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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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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浅析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第一篇

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浅析 2011-12-23 08:38:00

向劲松

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肩负着为国聚财的重任,代表国家行使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对社会财富实行再分配的权力。作为行使这种税收执法权的税务人员,是联系征纳双方的纽带,是税收政策直接的执行者。近年来,税务部门虽然通过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分权制约,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队伍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使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时一些税务干部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为了私情私利,违背职业道德,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挪用私分税款、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危害了社会经济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此做一浅析。

一、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近年来,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也为税务干部敲响了警钟。究其本质,可以看出,目前税务人员违法乱纪和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滥用行政管理权。多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

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有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采购收取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2.滥用税收执法权。多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发生。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三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四是挪用税(公)款。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五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就不会犯罪,殊不知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

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也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一己之私或图一时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触犯了我国刑法。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税务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第一线,直接掌管各项税收业务,与纳税人、纳税单位紧密联系,从而使某些纳税人产生“税官”有权的思想,继而下功夫拉拢腐蚀税务干部。同时某些基层税务干部在工作中也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产生了“长官意志”、“特权思想”,导致了各类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犯罪主体多为中年业务骨干。这些人处在关键岗位上,手中掌握着相当的权力,同时,这些人大多属于业务尖子,具备一定工作经验,了解税收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善于规避法律的制裁,客观上具有谋取私利,搞钱权交易的便利条件。

第三,渎职型犯罪是当前职务犯罪的主要新形式。在新的形势下,税务领域职务犯罪又有新的特点,以违法使用税收执法权为代表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尤为突出。其渎职犯罪主要表现在: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

施,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益,对依法应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处罚,对应从重处罚的从轻处罚,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等等。

第四,窝案、串案现象较突出。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共同作案,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合谋贪污、挪用税款,长期多次作案;有的相互介绍行贿人,共同索贿受贿;有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犯罪,违规审批减免缓税等,因此案件查办中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人带出一串,查处一案端出一窝。

第五,犯罪方式隐蔽性强,证据难以取得。由于税务系统职务犯罪多为“一对一”形式,如果采取稽查案件“放水”后,让纳税人重做账簿,销毁罪证,使人难以发觉;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案,不留犯罪痕迹;征税工作中与纳税人私下秘密协商故意少征收税款而收受贿赂;将税款秘密转户进行贪污等方式作案,具体犯罪细节除犯罪当事人外无他人知晓,致使犯罪证据难以取得,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三、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量行政、经济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税务部门和经济生活的关系越为密切。在经济运行中,一些地方,往往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一些执法人员经不起物质利益的诱惑,把手中权力当“筹码”,使权力“物化”和“商品化”,以致走上职务犯罪道路,当然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我认为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始终没有足够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存在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观念错位的攀比心理、权力滥用的失衡心理、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利益失衡的补偿心理、不为无罪的消极心理,从而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分子。

(二)各种体制存在缺陷。一是财政体制的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治税”,在税收工作中,主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收入计划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条件,当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相矛盾时,依法治税反而服从于税收计划,致使收过头税、贷款缴税、虚报虚收,或者有税不收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二是税务系统的体制缺陷。我国目前税务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导致上级难以有效监督下级,下级事实上“无权”监督上级;同时,在条块分割状态下,县市级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引发税收执法随意性和权力滥用。三是权力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围绕提高经济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权力体制的改革,但传统权力结构却没有相应调整,权力只是在集权的结构中大量下移,由上级的集权形

税务局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改定稿)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第二篇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

促进国税事业健康发展

(2012年5月 日)

国税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也是极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高危部门。近年来,全省国税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09年全省国税系统发生职务犯罪案件9起,6人受到刑事处理,2010年发生6起,8人受到刑事处理,2011年发生8起,10人受到刑事处理。特别是去年以来,渎职犯罪呈多发态势, 2011年全省国税系统有9人因渎职受到刑事处理。就泰州国税而言,职务犯罪仍有发生,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坚持依法行政,保持队伍纯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今天借此机会,我想结合国税工作的实际,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

活动。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与普通职务犯罪相同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的内涵,它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导致国家税款和财产的大量流失,也严重败坏了税务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三大类,即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从税务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看,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这两类居多。

(一)贪污贿赂犯罪

这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私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有损职务廉洁性,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14种。

这里,我选取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作重点解读。

1、贪污罪【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刑法第382条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立案标准是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但是对于情节较重的,即使贪污不满5千元也同样立案。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疫、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隐匿赃款赃物或者多次贪污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量刑: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例如,2010年新疆国税系统发生的一起最大贪污案。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原工作人员胡瓦尼西·卡利卡依达尔在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公司、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收取税款后,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达1.27亿余元,后通过做账将收取的507万余元税款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后,胡瓦尼西·卡利卡依达尔退还314万余元,且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判处胡瓦尼西·卡利卡依达尔有期徒刑15年,并且依法没收其在乌市某小区价值126万余元的两套住房。

2、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应该强调的一点是受贿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是以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再有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具有受贿故意,就是指明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受贿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一般是指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强行索取财物、订立攻守同盟、拒不退

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量刑与贪污罪相同。

例如,2005年至2008年,梁丛林、凌伟在分别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工作人员期间,在参与对某电器有限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税务检查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梁敏进等人的安排,私下与上述两家公司法人见面,并接受请托,为两家公司谋取利益,后三人分别收受上述两家公司法人给予的贿赂共计650万元。期间,梁丛林还以打牌输钱为由索要1万元,梁敏进还非法收受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轿车。此外,梁丛林、凌伟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他四家公司的贿赂共计71万元。2010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梁丛林14年有期徒刑,判处凌伟13年有期徒刑,判处梁敏进12年有期徒刑,扣押三人的现金、汽车等款物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再如,2003年1月至2009年10月,印均在担任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分局局长、如东县国家税务局局长、通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某鞋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合计人民币982000元、美元29600元(折合人民币223073.6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

浅谈税务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第三篇

浅谈税务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成因及预防对策 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私分国有资产等。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五年来,全国共发生税务职务犯罪案件3970 件,给予党政纪处分4483人,移送司法机关353 人。在受刑事处罚和党政纪处分的干部中,厅局级干部12 人,处级干部141人,科级干部270人。税务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其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危害了社会经济安全,败坏了税务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公众利益,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从思想根源、社会根源、制度体制根源和法制根源的角度分析了当前税务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特点危害及产生原因。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方面提出了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试图寻求在新形势下解决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预防办法。

一、税务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现行《刑法》和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职务犯罪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归纳出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税务人员徇私舞弊,违反罪案移送管理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地税系统、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地税系统、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犯罪是发案率最高、牵涉面最广的一类案件。

(四)税务人员利用职权,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税务人员在人员调整、调动、提拔、公务员录用、基建过程中行贿、受贿或者贪污公款且情节严重的,以贪污贿赂罪论处。

