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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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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 43 件)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第一篇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 43 件)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第二篇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教育法规序号、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和日期

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推广辽宁朝阳农学院经验和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75年4月23日附:教育部关于推广辽宁朝阳农学院经验和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

2.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办好“七.二一”大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78年3月20日附:教育部关于办好“七.二一”大学的几点意见

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专科学校改为学院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1978年4月14日附:教育部关于专科学校改为学院审批权限的请示

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农民高等院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79年9月8日附: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农民高等院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二 已明令废止的教育法规序号、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和日期

1.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问题的决定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通过

2.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关于全国俄文专科学校的决定1952年3月10日

3.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1960年2月16日

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78年3月7日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

5.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和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月14日

附一: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

附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6.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请示的通知1982年7月16日附: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请示

三 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序号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和日期

1.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5月5日政务院发布

2.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1950年6月1日

3.政务院关于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本年暑假毕业生工作的通令1950年6月22日发布

4.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通过

5.高等学校暂行规程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批准

6.专科学校暂行规程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批准

7.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7月28日政务会议批准

8.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1950年12月14日

9.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1950年12月14日政务院批准,1950年12月26日教育部发布

10.教育部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1950年12月14日政务院批准

11.工农速成中学暂行实施办法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1951年2月10日

12.教育部发布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暂行实施办法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1951年2月10日

13.教育部发布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办法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1951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

14.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1951年8月6日发布

15.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1年10月1日发布

16.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教育部、卫生部提出1951年11的全国少数民族贸易、教育、卫生会议的报告的决定23日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通过,1951年12月20日发布

17.小学暂行规程(草案)经政务院核准,教育部1952年3月18日发布

18.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经政务院核准,教育部1952年3月18日发布

19.中学暂行规程(草案)经政务院核准,教育部1952年3月18日发布

20.政务院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1952年3月31日序号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和日期

21.干部子女小学暂行实施办法1952年5月5日政院批准

22.政务院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指示1952年6月18日

23.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1952年7月8日

24.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1952年7月12日教育部发布

25.政务院关于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1952年7月24日发布

26.各级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1952年8月30日教育部发布

27.奖励学习俄文试行办法1952年9月1日政务院发布

28.政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与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生产实习工作的决定1953年7月31日发布

29.政务院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1953年10月11日发布

30.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高等师范教育的指示1953年11月26日政务院第195次政务会议通过

31.政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1953年11月26日政务院第195次政务会议通过

32.政务院关于全国俄文教学工作的指示1954年4月3日

33.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1954年4月8日政务院第212次政务会议通过

34.各人民民主国家来华留学生暂行管理办法政务院批准,1954年4月15日高等教育部发布

35.高等教育部关于我国及苏联及各兄弟国家互派的留学生政务院文化教育在留学期间恋爱结婚问题的通知委员会批准,1954年4月19日发布

36.中等专业学校章程1954年7月9日政务院第221次政务会议通过,1954年11月24日高等教育部发布

37.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的校舍产权及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1954年9月16日

38.政务院关于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1954年9月26日发布

39.教育部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1955年1月8日国务院批准

40.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业余文化教育的指示1955年6月2日

41.国务院关于加强各盛市对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的通知1955年6月10日

42.高等教育部关于派遗出国教员的规定国务院批准,1955年7月31日高等教育部发布

43.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设置(院)长助理职位的通知1955年10月14日

44.高等教育部关于处理中外学生间结婚问题的规定国务院批准,1955年12月10日高等教育部发布

45.关于执行中苏两国高等教育部间建立直接联系的暂行规定1956年3月26日国务院批准

4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除文盲的决定1956年3月29日发布

47.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中等师范学校)国家考试规程(试国务院批准,1行草案)956年4月11日高等教育部发布

48.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草案国务院批准,1956年5月9日高等教育部发布

49.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调动的暂行规定国务院批准试行,1956年6月4日高等教育部发布

50.国务院关于克服当前中小学生辍学现象的通知1956年6月28日

51.高等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对外国留学生申请来华学习的国务院批准,1条件和手续的规定1956年8月15日高等教育部、外交部发布

52.国务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问题的通知1956年9月14日

53.国务院转发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56年11月8日附: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

54.高等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准1956年12月30日高等教育部发布

56.国务院关于改进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接受学校师生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工作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工作的指示1957年9月17日

5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对国务院关于改进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接受学校师生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工作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工作的指示的两点解释的通知1958年3月27日附:教育部对国务院关于改进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接受学校师生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工作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工作的指示的两点解释

5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1958年8月4日

5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1958年9月19日

6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农村中继续扫除文盲和巩固发展业余教育的通知1959年5月24日

6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一九五八年新建的全日制和半日制高等学校的通知1959年5月24日

6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试验改革学制的决定1959年5月24日

63.国务院关于全日制学校的教学、劳动和生活安排的规定1959年5月24日

64.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师资的补充、培养和调配问题的规定1959年5月24日

65.国务院关于注意适当解决高等学校所必需的校舍建筑、仪器、设备及原材料供应等问题的通知1959年5月24日

66.国务院批转中央教育部与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分工管理学校中外国专家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59年10月10日附:中央教育部与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盛市、自治区分工管理学校中外国专家工作的暂行办法

6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月1959年11月24日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

68.国务院批准关于派往国外的留学生、实习生经费开支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月1959年11月29日

69.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改进工人、农民、干部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60年1月18日附:教育部关于改进工人、农民、干部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暂行规定

70.国务院关于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日制学校生产劳动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60年2月15日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日制学校生产劳动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

71.国务院关于评定和提升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级别的暂行规定1960年2日16日

7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证学生、教师身体健康和劳逸结合问题的指示1960年5月15日

7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抽调学生培养师资的报告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抽调学生培养师资的报告1960年8月30日

7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证学生、教师身体健康的紧急通知1960年12月21日

75.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解决当前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62年5月28日附:教育部关于解决当前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76.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精减中、小学教师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62年8月10日附:教育部关于精减中、小学教师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

7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农业学校实习农场和实习工厂的编制标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62年8月11日附: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农业学校实习农场和实习工厂的编制标准意见的报告

78.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精减中小学教师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中第四条的补充修改意见的通知1962年8月24日附:教育部关于精减中小学教师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中第四条补充修改意见

79.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探亲假以及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62年106日附: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探亲假以及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问题的请示报告

80.国务院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准报户口的通知1963年7月19日附:教育部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问题的报告序号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和日期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第三篇

附件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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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258件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文

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农业部

2016年5月30日

附件: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

1 文 号 文 件 标 题 农政发〔2001〕2号 关于做好促进农民增收五项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 2 农政发〔2002〕4号

3 农办政〔2004〕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4 农办政〔2004〕1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试点单位的批复

5 农办政〔2007〕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落实〈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

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 农办政〔2008〕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7 农办政〔2009〕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

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

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

通知 8 农办政〔2010〕2号 9 农办政〔2011〕2号

10 〔1992〕农(经)字第9号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2〕52号文件的通知

11 农经发〔1995〕4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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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农经发〔1996〕4号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有关问题的通

知 13 农经发〔1996〕5号

14 农经发〔1997〕4号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15 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16 农经发〔1998〕5号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17 农经发〔1999〕3号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

知》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情况的通报 18 农经发〔1999〕7号

19 农经发〔2000〕5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 农经发〔2002〕8号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的通知 21 农经发〔2003〕6号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借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名义加重农民负担的

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22 农经发〔2003〕7号

23 农经发〔2003〕8号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24 农经发〔2003〕14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春节前工作安排的通知 25 〔2003〕农明字第12号 农业部关于防止和纠正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

26 农明字〔2004〕第52号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 27 农经发〔2004〕13号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关于做

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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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关于进

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28 农经发〔2005〕13号

29 农经发〔2007〕11号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关于认

真做好2007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30 农经发〔2007〕14号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民政部 中农办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信访局关

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31 农经发〔2008〕1号 农业部关于积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

32 农经发〔2008〕5号 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33 农经发〔2009〕3号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

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34 农经发〔2009〕12号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

版总署关于切实解决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的通知

35 农经发〔2010〕3号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

版总署关于做好2010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36 农办经〔2010〕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典型示范的通知

37 农经发〔2011〕6号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

版总署关于印发《2011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

38 农经发〔2011〕7号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39 农经发〔2012〕4号 农业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深入治理涉农乱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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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1

42 农市函〔1999〕1号 农市发〔2000〕14号 农市发〔2004〕10号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问题若干意见的函 关于印发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43 农市发〔2005〕16号 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4

