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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2-28    阅读:

上海市民办小学名单
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第一篇

2008年纳入民办管理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小学名单

序号 区县 名 称 地 址 校 长 举办者

1 闵行区

教育局 上海闵行区

民办银星学校 上海沪闵

路2352号 杨奎明 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 上海闵行区

民办弘梅小学 梅陇镇莘

朱路1915号 陆正兴 上海梅陇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3 上海闵行区

浦江文馨学校 浦江镇

召楼路51号 顾文兰 上海闵行区浦江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 上海闵行区民办华博利星行小学 华漕镇

纪前路1号 张仁兴

上海农博实业有限公司

5 闵行区民办华星小学 闵行区颛建路550号 茹祖望 上海颛桥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6 闵行区民办塘湾小学 闵行区塘湾北吴路430号 顾应梦 上海吴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 宝山区

教育局 上海宝山区民办惠民小学 月浦镇马泾桥二村一号 朱永亮 上海宝月实业公司 8 上海宝山区民办罗希小学 罗店镇拾年村张家桥 宗伟荣 上海金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 上海宝山区大场镇民办申华小学 祁连山路1929号 邓军 上海振西建筑装潢公司 10 上海宝山区民办沈巷小学 月浦镇沈巷村月巷路668号 周志龙 上海宝月实业公司 11 上海宝山区民办肖泾小学 沪太路9103号 李波 上海宝山叶茂综合经营部

12 上海宝山区民办杨东小学 宝杨路2043号 邵文冲 上海杨泰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13 浦东新区

社发局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皖蓼小学 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093号 赵以林 赵以林 14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知见小学 浦东新区川沙镇道新村九队 凌根法 上海知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5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新苗小学 浦东新区合庆镇友谊村四队 孟三浩 张道宏

16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寿春小学 浦东新区三林镇天花庵村乐耕8号 龙良元 上海寿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7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竹林小学 浦东新区高桥镇新益村一队 张正玲 张正玲

18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福德小学 浦东新区合庆镇直属四队 龚桂初 田德森

19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新农小学 浦东新区高桥镇北凌家宅23号 纪诗武 张兴浪

20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阳光小学 浦东新区三林镇林浦路王家宅142号 俞玉英

上海益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良春

21 阳光海川学校 川沙新镇鲁新路1184号 钱海昌 浦东剑鑫实业公司、上海温馨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22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大别山小学 林浦路600号 叶丙辉 叶丙辉

23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英才小学 川沙镇陈行村虹桥4队 文世好 上海知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4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昌林小学 三林镇临江村 王观轩 王国邦

25 上海浦东新区育才小学 曹路镇新星村53号 蔡美荣 黄浩

26

奉贤区

教育局 上海奉贤区民办

宏翔小学 南桥镇沪杭公路1786号 白泉有 张杰

27 上海奉贤区民办

曙光小学 南桥镇张翁庙村水厂路 程自山 张兴昌

28 上海奉贤区民办

蒲公英小学 柘林镇新寺社区新北路199号 许佑林 徐国礼

29 上海奉贤区民办

厚才小学 青村镇金钱公路3768号 余雪仁 王厚才

30 上海奉贤区民办

福祉小学 金汇镇工业路989号 周传国 马子正

31 上海奉贤区民办

福星小学 五四农场五四公路2949号 李茂荣 赖雪卿

32 上海奉贤区民办

超群小学 奉城镇头桥社区新北村二组 郭仁庆 尤超群

33 上海奉贤区民办

育才小学 海湾镇燎钦公路1422号 周本尚

袁必德

34 青浦区

教育局 上海青浦区育才民办小学 青浦夏阳街道枫泾村 郭跨存 上海青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5 上海青浦区隐贤民办小学 青浦夏阳街道朱湘泾东侧 张祖佩 上海青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6 上海青浦区行知民办小学 青浦赵巷镇崧泽村222号 张路 上海青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 上海青浦区旧青浦民办小学 青浦白鹤镇塘湾村陈岳301号 姚为亮 上海青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8 上海青浦区曙光民办小学 青浦白鹤镇胜新村492号 余红旗 上海青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9 上海青浦区叙中民办小学 青浦华新镇叙中村叙北路169号 谷晶石 上海青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 上海青浦区小康民办小学 青浦华新镇凤溪三星街55号 赵长花 李素梅

