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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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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领取抚恤金资格认证表
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第一篇

际华三五一二皮革服装有限公司 2014年度领取抚恤金资格认证表

为维护广大抚恤人员的利益,加强抚恤人员管理,公司定于2014年11月3日——11月30日,对公司领取抚恤金的家属进行认证,请收到认证表后按相关规定填写后寄回,希望大家积极配合完成此次认证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认证的,我们将于次月按规定暂停发放

2、此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留企业存档。

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思考
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第二篇

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思考

当前,群众及相关部门要求派出所出具各类证明的越来越多,粗略算来,就有十几种之多。如:群众办理贷款、取款,购车按揭、证件票据丢失、领取保险金、办理低保、合作医疗、财产继承、车辆入户、外出务工、知青回城等等,都需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种类繁多的证明,让派出所无所适从。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让派出所出证明是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信任的表现。但是,如果把让派出所证明作为一种必须履行的程序话,那显然与公安机关的职能不相适应。因为,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除法律地位值得商榷外,其本身还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漏洞。一是有些证明涉及的业务根本就不属于派出所的工作范围;二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往往成了某些部门或工作人员推卸责任的手段。有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明确答复群众,只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就能办,以致误导群众。三是只要派出所出了证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本身就不应由派出所承担的。从基层工作实践看,种类繁多的证明,已使基层派出所处于两难境地。除了证明,既是多管闲事,又存在着风险。不出吧,涉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警民关系。

笔者通过从事内勤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结合茂林辖区实际,就派出所出具证明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谈谈体会。

一、各部门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种类

1、银行要求出具的证明。(1)购房购车贷款要求派出所出有偿还能力的证明或在其出具的格式文件上盖章。(2)对于存折及其它存单上由于存款人或银行的原因写错名字(同音不同字等)及其它项目,导致与户口本及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3)贷款人死亡的,为将贷款划为死帐、呆帐,要求派出所出具贷款人死亡的证明。

2、保险公司要求出具的证明。1)因驾驶人所驾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在车主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是要求车主报派出所,损失较小的甚至不出现场,在车主索赔

过程中,无一例外的要求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出具证明。(2)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要求受益人开具注销证明。

3、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要求出具的证明。当初卫生部门动员群众参保,为追求参保率,他们对群众的姓名没有严格核对户口簿,随便填个姓名;现在群众涉及到医疗费用报销时,有关部门却要求群众出示户口簿、身份证,当出现姓名不一致情况时,医保部门就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

4、民政和劳动部门要求出具的证明。(1)对于未婚人员领取结婚证时,民政部门要求其到派出所出具未婚证明,或在户口本上填写“未婚”。(2)对于离婚再婚人员,民政部门不核对其颁发的离婚证,却要求派出所根据离婚证出具离婚证明,或在户口本上填写“离婚”,然后再根据户口本办理结婚证。(3)对于离、退休职工和享受抚恤金、伤残人员补助金的人员,社保部门不进行调查,却要求派出所出具健在证明或在其制式表格上盖章。(4)群众办理领养证要派出所出具证明。

5、邮政通信部门要求出具的证明:(1)邮局汇款收款人地址相符姓名不符(同音不同字)要求当事人到派出所开具证明。(2)电信局在开户人死亡后,要求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3)移动、联通、网通等通信公司对于冒用他人丢失的身份证办理开户业务时,不认真核对开户人的身份证件,而给予办理,等到该人欠费时,却找到丢失身份证的人,要求其到派出所出具丢失身份证的证明。

6、房管部门要求出具的证明:(1)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在购买房屋时还要派出所出具双方原先是夫妻并且一方已死亡的证明。(2)房主死亡后,进行房产过户时要求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对于那些配偶子女间存在争议的房产过户,有时他们每个人都要求为其开具注销证明。如果只开一个证明,会造成他们对户籍内勤的不满,引起上访投诉。(3)房主死亡后,不管其配偶及子女户口是否在同一户上,都要求派出所出具是否原配夫妻证明和子女情况证明,把矛盾引到派出所。

