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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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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实施情况

姓 名:刘神保

班 级:09社区管理与服务

学 号:0913033

日 期:20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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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都是基层民主自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健全可行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程序对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农民对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认识、参与本地区民主政治的行为方式以及对民主及民主参与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等方面,对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部分村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农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培育和提升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对策建议。

一、村民自治的现状与问题

调查显示,我镇各村民委员会大都能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在村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努力发展村级经济,认真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村务公开等各项工作,确保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较好地发挥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具体来说:

一是自我管理进一步加强。许多村委会在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诸方面,都有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健全落实各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并坚持做到村务公开,在群众关心的财务以及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都能坚持公示和由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改变了过去几个村干部说了算的状况,加强了民主、法制意识,充分发挥了村民代表的作用,村民自我管理得到了加强。例如,一些村在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老人的确定、农民安装自来水、清洁家河、计划生育照顾二胎、农村住院医疗保险费收缴等方面,一改过去支部作决定,村委管执行的片面做法。

二是自我教育进一步加强。各村在村民自治活动过程中,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加强了教育引导,使广大村民在普及科技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提高民主法制观念方面得到了提高。不少村在解决纠纷和矛盾过程中,努力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较好地改变了过去细细小事找书记、找主任,稍大事情找政府、找领导甚至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如农村住院医疗保险、为群众安装自来水、有线电视等社会福利方面产生问题和矛盾时,村委会大都能发挥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作用,开展自我教育、自我解决问题,从而较好地维护了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了一方的稳定,促进了村级经济的发展和镇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从总的情况看,我镇的村民自治工作基本上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2、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3、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4、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在村民自治建设过程中,村党支部具有领导核心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党支部往往替代了村委会,甚至替代了村民代表会议,使村民自治组织形同虚设,村委会成了支部的办事机构。个别支部书记由于比较主观,把个 2

人的意志强加于群众,往往与村民代表会议产生矛盾,甚至形成对立,使本村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支部书记的主观意志以及凡事包办包揽的做法,往往会影响村委会作用的发挥,影响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5、村委会的村民自治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调研中反映,个别村委班子自治能力较差,工作无目标,办事无程序,解决问题不主动,工作方法不科学,遇到问题不实行民主决策,既不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作用,又不能调动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骨干作用,而是把问题推给支部、推给书记、推给政府和有关部门。有的村委干部工作能力和责任心较差,缺乏协调配合。有的村委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意识较差,有的甚至把户代表会议当作村民代表会议。

6、村民小组长的结构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大部分村民小组长年龄偏大,对政策法律理解不透,缺乏应有的作用。在经济发展中,少数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到企业强要恶讨,个人中饱私囊。个别小组长将筹来的资金个人保管,概不入帐,随意处臵,有的甚至贪污犯罪。另外在征用土地后的群众利益分配中,自作主张,不按政策办事,但遇到矛盾又推诿给村委、政府,个人避而不做工作,造成社会矛盾。

二、加强村民自治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村民自治建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广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民主权利,推进依法治镇、以法治村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要以加强村民自治建设为契机,以法制道德教育为切入点,以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以村民自治章程为基础的民主管理机制,强化以村务、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民主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村级工作六大转变,从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规范村级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实现治村由人到法。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点。要按照“规范、完善、创新、提高”要求,推行村级规范建设。为使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各村要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在镇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农村“有章理事”的要求,以民主、公开、法治为核心,以村级制度建设为重点,抓好村规民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干部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情恳谈制度、公章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规则、档案管理、村民教育制度等村民自治约束制度,并将《村民自治章程》印发到户,对村委会组织的性质、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务管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有效地规范干部群众的行为,保证政策、法规和各项工作的落实,使村级工作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三)严格两公开制度,实现监督由后到前。

要进一步落实村务、财务公开。镇党委、政府要统一规定公开内容、公开场地、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并把它作为村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还要在各村集中交通路口设臵涉农收费公示牌,对涉农收费部门的收费项目实行群众监督。同时通过多种途径, 3