41 松江区

教育局 上海松江区善荣小学 九亭镇朱龙村连富路822号 孙长席 王友军

42 上海松江区向阳小学 九亭镇小寅居委会505号西侧 戚洁丽 戚洁丽

43 上海松江区爱心小学 九亭镇北场村八队 李绍成 金怀银

44 上海松江区联庄小学 车墩镇联庄村649号 章新才 翁传清

45 上海松江区张施小学 泗泾镇张施村 王国恒 王国恒

46 上海松江区永悦小学 洞泾镇张泾路1339号 徐纯放 时 东

47 嘉定区

教育局 上海市嘉定马陆镇民办新翔小学 塔城路到底向南50米 赵贤光 上海马陆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48 上海市嘉定南翔镇民办桃苑小学 南翔镇新丰村675号 王传铎 王传铎

49 上海市嘉定黄渡镇民办中村小学 黄渡镇泥岗村409号 伍正金 毛理琴

50 上海市嘉定江桥镇民办庆宁小学 江桥镇曹安路南封浜村638号 江立峰 金 宏 51 上海市嘉定外冈镇民办葛隆小学 外冈镇葛隆村608号 许士前 许士前

52 上海市嘉定徐行镇民办育红小学 徐行镇勤学路80号 殷建芬 曾凡林

53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民办娄塘小学 工业区大北街164号 陆俊明 上海嘉定汇丰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54 南汇区

教育局 上海南汇区民办博爱小学 南汇区祝桥镇盐仓街道育新30号 朱耕耘 韩兴开 55 上海南汇区民办航头小学 南汇区航头镇下沙老街180号 鲍远宝 鲍远宝

56 上海南汇区民办博奥小学 南汇区惠南镇团结村 张园园 张园园【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57 上海南汇区民办淮安小学 南汇区大团镇川南奉公路7887号 黄莉 黄莉

58 上海南汇区民办永辉小学 南汇区芦潮港镇秋萍路155号 许正山 许正山

59 金山区教育局 上海金山区民办蒙山小学 金山区石化二村289号 周纪平 上海金教实业有限公司

60 上海金山区民办水库小学 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2155号 张伯忠 上海金教实业有限公司 61 上海金山区民办新联小学 金山区亭林镇亭北村荡泾1027号 赵永峰 上海金教实业有限公司

62 上海金山区民办东升小学 金山区枫泾镇新华村4001号 袁发文 陈方旭

63 上海金山区民办金龙小学 金山区朱泾镇一农村6组 张松叶 张松叶

64 崇明县教育局

上海市崇明民办光辉小学 崇明县长兴乡 蔡德忠 陈辉

65 上海市崇明民办新桥小学 崇明县陈家镇 施友松 赵平

66 上海市崇明民办徐卫小学 崇明县长兴乡 沈凤珍 卫国祥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第二篇

(199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上海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申请设立跨区、县招生的普通小学、初级中学

、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申请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三)申请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上海市高

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八)决定接受捐赠;

(九)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办理。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

生计划,须报市劳动局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国家或者本市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民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民办技工学校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学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校办产业,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金、财务管理以及校办产业并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学生毕业后,在选择就业和升学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需变更名称、规模、董事长、校长的,申请应当按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批或者备案。民办学校需停办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办学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

关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接到停办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创办人、校长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彰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学生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办学校违反招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

(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四)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办学校经费和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

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违反收取学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需投资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机构的,按《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民办行中中学学生留学程序
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第三篇

上海民办行中中学介绍:

十年行中

创办于2001年的上海民办行中中学,是行知教育集团中的一所品牌完全中学,今年正值学校建校十周年。十年行中,不断发展,屡创辉煌,享誉社会,在宝山区尤其是月盛杨罗地区已成为家喻户晓的一流品牌中学。

一流硬件 学校毗邻宝钢,环境幽雅。在教育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如今,学校正紧锣密鼓地建造集高标准学生餐厅、现代化学生公寓、多功能教学大厅及多个专用教室为一体的综合大楼,今年综合大楼竣工后,学校还将进行总体改造,届时,从崭新的校舍到先进完备的各项教学硬件设施,将为学校的强劲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资深校长 陆永涛校长,中学语文高级教师,中学语文教育艺术研究会理事,原民盟上海市宝山区副主委,曾任宝山区四届人大常委,五届政协常委,曾两次荣获上海市园丁奖,系宝山区文体功臣,治校严谨,作风务实,是宝山区教育界知名资深校长。

