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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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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第一篇

原告梁某芳与被告区某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7839-1-1.html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长民初字第532号

原告梁某芳,女,195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xx路xxx号xxx房。

委托代理人黄某登,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某铭,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x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良,梧州市卫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207号。

代表人谢某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超,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余某丽,公司员工。

原告梁某芳与被告区某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登、被告区某铭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良、被告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某超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10月7日,被告区某铭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3年4月16日,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芳诉称,2011年2月8日16时25分,被告区某铭驾驶桂D19C99号二轮摩托车沿西堤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西堤三路灏景尚都对开路段时,追尾碰撞由原告驾驶的桂DAF032号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已就2011年10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事故相关损失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判决,但之后的误工费、复查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需实际发生后确定。伤残鉴定时机届至后,原告依法进行了伤残鉴定,事故伤残鉴定结论为八级。2011年10月31日后确定的事故损失有:1.复查费216.60元;

2.误工费20251.40元;3.交通费120元;4.伤残赔偿金113124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6.鉴定费800元;7.鉴定人员差旅费400元,合计174912元。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

告区某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得到法院判决确认,因此,区某铭应对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已赔偿原告88516.83元,交强险限额尚余的31483.17元仍应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区某铭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74912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31483.1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请求赔偿金额变更为177549元。

被告区某铭辩称,一、原告梁某芳主张的赔偿理由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告先后到三所医院住院治疗,其在转院治疗之前,应与有义务承担费用的被告进行协商,但其转院治疗并未告知被告,这不合理;原告在没有征得原住院医院的同意的前提下,私自转院治疗,且是在梧州市中医院治疗效果较好的情况下转院,有意增加了医疗费用,扩大了被告的经济负担,也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此行为为不合法。以上事实,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梧民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证。即使造成了原告伤残的结果,这也是因原告擅自转院造成的,其法律后果也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二、对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作出的法医学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定。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原告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原告受伤经康复治疗后,伤势可能有所好转,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原告重新拍片,根据伤情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原告没有提供的X片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否为针对原告伤情所拍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据此认定原告伤情无依据。

三、被告对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非原告与被告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亦非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告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认为,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2012)桂公明司鉴法检字第2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资料不全面,鉴定结论明显存在错误,被告对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为公正审理本案,查明事实,被告向法院申请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拒绝配合做司法鉴定,导致无法作出鉴定结论。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原告在此案已经通过(2012)长民初字第472号案和(2012)梧民一终字第66号案对其损失未保留追偿权,且原告所追偿的赔款已过诉讼时效,由于同一事由再到法院起诉应不再受理,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肇事的桂D19C9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12年1月27日二十四时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八条,“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包括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的规定。(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三、根据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示,桂D19C99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四、在(2012)梧民一终字第66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88516.83元给原告(包括误工费19504元、住宿费220元、交通费1800元、护理费10629元、营养费3340元、伙食补助费6680元、医药费46343元、定损金额700元)。被告已赔付,同时将被告区某铭所垫付的12900元支付到其账户,合计已赔付102116.83元。

五、被告对原告梁某芳诉请的各项赔偿提出异议:1.复查费。被告认为,该费用属于医疗费用限额内,保险公司赔偿已经超过10000元限额,此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误工费。被告认为误工费应按医嘱和住院时间计算,同时误工收入应按(2012)梧民一终字第66号案的计算方案计算。3.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明该项损失,所提供的凭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相吻合,请法院予以质证。4.精神抚慰金。原告并未因此次事故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精神抚慰金过高。5.鉴定费、鉴定人员差旅费。鉴定费用为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公司并非事故直接侵权致害人,也未对本案做出任何拒赔答复,对本案诉讼的产生并无过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8日16时25分,被告区某铭驾驶桂D19C99号二轮摩托车沿西堤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西堤三路灏景尚都对开路段时,追尾碰撞由原告驾驶的桂DAF032号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勘查后,作出梧公交长认字【2011】第04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区某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2011年9月13日,原告就本案交通事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二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88516.83元(截止至2011年10月31日前发生)。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按判决金额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88516.83元,并向被告区某铭支付了其垫付的医疗费12900元。两项合计,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赔偿款101416.83元。

2012年6月18日,原告伤情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2012)桂公明司鉴法检字第2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梁某芳左上肢丧失功能50%以上属于八级伤残。原告遂于2012年8月2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就2011年11月1日后发生的事故损失向被告请求赔偿。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区某铭不同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2012)桂公明司鉴法检字第2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4月16日,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正诚司鉴【2013】临鉴字第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原告因鉴定支付了检查费216.60元、鉴定费1650元、交通费578元。

【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2012)梧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2012)桂公明司鉴法检字第2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正诚司鉴【2013】临鉴字第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门诊收据、鉴定费收据、住宿费发票、车票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区某铭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车距,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因此认定被告区某铭负事故全部责任,责任划分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自2011年11月1日起算):1.检查费1120.60元,有医院门诊收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20251.40元,原告诉请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交通费酌情支持578元;4.伤残赔偿金113124元,按2012年广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854元,八级伤残计算;5.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9000元;6.鉴定费1650元,有鉴定费收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7.住宿费、伙食费345元,该费用是原告到桂林做鉴定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146069元。原告诉请的鉴定人员差旅费400元,由于没有鉴定单位的正式发票,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区某铭所驾驶的桂D19C99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合计120000元。因被告保险公司已在第一次诉讼中赔偿了原告和被告区某铭101416.8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尚余18583.17元。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8583.17元。扣减保险公司应赔付的18583.17元,余下127485.83元应由被告区某铭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某芳18583.17元;

二、被告区某铭赔偿原告梁某芳127485.83元;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3145元,由原告梁某芳负担342元,被告区某铭负担280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韦勇

二Ο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白贤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第二篇

原告王某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陈某华、伍某

艺、陈某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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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王某甜,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西环路上段17号4幢6单元601房。

委托代理人王某昌,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和平路44号。

代表人蓝某诚,公司经理。【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委托代理人廖腾飞,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华,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封开县罗董镇五星村委会广源村44号。

被告伍某艺,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封开县罗董镇思寮村委会大岸村4号。

被告陈某宇,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富民二路东山里37号。

原告王某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陈某华、伍某艺、陈某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伍超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甜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昌,被告陈某华、伍某艺、陈某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甜诉称,2012年10月2日3时00分,被告陈某华驾驶车主为被告伍某艺的粤HV2839轻型普通货车沿梧州市西堤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山水华庭对开地段变更车道时,与在右边同向行驶、由被告陈某宇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座搭乘原告王某甜)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甜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华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宇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甜无事故责任。

事故后原告被送往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时间从2012年10月2日至2012年12月6日,共66天,用去医药费9087.70元(此笔医药费已由被告陈某华支付,不列入本次诉讼请求);住院期间需设24小时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全休1个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2012年12月28日,原告因胸7、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再次到梧州市中医医院治疗,时间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1日,用去医药费3153.10元,出院时医嘱建议原告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定时门诊复查。2013年3月8日,原告伤情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8级,原告伤后误工天数150天、营养60日,护理100天。

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损失为:医药费人民币3264.77元、误工费1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2293元、残疾赔偿金113124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181681.77元。