(六)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目前的情况看,地税系统职务犯罪突出呈现以下三大特征:

(一)职务犯罪的多样化。有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有的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出售发票,帮助有关系的企业偷逃税款;有的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挪用公款,侵占公物;有的利用职权向纳税人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有的滥用职权或工作中玩忽职守,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造成失职渎职,使国家的税款蒙受重大损失。

(二)职务犯罪的群体化。有的地税部门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群体作案的现象,查处一个,带出一串、一窝,犯罪嫌疑人采用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互相利用等手段,使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多人或一个部门的人。

(三)职务犯罪的智能化。由于税收征管工作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几乎覆盖了税务工作的全部,因此,个别别有用心的税务人员利用同事的密码,进入征管系统为纳税人违规办理纳税事宜,达到自己捞取好处的目的。

三、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地税系统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思想根源。

1.权力理念蜕化。有些税务人员在经济转型时期,把手中掌握的税收公共权力视为资本和有价值的商品,“吃、拿、卡、要”,接受纳税人的行贿,向纳税人索贿。有的把税收执法权当做私有财产,捞取好处,搞权钱交易。有的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赚取更多利益的资本,利用税收征管权,参与企业经营,实现权力分红。有些税务人员特别是税务领导干部将手中的权力当做家庭成员及亲戚谋取私利的手段和工具,收人情税、关系税,以权庇护亲朋,一人掌权,亲属共享。

2.服务理念偏差。有些税务人员服务意识偏差,“公务员”意识丧失,职责、责任意识淡化,忘记了自己的神圣职责,忘记了自己有为纳税人服务的义务,在税收工作中把理应服务的义务当作有偿服务,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

3.奉法理念淡薄。有些税务人员法制意识淡薄。有的只注重对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而轻视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只注重实体法,忽视税收程序法,导致法制意识的亏空;有的在执法过程中,超越权限、随意执法、以言代法、以情易法或者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作为,从而承担了不该承担的税务职务犯罪责任;有的执法犯法,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和私分税款、违规发售发票等,直至走向犯罪。

4.侥幸心理支配。不少税务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二)社会根源。当今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就业方式、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导致了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和差异性,使税务人员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发生错位。一是物质利益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改变着人们的利益观,诱发部分税务人员的贪婪心理。二是市场经济的求利性原则容易诱发税务人员的拜金主义。同时,有些纳税户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想方设法用金钱收买、腐蚀税务人员,达到少纳税或避税的目的。三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原则,会使人们下意识地把所有的事情都用商业价值来衡量。受此影响,税务人员也会把手中的税收征管权当作商品交换的商业筹码,搞权钱交易。四是市场经济强化人的功利主义观念,使人们只看重眼前,不顾将来,理想、信念淡化。有些税务人员受人生如梦、“今朝有酒今朝醉”,及时行乐、灯红酒漏绿、低醉金迷的腐朽人生观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热衷于物质享受,贪图虚荣,被金钱、人情和关系

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在职务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所以,从这个层面不难理解税官职业的确是高风险职业。

(三)体制、制度根源。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正处于完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国家管理体制中的有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

1.财政体制上的缺陷。首先,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有的地方完全违背经济与税收的关系,为了完成地方财政收入任务,不惜以牺牲依法治税为代价,买税引税、财政空转、贷款缴税、收过头税,或藏税于民、有税不收、转移税款。有的地方为平衡地方财政收入,采取行政手段迫使地税部门改变税款入库级次,随意干预税收执法。其次,目前地税系统实行的是垂直管理。在属地管理、条块分割状态下,导致上级难以有效监督下级,下级事实上“无权”监督上级,容易引发税收执法随意性和权力滥用。同时,地税部门的税收工作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基础建设、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等大量的资金支持,需要地方政府的经费补助,有些地方和单位就想方设法搞变通,增加创收渠道,客观上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第三,目前我国仍实行计划性任务的税收制度。在完成税收的计划任务与依法治税、依法计征发生矛盾时,总是偏向计划任务的完成。我们的税收工作主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收入计划作为考核、评价地税部门工作的首要条件,以“完成任务论英雄”,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容易产生执法上的随意性。

2.税制上的缺陷。首先,政策法规调整严重滞后。现行税收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有些新行业、新职业的纳税问题缺乏政策依据,只能依照相关的政策法规处理,定高定低,多收少收,执法随意性过大,以权谋私现象突出。其次,自由裁量权过大。同等违法金额处罚力度在0.5倍至5倍之间相差十倍的自由裁量,给某些不法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空隙。许多地方仍然沿袭原先的“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做法。造成某些企业应缴多少税,应补多少税,尚欠多少税,是否逃偷了税款全部由一人说了算,税收漏洞难以估量。第三,税收执法重实体法,轻程序。依法治税还未能完全渗透到税收执法各环节和各岗位,粗放式的管理还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根深蒂固,以致于税收执法中的有些具体征管执法程序和环节衔接不良、依据不足,难以体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让以税谋私者有机可乘。第四,税收执法监督缺陷。一是监督组织体系不完备。纪检监察部门总是针对问题而查问题,很多时候都是一个孤独的“灭火者”,缺乏部门配合,没有形成两权监督的整体监控网络。二是监督制约手段的科技含量不高。目前的税收征管软件还不能完全适应执法监督的需要,监督需求滞后于业务需求,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信息交流渠道不畅,信息不能共享,执法监督被动、脱节。三是执法监督管理理念落后、监督依据模糊、责任追究弱化,税收执法监督的难以到位。

(四)法制根源。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执法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到目前为止,国家《税收基本法》没有出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有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三是地税系统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法制机构的设置不适应税收执法的要求。

四、税务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如何有效开展税务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税务职务犯罪,是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也是地税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所在,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参考。

(一)加强教育,提高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

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新一届领导人务实、亲民的作风来教育和启发税务人员,引导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屏弃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奉献与获取、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增强防范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务风险。二是税务职业道德教育。要教育税务人员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算好“四笔帐”懂得“一人不廉,全家不圆”的道理。三是党纪法纪教育。要对税务人员进行《国家公务员法》、《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新《刑法》以及其他涉税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权力滥用,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四是警示教育。加强与检察机关配合,通过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以案释法,消除贪婪、虚荣、攀比、金钱至上和侥幸心理,做到警钟长鸣。

(二)健全制度,建立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一是要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单位“一把手”是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二是要建立制度制约机制。要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礼金礼品上交登记制度度等。在行政管理上,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基建项目招投标制度。在干部管理上,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干部德能勤绩廉考核机制,落实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完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实行干部任期制度等。三是要建立执法责任机制。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按照管事的要求明确每一个税收执法岗位和每一名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考核制度,积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考核,克服税收征管“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弊病。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追究的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的、公正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以增强税务人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预防和避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恶化成为税务职务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预防税务职务犯罪是对税务干部最好的保护。

