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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少年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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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2016年青少年犯罪案例 第一篇

20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托起明天的太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课题小组成员:

课题指导老师:

主导课程:政治

一、研究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深入的思考,向社会发出呼唤。

二、论文摘要:

由于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复杂的社会生活给心智远未成熟的青少年带来了视觉、心理、物质等方面的冲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且向低龄化、团体化、暴力化、突发性、智能化、涉毒犯罪等方面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由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各方面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由于个人法制意识不强,是非观念不明。面对此种严峻形势,社会、学校、家庭应全体总动员,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青少年个人则应注重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砥砺奋发,早日成为国家栋梁。

三、研究报告:

警 告 篇

--青少年犯罪理象不容忽视

青少年(14-25周岁)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50-70%。未成年(14-18周岁)犯罪已高达12%,这些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正在走向罪恶的深渊。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研究了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发现青少年犯罪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了:

(1) 低龄化: 指14周岁以下的人犯罪,这部分少年犯罪的比例正在上升。

[案例1]张某,女,1989年7月1日生,金坛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1998年8月10日下午到陈某家去玩,无意中发现了一扎现金,便偷回了家,对其爷爷谎称在路边捡到的,小小幼童见钱眼开,这说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金钱对小孩的影响是多么大。作为孩子的家长教育孩子时,是向他(她)灌输金钱至上呢?

(2) 团伙化:青少年幼,不懂法律,在社会上交了不当的朋友,几个人谈在一起便气壮如牛。经常会生刑事案件,在青少年所有的犯罪案件中,有60%的团伙犯罪。

[案例2]张某(男17岁),刘某(男17岁),唐某(男18岁)于1997年11月某日下午3时许,去常州市某溜冰场溜冰,这四个人在一位满某的唆使下竟敢在光天化日下进行抢劫,可悲的是当时他们还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刘某甚至认为“万一出事,顶多罚款”。他们走下抢劫犯罪道路不是偶然的,张某等从小便不爱读书,留级二次,混到小学毕业就不念了,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搭在一起,打游戏机,逛舞厅,这结果便可想而知了。

(3) 暴力化:暴力犯罪指不仅侵犯财产而且危害人身健康与生命,如强奸、杀人、绑架等。

[案例3]1997年10月28日晚,王峰的女友×××向王峰哭诉郗×对其动手动脚,王问,还有什么动作了女友最后说郗峰强奸她,王峰听后怒火燃烧,便伙同好友陆某一同赶去把郗某杀了,女友被人强奸是很伤心的事,理智的做法是,保管好物证,向公安机关报案,计法律来处罚强奸犯,切不可有报复的念头,行凶伤害致人死亡,后果严重自已也逃法网。

(4) 突发性:青少年由于一时冲动而犯下的罪行,这种犯罪没有预谋,但青少年由于年少气盛而一时无法控制自已的情感,而犯下的罪恶。

【2016年青少年犯罪案例】

[案例4]常州某中学由于考试后,某宿舍四个人在宿舍打“三打一”由于一张牌的争执而吵了起来。张某牙尖嘴利,王某说不过他,便从枕头底下拿出一把刀,连捅张某数刀,张某抢救无效而死亡。一个所轻的生命便这样消失了,就难道仅仅是为了争一张牌吗?

(5) 智能化:青少年利用电脑、互联网等高科技犯罪。如利用电脑挪用公款,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等。

[案例5]在常州1993年,一青年刚从学校毕业便进入一家银行工作,看着这许许多多的钞票,便眼花了。于是,便用电脑挪用公款,结果事发入了牢门,可谓“刚出校门,便进牢门”。青少年永远走在时代的前端,懂电脑也有水平,但用这干了什么?没有法制观念的人最终毁发自已。

(6) 涉毒犯罪:即与毒品有关的犯罪。犯罪会引发其他犯罪,为了吸毒,男的去偷、去抢。甚至杀人无恶不作;女的卖淫、诈骗,样样“能干”。常州仅97年-99年两年中毒品犯罪便增长了344%,真是一个惊人的数目。毒品的万恶之源,也能轻易毁掉一个人的前程,破坏一个家庭的美满。

[案例6]吴某,男23岁,南京市人原系南京某医院住院处出纳员,一个偶然的机会,吴在一朋友家聊天时看见一些朋友在偷食白粉,他经不住朋友的诱劝,便跟着吸了几口,便上了瘾,不久便花完了自已的积蓄,自然打上了截留病人付款的主意。短短两年间便贪污共94万元,吴某身为国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已将巨额公款秘密侵吞,故构成贪污罪。吴某的堕落告诫我

们,青少年交友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能与那些品行不良、心术不正的人同流合污。古训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仍是我们今天交友的警言。

原因篇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同的因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才的新情况、新问题。

1、 社会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一、对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薄弱;二、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侵蚀;三、不良精神文化产品的毒害;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五、不健康娱乐场所的诱惑;六、青少年就业岗位不足;七、青少年活动场所不足。

