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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大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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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镇人大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决议
村委会组织法调研报告

腊市镇人大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根据区人大办15号文件通知要求,我镇人大主席团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腊市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汇报、查档案、找资料等方式,严格按照文件精神,侧重关注该法在我镇的贯彻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阻力、急需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现将调研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镇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总体情况

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镇党委、政府在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执行和宣传教育方面做出了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村民自治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一)树立村民自治的理念

《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强化思想认识,把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大事来抓。充分利用会议、报板、宣传材料及开展培训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该法,增强村民自治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宣传教育,提升了《村委会组织法》的关注度和知晓率,村民自治的理念得以逐步树立和形成。

(二)激发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的事情由村民自己办,调动了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一是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比较高。二是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村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参与村务的决策和管理,通过村务公开参与村务的监督。

(三)依法组织换届选举

在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中,依法、按程序是保障选举成功的基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镇于2008年10月开始启动第七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到2008年12月结束。在这期间,我镇对换届选举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及有关政策和法律程序办事,坚持“海选”形式,认真落实换

届选举各项工作。我镇辖有8个村委会,村民小组144个。总人口32609人,选民登记人数为25012人,参加投票23447人,参选率93.7%。村委会一次选举成功8个,占100%。按照选民的意愿,共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27名,其中党员26人,占96%;妇女8名,占30%。连选连任21人,占78%。村干部平均年龄43岁,初中文化11人,高中文化16人。

(四)增强村委会的履职能力

一是注重发扬民主。各村委会在涉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注重决策的民主性,村民代表会议成为落实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为了取得村民的广泛支持,一些村的村委会在村民代表会议之前,先深入各村民小组召集户主会,介绍情况,征求意见。二是主动接受监督。各村普遍成立了村务、财务监督小组,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制度普遍得到执行。三是规范村务管理。镇政府指导各村委会从建章立制入手,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村务管理有章可循。

(四)强化对村民自治的指导

镇政府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建设,推行村帐乡管、双审双批等制度。在政府和有关组织的指导和帮助下,村务公开、村级事务管理、村级财务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镇在执行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民自治基础还不稳固。一是有的村委会成员的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得不到村民的信任和支持,难以有效开展工作;有的村委会不能正确处理与党支部的关系,“两委”成员不团结,工作形不成合力,影响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村民在实现自治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增加了村民自治工作的难度。三是村民、村民代表、村“两委”成员外出打工和经商的增多,也对村民自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的村反映村民代表开会常常达不到法定人数。

(二)村财薄弱制约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一是部分村缺乏集体经济实力,村委会无力发展集体经济,无力推进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难以为村

民提供良好的服务,村民自治缺乏凝聚力。二是各村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等,都要发放一定数量的误工补贴,但有的村往往由于村财薄弱,难以支付补贴,有的会不得不少开,甚至不开,致使法定的村民各类会议难以全面落实,自治工作受到影响。

(三)民主自治的法定要求未得到完全有效的落实。一是民主决策的形式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差距。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但实践中村民会议难以落实,而大多是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小组的户主会议为补充的形式来实行民主决策。二是有的村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规范,有的村规民约中的一些条款还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三是民主监督未完全有效落实。有的村财审计、村民评议未按法定要求开展,有的村务监督小组运作不够规范,有的甚至是有其名而无其实。

(四)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还不够到位。一是对村财薄弱的村缺乏有效的发展集体经济方面的帮助。二是村财乡管中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由于某种原因受会计人员专业化程度、业务素质以及经费问题影响,对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存在指导和监督不力的问题。

三、对进一步贯彻和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的几点建议

全面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举措。结合这次调研了解的情况,对深入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不断推进村民自治进程,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发展是第一要务,也是村两委的中心工作,发展集体经济是全面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增强村委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广大村民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要鼓励村委会带领村民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从而增强村委会的服务功能,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对薄弱落后村的扶持力度,积极指导村委会搞好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不断探索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和新途径,为村民自治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二)落实村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自治。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村里的重大事务村委会必须通过村民大会由全体村民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制度在组织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有三十条,其中有八处提到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不仅是指全体村民参加的会议,而且也是村民自治系统中最高的议事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村民通过参加村民会议,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重大利益问题,从而实现对村级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果村民会议不能有效的运转以实现其职能,其他制度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因此要重视法律规定的落实,注意发挥村民会议的作用,提高村民自治的程度。即使村民大会难以集中召开,也应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以弥补其不足。

