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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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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瓜州司法所基层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加强司法所基础建设

强化司法所职能作用

——瓜州司法所基层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基层司法工作,维护乡镇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也是实现“平安瓜州”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工作。我们从瓜州辖区的具体实际出发,在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改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所以普法依法治理为核心,在基层司法建设作了大量工作,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发展与稳定,为瓜州法治建设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为着力点,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工作向纵深开展。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是搞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保障。几年来,我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乡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按照市县司法局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我所在基层司法工作的软硬件上做了大

量工作。我们落实了办公场所,办公面积基本达标,办公设施如电脑办公桌椅等已配臵齐全,丰富了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上,我们加强了“四室一库”的建设,档案设施、防御装备齐全,并加强了对档案的分类、整理、装订、防护工作。我们在各村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5个,有90余名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加强了普法宣传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了能讲、能演、能打硬仗的群众性法律文化宣传骨干队伍,全乡群众法制观念正在不断提升;目前,瓜州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已经基本落实,人员逐步配备到位,全所工作人员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层次,整体文化素质较高。我们还多次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活动。2009年9月,我们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举办了人民调解员培训班。2010年10月,又举办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来自辖区5个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共50人。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自身素质在不断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司法各项工作水平提高。

深入群众,扎根基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全乡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几年来,为了推动依法治乡工作深入开展,在乡党委的领导下,我所以三大普法工作为重点,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广泛开展了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彩,如法律咨询、文艺演出、法律有奖问答、图片展览、宣传栏等,普遍提高了广大群众和外来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我所在辖区设臵了5个法制宣传栏,已出法律宣传栏专刊近

50期,每月定期更换宣传资料,向群众派发《劳务工学法用法读本》等各种普法宣传材料数千份。据统计,司法所共开展普法宣传活动12次,参加的群众、学生达7380人。综治办、司法所多次组织了青少年学生接受禁毒教育,为根治毒品的侵害打下了新的基础。近年来,瓜州司法所又从文化的角度开展普法宣传,以文化进村组和法律进村组为中心,开辟了群众性法律文化建设的新局面,大大了提高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参与性,使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入民心,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成功希望,有力地推动了辖区“大普法”格局基本形成。

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近年来,司法所建立健全了民间纠纷处理程序、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工作承诺、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近三年,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45宗,成功143宗,成功率达到98%,制止群体性上访 2宗,制止上访150人次。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认真执行劳教政策,提高改造质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的教育工作,降低再犯率。司法所建立了安臵帮教工作衔接制度、安臵帮教工作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2005年至今,帮教刑释解教人员10人,帮教率达100%,转好率100%, 没有重新犯罪的现象。

逐步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支持。2008年,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我们急群众之所急,以热情

周到的服务,为辖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12次,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诉求困难。

加强基层司法理论研究,积极探索乡镇依法治理的新途径,不断提高辖区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了推动基层司法工作深入开展,瓜州司法所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基层司法理论研究,努力探索依法治乡的新途径、新思路, 将我所基层司法工作总体水平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通过基层司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我辖区群众的法制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社会治安和矛盾纠纷明显好转,各类治安、刑事案件、暴力抗法事件明显下降,群众的安全感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根本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实现平安和谐的法制氛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基层司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几年来,瓜州司法所在基层司法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要看到,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所体制不顺,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矛盾、推进依法治乡的前沿阵地。但目前,我们司法所体制不顺,隶属不清,人少事繁,兼职过多,职能缺位,客观上影响了基层司法所职能的持续履行。当前,全区大多数地方都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的有关要求,实现了司法所机构独立,编制单列,实行区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司

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有的作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而我所属于乡镇直接领导、县司法局业务指导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缺点有三:

一是隶属管理体制和资源配臵缺乏科学性。为了实现基层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必须要求司法所独立行使职权。然而,司法所交由乡镇管理,其权利的行使容易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这不但要求我们要加强基层司法的软硬件建设,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管理结构上调整司法所机构,实现科学的治理结构。【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二是不利于专业化管理。基层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和法制素质。从社会发展来看,乡镇必然走向依法治理。因而,队伍建设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标准是搞好司法工作的客观要求。然而,从目前的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体制来看,县司法局只能对司法所工作实行业务指导,不能行政领导,势必阻碍司法所高起点统一规划、高标准统一建设,也影响了司法行政效能和整体水平,不利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工作流动性大。司法所作为乡镇的内设机构,不但要从事本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往往还要参与乡上中心工作,如包村驻组、群众文化、新农村建设等,有时甚至还要抽调人手协助其他部门的行政工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司法所“高质量运

篇二: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进柞水跨越发展中

【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发挥作用的现状和对策

全面掌握全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更好的服务上级领导决策、服务重点工作推进、服务司法行政难题破解、服务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服务于柞水跨越发展。

一、 司法行政工作概况

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实施新战略,实现新跨越”的战略部署,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主动作为,为当地党委和政府排忧解难,在有为中争有位,不断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地位,使基层队伍建设日趋规范,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改善,经费保障得到有效改善,基层司法所在加快推进柞水跨越发展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化解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司法所建设情况。目前,全县13个司法所共有人员26人,其中,2人(含2人以上)所9个,1人所4个,全部通过省级规范化验收,达标率占100%。在落实司法所长副科级职级待遇方面,已经落实12人,营盘所长为负责人。