[案例1]王某,湖南省辰吴县锦滨比乡人,今年17岁。年龄虽不大,但他所犯的罪行却令人发指。去年9月,年满16岁的他因与父母赌气而离家出走,到深圳闯荡江湖。在大街上流浪了一星期后,被一位“好心”的台湾老板看中。台湾老板叫他当保安,每月付工资1000元,可王干了2个星期分文未得。台湾老板见他赚钱心切,便对王说:想赚大钱,只要按我的话去做“。于是台湾老板便让王跟随另外2个台湾人、1个浙江人、1个湖北人去干活。台湾老板给他们5人10只手机,1个侦码器,让他们专门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打国际声讯电话和色情电话。 王跟着4个成年人,先后在深圳打了1天,在武汉打了2天,在常州打了2天。成年人负责打电话,王负责记下时间,报给在深圳的老板,然后再由台湾老板和香港通讯台结帐。5天中,王等5人疯狂拨打电话,话费高达726万元。终于被我市警方在常州某火锅城抓获,台湾老板也于青岛就擒。

王某的犯罪之路因素众多,但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台湾老板的教唆。社会是复杂的,对于单纯幼稚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深不可测。如果我们不学法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形形色色的施编调唆,只会“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2、 学校因素。这主要体现的:一、忽视学生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二、法制教育课教学效果不佳;三、对“双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四、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存在漏洞;五、解决辍学失学问题重视不够。

[案例2]他叫李学辉,才16岁,少年英俊,是湖北琥汉无线电工业学校学生,先后担任学校团支部书记,学生会委员、保卫部副部长等职。但是在1996年6月25日不幸发行了,那天上午上完课后,当班的卫生值日龚某某按规定打扫卫生就回宿舍了。劳动委员张某知后前去“质问”,龚自知理亏,但不肯认错,还骂句粗话。同学卢某见龚不值日还骂人即说了他两句,龚某即恼羞成怒,拿起一张凳子要向张某砸去„„,李学辉刚好回到宿舍,见此状,急加以制止,并调解。事态稍平息,大家散开时龚某突然又拿起一块砖头砸向张某、卢某,然而砖头却击中了李学辉的眼睛并击碎了玻璃,被砸碎的玻璃碎片刺进了李的眼球,致使李十级伤残。

李学辉一个花季少年,人生的乐章才刚开始谱写,然而如花青春,如何面对无奈伤残?这个惨痛的教训使我们清楚认识到,当今相当一部分学校在德育、法制环节十分薄弱,而只抓“智育”。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在发出无声的警钟:德育,智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校园永远是“明朗的天”。

3、 家庭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一、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二,家庭不和睦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影响。

[案例3]1997年12月8日至11日,郑某(时年16岁,男)伙同另三名被告人窜常州红星新村,勤业新村、劳动新村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总价值4万余元。案发后,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青少年犯罪案例】

常言道:“无风不起浪,事出必有因”。郑某的犯罪动机并非先天性,而与家庭教育息息相关。郑某出生于一个经济较富裕的家庭,被全家视为“掌上明珠”,“饭来张口,衣来伸手”,久而久之形成骄横脾气。上小学后,贪无,花钱“雇”同学做作业,逃学,勉强读完小学。但其父母仍“无动于衷”,郑整天游荡,后结识三个“哥儿们”,为了“赚钱”,铤而走险,去盗窃,终于锒铛入狱。

青少年犯罪并非天性,他们是由种种客观感主观的因素在潜移默化中逐步蜕变而成的,其中家庭教育便是重要一课。

预防青少年犯罪讲课稿 2016
2016年青少年犯罪案例 第二篇

——2016《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题讲座》

远离违法犯罪 筑牢青春防线【2016年青少年犯罪案例】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受学校领导的委托和检察院检察长的委派,今天有幸来到这里和大家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希望对同学们在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上有所帮助,也希望这堂课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今天,我讲的主题是《远离违法犯罪 筑牢青春防线》。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批评指正。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简介

第二讲 让数据说话

第三讲 不良行为种类【2016年青少年犯罪案例】

第四讲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第五讲 未成年人自我预防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简介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对办理案件中发现漏捕、漏诉的,提出追捕、追诉建议。

四、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做好庭审教育。

五、对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涉及

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裁定的执行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八、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九、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制度。

十、承办上级院和本院交办的其它工

第二讲 让数据说话

触目惊心: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犯罪总数占全国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学生犯罪率

• 连续五年超过未成年无业人员犯罪率

• 2013年,北京市判处的未成年犯罪中,在校学生犯罪率达21.6%,其中,男生犯罪比例高,占全部未成年犯罪的92.6%,16—18岁之

间犯罪的未成年人占92.5%。

• 低文化水平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77.4%。

法律词典

下面,我先和大家谈谈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同学们不要把“违法”与“犯罪”理解成同一个意思。

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通俗地讲,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及不允许做的或者是应当去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犯罪——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犯罪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6年青少年犯罪案例】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处罚种类有拘留、罚款、警告。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法律链接: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讲 不良行为种类

大家谈

问题1.

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自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毒、注射毒品;

(九)其它危害社会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的发展延伸就是犯罪。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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