(三)继续推行村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保障村民自治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是村民自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村务公开是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的基础。要继续推进村务公开,从广大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全面落实。村务公开的事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和方法不仅要有专用的村务公开栏,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进行,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增强村务公开的实效。

(四)进一步加强指导,提高村民自治的能力和水平。乡镇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村委会组成人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的培训,使之更系统、更深入地理解村民自治的内涵和意义,更多地掌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从而更加明确其职责任务和权利义务,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村委会的不同情况分类指导,积极帮助村委会克服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村民自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继续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010年7月30日

篇二:镇人大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决议
关于《XX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 案)

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

于《XX镇人大工作报告》的决议

(草 案)

(2011年12月13日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赵民乐同志代表XX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五年来,镇人大在镇党委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工作,维护法律严肃性,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报告对过去五年的工作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今后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镇人大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深入开展依法治镇工作,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把增强实效工作作为改进监督工作的重点,围绕加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等社会热点问题,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继续完善主席团的工作制度,在新的形势下,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恪尽职守,为我镇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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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镇人大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决议
2015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总结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XXX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委托,向大会报告2015年的主要工作任务,请予审议。

一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镇二届三次人代会确定的各项决议,紧紧围绕全镇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出了贡献。【镇人大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决议】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促进全镇各项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年来,镇人大把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与依法行使职权有机结合起来,并始终贯彻于镇人大的实际工作中,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目的,把种亚麻、强畜牧、抓项目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积极协调畜牧贷款,大搞反季节育肥,扶持经济大户上规模、出效益。完成亚麻种植面积1.68万亩,交售麻杆3165.7吨,牲畜最高饲养量21.05万头(只),反季节育肥牛羊11706头(只),完成退耕还林2306.6亩,农田防护林1043.6亩;完成了XX村3.9公里的柏油路铺设和XX村9座温棚的修建等工程,引进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3项,50万元以下的项目3项,完成了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939人,创收428万元。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二、三产业发展迅速,实现人均纯收入802元,超额完成了镇二届三次人代会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二、监督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镇人大坚持把监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紧紧围绕全镇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司法监督、工作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一年来,镇人大先后组织检查了《代表法》等9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了17项工作汇报,有重点地对政府工作进行了4次视察和调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促进全镇经济发展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镇人大始终把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组织代表对减轻农民负担、种植业结构调整、牲畜品种改良及防疫、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粮食直补及亚麻补助政策落实的情况进行“三查”(察),要求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大种植业结构调整力度,将扩大高效经济作物面积,提高产量作为农业增收的主渠道。对于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不足,及时反馈并提出好的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促进了全镇农村工作的发展。今年,镇人大还关注于优化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发展二、三产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并组织代表认真听取审议政府相关工作汇报,提出了一些符合我镇实际的建议和意见,发挥人大广泛联系群众、直接反映民意的自身优势。

监督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为确保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顺利进行,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各阶段的工作内容,深入选区督查选举工作,坚决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严格依法监督,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坚决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健康、圆满完成。

推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镇人大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有重点的对《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在我镇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全镇在林业生产、畜牧业发展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监督其认真进行整改,增强了站所为民服务的意识。另外,镇人大始终把推动依法治镇的进程摆在首要位置。在镇二届人大第十次主席团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镇政府2015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对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进一步要求司法人员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思想意识,依法开展好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抓好农牧民群众、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合同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制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民法制意识。

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为了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镇二届人大第十一次主席团会上听取了政府副镇长的述职,并对其工作进行了评议,在述职前代表们深入述职人所包单位、村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述职人的工作情况。在听取述职后,主席团成员重点就述职人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评议,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客观公正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通过评议,增强了被评议人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规范了依法行政的行为,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一年来,镇人大认真研究改进监督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努力增强监督实效。紧紧围绕镇党委的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影响全镇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