名校集团 学校属于集团办学,依托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行知中学,学生可共享行知中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初三优秀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自主录取升入上海市行知中学。

实力师资 以中青年为主体的教师团队,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勇于创新,教学成果斐然。教师中有全国、省、市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员;有一批区学科带头人,区教学能手等宝山区教育系统骨干教师。各学科均有青年骨干教师在宝山区中青年教师教学评优活动中荣获一、二、三等奖;有近十人次荣获上海市中青年教师教学比赛等第奖。初中数学教研组长苏静老师连获上海市初中青年数学教师课堂教学评选一等奖、全国初中青年数学教师优秀课评选二等奖、上海市第三届民办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二等奖;青年英语教师王银,已连续两届担任初三毕业班教学工作,她所任教的班级在2010年中考中,英语平均分高达142.98分,在宝山区勇夺第一;青年英语教师张佳莹、物理教师胡胜所任教的班级,在2009年中考取得突破,年级英语、物理中考100%的优良率双双荣获宝山区第一名。

升学强势 行中中学历久不衰、稳中有升的中考升学优势,突现了区内名列前茅的初中教学质量,连续六年100%的高中升学率稳居全区第一;70%以上的市、区重点高中升学率在区内45所初中稳列前三前四名,在月浦、盛桥、罗店、杨行地区雄居第一。十年辉煌的骄人业绩,初三无人报考中专、职校,清一色全部升入高中是宝山区初中唯一的升学景象,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和赞赏,学校成为区内尤其是月盛杨罗地区小学毕业生心仪的理想中学。行中学生升入重点高中后,继续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近年来,在行知、吴淞、上大附中以及华师大二附中、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建平中学、曹杨二中、复兴中学等市区其他名校就读的行中优秀毕业生,频频受到就读学校的赞赏,一批优秀毕业生在高中继续充当领头羊,在学科竞赛中屡获殊荣,其中升入行知的2010年毕业生陆栋梁同学更是出类拔萃,在2010年泛长三角地区高中物理竞赛中力斩群雄,勇获一等奖,成为宝山区的骄傲。

竞赛硕果 行中中学办学近10年,在区、市乃至国家各级别的各类学科竞赛及素质教育展示评比中,荣获数千个奖项,仅2008年至今的近三年,共斩获学科竞赛及素质教育展示评比奖项400多人次,而荣获一等奖(或金奖)数逾50人次,仅上海市及国家级竞赛就获得近20项一等奖,真正体现出一流品牌学校闪亮的尖子群体。在“希望杯”数学竞赛、“白猫杯”化学竞赛、“上师杯”物理竞赛、生物奥林匹克竞赛、科普英语竞赛、“恒源祥文学之星”中国中学生作文大赛这些传统的学科竞赛中屡获大奖,如09届的

吴梦娇同学在2009年上海市“上师杯”物理实验竞赛中荣获上海市一等奖;11届的朱静、袁永恒同学在上海市初中数学竞赛(新知杯)中荣获宝山区一等奖(全区共16名)。

奖优助困 学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高额奖学金,初中一等奖学金为3600元,占每学期学费额的四分之三。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学费。此外,学校推出助学金制度,即除了获得宝山区教育局资助的“两免一补”的费用(每学期760元-1960元)之外,学校还根据实际情况给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较大额度的补助(每学期1000元-3000元)。

拓展课程 学校严格执行上海市课程标准,课程开设规范齐全;不仅狠抓基础学科,初中每周还开设十多节社团及自主性拓展课供学生选修,其中“百灵鸟”合唱团、“新竹”文学社、艺术体操、动画制作、数码照片处理、粉笔雕刻、手绘漫画、篮球训练社、演讲与口才、心灵驿站、“能量”心理社、十字绣手工艺、硬笔书法艺术、奥妙大自然、交际英语等深受学生喜爱,成为学校校本特色课程。学生艺术团也将为学生展示才华提供广阔的舞台,如王绪延同学在2010宝山区学生艺术单项比赛中荣获初中组独唱金奖。每年的校园文化节历时一周,包括大众运动会、文艺汇演、各类展览、竞赛,真正成为学生创新实践及展示才能与风采的大舞台,成为深受师生欢迎的学校传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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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本科生和外国人竞争 华人叹海归不易
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第四篇