广泛宣传村务、财务公开的重要性,增强村干部做好村务、财务公开的自觉性,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使村务、财务工作由过去的“暗箱操作”转为“透明操作”,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通过村务、财务公开,畅通干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变误解为理解,变怀疑为信任,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使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

(四)重视村干部的选拔教育,实现素质由低到高。

民主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首要环节,民主选举中“民主”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能否顺利运行。为此,要严格规范民主选举程序,从而把群众普遍认可的熟悉市场经济知识,有带领群众调整经济结构、共同致富的能力;有一定的政治素质,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领导和办事能力,热心为全村群众服务,热心村公益事业,年富力强的同志选拔到村级领导班子中来。要进一步抓好村干部的教育,使村干部进一步提高能力,改进作风,做好群众致富的带头人。同时要适时调整和优化村民小组长结构,把热心群众工作、有较好素质的年轻同志充实到村民小组长行列中来。

(五)强化民主决策制度,实现决策由少到多。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进行民主决策的有效载体。通过建立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明确村务管理的主体是全体村民,重要议题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涉及村民整体利益的重大村务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不能某个村领导个人说了算,从而使参与决策人数由少变多,进一步扩大群众基础,便于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推动工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村委会在党支部领导下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六)规范民主理财制度,实现财务由暗到明。

为真正落实广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选举产生财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各村经济收支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规范民主理财工作,加强村民的监督权,形成从形式监督到实质监督的转变。财务的审批、支出和使用由原来的“暗箱操作”转变为“一律公开”,民主理财小组全程监督,达到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的目的,从而避免财务管理混乱,违规违纪现象的出现。

三、调查心得

通过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我感触很深。首先,我深刻的认识到我国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还崔在很大的不足和缺陷,我们的基层民主自治的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从基层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特别是基层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切实加强村民自治教育和普法教育,完善民主自治的渠道和保障措施,以身作则,做农民的好公仆。在农民自身方面,应加强学习和掌握实现自己合法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增强权利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积极的参与到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中来,积极参加政治生活。其次,我觉得农民的身上确实有着一种朴实的性格特点,他们大多受着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小农意识浓厚,这也在侧面反映出了农民阶级的固有的、难以消除的局限性,这一局限性使得农民不可能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最后,就本次社会调查而言,我觉得我们以后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尽量的融入到被调查者的生活中,增强与被调查者的同质性,从而为调查的开展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和可行性,方便调查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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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于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被首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是我们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生动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国特色村民自治制度,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民的民主意识、参政能力取得了显著的提高,但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农村这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三方面的特点,是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享有的最直接的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废除人民公社并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般认为,村民委员会是 1980 年由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部分农村最早自发建立起来的,以后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得到迅速发展,1982年宪法正式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 11月 23 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依据宪法第 111 条的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的民主制在法律上正式确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开始破旧立新,开辟新路,获得长足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60%以上村庄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和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了我国村民自治十年来的经验,较以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更加完善,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进入发展完善阶段;经过十几年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被提到议事日程,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至此,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走向成熟。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建立与发展,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了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

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制度立法不完善。一是宪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我国《宪法》第111条对村民自治作了间接性规定,即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性质及组成人员进行规定,为村民自治的立法与实践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从条文所处的位臵来看,村民自治条文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条文放在宪法的同一章节之中,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一级基层政权,享有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机关。二是法律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中地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内容,其它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近年来,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村民自治需要,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较少,使得村民自治中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

