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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报告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13    阅读: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报告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报告 第一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报告

南部县老鸦镇党委政府、松林村村支部:

根据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及在关精神,党委政府按照十二五规划及《农村公路实施办法》组织老鸦镇党委政府、松林村村支部、村委会及村社干部及群众代表,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修建乡村总路 公里,路面宽3米,路面为水泥路面,铺筑厚度20cm,铺设涵洞 个,夹沙石 立方米,核定工程总投资 元,资金来源为申请财政发展资金 元,群众自筹 元,人平 元。

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听取了施工队负责人的情况汇报和质量监督、质量鉴定情况的报告后,认为该项目 施工手续合格,程序合理,路面沙石工程资料收集齐全,工程能按要求施工,夹沙石及泥路面厚度等主要质量技术满足设计要求,特别是项目的建成,解决了松林 户, 人,千年出行路难的问题,有效改善了制约当地经济发展的交通满后面貌,通过实地勘查和查阅资料,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合格,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要求施工方处理好缺陷责任期内的后期修补工作,村社两组组织要加强养护管理工作,做好日常养护和绿化工作,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验收组成员签名:【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报告】【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报告】【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报告】

老鸦镇党委政府:

松林村村支部

松林村八社:

松林村二社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篇

宁国市农村公路

一阶段竣工验收资料汇编

宁国市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建设监理组

二 00八 年 三月

安 徽 省 交 通 厅 文 件

皖交路[2007]1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

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厅直各单位、12个试点县交通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农村公路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4月29日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对满足竣工条件的农村公路国债、通达和村村通工程等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切实履行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厅,以便今后进一步完善。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新建和改建项目。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结果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其它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县道一般按项目进行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交工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报告】

仍按建设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1) 项目批准文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 (2)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 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和省相关

规定。

第六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路基工程已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并出具路基质量合格的验

报告

(2) 批准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

(3) 项目法人已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初步结论,且结

论为合格;

(4) 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

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 各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6) 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报告】

(7) 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8) 该项目已落实接管养护单位。

第七条 农村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根据第三条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报告】

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 检查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

工程计量的数量一致;

(三) 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资料;

(四) 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及质量评定资料;

(五) 检查工程实体及有关资料;

(六)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七) 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

等级;

(九) 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接管养护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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