国内本科生和外国人竞争 华人叹海归不易

中新网3月8日电 据日本《中文导报》报道,短短几十年,“海归”这个词,正发生着从精英标签向单纯的身份标示转变、从好工作高收入的象征向“不能和未来挂钩”转变。2013年留学回国人数猛增三成,逾35万人;2014年,中国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将达到727万;随着赴华外国人留学规模持续扩大,留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也越来越多。三因素叠加,海归们面临更加激烈的就业竞争。

在日华人朱先生感慨:“我起初就是抱着出国留学拿个学历,再回国就能有一个好工作的打算来留学。早年回国探亲,别提有多神气了。有了这个身份回国就等于有更好的工作和收入。2002年我拿到日本的硕士学位时,国内大学母校的领导还想让我回去任教呢,当时国内二线城市的高校非常青睐海归。我嫌工资低,想在日本积累点资金和工作经验,就没回去,等后来想回去,国内已不是这个行情了。现在想进高校,首先得是博士,更要看其研究方向和工作的背景情况。”

朱先生说:“我是1998年来日本留学的,那一年日本刚开放自费留学市场,不须日方担保人,只要有足够的留学资金证明就可申请来日留学。那时候,在日本各国留学生总数也只有4万多,而如今仅中国来的留学生就8万多人。现在,父母年龄大了,有心回家乡工作,但回去几次都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我是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没把握好机会。”

据了解,除了国内就业单位对海归的需求因素外,一个客观状况是,中国高校毕业生人数也在快速增长。2013年中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达到699万,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将达到727万。

“与海归抢饭碗的不只是‘华人同胞’,还有‘国际友人’。”今年3月从东京某私立大学毕业的小刘如是说。

小刘去年开始就在中日两地参加多场招聘会,工作地点锁定北京或上海。他发现一个现象:许多跨国日本企业招聘条件不再圈定“中国人留学生”、“母语是中文”,越来越多的日资企业的用人条件是,“国籍不问,精通中日文”。还有一家在上海的日资企业招聘条件竟然是“英语必须,日语不问”。

【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这让我们日本留学的华人情何以堪。”小刘说:”在上海的多场招聘会上都可见在华日本人,甚至欧美人与我们挤在一起,他们许多都有在中国留学经验,汉语发音甚至比我们某些同胞还字正腔圆。”

据中国教育部统计,近年来华留学规模持续扩大。2013年共计有来自200个国家和地区的356499名各类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生的总数增加了28169人,同比增长8.58%。来华留学生总数、中国接收留学生单位数及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数等三项均创新高。北京、上海等地留学生总数继续稳步增长。

据日本外务省公布的一项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日本人侨居海外的第二大国家,截至

2012年10月1日,侨居在中国的日本人数达到约15万人,仅上海就有约5.7万人。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在中国大陆就业的外国人超过24万,比2007年增长了17%——并且仍在不断增加。

中国高校就业大军、在华外国人与“海归回国潮”叠加,让海归们面临更加激烈的就业竞争。(记者 孙辉)

@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的存在现状
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第五篇

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的存在现状

及我的教育发展观

当今社会,存在着两种教育体制:一是公立学校教育,一是私立学校教育。二者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客观上讲,近代私立学校的出现,已经与公立学校发生严重冲突,给公立学校教育造成强大压力,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和优势,不容回避。这就要求我们摆正观点、正确对待,努力使公立学校发挥其最大的潜能,想方设法,摆脱困境,走出低谷,在竞争中求生存。因此,做到相互了解,相互认识,是生存和发展的必需。

一、私立学校的产生和发展及问题

2000年前,中国的圣人孔夫子就开创了私人办学的先河。新中国成立以后,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教育,自然而然地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完善而完全统一在国家的控制下。私立学校的历史使命便顺理成章地划上了句号。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以后,曾一度在中国销声匿迹的“私立学校”又复活起来,其发展的势头愈来愈猛。据有关部门统计,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私立全日制大学、中学、小学已分别达到57所、254所和1655所。从私立学校分布看,沿海、内地都有,但以上海、浙江、四川、湖南、广西地区最多。 私立学校在中国的发展,是教育体制的必然结果。它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单一靠政府办学的模式,使教育变为一种全社会的行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国私立学校的兴起是建立在原有规范的基础上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教育问题之一,人们自然而然地提出了一些疑问:

--有的私立学校教学条件简陋,教师大多是离休和兼职

者,如何保证教学质量?谁来监督私立学校的教学质

量?

