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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督察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2-22    阅读:

交通警察指挥手势图解
交通督察 第一篇

交通警察指挥新手势图解

一、减速慢行信号

1.右臂向右前方平伸,与肩平行,与身体成135度,掌心向下,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右方45度;

2.右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手臂与身体成45度,面部及目光保持目视右方45度,完成第一次摆动。

二、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1.面向来车方向,右臂前伸与身体成45度,掌心向左,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平视前方;

2.左臂由前向上直伸与身体成135度,掌心向前与身体平行,五指并拢; 3.右臂向左水平摆动与身体成45度,完成第一次摆动。

三、变道信号

1.面向来车方向,右臂向前平伸与身体成90度,掌心向左,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平视前方;

2.右臂向左水平摆动与身体成45度,完成第一次摆动。

四、右转弯信号

1.左臂向前平伸与身体成90度,掌心向前,手掌与手臂夹角不低于60度,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方45度;

2.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前方摆动,手臂与身体成45度,手掌向左,中指尖至上衣中缝,高度至上衣最下一个钮扣。

五、左转弯信号

1.左臂向前平伸与身体成90度,掌心向前,手掌与手臂夹角不低于60度,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方45度;

2.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前方摆动,手臂与身体成45度,手掌向左,中指尖至上衣中缝,高度至上衣最下一个钮扣

六、左转弯待转信号

方45度; 1.左臂向左平伸与身体成45度,掌心向下,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

左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手臂与身体成15度,面部及目光保持目视左方45度,完成一次摆动

七、直行信号

1.左臂向左平伸与身体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方45度;

2.右臂向右平伸与身体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右方45度

3.右臂水平向左摆动与身体成90度,小臂弯曲至与大臂成90度,掌心向内左胸衣兜相对,小臂与前胸平行,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方45度;

八、停止信号

左臂由前向上直伸与身体成135度,掌心向前与身体平行,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平视前方。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督察 第二篇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警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规定时间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对申请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进行不少于80学时的考前专业教育培训。

第十条 对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离开交通事故处理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的,应当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进行年度 考评。考评合格的,资格证书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中级、高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规定的交通警察岗位专业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

(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变更情况;

(三)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质量;

(四)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并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资格年度考评为合格,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初级资格的取消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高级资格的降低一级资格,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一)接到处警指令后不出警的;

(二)拒绝为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

(三)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

(四)违法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六)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九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以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人数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路面执勤交通警察进行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对路面执勤交通警察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举行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考试进行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省(区、市)交通事故资格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交管局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督察 第三篇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督察】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 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 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第九条 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当场处以XX元的罚款。

【交通督察】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条的规定,你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你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

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 对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谢谢合作。

第十四条 对于按规定应当向银行缴纳罚款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到XXX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第十六条 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请你绕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

第十七条 要求当事人将机动车停至路边接受处理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将机动车停在(指出停车位置)接受处理。

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九条 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交通督察】

第二十条 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条 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条 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条 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

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第二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

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条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二十八条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第二十九条 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的交通流量变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有序通行。

在信号灯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指挥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

在无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过速度,减少交通冲突,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

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

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设置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法当场有效处理的,应当先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碍通行,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

第三十七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交通警察指挥疏导。

第三十八条 交通警察执勤时遇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交通警察规章制度
交通督察 第四篇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务车辆和严格规定个人使用机动车辆,树立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以确保车

辆行驶安全和和减少车辆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的公务车辆是指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和民用号牌的机动车。

二、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违者按该禁令处理。

三、严格遵守《山东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

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

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违反规定和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

行职务。

四、使用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制度”单位需要用车,要填写派车单,属市内的报大队

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莱西市外的报大队长审核后,呈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主管办公室领导不

按规定动用车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保养的

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责任。

五、配给各科、队、室的车辆要严格管理。各单位“一把手”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

实行用车领导审批及登记制度。车辆日常工作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使车辆经过处于良好的

技术状态。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第一责任

人的责任。

六、节假日单位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指定地方备勤,用于工作和备勤。使用公务车辆