被告陈某华所驾驶的粤HV2839轻型普通货车已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金额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上述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各自分担。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被告事故损失120464.77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0万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61217元中的70%即42851.90元;3.被告陈某宇赔偿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61217元中的30%即18365.10元,被告陈某华、伍某艺对被告陈某宇应承担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由侵权人按责任承担。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该险种属于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若原告要求在本案一并主张,须提供肇事驾驶员陈某华的驾驶证和肇事车辆粤HV2839轻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以证明陈某华的驾驶资格及粤HV2839轻型普通货车已按规定进行了年检,且年检合格。对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认为:1.医疗费可依据证据进行合理赔偿;2.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计99天,每天40元,共3960元;3.营养费要求过高,应在600元内较为合理;4.护理费主张过高,原告未能举证需两人护理,且护理人员收入证明证据不足,护理费应按40元/天计算,按100天计,共4000元;5.误工费,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按2700元/月计算证据不足,同意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54元计算,误工天数150天;6.伤残赔偿金认可113124元;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需要,可支持3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8000元左右较为合理,且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商业责任免除项目;9.保险公司非侵权人,不承担本案鉴定费用和诉讼费。

被告陈某华辩称,对于原告诉求的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

定,并有证据证明的损失,被告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被告同意可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的医药费、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证据进行赔偿;对原告诉请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不予赔偿;原告自2012年10月2日至2012年12月6日共住院66天,用去医药费9087.70元,门诊费用2707元,合计11795.70元,此项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被告要求原告予以返还;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未通知被告。

被告伍某艺辩称,对于原告诉求的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并有证据证明的损失,被告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请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不予赔偿。

被告陈某宇辩称,被告亦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原告的损失应由陈某华、伍某艺、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3时00分,被告陈某华驾驶车主为被告伍某艺的粤HV2839轻型普通货车沿梧州市西堤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山水华庭对开地段变更车道时,与在其右边同向行驶、由被告陈某宇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座搭乘原告王某甜)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甜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作出梧公交长认字【2012】第M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华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宇驾驶非机动车后座坐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甜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后原告被送往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抢救治疗,自2012年10月2日始至2012年12月6日止,共住院66天,住院期间需设24小时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1805.30元,被告陈某华已垫付该项费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1日,原告再次到梧州市中医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3153.10元,门诊费111.67元,合计3264.77元。出院时医嘱建议原告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定时门诊复查。

2013年3月8日,原告伤情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广西盛邦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王某甜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甜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原告王某甜伤后误工150日、营养60日,护理100日。原告因鉴定支出鉴定费2300元。

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华所驾驶的粤HV2839轻型普通货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15日零时起至2013年2月14日24时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200000元,不计免赔率。

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华具有驾驶资格,粤HV2839轻型普通货车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且年检合格。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甜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险单、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病人汇总费用清单、陪护证明,梧州市中医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门诊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陈某华提供的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门诊收据、住院收据、被告陈某华的驾驶证、肇事车辆粤HV2839轻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华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陈某宇驾驶非机动车后座坐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因此认定被告陈某华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宇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甜不负事故责任。责任划分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纳。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15070.07元(包含已由被告陈某华垫付的11805.30元),有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和梧州市中医医院的入院记录、门诊收据、住院病人汇总费用清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12657.12元,按上一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年平均工资30799元计算,误工天数计15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40元/天,按住院天数100天计;4.营养费1200元,按照原告的伤情及鉴定结果酌情支持;5.护理费7041.92元,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5703元,护理天数按鉴定结果100天计;6.残疾赔偿金113124元,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54元计算;7.交通费,酌情支持6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9000元。以上合计162693.11元。

被告陈某华所驾驶的粤HV2839轻型普通货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因此,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以上合计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余下的事故损失42693.11元,因被告伍某艺已为粤HV2839轻型普通货车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根据被告陈某华与被告陈某宇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70%,即29885.18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49885.18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的149885.18元,尚余12807.93元。因原告明知非机动车后座不能坐人而搭乘被告陈某宇的电动自行车,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陈某宇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余下的事故损失12807.93元,应由被告陈某宇赔偿60%,即7684.76元;原告王某甜自行负担40%,即5123.17元。被告伍某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华垫付的医疗费11805.30元,其请求原告返还11794.70元,原告对此亦无异议,被告陈某华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49885.18元;

二、被告陈某宇赔偿原告王某甜事故损失7684.76元;

三、原告王某甜退回被告陈某华垫付的医疗费11794.70元。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4190元,由被告陈某华负担2933元,被告陈某宇负担754.20元,原告王某甜负担502.8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伍超婵

二Ο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贤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原告钟某强与被告袁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第三篇

原告钟某强与被告袁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7849-1-1.html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钟某强,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沙头镇xx村xxx组xx号。

被告袁某明,男,198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狮寨镇xx村xx组xx号。

原告钟某强与被告袁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伍超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强诉称,2012年12月25日20时30分,原告钟某强驾驶桂D66166轻型厢式货车从桂林往梧州方向的高速公路正常行驶,被告袁某明驾驶南骏牌无号牌货车装载木材由桂林往梧州方向行驶时左后轮脱落车辆侧翻,车上所载木材大量散落路面,完全占据两条通行车道及部分紧急通行车道,导致尾随其后的原告车辆与路面木材发生碰撞翻侧,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月7日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队作出梧公交高二认字【2013】第L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袁某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

原告因此交通事故损失车辆修理费6683元、评估费540元、事故拯救费2440元、停车费720元、车辆停运费2750元,合计损失13133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被告拒不赔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袁某明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评估费、事故拯救费、停车费、车辆停运费等各项损失131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袁某明承担。

被告袁某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20时30分,被告袁某明驾驶南骏牌无号牌货车装载木材由桂林往梧州方向行驶至G65线梧州连线0KM 300M处时,左后轮脱落致使车辆翻侧,车上所载木材大量散落路面,完全占据两条通行车道及部分紧急通行车道,尾随其后的由原告钟某强驾驶的桂D66166轻型厢式货车与路面木材发生碰撞翻侧,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队处理,作出梧公交高二认字【2013】第L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袁某明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袁某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钟某强不负此事故责任。

原告的事故损失经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桂评值道字【2013】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结论书,评估认定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车物损失为668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桂评值道字【2013】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结论书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告袁某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袁某明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队因此认定被告袁某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钟某强不负事故责任,责任划分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纳。

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车辆修理费6683元,有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桂评值道字【2013】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结论书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评估费540元,有评估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3、事故拯救费2440元;4、停车费720元;5、车辆停运费2750元,按上一年度运输业平均年收入40297元计算,原告诉请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13133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明赔偿原告钟某强车辆修理费、评估费、事故拯救费、停车费、车辆停运费等各项损失共13133元。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袁某明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伍超婵

二Ο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白贤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第四篇

原告黄某昌、韦某兰与被告廖某雄、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7848-1-1.html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黄某昌,男,瑶族,1952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昭平县xx乡xx村xxx号。

原告韦某兰,女,汉族,1952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某,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雄,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在广西钟山监狱服刑。

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荷花塘10-101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君。

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德镇和平路53号。

原告黄某昌、韦某兰与被告廖某雄、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广宁独任审理,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昌、韦某兰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及被告廖某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昌、韦某兰诉称,2012年12月26日14时许,廖某雄驾驶悬挂“桂D12066”假牌(经核实该车号牌为皖P64700,该车是另一被告所有)的低速自卸货车(装载杂木)沿兴梧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红岭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红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黄某昭驾驶的桂J5G86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昭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廖某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悬挂假牌、超载、逾期检审、无保险及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本次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廖某雄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黄某昭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为此,原告造成损失有医疗费8756元,误工费1048元,交通费350元,丧葬费17076元,死亡赔偿金104620元,抚养费42110元,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0元,住宿费876元,合计194836元,由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部分两被告连带承担80%。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家庭成员证明一份;3、交通事故认定书;4、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病人汇总费用清单;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6、鉴定结论通知书;7、交通发票;8、住宿发票;9、餐票;10、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11、询问笔录。