45 农市发〔2006〕7号 农办市〔2006〕20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 46 农市发〔2007〕18号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

47 农市发〔2009〕2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48 农市发〔2010〕8号 关于印发《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兰天村为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

村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等信息系统应用示范的通

知 49 农办市〔2011〕26号 50 农办市〔2012〕18号

51 〔1980〕农业(科)字第37

号;国农会字〔1980〕17号 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科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2 〔1981〕农业(科)字第130

号;国农会字〔1981〕4号 印发《关于农业科学研究工作贯彻执行中央调整方针的意见》的通知 53 〔1982〕农业(教)字第61

〔1982〕农(科)字第81

〔1982〕农(科)字第97

〔1983〕农(教)字第133

号 关于加强农民技术教育工作的文件 54 发送《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细则(试行)》的通知 55 发送《关于农牧渔业科技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的函 56 农牧渔业部关于大力加强旱地农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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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985〕农(科)字第25

〔1985〕农(科)字第85

号 发送农牧渔业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细则(试行)的通知 58 关于抓好农牧渔业专利工作的通知

59 〔1985〕农(教中)字第169

号 农牧渔业部教育司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中专学校专业改革、调整及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60 〔1985〕农(能环)字第7

〔1986〕农(科)字第32

号 本部关于成立农牧渔业部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61 关于印发《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规定》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62 〔1986〕农(科)字34号 我部颁布《农业科研课题档案分类标准》《农业科研档案工作十三种常用表

格标准》两项专业标准的通知

63 〔1986〕农(科)第36号 关于印发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4 〔1986〕农(教)字第10

〔1986〕农(能环)字第8

号 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65 能环办关于建立农牧渔业环境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66 〔1987〕农(科)字第8号农牧渔业部关于“丰收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67 〔1987〕农(科)字第10

〔1987〕农(科)函字第13

〔1987〕农(科)字第20

〔1987〕农(科)字第26

〔1987〕农(教)函字第18

号 本部关于印发《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68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7〕6号和8号文件的通知 69 的通知 70 关于印发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71 关于印发全国高等农业院校教材研究协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成立教材指

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第五篇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2015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第六篇

第1篇: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36号)要求,参照省、市政府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办发〔20XX〕54号和〔20XX〕36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统一规范、分级编制,由近及远、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梳理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确保20XX年7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20XX年、20XX年及20XX年以来的目录编制工作,并在泰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公布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开、谁负责”。

(二)统一规范,分级编制。按照县政府统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示范文本和统一的政府信息分类及填报规范,各乡

(镇、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及部分驻县单位按照统一的规范,上下同步进行清理、填报并依法公开。

(三)由近及远,分步实施。在确保完成20XX年、20XX年及20XX年以来政府信息清理、公开的基础上,对历年政府信息进行全面细致清理,依托县政务信息网,以县政府网站为公开平台,填报、审查后予以公布。

三、工作步骤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必须积极推进,稳步实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从现在到7月底以前,按照统一的编制规范,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20XX年、20XX年及20XX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并依法公开。第二步:8月份开始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完善、提高。具体安排如下:

(一)6月25日前,完成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规范的制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技术方案的编制;召开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7月15日前,各乡(镇、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及部分驻县单位完成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20XX年、20XX年和20XX年以来有关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政信息、行政执法、公开服务等九大类政府信息的梳理及录入工作,并报U盘到县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7月底前,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20XX年、20XX年和20XX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在网上依法公开。

(四)8月份开始,对历年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填报审查并予以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泰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龚上迈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谢启龙、县发改委主任周剑云、县监察局局长戴荣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由谢启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小兵、孙礼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从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党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各乡(镇、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及部分驻县单位也要相应明确领导机构和信息员。

(二)职责分工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及公开工作,并负责对各乡(镇、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及部分驻县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县监察局具体负责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3、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公开。

4、县党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制定目录编制规范,指导各乡(镇、场)、县直各

位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三)经费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要求高,需要一定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各乡(镇、场)和县直各部门要落实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2篇: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XX〕178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十大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确保20XX年我局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主动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基本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主要方面。依申请公开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社会发展,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着眼于落实重点工作部署,着眼于加强自身建设,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实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云贵

副组长:陈修伟、覃振远、邓骁勇、黄颂、陈新汉、

陈乙明、吕甦、石文锋、黄宏忠

成 员:叶绍清、潘绍素、杨大团、李品文、覃纪雄、

谭伟英、郑志军、罗信伟、曾进平、梁威、

周鹏、陈规崇、周惠强、蓝绍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协调、督查。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市本级财政总预算决算公开

及时公开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 总预算公开内容要涵盖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一步细化预算表格,其中公共财政预算的支出要逐步列示到“款”级科目。(预算科负责)

(二)稳步推进 “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按照中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积极筹划市本级及预算部门的“三公”经费公开方案,提前研究制订 “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积极探索行政经费公开的有效方式和途径。(预算科负责)

(三)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力度

结合专项资金网络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从编制20XX年预算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预算评审、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要全部实现网上运转并全程公开。并从中选择社会关注程度高的专项资金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探索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公示制度,扎实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一是督促区(市)财政部门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二是结合财政所规范化建设,指导镇(街道)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发放形式以及到人(户)、到项目的分配结果,切实增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预算科负责)

(四)有序开展财政热点问题信息公开试点工作

围绕财政政策、民生保障、财税改革等内容,主动策划、整合信息,推出新的信息公开栏目。有关科室(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问政、行风在线、民生在线等交流平台,及时搜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财政工作或政策问题,建立常态化公开渠道,通过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及时解答和反馈城乡居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更好地保障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办公室负责)

(五)加快推进服务事项公开

全面梳理面向机关外部的工作服务事项,集中发布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财政部门办事指南、在线申报、在线查询以及软件表格下载,为公众提供便捷的网上服务。(办公室、信息办负责)

(六)主动公开财政规范性文件

建立健全市级财政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制,建立责任明确、流程完整、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的发布平台,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使用。(办公室、信息办负责)

四、工作步骤

落实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认真学习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市关于贯彻落实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安排部署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梳理准备阶段。结合我局实际,组织协调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各科室,对涉及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内容认真梳理准备,区分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积极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将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确定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要求等,完善信息公开渠道,把相关信息公开到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一中心两馆(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三个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规范完善阶段。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完善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拓宽公开形势,提高发布时效,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更新维护工作,不断改善公开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高度重视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将各项任务分解细化,统筹安排,明确责责任人、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要求,各科室依法公开,密切配合。

(二)提高公开意识。各科室要把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摆上重要日程,积极学习落实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十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精神,以及区、市提出的贯彻落实20XX年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推进重点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公开的范围和形式,严格按照程序公开重点业务信息。加强对本部门制发文件、信息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按要求应当公开的文件要及时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一中心两馆公开。

(三)实行信息公开问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治与教育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原则、不公开为例”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局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信息公开科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处理。

第3篇: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铜政办〔20XX〕5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进一步打造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社区要切实增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铜陵“四个之城”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维护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上稳步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继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从健全机构、完善机制入手,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1.调整充实领导小组。今年是区政府换届之年,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2.健全信息工作体系。大力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各部门、各社区要实行一把手负责、一名副职分管、一位工作人员主办的“三个一”管理模式,将目标分解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去落实。

(二)突出重点领域,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各单位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信息的公开,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领域。

1.加大房屋征收、查违拆违等城建类信息的公开力度。严格落实征收补偿方案“三轮公告”制度,重点做好房屋调查情况、补偿标准、安置结果等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对拆迁、拆违中的特别困难群体实行社区公示和评议制度,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2.加大保障房分配、城市低保等民生类信息的公开力度。在以往公开申报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开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结果等信息,确保这一民生工作能够公平公开透明。建立低保“两级联审”制度,将提标、调标、清退和新进等四类低保对象在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加大学校招生、就业等社会类信息的公开力度。推进小学、幼儿园招生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有关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方法、录取结果等各类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投诉信箱,实行阳光招生。

4.加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信息的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领域的全过程监管,在区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每次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确保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资金的使用安全。

5.加大餐饮服务、环境保护等行政许可信息的公开力度。根据行政职权目录的清理结果,进一步推进各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公开,积极公开许可依据、收费标准、办事流程、办理结果等各类信息,做到权力清、主体明、依据准,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加强信息管理,努力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信息质量至关重要,信息公开中的失误可能会引起社会不必要的关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切实提高信息质量。

1.完善信息目录,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年”活动的要求,编制信息公开基础标准、目录标准、网站标准等,并梳理信息公开事项,建立起内容全面、分类合理、层级清晰、易于检索的目录体系。

