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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6-20    阅读:

篇一 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加盟网站的那些“坑人”内幕

  创业加盟网站项目广告是很多人选项的重要渠道,但这些广告鱼龙混杂,受骗上当的人不少。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维华博士称,加盟连锁诈骗日益泛滥,一些网络媒体成了这些骗子公司的最大帮凶。下面就结合典型案例,为您揭开创业加盟网站的那些“坑人”内幕。

  四个月亏两万的打工女

  张女士是湖北省黄石地区的返乡农民工,去年10月,她从浙江一个工厂失业返乡后一直找不到工作,这时候,她产生了创业的念头。根据从电视上看到的创业加盟网站宣传(基本都是编造的创业故事)找到了几个知名创业网寻找创业项目。

  张女士选定了一个有明星代言的服装店加盟项目,并根据创业加盟网站上的联系方式,立即与武汉某公司取得联系,随后赶到武汉总部。

  张女士对经营服装毕竟是个外行,她担心,万一进的服装卖不掉就会赔钱。看到她有些犹豫,武汉公司给她吃了一颗定心丸——“100%换货,零风险”。面对这么“优越”的条件,张女士迅速加盟开店。但没想到的是,新店刚开业4个月就亏损2万元,门口贴出了“门面转让”告示。出了什么问题呢?

  原来,张女士收到货后发现,这些服装与她当时在总部展厅里看到的样品差别很大,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价格却高得离谱,销售很差。

  顾客买回去出了问题后,张女士立即答应顾客:可以退货或换货。因为总部对她有承诺:可以100%换货。然而,当她找到公司,要求换货时却遭到了断然拒绝。

  几个月过去了,进的第一批服装还没卖出去几件,交了1万多元钱却拿回来一堆粗制滥造的服装积压在店里,张女士感觉自己被骗了。后来,当张女士再次赶到武汉总部交涉时,发现大批加盟商都和她有一样的遭遇。

  创业加盟网站上吹牛

  经调查,这家号称实力雄厚的总部连直营店都没有,这是不符合特许经营规定的。而且他们在武汉当地不找加盟商,只招外地的。为的就是增加加盟商投诉的成本和难度。

  为了让客户相信他们,公司在各创业加盟网站频繁投放广告,并请二线明星代言。

  合同新陷阱,规避法规难维权

  商务部有个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在备案查询这个板块上有一个商标的名称或者公司的名称。输入上述公司总部的名称后,查询结果显示,这家企业并没有在商务部备案。很清晰了,它是违规特许经营的企业。

  按照中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来讲,商业特许经营,得至少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注册商标,然后是两店一年,就是说两家直营店,并且这两家直营店具有一年以上的经营历史。第三个,如果是跨省的话,必须要直接到商务部去备案。

  张女士的加盟合同中,很明显刻意地规避了特许经营的法规,合同通篇没有发现特许经营、特许人、盟主、受许人、加盟商等词汇。它是用什么代替了呢?它把甲方称为发展商,挺含糊的一个概念,乙方称为经销商,而经销这种模式不适用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就让受骗的加盟商很难维权。

  创业加盟网站假广告炮制的种种手法

  “拉到大街上,免费派送,你就说,做了很多麻辣烫什么的,说大家免费吃,那场面肯定火爆,咔咔拍照、录像,都是这样的。”这是某创业加盟网站业务经理指导广告客户拍宣传图片或视频时透露的技巧。其实[

  如果骗局败露,骗子就会变换面孔,换一个品牌接着做。这实际上就是骗子惯用的手法之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换一个牌子,换一个商标,换办公地址,甚至换人马。有的骗子干脆办公地址也不换,人马也不换,只不过是换了一个牌子,换个网站继续做广告行骗。

  这些骗子公司怎么就能堂而皇之地在网站上大做广告呢?如果有企业想在网上发布加盟连锁招商广告,是否需要在商务部门做特许经营备案?某创业加盟网站业务经理回答说:“都不办。”

  九成都是欺诈项目

  在这些招商网站发布加盟连锁广告的企业,有多少是真的多少是假的呢?