(三)强化监督,建立全方位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一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控。要加快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将“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都置于计算机的监控之下,形成税务人员与计算机的双控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二是运用外部力量加强监督。要在人大、政协、纪委、有关政府部门、公检法司法部门聘任特邀监察员。要发挥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优势,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通过座谈会、联席会、个别走访、发调查信等形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为地税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出谋划策,形成反馈及时、行动快捷的社会监督体系。三是建立惩治职务犯罪体系。对税务违法违纪案件,要依纪依法及时严肃认真地惩处,以达到处理一个,教育多数的目的,同时,要认真剖析,查找发案原因,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铲除税务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

(四)深化体制、制度的改革,规范税收执法权。

一是要改革现行“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实现由“计划或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的转变,做到应收尽收,依法治税。二是要深化税制改革,公平税负,统一税率,使不同

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消除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税制因素。三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减少税务人员以税谋私的筹码。四是以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在“精兵简政”的同时,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使税务人员不想“贪”,也不必“贪”。

(五)强化立法的预防功能,实现以法治腐。

一是应加快《税收基本法》、《执法监督法》、《政务公开法》、《反贪污贿赂法》等预防环节的立法,体现立法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预防功能。二是应加强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修订和创制,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权,铲除滋生税收腐败的法制因素。三是应提高税收执法的统一性,提高税收立法的级次,上收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力,确保税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四是应规范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对各地擅自出台的与税法相抵制规定进行清理。

珍惜税务岗位 远离职务犯罪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第四篇

珍惜税务岗位 远离职务犯罪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

首先,感谢地税局领导给了我一个和大家共同学习和交

流的机会。我就预防职务犯罪的话题向在座的各位汇报学习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警钟长鸣,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今天我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税务系统常见的职务犯罪、立案

标准及典型案例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

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

案侦查的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因此,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修定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划分为三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等十二个罪名。

二、渎职罪共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罪;2、玩忽【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职守罪;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由于时间关系就不逐一一介绍了)

(二)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罪名、立案标准及

典型案例

税务系统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

1、利用税收执法权进行职务犯罪

犯罪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

罚等环节,有时还在转引买卖税款中贪污受贿;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金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时贪污受贿;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纳税人。

(1)征收入库环节。容易发生应征不征,或人情税、关

系税、过头税;混淆入库等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待征手续,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

(2)管理环节。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

审批,个体户纳税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方面,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3)税务稽查环节。主要是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

项工作程序上,特别是在检查环节上,容易出现人情选案、查而不报、查多报少等违法违纪行为。

(4)税务处罚环节。容易出现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

定低罚,以补代罚等问题。

2、利用行政管理权进行职务犯罪

以行政管理权违法的主要环节是在建筑工程发包时、大

宗物品采购时贪污受贿;在管理经费时贪污、挪用;在人员调动、干部任用时受贿;利用财务管理混乱私分公款。

(1)人事管理。在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

制审批、人员调配、职称评定等方面,容易发生不坚持用人标准,任人唯亲、搞小圈子,买官卖官等违法违纪行为。

(2)财、物管理。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

基建工程建设,服装制作,票据印刷,税控设备的配置,交通通讯工具的购置,大宗货物采购等方面,容易出现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收受回扣、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从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罪名类型上看有以下三种

1、占有型职务犯罪。即用白条或收费不开票等形式, 多

收少报,贪污公款;截留或挪用税款进行非法或赢利活动;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将公物、公款、罚没款物、下属单位或外单位财物据为已有,或违规将国家税款、单位公款私存,占有本金或者利息等。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占有型职务犯罪的两个罪名:贪

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1(1)《刑法》第382 条规定的是贪污罪。

具体内容:

① 贪污罪第1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② 贪污罪第2 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立案标准:

① 个人贪污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

② 个人贪污数额在不满5 千元的,但情节较重的。情

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疫、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隐匿赃款赃物或者多次贪污的。

(2)刑法第 384 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

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罪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挪用期限

和数额的限制:立案标准是5 千以上。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3 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立案标准1 万元以上。

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出3个月未还的,是指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或治病等其他特殊活动。不是非法活动,也未进行营利。立案标准是1 万元以上。

2、交易型犯罪。即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利用税务检查、违章处罚、人事管理权力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报销私人开支的费用;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单位利益,向有关人员或机关行贿等。

(1) 刑法第 385 条的罪名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特征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主体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罪相同。主要应该说强调的一点是受贿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为必要。再有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具有受贿故意,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

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第五篇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本文结合我国税务工作实际情况,就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谈以下自己的看法。关键词:职务犯罪,税务人员,成因,预防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极端的腐败现象。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从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看,如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税务系统面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二、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案、河南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empirenews.page--]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行使权利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福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暴露的职务犯罪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有的税收管理员不认真遵守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思想原因。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

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最终走向犯罪。它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思想方面具体表现有:1、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这种干部没有什么能力,在具体工作中被称之为“四拍干部”,即上级领导交办工作拍胸脯、向领导表示保证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下来又拍脑袋、可怎么完成工作呢?自己干不了让别人完成了工作又拍自己的大腿,我怎么没想到呢?自己干砸了最后拍屁股走人。

2、“红眼病”心理。一些税务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北京海淀区国税干部吴芝刚,是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他目睹了犯罪分子开上“宝马”,购置别墅,眼红心热,羡慕不已,在犯罪分子的拉拢腐蚀下,先后违规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给国家造成3.5亿余元损失,被判处死刑。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empirenews.page--]5、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理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过关心理。如李真原为正厅级领导干部,是“双料”后备干部,自认为“刑不上大夫”,在短短几年里收受贿赂近千万元,最终走上了不归路;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正是抱着“廉政这种事,就像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的侥幸过关心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6、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松口气”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自己还在台上,可以最后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1][2]下一页 现象”、“三十九现象”。7、不为无罪心理。少数人头脑中存在“不为自然无罪”的心态,存在着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不会犯罪的不正确认识。其实,在日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犯罪。8、人之常情心理。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税务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二)制度原因。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为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如由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不科学,内外勾结虚开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三)机制原因。监督机制弱化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税务