(二)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一是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不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直接对村民负责,而不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看出,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实践中,村民自治大多处于有名无实的状况,有些乡(镇)人民政府仍然以上级机关自居,任意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自治权被束缚在较小的范围内,村民自治呈行政化趋势,表现在民主选举上,乡(镇)人民政府任意干预村民选举,侵犯村民选举权利,一些乡(镇)人民政府任意违法撤换、委派、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民主决策上,乡(镇)人民政府常常以行政命令取代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民主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上,乡(镇)人民政府任意干预村民委员会内部的社会经济文化事务;在民主监督上,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硬性控制或软性支配的方式限制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干涉村民会议的监督权。同时,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也没有认识到自己代表的是村民,应对村民负责,而乐于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做自己的上级领导,导致二者的关系在实践中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而使得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只听命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指示,而忽视村民的意愿,甚至与村民的意愿相违背,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二是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顺。对于两者的关系,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体现了党在村民自治中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从理论上看,一方面村党支部是由村党员选举,并由乡镇党委任命的,其权力来源于乡镇党委和党员的授权,旨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本村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又是由全体村民投票选举产生的,其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授权;两者之间不应农村自治制度

产生冲突。但是实践中,许多地方的 "两委关系"并不顺畅,矛盾重重,或是村党支部包办一切,没有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或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事;或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各自为政,村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都想揽权,分庭抗礼,互相对峙;这些导致了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村里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

(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不能落到实处。村民自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原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并不是说有了民主制度,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原则就能实现,在我国的村民自治实践中,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不容易。在民主选举方面,存在“富农”干政现象,有的富农利用金钱优势拉帮结派、贿赂各级党政干部、操纵选举结果,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自治制度";同时,我国农村千百年来沿袭下来的宗族观念对村民自治也是一大威胁,还存在宗族、姓氏的不同而形成互相对立的派系,使基层民主的推行难于落实。在民主决策方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村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然而现实中常常是村支两委决定,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没有真正体现村民的意志。在民主管理方面,村务公开不按规定落实,或敷衍了事,在公益事业经费、救灾救济款、低保等

篇三:《浅析我国农村基层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自治制度

浅析我国农村基层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村基层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由国家法律认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行的一项重要基层政治制度,是中国农村实行经济变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农村实现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理性选择,符合农村的最大利益,在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方面有重大价值。但是农村基层在自治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找到解决途径。

关键词:农村;基层自治;问题;对策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现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行的制度,也是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广的治理模式,也是一场亿万群众参与的“草根民主运动”,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基点。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农村自治的含义和特点

1.农村自治的含义

(一)农村村民自治的政治意义。在基层实行村民自治,由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样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是更具广泛性,在社会实践中更具有深远意义的直接民主。因此,应当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我国全社会参与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群众自治和基层直接民主运动。

(二)农村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是实现自治的首要问题。如果民主选举不落实,其他三个民主推进就缺乏基础。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的监督,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农村自治制度

2.农村自治的特点

村民自治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从内涵方面讲,具有自己鲜明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治力量的双重性

我国的村民自治既有国家力量的外部推动,又有农民自治力量的内在需求,这两种力量形成互动。一方面,广大村民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我国实行村民自治,虽然最早来自农民的创造,但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推动。

(二)自治任务的全面性

村委会的任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有一些正常的自治任务,

也有一些行政性质的任务,这些任务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的特点。随着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村民委员会所具有的组织管理功能的多样性更为突出和明显。

(三)自治范围的相对性

村民自治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尽管其任务具有全面性,但它绝不意味着村民自治是不受限制的“绝对自治”。

(四)自治关系的复杂性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中自治关系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现实生活中通行的人治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第二,国家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问的关系;第三,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第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农村基层自治的形成历史和发展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开启了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实现了农业的高速增长,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了乡村社会的权利分化,使农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断增强,随着“政社合一”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的逐步空壳化,为了解决地方自治基层组织日益严重的瘫痪状态,从1982年起,国家开始着手重构农村基层的治理模式,实行政社分离,并在《宪法》中肯定了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1988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开始试运行;1998年修订的《村组法》正式公布,村民自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村民自治在全国得到普遍的推行,其标志着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退出和乡村社会民主化的开始,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开始进入了制度设置的运作阶段。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都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我国从1988年实施村民自治以来,全国有2/3以上的行政村实行了村民自治,近6亿的农民参加过3轮以上的直接选举,85%以上的村委会成员都是严格按照直选的原则选举产生的。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十多个省级行政区域依照《村组法》制定了详细的村委会选举办法。