(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情况。目前,司法局现有在岗人员16人,县级司法行政业务用房达到标准化,13个所均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成了规范化业务用房,其中正办理房产登记手续6个所。

(三)业务经费保障情况。全县已将普法、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基金等纳入财政预算,正常办公经费用中央专款保障有效且能专款专用。

(四)作用发挥情况。全县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平均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都在1100件以上,受理代理法律援助案件120件左右,接待法律咨询服务3.8万人次,开展普法宣传覆盖面达98%以上,协助化解信访问题40余批次,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权金额达1000多万元,全县监管教育8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和过渡安臵176名刑满释放对象,无一人脱管漏管或重新

【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违法犯罪。教育挽救社会失足青少年30多人次,帮助在监服刑人员困难家庭33户。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和平安柞水建设上水平,为推进柞水跨越发展提供了良好地法治环境。

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取得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但随着工作职能的逐步强化,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体制机制不畅导致司法行政工作瓶颈亟待解决。

1、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困境。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矫正工作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却都没有明确,执行主体的责、权、利仍不清晰,直接导致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无所适从。一是无“法”可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法律层面仅属于规范性文件,亟待出台《社区矫正法》。二是刑罚执行主体不适格。现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的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属于综合管理类,不属于行政执法类,缺失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三是专业人才匮乏。县矫正中心仅有1名借调人员从事专职业务工作,基层司法所没有明确或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且有4个1人所,现有司法行政人员均未接受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训练,人员不足是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水平的根本性制约因素。

2、职级待遇影响整体工作积极性。个别司法所长职级问题仍未落实,多数同志长期在基层从事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待遇却很低。司法所与同区县、同级别政法职能部门相比,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以及工作条件、交通通讯设施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这种状况对于稳定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存在消极影响,阻碍队伍的良性发展。

3、普法依法协调联动力度不够。现依法治县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工作由法宣科承担,较低级别(股级)的配臵,在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和政府相关执法单位工作中存在一定难度,造成一些成员单位开展普法工作流于形式。

(二)职能作用偏软导致司法行政工作地位亟待提升。近年来,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力度,使司法行政职能越来越强化,但就目前来看,司法行政整体职能还相对薄弱,务虚工作较多。一是从政法机关职能横向配臵上看,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与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职能,以及法院的审判职能相比,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行政权和完整的刑罚执行权没能集中体现。二是从自身纵向职能权限设臵上看,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仅具备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律师管理(仅具备日常监督管理权,不具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公证管理等职能,职能比较弱、杂、虚,而且职能的履行大多依靠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嘴功、腿功和磨功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以上这种“柔性有余、刚性不足”的体制状态,导致我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比较艰难,个别所主动工作意识淡化,创新发展思维缺乏,工作亮点特色不多,从而无法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影响干部的工作热情。

(三)人员配置过低导致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亟待加强。一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短缺现象严重。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承担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九项工作任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但在人员配备和编制落实上存在很大困难,编制不足、人员不齐现象较为突出,直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身兼数职问题。尽管省、市、县已经完成对司法所的收编直管,但这仅仅是对司法所人员管理权的上挂,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仍然要依赖当地政府支撑。所以在工作内容上,大部分司法所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必须主动配合镇村如综治、安全、维稳、信访、扶贫、计生、包村等完成中心工作。甚至出现了个别司法所专职人员占着中央专项编制却不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尴尬局面,极大地影响自身职能的发挥。三是人员结构老化,流通机制不畅。全县司法所的大多数人员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时间较长,年龄普遍偏大,知识和年龄结构不尽合理,导致工作疲于应付,停留在表面。据统计,全县基层司法所在岗26人中,仍有10人仅【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具备高中学历;46岁以上达17人,不会使用微机人员11人,法律专业人员不到10人。此外,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一大批工作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第一线的优秀干部,有的持之以恒、默默奉献,有的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但是却都无法得到更好的政治待遇,在畅通干部流动渠道上还需要下一定功夫。

(四)业务经费紧张导致司法行政工作保障不足。一是司法行政专项经费保障问题。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确定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为年人均1.8万元。但由于地方财政能力所限,始终未能达到预算要求的标准。二是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虽然已将两项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与实际工作需要仍然存在很大缺口。如:法律援助工作经费,近三年平均办结法律援助案件都在100-120件左右,但预算经费仅有1-3万元,距每年实际支出的8-12万元相差8-9万元。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调解的经费自2012年开始就应当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然而,我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的文件直到今年11月份才印发,目前沿未正式执行。四是数名国家、省市命名的先进模范人物,从来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公务员奖励,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全体司法干警干事创业争一流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过调研分析,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以有为争有位,强化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

一是发挥职能优势,提高党委、政府认同。要主动作为,在创新中谋发展,在发展中求有位,在服务中争有为,努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地位。一方面县司法局应做好多方面的协调工作,为各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争取政府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理解和支持省委

关于乡镇机构改革决定,服从大局中,自身加压,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最大化服务人民群众、特别是服务弱势群体为着眼点,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突出抓好对本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主动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使党委、政府看到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升上级机关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同和重视程度。