第4篇: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阳光政府建设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完善提高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水平,切实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转变执政理念。通过贯彻落实《条例》,使全市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和服务理念。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理政府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由近及远、梯次推进的原则,重点对建市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样式、流程要参照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样式的通知》及自治区档案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规则和索引号编制的说明》等执行。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编制任务。市政府各部门在认真完成本单位目录编制任务的同时,搞好本系统、本行业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规范和完善工作规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要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进行。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定期考核等制度。

四、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

(一)公开内容

1、市政府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出台的政策;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市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及出台的政策:市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的各种专项经费及分配使用情况;市政府确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对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土地批租情况;规划审查情况;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进展情况等。

2、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职能职责、政策规定、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纪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审批时限、监督办法;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条例》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方式

1、主动公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门栏日,搭建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同时分配好系统管理权限,使各级各部门可自主发布、答复、管理各自相关信息。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发挥政府新闻发布、政府公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要利用报刊杂志、公开栏、显示屏、小册子等多平台、多形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市档案局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设施。

2、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通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受理申请,规范程序,妥善办理。同时,还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政府机关提交公开信息申请。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卢运福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外,并指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事务。各级各部门也要尽快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并制定本级、本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方案。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拨出26000元经费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另拨出8000元作为《条例》活动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

2016档案工作个人总结范文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第七篇

范文一:档案工作年终总结

XX市委办公室:

根据市委办《关于要求上报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思路的通知》要求,局(馆)对照20XX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并初步谋划了明年档案工作思路。现报告如下:

一、20XX年度工作情况

20XX年度,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十七届六中全会、七中全会、十八大以及省、市全会、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市档案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两创”总战略,继续以“全省领先、全国一流”为目标,“比树强创”,深入实施“两个推进”发展战略,不断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档案资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机制,提高档案工作为经济、为社会、为民生服务的能力。

(一)深入开展档案登记备份,档案安全监管水平有新提升

今年,是实施档案登记备份“六年行动计划”的关键一年,局(馆)以加强档案安全监管为主线,明确了深化完善、巩固提高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全面保障档案的完整、规范与安全。

1、按规范化要求建成了档案登记备份中心。投资338、8万元,建设我市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完成了“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系统项目”建设,搭建了基于登记备份专网和政务外网两个网段的登记备份平台,开发了“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软件”及打包工具,在两个网段分别配置主机系统、存储系统及安全保障设备,通过在线登记离线备份和在线登记备份两种方式实现对登记备份数据的有效管理;制定了《XX市档案局(馆)计算机中心管理制度》、《XX市档案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XX市档案局(馆)信息安全应急预案(试行)》、《XX市档案与电子文件突发事故与灾害应急预案》、《档案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等10余个制度进行安全管理。同时按省局要求在机房划定了相对独立的登记备份区域,配备了登记备份数据检测区和恢复区及相应设备。《登记备份机房建设研究和实践》顺利结题。在内部机构设置上,2016年6月,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市档案局(馆)增设电子文件与档案登记处,并增加人员编制4名和中层职数1名,今年人员已充实到位,专门从事我市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并成立登记备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助负责登记备份工作。今年还积极开展创建省规范化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工作,并已于11月21日通过了省专家认定组的考核认定。

2、建立档案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管理、利用审批、鉴定销毁、保密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加强对本地档案电子文件的安全监管。制定了《2016年XX市档案电子文件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召开应急演练协调会,于5月18日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业务系统恢复及业务数据恢复等应急演练,进一步增强了档案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档案安全大检查,对档案安全情况进行了评估,6月份,局(馆)在11个县(市、区)开展了2016年平安建设模拟考核打分,要求按月上报打分表,及时掌握、督促工作进展。按“省备市、市备县”的容灾备份要求,对全市11个县(市、区)重要档案数据进行了容灾备份,将馆内2、72T的数字化加工数据向省档案局作了异地备份;按国家局异地备份要求,积极开展馆际合作,与长春市档案局相互建立了异地备份基地,市辖11个县(市、区)也在各地建立了各自的异地备份基地,有计划地推进全市档案灾备工作,逐步构建档案安全防控网络。

3、组织开展重点民生领域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制订20XX年度涉民领域电子业务数据登记备份名册及方案,并逐步实施指导、监督,8月份,组织召开35家重点涉民单位的重要档案业务数据登记备份专题工作会议,加大指导力度,确保各单位登记备份数据完整、质量可靠、程序规范。除定期对民政、社保、工商等重点民生领域立档单位档案数字化成果、电子公文和电子业务数据进行脱机登记备份外,还开展了对市民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3家单位的在线登记备份,今年还实现了市直单位联网在线登记备份。今年新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在线监控业务数据、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信息业务数据、市卫生局就诊卡互认互通系统业务数据、市气象局自动站业务数据、市安监局行政处罚业务数据、市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业务数据、市质监局业务数据等备份数据以及对XX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病历档案进行了登记备份,今年共完成22家重要涉民领域单位电子业务数据登记备份工作,备份光盘107张,移动硬盘4个,容量1270、45GB。全市11个县(市、区)基本完成重点涉民领域电子业务数据登记备份,为逐步实现联网在线登记备份搭建了基础平台。

4、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和民营企业档案登记备份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公布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及时组织报送《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从中筛选建立2016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名单,并逐步实施指导、监督与检查,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XX实际情况,局(馆)继续对正泰、德力西、康奈三家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品牌建设、行政管理、产品经营等档案进行增量登记备份,切实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登记备份数据接收、管理、维护等工作的指导,深化和扩大档案部门“双服务”活动成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全年对9家重点建设项目(3家因工程延期而推迟登记备份)。

5、组织开展政府直属部门重要传统档案登记备份和馆藏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制订并下发了《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规范(试行)》,认真做好政府直属单位重要传统档案数字化和登记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完整、质量可靠、程序规范,目前已全部完成市直单位2016年度重要传统档案数字化和登记备份工作目标任务,共备份重要档案数据398、93GB,光盘163张,移动硬盘1个。继续开展馆藏档案数字化加工,第一阶段馆藏档案数字化加工超额完成,顺利通过验收,基本完成第二阶段馆藏档案文件级条目加工40万条、档案数字化200万页的加工任务,实现数据挂接,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档案利用服务。将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列入了市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规范了市直单位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今年5月底,组织召开了2016年度市级部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暨数字档案室建设现场会,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和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得到了进一步部署和落实。

(二)大力推进档案文化建设,档案文化影响力有新提升

按照“档案文化建设内涵不断丰富,体系更为完善,品牌影响不断提升,档案文化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的要求,切实加强档案文化资源建设,不断彰显档案文化功能,发挥档案文化教育、传播、宣传作用。

1、加强档案文化资源建设。积极贯彻国家档案局9号令,修改制定本馆接收范围的规定,研究调整档案接收名册,制订年度接收计划和接收标准,组织开展档案资源的接收征集工作。结合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继续开展登记备份档案、法定进馆单位档案、机构改革中撤扩并单位档案的接收工作;根据《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继续做好“三重一特”档案接收工作,加大知青、招工、移民等民生档案的联系接收力度,加强档案保护抢救。1-10月,共接收了10个全宗,档案17281卷,抢救修裱3182卷、89825页。

2、实施浙江记忆工程项目建设。一是实施“浙江方言”音档建设项目。积极开展“浙江方言”音档建设试点工作,联合XX日报报业集团、XX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开展XX话标准发音人海选活动,认真制定活动方案,严格现场审核。”2月11日,从参加现场海选比赛的97名“老XX”中,方言专家评审组评出了10名调查对象,最终确定了1名标准发音人。并组织召开多次调查会,撰写包含相应词汇和语法等内容的文本,建立比较完备的XX方言语音档案总库,使XX方言得到有效系统的传承。中国档案报、《浙江档案》杂志、XX日报等报刊杂志、新闻媒体都从不同角度对该项工作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二是配合省局做好我市“浙江名人”建档工作。以“浙江名人”评选工作为契机,建立“浙江名人”联络机制,对我市最终入选的“浙江名人”档案信息资料进行图片、文字、实物的补充建档,推动我市档案文化建设。三是启动“XX改革开放“口述历史”建设项目。对接“浙江记忆工程”,启动XX特色文化口述历史建设项目,与市社科联、XX大学人文学院口述历史研究所合作,确定“口述历史”建档范围和内容,制定“XX改革开放”口述历史方案,丰富档案文化建设内涵。四是开展家谱族谱试点工作。确定龙湾区档案局为试点单位,组织开展龙湾区“收藏史界瑰宝,传承谱牒文脉”谱牒文化征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谱牒文化:“龙湾记忆”新血液》入选省“比树强创”创新破难典型案例。

