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文档 > 报告 >

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16    阅读:

事故报告及处理规程
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第一篇

1 目的

为了能及时发现、记录并沟通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环境,防止事故的发生,以达到零事故的目标,依照福达公司标准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等。 2 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上海羽鸣粮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内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件、急救案例、职业病及工伤事故。 3 职责

3.1 任何员工均向生产主管报告任何未遂事件、急救案例、职业病及工

伤事故。

3.2生产主管负责本部门范围内设备和人员出现的未遂事件、急救案例、职业病及工伤事故

的报告,纠正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采取预防措施等。

3.3 品管部负责指定工作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向公司品管部委员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3.4 供销部参与、跟进和监督工伤事故的调查、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实施的采取

等,同时负责公司内部所有未遂事件、急救案例、职业病及工伤事故的统计、报告 和公布,以及按当地法规要求向区安监部门报告。

3.5 对于涉及的工伤事故医疗善后、工伤赔偿等事宜,由公司品控部负责主导。

3.6 总经理负责对工伤事故的纠正措施落实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当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

时,负责审核向集团递交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以及审核向区安监部门提供的报 告等资料。 4 定义

4.1未遂事件(Near Miss):工作环境中发生的任何可能导致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事件。包

括一些公司财产损失、不需要送医院治疗的症状等等,包括可能导致潜在工伤等的员工行为。

4.2 急救案例(First Aid Case):工作环境中发生的小的伤害,如手指划破、割伤,小面积

烫伤等等,经公司医务室、现场急救员或当地医院简单治疗,不损失工作日的事件。 4.3 职业病及工伤事故(Occupational Injury or Illness):在工作环境中发生的,造成员

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医院治疗的事件。

4.4 损失工作日事故(Lost Workday Case):因为工伤或职业病,受伤员工或职业病患者不

能参加工作的事件。损失工作日事故的鉴定条件,受伤员工或职业病患者因为需要恢复

院造成不能参加工作,并且损失了超过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发生当天以上工作日的事件。 4.5 损失工作日(Lost Workdays):损失工作日的统计方法,因为工伤或职业病,造成员工

超过工伤职业病发生当天,而不能参加工作的天数。损失工作日不包括发生工作或职业病发作的那一天,不包括员工正常计划不需要工作的天数(如公共节日、假期、工厂停产、周末等等)。损失工作日是登记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年份,12月31日,需要估计员工还要损失的工作日,并在员工恢复工作后进行修改预估值。

4.6 不安全行为(Unsafe Acts):经培训的员工违反已知的安全规则的行为,如不进行挂牌

上锁、走叉车通道、踩踏设备、带手套清洁移动设备、不佩戴劳防用品、工衣穿着不规范等等。

4.7 不安全环境(Unsafe Conditions):经良好培训的员工不能够避免造成工伤事故或职业

病的机械或其他有形的隐患,如湿滑的地面、暴露在外的移动部件、设备的尖角或毛边、没有关闭的电柜、滑石粉粉尘等等。 5 工作程序 5.1 员工报告

5.1.1 为了便于及时对员工进行诊治和事故调查,所有员工必须及时向领主管报告所发生的

一切未遂事件、急救案例、职业病及工伤事故,主管必须整理成书面报告或记录,并报告上一级品管部经理或总经理;

5.1.2 未遂事件报告:员工发现未遂事件,如不安全行为等等,填写《未遂事件报告单》给

领班,领班或部门安全员必须根据事件填写黄牌并在24小时内开展整改行动。 5.1.3急救案例报告:车间发生急救案例,车间内急救员、领班使用急救箱内急救材料进行

现场处理,处理结束后必须填写《急救案例报告单》,并由上一级主管签字确认,并在24小时内交给品管部部门统计归档;

5.1.4 职业病或工伤事故: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发作,生产主管在事发1小时内必须

口头报告给部门主管或经理,在8小时内书面填写《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报告单》报品管部。