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 [!--empirenews.page--] (四)社会原因。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不容忽视因素。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偷税光荣”、“笑廉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所认可的时候,税务人员也必然要受到腐蚀,容易忘记自己做人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犯。 四、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规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行使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为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指明了方向。 (一)加强思想教育。“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解决好人该怎么做、法该怎么执、权该怎么用的问题,加强自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要教大家算好四笔帐。一是政治帐。经常回顾反思以往,算算自己经历了多长时间的奋斗,才达到今天的地位。腐败将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于公是党和人民培养干部资源的浪费,于私是自己光辉前途和宝贵尊严甚至生命的丧失。二是人身帐。放眼世界,看多姿多彩的生活,领略自由的可贵。一旦违法犯罪,身陷囹圄,丧失人身自由有多可悲。三是经济帐。做为一个公务员,一年能从国家领多少工资奖金,一生又能拿多少工资奖金,再与其他单位人员,下岗工人比比,知道我们税务部门收入是很不错的,对社会上许多人都是极度具吸引力的。如果违法乱纪必然落入法网,丢掉饭碗,在经济上是多么不值得的。四是家庭帐。现在是几代人亲情融融,享受天伦之乐的幸福,如果违法锒铛入狱,不仅无法孝敬父母、照顾妻儿,还会使父母妻儿人前抬不起头,人后暗自落泪,多么惨淡凄凉。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要正确理解职务犯罪的内涵,要认识到税收执法的过程就是履行职权的过程,职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始终伴随着职务犯罪的危险,如果听之任之、不及时警醒,滑向职务犯罪的深渊也决不是危言耸听。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守得住物质上的清贫,耐得住生活上的寂寞,顶得住酒色利禄的诱惑,挡得住庸俗关系的拉拢,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制度落实。要建立健全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要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真实掌握各项制度的落实状况,并督促制度落实。要坚持查办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方式,要认识到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要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增值税发票管理、稽查处罚、出口退税审批、业务经费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人员录用、干部提拔等案件易发、多法部位和环节进行监察,从严执纪,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不管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必须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以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处理案件要坚决果断,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empirenews.page--](三)强化“两权”监督制约。从发生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无不与权力滥用紧密相连。个人在用权方面要过好三道关。第一是过好人情关。做人应该助人为乐,当官、做税官应该情为民所系。要把握好分寸,慎交朋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分清哪些是真情,哪些是糖衣炮弹式的人情,保

证不为情所误。第二是过好权力关。历史的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权力是一种责任,是一种风险;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义务、一份责任;用权要做到为国税事业肩负的重任而自重,为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而自省,为保持操守、拒腐防变而自警,为奋发有为、先忧后乐而自励,时刻把握住自己,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第三是过好金钱关。应该做到知足常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坚决不能以权换钱,以身试法,时刻保持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同时要强化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和人事、财务、基建及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范和监督。要引进科技手段,增加管理和执法的科技含量,避免过多人为因素在管理和执法中的不良影响。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实施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考核,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巡视考察等制度。要深化财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实施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基建项目、票证印制、税控设备配置及大宗物品采购等工作,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全面实行“阳光作业”。要全面推行税务公开,尤其是涉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事项一定要公开,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畅通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四)实施社会综合治理。要坚持走税务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对内狠刹为税不廉歪风,自觉做到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要的坚决不要,管着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到谁砸国税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以铁的纪律和强硬的手段坚决狠刹不正之风。对外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经常对税务工作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做到未雨绸缪。同时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

2016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第六篇

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笔者结合税务部门的特点,对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简要进行分析。

一、税务职务犯罪成因

分析、探讨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对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思想根源。理想信念动摇、法纪观念淡薄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职务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个人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改革开放在引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会飞进来苍蝇。经济与国际接轨,西方的奢侈生活时刻展现在人们面前,吃高档、穿名牌、夜生活,让人眼花缭乱,一些税务人员羡慕不已,却苦于手中薪水有限,便出现走邪路、捞外快的现象。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为了金钱和个人利益抛却党纪国法的约束,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四是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不少腐败分子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政策所不容,但又认为,即使发现也不易被抓住把柄,贪污能“天衣无缝”,受贿也只有“你知、我知”,只要行贿人不举报就不出事,这种心理给腐败分子的自我安慰,使其在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

(二)体制、制度根源。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基本完成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转变,但是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权力配属体制的不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租,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机制弱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四是财政体制不合理。“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

(三)法制根源。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如“处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制观念滞后,也是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重要原因。

二、当前税务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在税收第一线的特殊性,形成了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这种业务上的联系,给纳税户产生一种直观上的错觉,那就是“税官”有权,纳税与否、纳税多少全凭他的一句话就可定局,只要与他们搞好关系,就能少交税甚至不交税。结果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自觉和不自觉被那些“有心人”当成了重点“目标”成了被腐蚀的主要对象。从发案情况看,发生在基层的案件占90。

(二)犯罪后果较为严重。从查办的税务人员犯罪情况来看,凡是发生在税务机关的案件对外影响较大,因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在执法的前提下知法犯法。一方面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或几千万的损失。

(三)连续作案的占多数。由于税务机关人员整体素质好,懂业务,加之他们辛苦,给领导和群众留下了较好的印象。而一些“见利忘义”的人员,在这种“好”的掩盖下,私下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为了防止事情的败露,一些人还采取“放长线钓大鱼”手段,实施连续的犯罪行为。

(四)渎职方面的犯罪较为突出。税务机关及其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以已之私或图一部门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是我国刑法禁止的。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此类案件近一个时期频频见诸报刊。尽管此案在犯罪数额上并不算太大,但其性质是很严重的。

(五)犯罪形式隐蔽。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掌握专业知识,了解法律法规的空隙和漏洞。

三、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贪污税款较多。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大头小尾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胡支乱花、挪用贪污。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中国第一大税案——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问题就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日益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有的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四、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

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我们认为加强教育是根本,健全机制是基础,强化监督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

(一)加强教育,提高税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务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党纪政纪学习,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依法行政,为国聚财,分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自觉维护和遵守税法。二是加强业务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有的税务干部政治素质政治素质不低,但业务水平不高,往往会因为缺乏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学习,执行政策不到位,执法程序不严谨,最后成为了被告。所以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税务干部税收业务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统一测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确实使税务干部懂得税如何征、法如何执。三是加强正反面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税务机关在加强税务人员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教育的同时,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本单位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先进典型,结合实际中先进典型事例,经常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的先进事迹,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感染人、带动人、教育人。同时,利用反面案例,警示税务干部自觉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整改,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依法治税为税收的根本原则,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避免滥用职权,滋生腐败。一要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和落实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构建科学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没有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就形同虚设。要使税务人员明白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去做,解决职责不清,责任淡化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减少职务犯罪的土壤。二要着力加强检查监督,实现预防的关口前移。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税收执法检查,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就延伸到那里,从而做到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针对税收执法中容易发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环节,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查处,使税收执法人员慑于法纪后果而不敢滥用税收执法权。