3、推进档案文化阵地建设。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根据《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大力推进档案文化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乡村记忆示范基地”和“企业记忆之窗”试点工作,前往乐清、瑞安、永嘉、龙湾等地调研,筛选推荐5个“乡村记忆示范基地”和2个“企业记忆之窗”参与省局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乡村和企业记忆文化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多形式档案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利用网站宣传档案文化建设,在XX档案网上设置兰台文苑、漫步瓯越、网上展厅、编研材料、期刊杂志等栏目,打造档案文化资源的共享平台;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示和宣传XX改革开放建设成就和地方人文历史,使档案馆成为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接受教育的第二课堂。1-10月份,局(馆)共组织学生、部队官兵及社会各界人士600余人次进馆参观展览,有效发挥档案馆文化教育功能。

4、加强档案编研工作。局(馆)始终坚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挖掘地方特色档案资源,编辑出版具有地域特色、创作水准高的档案编研作品。编辑出版了反映XX各领域2016年所发生大事要事的编研作品《2016年XX大事记》,为党委政府提供资政借鉴,进一步彰显档案文化功能。同时,局(馆)还紧紧把握时代主题,创新运作方式,有效借助社会力量,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继续实施“百项档案编研精品”工程。联合XX日报报业集团图书出版策划中心,编纂反映XX民国时期新闻文化史料的“瓯风·老XX”系列档案文化作品,其中《老副刊》(上、下)、《老新闻》(上、中、下)已编辑出版,《老广告》也已定稿付印,这6本书深具XX特色,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创作水准。另外,还成立了《浙江通志·档案卷》编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配合省局做好《浙江通志·档案卷》编纂工作,审核推报全省第十一次优秀编研成果。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XX通史》和《XX市志》的编纂工作。

(三)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水平有新提升

贯彻落实《电子文件管理办法》,依照《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1、加快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根据XX市数字档案馆建设方案,开展了二阶段、三阶段硬件设备的采购和实施建设,其中一、二阶段已经顺利通过验收,今年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开发完成了档案馆综合管理系统、电子阅览室系统、电子文件中心、虚拟档案室集中管理系统、档案共享利用平台、分布式目录管理中心等10大应用平台,建成了基于局域网、政务外网、互联网三大网段的面向不同档案对象的应用服务平台。全面加强网络系统安全体系建设。完成了局馆网络系统改造和更新。引入虚拟化技术,对实现了政务外网段主机系统资源整合。开展了服务器系统、存储备份系统、安全系统的集成设计和软件部署,使最大存储、备份量达到200多T。《XX数字档案馆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顺利结题。

2、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创建和示范数字档案室评选活动的通知》,召开数字档案室建设现场会,通过任务部署、经验交流、现场参观,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数字档案室创建工作。4月份,及时调整了全市档案工作协作组及组长,从6月份起对16个协作组196个单位进行面对面的指导、服务,并于10月17日—30日上门指导32家单位安装“虚拟档案室集中管理系统”与“分布式综合档案管理系统”系统,示范数据导入和挂接,进一步提高了各单位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程度。今年全市创建省级示范数字档案室28家,市级规范化数字档案室98家,完成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数字档案室创建工作目标。

3、加强档案信息网站建设。积极参加全省档案系统优秀档案网站评选活动,对原有门户网站进行重新设计开发,优化栏目配置、扩展网站功能,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采集系统,进一步丰富网站信息资源,充分利用档案信息网站,为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共享档案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检索利用服务,使档案信息网站成为档案部门发布档案信息、宣传档案工作、展示档案魅力的重要窗口。在今年的全省档案系统网站评比中,我局获得了“2016年度全省优秀示范档案网站”称号。

(四)发挥档案部门职能优势,档案公共服务能力有新提升

局(馆)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档案优势,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民生服务社会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有效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局(馆)始终坚持档案工作服务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项事业,切实加强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电子文件中心和档案查询利用中心建设,打造“要答案找档案”服务品牌,加大档案开放力度,扩大服务范围。结合党建工作,开展了“红七月服务月”活动,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查档服务。截止10月底,共接待档案利用2670人次,提供档案查阅14131卷(册)次,复制5447页。

2、加强对农村、社区档案规范管理的指导服务。继续深化“三农”档案和社区档案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村示范档案室和社区规范化档案室创建活动,下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街道)评选和继续开展省、市级行政村示范档案室及省、市级社区示范档案室创建活动的通知》,围绕组织领导、安全保管、科学管理、开发利用等内容,指导社区、农村进一步建立档案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今年全市拟创建省级行政村示范档案室24家,市级行政村示范档案室69家;省级社区示范档案室16家,市级社区规范化档案室26家;全市11个县(市、区)基本完成2个及以上乡镇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3、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把档案法制宣传与档案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增强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认真组织档案法制知识有奖竞赛,广泛动员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活动,形成了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的新热潮;2月14日,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档案电子文件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立法调研座谈会,市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参加会议并对如何推进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和《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提出了宝贵意见。2月份开展了全市档案中介机构执法巡查,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监督整改、专门会议督促等方式进行了纠正;6月份联合市统战部对我市各民主党派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民主党派档案工作。不断强化档案执法检查,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确保档案法规在各项具体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五)强化档案工作基础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环境有新优化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档案事业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不断优化档案事业发展环境。

1、加强档案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建设。一是建立档案层级监管机制。加强对下属县(市、区)档案局的工作考核,3月份,市考绩办下发了《关于印发〈2016年度县(市、区)考绩法〉重点项目分项和条线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温考办〔2016〕2号),将档案登记备份、档案文化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等五项内容列入对全市各县(市、区)工作考核细则;5月份,局(馆)下发了《2016年度各县(市、区)档案工作责任制目标综合考核办法》;11月下旬,局(馆)成立4个检查组,对全市11个县(市、区)档案工作、平安建设及条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切实加强了层级监督,提高档案工作落实执行力。二是强化对市直单位档案工作的考核。5月市考绩办印发了《2016年度市级部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档案工作保障、档案登记备份、档案业务建设、电子文件管理、档案工作监管指导等五大内容列入了市直单位的考核内容,11月12-16日,组织对15家市直机关部门进行档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有力地促进了市直各单位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2、强化档案事业经费保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全年档案工作年度经费有所增长,各项经费较20XX年增长104%;坚持“项目带头”原则,争取了数字档案馆建设专项经费1223万元、电子文件与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建设专项经费338、8万元、档案文化建设专项经费50万元,公共财政在档案事业建设中发挥了保障作用。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3、强化干部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比树强创”主题实践活动,《主动提供全记录——XX市档案局(馆)为“7、23”动车事故全方位建档》被评为省“比树强创”主题实践活动创新破难十佳案例之一;深化“五型机关”创建、“文明机关”复评,开展“我们的价值观”大讨论和“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强化活动措施,创新活动载体,在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机制体制等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今年局(馆)共有6位同志参加档案中级职称考试,2位参加副研究馆员考试,通过职称考试,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5月和6月份,组织举办了两期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和一期继续教育培训班,全市400多名档案工作者参加了培训,切实发挥教育培训的作用,培养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另外,通过公务员考试,新录用了三名档案学专业研究生,进一步优化了档案干部队伍结构。

二、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局(馆)按照20XX年档案工作部署,统筹安排、破难攻坚、狠抓落实、全力推进,成效明显。但是,回顾过去的工作,仍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市档案馆库已趋饱和,档案资源安全保管难度加大;二是全市各县(市、区)档案事业发展不平衡,良莠比较明显;三是档案工作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档案事业快速发展需要。

三、明年主要工作思路

20XX年是实施档案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全市档案工作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顺应变化,切实从XX档案工作实际出发,抓监管求规范,重服务促发展,努力开创具有XX特色的档案工作新局面,更好地为“三生融合、幸福XX”建设服务。

(一)深化档案登记备份工作。以数字档案馆为基础平台,不断完善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建设;全面开展重点涉民领域、重点建设项目、法定进馆单位、民营企业档案登记备份工作,提高档案登记备份质量,在规定范围内提供利用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异地备份基地建设,构建档案安全监管体系。

(二)创新档案文化建设。加大档案征集力度,加强“三重一特”主要档案资源建设,丰富档案文化建设内涵,实施“浙江记忆”工程,开展“浙江名人”、“口述历史”、“浙江方言”、“著名镇村”、商会行业协会的建档工作和“典型聚集族群、宗祠文化”研究;彰显档案文化功能,围绕重大纪念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创作档案文化作品,提升档案文化品牌和档案部门文化形象。