执行完任务后要将车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单位的警用车辆开回家过夜,违反规定的第

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工资,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追

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未完成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

七、本大队民警、职工因私事使用公务车辆,要报主管办公室领导或大队长按规定权限

审批后(使用车辆到莱西市外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八、民警、职(临)工个人使用的机动国车必须证件齐全(含有效的交强险),严禁使用

无牌无证、假(套)证的车辆,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未经规定动作批准书驾公务车辆资格和参加交通安全法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民警,一

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违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警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并追究的在单位领导责任。

十、民警、职(临)工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按有关法规处理。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大队按有规定呈报处理。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行,由办公

室负责解释。之前本大队制定的有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执行本制度。篇二:车管

所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车管所工作岗位职责 车管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受理、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受理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预约并按规定的内容及标

准组织考试,驾驶证制作核发、补领、换领、注销、年度检验等日常业务工作。

四、负责对各大队车管所办理“五小”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等

工作。

五、负责草拟我市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方案及年度目标考核方案。

六、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及驾驶人的拥有量及分布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所需牌、证、表、卡等物资的计划、上报、制作、

发放等工作。

八、对违规车辆和驾驶人业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完成支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考试科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汽车类机

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

二、 指导、监督辖区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

三、 负责按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考试各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 负责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 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工作制度

一、检测民警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二、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三、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制,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一律公开、公正办事,当天的事当天办。

四、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和客商来办理业务,问到谁,则由谁予以解答,不得推

诿,涉及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时解答不了,则由该同志引导至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解决。

一律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对办事群众、客商不准故意刁难、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

对办事群众和客商乱收费。

六、严禁与“皮条客”勾结,严厉打击“皮警察”,坚杜绝拉“皮条”现象。 车管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车管所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国家法律、 法令及上级的指示命令,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二、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带领和组织全所民警、职工,认真完成各项工

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大队车管业务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民警、职工、协管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五、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车管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努力完成所分管的工作,

并对分管工作指导、检查、抓好落实。

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履行车管业务的审批工作。【交通督察】

四、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督促分管部门工作的完成,做到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五、负责审核上报各类报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考试科科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考试科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

有计划地开展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抓好全市考试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考评工作,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

驾驶人考试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

三、加强考试员队伍廉政建设,杜绝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四、抓好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五、抓好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六、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检查站站长职责

一、在主管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带领全站民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的政策、法令、,组织民警落实检测站个人岗位责任制,领导全站民警积极完成检测站职责范

围内和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经常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工作主动权,对全站工作要通盘考虑,精心布置,

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三、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检测站业务审批

制度。

四、努力完善检测站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经常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五、切实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车辆管理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做到为政清廉,为警清廉,力争无违纪事

件发生。

六、决定、处理检测站日常工作事物。 驾驶人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业务受理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持军队、武警及境外驾驶证的换证、外地转入换证、补

证换证、驾驶证注销、记分等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有关手续、查询有关信息,经审核合格

的给予受理,收存相关资料,并把相关信息录入驾驶证管理系统;

3、审核不符规定的不予受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并

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有违法嫌疑的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4、严格按规定程序、时间、审核手续,受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机

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

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复核收存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

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2、受理驾驶证年度体检、档案更正、外地清分、扣证/还证、锁定/解锁等业务;

3、整理资料,严格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江西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规

定》等规定的要求装订归档,并负责驾驶人档案保管、存档工作。

三、业务领导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

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严格把关,

对资料不全或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受理岗补充和更正;

2、按规定审核业务受理岗出具的业务退办单,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考试岗责任

1、负责按受理岗预约的时间对全市汽车类驾驶证申请人进行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

试;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

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考试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考试标准、

考试程序、考试纪律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各科目的考核,实行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

试人双签名制度,把好考试质量关;

3、负责建立驾驶人考试台帐的制作和保管工作。并填报相关业务报表;

4、负责按规定到各培训站(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在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

参加科目一、

二、三考试阶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5、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负责考场设备、考试用车的日常保养。 车辆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责任:【交通督察】