(三)深化体制、制度的改革创新,强化权力制约

当前,主要是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一是改革现行“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实现由“计划或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的转变,只要税务机关确实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和上级机关均应实事求是地调整收入计划,严格做到依法治税。二是完善税收执法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进一步落实“上收执法权、分解执法权、制约执法权、规范执法权”的要求。三是深化税制改革,公平税负,统一税率,使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从而消除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税制因素。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对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实行机构、人员、职责三个方面的明确分离,切实健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体系;推行办税公开制,完善评估标准,增强税收执法权运作的透明度,减少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分局(所)长以税谋私的筹码。

(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要经常对税务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做到未雨绸缪。同时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

(五)实施综合治理

要坚持走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总之,做好预防职务犯罪是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效措施,是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因此,要使税务人员正确认识手中权力的性质,让大家牢固树立人民赋予的权力受人民监督,受法律制约的观念,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为进一步加强国税队伍思想政治,真正夯实思想政治基础,筑牢思想政治防线打下良好的基础,使每个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地从思想上尊重、遵守法律,不闯警戒线,不碰高压线。

2015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第七篇

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笔者结合税务部门的特点,对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简要进行分析。一、税务职务犯罪成因分析、探讨和总结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对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一)思想根源。理想信念动摇、法纪观念淡薄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职务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个人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改革开放在引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会飞进来苍蝇。经济与国际接轨,西方的奢侈生活时刻展现在人们面前,吃高档、穿名牌、夜生活,让人眼花缭乱,一些税务人员羡慕不已,却苦于手中薪水有限,便出现走邪路、捞外快的现象。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为了金钱和个人利益抛却党纪国法的约束,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四是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不少腐败分子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政策所不容,但又认为,即使发现也不易被抓住把柄,贪污能“天衣无缝”,受贿也只有“你知、我知”,只要行贿人不举报就不出事,这种心理给腐败分子的自我安慰,使其在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二)体制、制度根源。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基本完成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转变,但是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权力配属体制的不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租,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机制弱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四是财政体制不合理。“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三)法制根源。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如“处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

2015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第八篇

心得一: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我于5月20日至6月18日参加了全省国税系统稽查业务培训班。通过为期一个月的税收稽查业务培训,我感到收获是多方面的。能克服了畏难情绪,学到了许多业务知识,提高了稽查技能,增强了干好税收稽查工作的信心,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通过学习,更新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学到了多种处理税收稽查业务问题的方法,增加了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

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学习了《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企业所得税政策》、《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组实施》、《虚开发票案件的取证通过学习,我认为,这次培训内容全面,针对性强,非常实用。过去一些概念和一些新知识点比较模糊,经老师的讲解,都基本弄懂弄通,为今后提高实际工作水平提供了良好的知识储备。

在学习中《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中深刻了解了十七大的主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税收执法风险及防范》、《防范稽查职务犯罪若干问题》中解了稽查执法风险概念,职务犯罪特征和构成,税务渎职犯罪构成和特点,税务稽查执法中的主要风险,通过对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执法过错)案例的分析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涉税渎职犯罪不认识,不知为罪的错误观念。提高税务人员法制观念,对涉税渎职犯罪高度重视。提高了不负责任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涉税渎职犯罪高度警觉。唤醒税务人员出现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更好的从事税收稽查工作。

在《会计电算化软件介绍及技巧》、《稽查查账软件的应用》课件学习中看到了信息化的时代税务稽查工作,他能有效地提高稽查效率,提高稽查准确度在学习《稽查干部心理调节》中,虽然只有半天时间,但通过老师的讲解,解除了心中的许多疑虑,学会了多种调节自我心理的方法,为提高工作效率打下了基础。

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与研讨,大家团结互助,共同进步。虽然来自不同的地区,但我们100名学员迅速融合,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管是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中,同学们互帮互助,体现了团队的团结和凝聚力。我们的学员有参加稽查工作的老手,也有刚走出校门参加工作的新手,对稽查业务、法律等业务的学习上也各有所长,同学之间取长补短,互相学习,以达到相互提高、共同进步的目的。案例交流和业务研讨活动中,晚上小组讨论时,学员们涌跃发言,讨论激烈。因为选出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更能引起学员的兴趣。在讨论案例过程中,大家都能积极参与,及时充分提出自己的疑问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各抒己见,互相切磋,取长补短,在互动中各有收获。课堂上对案例的点评,案例点评改变了以往学习培训一般只是读读文件和学学法律、法规的单调乏味做法,点评的案件对象大家都熟知,点评的案例事实实实在在,听讲的人自然兴趣大增,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在听讲中进行业务交流,在交流中提高业务技能,稽查人员的实战能力得到有效提高,点评会的做法深受全体学员的欢迎。

这次培训时间虽短,我十分珍惜,也能体会省局稽查局的良苦用心:花巨资举办本次税收稽查工作人员培班,在于针对目前全省稽查人员的业务现状存在的知识更新过慢、稽查方法落后工作压力大的现状,通过系统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每位稽查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知识的更新、稽查方法相对薄弱的问题。

总之,本次培训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在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增进了兄弟局同仁间的友谊,使大家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心得二: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7月18日,我们一行50人来到风景如画的美丽古城—扬州,在美丽的瘦西湖湖畔,参加在扬州税务学院举办的新疆地税系统税收分析业务培训班的学习。

扬州税务学院内基本上都是仿古建筑,外表看不大,其实里面曲曲折折、廊腰缦回,采用酒店式的管理方法。新疆班的宿舍对面是一个荷花池,时值池内荷花千姿百态盛开之际,池内游荡着许多肥硕的金鱼。晚上可以到图书馆里看看书、读读报,或者在宿舍内浏览电子书籍、上网,也可以去体育馆游泳、打羽毛球,或者在操场上跑步、攀岩等。瘦西湖位于江苏省扬州市西北部,因湖面瘦长而得名,学院和瘦西湖一墙之隔。次日凌晨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早早起来,穿过学院的“聚贤门”领略早已梦寐的瘦西湖风景区。沿着岸边行走,细长西湖犹如一幅天然的国画长卷,湖面迂回曲折,迤逦伸展,仿佛神女的腰带,媚态动人。窈窕曲折的湖道、串以长堤的春柳、娇艳的荷花让我留恋往返……

早上7点40分,新疆地税分析班全体学员虽然还未适应天气和时差,但依然早早到达教室开始为期10多天的学习生活。班主任姬颜丽老师进行入学教育,姬老师简单介绍了培训目标、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培训方法及考核等内容,共有12门课程,主要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原理、微观税收分析指标体系与方法、SPSS统计分析软件介绍、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税收收入预测、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税收分析报告写作等,既有基础性知识,也有专业知识和前瞻性知识。更对我们开展了《培育良好家风,提高个体修养》的现场道德讲堂课程。尤其是24日晚,学院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廉政之歌》文艺晚会,来自全国各地国税、地税的12个培训班为大家呈现了一台内容丰富的廉政文化大餐。在晚会上,一曲《十二木卡姆选段》尽显新疆民族特色和团结友爱、和谐相处、朝气蓬勃的新疆地税风采。