(三)加快推进档案“馆际、馆室一体化”建设。推进新一轮档案馆新馆建设;开展数字档案馆及登记备份系统等级保护工作,推进数字档案室推进和市县目录共享,组织实施第三阶段数字化加工。以省级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和市级示范数字档案室创建活动为抓手,加大对数字档案室创建的指导,开展电子文件中心归档试点工作,推动各单位逐步规范电子文件管理,加快重要档案数字化转换,为实现“馆室一体化”打好基础。

(四)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管力度。积极推进档案的依法管理,加强档案法制体系建设,制定《XX市商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XX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并提交市法制办,进一步提高商会档案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处置行为。加强对档案执法活动的行政监管和执法监管,严肃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档案法治监督能力。联合主管部门,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活动。继续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登记与验收制度。继续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和年检工作。建立档案层级监管机制,提高档案工作落实执行力。

(五)加强档案管理指导服务工作。深化“三农”、社区档案工作开展示范档案室创建活动,加强农村、社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重点工程档案工作联络制,指导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工作,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的完整、规范与安全;继续推进商会、行业协会档案规范化管理,指导外来人员管理机构开展建档工作;继续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机构改革中有关单位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妥善处理。积极开展对“平安XX”创建、“六城联创”、“十大工程”、“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六)促进提高档案工作人员能力与水平。围绕档案登记备份工作、档案文化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抢救与保护等重点工作,开展交流与合作。发挥社团、中介组织作用,拓宽专业知识教育培训渠道,举办各类档案业务培训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与水平。

范文二:档案工作年终总结

乡档案管理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强化档案职能,加快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这个重点,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广泛的学习、宣传、落实,进一步增强了全乡干部职工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为我乡档案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为上级部门及领导决定提高了重要保障,促进了全乡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乡档案工作,我乡在年初把档案工作列入党建、经济目标考核,列入全乡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准备用12年时间,从管理入手,以培训为重点,逐步规范乡综合档案管理。积极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并收到较好的效果,例如干部职工都能自觉配合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提交有关资料、信息等,站办所都能将各自的存档资料归档上交档案室。在档案工作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领导重视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工作

为使我乡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乡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完善了档案管理的制度。制定了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档案保密、档案保管、档案查阅、档案鉴定销毁等制度,为档案工作进入科学规范的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保证了我乡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严防泄密继续加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建设,贯彻执行《档案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做好档案工作的法规、制度、规定的宣传工作,增强各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依照相关法规,切实加强对文件材料收集和鉴定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使我乡的档案管理更趋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我们制定并实施了较为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以及保密力度,由档案人员统一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凡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认真做好传阅和保存工作;另一方面,做到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参加档案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培训。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做好档案的统计、利用工作,对各类档案库存、接收、销毁、利用等进行准确统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档案史料汇编,积极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办各项工作提供优良的服务;严格按照保密法和档案法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利用。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完成与档案相关的其它工作。

我们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今年我们继续坚持档案工作为全乡发展服务的宗旨,遵循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主动对外界提供服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现实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凭证作用。

四、存在问题

1、档案意识淡薄,思想未到位。尽管现在把档案列入我乡责任制考核中,但部分人员对档案工作意识仍不够重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工作的开展。

2、基础设施差,经费紧缺。由于财政困难,档案装具、材料、消防设施等达不到上级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要求,使档案保管利用受到影响,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办公自动化技术的应用、电子文件应运而生,传统的归档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但受到经济制约,我乡的档案管理工作只能依据传统的方式进行归档。

3、档案收集不齐全。乡里许多召集会议布置工作往往只是口头形式,各办公室形成的文件材料,各自存放,特别是一些专业档案和照片档案易散落在各个办公室,收集、整理它们也就特别难,造成档案收集完整率、归档率低。

4、档案人员专业知识不强,队伍不稳定。一直来没有专业档案员,而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兼任,由于人员变动现任档案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档案管理相关的业务培训,所掌握的档案知识不够,平时工作比较繁忙,工作人员变动大,档案工作缺乏连续性,致使档案管理质量不高。

5、20xx年前档案管理混乱。20xx年以前我乡无专兼职人员管理档案,致使有的档案遗失、有的没有按类别装订等极其混乱。由于我乡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相关人员,不具备对原来的老档案进行整理规范的能力,因此至今的档案室仍是一片混乱。

五、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大《档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局职工树立“依法治档”的意识,把档案法制化建设抓好做实。

2、把档案工作列入党组考核的目标责任,统盘安排,认真落实。

3、加大对档案管理的投入。积极向上级各部门争取资金改善档案硬件设施,配齐配强专业档案管理人员,逐步使我乡的档案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4、进一步开发和利用好档案。积极主动为现实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凭证。同时积极对档案信息资源加以开发,使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加强自身档案知识修养,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市档案局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档案方面的知识,勇于创新,注重工作实效。

6、充分发挥计算机互联网的作用,注意做好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人事编制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公开发布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范文三:档案个人工作总结

****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一年,也是我思想、工作、学习取得长足进步的一年。在十六字**精神的鼓舞下,我励精图治,各项工作都有了新进展。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政治思想取得新突破

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政治理论教育,善于提练和总结。**年5月至7月借调解放思想大讨论办公室期间,负责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参与各阶段活动实施和总结,无论思想或是政治理论水平都有飞速进步;之后,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掀新高潮活动中,能够认真学习领会,再创新成绩,撰写的总结在《**组工快讯》第39期发表;积极参加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完成各阶段总结和整改,政治素质得以提升;还于今年10月参加了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理论培训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并于今年年底被发展成为预备党员。

二、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开创新局面

针对分管工作的特点,我合理安排时间,坚决服从领导安排,同时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勤于思考,力争有新意、有突破,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中均有突出表现。所负责的党校工作较繁杂,在人员仅配备一名的情况下,我能独挡一面,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极力办好各类培训班。全年共举办培训班21期,完成调研文章2篇,参加研讨学习会1次,其中调研文章《试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涵、要点及思路——学习十六大报告的体会》在**市十六大精神理论研讨会上获三等奖;积极配合全区远程教育网络站点的建设工作,在城区共建设三个站点,开展和组织收看活动6次,观看人数达上千人;认真负责各站点的维护和播放工作,遇事冷静,能够切实地解决问题,还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多次通过电话或上门为兄弟县区答疑解决实际问题,并被市组指派为全市站点维护技术员。在负责的党组织建设工作中,能快速熟悉党内统计数据库的操作和管理,在短时间内掌握了一定的党建知识,动态地、持续地做好统计工作,多了解基层情况,把握好工作的尺度和力度,高效率、高标准地完成了工作。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井然有序地分类排列档案,建立了便于查询的目录,并对零散档案进行登记和及时归档,防止了档案的遗失,对档案分放了如指掌,随时随地都能快速地查找档案,还预备利用数据库软件完善档案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此项工作正在筹划进行中。全年共整理档案2套,送往市组接收验收合格,收集零散档案439份,查阅档案66人次。在负责的部内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的管理维护上,能够做到有条不紊,有问题及时解决或送修,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中我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分工不分家,尊敬领导,团结同事,乐于助人,时刻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表现是有目共睹的,得到了上级领导及同事的认可和好评。

三、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业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年初,参加了为期4天的档案员培训,课上我认真做笔记,课后提问消化,不但顺利完成了培训任务,还帮助和辅导别的学员完成了实践课程,并取得了结业证书。随着全市远程教育网络站点陆续建成,我参加了历时3天的站点技术人员培训,因掌握培训内容较好,还被委任为唯一的一位老师助教,协助老师并教导其它学员较好地完成了培训任务。之后,还参加了**市城区通讯员培训班,在对信息与新闻有一定了解的同时,也全新认识了通讯的重要性和几种基本形式,信息报送工作有了较大进步,下半年共报送信息4次。年末还参加了党内统计干部的学习培训,培训历时7天,培训中我能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在学习中融会贯通,并在电脑共享被禁止的情况下,利用映射为学员们开通资源,较好地协助老师完成了教学。

四、存在问题及明年工作计划

辞旧迎新,在总结本年工作的同时,针对自己经验不足及知识面薄弱等问题,我对明年工作也提出了初步设想。一是继续加强理论学习,牢固树立“学习是第一位任务”的观念,认真学习阅读今年未读完的6本书,做好读书笔记和撰写读书心得体会;二是继续加强业务学习,积极争取参加各类培训班,做业务上的行家能手,做专业上的尖兵骨干,使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是密切联系群众,多下基层,以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更好地开展工作。