1、受理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变更审批、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注销登记、补领登记证书、档案更正等机动车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

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有关登记申请手续,经审核手续齐全、有效的受理登记,收存

相关资料,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关事项;

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

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二、机动车查验岗责任: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确认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

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

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2、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

数据。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

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三、牌证管理岗责任:

1、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并核发机动车号牌,制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受理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停驶/复驶等业务,

出具注销凭证,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及受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进口机动车上网核查,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通知书》;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

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5、上报各种表、证、牌的制作计划,妥善保管各种有效证件、业务印章。

四、业务领导岗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

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严格把关,对计算机

登记数据不全或不准确的移交登记审核岗补充或更正。

2、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科室领导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

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上报领导,并移送刑侦部门处理。

五、档案管理岗责任:

1、档案管理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及资料,打印业务流程单及资料清

单,及时造册将业务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云南省机动

车实物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整理粘贴资料,并装订归档;

2、按规定办理车辆查封、解除查封、变更备案等车辆业务。

3、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第三部分、车管所内部管理制度 车管所内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建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规范全所民警、职工的工

作行为,创建一流文明窗口形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圆满完成各项车管工作

业务,根据支队《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工作

的要求及特点,特制定本内务管理规定,请全所民警及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示报告制度

1、车管所各部门均应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及权限开展工作,凡超出本部门和个人职责权限【交通督察】

的事及工作,均不得擅自决定。加强请示汇报,各岗位反映的问题,分管副所长不能答复的,

必须及时向所长报告,所领导应及时做出办理或向上级请示、留所务会研究等决定。

2、车管所内部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交通事故、意外伤亡、失窃失密、重大违纪、接受

新闻单位采访等,要及时向所领导如实报告,决不允许出现迟报、漏报、隐而不报的现象。

3、所有车管所签发或代支队草拟的文件、报表、报告等,均须所领导审核签发。

4、车、驾管负责人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工作和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5、凡因请示报告不力造成工作失误而被上级部门批评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机关内部管理 规定》规定处理。

二、公文处理制度

1、收文处理:内勤收文登记后,送所领导审阅并按批示内容发送相关业务部门阅办或转

发(含电子收文)。

2、办文处理:对所领导批注的文件,分管副所长按批示要求认真及时办理,不得推诿、

拖拉。

3、应建立文件目录管理,建档备查。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造成文件遗失或贻误

工作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考勤奖惩制度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以考勤打卡机登记情况为准,由支队纪检部门每月进行检查。

2、工作期间,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

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窗口位置,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

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3、对迟到、早退、旷工的民警及职工的处理。未假迟到或早退二十分钟者,扣发一天的

岗位津贴;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天的工资(含各种补贴),连

续旷工十五天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内的,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在当年

内不得评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之

规定予以辞退。

四、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临时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

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的窗口,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

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2、严格请假手续,凡请各类假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本上写出请假条上报审批:一

2013年最新交通警察(交警)指挥手势图解大全
交通督察 第五篇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16交通行政执法督查工作计划
交通督察 第六篇

一、强化交通行政执法质量评查

评查内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情况;交通行政执法案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其他等)办理情况;是否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96196”交通服务热线行政执法投诉办理情况;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说理式”文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水平情况。

评查办法:(3-5月份)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五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测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基础情况;评查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二、注重交通法律法规研究学习

检查内容:《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清理、行政强制主体认定情况,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网上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修改情况,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重点检查《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情况。同时,检查公路管理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情况;运输管理处从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版《省道路运输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检查办法:(8月份)检查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相关台帐资料,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

三、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培训时间:(4-6月份)各单位要自行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迎接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的“交通行政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

四、推进交通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公开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案件办理结果。

公开程序: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每月的3日前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结果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后集中上报市政府法制办予以公开。

五、确保行权网运及时公开透明

检查内容:行政权力库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行政权力事项的完整性(编码、事项名称、流程图、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等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及调整运用情况;案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附件(包括审批手续完备的立案表及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听证)笔录、送达回执、执行票据等)上传情况;处罚决定书说理情况;对法制监督系统中发出督办信息的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交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备案审查。