学院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细致的生活环境,更为我们提供了优美的学习环境、高端的教学资源和深厚的师资力量。在培训期间,我认真聆听了各位老师精彩的课程,受益匪浅,自己对税收分析的内涵、方法及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税收分析理论水平进一步升华。税院授课老师们严谨治学的精神令人敬佩。各位授课老师都是各自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识广博的教授,他们的治学态度严谨谦恭、一丝不苟。在讲解过程中,摒弃单纯的讲解授课,穿插了大量详实的数据、典型的事例、风趣的语言,不仅使枯燥的教学内容变得生动,他们将枯燥深奥的理论融于实际,采用新颖有趣的互动授课方法,博得我们大家热烈的掌声。同时,他们提出的深远独到的见解,既提高了我们的理论修养和自身素质,更拓展了我们的思路,对我们以后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

通过培训,作为一名税收分析人员,让我对税收分析的内容和范围有了更加广泛的认识,税收经济分析范围更加宽阔,内容更加丰富。一是要在学习掌握一定的税收、经济基础知识上,密切关注、跟踪宏观经济政策及当下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要与分析紧密相联。特别要重点关注全国、我区出台的一些有关影响经济、税收的政策,要有高度的税收敏感性,要把每项政策的出台和税收紧密联系起来,能够敏感认识到政策的出台可能对税收产生什么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税收分析更有科学性、预见性和说服力,才能取得各级领导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税收分析,提高税收分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收分析不仅需要内部数据,还需要外部数据,而这些原始数据大多不能直接使用,需要进行加工整理。这些数据如果用手工手段加工整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是时效性较强的分析,等到我们将数据加工整理出来,其分析也没有了实际意义。如果我们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利用Excel的函数公式、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就可以大大提高数据加工处理效率和准确性,使税收分析工作更具时效性、指导性和预见性。

此次培训是深入贯彻总局王军局长对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批示和在总局半年税收分析会上的讲话精神的落实。扬州税务学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浓厚的文化氛围,让我们感受到高等学府的神圣和魅力;班主任老师的精细管理和热情关怀又让我们倍感亲切;藏书丰富的图书馆、方便快捷的教学网页和教学频道,让我们被浓浓的文化气息所围绕、浸润、熏陶;各位老师无私授课,使我开拓了视野,提升了理论,增长了知识,充实了自己。深刻了解了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的工作思路和改革方向,解决了我们思想观念上存在的一些困惑和澄清工作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更是明确了今后税收分析工作的目标,让我们掌握了税收分析工作最新要求,从而坚定了今后做好税收分析工作的信心,不断提高税收分析工作水平。

心得三: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20XX年9月23至30日,市局组织了一期税收业务培训,培训地点位于风景如画的扬州-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我有幸参加了这次培训,感想颇多。

感想一:久违了学校

自从中专毕业后,离开学校已很多年,即使是后来的大专、本科学习也是通过自学考试和参加电大考试,都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像这样的脱产、封闭式的学习还未曾有过。所以当我踏进扬州-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一种久违的亲切感暗暗滋生。

我们此次培训的时间是6天,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上课,课程安排得非常紧凑,每天的培训内容也非常丰富,内容主要包括:资本交易事项检查方法与案例分析、税收征管疑难问题解析、税收风险识别与原因分析、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方法与技巧等近十门课程。培训方式采用讲授式、案例式、研讨式等教学方法,培训内容与税收实际工作联系紧密。老师的讲授认真、严谨,所授的理论具有前瞻性,税收的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特别是辛连珠老师所讲授的《资本交易事项检查方法与案例分析》,在理论上使我们理解了什么是资本交易、资本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哪些税收、如何通过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看出潜藏的税收,同时通过讲解一些亲身参与的实际案例,让我们对这些理论有更深刻的了解。另外申山宏老师所讲授的《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方法与技巧》实用性也很大,他主要是通过二个房地产企业案例的分析,要求我们先对这二个企业的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存有疑点的项目,然后再汇总讲解具体的纳税评估案头分析的方法,其中最重要的方法是通过对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项目分析。

感想二:美哉瘦西湖

学校紧临瘦西湖,学校的景致与瘦西湖的景致浑然一体,若不是用围墙隔开,俨然就是一个完整的景区。每天早晨五点多,学校通往瘦西湖公园的聚贤门就打开了,供来学习的同学和学校的老师进入瘦西湖公园晨练、赏景。每天早晨6点,我就与稽查局的张玉珍、吴友萍相约一同到瘦西湖公园,一边锻炼,一边感受扬州人的生活。漫步在瘦西湖畔,但见一泓曲水宛如锦带,如飘如拂,时放时收,较之杭州西湖,虽不及她的宏大,但宛转曲折、绿柳依依,另有一种清瘦的神韵,我简直被瘦西湖的美震撼了。

感想三:对培训的建议

这次培训人数较多,人员的层次不等、素质不一,培训的内容丰富,时间安排紧凑,美中不足的是有的培训内容是一门专业的课程,仅凭一二节课是无法讲深、讲透,若能将培训时间延长一些,老师再讲深、透一些,相信将会受到更好的效果。

2014地税培训心得体会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第九篇

第1篇:地税干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培训课程围绕科级干部应该具有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的基本要求安排,通过对财税法律基础、领导实务分析、公文写作、如何打造高绩效团队、新任科级领导者工作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科室执行力体系建设、领导干部问责制研究、心智模式突破与领导力提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当前形势下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财税廉政教育、财税改革热点问题、领导素质的提升与优化以及正确认识与把握国际、国内形势等课程的学习,使我接受了新理念、新知识,开拓了思路,同时被老师们的博学、睿智、风趣所折服,被他们先进的管理思想所感染,我感到自身素质和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下面就自己参加的这次培训谈谈体会。

一、通过学习培训,认识了自己。就是说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从而在工作中就会找准自己的位置,认识到自己是谁?该做什么?怎么做?我从89年由财校毕业步入税务系统以来,一直从事基层税务所计会工作,天天的工作就是票据、数据和报表。年通过竞争上岗走上了征收所副所长的领导岗位。如何转变好自己所担当的角色。通过培训认识了自己兵头将尾这个角色职责,第一是执行者,无条件的执行上级的命令,服从但不要盲从。第二是领导者,带领者本所同志们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三上传下达,协调好上下级关系,上级布置的任务及时下达布置,下级有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第四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执行有力。在执行制度上要以身作则,在工作上要身先士卒,得到干部们的尊重和信赖,从而形成一个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和谐的工作氛围,紧密围绕在领导周围,配合上级领导,建设一支高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队伍。