--私立学校自负盈亏,必然追求赢利,其收费标准合理

吗?是否有悖《义务教育法》的精神?

--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办私立学校?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当

私立学校的教师?

--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能否

统一?

--私立学校能否聘请外国人当教师?

--私立学校可以跨省跨市、跨区招生吗?

——一些贵族私立学校,将贫困者拒之门外,其结果是否又

会导致贫富两级分化的恶性循环?

——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会不会导致经济机会的不平等? ——私立学校的出现必然与公立学校展开竞争,而竞争的结

果是良性的抑或是恶性的......。

诸多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学校是整个社会运作中的一个重要构件,它处于社会系统网络的一个基点,与社会其它系统紧密相连,所以它的功能是多向性的,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都不例外,下面就从以下几方面对它们加以论述。

二、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四大功能

(一)政治功能

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竞争的实质在于人才,而人才的培养却是由学校通过教育来实施的。所以教育的优劣成为决定一个人成败、甚至是终生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基于这种认识,人们都力求教育机会均等。这里包括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和平等的接受教育,使社会上每个人都可以不问出身背景和经济实力而凭其才能及努力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力。这也正是当今“绩效社会”的核心所在。在这一问题上,私立学校营造着社会的不平等。

因为:

(1)私立学校的运作与经济背景的密切关系,它依据收费来首选学生,依靠的是经济后盾,然后才是考试。 (2)私立学校教学的高质量。使得私立学校学生流入上层社会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其它学校的学生,私立学校因而成为“巩固不平等的政治机构”,具有了“复制”统治与被

统治的社会关系的功能。

以上是就"平等的机会"而言,但就"平等的教育"来说,收入水平不同的学生对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就读机会也不同。私立学校的出现已经不能给他们创造平等的教育机会。私立学校和社会政治功能是双向的:一方面,它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分化,限制了不同阶层的社会流动,对社会的发展有所阻碍;另一方面,它又实现着学校公平化的功能,满足了社会多方需求。

公立学校同样承担着国家教育的主要任务,为各行业培养并输送人才。公立教育本身在实现着一种公平,完成着一种政治职能。使社会上每个人都可以不问出身背景和经济实力而凭其才能及努力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力。这一点毋庸置疑,非常准确。在阶层分化上,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所以公立学校永远不会被私立学校取代。但是,正因为它的过分公平,使人们尚失斗志,不思进取,不去寻找机会,创造机会,几乎近似等待,不利于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二)经济功能

教育的经济功能一般特点是迟效性和隐性。当然,这种功能是通过它的传播场所--学校来实现的。而且,体现这种功能的是中、高等教育。也就是说,初级教育的经济功能具有间接性。

私立学校较之其它学校,经济功能更具有显著性。它越来越赢得了人们的偏爱,近一段时间以来,私立学校的发展势头较为强劲,主要就是源于它的经济功能。

公立学校由于近年来管理不善,造成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相对而言,私立学校由于其管理得当,中小学升学率都大大高于公立学校,它给人们以经济有效的印象。表明了私立学校较之公立学校更具经济效能。

故此,私立学校的强劲发展,也就给公立学校带来了巨大压力。公立学校要想发挥巨大潜能,有待于挖掘其自身的经济效能。

(三)文化功能

私立学校能有效地体现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在文化因

素、道德环境因素和学术环境因素三者中,文化因素是家长选择私立学校的首要因素。这表明了私立学校具有对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语言的不同社会群体的文化的保留、延续和发扬的功能,即文化传承的功能。私立学校的这一功能是公立学校所不及的。

私立学校营造着不同于公立学校的自己的独特的校园文化。如在教育目的价值取向上,私立学校认为的渐次重要性依次为:(1)价值;(2)基本的技巧;(3)个人的成长;(4)学术。多采用的文化手段:(1)因材施教;(2)连续不断的教学;(3)注重竞技活动;(4)与毕业生及家长共享价值观并进行有效合作。私立学校的这种意蕴,随着私立学校的毕业生融入社会环境中,对社会文化生活的培育,对社会文化生活的多姿多彩都起到很大的作用。 公立学校的初旨在于“平等”,它给学生灌输同样的信念、价值观,而对于学生的社会文化背景因素则比较忽视,更谈不上对来自不同文化群体的学生的独特文化的维护和尊重了。公立学校强调划片招生和就近入学,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文化差异。另外,公立学校还实行统一教材,无论城乡、不分对象,教以同样内容。例如:给城市的学生讲种植和养殖,给农村的学生讲机械和原理。结果,他们的兴趣都不大,学习的积极性没有,失去了学习原动力,学习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这也就是近几年来导致初中学生严重辍学、厌学的一个主要原因,而非贫困一方面了。

