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取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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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取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文件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吸金”400万炒股 贪心女护士一审获刑5年
一度在十堰市流传很广的“女护士非法吸储400万元”案有了结果。昨日,记者从该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张某一审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元。
35岁的张某原是十堰市一家大型企业职工医院的外科女护士。1996年起,她迷上炒股,当年将全部储蓄赔光。随后,张某找亲友借钱炒股,同样血本无归。但她并没吸取教训,而是在如何骗钱上动起了歪脑筋。
张某用仅存的生活费,先后在十堰市某银行以他人姓名,办理了几张小额银行存单(当时为手写),随后用刀刮、药水漂洗等手段,将存单篡改成几张大额存单。
经人介绍,张某认识了生意人朱某和秦某。一次饭局上,张某对二人谎称其与银行有关系,可办高息存款。朱某、秦某起先不信,张某便将多张涂改过的银行存单给二人看。二人遂信以为真。此后10年间,二人先后给了张某百万余元办存款。而张某给对方的则是变造的假银行存单。为使受骗人不起疑,张某每到存款到期时,都如数给付了高息。
张某将骗得的钱款部分用于炒股,部分存放起来。但股市没有给张某带来好运,仅仅数年,张某就损失100万余元。为弥补亏空,张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借口,承诺给高息,将手伸向了自己的同事田某、薛某、杜某、肖某、曾某、熊某等。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田某得到高息后,还主动帮张某拉存款,先后叫来父母、叔叔、姐姐、弟弟、外孙等10余名亲戚。用这样的手段,张某骗了30多人。去年股市大跌,张某的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息,受骗人这才醒悟。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自1999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以欺骗方式吸收他人40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及支付部分利息,大部分借款无法归还。张某的行为属于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