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晚小品办公室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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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小品办公室的故事
春晚小品《办公室的故事》开头描绘了一个公司,好像是广告公司的新来的业务总监新官上任三把火,杀鸡儆猴,接连解聘了两个员工。谁知头一个是送快递的,第二个是董事长的女儿。呵呵。故事情节很好,跌宕起伏,引人入胜。但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解聘方式是不合法的,存在着明显的瑕疵,有一定的硬伤。这也是创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
按照小品所描述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种辞退是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小品中第一个快递小哥在上班时间玩手机,第二个董事长女儿在上班时间妄议总监,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有疑问的。如果是员工偶尔为之,笔者认为根本不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在小品中,总监立即解聘,两个人就走了。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不会这样傻吧?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小品中总监大人当时掏出6000元支付给外卖小哥,不知道什么名目?现实中用人单位不会这么做吧?
再者,总监自掏腰包拿出6000元,并未从公司财务走账,也不太合适吧?
现在影视作品种类繁多,其中有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同时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认为,影视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应适当聘请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对影视作品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使影视作品完美无缺,经得起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