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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调研

编辑:hongyap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10    阅读: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调研

  下面是www.chinazhaokao.com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整理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调研,供大家参考!

  根据安排,我们于今年8月,对如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情况进行调研,先后召集市、区人社、发改、教育、农业、公安、住建、规划、民政等部门进行了座谈,深入xxx进行了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目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市各县(区)农民纷纷“跳出农门”,进城打工、经商,或者供子女上学,很多人从农村走进了城市。特别是2010年《xx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出台之后,进城的农民越来越多。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6月底,全市农业转移人口293527人,其中2011年111659人,2012年124920人,2013年上半年56948人,这些人中,80%以上集中在市、县(区)主城区。其中进神木县城的人数最多,达38344人,其次是xx城达30811人,也有少数人去北京、西安和南方城市打工、经商(详见附表1)。

  我市农业转移人口主要构成是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城中村农民、随迁投靠人员、大中专和高中毕业生,分别占同期农业转移人口的40.5%、22.8%、9.8%和9.6%(详见附表2)。

  我市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大,实际落户的很少,有关政策落实的不够。据 2012年至2013年6月底统计,全市农业转移人口61008户、181868人中,换领城市居民户口簿的15803人,占8.7%,享受免费职业培训、保障住房、平等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和税收扶持政策的分别占15.2%、5.9%、11.8%、13.4%和2.7%(详见附表3)。

  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调研

  1、就业情况不良。由于文化技能偏低,又缺乏创业资金,所以,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靠出卖苦力维持生活,从事职业主要是建筑装潢、货运安装、酒店餐饮服务、商场销售以及食品、服装加工等,真正自己从事个体经营的很少,人数不到20%。进城打工农民平均月收入在1000-2000元左右,低而不稳。有的没有固定职业,找不到就业门路,在城市里流浪,个别人甚至走上盗窃、抢劫的犯罪道路。

  2、居住条件不佳。绝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没有钱买房,并连好点的房子也租赁不起。只好在城乡结合部或者“棚户区”赁房,公共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很差,为了省钱,有的几户合并赁房。我们在xx城区调研时,就发现有4户人家11人共同租居在一院3间平房里。有的甚至是危房,存在安全隐患。

  3、子女上学困难。由于学校普遍生源膨胀,他们又没有城市户口,所以子女上学报不了名,只好托人找关系,多花钱才能入学,全市实行的15年免费教育,对大多数农村转移人口并没有得到真正实惠。

  4、医疗得不到保障。因为户口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农民看一般病应在乡镇医院,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这给进城农民看病造成了困难。造成小病不治,拖成大病。

  5、服务不能均等化。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保障体系不统一,用工单位多用少养,进城农民根本享受不到市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                             例如:没有资格享受经济适用房及廉价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低保的标准都没有市民的高,甚至连肇事死亡的赔偿标准,也远远低于城市居民。这些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出力流汗的农民工被挡在了城市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真正被城市边缘化。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现行户籍制度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市居民。2010年,《xx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行两种形式,城市居住制度和城市居民制度。截至目前,城市居住制度在全市都没有实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只能实行城市居民制度,条件相对比较严格,要同时符合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和连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等三个条件,真正能达到这些条件的进城农民很少。2011年,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放宽条件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对本市籍农村居民在原户籍所在县(区)县城或中心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和经济收入,且居住在一年以上即可选择实行居民制度,但实行两年来,真正转为城市居民的并不多。附属在原户籍制度上的城乡二元体制则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一大瓶颈。

  2、部分农业转移人口不愿转为城市居民户口。首先是城中村、城郊村镇、矿产资源开发区和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涉及到的农村居民,既得利益和获得利益的期望很高,不仅自己不愿意转为城市居民,而且想方设法把已经转出去的家庭成员再转回去。神木县为了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在县城中建了“幸福家园”和“和谐家园”,幸福家园解决农村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租住问题,和谐家园解决农村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这些人租住或购买了住房也不愿意转户口。绥德县张家砭镇某村30多名大学生,毕业后落户张家砭镇居民户口,集体要求迁回本村。其次是农村居民不愿意放弃已有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农村转移人口普遍存在“恋土情结”,担心离开土地就会失去生活依靠,没了退路。第三是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优于城市居民,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的,只要头胎是女孩的,在规定时限内允许生育二胎,但城市居民严格实行一孩化;农村居民即使头胎是男孩,大部分违规生育了二胎,处罚比城市居民轻得多,因此,在不能享受到较大利益之前,农村居民不会轻易放弃农村户籍。这也是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一个因素。