二、通过学习培训,看清了自己。在接受了前沿先进理论知识的同时,看到了自己在领导能力、管理水平上的不足和业务知识方面的欠缺。征收所是地税局的窗口,把征收所打造成一支业务过硬、作风精良、优质服务、人民满意的高绩效团队是我们的方向和目标,作为征收所的一名副所长要加强领导艺术的研究和实践,勇于创新和实践,不断提高领导、管理水平,提升综合素质,加强自身修养,想方设法的调动干部们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打造学习型科所,建立学习制度,加强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带头学习,从我做起。上课时老师举个例子对我触动很大,说纳税人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人家不管你是管理员、稽查员还是征收员,人家就知道你穿着税服就是税务人员,如果一问三不知说明税务人员业务水平低,工作能力差,从而影响地税形象,作为单位领导要鼓励和支持干部加强业务学习。以前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首要,现在作为领导就得全方位考虑问题,加强管理,任何打造出一支高绩效的团队是首要工作。打造出一支高绩效的团队除了加强业务方面的学习,还包括制度、环境、人员、体制等等方面,涉及到薪酬体系、干部提拔人用、人员培训、绩效评价、业务流程等等诸多要素,当然一些外部因素不是所长所能改变,但对我来所必须做到力所能及。

三、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自己。通过培训,不仅掌握了老师传授的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我深刻感受到了老师们所传授的先进理念。一是主动的学习态度。社会在进步,知识不断更新,作为老师来说就要不断为自己充电,才能追赶上发展的脚步,使自己博学多才,为学生们传授新的知识。比如在上《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课程时我体会到两位老师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范围和税率的变革,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逐步修订和完善等思路清晰,对每年实施的政策、法规张嘴就来,使我感受到老师们对业务的精通程度,没有主动学习的态度是达不到这样的程度的。二是认真的工作态度。老师的课件做得井井有条,课堂上把枯燥的理论寓于丰富的见识和风趣幽默之中,寓教于乐,传达的是对自己工作的热爱。三是积极的生活态度。课堂上老师授课的内容都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基本上都是发生在就近的事情,素材来源于广播、报纸和电视等等,我被老师们的知识面所折服,说明老师们对生活中各个方面的关注。四是创新的思想理念。《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课程由张桂芳和黄风静两个位老师讲课,张桂芳老师主修税务,黄风静主修会计,两位老师的讲课配合的是珠联璧合,很有新意和创意。

四、通过学习培训,警示了自己。《财税法规基础》从我国依法建设法制政府依法行政谈起,要求各级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告戒我们执法的严肃性。通过《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课程的学习,使我们明确了领导干部问责制,指特定的问责主题针对各级政府极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结果的一种规范。明确了问责的情形及问责方式,通过令人深思的实例使我们时刻反思,防微杜渐。通过《财税廉政教育》的学习,使我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金钱观。我们深知,当拥有更大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的更大的责任,要正确处理好得与失的关系,不正确的权力观和金钱观将失去更多宝贵的东西,如果过分的沉迷于自己的权利将走向腐化和失败,将断送自己的前程甚至生命。

培训的时间是短暂的,内容是丰富的,效果是长期的。我要以这次培训为契机,用这次培训中学到的知识来指导以后的实际工作,努力提升各方面能力,做一名合格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2篇:地税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一个多月湖北经院业务培训,我圆满地完成了《初级财务会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及汇算清算》、《税务稽查》、《土地增值税清算》等10门课程的学习。通过学习,加深了我对税收知识的理解,提高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增强了纳税服务的方法和培训手段。课余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使我们学员们加强了沟通、增进了友谊。参加这次培训,我们每一位干部更加准确把握当前政治、经济发展形式,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经济理论水平,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相关的新知识、新理论。这次培训不仅是人生的一个“加油站”,更是新起点上的“起跑线”,将对我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我们学习了《初级财务会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及汇算清算》、《税务稽查》、《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管理》、《税收风险》、《纳税评估》等课程,对税收案例的分析受益非浅。由于企业会计接触得少,通过本次学习,我进一步了解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对应与协调民;培养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税务管理》一是在讲解税收征管制度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穿插了大量的税法案例和实训案例,对我们所学知识有更多的感性认识和思考。二是以税收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来介绍税收征管制度的具体规定。作为一名税收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知识,还要懂得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工作方法的灵活运用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和技能,真可谓包罗万象。

通过学习,我认为,这次培训内容全面,针对性强,非常实用。过去一些概念和一些新知识点比较模糊,经老师的讲解,都基本弄懂弄通,为今后提高实际工作水平提供了良好的知识储备。

税务稽查执法中的主要风险,通过对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执法过错)案例的分析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涉税渎职犯罪不认识,不知为罪的错误观念。提高税务人员法制观念,对涉税渎职犯罪高度重视。提高了不负责任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涉税渎职犯罪高度警觉。唤醒税务人员出现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更好的从事税收稽查工作。

学习《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一课中了解了新的会计准则的设计体系,新引入的“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职工薪酬的核算”以及“减值准备不得返回”等新的会计知识与税法之间的差异点,学习后都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能更好的解决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在学习《房地产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实务》中了解了房地产行业税务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思路、方式和方法。在房地产行业中的日常管理中要重点在加强部门协作和日常税收管理。只有日常管理搞好了才能有效的开展税务稽查的思路。

一个多月的学习,通过老师的讲解,解除了心中的许多疑虑,学会了多种调节自我心理的方法,为提高工作效率打下了基础。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与研讨,大家团结互助,共同进步。虽然来自不同的县市,但我们48名学员迅速融合,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管是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中,同学们互帮互助,体现了团队的团结和凝聚力。我们的学员有参加稽查工作的老手,也有刚走出校门参加工作的新手,对稽查业务、法律等业务的学习上也各有所长,同学之间取长补短,互相学习,以达到相互提高、共同进步的目的。因为选出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更能引起学员的兴趣。在讨论案例过程中,大家都能积极参与,及时充分提出自己的疑问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各抒己见,互相切磋,取长补短,在互动中各有收获。课堂上对案例的点评,案例点评改变了以往学习培训一般只是读读文件和学学法律、法规的单调乏味做法,点评的案件对象大家都熟知,点评的案例事实实实在在,听讲的人自然兴趣大增,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在听讲中进行业务交流,在交流中提高业务技能,实战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我十分珍惜本次的培训,也能体会到州地税局的良苦用心:花巨资举办本次税收工作人员培班,在于针对目前全州税务人员的业务现状存在的知识更新过慢、稽查方法落后工作压力大的现状,通过系统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每位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知识的更新、稽查方法相对薄弱的问题。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感觉颇深,不但在理论上使自己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开阔了视野,同时在思想上也有了更新的飞跃,情感中有了明显的升华,而且人生观、世界观也有了深刻的变化。本人将以这次培训为契机,用学到的新知识和科学发展观去指导工作实践,为全县经济和税收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3篇:税务进修学院培训心得体会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是我国税务工作者向往的知识殿堂,是税收学术研究前沿阵地,也是我近年以来心中一个美好而遥远的梦。8月8日,我有幸踏进梦寐以求的扬州税务学院大门,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第三期新疆地税系统兼职教师培训班”。当看到书有“实事求是”四个龙飞凤舞大字的校园台柱,当端坐于安静的课堂,与来自全疆地税系统的50名业务骨干相识,聆听师尊的教诲时,我忍不住感慨万千,既感动于组织的培养和领导的关怀,又感慨于时光的短暂和友情的珍贵,更感悟于圆梦的快乐和人生的收获。

