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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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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10‟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 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证金征缴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残联负责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结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负责优化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以下简称年审服务点)配臵;负责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根据年审情况

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免、缓)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款的用人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务。

(二)地方税务机关工作职责。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障金代征的日常工作,保障金随税同征、同查、同管,并纳入考核管理,主要包括:负责按残联提供的应征数据代征保证金;负责征收期内的催缴工作;负责将征收的保障金按级次并注明分配比例销号入库;负责与国库部门对账;负责将逾期仍不缴费的单位名单(含金额)反馈同级残联处理;协助残联做好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的送达等工作;负责受理退费申请和初核工作;配合残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核算征管经费,并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负责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残联提供纳税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注明纳税编码);协同残联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征收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

(三)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财务部门会同残联负责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各级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并与国库部门做好对账工作,安排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经费;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每年末集中审批残联报送的退费申请,并将审批准后的资料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四)国库部门工作职责。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辖属各级国库负责保障金入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关于保障金预算科目、入库比例设臵以及相关划库的协调工作,确保保障金在上线征收后顺利入库;负责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开出的•收入退还书‣办理保障金退库;负责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本级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方税务机关。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将用人单位执行反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度审核按以下程序及方式进行:

(一)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和通知,告知年审期至6月底。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在规定的相应时间段内持•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职工人数统计报表、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年审服务点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三)广州市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年审机构)应为已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并将应征收保障金的相关数据传送地方税务机关。

(四)对超过6月30日仍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年审机构依据地税、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给地税部门代征。

(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应于6月30日前向广州市残联提出缓、减、免缴保障金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保障金的征收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市年审机构提供的应征数据,由用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三)已与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缴纳。

(四)违反本规定,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广东省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篇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10‟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广州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残疾人职工数)。

第四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五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劳务派遣单位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省、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并设立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下称年审服务点),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广州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年审机构)在每个年审点派驻2—3名工作人员,年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征收工作,保障金随税同征、同查、同管,并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征收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三)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与使用。

(四)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各代理支库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对办理保障金上划、报解等情况开展自查。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各代理支库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税部门,同时做好与同级代征地税部门的对账工作。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度审核按以下程序及方式进行:

(一)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和通知,告知年审期至6月底。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在规定的相应时间段内持•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职工人数统计报表、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年审服务点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三)市年审机构应为已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四)对超过6月30日仍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年审机构依据地税、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给地税部门代征。

(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应于6月30日前依法提出缓、减、免缴保障金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保障金的征收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保障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地税部门收到市年审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由用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的8月1日至

10月31日。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

(三)已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税部门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直接划扣;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缴纳。

(四)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依法催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税款退库办法办理。

第九条 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保障金的征收,实行分级入库。即中央、省驻穗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省国库,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市国库,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区、县级市国库。

用人单位的分级,在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前,已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仍按原确定的分级入库;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后,新增加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关系进行分级管理、分级缴入同级国库。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篇

关于《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常见问题

文件编辑:顺德区人力资源协会/人才市场

联系电话:0757-22360799 联系人:陈小姐、何小姐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详细资料,可登陆

二十九、单位招聘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余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予以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数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100%据实加计扣除。

三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答:根据《顺德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顺府发〔2010〕40号)规定,保障金

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用于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技能培训;

(四)经区财税局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三十一、招聘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予以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数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100%据实加计扣除。

相关联系方式:

顺德区残联 电话:22831183 办公室电话:22831160 顺德区人民政府大院内

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电话:22831002 劳务管理科 电话:22831098 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福利和救济科 电话:22831090 顺德区德民路新行政大楼9楼

大良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 话:22316200,22316100

顺德区劳动服务中心 电 话:22317020 地 址:顺德大良鉴海北路362号 大良劳动管理所 电 话:22831765 地 址:大良县前路16号东二楼 容桂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 话:28379072 地 址:容桂区风华路6号

北滘劳动管理所 电 话:26675030 地 址:北滘镇工业大道89号 伦教劳动管理所 电 话:27757451 地 址:伦教新丰路36号

陈村劳动管理所 电 话:23318220 地 址:陈村锦绣新村一路21号 乐从劳动管理所 电 话:28861500 地 址:乐从荔南路1号

龙江劳动管理所 电 话:23368756 地 址:龙江人民南路海边街10号 杏坛劳动管理所 电 话:27380391 地 址:杏坛镇建设东一路东5号 勒流劳动管理所 电 话:25566605 地 址:勒流友谊路27号