注:事故报告最好有:现场图片、目击证人描述、当事人描述、设备状况描述等。 5.2 向公司应急管理小组报告

5.2.1 对于下列案例,生产主管必须立即当面或通过电话报告给品管部门经理。品管部

经理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发部门经理需8小时内提交书面《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报告单》:

【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5.2.1.1 受伤员工需要立即送医院治疗的事故 (此种情况必须立即通知HR部经理)

5.2.1.2 事故造成一次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以上。(此种情况由品管经理通知总经理) 5.3向当地政府报告

5.3.1 如有人员死亡,品管部经理在4小时内书面报告给开发区安监部门。

5.4.2 如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品管部经理在24小时内书面报区公安、消防中队和区安监局。 5.4.3 如有人员昏迷或受重伤,品管部在24小时口头报告区安监局,在48小时内书面报区

安监局。

5.4.4 凡涉及保险公司赔偿程序时,由HR部在一个星期内向保险公司报告。 5.4.5 事故报告应采用书面表格形式。

5.4.6 事故报告除了事故报告所要求的资料外,必要时需包括目击人和当事人的描述及事发

现场图片等。 5.5 工伤事故及职业病调查

5.5.1 事故发生部门负有进行事故报告和实施整改行动计划的最终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

主管及时采取应急救护行动,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注意保持事发现场完整,及时通知相关调查人员到事发地点进行事故调查。注:由品管部委员会负责确定事故调查小组。

5.5.2 事故调查应涵盖部门主管、当事人、目击者、部门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必要时,可由

工厂总经理来决定是否邀请有经验的鉴定人员(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卫生学家、医生顾问)参与调查。

5.5.3 事故调查所必须资料:《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报告单》、《工伤事故及职业病调查报告单》 5.6 纠正行动的制定和实施

5.6.1 未遂事件/急救案例的纠正行动

5.6.1.1领班或主管在得到未遂事件单/急救报告单后,如必要需填写《安全改进黄牌》,与

相关部门协商针对不安全环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杜绝安全隐患;

5.6.1.2 对于各部门搜集的不安全行为,品管部部门负责整理全厂的不安全行为,并定期发

放给各部门主管及领班,主管及领班必须在48小时内与所有员工进行沟通,逐步杜绝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5.6.2 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纠正行动

5.6.2.1 根据工伤事故及职业病调查结果,事发部门经理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完成日期

和负责人并及时安排可能发生其他人员进行培训。

5.6.2.2 事故调查结果及整改方案需在调查完毕后及时抄送给工厂总经理。

5.6.2.3 品管部部负责每月对事故的纠正行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纠正措施的实施和结果有效。

5.7 事故报告及调查报告的保存

5.7.1 品管部部负责每月向工厂总经理报告在工厂内所发生所有相关安全的事故。要求所有

的事故报告、事故凋查报告及相关证据及资料须在品管部部保存至少五年。 5.7.3 品管部部负责每月向工厂总经理报告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5.8 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程序流程图: 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程序流程图

6 相关文件 无

7 相关质量记录

YM-FM-032 《事故调查报告单》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第二篇

篇一: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报告

一、事故经过

二、安全生产事故

分析:

事故分析如下:

1、现场指挥人员在

拉手拉葫芦,没有起到指挥作用和观察协

调作用。

2、对挡料斗圈磨损

情况判断不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起重过程的偏重问题,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严重,为了插托

起木板而对吊装物进行按压晃动调平造成事故。

3、由于对起吊部件

按压晃动,瞬间产生巨大力量使制作的吊钩变形而滑落。

4、检修前没有进行

详细的方案论证。

6、安全部门没有全

程对检修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7、在本次事故中生

产副总经理赵锡波、生产部经理尚烨、技术部经理于勇、机电维修车间主任王见负有不可推

卸的责任。

三、教训

本次事故的教训是

惨痛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详细分析和研究,举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训:

1、不管项目大小,

都要有详尽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2、在安全三级教育

过程当中,一定要做好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3、现场指挥和安全

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过程当中所

使用的工具、器具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的

合格产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

为节约成本而简化维修设施和安全设施。

6、施工过程中,相

互提醒和相互保护严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针对特种作业人

员招聘和录用必须持有由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不予录用或经培训获证

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县防疫站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

教育培训(厂矿、车间、班组)满48课时。培训后通过考试和技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现有人员每月安全培训不低于8课时。

2、每次施工作业之

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安全措施,保护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批准后,传达到

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所有人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必须进行班前班后会,要求参与施工的全

体人员参加。

3、施工前要对施工

现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路线、空间做充分考察,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制定出

相关的预案和规避办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

具、器具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资、工具按规定摆放,施工现场不得

放置与施工无关的杂物,防止紧急情况时阻碍人员撤离。起重工具的采购必须有安检标志、

合格证。

5、施工过程指挥人员必须观察每个操作人员,严禁指挥人员亲自操作而忽视指挥工作,严禁

多人指挥和违章指挥。

6、施工前安全管理

人员需对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整

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监督和检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

个施工场所现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设施、电力线路、供电装置、管线道路、防护栏杆等的安

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现场要准备

急救医药箱,矿区内24小时常备车况完好的值班车辆1辆,以便紧急使用。

9、与医疗单位、救

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平泉县金宝矿业有限公司

2013年6月9日

篇二: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工程名称:深圳港西部港区疏港道路工程联络道2号支线ⅱ标段工程

2.事故情况:燃气

管道破裂,致使少量燃气泄漏

3.事故发生时间:

2012年8月 7日上午8:20

4. 事故地点:港航

路与赤湾六路交汇处

5. 事故影响及伤

亡人数:

本次事故过程中没

有任何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6.事故详细经过:

2012年8月7日8:

20我司在赤湾五路路口污水进行管道基坑进行正常施工开挖,当时现场指挥人员因临时有事

不在场,离开了5分钟,当时和管沟作业点成垂直交叉的方向上约1.5米处存在有燃气管道,

挖机司机进行土方开挖时,挖土范围内存在有一块大石,挖土过程中撬动了大石,由于不清

楚该大石的具体形状与体积,大石移动过程中意外刮破了位于赤湾六路上的一条pe250的市

政地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管道上刮破一个鸡蛋大小的漏洞,造成了少量燃气泄漏。事故发

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了施工,并及时报告我司现场主管人员,我司现场主管人员立

即封锁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戒线、疏散周边人员,并邀请交通协管人员进行周边道路交通

指挥,防止了事故进一步产生的危害。同时上报业主、监理、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

当日上午8:50深

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输配分公司相关抢险人员到场后关闭了上游气源阀门,至中午14.40完

成了对受损燃气管道的更换。

6.事故原因分析

工程开工前业主提

供了详细的地下管道布置图,同时燃气公司对我司项目部进行了详细的交底,并签订了《保

护协议》。每次进行地下管道施工(涉及燃气管道)时,均派专人进行跟进。对于业主、监理

和燃气公司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我司表示衷心的感谢。

对于此次燃气管道

刮破导致燃气泄漏事件,主要原因如下:

由于施工阶段处于

施工管线未期,挖机司机存在着安全麻痹思想,在我司现场施工指挥人员离开现场不到5分

钟的情况下,挖机司机不清楚作业点距离燃气管道约有1.5米范围内存在的大石具体形状和

体积情况下继续进行开挖施工,大石移动过程中意外刮破了和施工作业点成垂直交叉方向上

的燃气管道。

7.事故的处理和预

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我司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针对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说封闭现场,疏散周

边人员、邀请交通协管人员进行周边交通指挥,通知燃气公司、工程监理及业主;全力配合

燃气公司抢修部做好抢险维修工作。)至中午14:40将受损管道更换完毕并恢复市政管网供

气,此次抢险过程中幸无人伤亡。

通过此次事件,发

现我司有些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因此我司将在以后的时间内着重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