被告廖某雄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另外称黄某昭的医药费全部都是由被告出的。

被告廖某雄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

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在答辩及举证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被告廖某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综合举证及庭审质证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被告廖某雄驾驶悬挂“桂D12066”假牌(经核实该车号牌为皖P64700)的自卸低速货车沿兴梧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红岭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红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黄某昭驾驶的桂J5G86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昭受伤后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作出梧公交长认字[2013]第L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廖某雄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昭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救治黄某昭支出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被告廖某雄已向原告支付丧葬费17000元。两原告共生育了包括黄某昭在内的五个子女。黄某昭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贺州市昭平县仙回乡茶山村。

另查明,皖P64700自卸低速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下设的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该办事处没有法人资格。该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管理者为被告廖某雄,其将货车挂靠在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被告廖某雄或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均没有为该货车购买交强险。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昭因交通事故死亡,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8756元,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270元、住宿费546元(110元/日×3日 216),丧葬费17076元(2846元/月×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32846元(4211元/年×20年×1/5 4211元/年×19年×1/5),死亡赔偿金104620元(5231元/年×20年)。黄某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两原告因此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其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各项损失扣除被告廖某雄已支付的丧葬费17000后共计16711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1048元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医疗费8756元的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上述经济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应由未依法投保机

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和侵权人廖某雄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18756元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48358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由有过错的机动车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根据本案情况,应由被告黄某昭承担20%责任,皖P64700货车的挂靠人廖某雄、被挂靠人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连带承担80%责任,即38686元。因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赔偿义务应由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承担。综上,被告廖某雄、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共计157442元。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某雄、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应向原告黄某昌、韦某兰连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失共157442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昌、韦某兰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由原告黄某昌、韦某兰负担403元,被告廖某雄、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负担1695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广宁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巧莲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第五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情

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3月11日13时25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一艘“石咀客渡035”号渡船违规严重超载(核载30人,实载50人),从桂平市城区四清渡口沿浔江下行驶往桂平市南木镇,当渡船行至白沙洲尾水域时,与一艘由梧州市藤县沿浔江上行驶往桂平的桂平市锐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锐丰329”号货船(核载1998吨,实载1900吨)发生碰撞并翻沉,造成渡船上14人死亡、6人失踪。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3月13日12时25分,四川省阿坝州四川九寨运业公司一辆号牌为川U20777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5人,实载21人),从成都市驶往阿坝州马尔康县,当车辆行驶至马尔康县境内国道317线295公里连续转弯下坡路段时,失控冲上道路外侧土丘防护带并坠入防护带外的山沟,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驾驶制动、转向性能不良的车辆,在连续转弯下坡路段超速行驶。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事故不仅暴露出客船超载、客车超速等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车辆船舶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充分认识交通安全尤其是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把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安全生产考核和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推动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紧紧抓住当前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仍然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工作重点,精心谋划,细化措施,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要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影响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的长远性、根本性、基础性和源头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

投入、创新体制机制、增进部门联动,努力营造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渡口渡船专项整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和国家海事局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加强对渡口渡船的整治验收和安全管理。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对检查和执法中发现客渡船舶存在超载、装载不当导致影响航行安全,未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或渡工,船舶航行、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明显不符合要求,遇有洪水、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冒险航行,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客渡船舶不适航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船舶,依法该停运的坚决停运,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渡口,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三、严格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要求,结合即将在全国范围开展的“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进一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不进站经营和带病车上路等情况的发生。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经营资质。

四、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提升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要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参照国家标准,对现有道路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重点针对连续下坡、长大隧道、隧道群、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面积水暗冰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全面梳理路面风险点段。要逐步完善路面风险点段的警示标志、

路面标线、中央隔离设施、防护栏和防撞墙建设,最大限度消除路面安全隐患,提高道路安全防护水平。要建立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和督促整改,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提升效果。

五、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通过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教育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切实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6年工商局个人工作总结
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第六篇

范文一:工商局财务年终总结

2016年在分局党委的领导下,财务股全体同道牢牢围绕省局、市局工商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局xx年工作“以增进经济发展为中心,展开五项执法行动,推动五项改革,加大五大建设”这一整体要求,一如既往地贯彻和落实《会计法》、工商法律法规。本着“以收定支,量进为出,保证重点,统筹一般”的原则,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加强财务管理,理顺财务关系,强化监视意识,进步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财务核算和监视职能。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加强理论与业务学习,努力进步财会职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认真弄好“廉洁执法,永葆先进”主题实践活动,努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分局党委的同一部署和要求,财务股党支部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学习了xx的讲话、社会主义荣辱观、温总理对工商工作的重要批示、《党章》、《公务员法》、六项禁令等,并按要求认真作了笔记,写出心得体会。通过“廉洁执法,永葆先进”主题实践活动,财务股全体党员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团结的气氛进一步浓厚,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同时加强了基层党组织建设,于今年8月发展了2名入党积极份子。

2、加强财务职员业务培训,进步财务职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为拓宽知识面,不断进步会计职员的业务能力,3月份财务股全体同道参加了市局财务科组织的会计电算化培训,10月份全局财务职员参加了红花岗区财政局组织的财务职员继续教育。

二、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罚没款收缴严格执行“罚缴分离”。

1、我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依照黔工商财(1999)24号文件规定,每个月所收行政性经费都于次月8日前上缴到市局,同时将上级局拨进经费拨款到位。所有收费全部纳进财务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支出纳进预算管理。工商所职员工作业绩、收进不答应与收费、罚没款数额挂钩。工商所经费开支严格实行报账制,依照年初预算,严格执行会签报销程序,凭单据、发票经局财务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报销,报销后的单据由局财务股同一保管。

2、罚没款严格按规定实行处罚与收缴分离,简易程序案件由办案职员开具定额罚款收据给当事人,并当场收取现金交内勤于当天存进农行罚没款专户;一般程序案件本应由办案职员在下达处罚决定后,开具《处罚缴款通知书》给当事人到指定的农行代收代缴网点缴款,并由银行开具《代收罚没款收据》给当事人,但由于一是担心当事人不往缴款,罚没款流失,二是现在农行代收代缴网点不愿意代收、开票,票据易丢失。基于以上缘由,工商所在办理一般案件时对当事人暂扣部份资金(上缴局财务),在下达处罚决定后将其暂扣款转进罚没款专户。再由当地代收代缴机构将罚款直接划进农业银行贵阳市中北支行的“工商罚款收缴专户”,由贵阳市中北支行按规定时间同一进库。

3、严格按国家规定收费、罚款。严格依照物价部分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取行政性收费,在《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应用“阳光收费”平台,实行定额征收,并按规定的渠道及时、足额上缴上级局,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4、严格依照物价部分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实行一点一证。不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进步收费标准。

5、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的收费项目,一概不准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在登记注册、年度检验、评比检查中果断杜尽了代其他部分、社团、企业、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用度。

三、积极争取地方经费,保障系统经费供给。

积极张罗与运作资金,努力确保全局工作正常运转。由于今年市局对分局实行定额拨款后,比之前年度经费供给量有所减少,我们的执法办案围绕打击传销、治理贸易贿赂、创卫工作等进行。财务状态本身就很困难,这些工作需要投进大量资金,局党委化压力为动力,积极向地方政府申请资金,今年向政府申请到16万元经费,减缓了资金缺口的压力。

四、做好经费分配工作,保障全局工商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

1、全局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下属各部分均不设支出账户,支出执行报账制,收费、罚款数额的多少与工作业绩、个人收进不挂钩,不存在下达收费、罚款指标,未将收费、罚款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根据。年初做好年度总预算,重点保证职员工资及执法办案经费,工商所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开支严格实行报账制,依照年初预算,严格执行会签报销程序,凭单据、发票经局财务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报销,报销后的单据由局财务股同一保管。单位重大开支及专项开支报局党组审批进行分配。