面对领导及同事的期许,我满怀信心,相信在党的领导下,我一定能把工作做得更好,名副其实地成为一名真正的共产党人。

范文四:档案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全区档案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区委、区政府争先进位、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全区年度奋斗目标任务,按照全市档案工作的具体部署,以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加强资源建设,开拓工作领域,创新服务机制,各项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全面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一、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按照市局的总体规划和区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全区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又有了新的发展。

1、完成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升级。在已应用电子政务的档案综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针对文档一体化的要求和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文书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与数据交换格式》的**省地方标准,对该软件进行了改版升级,进一步提高了技术含量,完善了管理系统,并于9月1日通过了省市档案局的项目验收。同时,组织全区档案人员就升级版的管理软件应用进行了全面培训。

2、开通改版后的局馆网页。在原局馆网页的基础上,按照设立网站的高标准要求,进行了网页的全面改版,调整并增加了内容,新增了现行文件中心、**年鉴、**名胜、馆藏档案查询和报刊摘编等全区性栏目,并于5月1日正式开通。

3、继续开展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至年底共录入馆藏招工档案专题目录26000条,对已进馆的民政婚姻档案人头目录进行了数字化转换。此外,配合市档案局开展了全市电子档案数据中心查询系统的试点工作。

二、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

一年来,我们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档案服务,在往年已开拓的领域中,档案工作有了较好进展。

1、完善现行文件中心建设。在已有实体现行文件中心的基础上,以局馆网页为载体,建成并开通了虚拟的现行文件中心,为利用者提供免费的网上查询,丰富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容。

2、深化社区档案工作。一方面认真贯彻省档案局和省民政厅制定的《江苏省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社区档案工作,并在新街口街道各社区推行了北门桥社委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经验;另一方面,配合民政部门,就计算机管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信息化建设进行了调研。

3、开展信用档案工作。区商贸系统的各集贸市场建立了经营户的专门档案和专题数据库,并对经营户经营过程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载,为加强集贸市场的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

三、深入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我们以新出台的《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为契机,在全区开展了新一轮档案达标活动,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1、积极贯彻档案等级认定新办法。为贯彻省档案局新制定的《**省、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等级评定办法》和《**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分别在本局内和区机关各部门、街道中进行了培训,并为今后的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进行了调研。

2、继续开展档案达标工作。区委办、物价局、商贸局、司法局、**街道、**街道、**中学和**小学等**个单位通过省一级标准等级认定验收;市容局所属行政执法大队、环卫所,民政局所属6个军休所和商贸局所属4个集贸市场通过了市一级和市三级标准考评验收;**街道、***综管办通过了省三级等级认定验收。至此,全区一级指导单位(机关部门、街道、直属事业单位)和二级指导单位(系统所属单位)全部实现了达标。**个单位分别通过了省二级和省三级的达标复查。区检察院顺利通过省特二级评定。

3、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全区档案工作检查于10月份开始,为期一个多月,对全区机关、街道、直属事业单位共**个单位进行了

检查,12月份对各系统所属单位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单位的组织管理、业务规范和信息化工作均比往年有所增强,大多数单位检查合格,部分单位等级升级,有*个单位因与其他工作冲突或准备不充分,未按时通过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少数单位库房条件较差,有的单位在保管期限划分和档案门类的收集整理上存在不足,编研工作偏重汇集缺乏深层加工的情况较为普遍。此外,机关和街道档案工作协作组经调整后开展了相应活动,我们还以协作组为依托,建立了全区档案工作通讯报道网络。

四、继续开展档案接收和编研利用工作。

档案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基础性工作得到加强,工作效率逐步提高。

1、接收整理档案。今年8-10月,对机关各部门、各街道1997年以前的永久和长期档案进行了接收进馆工作。目前,已接收进馆43家3762卷(册)档案资料。今年以来,对已接收进馆的民政局婚姻档案及检察院文书档案共计600余卷,进行了整理和编目、上架。另接收整理临时进馆的***治理档案24卷。

2、进行档案编研。完成2002年《**年鉴》的编印出版和发行,并进行了20XX年《**年鉴》文字稿的组稿和编写,并已送交排印。2016年11月,在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年鉴研究会举办的第三届**地区年鉴评奖活动中,《**年鉴》获综合年鉴综合一等奖。完成了2016年全区的报刊剪贴、编目。按时完成了每月《**区大事记》和每周《报刊摘编》的编写和网上发布。《报刊摘编》于5月由纸质改版为电子版。

3、做好查档利用工作。截止12月底,共接待查档利用1079人次,查阅档案资料2169卷次/262件次,出具证明522份。

4、做好统计工作。目前已完成了2016年本馆各项工作台帐的统计和登记簿登记工作,以及2016年本局馆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此外,完成了市局部署的关于城区档案馆基本情况的调研,配合****纪念馆,并参与了全市在下半年举办的档案老照片展览活动的筹备。年底进行了档案馆明年达省一级标准复查验收的筹备工作。

五、加强部门自身建设和全区档案队伍建设。

一年来,我们从局馆自身建设和全区档案人员业务建设两方面入手,加强队伍建设,为全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了组织保证。

1、健全部门管理制度。针对局馆人员调整情况,重新修订、完善了科室及人员的岗位职责。在原有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和修订了局馆网页管理、财务管理、文档用品销售管理、公章管理、车辆管理以及部门的协税护税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档案馆的安全管理,今年8月,我局会同政府办共同制定了区档案馆安全工作预案,就发生火情、水情和被盗三种情况,拟定了紧急应对措施,使档案馆与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管理有机结为一体。此外,对档案馆今后的涨库问题进行了两次调查。

2、提高档案人员综合素质。为适应新形势和新技术对档案工作的要求,全年一方面组织*名省级评审员和**余名档案员分别参加了省局和市局的上岗培训。一方面自行组织了以档案管理升级版软件应用、新的档案等级认定办法为主要内容的4期培训班,全区共有两百余名档案员和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在区机关组织的机关干部办公自动化公文流转操作比赛中,我局代表队获得第*名。我局还被评为200*年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档案馆基本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和省局新制定的要求,今后几年将面临“涨库”问题,档案馆基本建设尚未纳入“十一五”规划;二是档案管理系统与全区**系统未实现无缝链接,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有待区**系统的升级改造;三是社区档案工作、信用档案工作的发展不够深入,非公企业建档工作力度不够;四是部分单位档案工作的等级较低,硬件建设受到办公用房等因素的制约,少数单位的领导和档案人员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业务工作不够规范。

范文五:档案管理员个人工作总结

承蒙领导的关心和照顾,这期给我安排了一个档案管理员工作,负责学校的学籍档案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财务档案管理。这项工作对我来说完全是陌生的,好在有贺老师的指导,我很快进入了角色,认真学习每一项工作的流程,细心完成每一个工作环节,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光阴似箭,又近期终,个中滋味总结如下:

一、学籍档案管理

完成了20XX年秋季转出。转入学生。异动情况登记手续三本。这是一项最罗嗦繁琐的工作流程,每一个异动学生的转学证,联系表,各级部门的章印要一一对应,编号,许多转出转入学生手续迟迟不交,你就得一一电话才能收交齐全。异动情况人数统计也很难摸准,一般全校分班统计登记起码要三次才能摸准,过期的异动生只能来期建档。

完成了20XX年毕业生花名册一本。这项工作较为顺利,我还记得我很满足我手写的20XX年毕业生的花名册上的学生姓名及九人花名册的页码,漂亮的笔迹曾自我赏玩过,当然也记得手写得发麻的滋味。

完成了20XX年新生和插班生810人的建档,删减。这是一项最繁重的工作流程。九人花名册,竖式电子花名册,模板不一样,也就是810人的电子建档做了两次。做到与学籍表,学籍卡,报告册一一对应。由于我对电脑不是很熟悉,开始连存盘。表格制作,许多输入都不会,所以电子建档对我真的有压力,只好利用一切空余时间仔细琢磨,反复尝试,新生的九人花名册基本是十一假期在家完成的,中间由于不会保存,有几个班是做了好几遍的。完成134个插班生三种纸质档案的书写。学籍表册的收发很难收齐,在学籍档案管理中经常弄得头昏脑涨。

二、文书档案管理

完成了20XX年所有文书档案的分类,归档,装订,书写,编码。同时还要熟悉全校各类档案的摆放位置及数量。完成了全校教学档案的装订,协助各处室资料的整理,归档。许多处室没有按照档案管理规则借阅和查找和归还资料,经常为一本资料的存放地点四处找寻,大伤脑筋,这是档案室必须改观的地方。