均安劳动管理所 电 话:25576925 地 址:均安百安南路(行人天桥侧)

关于《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常见问题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篇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常见问题

文件编辑:顺德区人力资源协会/人才市场

联系电话:0757-22227705 联系人:何小姐 QQ:163755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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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顺德区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11月10日,省残联下发《关于顺德区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复函》,同意我区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即将2010年12月作为计征开始时间,2011年开始征收2010年12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1月19日,区政府正式颁布了《顺德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顺府发〔2010〕40号)和《顺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顺府办发〔2010〕138号),明确全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问:哪些单位必须履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责任?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三、问:顺德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按照怎样的比例安排?

答:顺德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四、问:如果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比例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问: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六、问:今年公布了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了吗?

答: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还没公布,要等政府相关文件出来才知道。

七、问:如何计算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

答: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是以购买社保人数为依据的,假如甲公司1月份至8月份购买社保人数为50人,8月底有3人离职,即9月份至12月份购买社保人数为47人,那么甲公司本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为(50×8+47×4)/12=49人。

八、问:如何计算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答: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按照当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用工月份计算的。假如2009年甲公司1-4月份有A、B两名残疾人在职员工,A员工在4月底离职,到8月份甲公司又招进了C残疾人员工,那么甲公司2009年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的计算为:A(1人),B(4/12=0.33人),C(5/12=0.42人),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即1+0.33+0.42=1.75人。

九、问:残疾人保障金是税还是费?是不是乱收费?有否经过物价部门批准?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种政府性基金,经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发文批准实施,(财综字〔2002〕33号)文公布为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直沿用至今,因此,绝对不是乱收费,也不是一般的收费项目,是不需经物价部门审批的。

十、问:我们公司是服务性行业,根本安排不上残疾人就业,这样可不可以特殊处理呢?

答:因为《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是国家强制性执行的,除了单位经营状况不好,可以申请减缴、缓缴或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之外,其他一律要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十一、问:如何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用人单位要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盖公章)。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残疾人职工登记表》;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5、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已办理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十二、问: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列支?

答:财税全额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补贴和自收自支的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列支。

十三、问:如果单位经营状况不好,可以申请减缴、缓缴或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交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十四、问:如果逾期没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规定征收保障金,并按日追加5‰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问:如果我公司招的残疾人是外地的,那算不算在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答:外地残疾人也算在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但需要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十七、问:我们单位是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那需要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吗?

答: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人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一十八、问:如何办理残疾人证?

答:残疾人士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残联申请,到指定有鉴定资格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鉴定,经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残疾人证。

一十九、问:如何定义残疾职工?

答:残疾职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3、依法购买各种社会保险;4、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二十、问: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在待遇上是否同等?

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劳动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 。在转正 、定级 、晋升 、培训、职称评定 、劳动报酬 、福利待遇 、劳动保险 、评功评奖等方面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

二十一、问:《工伤等级鉴定证书》能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吗?

答:不能等同,因工伤等级有十个等级,而《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分为四级,两种证件的评定标准不同,应当重新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鉴定。

二十二、问:如何认证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有什么特征?

答:我国从2010年启用第二代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残疾人证一律用电脑打印,封面为磨砂封面。如果单位有残疾人职工持有手写版的残疾人证,请马上都相关部门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因为手写版的已无效。

二十三、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里面说,安排一名盲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那盲人是以什么为标准呢?

答:视力为一级和二级者可算作盲人。

二十四、问:单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招残疾人呢?