检查办法:(全年)依托行政权力透明运行系统和法制监督系统、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网上检查,视情形采取上门检查和抽取案卷检查。对不合格许可、处罚、审批等案件发起督办信息,实现网上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常态化。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的有关具体方案由局纪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科组织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作为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平时考核与动态考核的一部分,其结果将列入交通运输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年终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内容。

2016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年度工作计划
交通督察 第七篇

2016年度工作计划

一、内部管理工作

(一)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1.制订全年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分月季组织实施;

2.加强业务培训,协商与省站及其它地市站进行业务交流。

3.坚持集体学习制度,保证站每位职工及时了解中央、省、市的新形势任务和本单位阶段性的工作重点,不断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

(二)扎实开展各项主题活动。

根据市局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好各项主题活动,拟定具体实施意见,各项活动与市局同步。

(三)宣传报道工作。

1.管理维护好本单位网站,调整页面内容,针对信用评价工作增设从业单位黑名单,及时更新内容,保持和省站市局网站的联系,做到资源互通共享。

2.完成宣传报道任务:报送市局稿件全年不少于12篇,市级以上2篇,省站4篇;

(四)党、团支部建设。

1.加强学习力度,制订《市交通质监站支部2016年理论学习意见》,每月组织安排一次学习。

2.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3.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不断将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4.团支部为活跃队伍可开展一系列的机关文体活动。

(五)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

根据市局统一安排部署,制订详细的活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活动步骤与市局同步。

(六)党风廉政建设。

1.完善制度,利用廉政宣传片、廉政书籍加强学习;

2.廉政建设灌入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

(七)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开展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做好考勤制度,严格管理、严明纪律、严于律己。提倡热情接待、周到服务、文明办公、严谨守纪、爱岗敬业、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好本职工作,使机关的各项管理更上一层楼。

(八)做好档案工作,发挥档案在质监中的作用。

1.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做好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2.加强档案人员的培训学习,学习外单位工作经验,和管理模式,充分发辉档案对质监工作的作用。

3.对综合类文件及业务类已完工的资料分类及时装订存档。对未录入电脑的目录要及时输入电脑,以便方便查阅。

(九)综治工作:

1.每月及时向局综治办上报月报表,确保报表数据真实;

2.每季度召开一次综治工作会议,研究综治工作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3.做好平安创建工作,对分管项目下发安全管理细则,全年工地无发生安全事故;

4.做到反邪教组织的宣传工作。五是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及管理工作。

(十)财务工作:

1.年初做好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合理的运用资金,对一切开支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

2.做好财务收支管理,日清月结。

3.每月有财务报表,便于领导了解每月站的财务收支情况,使各项收支的使用符合要求,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

4.年末要进行财务决算,认真细致的做好财务年报,写出分析。

(十一)人事管理工作:

1.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准确地做好职工工资晋级、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的调整工作;

2.做好“三金”的审核、申报工作;

3.做好人员信息统计工作,准确率100%;

4.及时掌握人事动态,把消息及时通知到相关的每位同志;

5.认真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对需要归档的材料及时装入档案中。

(十二)信访举报工作:

建立信访登记台账,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及时回复群众投诉及质量监督举报。

(十三)其他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业务工作

全年总体工作安排是:围绕一个目标,完成两个任务,抓好三个环节,实现四个提升,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一个目标:

以实现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又好又快发展为抓手,全面提升我站质量监督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完成两个任务:

完成全市重点工程和普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三)抓好三个环节:

着力在建设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环节上下功夫,把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始未,促进思想观念转变,以建立健全完善各类相关制度,强化质监工作体系建设。

(四)实现四个提升:

通过抓好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程序,实现质监队伍的履职能力、服务水平、检测手段和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全面提升。

(五)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质监队伍建设工作。

一是优化科室的工作职责、人员结构;

二是加强质监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是进一步规范事前、事中、事后的质监工作程序;

四是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

2.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改进监督力度。

一是制定科学的质监工作计划。

二是加大对重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关键工序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

