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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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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木材行政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第一篇

非法运输木材行政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非法运输木材的行政案件有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和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五大类。前四类案件的处罚对象是货主,但在一些场合下,货主并不容易确定。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案件《条例》设定的处罚是没收运费和处以罚款,但是有不少承运人在案发时并未收到运费,这种情况下如何执行法律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此外,有关事实要素的能否认定取决于调查收集的证据。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作些探讨。

一、“代办托运”场合下“货主”的确定

在非法运输木材的案件中,有不少木材系通过买卖而来。从运输木材的角度讲,有这么几种情形:(一)出卖人送货上门;(二)买受人上门提货;(三)出卖人委托第三人(承运人)送货上门;(四)买受人委托第三人(承运人)上门提货;(五)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代办托运”,即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木材运输合同,承运人负责向买受人运送木材,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货主”即木材的所有权人,更确切地说是运输途中的木材的所有权人。所有权是民法上的概念,应看民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 1

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即“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规则。因此,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没有另行约定,前四种情形的货主分别为出卖人、买受人、出卖人和买受人。在“代办托运”情形下,出卖人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完成交付,货主应为买受人。虽然木材运输合同通常由出卖人与承运人订立,未办理木材运输证或办理的木材运输证有瑕疵出卖人本身可能有过错,但是行政法的义务规定(《条例》三十五条第一款)和责任规定(《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属强行性规范,该强行性规范把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义务分配给了货主,因此只能处罚货主即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出卖人代办木材运输证,则买受人只能自担损失;如果买卖双方约定出卖人代办木材运输证,则属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在承担行政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或者协商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二、承运人未收到运费的处罚

承运人未收到运费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木材运抵目的地后给付运费;(二)出于人情等原因承运人与托运人未商定运费,事后由托运人掂量着给或者象征性的给付一些加油费;

(三)托运人与承运人商定托运人为承运人完成一定工作以折抵运费。只要承运人在案发前收到了托运人(运抵目的地后也可能是收货人)给付的“运费”(无论表现形式如何),均应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定倍数的罚款。当然,在这里可能有个非货币形式的“运费”的货币化折算问题。如果承运人 2

在案发前没有收到运费,无论事前约定事后给付与否,均不能没收运费,但是可以根据约定的“运费”或市场行情(没有约定运费的)处以一定倍数的罚款(当然按照严格的处罚法定主义,无论承运人是否收到运费,均不妨碍没收其运费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理由是:

(一)没收运费的立法本意是对承运人未尽检查托运人是否办理木材运输证之义务而获得的非法利益的剥夺;(二)承运人没有收到运费而没收“约定的运费”则是对承运人合法利益的剥夺;(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既然木材运输合同无效,承运人在缴纳没收的“约定的运费”后,自当无法依约向托运人讨要。(四)承运人违反检查木材运输证之义务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可按合理的运费的一定倍数处以罚款。

三、“货主”、“木材价款”和“运费”等事实要素的调查取证 “货主”、“木材价款”和“运费”等虽然只是构成非法运输木材事实的要素,但兹事体大,关乎处罚是否正确,而这些事实要素认定正确与否又取决于调查收集的证据。非法运输木材行政案件中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至关重要。在“代办托运”场合下,承运人往往并不清楚谁是货主,承运人眼中的货主可能是委托其运输木材的托运人,但在执法人员眼里,货主的认定更多地属于民事法律问题。要尽量取得出卖人、承运人、买受人对买卖和运输木材的有关约定的详细 3

情况的陈述,如果有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书面的木材运输合同以及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书面的木材买卖合同也要尽可能地取得。通过合法交易购买的木材,木材价款即是购买木材的价款,而不是评估的木材价值,购货发票是当然的证据。没有购货发票,必须有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交易价款的陈述才能认定。证明“运费”数额的证据除承运人为正规的物流公司可能有收款凭证外几乎全部依赖于托运人和承运人的陈述,因此在询问前,应制定周密的询问策略和计划,防止有关当事人互相串通,防止一些承运人收到运费而不予承认,要确保取得的证据真实可信、环环相扣、协调一致,依此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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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第二篇

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带岭区林政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带岭区林政局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凡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的违法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决定。

林业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盗伐林木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批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和行政处罚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同时填写《结案登记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带岭区政府门户网站(

六、处罚决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带岭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带岭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请见附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第三篇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

条第3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

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

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

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

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

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

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

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

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

本罪。【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本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

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2 法释〔2000〕36 号)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

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

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 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 株以上的;【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 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 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