  3、城镇承载能力低,政府投资跟不上。全市共有建制镇125个(不含12个县区城市所在建制镇),中心镇区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一个也没有,人口规模超过3万人的镇只有神木的锦界和大柳塔,绝大多数镇人口规模只有30005000人。一般认为,小城镇人口规模只有达到5万人左右时,才能正常发挥城镇聚集功能和规模效益。我市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小,城镇规划起点低、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没有形成吸纳农民就业的产业。因而我市小城镇不仅缺乏对企业、对经济发展的凝聚力和聚集效应,而且不能有效引导周边乡村人口就地城镇化。xx城区及其他11个县城的承载能力也很低,公共设施不完善,服务能力有限,幼儿园、学校、医院和社会保障性住房,都赶不上大量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要。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3年《城市蓝皮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为13万元,政府至今没有设立专项资金,投资严重不足。

  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建议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在今年6月26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关于《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合理设定特大城市落户条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认为本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县(区)城、乡镇、各类园区落户,全面放开,不要设限制条件。市内农业转移人口在xx城区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已经划入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全部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已经在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住所的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落为城市户口;允许成年子女单独落户;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军离开农村的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年的士官,退役后愿意到城区落户的,允许在合法稳定住所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落户。鼓励市外有本科学历的、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或投资创业纳税满三年的人员在我市落户。

  2、尽快实现居住证制度,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进城渠道。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持居住证的农村转移人口可在多个领域享受市民待遇,包括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卫生、证照办理、公共交通、职称评审等,并规定从居住证持有人员转为户籍人口的具体年限。比如规定,持居住证的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工作满三年,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

  3、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消除农业转移人口的思想顾虑。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原承包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村集体及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宅基地及农房权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农房。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原已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保留转户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现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林地有偿退出;盘活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资产权益。

  4、调整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一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聘用农业转移人口。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农民的技能培训,鼓励他们自主创业,以小额贷款等形式支持他们搞个体经营。对就读中职学校的农村籍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学费减免包干补助,扩大对农村籍学生就读职业院校的生活费、学费补助覆盖面。二是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农业转移人口租住公共租赁房或廉租房的条件应与城市居民一样对待。同时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三是改革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改革城乡二元体制,统一保障标准,实现与其他城市居民无差别待遇。四是健全完善移民安置保障措施。对于因国家、省、市实施异地扶贫搬迁工程、生态移民工程、避险移民工程、城镇扩容工程和大型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产生的迁移人口,尽可能将有条件的安置在城镇转变为城镇居民,已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继续享受移民安置的相关扶持政策。

  5、加快产业培育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吸纳农村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首先要加强对城镇、园区和新农村社区的产业培育,强化产业支撑。一是各县区应选择3--5个重点镇,根据地理位置、资源禀赋和现有产业基础等特点,培养成不同类型的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产业聚集区,吸纳农民进镇从业。二是提升现有各类园区承载力,从园区规划开始,坚持大项目带动、高科技支撑、可持续发展,使各类园区成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创业发展的聚集区。三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移民搬迁,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把农村社区建成具有小城镇功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农民变市民不需要“离土离乡”。

  其次要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政府应设立这方面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在加大政府投资的基础上,多渠道筹资,集中使用,建设和完善城镇的水、电、路、气、绿化、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特别要加强幼儿园、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城镇的承载能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使进城农民“进得来,留得住,有收入,有住处”。

  6、尊重客观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拔苗助长。绝不能像片面追求GDP那样追求高城镇化率,更不能由政府大规模举债搞“造城运动”,否则势必会造成很大的问题和隐患。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一刀切。各地要选择适合本地特点和发展阶段的城镇化模式,防止“城市病”;重点是要增强城镇人口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

  附:表1:xx市各县(区)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表

  表2:xx市农业转移人口类型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调研

  表3:xx市农业转移人口落实政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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