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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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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绍兴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柯桥购房补贴 第一篇

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绍兴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绍县政发〔2008〕35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营造“创业在柯桥、居住在柯桥、休闲在柯桥”的氛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以户为单位,取消单、双职工的限定;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提高20%;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职工购买第一套住房并还清贷款后,允许其按相应额度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

(二)实施人才购房补助政策。凡2008年5月6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柯桥城区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普通住房),在绍兴市区和县域内无其他商品住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公寓)且户籍迁入柯桥城区或在柯桥城区实际居住两年及以上的人才,均可享受购房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外资金列支。具体补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技术职称按购房款总额(限补一户一套,以购房纳税发票和房产证为准,每户最高按125万元购房总款核补,五年内不得转让,下同)年补助3.7%,连续补助二年;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技术职称按购房款总额年补助3%,连续补助二年;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按购房款总额年补助2.7%,连续补助二年;大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按购房款总额年补助2.2%,连续补助二年。

(三)实行居住地就近入学。凡购置柯桥主城区(东至县界,南至104国道,西至柯华路<含大坂湖东岸>,北至钱陶公路)内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等并落户的,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在柯小教育集团、实验小学、实验中学教育集团(含双梅初中)、人利小学等施教区范围内就近入学。

(四)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租用住房。凡在我县企业工作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要出具经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合同,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柯桥城区租用住房。鼓励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柯桥城区的住房还贷、大修。

(五)延长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时限。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2008年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8〕35号),将贴息对象购买商品房时限从原来的“2008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止”调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以签订贷款合同时间为准),办理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期限同时顺延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其余政策不变。

(六)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奖励。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我县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由所在镇街给予全额奖励,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外的房产给予减半奖励。

(七)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奖励。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在我县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商品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由所在镇街给予全额奖励,买卖普通商品住房外的房产给予减半奖励。

(八)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九)暂停征收产权登记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购买我县范围内的房产,全额暂停征收房产登记费和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单位的经费缺口由县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二、优化房地产投资发展环境

(十)贯彻落实推进“611”建设计划的相关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涉及“611”建设计划的《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国轻纺城总部经济园建设的若干意见》(绍县政办发〔2007〕10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国轻纺城“611”建设计划(总部经济园)建设的有关补充政策》(绍县政办发〔2008〕140号)等文件精神。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暂按预征标准执行。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土地增值税暂按预征标准执行。

(十三)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四)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应缴出让金未逾期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土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整期限内受让人免交滞纳金,但应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

(十五)放宽建设项目按期开、竣工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相关部门凭《成交确认书》和70%地价款交款凭证办理交地手续,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按照调整后的开、竣工时间如期开、竣工的项目,相应奖励政策继续执行。

(十六)暂停征收开、竣工保证金。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新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暂停征收开、竣工保证金,原已缴纳的予以退还。

(十七)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金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缴付期限可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分期全部缴清;出让金在1亿元及以下的,缴付期限可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天内分期全部缴清;出让金在

1.5亿元及以下的,缴付期限可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70天内分期全部缴清;出让金超过

1.5亿元的,缴付期限可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0天内分期全部缴清;对起始价总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放宽至18个月。对于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

款的,自第二期起,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定金)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20%。

(十八)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房屋竣工验收时收取。

(十九)减免地下室部分有线电视配套建设费用。有线电视配套建设费用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如地下室部分确需安装有线电视的,费用减半收取。

(二十)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县级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认真执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等收费暂停征收和减免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产业的相关暂停征收项目落实到位。

(二十一)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三、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二十二)鼓励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二十三)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和住房保障房源。

四、营造房地产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四)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科学制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根据我县经济增长、人口集聚、土地利用、房地产市场变化等现状适时适度出让经营性用地,保持土地供应量和市场需求量之间的基本平衡。

(二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企业虚假广告、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定期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研究对策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通过政府、银行、企业的共同努力,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县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县内原政策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15越城区行政区域“房产新政”2月15日起实施2
柯桥购房补贴 第二篇

越城区行政区域“房产新政”2月15日起

实施

1月14日,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越城区行政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从2月15日起,各项优惠政策将开始实施,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按照该“房产新政”,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都能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和“减负”。许多市民看到新闻后,来电进一步咨询相关细节问题。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对新政中的热点问题作出解释 2月15日前买的房子还没有缴契税能否享受补贴?