识和安全技术。并将在以后的施工中认真贯彻业主、监理及相关监管单位指导与监督,杜绝

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人:

北京中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港西部港区疏港道路工程联络道2号支

线ⅱ标段工程项目部 2012年8月8日

篇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2013年7月11日,

九州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因上架工人违规操作造成1人受伤。由公司人事部

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

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九

州建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徐州路,是私有制生产经营形式,规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7月11日

下午4:50,第一项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层北区作业,因作业需要,在移动脚手架的过程中,

因工人违规操作且脚手架下部建渣堆积,造成脚手架重心不稳,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致使

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

三、事故的应急救

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1、事故发生后,第

一项目部门经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工人送至医院急救,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

了解,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事部进行报告,并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2、善后处理。事故

发生后,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项目安全协调会,对受伤工人安置工作进行

落实。对今后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安排:

(1)在建项目每周

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

(2)在建项目至少

配备一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3)工人进行有较

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项目需

进一步加强奖惩制度的管理力度。

(5)对发生事故的

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做出书面检讨。

四、事故伤亡人数

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一个工人

李大三手臂挫伤,并没有人员的死亡。

初步估计这次的事

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

因【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违规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较薄弱。

2、事故的间接原因:

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无现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六、事故的性质

经公司人事部调查

及分析认定,该是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

1、事故直接责任人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

友在移动脚手架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要求移动脚手架,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应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

2、事故主要责任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

没有履行好在建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造成人员受伤,属

失职。公司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八、整改措施

该事故发生后,公

司内部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整

治,做到防微杜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篇四:安全事故报告xxx

安全

事故报告

xxxxxxxxxxx局:

xxxxxx工地现场

发生的混凝土罐车倒车伤人安全生产事故,在贵局xx局长的亲自领导及现场指挥下,事故已

基本处理完毕,伤者已得到妥善安置,施工现场正在按照贵局的指导精神进行全面停工整改。

整改完成并自检合格后上所贵局复查,复查合格后再向贵局申请复工。现将事故处理过程向【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贵局汇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7月13日

下午17时40分左右,在xxxx大厦施工现场,施工基础桩混凝土浇灌时,由于中xxxxxxxxx

罐车司机xxx在未明确现场指挥的情况下,擅自倒车,在倒车时轻微擦伤xxxxxx总公司所属

的工地工人xxx头部,双方发生争执,经现场监理人员及甲方工程师及时制止,控制了事态

进一步扩大。由于我们没有意识到此次安全事故的严重性,没有第一时间向贵局上报。事故

发生后司机报交警处理,因事发现场在建筑工地,交警通过110转报市安监局。贵局接报后

高度重视,xx局长亲赴现场了解情况及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亲自到医院看望伤者,伤

者经xxxx医院进行ct检查及医生诊断为轻微伤,伤者xxx于当晚8点回到工地办公室,并

与司机xxx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当事人经友好协商,已签定和解《协议书》。

2012年7月16日

(周一)上午9时30分,贵局xx局长助理就上述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我们相关单位负责人及

当事者于指挥部办公室召开现场会议。从这次安全生产事故中,也反应出我们对安全生产没

有高度重视,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且本次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经贵局,

施工现场用电乱

接乱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现场存在着安全隐患,我们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加强管理,

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责任到每一个岗位,并坚决按贵局下发的《强制性决定书》暂时停工

整顿。

二、事故发生原因:

虽然司机xxx麻痹

20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第三篇

第1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

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报告
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第四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报告,现在又到了一年安全事故产生的多发季节,第一公文网网为您带来一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报告,全文如下:

从2月份开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实行考核,各县市区安监局、煤炭主管部门和市局机关各科室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工作扎实,成效显著,四大高危企业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月报信息及时报送各辖区安监局、煤炭主管部门和市局相关业务科室。现将2月份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高危行业和工贸20家目标管理考核单位总体情况

