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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生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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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法律实践报告
法学生法律实践(一)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 践 课 题 “关注留守儿童假期安全”社会实践报告

姓 名

教育层次

业 学

指导教师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法学生法律实践】

“关注留守儿童假期安全”社会实践报告

留守儿童问题如今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问题。我们针对留守儿童的假期安全问题在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齐心村展开了一系列的帮扶活动。在涪陵区团委的配合帮助下,我们的实践队员深入到典型留守儿童家中,与他们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和沟通。通过对留守儿童个案的调查以及网上收集的关于留守儿童的原始资料,我们掌握了他们的一些共性,也对他们的家庭教育问题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撰写出调查报告。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重庆目前有235万名留守儿童,其中,一小时经济圈占18%,渝东北和渝东南“两翼”地区占82%,有9个区县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达10万人以上。父母外出打工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存在各种问题的核心要素。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学习成绩、行为习惯和心理健康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明显差于其他儿童,整体状况不容乐观。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以留守儿童的假期安全问题为视角考察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即透过留守儿童的假期安全,折射出重庆地区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生活状况、心理状况。在调查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需求,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建议,以期为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和建设尽棉薄之力。 二、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形成原因

事实表明,农村“留守儿童”表现的各种问题和他们的社会福利的损失,是对他们权益缺乏有力保护的不公正社会现象,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严峻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首要原因。如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与这种户籍制度相伴而生的子女免费或低收费入学、必须在原籍所在地中考高考等制度形成的壁垒。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入学的高昂费用等问题直接推动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产生。

第二,教育的失调和缺失造成他们学业普遍不良、心理发育不健康以及道德滑坡现象。随着他们的父母的外出,家庭结构变得不完整,而基层政府在社区层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或执行过任何措施,家庭和社区对儿童社会化承载的功能弱化,对儿童的教育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现象。在留守儿童中“读书无用论”沉渣泛起,学习成绩差,并且表现出乐群性低、自控能力不强等不良的人格特点。有些“留守儿童”在一些不法分子的教唆下,从事一些偷窃、抢劫活动,甚至采用暴力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留守儿童”失足现象也日趋

【法学生法律实践】

严重。

第三,管理缺位和社会保护的缺失,留守儿童的生命健康等权益缺乏有力的保障。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社会保护,“留守儿童”对突发性事件几乎没有应变和自救的能力,引发了许多“留守儿童”溺水、触电、车祸、自杀等意外伤亡事故,以及被人贩子拐走的事情。

第四,留守儿童监护不周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由于寄养人和代养人受自身的教育水平,看管照顾小孩的知识水平以及对自己小孩的看管照顾经历的影响,他们对“留守儿童”的看管照顾多数停留在孩子不出事故,确保孩子生命安全的层面,而在儿童正常发展所需的营养和健康要求方面重视明显不够。 三、留守儿童的安全现状

家庭方面。由于监护人把精力更多的放在了孩子的学习上,而忽视了对孩子的管教,对孩子在玩什么、那里玩、有没有危险的问题交代甚少,从而造成了一些悲剧如交通安全隐患、溺水、触电等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很多父母为弥补对子女的爱,往往会给留守儿童一定的钱,以备一学期或一年之用。但年幼的孩子不懂得合理安排,加之无人监管,网吧、游戏机室等场所便成了他们的消费天堂,于是这笔钱往往超前使用或严重透支,并欠下许多“外债”,最后为了还债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也是很多留守儿童沦为“问题儿童”、“问题少年”的恶源。此外,留守儿童防范意识差也是影响留守孩子安全的一大隐患,留守女童的安全问题更加严峻。由于软弱无助、生理上的无知、性安全的防范意识不够,留守女童往往更易受到伤害,特别是性伤害。如:2010年2月,建始县官店镇海沟村村民汪某因对其监护人不满十四周岁侄女袁某实施了性侵犯而被捕。袁的父母外出打工,与其姑父、奶奶住在一起。因教育的缺乏,袁某并不知道其姑父对她的性侵犯,一直以为是姑父在对其治病,而汪某侵犯侄女的行为居然长达两年之久。

而在卫生健康方面,由于监护人都是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居多,这些老一辈们很容易用他们当时的医药治疗水平来衡量其孙子女的健康状况,并且他们很不惯去诊所或医院。当其孙子女身体不适时,通常采取的是依照自己的经验煎草药,开偏方等治疗手段,有时甚至祈求神灵的庇佑,令人堪忧。

学校方面。一方面,由于是在农村,经过学校的路段一般并没有明显的提示车辆减速行驶的标志,更不用说设立交通亭了。另一方面的安全问题来自:很多乡下学校的教学楼缺少必要的检修,甚至有一些还是有一定安全隐患的“危房”。对师生造成很大的安全威胁。除此之外,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还与学校的宣传力度有关。比如,班会课各班的班主任强调的最多的是学校纪律与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忽视了对安全知识的讲解。因此,学校

方面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在校园里设立安全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请有关人员到校为学生做安全讲座等,将安全意识深深的植入学生的脑海。