二是完善普法制约机制,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自身地位。充分发挥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借先进地区经验,在全县推行板块式网格化普法模式,对普法依法治理成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强化对各成员单位普法、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落实奖惩机制。同时,在抓好领导干部学法和无纸化网络普法考试工作的基础上,从任职、晋级前法律知识考试入手,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选拔干部的必经程序,作为任用干部的必备条件之一。按照规定时间、内容、职责对拟任职、晋级的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予提拔任用。

三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头重脚轻”的问题。司法行政工作重心在基层,司法所与社会距离最近,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肩负着面广线长的重担,其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成败。因此,建议今后省、市招录司法行政岗位公务员或选调人员时,一律充实到司法所工作。局机关需要人员时,可以从司法所干部中择优选调,保障司法行政工作真正实现“重心下移”。

(二)创新用人机制,提升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一是突破常规,引进人才。要多部门协调,尽最大程度争取政府支持,落实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有针对性的利用每年的公务员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事业单位招考等方式,招录一批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这个队伍中来。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从根本上海解决基层司法所人员老化、缺兵少将的问题。针对部分单位人员超编问题,可尝

篇三: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2016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司法所,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中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近年来,xxxx司法所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已成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力量。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关心下,我所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与此同时,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管理,切实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稳定、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是基层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为此,如何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出几点思考。

一、xxxx司法所现状和主要管理方法

xxxx司法所是江苏省优秀司法所,现有办公面积220平方米并统一设立了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配备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司法所外观标识、门牌、工作人员桌牌胸牌、各项制度公示上墙、各类文书制式规格统一。

近年来,xxxx司法所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和帮助,全面提升司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努力在加强管理、发挥职能上寻求突破,主要采取了如下办法。

(一)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xxxx司法所是南京市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实行南京市司法局和xxxx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于xxxx司法所远离市局,具体的日常管理由区司法局负责,再加上因建所时间相对较晚,职能发挥不充分,镇干部群众对xxxx司法所的认知度不高,司法所职能弱、位不高、权不重、经费缺,不能为镇提供强制力等原因,xxxx镇党委、政府对xxxx司法所管得少、支持力度不大,造成xxxx司法所人员“懒、软、散”现象比较突出,我们专门制定了镇xxxx司法所考勤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xxxx司法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并主动参与到xxxx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

(二)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按照省级优秀司法所的要求,司法所应具备5名人员,其中配备1名司法助理员,而现在xxxx司法所只有行政编制1人(兼任综治办主任),2016年配备了一名专职社工,2016年聘用一名专职调解员,当人员任达不到要求、力量薄弱,与当前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大调解”机制的构建不适应。为解决暂时编制不足的问题,强化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服务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加强队伍建设成为基层司法所的首要问题。

(三)强化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运行。

基层司法所在编工作人员的工资由xxxx区财政支付外,xxxx司法所的日常办公经费基本上靠xxxx镇财政解决,这种局面使xxxx司法所“直不起腰”,因工作经费有求于人,造成实际从事的事务必然被镇其他部门牵制,不得不承担很多与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事务,xxxx所的工作在政府的安排下,本末倒置,司法行政本职工作倒成了“副业”。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必须解决好“有钱办事”的困难,确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加大督查力度,严格目标考核。

为主动适应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以工作目标考评标准为牵引,加强对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指导能力,加大督查力度,促进司法所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在原有的检查考核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对司法所承担的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分别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半年和年终考核检查情况,对司法所业务工作进行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以活跃业务开展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强力提升司法所业务工作质量。

二、当前基层司法所管理中凸显的几个问题

通过近些年的努力,xxxx所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管理方法和措施得到了加强,但从司法所实际运行的效果和发挥的作用来看,整体情况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缺编缺员的情况有所缓解,但一岗多责的问题依然存在。

司法助理员属政法专项编制,按照司法部“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人员缺编缺员的问题相当突出,目前虽然选聘了1名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补充,但也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由于司法行政职能不强、体制不顺、待遇不高等因素,加上同公、检、法等其他政法部门相比,在政治待遇的落实上,工作经费的保障上具有明显的反差,大大挫伤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司法助理员队伍中一岗多责的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旦有机会,就想离开司法助理员岗位,这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潜在人才危机。如果不从根本上去解决,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缺编缺员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从而就会制约和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缺钱缺物的情况暂有缓解,但经费保障的问题依然尖锐。

在领导重视和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司法所建设逐渐摆脱了“一张桌子两条腿”的尴尬局面,司法所行政运行经费始终得不到全额的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也实行了“个案补贴”,但司法所开展工作必要经费却难以落实,司法所的各项经费保障与新形势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制约了司法所的整体发展。随着社区矫正、大调解、法制宣传等工作职能的强化,工作经费缺口将进一步增大。司法行政部门同公、检、法各部门一样,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政法部门。然而同其他政法部门相比,司法局的经费却大打折扣,不可同日而语。由于司法局职能弱,没有什么收费职能,其工作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三)缺位缺权的情况已有些缓解,但“弱势群体”的问题依然突出。