答:一般招残疾人的途径有以下几点: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2、到各院校直接录用残疾人毕业生;3、自行社会招聘;4、职工的残疾直系亲属;5、需求量比较大的单位可以联系广东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是020-83307392-610,网址:http://

二十六、问:单位招聘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余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予以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数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100%据实加计扣除。

相关联系方式:

顺德区残联 电话:22831183 办公室电话:22831160 顺德区人民政府大院内

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电话:22831002 劳务管理科 电话:22831098 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福利和救济科 电话:22831090 顺德区德民路新行政大楼9楼 大良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 话:22316200,22316100

顺德区劳动服务中心 电 话:22317020 地 址:顺德大良鉴海北路362号

大良劳动管理所 电 话:22831765 地 址:大良县前路16号东二楼

容桂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滘劳动管理所

伦教劳动管理所

陈村劳动管理所

乐从劳动管理所

龙江劳动管理所

杏坛劳动管理所

勒流劳动管理所

均安劳动管理所

电 话:28379072 电 话:26675030 电 话:27757451 电 话:23318220 电 话:28861500 电 话:23368756 电 话:27380391 电 话:25566605 电 话:25576925 地 址:容桂区风华路6号 地 址:北滘镇工业大道89号 地 址:伦教新丰路36号 地 址:陈村锦绣新村一路21号 地 址:乐从荔南路1号 地 址:龙江人民南路海边街10号 地 址:杏坛镇建设东一路东5号 地 址:勒流友谊路27号 地 址:均安百安南路(行人天桥侧)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篇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或委托其所在的市或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地级以上市(含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由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市)属用人单位由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第七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为已办理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当地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的7月底前,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提供给同级地税机关,作为地税机关代理征收保障金的依据。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内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就地缴入省国库,各市(含区)、县属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设立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各地按各级保障金收入总额15%比例采取就地分成的方式上解省财政,作为省统筹金,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残疾人事业。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税部门,同时做好与同级代征地税部门的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各级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应缴保障金计算审核及催缴工作;做好与地税机关信息数据的联网工作;帮助用人单位招聘培训残疾人就业,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障金代征工作,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国库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对辖区国库经收处办理保障金上划、报解情况开展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为当地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工作;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季(月)分次缴交。用人单位按服务机构确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加滞纳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比照税款退库方代办理。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按上年度征收保障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给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保障金的征管、网络设备维护的工作经费。其中,省本级及珠三角9市按2%;汕头、韶关、清远市按5%;其他9市按6%划解;暂定执行三年。

第十九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保障金。

第二十条 在征缴、使用和管理保障金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篇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

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篇

一、调查内容

(一)各市(州),县(市、区)制定的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包括征收方式和标准、征收机构、征收程序、票据使用、收入归属、预算管理方式、资金支出方向和使用管理方法等。

(二)2016年、2016年和2016年地方各级残保金收支及结余情况,包括按缴纳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分类的残保金缴纳金额及所占比重;按用途分类的残保金支出金额及所占比重。

(三)市(州),县(市、区)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情况,包括机构性质、人员和经费支出(单独说明从残保金中列支的经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四)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充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原因。

(五)各级残联所属及民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情况,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自主择业帮助、就业后的支持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效果。

(六)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对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切实发挥其效用,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二、调查要求

(一)各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要及时布置、共同组织市(州)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开展调查工作,认真填报《 市(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表》(见附件),报表须有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请各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认真组织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残联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提供本市(州)出台的残保金管理办法,若县(市、区)制定了残保金管理办法的,请收集整理后一并提供。

(三)各市(州)应对所辖县(市、区)的报表进行汇总上报,并根据调查内容写出书面报告,全面反映你市(州)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情况表》和调查报告请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各市州财政局请通过省财政厅电子政务系统内网邮箱发送至省财政厅综合处苏知立)两种方式报送,市(州),县(市、区)出台的残保金管理办法以复印件的形式报送。

(五)相关材料请于2016年4月10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省残联教育就业部(各县市区于4月8日之前报送市州财政局、残联)。

以上这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情况调查报告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调研报告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2015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篇

最近,很多单位先后收到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合寄发的《关于征收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部分单位的人事或财务就有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政策以及缴纳方式等问题进行咨询,本刊就企业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残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市政府第82号令)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可见,政府部门征收残保金于法有据。从实践上看,全国各地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征收残保金。残保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政府性基金,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残疾人就业,不仅能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还能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参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残疾人拥有健全的人格,促进家庭和睦,实现社会稳定、文明和进步。劳动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残疾人享有《宪法》赋予的劳动就业权,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要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就业均等机会。应该认识到,残疾人由于受生理或心理上的限制,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就业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残疾人就业,不是对残疾人的施舍,而是社会各界应有的责任。征收残保金的目的也不是政府部门为收钱而收钱,而是督促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当然,由于单位情况的不同,有的单位确实无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残保金,为支持保护残疾人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形势如何?