据统计,2月份全市核定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企业共1023家,企业按规定时间全部汇总上报。自查隐患总数831项,整改完成814项,整改完成率97.95%;正在整改17项,占自查隐患总数2.05%。五大行业自查隐患整改完成率排名情况是:第一名是煤矿企业,自查隐患总数194项,整改完成194项,整改完成率为100%;非煤矿山企业,自查隐患总数92项,整改完成92项,整改完成率为100%。第三名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自查隐患总数237项,整改完成233项,整改完成率为98.31%;第四名是烟花爆竹企业,自查隐患总数196项,完成整改189条,整改完成率为96.43%;第五名是工贸企业,自查隐患总数112条,完成整改106条,整改完成率为94.64%。

(二)五大行业信息月报情况

市局业务科核定上报煤炭企业全市10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29家、非煤矿山企业207家、烟花爆竹企业458家和工贸企业20家,全部按时汇总上报。

(三)各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办)抽查企业记分情况

全市四大高危行业和工贸企业共抽检109家,记分13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抽检30家,记分4家,各记1分2家,各记6分2家;非煤矿山企业抽检32家,记1分1家;煤炭企业抽检21家,无记分情况;烟花爆竹抽检19家,各记1分4家;各记2分4家;工贸企业抽查7家,无记分情况。具体记分情况见附件1。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上个月攸县安监局、芦淞区安监局和市局危险化学品监管科从严按市安委会要求反馈问题企业整改情况。攸县安监局对安盛出口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积极排查整改问题,对负责报表的责任人进行了批评和罚款,并及时补报了月报资料。同时,对该企业负责人约谈通报一次,并将该企业列入三个月内重点抽查企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有力度,有要求,有措施,有目标。特对攸县安监局提出表扬。

三、要求

1.根据企业事故隐患月报情况,各级组织了认真抽查,对抽查出来的隐患能及时整改的,已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的均已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请市局相关科室和县市区局按时认真组织复查,经复查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从严处罚,凡因查处整治不落实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从严追究责任。

2.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考核的通知》(株安发〔2016〕7号)文件要求,2月份已对各单位进行了考核记分排名。请各单位认真抓好此项工作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以上这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报告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报告,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2015粮食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情况汇报
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第五篇

粮食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为全面贯彻6月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单位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切身利益,事关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事关粮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任省长说:一个企业搞的再好,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个亡人事故,这个企业就完了!为此,我们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精神高度出发,提高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习总书记和李总理关于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6月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和市局《关于在全市粮食系统对安全生产和企业改革的工作进行督查调研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方位排查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实行“一岗双责”、和领导干部任务分解制,坚持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考虑、同安排、同检查,切实消除“重经营、轻管理,重安排、轻落实,重生产、轻安全”现象,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各项目标,确保安全生产全年无事故。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粮食局是粮食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负责辖区内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粮库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粮食系统专项整治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各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牵头处(科)室和业务处(科)室分头抓的工作责任机制。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为此,我们建立健全了“一岗双责”,实施了任务分解,完善修定了安全、防汛、消防预案,成立了救援抢险队。着力建立和完善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粮油企业,购、销、调、加、存各业务领域,多种经营企业、租赁企业、闲置仓(厂)房、危险仓(厂)房,以及其它重点部位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预防、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台账、工程建设“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重大隐患报告、重大隐患动态监管、事故报告、应急预案、24小时值班等制度。