7、各类证件职能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证明。(1)由于各类证件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本身的失误,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将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项目输错,在年检和到期换证时,却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2)对于当事人身份证上住址及证号15位升18位的正常

变动,有些部门也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3)当事人证件或相关票据丢失要派出所出具证明。

8、学校要求出具的证明。(1)个别学校在学生入学、升学时,不查看户口本,却要求派出所出具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2)对于和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学生入学时,要求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9、某些单位招工、招考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笔者还发现,甚至一些非法的“皮包公司”也要求应聘者到派出所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10、户籍迁移要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少数一家三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或不在同一辖区内,迁入地派出所要求当事人迁出地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二、各部门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成因分析

1、少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业务素质低、片面追求业绩、对群众不负责任、怕麻烦导致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证明。如:群众存款时不核对身份,取款时要身份证等证明;合作医疗机构片面追求参保数以完成任务,而忽略身份核对;通信部门办理开户业务时不核对个人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也可以开户;婚姻登记机构不加强自身档案建设,本应自身职责范围,还要派出所出具未婚、离婚证明;相关证件职能管理部门登记时自身工作失误,不及时予以纠正,反倒要求群众派出所开证明;甚至某些单位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群众,只要派出所开证明,就可以拿到钱或事情就可以办成。

2、少数单位依赖基层派出所为其开展调查工作。如:离、退休职工和享受抚恤金、伤残人员补助金的人员,社保部门不进行调查,却要求派出所出具健在证明或在其制式表格上盖章:单方交通事故,也应向“122”事故报警电话报警,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在车主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不出现场,却要派出所出具证明,若事主不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证明怎么出;这无形中是保险公司对警察这一公权资源的无偿占用;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应有调查的义务,却要求受益人到派出所开证明。

3、部分单位和部门将派出所证明当成推卸责任的“护身符”。如:少数群众到银行或邮政部门领取存款或汇款时,确实是同一人,地址相符但姓名不符(同音不同字),但还是要求

群众到派出所开具系同一人的证明,以便在发生偏差时将派出所证明拿出作为付款依据;甚至将派出所证明纳入办理业务细则中。

4、少数单位的工作人员误导群众,将矛盾转嫁到派出所。如:少数群众将有效证件或票据丢失后,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应告知当事人登报声明或者应将票据存根联进行复印的,不履行告知义务,却要求当事人到派出所开具丢失证明;试问派出所如何证明?

5、群众自身的原因。特别是农村地区群众在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时填写姓名的随意性较大,不识字的往往叫别人代写姓名,往往同音不同字,造成姓名不统一,一个人有好几个名字;另外,大多数群众维权意识差和出于无奈,明明知道不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就可以办的事,但为了省事、节省时间,常常忍气吞声,跑到派出所开证明。【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6、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近年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大;群众对户口本和身份证认识不到位,不够重视,加上上级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要求作出规定的较少;往往同样一份证明,有的派出所给开,有的派出所不给开,某种程度上造成群众对基层派出所的误解和不满。

三、当前基层派出所就出具相关证明的处境

1、大部分证明类项均同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有关联,多数单位工作人员利用群众办事心切的这一心理,将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职责范围的事项通过群众强加于基层派出所,派出所若不开具证明,就容易造成群众对基层派出所的误解和不满。

2、大多数证明派出所在证明开具时无依据可查(如群众在存款时将姓名写错),群众只认一点,派出所开了证明我就可以拿到钱(办成事),加上群众对“便民、利民”以及“有困难,找警察”片面的理解,基层派出所的压力越来越大,群众所要的证明,大多是急需要的证明,对一些无法调查和考证的证明内容,面对焦急无助的群众,出与不出存在两难。

3、没有统一的相关工作规范、要求,民警操作难度大,也容易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派出所出具证明和为群众服务的思考

1、基层派出所的内勤民警在严格依据户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办事的同时,要热情接待群众,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的给予解答,对属于公安派出所应该出具相关证明的及时给予办理。