  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维华博士说,没有备案就开展加盟连锁业务的企业超过90%以上。目前,招商平台上比较流行的一些网站,它上面的一些项目90%以上是具有欺诈性的创业项目。

  文/法眼

篇二 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四川省跨区域备案特许经营企业清单30家

                  川商改〔2008〕22号


各市(州)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与之配套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实施一年多来,各市州商务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于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条例》及两个配套办法实施以来,各市州商务局按照商务部的部署和省商务厅的工作要求,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积极动员相关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受理特许人备案咨询,为加强行业监管,促进我省商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打下了基础,全省商业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截至目前,共有30家总部在四川的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备案。其中,通过商务部备案的14家,省商务厅备案的16家。分布于以下行业:餐饮13家,零售8家,医药保健4家,洗染2家,烘培食品1家,汽车销售1家,居民服务业1家。分布于9个市:成都18家,绵阳3家,泸州、南充各2家,乐山、宜宾、遂宁、德阳和达州各1家。
  二、存在问题
  (一)部份市州重视不够。有的市州商务局对《条例》赋予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认识不足,尚未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未明确,措施不具体,宣传不到位,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迟缓。
  (二)部份企业未履行备案义务。一些具备备案条件且已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对《条例》不了解,尚未备案;有些已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条例》规定的“需要拥有经营资源、成熟的经营模式”等备案条件的企业,尚未备案;少数企业缺乏法律意识,认为不备案对企业没有任何影响,存在侥幸心理,不履行备案义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条例》是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明确了特许人的资质条件,确立了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处罚制度、举报制度和公告制度等一系列新法律制度,其颁布施行,体现了内贸领域立法工作的重大进步,适应了我国特许经营活动发展的需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学习领会,提高认识,加强领dao,落实管理机构和责任人,积极探索对特许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这一项新时期新工作的新办法,切实履行《条例》及两个配套办法所赋予的职责,保证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避免出现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的现象。
  (二)扩大宣传。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向当地已开展特许经营和有意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宣传,使其知晓《条例》及其两个配套办法的要求,提高其守法经营的意识,促使其依法经营。
  (三)推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了解当地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情况;积极动员总部在当地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各行业企业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对具备备案条件,且已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尚未备案的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这些企业尽快备案;对已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指导其创造条件或进行整改,尽快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办理备案。要使未依法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充分认识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使投资人对其招商资格和特许经营能力产生质疑,对特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增加经营风险,降低诚信度;随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不履行备案义务的企业将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关注,特别是因不备案遭受行政处罚后,可能影响到企业开设分公司的批准或影响年检注册,同时会增加败诉的可能性等后果,促使其依法备案。
  (四)依法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逐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依法对违反《条例》有关备案管理、信息披露等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当地已有备案企业的,要加强对其管理,促使其依法规范信息披露、及时在网上(备案系统)更新备案资料及年报等,依法规范各项经营行为。
  (五)强化服务。特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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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如何操作

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如何操作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广兴律师

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正迈向规模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条例》中规定的强制备案制度,属于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监管内容,特许企业如果不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不仅可能会遭到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最高额度罚款10万),还有可能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甚至影响到特许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特许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备案的问题。但备案制度是一项新生的事物,好多特许企业对此制度规定并不了解,对其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不知道如何去办理备案手续, 笔者根据《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平时办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的经验,就特许企业如何备案进行介绍。

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鉴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

要求特许人备案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二是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三是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备案中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备案登记的主体范围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主体。根据我国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确认企业身份的唯一有效证明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因此,核验企业营业执照之真实性成为备案管理之首。

2、备案登记的企业应该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首先,顾名思义,“直营店”应当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其中,“拥有”应当不仅仅包括全资拥有,还应包括控股拥有的情况。此外,考虑到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分工较细,即使是同一集团内部的不同企业可能也存在着不同的分工---可能有的企业只作为特许人来从事业务,而有的企业负责经营店铺。因此,

如果特许人的关联企业能够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我们认为就应当视同特许人本身满足了“两店一年”的要求。《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均未定义 “关联企业”的含义,但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做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我们认为该定义是可以适用在判断特许人是否满足了“两店一年”要求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与特许人具备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企业满足了“两店一年”要求,就应认为特许人满足了该要求。

第二,还应当注意到,直营店的业务应当是与特许业务在相同品牌下运营的相同业务。比如,如果特许人的直营店是从事快餐服务,但其特许业务从事的是衣物干洗,很显然,这时特许人的直营店并不能够证明特许人在特许的业务领域(即,快餐服务)已经建立了成熟的运营模式,这并不符合“两店一年”要求的立法本意。 因此,直营店铺运营的业务必须与特许业务相同,方才可以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