精彩的授课让我顿悟。本次培训包括了《如何做一个合格的税务培训师》、《兼职教师职责与素养》、《成人培训的特点及对教学的要求》、《培训教师压力管理与心理调适》、《税务培训课程开发与备课思路》、《培训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培训课件制作技术与技巧》、《地方税新政策解读》、《教师仪态训练》、《税务行政执法风险与防范》、《传统管理哲学与管理智慧借鉴》、《税收政策疑难问题解析》、《沟通技巧训练》等课程,几乎涉猎了税收业务与兼职教师师资培训方方面面的内容,足见组织者之匠心。老师们生动有趣的讲解,双讲式教学模式和案例教学模式以及答疑式教学模式的运用为我们打开了理性的思维空间,激发了我们对现实的思考,另外在进校之初,便进行了挑战自我和极限的拓展训练,顺利过关的心情不言而喻,我感到自己经历了一次“头脑风暴”,实现了思维、知识、工作能力、个人素质的全面“升级”。在学习期间,我们每堂课都是满勤,在认真听课的同时,还做了大量的笔记。下课以后,又到学院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税务书店阅读和购买了课外书籍及相关理论报刊,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最为让人感动的是,学员在安排好我们食宿学行的同时,在每个宿舍配备了电脑,便于大家进行交流学习。

大家把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带进课堂,经过老师的讲解,课堂互动,豁然开朗。通过培训,大家感觉自己站得更高了、看得更远了。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我们提高了思想认识,丰富了的理论知识,调整了的思维方式,拓宽了眼界视野,对以后的税收业务工作和培训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与以往培训不同的是,此次培训结业考试时让我们运用平时所学,参照此次培训效果和心得,自拟课题,进行30分钟的课题试讲,虽然经常在单位组织业务培训,但是面对诸多全国税务系统的教学大腕,面对全疆地税系统的业务骨干,我还是特别紧张,在指导教师的耐心辅导下,在同仁们的鼓励下,我勇敢地站在了扬州税院的讲台上,运用自己多年积累的税收业务知识,在扬州培训期间的学习所得,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圆满完成了自己的试讲课程,为今后业务培训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丽的校园让我沉醉。虽已过烟花三月,盛夏初秋的校园却风情无限。风景如画的瘦西湖构成扬州税院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漫步其间,花香四溢,绿树成荫,诗情画意,倍感宁静。这里的墨竹绿杨,这里的飞檐古巷,这里的清风明月,这里的流水画舫,让人禁不住遥想“春风十里扬州路”的华美典雅,“二十四桥明月夜”的斑斓迷离,“杨柳岸晓风残月”的激情抒发,让校园的美是如此独特,如此绚丽。而“求实、精业、勤廉、笃行”的校训和浓厚的文化氛围,让我感到责任和使命不再空泛,有许多理由催人奋进。作为一名地税业务干部,得到组织的信任和培养,一定要把“本事”用在服务经济建设上,用在税收工作创新实践上,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税收工作中,努力开创基层税收业务工作新篇章。

相聚的友谊令我珍惜。参加此次培训的新疆地税学员,有的来自市区,有的来自县市,其中还有昔日的大学同窗和州直地税系统的同仁,到了这里,我们就是一个新的整体。我们深知身处税院,我们不再只是一个简单的个体,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新疆地税的形象,我们的所作所为都会影响到我们班的声誉。在一个月的培训中,我们与其他学员组成了一个团结友爱、和谐相处、朝气蓬勃的班集体。通过一起共同学习和生活,相互交流学习体会和工作经验,彼此之间加强了沟通,增进了友谊。通过外出考察,大家对团结协作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和深刻的体会,增强了团队精神,同时也更有利于大家在今后的税收工作中团结协作、共同奋斗。

衷心感谢领导和组织给予的宝贵机会,感谢学校的辛勤付出,感谢班主任老师的热情关怀,让我重温了做学生的幸福。本次学习,不仅是一次美好的圆梦之旅,一段足以让人铭记的人生经历,更是一次人生境界升华的起点。本次培训的所得、所感、所思,无疑将会影响我的工作、我的学习甚至我的人生。

第4篇:全省地税系统党务工作培训班心得体会

2月19日至2月25日,我作为潍坊地税系统一名基层党务工作人员,有幸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全省地税系统党务工作培训班,认真聆听了省局领导的重要讲话、山东行政学院、省委讲师团和省委组织部部分资深教授专家的精彩讲解。

本次培训班7天的封闭式学习,虽然短暂而紧凑,但给我的印象是富足而充实。培训采用专家讲座、座谈交流和参观考察相结合的体验式教学,使我开阔了视野,理顺了思路,增强了对党务工作的落实力、执行力以及自我发展能力,为今后更好工作的奠定了基础。现将我的一点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对省局举办全省地税系统党务工作培训班的认识

一是举办培训班是省局党组立足长远、高瞻远瞩、不断提升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召开党的十八大的重要一年,同时,又是省局实施作风能力建设系统工程的“能力年”。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对于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基层党务工作人员处在地税系统的一线,工作能力的高低、综合素质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基层党务工作的全面落实和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省局党组立足地税事业长远发展,拿出专项资金、聘请资深教授举办党务工作培训班,不仅为全省地税系统党务干部提供了一个增长才干、提高创新思维和管理智慧的学习平台,而且为我们党务干部提供了一个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切磋、共同提高的合作交流平台,既切合了省局“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共建和谐”工作要求,又顺应了“提升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和“新一轮基层建设”的形势发展需要。

二是举办培训班充分体现省局党组准确定位、科学规划、对基层党务干部的倍加关心关爱。近几年,省局党组高度重视系统党建工作,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效果之好前所未有,这是我们广大干部职工有目共睹的,今年省局领导又立足实际,准确定位,科学规划,将地税系统党务工作培训作为了落实年教育培训计划的第一期培训班于年初举办,足以证明省局领导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十分感谢省局领导为我们提供的这次难得的学习、充电机会。在开班仪式上,省局领导于百忙之中,亲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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