五、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管理及财务基础工作,加强审计监视。

1、加强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重申了票证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市局下发的接待制度。全面、真实、及时的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为领导决策等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今年5月份,全局干部调剂,财务股职员减少,财务股内部进行了岗位轮换,在减员不减量(工作量)的情况下,将原来手工做的公积金账和医保金账全部纳进电算化,通过全体财务职员的共同努力,我们顺利的完成了年度会计核算目标,每个月按时、正确、完全地提供了财务核算资料并报送到相干部分和职员手中,为领导的决策和有关部分的监视、管理提供了大量真实、完全、及时、有用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每个月我们按时向市工商局财务科上报工商系统财务报表及编报说明,通过各种数据的说明及分析,能够反映我局每个月、每季度的收支与上一年同期比的增减,从中可以看出工商管理工作上的成绩和不足的地方,为监管工作找到突破口。

今年1-11月份我局完成工商管理各种行政性收费***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86%。其中“两费”收缴***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7%,规费收缴***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7、70%。罚没款进库****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截至今年11月底,我局已完成各项经费拨款***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58%。其他收进**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7、53%。

今年1-11月份,我局已完成各项开支***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54%,其中职员经费***万元(含工资、补贴、离退休职员工资和补贴、临工工资及抚恤费等),比上年同期增长9、3%。

公用支出***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2、2%。其中交通费**万元(含车辆维修、油料、养路费、保险费、停车费、过路费),比上年同期减少48、91%,修善费**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04、44%;接待费***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21%。

2、认真落实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会计出纳分设、银行印鉴分管和按月监视核对的原则。财务工作坚持规范化,制度化,账务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基础规范要求。财务股坚持从细微处进手,按国家财务规定对每笔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完全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控制现金的支出,对超过现金限额的支出按国家相干规定严格进行控制,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定期与银行核对,确保本局资金的安全、完全。

3、以审计法规和财经法规为根据,增强依法理财意识,维护财经纪律,增进工商系统的廉政建设。

xx年年4月份,基层工商所6位负责人工作变动,财务股和监察室对负责人的变动进行了离职审计,进一步的增进了廉政建设。

六、严格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票证的管理使用。

票证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我局严格依照省、市局的要求,同一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各种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证,局财务股设票证会计和票证出纳岗位进行票证管理,做好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填制、结报、记帐、制表、缴销、回类装订、保存等工作,并对使用票证的部分的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视。每个月按时、正确向市局报送票证报表。要求各部分使用的各种专用票证不能混用,必须规范填写票据,每个月按时向局财务解缴。在保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基层单位的票证库存量。每季度进行一次票证检查,做到账账符合、账实符合、账表符合,钱票两清。年终结票,做到有票见票,无票缴钱。

七、加强资产管理。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认真弄好资产清查,进一步摸清家底。结合我局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全,进步资产使用效力,xx年年11月,财务股起草制定了《***工商分局xx年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全局展开资产清查工作。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公道配置资源,进步资源使用效益打下良好的基础。清算资产工作预计到11年4月结束。

八、改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系统的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努力改善基层工商所的办公条件,今年,**工商所办公楼在经过市局批准审批落后行了装修,进一步的改善了老城工商所的办公条件。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对**所、**所、**所进行了维修。

九、认真完成好上级部分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按市局要求,xx年年1-10月按时、保质完成了以下工作:党政领导干部拖欠***的清算、在用车辆情况清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缴情况清算、财政供养职员信息报送、xx式工商制服的发放工作等。

十、明年工作打算

1、增强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控制分析,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进一步加强财务平常监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保证财务工作的真实、完全,维护全局整体利益。

2、进一步加强部分间的沟通、调和工作,推行机关、基层工商所财务管理明朗化。严格按部分职责做好本质工作,围绕全局工作重心,努力工作,给领导当好顾问。

3、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的清算及固定资产帐卡的的明细登记。

4、认真完成好上级部分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范文二:工商局个人年终总结

今年来,我在县工商局党组的领导和我所所长的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XX届X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会议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服务层次,做好履行组织、服务、自律、协调职能,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县局和工商所的工作部署,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较好地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觉加强学习,理清工作思路,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为了进一步适应工作需要,在工作中,我能自觉加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构建***社会主义理论,根据所工作安排,我负责日常巡查、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在工作中,自己能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指导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不管工作多忙,自己都能按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业务培训纲要求,自觉学习,研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指导各县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摆正位置,当好助手和参谋,努力做自己分管的工作

作为一名普通干部,我能完全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工作思路等都能主动向组长、所长汇报和请示,根据所长的安排,我能分清工作轻重缓急,抓好重点,紧紧依靠干部职工。具体抓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抓好日常巡查工作,在工作中,我能深入调查了解,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个体户清理出市场,并多次开展商标广告规范专项活动。引导经营户逐步提高商标广告的认知程度。

二认真抓好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食品安全工作逐步成为工商系统工作中的重点,为了提高了市场监管能力。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我与组长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经营户等重要商品市场的监管,建立了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积极开展对过期食品、无照经营、一单通等的专项整治,开展了多次市场整治,进一步强化了辖区内对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在执法过程中能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章行为。截止到10月,我巡查组共查办各类案件21起,罚没款1、13万元。

三、能自觉维公务员的威信,增强同事团结。在工作中坚持***集中制,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不争名,不争利。为人正直、工作作风扎实,不弄虚作假。

四、廉政建设能做到警钟长鸣。自觉执行两个六项禁令,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没有以权谋私行为。自己虽然是不是党员,但是时刻按照一个***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生活俭朴,没有给单位、组织添麻烦。

一年来,虽然自己在工作、学习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和领导的要求仍有很大的距离,仍存在着一些缺点,如工作方法不到位,工作方法创新不够,有时对学习抓得不紧,今后我要加以克服,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成长,成为一各合格的工商干部。

范文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市工商局党组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主线,贯穿于全年工作。全局上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教育实践活动,纯洁了党性,增强了宗旨意识,汇聚了奋发有为、蓬勃向上的正能量。以县委、县政府开展的“四比四看”活动为抓手,不断加强“连心、强基、模范”三大工程建设,准确把握体制、机构改革这一过渡时期的特点,加强引导教育,维护队伍稳定,认真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2016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紧扣主题,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局不断加强学习教育、深化思想认识,通过自查自纠、召开座谈会、企业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对工商工作的意见建议,重点查摆“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收集到意见建议75条,经过梳理后归纳为24条,其中反映“四风”方面的问题15条。为了能够有针对性地、有效地对各项意见建议进行整改,我局进行了分类汇总,最终确定开展6项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7项制度规定,对其中8个有关“四风”方面的问题确定了具体期限进行整改,6个改进工商工作的意见建议纳入了日常管理进行长期整改。到目前为止,我局已全部完成了专项整治活动和制度建设计划,“四风”方面的8个具体问题也已全部办结,

(一)专项整治有条不紊,效果斐然

我局确定开展的6项专项整治活动分别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商窗口审批服务专项整治、整治搭车收费行为、文山会海专项治理和关于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的专项整治。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农村食品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南杂店为重点单位,校园内外、车站等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一是开展了对婴幼儿奶粉、辅助食品及乳制品市场的清查,对进货时未索要“一票通”凭证的,一律下架处理。二是督促、引导超市、商场等落实索证索票责任,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和现场制作行为。三是对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了检查,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摊点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三无”食品等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整治搭车收费行为针对在工商登记管理环节,采取暗示、刁难或设置障碍等方式搭车强制收费的现象,以及借工商登记管理之机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入个私协会的现象,查处了违规收费2人次,退还了搭车收取费用4000元,同时,规范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入会制度。