三、财务档案档案

整理了杂乱无章的陈年凭证,账本,报表,学杂费发票,按年有序摆放,做到心中有数。具体的业务档案需专业财务人员才能清楚明白。

四、荣誉室管理

整理了在职教师档案盒,更新和补充了各位老师的业务档案,清还了退休教师的档案盒,保留了退休教师的业务档案。及时清理和擦拭历年的各种荣誉证件,镜框,及时通风透气,搞好荣誉室的卫生工作,为学校对外窗口亮点增光添彩。

档案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时效和逻辑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有爱心,细心,恒心,责任心,同时还需要有一手漂亮的书法,一双艺术的眼睛,一手过关的摄影本领,一个条理清晰的大脑,一身扎实的文字功底和电子建档的操作能力。这期迎接区,市,省三级合格学校的检查,顺利通过。

总之,我每天坚持按时到岗,尽心工作,力求档案室清洁无尘,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反省自新自己的业务能力,力求档案管理完美无瑕。

五、关于市基础教育管理平台的电子建档感慨

自接到这个通知,知道这期全校学生要重新电子建档,全省统一建立了一个基础教育管理平台,就总觉得有块大石压着我。因为先是初中,再是小学,小学一直到12月16号才培训,到19号平台才开通,我才进入小学管理系统,也就是才知道整个系统的真面目。先前几百次的思考和摸索才算有点眉目,庆幸自己的信息数据提前收集了,但是每个学生有36项数据要输入,每一项都有规定的输入格式,格式不对系统导不进,尤其是身份证不能有错,每一个身份证都是与户籍联网的,错的,重复的,无效的身份证都不能输入,学生信息的输入工作量太大,3248人的信息,怎么个方式输入啊,我多次反应没有方案。就是全部输入信息了,还有大量的信息工作要纠正,也许学校有些人认为这是我们档案员一个人的事,这项工作一个人能完成吗?这是一项全省组织的重要的学籍管理活动,直接于学校年度考核挂钩,需学校的大力支持和周密部署,兄弟学校的做法可以借鉴啊,令人深思。如果不派人帮忙,我就是寒假不休息也完成不了,为此事我已是头昏目眩,精疲力尽了。

范文六:财务档案工作总结

今年我局档案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落实“文化兴市”战略,加快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这一目标,不断夯实档案基础建设,加大档案管理工作力度,有效发挥档案的功能,档案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较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今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将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真正做到了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2016年,新一届领导班子调整后,及时调整了安阳市文化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把档案工作列入全局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人员的岗位标准和职责中,把档案工作作为机关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年度目标,与机关其它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同时,配备了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工作人员任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网络,形成了以主管领导挂帅、办公室主任分管、档案室具体负责、各职能科室协助抓的四级档案管理网络。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局机关舍得在档案设施上投入,局机关搬入市党政综合大楼办公后,在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专门挤出办公房设立了文书档案室、人事档案室;拨出经费,购置档案柜20余节,为档案室配置了计算机等专用设备,投入资金购买安装了益友档案管理系统,使档案管理在硬件上有了保障,适应了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档案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机关的文书档案管理,20XX年以来,先后制定了《安阳市文化局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如:《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工作保密制度》、《档案材料归档制度》等,明确了档案工作职责和任务,以及的归档范围及整理要求,使各有关单位对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有据可依,同时,制定了《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纳入机关的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和调动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为规范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质量,20XX年,我局按照市档案局要求,在全市率先安装了《益友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对所有须归档的文件材料经整理后,全部输入计算机管理,极大地提高了检索速度和档案的质量。在归档过程中,我局档案所有文件归档目录、盒内文件目录、盒底备考表、文件资料汇编等全部使用计算机打印;文件、材料的归档全部使用无酸档案盒,文件不易被腐蚀、变质,有利于档案的保存,使我局的档案档案逐步走向了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

三、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归档和利用工作

20XX年以来,我局按照市档案局的要求,全力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和移交工作,截止目前,共归档文书档案1100余卷、件,财务档案900余卷。其中,2016年,一次向市档案局移交各类档案1700余卷;2016年,归档文书档案313件,较好地完成了归档任务。并按照市档案局要求,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市戏曲研究所专门人员,积极开展全市艺术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协助市档案局制作了《崔兰田艺术生平展》、《张宝英舞台艺术展》网页,在党政综合大楼举办了《崔兰田艺术生平展》;与市档案局联合出版了《崔兰田艺术研究》,为落实“文化兴市”战略,弘扬崔派戏曲艺术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积极参加档案培训,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为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我局档案专职人员多次参加市档案局举办的档案培训班,购买了《档案工作法规文件与业务知识汇编》、《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汇编》等重要工具书,对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科学依据。2016年上半年,由于机关搬迁至东区党政综合楼办公,按照市档案局有关要求,必须在当年6月底前向档案局移交建国以来形成的所有文书档案。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局克服重重困难,从基层抽调10余名人员,并在档案局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下,完成了近30年的文书档案与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任务,为我局档案管理迈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的基矗

五、工作中的不足和今后打算

1、加强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员档案意识。由于对档案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缺乏全员档案意识。因此,造成归档不规范,归档质量差等,今后,我们将着力加强档案法制宣传,不断强化档案意识。

2、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档案现代化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有效发挥档案的信息功能。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推进全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3、加大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今年,要邀请档案局专业人员,适时举办全市文化系统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班,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档案管理专业人员的素质,以带动全市文化系统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2015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第八篇

第1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莲~山课件]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六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一)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九)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十)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十一)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三)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七)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工段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四)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班级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十)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三)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工人安全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六)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一)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四)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八条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一)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二)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三)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四)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一)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二)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三)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条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二)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三)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四)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四)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五)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七)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十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三)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设备动力部门上报工作。

(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超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三)制度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六)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二)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三)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二十五条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

(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三)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五)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六)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一)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三)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六)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七)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三)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二)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三)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四)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五)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六)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二)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条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一)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二)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三)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会安全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二)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客运,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一节入厂教育

第三十二条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一)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二)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三)班级(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级(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动日)。

第三十八条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三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条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发放范围

第四十七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四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十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五十四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第五十五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工艺操作

第一节运行

第五十六条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八条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开车

第六十四条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条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六十八条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九条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条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停车

第七十一条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七十二条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七十三条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四条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条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紧急处理

第七十六条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七十七条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十八条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七十九条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八十条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八十一条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八十二条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三条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bàn zhèng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zhà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zhà药和雷管,不得将zhà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zhà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zhà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储罐区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一百八十条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条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电气安全

第一节电气运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一百八十七条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九十二条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条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电气检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二百条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零一条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百零二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百零三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零四条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二百零五条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条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十一章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范围

第二百零七条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二百零八条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3篇: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保障员工及其他人员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的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1、2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3为了保证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公司从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及保证制度实施措施等,均在本制度中进行明确。

第2章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2、1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安全领导小组系公司常设机构。

2、2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2、2、1负责制定、检查、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2、2、2负责公司新员工的培训;

2、2、3负责公司全体人员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2、2、4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例会;

2、2、5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2、6负责安全事故的处理;

2、2、7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用品的使用、监督;

2、2、8负责监督公司专项安全资金的使用;

2、2、9负责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2、3安全领导小组的权利:

2、3、1负责对公司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奖罚;

2、3、2对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新员工,不准上岗工作;

2、3、3对公司组织的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未参加者不准上岗,经补课合格者方允许上岗;

2、3、4对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人员进行处罚;

2、3、5公司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有较为严重的或整改不及时且又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人有处罚的权利;

2、3、6发现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品的,勒令改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3、7发现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3、8对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的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3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第一(

3、2通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一种分工明确,奖罚分明,运行有效,责任落实,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长效的安全生产机制,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

3、3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3、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主要包括:

3、3、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3、3、1、2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3、1、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3、1、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3、3、1、5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1、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3、1、7组织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1、8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3、3、2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3、3、2、1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3、2、2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3、2、3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3、3、2、4负责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

3、3、2、5落实本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3、3、2、6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2、7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3、3、3公司技术负责人

3、3、3、1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并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3、3、2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方案;

3、3、3、3负责本单位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3、3、3、4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3、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措施。

3、3、4项目经理

3、3、4、1施工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3、4、2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3、4、3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3、3、4、4保证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与作业人员提供必要性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

3、3、4、5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4篇: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河南省消防条例》

3、4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4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5、内容

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组织管理

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2、3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5、2、4公司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

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5、3消防安全责任

5、3、1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2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