司法行政部门在政法系统中位不高,权不重、职能弱,近几年来,在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维稳任务压力倍增,在上级领导的关注下,司法行政部门职能有所彰显,但“弱势群体”的问题依然存在。司法系统几乎没有什么决定权、审批权、强制力,而决定权、审批权、强制力代表着威信,威信则关系到该系统的社会地位。在镇,司法所在干群中的地位还不如国土所、兽医站等具有审批、决定权的部门,加上群众对司法所职能认知度、公信度不高,群众主动上门“找”司法所的时候少,致使工作缺乏一定威信,难以形成威慑力,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工作开展,很大程度影响了司法所职能发挥。

三、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司法所管理的几点建议。

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他们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是农村通向法治的桥梁,是送法到群众的通道,是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的载体,是化解民间纠纷的调节器,是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因此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必须要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职能不强、体制不顺、经费不足等问题。

(一)落实待遇,增强队伍凝聚力。

1、工作经费要进一步保障。确保司法所人员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教育培训经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等,确保办公经费要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逐步解决基层司法所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专项活动开展所需的专项经费。有效解决司法所无钱办案的突出问题。

2、工作环境要进一步改善。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大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投入,力争司法所要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达标要求,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给乡镇司法助理员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力争实现乡镇司法所全部配齐车辆,每个所一辆(台)以上,使其能快速及时处理有关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二)加强综合业务素质教育,提高队伍战斗力。

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综合业务素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不在一朝一夕,而在长抓不懈。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助理员队伍。在推进工作开展的进程中,引导司法助理员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并善于从大局中找准司法行政工作的着力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抓手,主动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关心。主动融入农村、社区,服务农民、居民,用工作成效彰显司法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才能让司法行政在新的时期有新的贡献,有新的亮点,以此提高自身在乡镇的工作威信和在群众中的认知度、公信度。

(编辑:华华)

篇四: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2016司法局基层组织建设调研报告

根据省厅、市局的安排部署,区司法局认真组织落实,对全区司法行政基层司法所组织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层司法所设置现状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的延伸,承担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多项重要职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职能部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我区对司法所的管理施行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现我区有21个乡镇及1个工业园区司法所。其中司法所、工业园区司法所所长按副科配备。现已建成省级规范化司法所3个,市级精品司法所1个。

二、司法助理员队伍情况

2016年以来我区司法行政机关共招录11名干警,全部充实到乡(镇)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现有司法助理员22人(其中司法所所长16人),占应配数名的73%;享受副科级待遇7人,股级干部17人。1人所16个,2人所2个,尚有4个司法所属无人所。司法助理员的配备,是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但是,在司法助理员的配备和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加以解决,主要是:

1.部分干部来源困难,配备难度大,至今司法所助理员配备仍有缺额。如市委、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每个建成司法所至少应配备1名司法助理员,工作任务重的司法所应配备2名以上司法助理员和适应工作需要的司法辅助人员。我区仍有4个司法所未配备司法助理员,业务较重的司法所目前也仅有一人承担所有的业务工作。

2.由于司法助理员缺额、参与其它工作,以及调动等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为了使司法助理员能够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要保持专职司法助理员的相对稳定性。各司法助理员不得随意调动,如因提拔使用等原因必须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有关区司法局的同意,同时选配符合条件的干部接替工作。

2.要积极解决干部来源,配齐缺额司法助理员。区司法局应对尚未配齐专职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要抓紧配备。干部来源可从公开招考司法助理员、招收司法辅助员、乡镇干部兼任等方面解决。

3.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领导。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通过基层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乡镇司法助理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工作态度积极,事业心较强,工作有激情、有活力。全区司法助理员队伍学历明显提升(其中本科学历21人,占到95%),面貌明显改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活力不断彰显。

三、精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区司法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规划化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精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16年承担精品司法所建设任务的横山司法所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保障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扶持,同时也逐渐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和信赖。

1.基础装备日益加强:目前,横山精品司法所基础建设基本完成,除拥有均120平米独立办公用房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外,我局还不断加大对司法所的投入,提高现代化办公条件,宽带视频、数码影像设备、复印一体机等办公设备已全部应用到日常工作当中。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来我局对精品司法所的投入已愈6万元。下一步还将继续加大投入建立起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司法所经费保障。

2.人员队伍素质提高:我局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使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青年骨干充实到一线。目前,精品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中,100%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司法助理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3.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对于每项管理工作,我们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有计划、有目标、有程序、有考核地确保任务的完成。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制、信息报送制等,基本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

4.各项业务渐进深化:司法鉴定咨询站、法律援助工作站、品牌调解室均按要求设置建成。司法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突破,工作业绩受到了当地政府的重视和肯定,辖区百姓的支持和信任。

今年我局还将继续落实市局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继续推进精品司法所创建工作。【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四、对基层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思考

基层司法所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发展的因素。一是基层司法所的经费与其承担的工作量不相匹配。基层司法所的职责很明确,其所承担的九大职能和目前划拨的经费相差甚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正常运转。二是司法所人员素质仍有待提高。现有工作人员中有法律专业学历的较少,有的缺乏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胜任。三是乡镇司法所人员稍显不足。作为一级政府,各种矛盾纠纷牵涉量大面广,无论是化解纠纷,还是法制宣传,仅靠一两名工作人员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五、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1.建议多渠道加大对司法所投入。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不断补充、健全基层司法所硬件设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2.争取领导重视,以有为争有位。司法所有别于公安派出所、法庭等机构,履行职能离不开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这就要求司法所要积极主动地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促进乡镇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为普通老百姓反映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纷争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渠道。同时,建议区政府将司法所建设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项目政策支持。