朱先生去年下半年买了一套新房,面积是141平方米,还没有办理房产证,也没有缴纳契税。“我在2月15日后去缴纳契税,是否能享受财政补贴?”朱先生问。据了解,此优惠政策只限于2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所买的普通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因而朱先生的这套房产,虽然还未办理房产证和缴纳契税,却无法享受此优惠政策。 而市民吴女士则已经看中一套二手房,房产面积是177平方米。她问在政策实行期间购买,是否能享受财政补贴?而根据政策,因为吴女士这套住宅的面积超过了普通住房的144平方米上限,因此也无缘享受此政策。

什么叫计税价?二手房的补贴如何来算?

市民对这次“房产新政”里的“按房屋成交的计税价格的0.8%补贴”这一条特别关心,但不少市民对“计税价”的概念并不清楚。如李先生因生活变动,需要购买一套二手的普通住房,与朋友王先生进行商量后,准备购买王先生的一套二手房。这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大约是80万元,由于双方熟识,王先生给李先生开出50万元的优惠价格,那国家的征税如何征? 对此,市财税部门给予了解答。根据规定,存量房(二手房)的计税价,是由税收部门根据市场价来认定,有一套专门的软件系统,以房子的质量、地段等作为参考给出评估价格。如果王先生的这套住房,根据专用软件给出的价格为80万元,则计税价也应与此一致,补贴也应以此准。因此,计税价与李先生和王先生敲定的50万元交易价格要区分开来。 不在越城区范围的也能享受此优惠吗?

家住柯桥的阮先生最近想要购买一套二手房,来电咨询:“我买的房子在柯桥,不知是否也能享受此政策?”据了解,此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包括了绍兴高新区、袍江新区和镜湖新区,柯桥区没有列入此范围,因此不能享受。但只要是越城区范围的普通住房,无论首套房还是二套房,仅在契税上有所差异,但均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新闻链接

越城区行政区域“房产新政”出台 购买计税价100万元的普通住房,契税可贴8000元 1月14日,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越城区行政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从自2015年2月15日生效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市民买房将实行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在此期间网签并提交《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并提交《绍兴市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具体为按房屋成交的计税价格0.8%补贴,并以实际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如果在政策有效期间购买计税价为100万元的普通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无论是新建房,还是存量房,都补贴8000元(补贴的额度以实际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公积金贷款力度将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最高额度提高到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60万元。而原来双职工公积金最高只能贷款60万元,单职工是50万元。 另外,新政策还减轻了房产开发商的压力,如规划许可证可分期办理,土地出让金支付

期限放宽。对合法取得土地上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若明确不计入容积率且用途为停车或人防设施的,该地下空间用地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取消原对越城区行政区域“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新出让的地块不再对套型(建筑面积)作具体规定。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审批(备案、核准等)项目。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柯桥购房补贴 第三篇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出租的住房。

本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及其他政策支持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柯桥购房补贴】

(三)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四)公共财政投入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区建设部门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监察、人才办、发改、公安、民政、财税、人力社保、国土、规划、建管、审计、统计、流管、金融、国资、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及镇(街)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或户均不高于建筑面积4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货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柯桥购房补贴】

(四)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提取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通过投资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经区政府批准可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维修、空置期物业管理费用和投资还贷,不足部分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及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根据住房困难群体不同的收入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地理位置,分层次、分地段合理确定,并与申请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的;