2、对不属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应由有关职能机关出具证明的,应耐心向群众解释清楚,建议居民群众去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或者去相关部门咨询;同时经常性了解相关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更好地服务群众,消除群众的误解,不断增强警民关系。

3、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宣传力度,使群众真正认识到户口本、身份证就是自己公民身份的合法有效证明,除非丢失或有差错,不需要再出具任何证明。

4、上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规范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格式、内容和审批程序,切实解决基层派出所的面临的困难和处境,让基层派出所有据可依。

5、加强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必要时向政府部门汇报,从源头上制止相关职能部门对群众不合理的要求。

工伤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认证表
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第三篇

工伤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认证表

注:1、附领取抚恤金人员户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生 存 证 明
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第四篇

生 存 证 明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兹有 (身份证号: )同志是我所辖区内 的村(居)民,婚姻状况 ,现仍健在。

特此证明

派出所

(盖章)

年 月 日

2014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第五篇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51105-1-1.html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财务局、交通运输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现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4年4月30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

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章 死亡抚恤

【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第七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第九条 人民警察死亡后,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除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人民警察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人民警察病故,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确认。

第十三条 对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对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应由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持证人:(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没有遗属的,由证明书发放机关存档。

确定持证遗属后,原则上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证明书。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第十六条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发放。【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第十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民警察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由原发放单位另外增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政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或者病故人民警察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证明书的管理,按照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伤残抚恤和优待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伤残,按致残性质分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第二十五条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第二十六条 伤残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3年内提出申请。

伤残人民警察的残情医学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伤残医学鉴定机构作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

2016申请低保要什么条件
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第六篇

什么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山西出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

规范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提升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与准确性……8月18日,省民政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核查办法》)。《核查办法》明确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核查对象、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主体、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了民政部门、统计调查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对提升我省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水平提供了政策保障。

两类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核查办法》规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和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困难家庭今后需接受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因此,《核查办法》明确需接受核查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过,正在军队服现役的义务兵、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核查办法》明确两类人员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即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12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核查主要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查。根据《核查办法》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但以下12个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即: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老年人高龄补贴;“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家庭财产核定计算方法确定

农村低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两级核查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家庭财产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即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的计算标准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主体责任,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同时,要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确保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信息核对时,需经农村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公积金等方面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如何申请城市低保救助?

城市低保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街道(乡镇)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的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城市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社区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城市低保应当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①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③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因患白血病、尿毒症等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造成家庭年支出超过年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申请城市低保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①户主申请书;

②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工作或失业证、残疾证、学生证等证件;

③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等;

④车管、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购车、买房、就业培训、求职登记、养老金、个体经营、纳税等情况。

2、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入户复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通过与车管、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对比,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重新核实确认。

2016办理抚恤金委托书
抚恤金资格认证审查不需要派出所证明吗 第七篇

办理抚恤金委托书

国内委托书公证: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 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 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 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 委托的原因;

4.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 委托期限;

6.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国外委托书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人亦称被代理人,受托人又称代理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总体而言,委托人须亲自向中国领事公证人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委托人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或者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2、与房产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以及产权是否与他人共有的证明材料等;

3、由委托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4、由委托人和中国领事公证人共同完成的《公证认证接谈笔录》;

5、由委托人草拟的《委托书》;

6、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二)《公证认证申请表》及《公证认证接谈笔录》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及其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委托书公证的事项及其用途;

3、申请房产委托书公证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

6、申请公证的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委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2、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受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3、委托原因。其是指委托人不能亲自到中国内地处理有关房产事宜的原因;

4、委托事项。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具体事项;

5、委托权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权利限度,即:是“个项委托”或“全权委托”;

6、委托期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时间限度,即:写明“起止日期”或“办妥为止”;

办理抚恤金委托书 [篇2]

昆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本人***(身份证号******),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贵中心为本人办理

公积金提取手续,请予以接洽为荷!

委托人:****(签名)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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