3.畅通干部学习任用渠道,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鉴于基层司法所职能多、人手欠缺的实际,加快建立健全以公务员为主、以事业编制人员为辅的用人机制和能上能下的干部交流机制,继续设置社区矫正等公益性岗位,不断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完善鼓励司法所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自学成才激励机制。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成长成才提供政策平台。

篇五: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2016县人民调解制度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制度是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繁荣、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一、XX羌族自治县的现状对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XX羌族自治县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东接江油市,南邻安县,西靠茂县,北抵松潘、平武县,面积3084平方公里。全县辖6个镇、17个乡,总人口约24万,居住有羌、藏、回、苗、壮、土家、满、黎、维吾尔、基诺、达斡尔等等少数民族9万余人,其中羌族人口8万多人,是全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受自然、历史的客观条件和社会的综合因素影响,基础设施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部分地方信息闭塞,民族性格突出,民族意识较强,注重本民族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利益。

(一)经济社会特点

1、居住特点

XX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幅员辽阔,地广人稀,人口居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普遍散居的分布格局,部分地方以羌寨聚居。

2、经济社会状况

XX受自然条件、交通、信息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境内山高谷深,零星地发育为河谷平坝和台地,东南一隅为丘陵,山地占幅员面积的98%,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加之“5.12”特大地震的影响,“耕居分离”、“人户分离”、“农业与非农业人口混居”,呈现出费孝通先生笔下的熟人社会与现代的陌生人社会并存的现象。

3、人文特征

由于多民族杂居,虽互有影响但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各不相同,文化的多样性和传统文化保存的完整性共存。民族性格各不相同,有的民族剽悍、有的民族内敛,但各民族维护本民族利益的意识强烈。因此,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繁荣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特征

尽管XX有其独特的自然、社会和人文特点,但同样处于经济转型期、发展机遇期、矛盾凸显期的大环境之下,通过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各项社会事业均得到了跨越式发展。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加之“5.12”特大地震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也随之凸显,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是趋利性强,以前多是“咽不下一口气”,现在主要是利益之争。二是主体多元化,以前多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现在出现了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有时还涉及到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也时有出现。三是类型多样化,如征地拆迁、干群矛盾、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等新型矛盾成为热点和难点,随着外出务工的增多,婚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四是纠纷复杂化,很多纠纷的时间跨度长,关系复杂,调查取证难,特别是环境污染等新型纠纷,涉及群体大,化解难度大。五是纠纷易激化,有些纠纷虽因小事而起,如争地、争水等,但处理不及时很容易激化。部分纠纷当事人因法制观念淡薄及别有用心的人挑拨而出现盲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部分当事人表达诉求的方式偏激,动辄上访、缠访,甚至利用媒体(包括境外媒体)推波助澜,扰乱视听,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管纠纷如何发展,但大部分都是由于各种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矛盾,都是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就是从根本上、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和消除社会对立情绪,有效防止信访问题反弹、社会矛盾积聚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牢固筑起民族自治地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XX羌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1、调解组织网络化

通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人民调解法》颁布以后,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XX现有乡镇调委会23 个,村(居)调委会343个,调解委员会成员2167人,调解员1563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纠纷2000余件,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的目标。

2、工作机制长效化

人民调解的各项工作机制长效化、常态化,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援”对接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机制建立,调解不成功的权力救济途径畅通。

3、调解程序逐步规范化

中共政法委曾经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从政策机制上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尽管人民调解强调就地、就近,但对于一些较大的纠纷,仍然有必要规范调解流程,以体现人民调解的执法性。XX现已形成了纠纷受理、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较为规范的流程。

4、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不断扩大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和不受理的两类情形。人民调解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随着形势的发展,现已将法人与法人之间及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纳入了人民调解的范畴。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将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及刑事自诉案件也纳入了人民调解的范畴,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同度也不断提高。

5、专业调解组织得以发展

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不断涌现,交通、医疗、消费、劳动、物业等领域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完善。XX成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高效、便捷的化解涉专业纠纷,既使当事人避免了诉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又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的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1、调解组织流于形式,调解员素质不高

部分单位和个人对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认识不足,认为维护社会稳定主要依靠公检法发挥主力军和威慑作用,人民调解只是化解日常发生在村(社区)的一些小纠纷,在关键时刻拉不出,用不上,从而对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独特优势、前置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导致了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不够关心,致使部分人民调解组织有名无实,特别是处于中坚力量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多由干部兼任,加之民族自治地区多年来教育、经济发展的滞后,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文化、法律素质偏低,在紧密的熟人社会及其关系的连带性已经逐渐减弱的现代社会中,调解员的素质将直接影响人民调解职能的有效发挥。

2、经费保障不够

由于人民调解不收费,所需经费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XX受经济发展的影响,财力有限,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不够。特别是困扰基层多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长期得不到保障,调查取证没有差旅费,调解没有务工费,办了事还要自掏腰包,挫伤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人民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