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

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量刑标准
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第四篇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量刑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量刑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定义: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量刑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量刑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本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2法释〔2000〕36号)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量刑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

【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徐家铺运输木材须知
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第五篇

2016打击整治非法运输木材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第六篇

当前,随着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出现新动向和新情况,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收购、运输木材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对象转向国有和集体林木,我县等乡镇不同程度的发生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改装车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妨害和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严厉打击和遏制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根据《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运输木材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林综〔2016〕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在全县开展打击整治非法运输木材专项执法行动。为确保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生态”的目标,巩固我县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和“大造林”成果,确保森林资源覆盖率稳居全市前列。结合公安部部署的夏秋社会治安整治工作要求,加大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规范和完善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加工的经营管理制度,堵塞销赃渠道;打击各种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改装的车辆非法收购、运输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一批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大要案,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提升我县林业执法权威;加大重点林区治安防控的建设,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路口监控设备建设和资金投入,提高森林资源保护和打击违法犯罪的科技手段和科技含量,维护林区和谐稳定,促进我县加快建设生态县和经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

二、行动重点

(一)打击盗伐、滥伐国有林场林木、生态公益林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林木,以及盗伐、滥伐边界结合部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打击无证运输木材和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打击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改装车辆非法运输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非法运输木材高速公路出入口,国省道交叉路口和边界地区结合部,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木材存放、窝藏、运输易发场所及地点开展综合整治。

(五)查处木材加工企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木材加工企业违反林政管理收购、加工、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强烈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8月5日至8月20日)。各乡(镇)林业站应当对辖区内个人购买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改装的车辆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了解掌握从事非法收购运输木材的违法活动规律,对发生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山场和伐区,及时做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确定打击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对象,为专项执法打击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二)打击整治阶段(8月21日至9月25日)。各林业执法单位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行动工作措施,对确定重点难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分步骤、有目的、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组织警力快速侦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应当集中执法力量成立专案小组开展破案攻坚;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执法检查,对违法收购、违法经营、违法加工木材的行为依法查处,责令停业整顿;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木材涉嫌犯罪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点依法取缔;对查扣、登记保存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改装车辆,查明情况、照相取证、登记造册备案,移交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各林业执法单位认真总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经验,总结和分析我县在木材流通领域、木材采伐、木材运输和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和健全管理制度,提出加强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管理的工作意见,建立管理、监督、处罚有效的运行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行动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林业管理和民主评议行风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进行组织,落实责任。

(二)密切执法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各乡、镇林业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辖区所在村委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的工作联系,组织好林业执法力量,规范执法办案程序,确保执法行动工作取得实效。林政资源、林业站、森林派出所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排查摸清辖区森林资源破坏情况,掌握辖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人员情况,提供案件线索和打击对象,做到行动目标准确,打击有成效。

(三)运用宣传手段,普及法律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邀请县新闻媒体单位,一方面从正面积极宣传报道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形成良好社会舆论与氛围;另一方面对行动中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让社会和公众进行监督促使其整改。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宣传促执法,以行动促整治,使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执法协调,提供法律保障。专项执法行动中,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调查取证、完善证据的基础上,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法律尺度;加强与公安法制部门联系,协调解决加大对零星盗伐、偷砍林木行为治安处罚的力度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与交警部门联系,协调解决查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改装车辆及移送交接处理问题;加强与检察院林检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执法办案工作联系,沟通协调、联合磋商研究达成统一处理意见,解决执法办案中疑难、重点案件的处理,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和法律保障,使案件办理做到快侦、快诉、快判,达到打击惩戒和教育目的。

2016林木乱砍滥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第七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省第六次党代会和县委十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集中解决乱砍滥伐林木资源突出问题。

二、工作重点

在年开展各项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现象的发生和蔓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重点开展以下4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治理乱砍滥伐林木,特别是乱砍滥伐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以及国家保护珍贵树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规范林木采伐行为;

(三)治理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治理非法运输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乱砍滥伐林木违法案件。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通过社会和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加大打击乱砍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对群众举报的乱砍滥伐林木违法案件及时查处,依法查处率要达到100%。

(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对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人员及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实行资格证上岗制度,缩小人为自由裁量空间,从根源上抑制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规范木材交易市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要执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经营加工依法承诺制度,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加工者。

(四)强化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木材运输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规范木材运输证核发程序。对无证运输木材、运输木材货证不符、伪造木材运输证等行为坚决依法严处。

(五)落实保护森林资源责任制,加大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确保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率要达到100%。