文山会海专项治理严格控制了会议规模和规格,精简发文数量,建立了**红盾工作群,将文件材料上传至群共享使干部职工能够及时落实工作安排,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或者疑问及时地进行沟通交流;切实提高了会议文件质量,对大会发言、文件字数、内部简报等都进行了具体要求,改进了文风会风。

规范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权限,全系统各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权限和职责范围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确保行政执法不出问题;强化法制队伍建设和执法责任追究制,继续落实《**县工商局兼职法制员工作制度》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窗口审批服务专项整治规范了工作流程,认真执行服务规范、改善窗口硬件设施,不断提升工商窗口的服务效能。积极宣传工商登记注册制度改革,设置绿色通道,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工商工作的最新动态,享受更为便捷的服务。同时,切实加强执法检查,预防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快捷、便民的登记环境。

公款吃喝、奢侈浪费专项整治认真开展了自查,尤其是认真自查了本单位的各项经费开支情况,全局领导干部和职工没有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和行为。县级领导或市局领导到我局调研,工作餐只安排在食堂,实行控制标准、限制陪人等用餐制度,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没有出现过度消费和奢侈浪费的现象;没有出现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报销接待费用的现象;没有出现职务消费过程中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报销应由个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现象;没有在高档酒店、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的现象。

(二)制度建设推陈出新,卓有成效

紧紧围绕中央八项规定,聚焦“四风”问题,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注重规范具体,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的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修改完善已有制度,合理构建新的制度,建立改进工作作风和推进工商职能的长效机制。目前已修订了《学习制度》、《工商窗口服务制度》、《工作人员劳动纪律制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新制定了《调研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督执行管理办法》。

二、强化责任,顾全大局,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发展

市场主体发展欣欣向荣。截止到2016年12月15日,我县内资企业总户数为2338户,同比(与上一度同期相比,下同)户数增长14、52%,本期登记320户,其中,私营企业总户数2074户,同比增长16、53%。2016年度我县内资企业总户数的增长率突破10%,创历史新高(2016年度我县内资企业总户数的增长率为5、93%,2016年为6、5%),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20163户,本期登记1852户,同比增长8、7%,注册资本155780万元,本期登记36004万元,同比增长30、1%。登记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09户,本期登记106户,同比增长20、9%,注册出资总额92927万元,本期登记18768万元,同比增长37、7%。上述数据充分反映出我县经济呈现出持续稳定的发展潜力。注册登记改革朝气蓬勃。全面执行国务院下发的《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制度方案》,简化企业住所证明,放开、允许企业“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坚决执行前置改后置登记项目,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按照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要求,我局对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了换照,目前共有505户企业和1520户个体工商户换取了营业执照。在企业登记改革元年,市场主体特别是内资企业发生显著变化:一是企业发展增长数突破10%,注册资本增长数高达30%;二是公司类型企业高速增长,总户数突破1000户大关,达1198户,同比净增长32、5%,公司注册资本456699万元,同比净增长53、8%。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改进服务、优化工作流程,采取有效举措,积极做好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工作:一是做“实”宣传引导,积极宣传《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使企业了解和掌握动产抵押的意义、作用和办理程序,让更多市场主体通过动产抵押实现融资,增强资金优势,做大做强。二是做“细”服务举措,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时,严格执行咨询受理“一口清、一口准”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于企业和群众的问题咨询,清楚准确地解答,力求使对方满意;对于登记资料不齐全的,坚持做到一次性告知缺少的资料及其他相关事项。三是做“新”登记模式,对于提交材料齐备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做到即来即办,当场办结,同时采取电话预约、提前沟通等方式,明确登记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避免企业多次往返。农民专业合作社生机盎然。为了向广大农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采取了以下服务措施:一是采取“一站式”服务,从咨询到受理到发照由首位接待人全程负责;二是实行“引导服务”,前来登记的申请人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农民同志甚至只会签自己的名字,窗口工作人员耐心细致提供服务,引导申请人办理各项手续;三是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深入讲解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多年来,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数量稳居全市第一,并且今年**县办理了萍乡市第一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为服务三农作出了积极贡献。商标品牌战略方兴未艾。加强了对商标的监督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元旦、春节、端午的节日市场监管工作中,强化了假冒伪劣食品、傍名牌商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了“4、26”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深入指导企业合理地使用注册商标,积极向企业宣传注册商标、争创著名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2016年以来,我局共检查市场经营商户1000余户,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件,罚没款45985元;指导6户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帮助3户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

消费维权工作硕果累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我局积极查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违章违法行为,今年共立案查处违反注册登记事项案件4起,罚没金额2、8万元。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良机,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采取集中宣传、上门宣传、悬挂横幅、张贴消费警示和温馨提示、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送法进校园、进集市、进商场、进企业、进社区活动。

实行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常态化,今年以来我局开展了元旦、春节市场整治与打假治劣行动,开展了两次校园内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婴幼儿奶粉及辅助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开展了对山寨食品的市场清查、315曝光食品的市场清查、“魔爽烟”类食品的专项清查、烤鱼片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含明胶食品市场清查,开展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百日严打专项行动、**洪涝灾害后的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严防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的专项整治和其他临时性专项整治。

在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工作中,注重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力度,加强了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萍工商字[2016]65号《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重点企业达标监管的通知》规定执行;在**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制定了《**县工商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制作了安全生产横幅标语和安全生产宣传板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八打八治”打非治违等各项专项整治行动。

三、立足职能,重拳监管,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加大力度,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了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县局已为各基层分局配足了快速检测试剂,对辖区内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的食品进行不定期快速检测,全年共进行了1011次检测,抽样检验9次,合格率达到100%。

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了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重点检查校园周边200米内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摊点,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三无”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的行为;继续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医疗、药品、食品等广告作为整治重点,从严查处内容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的食品药品虚假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紧抓整治,整顿市场秩序不放松

1、无照经营整治有成效。今年我局对查出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召开了认真的部署,制定了方案,落实了属地管理责任。开展了以校园周边环境和网吧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出动执法人员300多人次对辖区内的经营户进行了清查,检查发现无照经营户260余户,由无照变有照253户。查处无照经营案件6起,罚没金额1、8万元。

2、绿色通道帮扶送温暖。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困难弱势群体人员创业的“绿色通道”服务工作,到目前为止,共有261名下岗再就业人员及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等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已为23名弱势群体人员办理了营业执照,其中有大中专毕业生6人、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3人、失地农民3人、残疾人员11人,并按照优惠政策减免了各类费用。同时,今年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弱势群体人员就业约1200人,有效地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

3、打击非法传销不懈怠。认真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在人员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与**县委综治办、公安局对管辖区域的街道巷尾、自然村进行排查,未发现区域内有传销窝点存在,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做了大量工作。

4、农资市场监管出新招。为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我局集中力量,严把市场准入关,以种子、农药、复合肥为重点,加强打假力度,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农资市场的整顿中,采取“四边”、“三查”的工作方法,即边宣传、边发动、边清理整顿、边依法处理,一查主体资格,二查产品包装、含量、重量、产地,三查进货渠道是否按规定建立进销货台帐,并与各类农资经营户签订了责任状。我局在查办一起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农药案时依照程序移送农业部门处理,通过整治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5、广告专项整治常态化,实行基层分局走上街头、进入店堂的监管巡查制,每周巡查不少天一次、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每次巡查内容和任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解决。今年共监测广告650条次,共清理户外垃圾广告16处,收缴违法广告宣传单80余份,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上门实施行政指导25次,立案查处广告违法案件1件,罚没款0、4万元。