截至2015年,本市持证残疾人总数合计401318人,占本市户籍人口的2.79%。其中,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周岁,女性16-49周岁)残疾人164510人。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一是对分散就业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未按比例安排的征收残保金;二是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退减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分别实施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庇护性就业和个体工商户扶持等举措;四是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补贴。本市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已经形成以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为主、以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为辅、多种就业形式并存的格局。2015年,城镇残疾人在业人数66575人,其中按比例就业37017人,集中就业14532人,个体及其他形式就业6631人,公益性岗位就业4979人,辅助性就业3416人。农村残疾人实际就业25709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5317人,其他形式就业20392人。

尽管本市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措施,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残疾人的就业层次仍处于较低水平。目前,由于社会上一部分人认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和福利企业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不正确的想法导致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尚不浓厚,也使得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难度不小。

三、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本次残保金的征收范围是本市辖区范围内截至2015年12月份参加本市城镇基本保险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简单来说,截至2015年12月份参保的本市单位,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未达到1.6%的,原则上都应缴纳残保金。

四、如何申报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于2015年规定的时间内(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根据通知要求携带以下资料至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加盖行政公章);

2、新增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注:上述复印件需加盖行政公章。

单位申报结束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会将相关信息和内容提供给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据此进行相关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保金。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得逃避参保的缴费责任,以维护残疾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影响应缴纳残保金的核定。

五、如何计算残保金?

残保金的征收遵循“按实征收”的原则,“缴纳残保金基数”以单位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准,以应缴比例(1.6%)与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比例之差作为实际征收比例,计算单位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以今年为例,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主要包括2015年当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及在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通过办理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涉及调整的2015年的缴费基数。需要注意的是,缴费基数不等于缴费金额。

例如,某单位2015年度每位职工都按照4000元的缴费基数缴费,则每人每月缴纳的社保费为4000×45.5%=1820元,在计算缴纳残保金的基数时,是根据4000元计算,而不是1820。假设该单位2015年每月都有10人缴费,且没有办理过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则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为4000×10×12=480000元。

“单位月平均人数”按单位2015年账户月平均人数核定,包括已办理封存手续的人员。单位经办人可以根据2015年2月至2015年1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的账户总人数按月累加后除以实际缴费月数来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根据以上统计口径,举例说明残保金的计算办法。比如,某单位安排了25名残疾人,月平均人数为1612人,则单位残疾职工的比例为25/1612=1.5509%,不到1.6%,需要缴纳残保金,实际缴纳比例为1.6%-1.5509%=0.0491%。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49327142元,则实际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49327142×0.0491%=24219.7元。另一单位未安置残疾人,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1181541,则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1181541×1.6%=18904.7元。

2015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全文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篇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立法宗旨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由于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残疾人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就业较其他人群存在更多的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为宗旨,对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形式、内容、政府职责、社会义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消除或减轻残疾障碍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影响,促进残疾人与其他人群一道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残疾人就业保护,主要是通过岗位预留制度的确定,要求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相应比例的岗位,对残疾人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提供保护性措施,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就业促进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等支持性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近年来,全国就业形势持续严峻,城乡就业供求矛盾短时期内难以有效缓解,残疾人就业则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就业总量不多、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歧视残疾人和侵犯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国有858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没有就业,每年还有30万左右新增残疾人劳动力需要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残疾人实行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实际上是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1987年批准加入的159号国际劳工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明确指出,“为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有效平等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残疾人就业条例》反映出来的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的标志之一。

残疾人就业保护原则在条例中主要体现在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的确立。残疾人就业促进原则更多地体现在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以及农村残疾人就业方面。而残疾人集中就业制度则较好地将两个原则结合在了一起,既包含了岗位预留,即残疾人职工的最低比例下限,也容纳了优惠政策促进就业的内容。条例立法宗旨的两个方面紧密联系、密不可分,共同组成政府、社会、残疾人劳动者等方面在残疾人就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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