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整治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我们要求各单位每个季度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要对防火、防汛、防震、防雷,浸出油车间、密集收购现场、粉尘作业等重点部位,化学药剂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节日期间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情况、隐患治理情况要逐一登记,由检查人员及治理人员签字负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进行治理消除,因企业无力治理消除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解决。严禁有安全隐患的厂房、仓房及其他生产经营设施“带病作业”,严禁待报废、报废仓房储粮、出租。加强对重大隐患的动态监管,做到心中有数。实行安全生产台账制度,全面反映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治理隐患、排除隐患及检查人员、整改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今年一、二季度内,我局共开展了三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第一次是元旦、春节期间,第二次是清仓查库期间,第三次是6.8--6.14日。内容一是把去年以来开展的安全检查行动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生点复查,跟踪督办,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二是根据季节重点核查,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建立安全提示牌和应急处置提示,提高发现险情、避免险情、逃生自救和互救能力;三是逐一检查,不留死角,进行拉网式排查;四是集中进行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总结经验,进行奖惩。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期间,我们积极参加县政府组织开展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实施一周年纪念活动,大稿宣传教育,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这一主题,通过发放传单、张贴标语、电视影像、墙报等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消防、防汛、防震、防雷安全宣传,增强安全意识;下半年,我们计划通过邀请安监、消防部门、地震专家开展业务培训,开展消防、地震演练,按照市局的要求,举办专题竞赛和讲座等活动,加强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基本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技能。

2015年6月14日

201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
事故报告的制作,汇报及落实管理 第六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印发的《关于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方案》(浙监字[2015]4号)的通知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并专门下发了文件,全市安监系统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检查发现,我市安监系统能够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较好地执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监工作人员基本上能做到认真履责、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全系统未出现行政执法腐败现象,有效促进了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也维护了我市安监系统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2015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2015年,我局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了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

2015年,我们提出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执法思想,要求市、县两级安监部门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正确把握和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改善执法环境。全系统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了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法制和执法工作。我局郑金法局长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多次亲自出席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而且在其它会上逢会必讲执法,要求各地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建设,市局对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法制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县(市、区)局也进一步重视法制工作,专门配备人员,明确目标,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力度不断加大。

1、考核力度不断加大。2015年,我局制发了《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建立起包括法制机构建设、机制建设、行政处罚、执法备案、执法目标、卷宗评查、台帐规范化等在内的大法制考核体系,强化安全生产法制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安全生产法制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局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评优资格。

2、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年"和"百日督查行动",制定全年执法工作计划,并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监管重点的特点,分行业分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了四次"扫雷"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举报电话等途经,畅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并对每一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属实的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3、事故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除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外,还加大执法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作出强制措施,责令事故发生单位暂时停产停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类标准,切实治理安全隐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一年内因同样的违法行为导致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三)载体比较丰富。

1、以完善考核机制为抓手,抓案卷质量。2015年,根据实行情况两次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使评分标准更加完善,更能客观反映一个案件的真实水平,切实发挥案卷质量指挥棒的作用。制发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实行正、副卷方式组卷,将结论性、印证性及强制性等对外使用的文件材料,归入正卷,商讨性、审批性等对内使用的文件材料归入副卷。下发《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对重大安全生产处罚报备案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安监部门依法行政,减少错案、人情案。

2、以岗位练兵为载体,加强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实际,2015年,我局开展了岗位练兵活动,以举办业务学习培训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大比武"作为岗位练兵的主要内容,以基础知识理论竞赛、案例分析和现场模拟执法为执法"大比武"的主要形式,全市9个县(市、区)安监局分别组队,参加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大比武"竞赛活动中,即促进了县(市、区)局的交流,又了解到了执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现状和不足,很好地检验了执法水平,也推动了练兵活动。

3、通过实施"扫雷"系列专项执法活动这一载体,逐步形成主动执法工作机制。根据省局下发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和《安监系统2015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计划》,市安监局前后以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为主要对象,以"查隐患、查违法、保安全"为主要内容,分别开展了一至四号"扫雷"专项执法活动。在全市各级安监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扫雷"系列专项执法活动取得一定成效,据统计,共检查企业840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670份,发出整改指令书141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45起,立案调查44起。

(四)重点比较突出

确定了案件数比上一年增加25%以上,非事故类案件占80%以上,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为2015年法制和执法工作的目标。以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岗位练兵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提升办案质量;加强在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执法力度,制定详细的专项执法计划,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查处案件比上一年有明显增长,并在全市形成一定的声势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执法工作计划,积极规范暂时停产停业复查验收程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宣传、教育,认真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二、2015年安全生产审批许可和行政监管情况