(二)政府在其他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

(四)廉租住房、人才租赁住房等并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社会捐增和其他途径取得的。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抗震设防、节能环保等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标准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编制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浙建设〔2011〕249号)文件精神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用于合租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上述套型控制标准涉及高层、小高层可每套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和其他有特殊贡献人员住房套型面积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本区户籍、达到3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第十五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

(四)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具有正式人事关系或参加人事代理,且交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的下列现职人员: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十佳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及科技进步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贡献者;

安置到我区工作3年内,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家庭无房或在本区或越城区范围内已有房产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

(二)流动人员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

(三)在本区及越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可安置的;

(四)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房屋、存款、有价证券、投资入股等有关财产情况。

申请人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承租的公房(含单位住房),已拆迁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已拆迁货币补偿面积,农村批地建房面积。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配租前,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制订配租方案,报区建设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

(三)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委托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的授权委托书(无需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的除外);

(四)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公示。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三)镇(街道)审核。对受理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四)区级审核。下列有关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

1.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2.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资格或身份;

3.流管部门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身份、家庭收入及其财产状况,负责牵头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积分;

4.建设部门审核房产状况。

公安、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区建设、人社、流管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确认准租资格,并在相关媒体、政府网站公示10天。

上述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公示单位对异议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提供选择的房源范围内按公布规则选定住房,当租赁房源少于申请户数时,实行轮候制。选房应公开进行,邀请相关单位、机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柯桥购房补贴 第四篇

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公交公司。包括: (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

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

(三)参与越城区(含市直开发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生产)企业,须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申请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车辆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材料,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等。参与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汽车销售(生产)企业向所在区经信部门备案。 三、补助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具体标准是: (一)对新能源客车(不含公交车)、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燃料电池车,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1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对新能源公交车按实际购车价格的40%给予补助,并不再享受《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绍政办发〔2012〕103号)中的购车补助。

(二)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助。

(三)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市场指导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按车辆指导价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新能源公交车不受此限。

(四)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投入的补助,由所在区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四、补助流程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

由参与市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或公交公司按季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车辆销售的原始发票;

2.购车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和2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等材料,购车单位的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二)充电设施补助

由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越城区(含市直开发区)申请补助的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柯桥区、上虞区申请补助单位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一)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企业法人购买并领取绍兴市区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绍兴市外营运,或在两年内再次销售的,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收回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

(三)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8月10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备案申请表 2. 绍兴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 绍兴市区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备案申请表【柯桥购房补贴】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本企业承诺上述表格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盖章) 附件2:

绍兴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绍县政发200745号
柯桥购房补贴 第五篇

绍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绍县政发„2007‟45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建设的意见

住房问题是一项重要民生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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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现状、适度超前的原则,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改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推进“人才安居”工程,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覆盖面,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总体工作思路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由住房租赁补贴、公房租金减免扩大到实物配租;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对象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延伸至军转干部,供应方式为只售不租;

——人才住房供应方式变销售为租赁;

——住房建设地点实行点面结合;以柯桥城区为主,兼顾滨海工业区和平水副城。【柯桥购房补贴】

——变分散型建设、管理为统一建设、管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的销售、租赁、管理职能部门为绍兴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推进廉租住房建设

1、建设规划:五年计划建造廉租住房200套,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范围仅限柯桥城区,明年初开工建造100套。

2、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65平方米。

3、享受实物配租对象:主要为孤寡老人、烈属以及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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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7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仍按《绍兴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县政府令第21号)和《关于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绍县房改„200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拓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为着力解决城镇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延伸到军转干部。

1、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柯桥购房补贴】

(1)建设规划:五年计划建造900套,其中柯桥城区750套,滨海工业区80套,平水副城70套。明年初开工建造480套,其中柯桥城区400套,滨海工业区40套,平水副城40套。

(2)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90平方米。

(3)供应方式:只售不租。

(4)供应对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仍按《绍兴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令第22号)和《关于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绍县房改„200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3 -

2、军转干部安置住房

(1)建设规划:五年计划建造200套,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一并建造,范围仅限柯桥城区。明年初开工建造100套。