(三)依法行政,推进行政行为环境透明化

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做好对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法律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实行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并重,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全面推广行政指导工作。保障行政指导准确性,做到不违法指导、不越位指导。今年以来各单位行政指导工作开展全面,效果明显,切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了服务,开展书面及口头行政指导357次,其中行政建议19次,行政辅导40次,行政提醒269次,行政规劝6次,行政约见4次,行政示范2次,行政公示1次,其它16次。实施行政调解23件,挽回经济损失8、5万元。

截止目前,2016年共查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41件,其中食品案件11件、无照案件12件、商标侵权案件5件,其他案件13件,已结案31件,罚没款28、49万元。其中,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000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21500户次,收缴过期食品30余公斤,查扣侵权仿冒食品数量40公斤,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0件,罚没款3、16万元。

四、确立标杆,扬长避短,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教育培训丰富多样。在工商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在登记制度改革的开局之年,教育培训的作用不容忽视。举办了登记注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培训班1期,参加人数15人;县局消保局采取上门培训,以会代训的形式,结合对各基层分局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举办了6期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班,58位基层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7位同志分别参加了全国工商系统基层公务员广告监管业务网络培训、企业注册监管业务网络培训;3位同志分别参加了省局举办的业务统计报表培训班、执法风险防范培训班、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培训班;有5人参加了市局举办的绩效考核软件应用培训班,其中2位同志参加了市局举办的综治、信访工作培训班,另外3位同志分别了参加了县政府举办的女干部培训班、档案管理培训班、综治工作培训班。

以依法行政为宗旨,组织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执法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通过每月一法及消费者申诉受理、案卷交叉评查等活动,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技能。到目前为止,我局共有140人次通过了省局的每月一法在线考试,已组织4位执法人员参加了全县执法办案干部培训班和全县普法骨干培训班。

机制创新持之以恒。不断探索制度建设,一是实行“两会工作法”,即基层分局每日班前会、县局每周一例会,减掉了每月评查会,“两会”工作法完善以来,领导与干职工之间的联系加强了,机关干部的责任心、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也得到新的提升。二是严格考勤,实施“头像扫描”签到制度,同时加强日常督察,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党风廉政建设锲而不舍。充分发挥党组领导班子作用,切实推动我局廉政建设: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本局中心工作总体布局,召开了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与各分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二是深化了作风建设,一年来对机关及基层分局作风纪律检查52人次,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进行了12人次的明察暗访,下发督查通报2期,有7人次因考勤着装和行政不作为被扣个人收入。三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今年以来我局不断完善了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立了民声民心互动平台和12315消费投诉平台,共受理消费投诉纠纷27起,解决27起,调处率100%,特别是去年任氏大酒店食物中毒事件,造成近百名群众不同程度的伤害,我局组织人员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圆满化解了这一起群众集体纠纷。四是推进了源头治腐,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6-2016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县委《实施意见》,针对我局工作特点,在各基层分局设立了专职监察员,重点对执收、执法、办照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并进行了公示,确保源头不出问题。五是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首先是落实了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将所有行政审批权限列入清单在网上予以公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是切实开展党政监督严格执行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等制度。六是开展了廉政教育活动,不仅开展了廉政文化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县委县政府和市工商局举办的廉政文化活动,设立了廉政文化活动室,张贴了廉政文化的格言警句,营造了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还利用周例会、周末学习会和基层分局班前会,学习上级有关廉政教育方面文件并对有关违纪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并且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了各类廉政教育方面的培训,增强干部职工对廉政教育的理性认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廉洁奉公的自觉性。

2016年工作打算

2016年,我局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服务、监管和执法等各个方面创新理念,改进方法,提高水平,以崭新的面貌做好机构改革元年的各项工作。

一、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到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指导,结合地方特色和产业优势,做到“三个一”,即扶持一批、规范一批、限制一批。立足注册登记职能,认真研究完善制定扶持措施,积极主动提前介入重点产业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具有区域优势行业的企业、具有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和传统产品的企业、具有较大提升空间的优势品牌企业等。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服务业的互动、渗透和融合,做好企业登记服务工作。全面清理和规范企业登记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情况的综合分析,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提高企业登记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效果。二要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做优。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市场主体。三要完善服务措施,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扎实做好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等工作。

二、坚持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责,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到位

当前形势下,我们要加强市场的高效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要抓住监管重点。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消费维权、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管、合同监管等工作。二要改进监管方式,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依托现代网络技术,集市场准入、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消费维权等于一体,实现监管数据资源的网络化、监管系统的集成化,提升监管效能。三要创新监管制度,要建立健全科学化、精细化、多样化的监管制度,切实把突击性、专项性、事后性监管向日常规范监管、事前防范转变。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行政审批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指导制。

三、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组织保障,展现新时期工商新形象到位。

要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切实提升队伍的凝聚力、执行力、战斗力。特别是在体制下划、机构合并的初期,队伍稳定和思想统一是关键。一是全面提升队伍能力。要坚持干部教育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综合能力。二是着力加强班子建设。要切实加强工商机关的班子建设,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特别要不断提高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三是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努力做到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要通过运用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纠风、改革等手段和途径,加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范文四:工商局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根据所领导的安排我继续担任。片区综合监管组组长,并担任。街道的网格责任人,负责所合同、消协、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严格自律,时时做到端正态度、吃苦在先、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修养和业务能力,认真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等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市场监管,认真履行工商职能、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食品安全监管成效明显:一是加大对食品经营户履行法定义务的培训力度,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年我片区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90余份,上门讲解《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300余次,对食品经营户进行集中学习培训2次;二是强力推广"票证通"系统。截止2016年底我片区共开通票证通7户,对食品批发户实行全覆盖,同时督促食品零售户通过索取票证通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目前,片区食品经营户使用票证通票据率不断提高;三是加大查处违法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升,我片区2016年共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案件2起,查处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案件3起。农资市场监管扎实有力:一是扎实开展了红盾护农"保春耕、保夏种、保秋收"专项执法行动,加强种子留存备案;二是大力宣传《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先后发放宣传资料80余份;三是查处不履行农资进货查验义务的案件2起,查处农资虚假宣传案件1起,案值10000元,查处销售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认证标志的农资案件1起,案值15000元。

合同监管履职到位:抓好"合同七进"和合同帮农十项制度的落实,对2户涉农企业实施了合同帮扶,2016面共培育了市一级"守重"企业6户,县一级"守重"企业9户,涉农"守重星级户"2户。积极开展房地产企业商品房格式合同备案工作,目前辖区所有商品房格式合同均已报县局备案。

消保维权有力:充分发挥"12315"的品牌效应,做好消保维权工作。一年来,我处理了消费纠纷8起,接受咨询90余次,全年申诉登记率、申诉处理率、举报调查处理率均达100%,积极的维护了辖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执法办案严谨规范:案件办理全面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案件的类型不断增加,案件种类有食品案件、合同案件、虚假宣传案件、销售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认证标志的农资案件、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件、无证经营案件等,案件在县市评审中无不合格案件,其中合同案件在市局案件评审中获得了全市最高分。

宣传报道力度加大。加大对工商工作的宣传报道。我全年在市、县红盾网上发表宣传报道57篇,在《XX日报》等市级新闻媒体上发表各类报道7篇,在省一级媒体《XX报》、省个协网站上发表报道4篇,有效展示了东至工商的形象。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自身政治修养。

作为一名公务员,牢记自己的"公仆"身份和"公仆"责任,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刻在心头。一年来,我始终工作和思想学习两手抓,不断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主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修养和思想道德素质。始终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二是积极参加县直工委开办的党校学习培训,在思想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做到思想上先入党,在我的认真努力下我取得了党校学习结业证书;三是在行动上牢记"公仆"身份,积极关心、帮助监管服务对象去协调、解决他们碰到难题;四是关心集体荣誉,团结同事、友爱相处,共同努力为工商事业作出贡献。

