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福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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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福利费标准
我市调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市于从2015年4月1日起,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计提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定额标准调整为比例标准,即按不超过规范津补贴后的工资总额(含津补贴)及离退休费(含补贴)5%的范围内提取。各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机关执行。
提取的福利费首先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其次用于集体福利,具体使用范围为:(一)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包括:1.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实有困难;2.工作人员个人或者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 ;3.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二)集体福利使用范围,包括:1.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2.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3.工会疗养支出;4.其他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7-5-22
执行日期:1957-5-22
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特将原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现在随通知附发,希即遵照执行。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特作以下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根据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和城乡生活水平的不同情况,另作具体规定。
二、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国务院人事局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各机关的人事工作部门掌管使用;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处)在本省、区、市辖区内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县级以上各级的人事工作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工作人员福利费年终结余,一律不再上缴,但不能挪作别用。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
(二)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三)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
(四)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入,负担本人生活费(职务不同,生活费用应有所区别)和他(她)们家属生活费(一般根据家属居住地的人民生活水平确定)有困难的,或者因家属治病医药费、家属死亡埋葬费有困难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都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酌予定期或者临时补助。
福利费解决了工作人员各项困难,还有结余的时候,对集体福利所需费用,可以适当地给予补助。
五、工作人员的各项困难补助,由本人申请,经过本机关福利组织评议以后,商请本机关人事工作部门确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作具体的规定。
七、本规定自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起实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一九五四年三月所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和本院一九五四年十二月所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