三、现阶段农村基层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制度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完善,对可持续发展在农村的实现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村民自治给农村发展带来的积极变化是毋庸置疑的,尤其在促进村民自我管理意识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能否认的是,在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阻碍着基层民主的进程。

(一)国家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存在偏差

国家政策具有宽泛性的特点,有时对于具体的实施方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正因为此,就为有些地方的“因地制宜”提供了空间,新农村政策在经由中央政策部门制定颁布之后,各地方执行力度不可谓不大,标语、口号满天飞,掀起一浪高过一浪的新农村建设热潮。对于上面下达的政策,部分官员觉得对自己有利的就坚决执行,而对其不利的就想方设法回避。以往的政策执行,靠的是中央的权威,但现在对地方来说,利益才是第一位的,不仅是地方政府本身的利益,还包括个别官员的私利。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十六字要求涵盖五个方面,部分为满足自己私利的官员却搞成农村新一轮的大拆大建,将新农村建设片面理解成“村容整

洁”。而“生产发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等其它几个大的目标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基层民主建设制度不完善农村自治制度

第一,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不健全。选举制度在基层民主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但从近几年农村村委会选举的情况来看,制度建设并没有多大的进展,甚至出现了不进反退的现象。尽管目前大多数省份已经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制定了地方的相应法规来规范其辖区内的村委会选举,村委会选举制度也都已经建立起来,但是选举的质量并没有太大提高,距离真正规范的民主选举还有很大差距。第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滞后于社会发展实践。基层民主的发展是一项实践性的工作,这项工作每天都会有一些新变化。然而,由于我们的政策制定过程慢,制度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践,从而影响了基层民主的发展,也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难题。

(三)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于村党支部的权责,《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从条文可知,它既确立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同时又规定了党有履行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的职责。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则规定:“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这种抽象、模糊的原则性的规定,人们通常会理解为村里的重大事项要经村党支部讨论决定,即村党支部拥有对村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或者决定权。

法律的模糊规定,使党支部成为农村事实上的领导者:村党支部对村务活动经常干预,村民大会授予村委会的权力不能有效发挥,村民自治失去自治性。在一些村委会比较强硬的村庄,为了争权,村委会与村党支部长期进行所谓的“龙虎斗”,结果不但使村务不能顺利解决,反而伤了“和气”,进一步激化了“两委”矛盾。

(四)农村民众的民主意识薄弱

无论城乡,不少人往往持着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待周围所发生的事情,甚至一些领导干部也有这样的心态,与自己无关的事最好不问,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事最好不管,他们只知道如何执行上级的规定,没有强烈地意识到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谋生是很重要的,要求农民放弃赚钱的时间来民主是不切合实际的。另一方面正是由于长期以来要为生活奔波,广大农民的公共生活被极度压缩,渐渐丧失了对公共事务发言和协商的能力。一个不得不面对但却十分普遍的现象是:面对事关公共利益的“一事一议”,要么集体失声,保持沉默,要么被权力左右,被小恩小惠收买。农民民主意识的孱弱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效果,而反过来,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又进一步使得农民认为村民自治并没有效果,甚至是骗人的把戏,导致更多的人在面临下一次公共事务的时候选择沉默。两种因素互为因果,相互影响,恶性循环。

四、现阶段农村基层自治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监督落实政策执行

要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首先应当提高政策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政策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人员,政策执行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政策执行质量。目前我国大力完善公务员队伍建设,吸收大批高素质、高学历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这大大提高了政府部门执行公共政策的能力。近年来,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人才匮乏的局面,只有更多的新鲜血液注入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才能使国家政策的落实到位。其次,加强政策执行监督,防止执行偏差。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政策资源,手中拥有大量人、财、物的调度和使用权,如果没有监督,势必造成腐败。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加快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财务信息透明化进程;此外,应充分利