三、廉洁自律。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在工作中和日常生活中我坚持"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做事风格,在日常监管中我不贪经营户的小便宜,坚守自律,自爱,自尊,自强的做人本色。我坚信失之小节,也许是酿成大错的开始,一个人良好的素养往往体现在小节上。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取得的成绩与我的努力有关,但更多地是领导和同事们关心支持的结果,我深知自己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理论学习上还不够深、广。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积极进取,克服自己的不足、不断的完善自己,坚持理论学习的深、广、坚持在实践中历练,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为工商事业的发展奉献自己的青春和汗水。

范文五:工商局干部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根据市工商局及市个私协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会议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服务层次,做好履行组织、服务、自律、协调职能,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在负责市个协、私协文印打字方面:能做到准确、及时、规范、整洁、美观、认真细致、保质保量按要求完成任务。确保文件印制规范、科学、严密、高效、快捷。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畅通,认真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高质量、高标准、高时效完成文印工作。充分利用先进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准确、及时、经济、保密的基本要求,增强工作责任感,自觉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文印成本,保证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文印工作任务。对各种打印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注重机体保养,规范爱惜使用,及时对需维修的机器进行修理。

在负责万秀分会辖区管理方面:能在坚持参加各种政治及业务学习,提高自身整体素质的同时,组织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防安全知识法》讲座授课,参加会员50余人,按照上级年度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具体部署,在本辖区发放“四五”普法第四单元答卷300份,合格率达到100%。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会员法律观念。完成了本年度会员普法教育工作。增强了会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会员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和市个协领导及分会领导一起调解了泰广场因空调问题、恒业国泰广场1085号铺收押金不退问题及孔庙市场生果经营户唐镀莲与市场服务中心纠纷等问题。通过咨询个协请的常年法律顾问解决了成衣个体户进货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并对她们进行了慰问。组织会员开展“为民服务”、“三·八”妇女节活动、“六·一”慰问福利院、“八·一”拥军、中秋、“九·九”敬老节、国庆及梧州市第九届运动会等等一系列活动。通过活动,丰富了会员的文化体育娱乐生活,联系了协会与个体、企业之间的感情,树立了协会的形象,增强了协会的号召力。引导经营户健康向上,树立文明意识。同年在本辖区发展了二名新党员。对生病住院会员、特困会员、孤寡老人、残疾会员进行了慰问补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鼓励他们振作起来,做好生产经营。深入会员当中关心他们的疾苦,真正成为协会联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全年内能尽职尽责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

今后要加强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更多地深入经营户当中听取他们的意见及建议。不断开拓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努力开创个协、私协工作新局面。

范文六:工商局企业个体管理工作总结

2016年以来,我局企业个体管理工作在市工商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继续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以规范登记注册行为、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监管制度改革为中心,以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工作落脚点,努力提高管理层次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个体登记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经过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今年企业个体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将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县已登记注册的企业383户,其中法人企业126户,营业企业257户(含分支机构,下同)。按企业类型分,国有企业9户,集体企业99户,私营企业191户,股份合作企业3户。今年,设立(开业)登记企业24户,变更登记企业29户,注销登记企业44户。

全县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累计达3172户,其中今年新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291户。

二、主要做法

(一)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知法、懂法是守法经营的前提,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是使社会各界了解工商、理解工商、进而支持工商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为创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我局在今年的企业个体管理工作中,特别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一是利用“3、15”等重要节日,积极为群众和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登记注册和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有关法律法规摘录汇编,共发放宣传资料3余份,提供咨询服务1人次。二是搞好法规培训。今年,我局针对本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现状,为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逐所分片区分别举办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参加的法律法规培训,参训人员6多人。通过学习培训,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了他们在企业个体管理方面的疑惑,又提高了思想认识,进行了法律“充电”,促进了企业个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广大经营者和社会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年检验照和专项治理工作中,我局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了7天14次的通告,并在全县各集镇张贴书面通告6份,印发了文件通知和法规资料18余份,送达到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手中,营造了年检验照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

(二)深化“五项监管制度”改革,认真做好注册登记工作。

注册登记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窗口,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直接影响着工商机关的形象。为此,我局今年首先在以往已实行的一厅式办公制、政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狠抓了首办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一审一核”制工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企业个体注册登记工作中做到统一登记标准、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要求,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缩短办事时限,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缩短为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缩短到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文明办公、规范服务,受到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一致好评,树立起工商行政管理廉洁奉公、务实高效的良好办事形象。二是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欢迎和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办企业,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对外地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设立了“绿色通道”,继续实行“外来投资特别服务卡”,从办事程序、时限和收费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优惠措施规定,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外来投资者的广泛赞誉。三是继续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局系统设立了“下岗失业人员登记注册专门窗口”,提供“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坚持限时办结制度,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注册簿”,不折不扣的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并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联系和沟通,把握好政策尺度,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好评。截止日前,我局共办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18户,按政策规定减免规费1、3万元。同时,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众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实施“阳光工程”,减免其部分规费管理费,帮助其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据统计,我局已累计办理困难群众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26户,减免规费管理费。4万元。四是依法加强登记审查,严格登记注册程序,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省局下发的《企业登记操作规程》和《重点行业审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必须提交齐全完整的各种材料,否则不予登记注册,使登记合格率达1%。五是认真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我局制定下发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和《关于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通知》,细化岗位职责,落实监管职能,完善岗位责任制内容,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基本信息、经济户口信息以及监管信息资料等各种信用信息,以达到企业档案信息资料的健全完整;同时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全权委托各工商所办理,实行“一审一核”制度,我局年初对审查员、核准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将相关个体登记的法律法规汇编成册,人手一份,并选派6名审查员参加了市局举办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培训班,提高了登记注册人员的素质,为实施“金信工程”,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狠抓落实年检验照工作,着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使这项“老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起到对市场主体再把关的作用,我局一是手续严密把好证据关,做到从送达年检验照通知文件、申领年检验照报告书和表格、受理和交费以及发还执照,均需当面签字,并做好记录。二是严格程序把好初审关,为了加强属地管理,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先将年检验照材料报基层工商所初审,由工商所根据其上年度的遵规守法表现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提出具体年检验照建议,然后由县局审查核准,否则不予受理。三是严格审查把好核准关,对经审查核准合格的方可予以通过年检验照。对经营者提交的年检验照材料,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涉及有前置许可的一些重点行业,一律要求提交有效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否则不予通过年检验照,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矿产开发和娱乐业,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对个别企业经年检验资或年度审计,实收资本低于法定限额或与注册资本不相符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补足或作了变更登记;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都进行了行政处罚,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仅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的资料,而且有力的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验照质量。

今年全县应检企业4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应验照贴花的个体工商户3594户,实际通过验照贴花的个体工商户345户,验照贴花率96%。在年检验照期间,共清理有前置许可的企业23户、个体工商户1247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依法收缴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9起,罚没款金额4、6万元。四是严格标准把好收费关,在这次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工作中,我局专门印发了工作纪律,明令禁止借年检验照之机“吃、拿、卡、要”,坚决杜绝巧立名目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滥收费用,决不允许强行逼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订阅报刊杂志,否则一律按违纪查处。