四、工作步骤

我镇分三个阶段开展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从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和步骤,确定工作重点,落实人员和单位工作责任。通过宣传栏,海报,流动宣传车,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镇对加强保护森林资源和开展乱砍滥伐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全镇形成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运输和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的强大声势。

在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深入群众调查走访、深入实地勘查了解、设立群众投诉电话,结合年各项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的成果,对发现排查的问题进行调查梳理分类,分析其原因,查找工作漏洞,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

(二)集中整治阶段(2O14年4月至11月)

1.从严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在确定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基础上,集中查处一批乱砍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木材、非法运输木材以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从严打击处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分子。

(1)对无证采伐、超面积采伐、盗伐林木和各类毁林种植、养殖的乱砍滥伐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和打击。对于涉嫌毁林刑事案件以及重大毁林案件,由镇派出所提前介入,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整顿。县林业部门对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一律依法取缔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已经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存在经营加工非法木材的,严格按照《省木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超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加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经营加工行为重、社会影响恶劣、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森林公安局依法进行刑事立案查处。

(3)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和制度落实工作。对木材检查站的检查记录进行检查指导,对违法运输木材的企业和个人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将企业名单或个人姓名移送县交通管理部门,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追溯违法运输木材的有关问题,查明违法运输的原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建章立制,强化工作落实。一是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和群众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参与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和积极性。二是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和监督程序,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人员和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人员上岗证制度。三是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经营加工企业依法承诺机制。四是建立非法运输木材黑名单制度,完善木材运输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五是逐步落实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修复方案,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

3.及时报送情况。将我镇内的乱砍滥伐等案件依法查处后,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县林业局;

(三)总结通报阶段(2016年12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县林业局。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做好开展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镇政府决定成立镇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抽调业务骨干负责集中乱砍滥伐林木专项工作的具体调查、清理、整治、汇总、分析、协调等工作,确保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乱砍滥伐专项整治工作是我镇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也是针对当前我镇森林资源管理形势而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委、镇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把解决乱砍滥伐林木等突出问题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各项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海报、广播等宣传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教育群众依法保护森林资源,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通力合作,依法严惩。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林业行政部门、森林公安、公安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乱砍滥伐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乱砍滥伐案件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林区和主要交通要道的巡查工作,及时掌握木材运输情况,对无证无牌运输木材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要对辖区内的木材加工厂进行全面审查,发现违法收购林木行为要严肃查处。各林区、林场、保护区要积极主动与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沟通协调,提供有效线索,依法查处有关案件。对有黑恶势力介入形成砍伐、收购、运输、销赃“一条龙”的违法犯罪团伙,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摧毁。

(四)强化管理,建立机制。要根据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立有效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林业部门要与县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部门定期通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依法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建立长期有效的森林资源保护机制。

2016森林资源管理行动工作方案
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第八篇

为切实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巩固林业建设成果,维护三峡库区生态安全。针对当前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经营加工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在部分地区屡禁不止,甚至有所抬头趋势,经县林业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自2016年3月12日至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管理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现代林业为指导,以《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全社会动员、各部门联动的工作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森林资源源头巡查、木材加工市场清理。通过巡查,摸清资源管理现状,查处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案件,严惩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人员,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爱林护林的意识,进一步强化涉林企业守法经营的理念,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理防控体系,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和谐的环境。

二、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强林业政策法规宣传、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有以下六个方面:

1、加强源头管理,严厉打击重大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非法运输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加工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林地管理,严厉打击矿山企业及个人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古树名木及动物驯养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挖、非法贩卖古大珍稀植物资源及非法驯养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森林防火管理,重点检查防火宣传、防火预案、防火队伍、防火值班及重点人群监管落实情况。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3月12日开始到4月30日结束,历时1个半月,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6年3月12日—3月15日)。准备专项行动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召开动员大会,公布举报电话,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全县形成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巡查(3月15日—4月5日)。通过群众举报、查阅档案、实地巡查,调查走访等形式,对全县重点林区、重点涉林企业进行全面巡查,宣传相关林业政策法规、摸清各资源管理现状、收集排查相关案件线索,确定严打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

第三阶段:集中打击(4月6日—4月25日)。在集中巡查摸底确定重点的基础上,重拳出击,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查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曝光一批违法犯罪现象。

第四阶段:整改总结(4月26日—4月30日)。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整改,完善措施,强化管理。

2016林政资源管理整治方案
打击非法运输木材 第九篇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全面遏制毁林种果、盗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运输木材、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严厉查处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林业执法形象,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推进林政资源管理规范有序,建立林政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重点及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为:全县所有乡(镇),生态公益林场。