三是减少检查次数,提高检查质量。

四是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跟踪落实。

3.加强对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一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三是推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四是举办一、两期培训班。

4.加强行业管理工作。

一是加大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全覆盖。今年全市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大对监理、试验检测机构的日常信用检查,为年度考评工作收集资料。

二是加大对从业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可承办一、二期培训班,还可以以检查带培训的方式进行监督技术交底。

三是加大对信用考评不达标的从业单位及个人的处罚力度。在本单位网站增设黑名单,及时将考评不达标的从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公示。

5.加强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形象”四统一工作的落实。

二是抓好省站考核的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是逐步完善质监执法工作的程序和执法案卷的归档工作。

(编辑:圆圆)

2016交通运输执法监查工作方案
交通督察 第八篇

为治理整顿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和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今年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市局决定开展交通运输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的

以树立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执法形象,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交通运输执法环境为目的,结合2016年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和《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水平。

二、实施范围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中交通监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航管理和基层交管等执法门类的执法机构及站所。

三、主要内容

(一)思想作风建设

1、检查在执法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情况,纠正基层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中存在的执法动机不良问题。

2、检查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的队容风纪情况,彻底整顿执法作风,杜绝粗暴、随意执法。

(二)执法队伍管理

1、检查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实行执法资格审核;是否存在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的现象;是否坚持持证上岗。

2、检查聘用人员管理情况。是否彻底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合同工;是否存在临时工、合同工等协查人员从事具体执法的现象。

3、检查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结合执法证件年审,检查是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暂扣执法证;是否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执法态度粗暴的执法人员暂停执法、待岗学习;是否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人员暂扣或吊销执法证;是否对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清退出执法队伍;是否及时清理和完善全省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三)具体执法行为

1、检查上路执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是否制定了上路执法的具体工作制度;是否落实了重点开展源头检查、源头治理的要求。

2、检查罚款行为。是否执行“罚缴分离”相关规定;是否

存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创收任务现象;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执度;是否存在将罚没款冲抵办公经费的现象;是否存在处罚不使用正规的票据和法律文书、罚款不开票或开白条的行为。

3、检查自由裁量行为。是否落实了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16号、鲁交政法〔2016〕26号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否贯彻落实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是否存在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的现象;检查《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5000元以上大额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执行情况。

4、检查调查取证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调查取证的现象;行政处罚中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是否全面收集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是否有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收集证据加以证明,或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等非法取证现象。

5、检查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变相实施许可或擅自增设许可条件情况;检查行政许可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实施许可的单位能否严格执行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能否落实了承诺事项,最大限度方便管理相对人。

6、检查执法文书制作。是否按照鲁交政法〔2016〕11号要求制作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四、工作方式和步骤

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5月)。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根据有关法规,认真组织自查,采取边查边改的办法,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在此阶段及时整改。

(二)重点督导阶段(5月-10月)。各单位要结合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对于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情况,要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规定》追究相关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在此期间,市局将组织相关执法监督人员通过明察暗访、文书评查等方式对群众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11月)。各单位对前两个阶段工作中的基本做法、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成效进行系统总结;对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整改总结工作完成后,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整改情况表》(见附件),并将整顿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报告,于11月3日前报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监督检查的责任制,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各单位也要制定专门方案,及时报市局,并按照工作步骤组织好本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这次交通运输执法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部分,检查结果计入年度考核总成绩。

(二)强化队伍管理。各单位要以此次检查督导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管理。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法制教育、业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三)自觉接受监督。要通过开展监督检查,促使各项执法工作在阳光下进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职责、办事程序、执法依据、监督方式等信息。要高度重视群众舆论,对群众反映、媒体关注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查处典型案件,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完善工作机制。要坚持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一家上路、联合执法,避免多支执法队伍分别上路、轮番检查和重复处罚问题的出现。

2016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
交通督察 第九篇

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

发包人(全称):

为明确 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能安全顺利进行,我公司向贵集团承诺:

我公司对工程责任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及可能出现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我公司将积极组织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培训、通过板报、墙报、张贴标语等形 式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交通安全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我公司的 车辆设备司驾人员及交通安全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积极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责任人,项目经 理或建造师为第一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建立交通安全岗位责任 制,并在施工区、生活区及办公区安设交通导向及限速标志,确保施工区、生活 区及办公区的交通安全。

我公司将在生产区、生活区及办公区设专职交通安全员,全面负责该区域的 交通引导、疏解及交通安全。

我公司保证杜绝违法行车、不文明驾驶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所 属车辆及司驾人员文明行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与本单位驾驶员签订安全行 车责任状。

我公司接受贵集团按照国家、辽宁省和本溪市有关规定对我公司交通安全的 监督和检查,贵司有权对我公司在施工期间所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及屡次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坚决予以清除施工现场。

我公司将于分包商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并承担分包商的交通安全连带责任。 本保证书作为《 合同》的附件,经我公司代表签并 盖公章后,于签字日期当天生效。

保证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保证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消除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全面提升师生交通安全意识,我代表本单位,郑重向镇中心学校做出如下保证:

一、建立、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内容,明确学校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建立并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向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汇报,配合公安、交通、安检等部门做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合辖区巡警中队认真做好辖区内接送车辆的使用管理、打击整治、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一)有计划地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内容,列入学期教育计划,开辟交通安全教育园地,充分利用主题班会、专题知识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 辅导员的作用,定期邀请交管部门专业人员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将学校的交通安全组织、职责及责任民-警的情况悬挂于显著位置。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通过校信通、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告家长书等方式,动员学生向广大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广大家长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租用非法车辆接送学生幼儿,自觉抵制非法校车,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延伸到家庭、社会。同时,加强学生对交通违法行为危害认识的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车、超速车和无牌无证的机动三轮车,教育学生出校门后不要有骑自行车带入、在公路上追逐打闹、横穿马路等不良交通行为。

三、加强对接送车辆安全管理。

校车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整队、规范校车,促进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加大对违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一)认真做好校车使用许可、校车运营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督促、监督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突发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学生、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帐,完善下车管理制定,健全校车安全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二)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未取得学生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学生,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校车。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对接送学生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约的,坚决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三)对辖区校车进行摸底排查,逐一登记,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督促学校幼儿园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

四、加强集体活动交通安全管理。学校不擅自组织师生在道路上开展活动。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坚持“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且必须逐级上报并经教科局审批同意。外出活动的用车由具有客运资质的正规客运公司提供,驾驶员符合规定要求。乘车严格按车辆座位核定数乘坐,严禁超载。学校与出车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并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备案,落实有关措施,出行前必须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确保师生安全。

五、加强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12周岁以下及不具备独立骑车努力的中小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中小学生不骑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上下学。教育学生文明骑车,不并排骑车、不骑车打闹、不骑车带人。上学、放学期间,学校周边路口上派出教师把守,引导行人车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农村中小学生上学、放学实行路队制,在路上排成一队靠右边行走,派出教师分片负责,指定路队长负责安全工作。

六、加强校园进出车辆的管理。学校在校内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设施,引导行人和车辆,警示学生注意交通安全。学生活动频繁的场所、地段、时间段禁行机动车。社会车辆未经同意不准进入校园,因基建工程等原因需要进入校园的事先采取防护措施。有关车辆经学校同意后,进出校园时减速慢行(校门口醒目处要设置减速提示标志或装置),并避开学生上学、放学高峰和课外活动时间。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口时推车步行,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校舍、场地等不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停车。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学校(幼儿园),一律禁止机动车驶入和停放。

七、学校主动向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反映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的交通整治和交通秩序管理。

八、本保证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下一年度递交之日起废止。如第一责任人变动,本保证书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九、本保证书一式两份,镇中心学校和镇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学校各存一份。

十、如不能实现上述责任目标,按照县教科局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公章):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年 月 日

中小学班主任交通安全保证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我特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为学生树立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形象。