(四)扎实开展亮照经营专项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已成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局首先成立了开展亮照经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组织到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其次,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目标责任制,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进行,同时召开股所长会议,进行思想再发动、认识再提高,研究此项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措施。三是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和联系以及公安、新闻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邀请相关单位参与指导,形成合力,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四是严格依法行政,集中优势执法力量,逐户开展检查,采取边检查、边治理、边处罚、边规范的方法,做到查一户清一户,不留死角,对“钉子户”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企业286户、个体工商户2766户,其中:证照齐全的企业282户、个体工商户2741户;证照不全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25户,限期补改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13户,限期变更的企业1户,限期注销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2户,吊销企业营业执照1户;查处无照经营户(个体)1户,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9户,取缔1户,处罚9户,罚没款金额45元;未亮照经营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2户,全部进行了处罚,罚没款金额16元。

三、几点体会

1、加强宣传,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是做好企业个体管理工作的前提。

2、认真执行注册登记操作规程,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是做好企业个体管理工作的基础。

3、发挥全系统综合执法效能,上下联动抓监管是做好企业个体管理工作的关键。

4、切实落实首办责任制,不断的换位思考,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是塑造工商行政管理良好社会形象的有效方法。

四、存在问题

1、必须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大力加强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注册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2、必须进一步通过各种途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

总之,2016年以来,我局在企业个体管理工作中,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市工商局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与兄弟局相比,也有很多不足的方面。我局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奋发努力,与时俱进,不断开创企业个体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2015乡镇交通安全实施方案
广西梧州新闻交通事故 第七篇

第1篇:乡镇交通安全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镇二、三轮摩托车、微型车、农用车非法载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形成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为了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确保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消除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隐患,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强化专项整治领导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涉及的点多、面广、线长、量大,全镇在工作中要把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集中行动、全面整治”的工作原则。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曾 涛 镇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张海江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何彦忠 镇党政办主任

高 强 镇安办主任

赵全武 贵福派出所所长

李 瑜 镇综治办副主任

张秀彬 镇安办副主任

吴海泉 镇财政所所长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此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出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由高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统一政策,协调整治行动

为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镇从相关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成执法组,将专项整治任务、责任明确到人,参与镇党委、政府开展整治两、三轮摩托车、微型车、农用车从事非法客运,取缔无牌车辆、打击驾驶人员无证驾车、酒后驾车、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纪行为。

1、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细化全镇整治方案。抽出专人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落实村、社干部具体整治任务,明确责任。辖区派出所、农机站、交警中队等单位要服从当地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同开展整治。

2、建立健全两、三轮摩托车管理制度,全面清理造册登记。没有牌照的两、三轮摩托车,必须到县交警大队按相关法规规定办理手续,核发牌照。

3、两、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证牌齐全,并参加保险。二轮摩托车驾乘人员戴头盔,且不超过两人;严禁三轮摩托车载人;严禁两、三轮摩托车、微型车、农用车从事非法客运。

4、残疾人驾车必须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严禁残疾人驾驶两、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客运。

5、严禁两、三轮摩托车、出租车、自用车在镇场镇规划区占道停放、停车候客、停放等影响交通畅通的行为。违者依法处理。

6、为彻底完成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乘车安全,交通部门要培育和发展农村客运,对符合安全要求的乡村道路要安排农村客运班车,同时,还要安排调控好现有客运运力,不得因取缔非法营运而影响群众乘车。

7、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乘坐非法客运车辆和超员车辆,自觉抵制各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行动,保证整治效果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7月10日至7月20日)。镇委、镇政府召开全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发布通告,集中时间宣传全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镇级各部门分别召开会议,悬挂标语,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人人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7月21日至7月31日)。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发机动车调查摸底表格到各村(社区),各村(社区)负责登记排查,坚持“一个不放过、一个不漏登、一个不重复”的原则,对本辖区内两、三轮摩托车、微型车、农用车逐一进行登记造册,汇总上报,确保情况明、数据准、底数清。

第三阶段:自查整治(8月1日至8月5日)。由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督促无牌照、证机动车车主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自行整改。

第四阶段:集中整治(8月6日至8月31日)。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选择突破口集中行动,对阻碍执法的典型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集中整治行动时要通知有关部门片区执法人员参加,发现违法行为要交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阶段: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9月1日-9月30日)。镇道路交通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抄送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县出管办、县农机局。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负责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第2篇:乡镇交通安全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研究部署,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人流、物流、车流及车辆、驾驶人数量大量增加,一些地段道路交通拥挤堵塞问题日趋严重,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力的策应“平安畅通县区”这一专项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契机,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镇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永平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叶光华

成员:徐志强、蔡芳芳、杨子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上武办,杨子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工作和督导检查。

除镇机关成立领导小组外,还须在各村(居)委会、垦殖场选出一位交通安全信息员,负责交通安全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建立包括协管员、信息员、驾驶人、机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检查摩托车登记情况等相关信息的登记、管理制度。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省、市、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以及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1、各村(居)委会、垦殖场、企业单位、学校须成立安全组织,负责人担任组长,派专人专职或兼职担任具体工作的实施人,明确目标、履行责任状。

2、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路面通行条件、交通违法行为等进行登记造册,详细了解镇区范围内各道路基本情况。

3、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交管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工作小组进行督查,形成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4、落实工作责任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1、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

2、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在新的一年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提出意见。

3、每年7月1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上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每年1月15日前报告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4、建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凡在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须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事实并在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事故调查处理和问题整改方案。

(三)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的重要举措。为动员全社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安全行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的社会氛围,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我镇开展了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1、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各村(居)委会、垦殖场和有关部门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社会化宣传体系,落实宣传教育职责,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2、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发布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建立基层宣传网络。各各村(居)委会、垦殖场、基层站所要设置宣传阵地,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设立宣传橱窗、板报或宣传墙,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4、把执法与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交管部门在车辆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服务窗口设置宣传阵地,通过经常性展出宣传挂图和播放光盘等形式,宣传交通法律法规。运管所和客运企业要加大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重点督促客运企业健全和落实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责任。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掌握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落实。各村(居)委会、垦殖场和相关单位要围绕上述目标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2、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村(居)委会、垦殖场和相关单位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3、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评考核。镇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村(居)委会、垦殖场和相关单位在开展这一活动中的职能发挥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此项活动顺利开展。

第3篇:乡镇交通安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机制的尽快运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及《达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全镇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按照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交管办主抓、辖区派出所协管、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新机制的总体要求,镇人民政府内增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全民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工作措施,改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机制的有序推进,镇政府成立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熊友华;副组长:刘渠东、王国军;成员:刘锋、王元成、周小军、李坤、李明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渠东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办所有人员为成员。负责辖区内所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

四、实施范围

全镇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扎实工作

交管办、岩峰派出所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交管办: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帐,实行车辆、驾驶人员户籍化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组织开展交通违法查究工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车管业务;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节处理工作。

派出所:发挥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协助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配合镇交管办加强农村道路日常巡查管控;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赔偿调节处理等工作。

(二)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派出所要协助镇人民政府健全“交管办”正常运转的相关配套制度,细化明确农村道路常见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流程,镇交管办和派出所要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交通法规、交通违法查纠方法、工作规范、车驾业务流程等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交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三)明确进度,限时推进。20XX年2月10日前成立相应的机构,完善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和辖区内道路、车辆、驾驶人员台帐。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力。镇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安监、派出所、交管办、农技站、片区教育组等有关部门开好协调会,分析研究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排查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镇交管办、岩峰派出所要把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内容,共同固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

六、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快全镇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民生改善、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今年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现阶段全镇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工作重点,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镇交管办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上路执法工作,派出所要及时配合交管办对违法违章人员处理工作。推进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有序的进行。

第4篇:乡镇交通安全实施方案

20XX年春运工作从1月8日开始至2月16日结束。为确保20XX年我镇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通知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春运期间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三超一疲劳”、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摩托车、校车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街道不发生大面积交通堵塞,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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