3、规范化程度不高,程序上有待完善

由于受认识等诸多因素影响,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较慢,调委会还存在调解协议不规范,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等现象。《人民调解法》专门在第四章中用了十一个法律条文对调解程序加以阐述,虽然从立法的框架结构上看,调解程序得到了充分重视,但是从具体内容上剖析,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调解的法定期限并无规定,造成在实践中难以衡量和把握“调解不成”的时间节点,从而出现“久调不决”的现象,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二是关于“终止调解”的形式,没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范,就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期间以及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算点;三是调解不成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告知无具体形式的规定,是口头还是书面,内容包含哪些,还需进一步明确。

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还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责任心、积极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调解员认为调解成功即案结事了,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不再关心,忽视回访环节,致使部分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降低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提起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要求十分严苛,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对撤回申请的主体要求则十分宽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撤回申请,这无疑提高了司法确认的门槛,给了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极大的反悔空间,不利于调解协议的全面履行。

5、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跟不上

基层司法所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沿,司法助理员承担着具体职责。但XX很多司法所工作条件艰苦、待遇低、人员流动性大,出现招不来人、留不住人的困境,很多司法所要么没人,要么仅有一名司法助理员,还要承担很多业务工作,严重影响了指导效果。而负有业务指导职能的人民法院,也存在人员紧张的问题,因忙于自身工作及认识等因素的影响,也疏于指导,致使人民调解工作难有突破。

三、完善XX人民调解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体系

要严格按照司法部“五有、六统一、四落实”的要求,打造适应XX特点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一是建立科学的调解员选拔制度、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广泛吸收社会力量,把退休老干部、退休政法系统干部、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充实进调解员队伍。同时结合少数民族的性格和宗教特点,把宗教领袖、文化传承人等充实进人民调解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威望高、熟知本民族习惯的特点。要通过集中学习、现场指导、调解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二是建立和完善专职调解员、首席调解员、选择调解员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三是建立调解员奖惩及退出机制。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奖惩制度,严格进行考核,对违反人民调解纪律和不适宜继续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实行有序退出,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四是建立纠纷信息预警机制,由调解员兼任信息员,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方针,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定争止纷”。

(二) 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力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探索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模式值得借鉴。如上海长宁区的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广安郭太平人民调解工作室等,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XX的财力有限,很多方面要依靠上级的转移支付,因此有必要从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繁荣出发,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以奖定补”、“以案定补”等方式,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应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的支持力度,通过开展较为长期的培训、学费补偿机制引进法学专业大学生进入专职调解员队伍等模式,改变民族自治地区调解员素质普通偏低的现状。

(三)完善衔接机制,构建“大调解”体系

一是加强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整合社会资源,改变“各自为战、各弹各调”的旧格局,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协调,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基础上,加强公调、检调、信调对接机制建设。二是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前置制度。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聘请专职调解员,对依法可以调解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及刑事自诉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预立案,启动人民调解程序,调解成功即取消立案,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制度。法院、公安、检察院、行政机关将适宜人民调解的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合调解的方式,实现调解的无缝衔接。

(四)适度规范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也是有组织的民间调解,因此调解工作必须具有一定的程序,以保证调解效力和调解工作的规范。人民调解程序的适度规范化、调解过程与调解结果的文本化,是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一是要按照纠纷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回访、结案归档等规范的流程进行,并形成完整的案卷,即使是达成的口头协议,也应进行书面记录,以体现其严肃性。二是规范调解的期限,比如以一个月为限,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可以有效防止调解“久调不决”,便于当事人及时得到权利救济。二是以书面形式终止调解和告知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算点,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衔接,保证当事人及时行使救济请求权。

(五)调解注重与少数民族民间法的结合

“在基层民间纠纷的解决处理上,依照习惯往往比直接适用法律解决效果更好”。 苏力教授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指出:“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由此他提出了民间法的概念,“民间法是与国家制定法相对的,是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体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XX的人民调解更要注重与少数民族民间法的结合。当然其中有部分与现行的法律不符,如“出嫁女不继承父母遗产”、“订婚男方需给女方一定的彩礼”等,但仍然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如XX借力少数民族民间法,将民间法的具体代言人和执行者“羌首”、“端公”以及“文化传承人”、“老命”等聘为人民调解员,用羌族特有的“议话坪”和“转转酒”化解纠纷,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在与民间法的结合过程中,更要强化人民调解的自治功能,激发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弱化行政化,保持人民调解坚实的群众基础。

(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是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查制度。将司法助理员审核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一项制度并长期坚持,有效防止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高协议的权威性,在此基础上,可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直接的法律效力:如对于在合法基础上当事人自愿签定的调解协议,负有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只针对协议本身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涉及纠纷本身审查。二是调解员要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确保协议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三是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制度,降低申请门槛,一方当事人即可提出确认申请,且实行“谁申请谁撤回”的原则。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促进人民调解的健康发展。

(七)建立和完善边界人民调解联调制度

XX的接壤地区往往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观念极强,因土地、林地边界纠纷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必须加强联调工作。要在认真研究本地区涉边界纠纷的现状、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县、乡、村涉边界纠纷联防、联调、联谊“三联”制度,规范边界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联调措施办法,掌握涉边界纠纷排查化解及重点地区动态,推动涉边界纠纷的联调工作,维护民族地区的边界区域和谐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八)全面落实指导制度