2.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每周利用晨夕会,班会等时间,进行1-2次交通安全方面专项教育或专项检查总结,并要采用教学挂图,黑板报等形式坚持经常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教育学生文明行路,主动防范交通安全事故,自觉拒绝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及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和超载的车辆。

3.利用家长会等有利时机,搞好对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请家长配合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路队值班制度,在学生放学时坚持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引导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5.做好学生与班级的交通安全保证书签定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家长与学校的交通安全保证书签定工作。

6.及时发现,掌握学生在交通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努力进行整改.做好车辆的摸底排查工作,发动学生及学生家长向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领导进行监督。

莱西市___________小学(章)

班主任(签字):

校 长(签字):

2016年9月

瀑里小学教师安全责任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郊区教育局关于教师实行“一岗双责”的规定,我作为河下学校的一名教师,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有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要求,积极落实校园安全主体责任制,对岗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深入做好岗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积极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把安全工作纳入班级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班级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学生执行,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深入开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班会、开设安全教育课、板报宣传、演讲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饮食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教育、预防传染病教育和社会治安教育等,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知识。

三、加强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学生在校期间各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认做好晨午检工作、课堂课间及课外活动的安全监督,加强上放学时段对学生的指挥疏导,保证学生安全上放学。按照学校规定切实做好路队放学,并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安全放学。

四、认真执行班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班级、专业教室的所有设备管理,随时做好对班级所有部位及学生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课堂教学有机渗透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教学活动,指导学生正确操作和使用教学仪器、器材设备。

六、学校、班级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亲自参加,认真组织,并做到事先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

七、制定班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学生认真参加应急疏散、紧急救护等演练活动,能够果断正确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八、班级发生严重或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向学校报告,不迟报,谎报,漏报。

九、严格按照学校值班要求做好排查、护校、记录、汇报等工作,按时记录《安全日志》和及时下传,并认真负好责任,发生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向校长汇报。

十、严格遵照执行《瀑里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瀑里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瀑里小学路队放学安全工作制度》、、《瀑里学校安全责任分解表》《瀑里小学创建“平安校园”安全工作制度》、《瀑里小学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瀑里小学关于小学生校园人身安全工作的补充规定》等安全制度和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2016##年9##月1##日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指示精神,做好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五进”(进农村、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消除学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镇中心小学及各学校、幼儿园“一把手”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行政为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1、交通安全是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镇中心小学和各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成立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学校、幼儿园均须有专人负责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镇中心小学要与所辖各学校、幼儿园签订责任书。各学校、幼儿园要与学生和家长分别签订责任明确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2、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贯彻“防患于未然,责任重于泰山”的方针,各学校、幼儿园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规范交通行为,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日程,认真制定本单位年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3、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会同交-警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通过校(班)会、墙报、板报、学习园地、校园广播、校园网、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广泛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在校学生(幼儿)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确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课堂。

4、学校、幼儿园要把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学期教育计划,学校要对每个班级落实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要有不少于4课时的交通安全法规和常识教育,使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

5、学校、幼儿园要主动向公安、交通等部门反映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情况,督促落实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学校、幼儿园接送车辆须持有县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客运证及公安、教育部门发放的校车专用标志,凡是没有参加或者没有通过安全检测的车辆,不得承担接送学生的任务。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的维修和安检制度,不得利用安全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低速载货汽车(含小四轮货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数的原则,负责接送学生或幼儿。校车驾驶员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7、学校、幼儿园对校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要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台帐。

8、组织用车接送时,必须使用经交-警大队检测后确认的校车,要按规定人数乘坐,严禁超载。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春(秋)游或其它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和备案,其用车必须是专业客运公司车辆。

9、要坚持教师护送制度。放学时,学校要认真组织学生回家,在横跨马路或经复杂路段时要有教师组织,并积极协助交-警部门维持好交通秩序。

10、如师生发生交通事故,学校、幼儿园要及时报警和报县教育局,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看管好肇事者和财物。

三、责任追究

违反上述责任内容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工作责任,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四、本责任书所规定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 五、本责任书一式2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佛冈县石角镇中心小学(章)学校(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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