用网络监督机制,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全方位的监控和打击,将政府及官员的行为暴露在公众面前,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

(二) 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建设制度

导致基层民主选举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制度不规范。一方面要打击与治理贿选问题,细化有关法律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要严格规定选举的程序和操作步骤。同时兼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面对我国农村大多还是“熟人社会”的现实,为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所有村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建立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村长和村委会的监督,防止权力的乱用,监督委员会有权代表村民质问村委会的不合理决定。从制度上杜绝个别人试图利用村民自治谋私利的现象的发生,特别是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建立起畅通的维权渠道。国家的立法机构应当在立足与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加快基层民主政策的制定过程,使政策跟上基层自治的发展脚步,让农村基层在每个发展环节上都有最新的政策作指引。

(三)明确理清两委职责,协调好两委的工作

要处理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要规范此二者的职责所在,村党支部的职责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本村党员大会的相关决议;领导和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做好发展、教育和培养党员的工作。村委会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承担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资源,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多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促进团结互助等。其次还要建立合理有效机制,要用制度法规对二者的职责加以书面明确,这样才能在发生矛盾和问题的时候快速的找到解决的依据和办法。

(四) 加强农村民主建设,提高村民民主意识

发展经济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只有农村发展、农民富裕,才能为村民自治这一“上层建筑”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把广大农民从繁重的为解决温饱的奔波中解放出来,逐步培养起公民意识,引导他们更多的参与到自治中来。除了发展经济我们还要通过宣传、办培训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农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及政治参与的渠道、方法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宣传,增强村民的政治主人翁观念,增强他们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培养他们关心政治、关注村内的各项事务及配合村干部工作的意识。此外,村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让农民参与规范化的村民自治过程,通过让村民亲身体验,积累自治的经验,从而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

五、结束语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3O多年的发展,毫无疑问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它作为平衡农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有效形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问题,使得农民的心声得以体现,政府更加知道农民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促进了农村社会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尤其是那些妨碍基层民主建设继续推进的根本性问题。我们必须在深刻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的基础上,找出病症,对症下药,积极推动基层民主建设。

参考文献:

[1] 冯涛.新农村建设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M].科学社会主义.2007(4)

[2] 于建嵘.让村民自治成为农民的一种生活方式[J].农村工作通讯,2OLO(1):4O一41.

[3] 张娟.我国基层民主与乡村治理相互促进机制及其完善途径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2010(11)

[4] 刘富恩.我国现阶段村民自治问题研究叨.河北大学学报,2010(6)

[5] 李凡.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4[M].北赢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5.3-4

[6] 温大安,关于坚持和gg,l~民自治制度的一点思考,《龙岩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7] 郁杉 关于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思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4期.

[8] 周仁标.论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的路径[J].社会主义研究,2009,(3)

[9] 李萍,罗菊芳.推进我国基层自治问题探析[J].政治与行政,2009,(4)

[10] 王春光,完善我国农村自治实践的思考[J].现阶段农民问题研究,2011,(8)

篇四:《村民自治制度》

[篇一:村民自治制度]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篇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离不开”与“不依赖”的关系,把国家帮助、对口支援和自力更生结合起来,用好全国支援,加快西藏发展,不断夯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把民族团结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西藏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维护民族团结是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始终高举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坚持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表彰活动,大力弘扬“爱国、团结、和谐、发展、文明”为主题的核心价值观,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始终着眼于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在思想上筑起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坚固长城,深入揭批十四世达赖的分裂图谋,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谋长久之策,行固本之举,扎实推进西藏持续稳定,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三)把法制保障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法律确定的各项自治权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上稳步前进的必然要求。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大力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观念。要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西藏的贯彻执行,又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富民兴藏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真正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们要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开创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新局面,奋发有为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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