(四)教育功能

私立学校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不仅对社会生活的其它方面产生影响,对于教育本身的变革与发展也产生较大的影响。

1、促成教育资金来源多样化,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公立学校尽管因面向大众,体现民主,是长期规范化的产物。但因片面追求公平完善,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发展。而私立学校正好迎合了这种文化心理,激发部分公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使教育资金来源多样化,同时也就减轻了国家在教育经费方面的沉重负担。这自然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也正是近几年公立、私立二元教育体制并存的一个要因。

2、促成与公立学校的竞争,有利于教学效益的提高。

公立、私立学校二元教育体制的存在,使家长有了选择教育场所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无形中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到教育体制中来,如果学校不能满足家长和学生的要求,教学水平低下,学生学业不理想,家长就有权为其子女重新进行选择,这样,家长的选择最终便发挥着类似市场的作用,迫使学校间进行竞争,提高教学效率,改善办学条件,从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公立学校由于其在教育领域的垄断地位,使其形成“夜郎自大”的心态。多年以来,其教育的活力已荡然无存--教学质量低劣,秩序混乱,教育积极性不高。相反,在“夹缝中求生存”的私立学校却孕育出一些为公立学校所不及的特质,如高质量的教学,高效率的管理,纪律和秩序的自动建构,有限资金的充分利用,富有挑战性的课程,抱负远大的学生等等,这些足以对公立学校的垄断地位构成威胁。 由此可以清晰看出,竞争的确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效益的提高。可以预言,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随着政府、公众对教育兴趣的增长,公立、私立学校间的资金及生源的竞争将会更激烈,教育事业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3、进行教育改革实验,促成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相

结合。

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相比,在数量上不成比例,然而,私立学校在教育上的重要性,绝不可用数字的多少来作为衡量的标准。由于私立学校比公立学校少受政府法令、条例的约束,所以能够在课程、教材、教法、组织上有更多的自由并厉行新的尝试,从而在教学实验上,常成为开路的先锋,其经验常为公立学校所借鉴。如:学习洋思中学的“三清”教学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当然,这也是私立学校的一种功能。这一功能,作为使学校完善和学生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成为它引人注目、有力地推动其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两种学校的发展趋势

(一)私立学校

2015户籍管理制度
上海外国人开的私立学校 第六篇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3、高校毕业工作一年可落户

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不限

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5、准入条件取代控制指标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二、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中国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

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证明,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上访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公安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公安化”,而公安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性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毛主席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这成为公安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后,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准确区分土地权利的主体性质,对该局执行集体土地的各项有关政策造成影响,建议由公安部门提出更为妥善的办法,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此种意见的观念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将本职的社会管理职能简单的依托在公安提供的“户口”之上;而不是自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政策的调整和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来配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发点变成了本末倒置。

三、中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同样也有。国外的户籍管理多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治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外的“民事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国外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部门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国外都将户籍登记作为民事登记,成为基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突出的户籍登记制度:

一是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二是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三是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掌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欧洲的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欧洲许多国家都有人的犯罪记录管理,很有效。这些国家表面看起来户口管理很松,其实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四是亚洲的泰国。该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证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

,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随意性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公安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人民皆有申报的责任。政府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对的证件。户籍所在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离开台湾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政府公共部门和公证、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身份证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身份证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法律地位未明确,民事法律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认为户口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档案不能公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信息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迫切需要了解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行为中人的信息缺失无形中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也是社会交往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骗婚和生意中的骗财。笔者建议,除对国家涉密人员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之外,其他公民的户口信息应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允许公民查阅、核实。