要坚持常态指导和动态指导相结合,一是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所的全面指导效果。通过近年来的“两所一庭”建设,司法所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因客观条件的制约,部分司法所的条件仍然艰苦。除了加强奉献精神的教育外,更多的是要解决好司法助理员的后顾之忧,在待遇上给予倾斜,创造招得进、留得住的工作环境。认真落实好司法所长的职级待遇,按照每个所至少2人的标准配齐配强司法助理员。强化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提升。二是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效果。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参与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 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审理、依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等常态措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九)注重调解的法制宣传功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跨越

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功能,实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推进XX的法治进程。费孝通先生认为乡村调解是适用于传统小农经济基础和深厚的血缘地缘关系的经济模式,其特点“其实是一种教育的过程”, 而人民调解是从乡村调解发展而来,保持了其基本属性,也是一种教育过程。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充分利用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编辑:华华)

篇六:基层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
2016社区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社区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的着力点,社区稳定直接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变革步伐的加快,社区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社区发展作为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途径,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社区民主法制建设也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响应省厅、市局关于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和“双进双联”活动的一系列要求和指示精神,在加强社区民主法制建设、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中,大胆实践、努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近年来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取得的成效

法律服务工作涉及业务科室多,职能分散,人民调解、如律师、公证、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等,我局注重把各业务处室及司法所职责落实到位,相互间协调一致、团结协作,将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带入新的发展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工作实效。

(一)加强人民调解,为社区营造和谐氛围。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了一系列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深入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推进矛盾纠纷“网格化”管理和信息预警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覆盖所有社区、村居。二是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人民调解浓厚氛围。2016年,《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我们以学习、宣传和贯彻《人民调解法》为契机,着力提高广大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举办了《人民调解法》宣传月、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启动仪式;表彰了全区“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十佳人民调解能手”和2016-2016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利用每月一次的“18”法律广场、“民调月”等活动,深入社区(村)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三是坚持“三个第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细划矛盾纠纷责任单元,在村民小组、社区楼幢、企业车间等领域建立纠纷责任区和信息员队伍。建立社区、村(居)每周排查、街镇每半月排查、区每月排查工作机制,使纠纷在源头上“第一时间被发现、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处”。

2016年,xxxx区司法局被授予“全国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区调处中心获全省首批“规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全市综合考核中取得了第二名的可喜成绩,其中,纠纷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均获单项第一名,并且代表全市接受了省调处成功率考评;罗加林等3名同志分别被司法部和省、市授予“调解能手”荣誉称号。11月份,“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暨区县大调解中心实体化建设现场会”在我区召开,徐锦辉副市长等领导同志充分肯定了我区在人民调解工作和推进大调解中心实体化运作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等领导同志相继来xxxx视察调研;市司法局先后在我区召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会议”、“全市创建省优秀司法所工作现场推进会”。

(二)扩大普法覆盖面,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以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为落脚点,以法治文化建设为主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普法载体形式,大力实施普法品牌建设工程,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保障力度。建立了13支共171人的普法讲师团和普法联络员队伍,各街镇成立了普法小分队、法制文艺宣讲队和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依托区文化馆、街镇文化站,全区组建了业余演出队伍、小分队20余支200多人。利用各种时机,深入社区、村(居)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艺演出,宣传和倡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二是精心打造法治文化建设品牌。2016年,创办了《xxxx法治农民画画刊》,并向全区所有街镇社区(村)发送,5月份,全市法治文化建设推进会在我区召开,并成立了“xxxx法治农民画画刊编辑部”。在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和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以“xxxx法治农民画”为载体先后共创作、编印xxxx市法制宣传挂图27000余份,并发放到全市所有社区、村居。区法宣办和区综治办还创办了以“防盗、防抢、防骗、防火”等治安防范法律常识为主要内容的xxxx年“法治农民画年历”30万份,分发给全区每家每户,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并以xxxx法治农民画为主要载体,加强以法治农民画灯箱大道、法治农民画广场、法治文化小区、法治文化社区、娃娃农民画院为内容的冶山法治文化镇建设。三是大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作用,将传播法治精神与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紧密融合,结合开展“法律六进”、“法律人在行动”、“18”法律广场、“12.4”法制宣传月等主题活动,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广场活动。并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宣传志愿者、普法宣传员走进社区、村居,深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16年以来,我区“18”法律广场活动共接受群众咨询12000余人次,免费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5万余份,受教育人数达20000人以上,在全区公民中不断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四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在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创建过程中,不断加大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力度。强化社区、村(居)法治文化平台建设,以社区、村(居)委会办公楼为中心,建立村(居)民法制学校、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角、法律咨询室、法制文艺活动室、调解室等。各街(镇)、村(居)以交通主干道为轴心,设立了法制广告灯箱或法制宣传标语,既美化了农村道路环境,又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加强工作站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工作围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优年”主题,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目标,使贫困弱势群体享受到法律的公正。2016年,区法援中心获全省“十佳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称号,被市妇联授予“维护妇女权益示范岗”称号、中心承办的“周某工伤赔偿案”入选“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许某等187人劳动报酬案”等9件案件被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列为资助案件。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深入推进“法律援助村村通”工程,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站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从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在《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将六类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免于经济审查的十二种情形,做到对社会和受援人公开透明。二是切实提升“窗口”形象。加强对区法援中心和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硬件建设,营造优质的接待环境。三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利用街(镇)、村(居)平台,加强对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内容的宣传。结合特定的时期,组织咨询活动,向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为群众解答疑难法律问题。