(2)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3)供应方式: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方式。

(4)供应对象: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分房后)安置到我县工作的军转干部,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无房或现有(五年以内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指绍兴县及越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已享受过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不再享受。

(5)销售程序:按照经济适用房销售程序执行。

五、加快发展“人才安居”工程

1、建设规划:明年初开工建造350套,其中柯桥城区200套,滨海开发区100套,平水副城50套。

2、套型建筑面积80%控制在60-70平方米,20%控制在80-90平方米。

3、供应方式:租赁。

4、供应对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人才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县人才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绍兴县及越城区范围内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大于54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8平方米的不再享受。

5、租赁程序:一般需经申请、初审、复审、公示、确定、

【柯桥购房补贴】

- 4 -

选房、租房等环节,每批次详细程序由县房管局会同县人事局负责制订。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建设与管理

1、建设方式和建设供地

建设方式原则上采取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设,政府回购;也可由县建管中心代建。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2、建设资金来源

建设资金由县财政负责落实,其主要来源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10%部分、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及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3、租售管理

廉租住房、人才住房等租赁住房产权移交县房管部门,列入直管公房资产, 由县房管部门作为业主,参照直管公房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负责租金收缴、房屋养护与维修。

经济适用房和军转干部安置用房属政策性住房,购买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满五年后购买者可转让经济适用房和军转干部安置用房,但应按照届时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规定应在经济适用房、军转干部安置用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4、租售价格制定

租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每年由县房管局会同物价部门制

- 5 -

2016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
柯桥购房补贴 第六篇

深圳安居房是深圳市政府推出的旨在解决我市人才、中低收入人群等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也叫安居型商品房。

一、申请条件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6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二、深圳安居房申请流程

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购: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3 .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5.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6.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7.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

8.逾期未选房、未签合同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9.各类人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及人才认定文件。

来源:《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三、办理步骤:

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达经济适用房销售计划和房源,通过媒体发布经济适用房出售通告→申请人到市住宅售房中心领取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资料→售房中心审核、分类排队打分→公示→售房中心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再次公示→申请人领取自选房号通知单→申请人自选房号→我局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申请人到售房中心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交纳购房款或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申请人到售房中心领取“入住证明书” →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办理时限:由每次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确定。

2016深圳申请租房补贴承诺书
柯桥购房补贴 第七篇

深圳申请租房补贴承诺书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号码:

本人在申请和领取人才租房补贴的整个过程中,对下述事宜承诺:

一、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二、本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孔雀计划”政策;

三、本人(配偶)未租住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等);

四、本人的居住信息与提交的租赁合同(或租住凭证)相符;

五、本人是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六、本人(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七、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人将在1个月内通知本单位住房专员:

(一)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了自有住房,或本人(配偶)享受了购房优惠政策(拥有住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接受赠与的时间为准);

(二)本人(配偶)租住了政策性住房,享受了“孔雀计划”政策或享受了宝安区“凤凰工程”住房保障政策;

(三)本人(配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四)本人人才层级已经提高;

(五)租赁合同快到期需提交新合同。

本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经核查发现本人不符合条件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交罚金。已领取了租房补贴款的,将及时退回。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廉租房申请承诺书

本人(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因申请住房保障,现做以下承诺:

1 、本人为申请家庭推选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本人的承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承诺;

2 、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申报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不虚报、不隐瞒;

3 、本人自愿接受市、区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金融证券及工商营业纳税等财产收入情况予以核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

4 、在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家庭住房面积发生变动时,保证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居委会可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单位报告;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本人及家庭自愿退还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家庭成员承诺签名

二〇一 年 月 日

无锡市租房补贴申报诚信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研读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租房补贴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知道虚报冒领租房补贴的严重后果,本人郑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补贴申请人:

年 月 日

1

无锡市大学生租房补贴申报诚信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研读了《关于调整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的通知》,知道虚报冒领租房补贴的严重后果,本人郑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补贴申请人: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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