2015年,我局共有领证生产矿山企业115家,注销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1家。审批危化品乙类经营许可证325家,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180家,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1962份,审核发放特种作业许可证6140本,未出现被提起复议和诉讼现象。全力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活动,2015年全市共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9801家、12652次,立案查处各类案件410件,其中非事故案件320件。共实施经济处罚307次,罚款1779.37万元。属市本级立案查处31件,其中事故案件13件,罚款342.7万元。所有案件均实现一案一档,做到了程序规范,按期办结。行政执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款全部进入财政专用帐户。行政处罚案件也没有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具体工作表现在:

1、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许可。我局把政务公开的重点放在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上,制订了限时办结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三个一"制度,将"一个承诺、一个流程、一个电话"上报、上网、上墙进行公布,让群众了解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处罚的依据、上岗证等各类证件的取得程序等,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在此基础上,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并加强对相关企业取得许可证后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2、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和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活动。制订了《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表》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等,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了必须检查的内容。全市共对48330家单位进行了排查,排查出一般隐患82346条,完成整改66295条,整改率为80.5%;排查出重大隐患1842条,完成整改1470条,整改率为79.8%。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安监系统积极部署开展了工业用电、船舶修造、危险化学品、起重吊装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引向深入。通过专项整治,大部分事故隐患得到整改,有效地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百日督查工作得到了国务院督查组的肯定。

3、夯实"五个一"基础管理,强化安全标准化工作。努力指导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立起拥有"一张辖区企业分布图、一张企业状况分类表、一套企业安全管理台帐、一个企业情况数据库和一套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五个一"安全管理体系。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标准化推进力度,转变达标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储存化工原料经营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并将安全标准化达标作为企业到期换证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使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进入正常轨道,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实现本质安全。2015年有2家矿山企业通过省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

4、狠抓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加强对新、改、扩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大力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排摸了在建的新、改、扩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并建档在册,明确提出要严肃"三同时"管理。凡未按"三同时"要求实施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全年完成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设立审查35个,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6个,竣工验收10个。审查矿山开采设计22家,完成竣工验收12家,审查矿山补做设计20家。

针对山西省**市**县新塔选矿厂的尾矿库溃坝事件,我们为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于9月3日召开了全市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布置。10月份,邀请省级专家对尾矿库进行逐一检查,并发函给各县(市、区)政府,提出了加强尾矿库监管的要求,同时将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专题向市政府作了汇报。

5、努力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退出步伐,督促新中烟花鞭炮厂和圣杰烟花鞭炮厂及时退出生产领域,并协调做好退出企业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督促东片烟花鞭炮厂按规范要求建设了新库区,确保储存安全。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储存库建设,要求等地加快老库改造步伐或新库选址建设步伐,建造符合经营需要的A级库或C级库,确保经营安全。2015年,烟花公司已建成了符合要求的新库区;兴利烟花公司新库区也已进入施工建设阶段。为配合"多城同创"工作,我们分别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和零售布点的指导意见。

6、大力加强安全培训等中介机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稳步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安全培训机构,以适应我市安全生产培训的需要。目前有三、四级资质培训机构7家,2015年新申报3家,估计在2015年能审核通过。培训机构基本按每县市区一家布局。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资质要求选配教师,为培训机构输送合格的师资人才,初步建立了一支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督促各培训机构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条件改善的力度,为学员培训提供良好的条件。

7、努力探索基层责任书的规范化工作。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形式多样,行业门类繁多,一份同一格式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本不能满足各行各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需要,各行业责任书应当体现各行业的特点,切合实际。为此,2015年,我们抽调人力物力,花费近半年时间,制订出台了包括《村(居、社区)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等11个责任书示范文本,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要求各地认真按照文本式样,并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以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8、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针对执法文书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召开各县(市、区)安监大队长会议征求修改意见,吸收各地在实际应用执法文书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完善执法文书的相关内容,着重增加了对安监人员的保护性规定。另外,为了使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使用执法文书,市安监局还组织编写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常用文书制作参考示例》,供全市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执法时参考。对文书的适用范围、格式内容、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了具体介绍,并附有文书格式的填写示例,对执法文书制作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为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提供了直观、具体、可操作的业务指导。