(二)泰国的启示:运用市场+法治的原则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加强户籍管理。泰国与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流动人口和户口登记的问题,但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我们一提放开户口限制,按居住地原则登记户籍,就有反对声音:农民都涌入城市,城市承载力不足怎么办?会不会形成贫民窟?显然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城市即使不给户口,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因流动人口没有列入现代社会必需的户籍常态化管理,而造成人户分离现象,导致了社会管理无序的状态,这种观念必须转变。笔者以为重视三农问题,搞好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待遇,让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是一条根本的消除城乡差别、解决农民流动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漫长的而且必需的。无论如何城市在社会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活方面都要丰富多彩的多,我们无法限制农民进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未能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只能是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经济消化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城市管理者可以为农民的流动做点什么呢?那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不是简单地给“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必然享受到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是让农民按照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选择居住的城镇、或者是一二三线城市。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原有的取得城市户口的高门槛,一旦进入就可以一次性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改革为低门槛,即在城市常住(自有房产、单位宿舍、公租房、投亲居住、有至少半年以上的长期租房合同)有稳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就纳入城市的户籍登记管理,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法则,由农民向城市“购买”,渐进式的取得。因为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不必然的失去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农民取得城市户口既无偿的享受社会的福利和保障,又拥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显失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又不宜将进入城市农民的土地都收回,因为农民相对来讲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在城市生活艰难;如果在城市待不下去还可以再回到农村时有“土地”的保障。否则,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无着落就容易引发社会动乱。农民购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应该是自由选择的,需要那种或需要多少都是自主的。比如一个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为了子女的前途看好城市的教育环境,选择到城市长期打工租房陪子女读书,老了有农村的“新农合”保障,而且全国社保一卡通可以转移接续,还可以回乡养老。他要享受城市的免费优质义务教育,就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足够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的居民都需要缴纳),这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准入规则。如果他们再需要其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就分别缴纳费用,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低保,保障房等,达到一定法定的准入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城市福利和保障,他是一种市场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此外,泰国的户口事后确认迁移政策,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民在居住地的身份管理,防止人户分离现象,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日本的启示:强化身份管理和运用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注意身份管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日本的身份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而且登录内容详尽、注重家庭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可以反映人们真实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生案件,很容易查到线索;反观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毕竟不是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户籍登记内容不严密,而且人户分离,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要注意身份管理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社会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户随人转。我国的流动人口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纳入身份管理,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是一种不确定的生存状态,缺乏城市归属意识和守法观念,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无序的管理,我们应借鉴日本户随人转的制度,树立人口只要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就要将其纳入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的理念。三要注意身份管理在日本有公示和公证的作用,公民有需要可以查阅及核实户籍登记,方便公民的经济社会交往。(四)美国的启示:户口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是社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国高度现代化,身份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连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迫切需要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这就要求户口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的支撑,而我国的户口信息还作为国家机密束之高阁,起不到发挥社会基础数据的作用。近期,我国170个城市开通了社保一卡通全国转移接续,并且具备金融功能,开了个好头。如果户籍改革能主动与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接轨,那么,户口信息与社会保险体系联网,将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四、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为此,建议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如下的步骤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户随人转的理念。在户籍管理中严格户口登记,将部分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业管人部分)纳入身份管理,登记为居民户口;厘清户籍登记管理与户口红利的区别,它不是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理解: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有身份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建立起“户随人转”主动申报的自觉意识。至于原有的户口红利,应摒弃计划经济环境下无偿获取的陈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要获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渐进式的努力付出,而且可以凭自身能力和需要分项选择获取,政府和社会要提供的是社保全国一卡通式的接续服务。公安部门也要跟上时代的开放步伐,抛弃不合时宜的将户口信息作为国家机密档案的落后观念,除涉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外,户口信息应主动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和公民的民事行为。

(二)户籍立法要跟上。我国现有最权威的户籍立法就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法律地位:在政府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法律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法律确权明示。

(三)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跟进措施的建议。公安部门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户籍改革中采取措施、积极跟进,为此笔者建议:(1)将流动人口中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部分纳入公安的户口管理,发给居住证,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口的不确定状态和人户分离现象。(2)流动人口中的以证管人部分,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被动局面,配合政府保障房和公租房建设,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模式,尝试物业化、公寓式的管理和服务并重。(3)对出租房登记备案,对租房者实行旅社式登记。(4)严格户口登记事项,严密人口出生、死亡、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分户、迁移、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人身基础信息的户籍登录。(5)将实有房屋管理信息纳入公安人口信息库,房屋和居住状况相对应,原则上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地为基础设立,从而维护传统、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6)建立起全国的实有人口信息库,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主动融入社会征信系统,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7)管控住重点人口,建立安置帮教衔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工的作用,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结对监督和教育引导;探索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按照重新犯罪的风险,分别实施帮教措施。

第3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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