在心理上也存在种种隐患。由于留守儿童的多属寄养,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即隔代的监护;一种是生活在亲戚朋友或是老师家中,即委托监护。他们之间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并且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更是不宜形成依恋关系,即使存在也是比较薄弱的。监护人在感情上达不到对待亲生子女那样的程度,从而使孩子感到寄人篱下,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和父母的呵护。留守儿童与其监护人之间无法建立起正常的依恋关系,致使他们性格脆弱或孤僻,自身出现越轨行为或犯罪的机律亦大于有正常依恋关系的儿童。由于留守儿童在价值观上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很容易使他们的行为与传统活动相分离,从而卷入非传统的活动当中,例如吸烟、饮酒等不良行为,而这种不良行为将会诱发他们更进一步发展,最终被他人利用,从而危及到自身人身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在,由于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大多文化程度不是很高,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成就了他们的金钱梦。因而在农村,“读书无用论”开始抬头。大多数农村祖辈们认为,不用读多少书也一样能在城里赚钱,甚至比农村的那些寒窗苦读的“知识分子”们赚钱还要多。因而他们得出读不读书并不重要的结论。因而,祖辈的认知结构、思想、生活习惯在某些方面与现实生存在着一定差距,年幼的儿童从祖辈获得的“模式”很多与时代不相适应,不利于儿童参与社会,适应社会,容易导致儿童适应不良。

据有关部门统计,自2007年至2010年5月,建始县共批捕了涉及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20起22人。这些案件涉及到了对留守儿童的性侵犯、抢劫其钱财、杀害留守儿童及拐卖和强迫卖淫,这严重伤害了孩子的幼小的心灵,给他们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由于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的特殊性,使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残缺的家庭教育给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了一系列负面效应。党中央正在大力号召新农村建设,这么多的留守儿童对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和建设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是极为不利的。他们需要全社会的关爱与帮助。令我们欣慰的,随着今年两会的召开,留守儿童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与会代表的关注。【法学生法律实践】

今年重庆市委市政府已采取9大行动来帮扶留守儿童:

教育联动: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纳入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让各部门一起联动,顺利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中的困难和问题。

普惠资助:留守儿童享受更多入学的优惠,今年,我市除了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的杂费外,还为他们免费提供教科书,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对所有寄宿留守儿童

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
法学生法律实践(二)

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

法学教育离不开法律实践,不能只是单一地在

课堂讲授教材理论知识。推行实践性教学是一种法

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较好的教学模式,建立应用型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是法学教育改革的

种尝试。单向的灌输式教学,无法传授学生必要

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技巧,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法学

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性教学,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

力。在学生课外开展一系列的法律实践活动,组织

和聘请法律界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人士走进课

堂,让学生收获更多的司法实践经验,应是较好的教

学模式,它会给学生带来全新的教学体验和司法实

践知识的收获。

、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

纵观各高校的法学教育,普遍的模式是注重课

堂单向灌输式的教学,教与学相脱节,教学的侧重点

在于书本知识的传授,较少关注学生实际能力的培

养,也没有重视学生法律实践经验的交流和培养。

总而言之,目前的法学教育仍属于低层次的教育,教

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水平不高,没有较

好地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缺少实践环节的法学教

育,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当前不少高校法

学院开始注重实践性教学,在开设14门核心课程之

外,还开设了不少实务性的课程,如律师实务、模拟

法庭、法律诊所及各种案例教学课程等。同时在课

堂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更多地注重案例的分析与

讲授,借此培养学生的实务知识。

但由于目前高校法学院师资水平还难以支撑实

践性教学,绝大多数法学教师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

多是高校一毕业又走进高校从事法学教学,不具备

司法实务经验,而且也缺乏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

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学教学需要司法实践

经验丰富的教师,缺少这一条件,实践性教学的郊果

将大打折扣。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在进行案

例教学时,只有从书本上或者网上寻找案例来讲授,

因为没有经历过办案程序,对办案的环节无法认知,

分析案例枯燥无味,多数情况下像是“念”案例,缺少 吸引力,学生也不愿昕,感觉不如自己去看。所以,

实践性教学要求教师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

阅历,有学者呼吁,“要建立必要的人事机制,以使法

学教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从事实际法律事务的

能力”[”,但目前要使这一做法得以实现,使大多法

学教师具备这一条件,在体制上存在一定困难。

同时,当前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模式,使多数教

师不肯花时间和精力在教学上,“宁可垃圾文章满天

下,也不愿桃李满天下”。在教学上多是应付性对

待,法学教育所倡导的实践性教学,更多停留在形式【法学生法律实践】

上。要提高法学教育特别是实践性教学的成效,就

需要对现行法学教育进行相应的改革,加强法学院

与司法实务界的合作与交流,重视实践性教学,重视

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如使一些优秀法律实

务人士走近学生,走进课堂,在学生课外开展一系列

法律实践活动,重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

革和创新。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意义

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是指在传授法学

基础知识的过程中,重视学生法律实践知识和能力的培养。组织司法实务界人士走进课堂,参与学生相

应的法律实践交流活动,使学生能够学到各种法学理

论以外的司法实务知识、能力和技巧,使学生被动式

接受理论转变为主动性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重视

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重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使