9、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一是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2015年6月份,省安监局部署开展了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8月份,省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又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两次专项检查工作我市均专门研究,下发文件认真部署,并在8月上旬联合市法制办对9个县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9月中旬,专门召开专题汇报会接受了省里的专项检查,并对省检查组和市法制办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了细致研究,认真落实。二是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工作。2015年,为提高办案质量,认真分析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年中和年末分别开展了案卷质量评查工作,制作了《案卷评查标准》和《打分表》,对各县(市、区)办理的案件进行了抽检,并对评查结果按照得分高低进行了排名和评比,评查结果列入年底执法考核工作的内容。同时,将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各县(市、区)安监局,认真安排整改工作。

三、2015-2015年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案例》颁布实施后,我市一边不断加强对该法规的宣传力度,一边大力开展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2015年下半年至2015年底,全市共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35起,作出罚款处罚1998.3908万元,对5人追究了刑事责任,对4人进行了党政纪责任追究,属乡科级领导1人,其他3人。其中,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生产安全事故22起,占事故案件查处总数的16.3%。作出处罚决定书40多份,作出罚款行政处罚476.2万元,追究刑事责任4人,党政纪责任追究3人,其中乡科级领导1人。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均得到各级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报告也均经过政府的批复,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虽已有大幅度的提升,但与公安、工商等执法大户相比,执法能力尚有不少差距,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度低,执法案卷质量不高,定案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需进一步提高。

二是安全生产执法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虽然从市安监局本级办理的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看,没有受到较大阻力,但从全市来看,安全生产执法难是一个大问题,需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力度,需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才能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量尚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从我市情况看,安全生产执法力量不足,人少事多现象非常突出,大多数县市区监察大队实际办案人员只有2至4人,全面开展安监中队执法权委托并能办理案件的也只有局,很多安监中队人员混岗作业,不能将工作精力集中到安全生产管理上来。办案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执法审核力度。目前,全市仅有市安监局设有法制科,其他县、市、区包括市安监局均没有专门的法制处室,甚至有些地方的法制员还不专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量与当前的执法形势相比尚有一些差距。

五、下阶段工作打算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依赖于国家公权力来实施,每个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手中或多或少有些权力,这些权力行使的好坏,(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疏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数量繁杂,缺乏系统性等特点明显,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打架"现象,如何合法、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正确量罚,显得十分重要。为此,要积极开展对安全生产法规法律的疏理,对不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需要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正,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工具,只有全面掌握,充分领会,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要充分利用每周学习例会、领导干部法律学习课、法律培训班、案例讲座等,让全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充分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方针政策。特别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案例》等常用法律法规,提高办案水平。

(四)继续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岗位大练兵活动。学习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仅仅是认识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具,而要有效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关键还是要掌握使用这些执法工具的本领。要深化"岗位大练兵"活动的内容,务必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通过练兵活动做到"三懂五会",即懂法律政策,懂执法程序,懂基本业务,会检查、会调查、会用法、会执行、会群众工作。

(五)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多措并举,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宣传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意识,积极改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

我市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相比前几年有了较大进步,但离上级部门的要求,离依法行政的标准尚有一些差距,与其他兄弟单位相比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希望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能进一步提高我市安监系统的行政执法水平,提升我们的办案质量,能够使我们能更好的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最新成考报名

  • 党支部纪检委员述职报告【6篇】
  • 巡察整改报告范文(通用9篇)
  • 被巡察单位党组工作汇报材料集合5篇
  • 企业党支部书记述职报告2022年范文(...
  • 2023年个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 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材料集合5篇
  • 关于2023年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整改落实...
  • 学校德育工作亮点汇报(通用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