(四)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贯彻落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和“双进双联”活动的一系列要求和指示精神,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服务民生幸福为主题,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深入推进各项活动的开展。一是服务民生、服务企业。开展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服务民生幸福为主题的“双进双联活动”,深化“法律服务进园区联千企、进社区联千村”工程。整合法律援助、公证、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职能,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民事、刑事、劳动争议等案件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法律服务投诉案件,不断完善行业监管机制。二是服务政府依法行政。落实政府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团建设,并积极向街(镇)发展。围绕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共事务管理、处置突发事件等,强化法律服务行业保障科学发展的职能,从源头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三是不断强化公证职能。公证工作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窗口形象显著提高。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取得了良好业绩。2016年,办理农村土地复垦招标7宗,安置房建筑招标4宗;参与街镇万顷良田改造安置房、工业园区建设拆迁安置房、公租房分配2676套。公证员时常放弃节假日,深入社区、居民家中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通过公证,有效预防和钝化了大量社会矛盾,公证维稳职能得到显现。此外,公证处服务社会弱势群体,为困难群众减免费用。2016年,全市公证工作规范化建设成果现场会在我区召开,与会代表现场观摩了我区公证处规范化建设现场,提高了我区公证工作的知名度。

(五)夯实基础,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加强以硬件建设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障、队伍建设为根本、业务建设为目标的司法所建设工作。为司法所配备了电脑、摄像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2016年,为全系统所有人员配发了服装。大力开展省优秀司法所和“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司法所履职能力和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水平。2016年,在市司法局评定的全市5家“五星级司法所”中,金牛湖、冶山司法所名列其中,雄州等6家司法所被评定为“四星级司法所”。冶山司法所被评为区十佳政法单位。

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xxxx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区实施“xxxx”规划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之年,也是青奥赛事筹办的决战之年。从当前形势看,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但是司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和谐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因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社区、村(居)的民主法治化进程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工作与广大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司法所工作任务相对繁重。近年来,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基层政法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人员少,工作负担过重是司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他们既要履行司法所的9项工作职能,又要服务地方政府,参与各项政府行为,工作任务非常重,司法助理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影响了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性不够明确。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同律师制度一样,一方面成为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独立的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运行,另一方面,基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所特有的任务、体制和发展水平,它与实行市场机制的各类中介组织乃至同律师机构都具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定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基层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是社区工作者工作头绪多、任务繁重。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社区管理体制的弊病与矛盾日益显露,又加以各个部门均打着“某某进社区”的旗帜,将所有冠之“社区”二字的工作推向基层,推向社区,更使社区基层组织的工作量过多,负担过重,从很大程度上讲,社区居委会还充当着“政府的触角”的作用,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情况。社区工作者要完成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工作,他们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上级布置的行政任务,几乎没有多余的时间投入自身的自治及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

四是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专业人才不足。加强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依法治区的基础,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改革与建设的先决条件。但目前,专业人才缺乏,地区发展不平衡,造成少部分地区的进社区工作难以深入推进;目前,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基层基本上是由司法所承担,由于司法所人员编制的局限,这在根本上造成了供需双方比例的严重失调,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和业务发展,也不可能把工作重心长期放在社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着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和管理体制也造成一定冲击和负面影响。

三、法律服务进社区的设想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辅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其今后的发展道路上我们还要进一步的规范运作体制、加强制度建设。而且根据这项活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坚持基层法律服务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根据城乡不同特点对郊区和城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以分类指导,调整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科学界定基层法律服务服务在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法治工作中的地位。从大局出发,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完整、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

(一)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的效能。持续推进“双进双联”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主攻方向,不断创新机制载体,更好更快地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能不断完善社区法律服务的对接机制,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推行网络在线服务和延伸服务,拓展法律服务内涵。加强资源整合,打破地域界限,开放式吸纳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机构进驻,进一步提升社区法律服务品质。

(二)按照司法所发展规划,夯实工作基础。把司法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设施建设等方面都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同时要全面理顺管理体制,把双管制全面引向垂直管理,使其与现行的法治建设相适应,与现有的工作职能相配套。通过司法所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增强自身的业务承载能力,尽可能地消化社区涉法问题。

(三)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就要充分利用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在各社区的组织网络、资源网络、信息网络,采取方便快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现代网络传播手段在社区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形成法治理念和意识。

(四)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法律专业知识是一种动态性的知识,需要经常补充和更新。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坚持自学为主,培训为辅,边学边练,边练边干。不断提高现法律水平。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规格的业务培训,实行年度限期培训制度。采取短期培训、以会代训、以案说法、专项研讨等多种形式。有力地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一批业务骨干,以推动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开展。二是加强理论研究。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各单位和部门都摸索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但是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研讨和交流还比较少。因此,要加强单位和部门间联系,就如何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协同作战、如何用制度保证进社区活动的工作质量等一系列问题,加快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

(编辑: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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