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于促进实践性教学

单一的课堂教学,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学生被动

地接受知识,难以形成师生之间的互动,很难提高学

生的学习兴趣,容易导致教与学脱节。尤其是法学,

理论深奥难懂,法条多如牛毛。有限的教材内容,学

生多能通过自己的阅读理解。作为学生而言,不愿

意单向被动地接受书本知识,他们更愿意主动式的

学习,更愿意接受司法实践经验和技能的知识内容。

在课堂教学之外,有必要举行和开展审判观摩、辩论

技巧、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司法交流、法律咨询和案 例讨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

通过组织校外法律界人士开展相关法律实践活

动,让他们接近学生,开展系列讲座,把自己的司法

实务经验传授给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课堂

理论教学的不足,增加学生必要的法律实践经验知

【法学生法律实践】

识。例如,经常邀请公、检、法相关专家及律师、企业 法律顾问为学生开展相应法律实践活动,加强教师

与法律实务人员的联系,提供机会让学生与法律实

务工作者的交流。同时,教师也因常与法律实务人

员交流,可以弥补自身法律实务知识的不足,提升教

学质量。所以,现代法学教育,应有相应机制,重视【法学生法律实践】

和71=展法律实践交流活动,从而使实践性教学落到

实处。2.有利于提高法科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

兴趣对学习好法律很重要。法学理论,多是枯

燥无味,如果-LI:初学者一YF始就接受满堂灌的教学

模式,被动接受深奥的法学理论知识,多数学生难以

适应。如果创造条件和机会,组织学生开展相应的

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能与更多的法律实务人员交

流,有机会学习优秀法律工作者的成功办案经验,能

较好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成功的法律人

士,是法科学生的一面镜子,他们的学习方法和实务

经验,对学生的学习和将来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课堂教学之外,加强学生与外界的交流,重视学生开

展相应法律实践活动,无疑会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

兴趣,增加学好法律的动力。这需要研究加强法学

教育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途径,充分认识到法

律实践交流的重要性。

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科学生运用法律

知识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

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一般包括逻辑

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

和随机应变能力等l2]。这些能力的培养,在课堂教学中难以实现,必须在法律实践中得以锻炼和提高。

法学专业法律实践活动总结报告
法学生法律实践(三)

法学专业法律实践活动总结报告

一、法律实践活动的性质与开展意义

法律实践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环节,开展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打下基础。

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和《社会实践教学工作规范》、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法律实践环节的实施细则》规定,凡已修本专业课程学分达到全部课程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参加专业实践。法律实践的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的范围内,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毕业论文的选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实践。法律实践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社会调查或者在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实习等形式。

根据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法学专业(开放本科)具体情况,本次法律实践采用了旁听真实案例庭审及模拟法庭的双重实践形式开展。

二、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情况说明

为了顺利开展本次实践活动,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主任张建飞和吴红列、林卉两位老师,提前一周到校外实践基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与三名指导教师进行了沟通和安排,确定了旁听的时间、地点和案件,并由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将案件主要情况写成书面概要,传真至法律系,提前发到参加实践的学生手中,要求他们做好参加实践活动的充分准备。

本次实践活动时间定于2005年9月27日,参加人员包括开放教育学院K03春法学、K03法学和K04春法学班学生共29人,带队教师吴红列等5人。实践活动分为旁听庭审和模拟法庭两个阶段。

在旁听案件庭审阶段,大家在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旁听了一起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该案件为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于上午9点开始,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被告及其代理人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整个案件庭审历时一小时,在旁听过程中,同学们对于原告的陈述和法官的审理都听得十分认真,对照预先拿到的案件情况介绍和自己准备的专业材料,对案件作出了自己的判断。

通过旁听,同学们对庭审的整个程序有了直观的了解,随后,实践活动进入模拟法庭阶段。在模拟法庭阶段,同学们按事先分配好的角色,分别以法官、原告、原告代理律师、被告、被告代理律师的身份,模拟了案件的开庭审查,气氛热烈,效果显著。

三、法律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

通过旁听庭审和模拟法庭,法学专业的同学们感受到了真实的法庭审判,对法庭审理

的五大阶段有了直接、整体的了解,对教材上所学到的法庭调解、法庭辩论、证据的提交、质证、缺席审理、简易程序等内容,也通过模拟法庭有了实践体会。

本次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对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知识,提炼知识精华极有帮助,并为同学们撰写毕业论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参加实践活动的法学专业教师也通过本次活动,总结了实践活动的指导经验,对教学工作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也为以后开展更好的实践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学校法制工作总结
法学生法律实践(四)

[篇一:学校法制工作总结]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的中学生,他们的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几年来,我校在县教育局、县普法办的安排下,把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德育教育、精神文明教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治理规划之中,特别在“五五”普法期间,广泛动员教师、学生家长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了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增长势头。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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