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3、3安全科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b、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c、监督各部门、车间落实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d、协助办公室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e、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协助办公室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负责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点、统计、监管工作;

i、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统一申报、采购和配置工作。

5、3、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主管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b、负责在其管理区域内落实与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c、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d、对管理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科;

e、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

f、及时将部门或车间内损坏、失效、已使用的设施设备上报安全科备案,对已使用的器材设备要做出书面说明;

g、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3、5行政科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5、4明火管理

5、4、1车间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报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4、2公司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总经理办理《动用明火审批表》,由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源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5、4、3严禁在车间、仓库、高配房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

5、4、4公司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

5、4、5外来单位或人员进厂作业前,公司办公室应与其签订《外来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协议》,规定其进出厂区的路径,保证施工或作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5、5电源电气管理

5、5、1车间、仓库内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需改变或安装线路,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负责。

5、5、2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5、5、3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5、5、4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a、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电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b、凡电加热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c、车间设备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对电气等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及时清除粘附在设备上的花蓬、废丝等易燃易爆物品。

d、车间内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设备零部件,应先审批后使用,落实专人负责,从严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015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 第九篇

第1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5〕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第2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3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第4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或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收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102拨入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缴回时,付记本科目;年终将“经费支出”科目付方余额与本科目对冲以及将包干结余结转“经费包干结余”科目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年终冲销“经费支出”以及结转“经费包干结余”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入教育事业费余额。

103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上级核拨的教育事业费以外,以收抵支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转入各项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结账时,付记本科目,将当年全部收入冲转“经费支出”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104经费包干结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实行教育事业费预算包干后的经费结余。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转入时,收记本科目;下年包干结余返还转入“拨入经费”时,付记本科目。年终结余反映下年上级应返还包干结余数。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科目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冲销“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用上年转入经费包干结余所支出的部分时,付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经费包干滚存结余。

105经费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临时性过渡科目,年终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21科学事业费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科学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学事业费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2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3代管科研经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承担各种合同项目、协作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科研所取得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代管科研经费支出”冲销或科研项目完成结余经费转出时,付记本科目。代管科研经费来源较多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可按不同的来源归类进行明细核算。

124科研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需偿还的科研经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科研方面对外的债务总额。本科目应按提供借款的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31对外服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委托代培经费收入以外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对外服务支出冲销或对外服务纯收益结转“学校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对外服务收入。本科目应按教学服务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2特种资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特种资金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特种资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捐赠及赞助收入,学生学杂费收入,学生宿费收入,房租收入,家俱租金收入,罚没收入,赔偿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3学生奖贷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生奖贷基金的收支。奖贷基金提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奖贷基金支出时,付记本科目;学生归还贷款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学生奖贷基金总额。本科目应按奖学金基金,贷学金基金,临时补助基金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4待转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管理的抵支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收到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转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得列报支出,年终可以保留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内单位工资收回,委托代培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5其他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各项资金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不应报销支出。

136委托代培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专科生,干部专修科学生,函授生,夜大生,自费生,进修教师等的收入。收到经费时,收记本科目;结转“待转抵支收入”、“学校基金收入”和基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能列报支出。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转的委托代培经费收入。应按基建费、设备费、经常费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7其他代管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代管科研经费以外的各种代管经费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代管经费结余额。本科目应按项目分类(如职工福利费,公费医疗费,党费,团费,毕业生派遣费,会议费,高考阅卷费,学会经费,科研管理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138学校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纳入学校基金管理的各项纯收入。收入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学校基金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余额反映学校基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利润,其他校办企业利润,委托代培净收入,教学服务净收入,科技服务净收入,后勤服务净收入,其他净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139其他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的非科研使用的款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201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包括拨入经费、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年教育事业费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年终冲销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规定的“项”、“目”、“节”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02拨出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所属的分部、后勤等单位拨出的教育事业费。拨出时,付记本科目;分部、后勤等单位报销实际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拨付所属单位尚未报销的教育事业费数额。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所属单位应按“经费支出”的“目”、“节”级明细科目向学校报销支出。

204应返还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银行已注销的、应由上级于下年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限额。年终银行注销包干结余限额时,付记本科目;下年上级返还包干结余限额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上级应返还的经费限额数。

205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尚待报销或收回的经费暂付款数额。本科目应按“经费支出”目级科目和预支款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21科学事业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2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3代管科研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4借款科研项目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项目完成核销或结转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6科学事业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7科技三项费用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8代管科研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代管科研经费收入”相对应,按不同的来源类别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9借款科研项目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及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科研借入款”相对应,按不同的借款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1对外服务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33学校基金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暂付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按学校基金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235其他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其他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其他暂付”业务较多的高等学校应按暂付款的用途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36对外服务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7对外投资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进行投资的投资款本金。发生投资时,付记本科目;投资收回时,按投资本金额收记本科目。投资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投资损失列作“学校基金支出”。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对外投资本金的总额。

238学校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实际支出数。支出及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自筹基建支出,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发展生产支出,集体福利支出,奖励支出,其他支出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239借出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有偿占用的周转金。借出时,付记本科目;收回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总额。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00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固定资产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本科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304经费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限额。上级拨入经费限额,收回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限额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注销经费限额(交还上级单位拨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经费限额款。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5经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上级拨入经费,收回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存款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额。

306经费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库存现金。现金收入时,收记本科目;付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经费现金的库存余额。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7有价证券(预算内)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购入时,收记本科目;兑取时,按本金额付记本科目,利息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取的库存有价证券的本金额。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08经费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材料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经费材料的库存总额。高等学校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直接列作“经费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的核算。

321科学事业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银行存款数。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

334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数。交存财政机关时,收记本科目;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财政专户存款数。

335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存款、科学事业费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银行存款。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根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设置明细账。

336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现金以外的其他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收记本科目;付出现金时,付记本科目。

337有价证券(预算外)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各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本科目的核算方法和要求与“有价证券(预算内)”相同。

338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资金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用其他资金购买的材料的库存总额。

第六章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会计机构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二)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财务公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及实物验收证明等。

(三)原始凭证填制时如发生错误,不得任意涂抹、刮擦或挖补,可以划线更正。有关现金或存款收付的原始凭证如填写错误,则必须按规定手续报废并重新填制。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证号、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会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补填或更正。

第二十七条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制,作为会计人员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及复核和记账人员签章等。

(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对应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上,其他记账凭证内只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主要记账凭证的号码;如一张原始凭证内所列费用应由几单位共同负担,原始凭证由一方保存时,则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向其他付费单位出具分割单,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年终收支账户对转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机构中指定的稽核人员审查复核,重要会计事项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在审核人员或主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签名或盖章后,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一)高等学校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备查账簿等。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其他账簿一般可使用活页账。

(三)会计账簿的扉页上应附“账簿启用表”,载明:账簿名称、起讫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姓名、记账人员调动交接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

(四)现金日记账必须每天结账,账款核对相符;经费限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结账,并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

(五)固定资产账、材料账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六)会计账簿中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

第七章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各项资金运行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分析财务状况、改善管理和进行决策以及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会计报表应根据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会计报表应附必要的文字

说明,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阅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可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截止报告月份的预算收支执行和资金活动情况,主要满足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格式可由各高等学校自行拟订。

(二)季报是以分析检查单位预算执行为重点的报表,可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布置编报。一般的表式为:资金平衡表、经费支出表、学校基金收支表、基本数字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科研经费、有偿服务收入、学校基金等各项资金收支情况的重要报表。年度决算的种类和表式规定如下(表式见附件三):

表一资金平衡表

表二拨入经费增减表

表三经费支出表

表四科研经费收支表

表五待转抵支收入表

表六学校基金收支表

表七特种资金收支表

表八委托代培经费表

表九对外服务收支表

表十基本数字表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在保证全国高等学校年度决算报表统一汇总需要的前提下,对年度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补充。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部门,季报在季度终了后2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送。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要加强会计报表的分析工作,定期对会计报表反映的资金运行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或专题分析,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会计机构应对学校所属业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章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事项包括:

(一)公章、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和其他收付凭证;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资料、会计档案等;

(三)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等;

(四)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待的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撤销或合并时,学校领导应责成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负责经费拨款、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现金、存款等事项的清理,并负责编报决算。在向接收单位移交之前,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调动及会计机构撤销、合并时,应比照上列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文件,将交接事项列出清单,并由移交、接交、监交人签章。交接文件至少应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保管。

第十章会计档案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其存贮软件和会计数据磁盘、磁带以及打印输出的账、表、单等均属会计档案(未打印输出的存贮数据不得洗去),其保管期限与其他书面档案相同。

第四十六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保留手工记账,并定期与电子计算机提供的数据核对。手工账簿亦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从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5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或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收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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