(二)整治重点。

1、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是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为非法开采稀土行为提供或出租山林使用权行为;

3、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

4、利用林地过程中损毁林木的行为;

5、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6、非法采伐、采挖、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7、其他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三)整治内容。

1、林地管理:重点清理项目建设中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的行为。

2、林政管理:对2016年以来的各类伐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滥伐现象;抓源头管理,从严查处盗砍滥伐、损毁林木的人和事。

3、木材运输管理。加大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力度,加强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加强各检查站值班管理制度,杜绝木材运输漏洞。

4、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全面清理木材加工企业,重点打击非法收购、非法加工木材行为。

5、林业执法队伍管理。加强执法人员的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林业执法的各个环节,重点整顿林业内部执法人员及各工作站执法不严等行为,严厉打击内外勾结,败坏林业形象的行为。

6、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以第六次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为基础,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管理制度。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6年9月27日至11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9月27日-9月30日)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结合林业工作实际进行宣传,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大力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大造舆论声势。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各林业工作站、各业务股室按照省林业厅提供的2016个林地变化卫片图斑,调查核实本辖区内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面积、地点、损失情况等;全面清查经营公司、木材加工厂库存木材;重新检查2016年以来的各类伐区状况;调查核实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和利用林地开采稀土等涉林案件,并进行登记建档,提出整治意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将调查摸底表于10月20日前报送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集中查处阶段(10月21日至11月25日)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集中查处一批盗砍滥伐林木,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转让林地开采稀土和毁林等案件。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刑事案件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通过集中查处,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1月26日-11月30日)

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重点整治区域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明显好转;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持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将专项行动的成果变为林区长治久安的保障,为生态建设提供更优良的环境保障。

四、整治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推进,县局成立林政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彭景福局长任组长,曹水冰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和各场(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曹水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林政资源管理股,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同时,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股室分片挂点乡(镇)包干责任制,监督指导所挂点乡(镇)的林政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的开展。

2、提高整治意识。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林政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3、广泛宣传,大造声势。整治期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调动和激发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热情,自觉参与重点整治活动。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树立林业部门的执法权威。

4、明确工作职责。

①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专项行动过程中的宣传活动、信息报送工作。

②林政资源股。负责专项行动总协调,承担各类案件的汇总、分类、移交、上报工作;承担木材经营公司库存木材的检尺登记,台账核查和木材加工厂的停业整顿工作;承担森林资源动态变化的资源数据更新工作和本次行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③乡镇林业管理中心。负责分乡镇林地变化卫片2016个图斑的打印、汇总、整理和调查摸底表的格式设置;负责整理汇总2016年以来已审批(含已初审上报审批)征占用林地宗地和符合征占用条件的林地补(初)审、报批工作。

④林政稽查大队。负责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授权委托权限外而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林案件的查处。

⑤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内容的调查摸底工作;承担辖区内授权委托权限内涉林案件的查处和权限外涉林案件的移送、移交工作。

⑥各木材检查站。坚守岗位,依法检查运输木材车辆。吉潭、南桥木检查站必须组织人员在高速路口设立临时流动检查站,检查经由高速公路流动的木材运输车辆。

⑦森林公安局。负责涉林刑事案件的侦查。

5、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行动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把行动的各项要求坚决落到实处。森林公安局、林政资源股、乡镇林业管理中心、政策法规股、林政稽查大队、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检查站要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全面动员,全力以赴投入到专项整治行动中去。挂点股室要及时主动与工作站沟通,密切配合,积极督导,确保整治成效。

6、依法严查快处违法犯罪案件。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及时查处到位,从严从快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林政资源管理股、林政稽查管理大队、各林业工作站等部门要加强对木材采伐点、收购点加工场所的清理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无证木材、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开采稀土、毁林开山种果的违法犯罪行为。森林公安要全力侦查涉林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案件,要严查到底。二要严格依法办案。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现象。三要严格遵守办案程序。提高证据意识,确保办案质量,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7、强化工作纪律。承担专项行动具体工作职责的业务股室和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国庆期间原则上不放假,确因急事需离岗的,一般工作人员2天内向股站长请假,股站长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请假;超过2天一律向组长请假,未准假一律不得离岗,违者视作旷工,给予劳动纪律处分。严肃办案纪律,严禁徇私枉法,违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法纪处理。林业职工要洁身自好,严禁任何形式参与涉林违法活动,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8、及时报送信息工作。各林业工作站和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畅通信息渠道,明确信息报送责任,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重大信息,行动战果。各林业工作站每天下午5点前要报送行动开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林政资源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汇总、总结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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