第三,直营店的品牌也必须是与特许业务的品牌相同的。假设特许人在甲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并且拥有在甲品牌下运营的若干快餐店,但是特许人从未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那么,由于证明某一具体品牌的运营模式和市场前景是需要时间的,如果特许人拟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在甲品牌下能够成功地运营快餐业务是不够的。因为特许人能够在甲品牌下成功运营快餐业务,并不意味着其在乙品牌下业内也能够建立成熟的商业模式。因此,从满足“两店一年”要求的角度出发,直营店应当与特许业务是在同一品牌下运营的。

第四,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除外,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另外,《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1年以上,不仅是指该企业应成立并经营1年以上,而且对其拥有的直营店也要经营1年以上。

3、登录号的获取

登录号是特许人通过网络申请备案的唯一身份凭证,特许人在获取商务部备案系统网站登录号以后,输入登录号及密码,即可进行备案页面的备案操作,上传和修改文件。

通过登录号的投放和获取,保证特许人能在自己的空间中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备案机关的管理,将不确定的安全因素降低到最低。

领取登录号只是申请备案前的一个身份审查过程,正如企业办理登记以前应该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表格一样,属于备案前的准备工作之一,不属于《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开始之日。正式申请备案时间应从特许人获得登录号以后通过网络提交全部文件资料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系统中规定了三种确认身份的方式,一是特许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二是特许人委托自然人办理;三是特许人委托协会、法律机构等中介组织办理。根据不同的方式,为了确保经办人的身份,依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不同方式所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

第一,特许人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如果无法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的,应该持有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第二,特许人授权其他自然人办理的,首先应该审查授权是否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等形式),从而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然后要求受托人携带: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特许人委托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如果无法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的,应该持有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第三,特许人授权其他中介组织办理的,首先应该审查授权是否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等形式),从而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然后要求中介机构的经办人携带: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许人给中介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中介机构核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4、经营资源的填报

特许经营活动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在备案登记时应填报相关经营资源。

第一,对受理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通知书等不能单独认定为特许经营资源,而应结合其他资源一起填报才符合立法的要求,并且填写为已受理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也就说仅仅有受理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通知书的特许经营企业不符合备案的要求,不能通过备案。

第二,对于提交的版权机关登记的相关版权,如果为企业标志类版权登记,应填写授权内容为“企业标志”;如果为非企业标志类版权(经营手册)的,则填写授权内容时应选择“其它”。

第三,在实践中,许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是其他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授权许可或转让的。如果是授权许可使用的,必须填报由权利人授权或经有权国家机关备案的文件,并且该授权或备案应显示该特许企业具有转授权给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对权利人为国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其授权书应该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如果涉及权利转让,必须填报国家有权机关出示的核准转让证明。

第四,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注明的权利享有范围应与特许人的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合。比如,特许人经营的餐饮,但许可被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的保护类别却是服装就显然不相符合。

另外,如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权利证明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登记或颁发,应当根据我国关于与该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5、提交PDF文件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备案文件中的(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等七项内容,备案系统要求特许人在备案的时候提交的电子文件格式统一规定为“便携文件格式”(即PDF文件),系统不接受其它文件格式。因此,这就要求特许人须把提交的文件以扫描或拍照方式输入计算机并制作成PDF文件。

6、网上备案申报

特许人须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端登录页面:

退出以后,系统会直接跳转至登陆页面,直接输入备案机关核发的用户名及上述步骤中设臵的新密码,系统左侧立即提示特许人名称为备案申请人,即特许人企业名称,同时注明备案机关的名称是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此时显示的备案企业备案状态一般为“未提交”(还有已申报、已备案两种状态),同时备案号显示为空白,待备案通过后即可显示备案号。

用户可以看到所有填报的资料,可以点击“另存为word”把申报表格保存,经核实无误后,也可以点击“申报”提交申请,同时在申报后,该备案企业的备案状态变更为“已申报”。此后,用户将不能再自行修改申报材料内容。

7、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及备案后的管理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上述规定的起始时间以备案机关收到申请备案的特许人网上申报材料之日计算,如果特许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备案机关会要求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在7日以内补充有关资料。需要补充资料的,起始时间从申请备案的特许人补交资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众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就以下内容进行查询:(1)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2)特许人的备案时间;(3)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4)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目前仅能提供特许人名称、备案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备案时间,即便电话咨询,其他的项目也不予提供)

特许人在完成备案以后,在经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原备案资料的变更,因此《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在备案资料发生变更以后30日以内,通过网上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管理”提出变更、修改的申请,备案机关会根据特许人的基本资料以及企业向备案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内容,批准或驳回该变更申请,并通过系统发送给申请变更的特许人,如果批准修改,特许人则可以在企业端修改资料。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1)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3)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4)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备案管理机关发现已经通过的备案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核实情况后,有权直接撤销该企业备案,通过特许人预留的电子信箱通知备案特许人,并在撤销备案企业名录中予以公布。

上述规定是为了建立完全公开透明的商业告知体系,确保为公众选择、了解特许人及其项目开辟畅通的渠道。

篇四 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书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我公司名称为( ),法定代表人是( ),注册号( )。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了特许经营合同,按照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向你委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特此申请。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篇五 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特许经营案例

【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篇六 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手册

商业特许经营培训材料之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2012年9月

2007年5月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

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及其配套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截至2012年8月,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的特许人达1881个,其中跨省经营的1515个,省内经营的366个。随着备案工作的逐步开展,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认知度逐步提高;特许企业认真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备案过程中对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经营的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备案机关及时公布特许人的备案信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查询便利,也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

能,提高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效率,根据商务部“三定”方案,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将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2012年《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93号)明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备案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为保证审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现编写《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供备案机关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第一章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

第二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2

第一节 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2

第二节 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8

第三节 备案信息公告…………………………………………………………16

第四节 特许人资料变更的审核………………………………………………18

第三章 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撤销………………………………………20

第四章 特许人办理备案流程……………………………………………………23

第一节 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的流程……………………………………23

第二节 特许人登录系统填报备案资料程序…………………………………29

第三节 特许人资料变更的申请………………………………………………38

第四节 经营合同年报…………………………………………………………39

附录 (一)备案基本流程图示………………………………………………… 42

(二)相关概念说明 ………………………………………………………43【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第一章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应严格审核特

许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原则

备案机关审核特许人申报的材料,应当要求企业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提交如

实反映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资源和经营状况的法定信息。真实性是对特许人备案材料的基本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

特许人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全面提交各项备案材料,并保持内容的完整性。备案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并逐一核对各项材料。

(三)形式审查原则

备案机关对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包

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特许人资料的种类及每个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齐全;二是审查特许人资料记载的事项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第二项内容是形式审查的核心和重点。特许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备案机关只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连续性负审查责任。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制度

(一)两级备案制度

根据《条例》第八条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备案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备案工作。自2009年5月1日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部分跨省经营的特许企业进行备案,鉴此,境内特许人的备案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境外企业的备案工作仍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逐级审核制度

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均须经备案材料审查机关主管处室的经办人、处长、

厅(委)或司(局)负责人逐级、逐项审核。

(三)签名制度及材料存档制度

特许人提交的材料,均实行经办人、处长、厅(委)或司(局)领导的签字

制度。同时,所有审核材料通过编号长期归档保存,可以有效地保障对审核行为

的过程监督和事后跟踪监管,也保证特许人备案信息有据可查。

(四)网上公告制度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

定,通过备案和撤销备案的特许人信息,均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

统”进行公告,同时接受公众和行业的监督。

第二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对境内特许人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商业特许经营

备案包括三个基本环节: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特许人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备

案机关公告。

第一节 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

一、要求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提交的材料

为保证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备案的便利性和效率性,备案机关设置

【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了三种登录号的领取方式,即特许人自己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或委托服务机构(省

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领取。备案机关应告知特许人可任选其中一种。

二、对获取登录号提交基础材料的审核要点

(一)营业执照副本。审核要点为:

1、营业执照的种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三种;

2、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企业成立日期至少应当满一年;

3、营业执照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备案上一年度年检;

4、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项目;如果系外

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以上三种外商

篇七 网络平台特许经营备案案例
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特许经营备案,连锁经营备案时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办理的证件,是企业合法进行连锁经营的象征。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为大家总结备案流程如下。

提交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

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

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提交特许人与本市的被

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要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

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7

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8

北京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9

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10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11

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2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13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 1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

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办理程序

1

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1-6项)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

2

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7-15项); 3

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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