篇四:镇人大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决议
2015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5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5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5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检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三、对开展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家)”、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2015-2020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含入赘女婿)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篇五:镇人大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决议
2015村民自治制度

第1篇:村民自治制度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特困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自觉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做好村委会各方面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搞好农村各项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办事要廉洁公正、作风民主,积极主动为村民服务。

(三)村委会要结合村的实际,制定村经济、文化教育、农业科学、公益事业等整体发展规划,村干部要落实工作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组织村民逐项实施,依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努力促进本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

(四)积极带领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搞好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村民的政治思想素质。

(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听取村民对发展经济、村务公开和各项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坚持落实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方便村民办事。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

民主选举制度

(一)民主选举的原则:实行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

(二)村委会成员的设置:村委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干部。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享受适当补贴。

(三)选民资格:1、年满18周岁;2、户口在本村;3、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登记公布。

日的20日前登记公布。

(四)投票选举的形式: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召开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秘密写票间,每个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须经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批)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督。

(五)选举结果的确认:有选举权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选票,始得当选。

民主决策制度

下列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镇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制度第二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事项。

民主管理制度

(一)必须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贯彻执行,保证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对本村重大事务要及时研究讨论,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形成意见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三)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不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说了算,也不能由少数成员说了算,而应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办理;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当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与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不一致时,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办理。

(四)必须坚持村民代表会议服从村民会议。

(五)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镇人大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决议】

民主监督制度

(一)依法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委会设立由5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二)按时公开村务情况。

下列村务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每月公开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3、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5、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6、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7、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8、上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9、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镇人大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决议】

10、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11、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2、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4、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5、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1、每年年终请镇党委派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2、评议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并将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布。

3、评议前先由村委会成员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作全年工作总结报告。

财务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配备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制度,严禁公款私存,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财务保管员负责财物的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入库、领用手续。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不得付款。

村日常的小额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日常的大额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支部同意,由支部书记签名。大额和小额的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收集群众意见并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2篇: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开展工作。

四、忠实执行村党支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

五、组织实施并自觉执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规则》以及其他村规民约。

六、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需先交发展组论证,达成共识后,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七、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监督组报告工作。

八、自觉接受村民、村民代表、监督组的监督,虚心接纳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发展组的意见和建议。

九、全心全意支持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发展组开展工作。

十、建立村委会目标责任制。要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制订任期目标,提出三年任期内的任务。根据任期目标制订岗位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把任期目标进行分解,对当年的工作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十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制订主任岗位、副主任岗位、委员岗位责任制。

十二、建立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例会制度:一般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内容主要是通报前一阶段各自工作的进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明确分工,分头实施。

十三、建立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两委”联席会议制度: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就村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会议不定期召开。

十四、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并要制订各下属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十五、自觉接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积极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十六、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统一模板式样》进行村务公开。接受村民、村民代表、监督组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十七、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村民、村民代表、监督组的财务监督。每月第十日(每季首月第十日)将整理成册的村的上月收支单据交监督组审核。

十八、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文书保管。

十九、加强村民小组的管理。与监督组联合对村民小组的组务、组财进行指导、检查、审核,督促村民小组做好组务、组财公开。

二十、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每年年底接受村民(村民代表)民主评议。

二十一、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3篇:村民代表工作制度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自觉执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规则》以及其他村规民约。

四、自觉执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正确行使村民代表的权力和履行好自身的义务。

五、密切联系村民,主动积极征询、收集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报告。

六、每次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就会议议题征求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后提交会议或在会上发言。

七、主动、及时向本小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动员和带领本小组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八、村民代表应自觉接受本小组村民的监督。

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4篇: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

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本村过半数村民代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事项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如下事项:

(一)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标准,决定聘用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一事一议”事项。

(五)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它村务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和评议结果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布。

五、由村民委员会决定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会议时,经会议召集组与村民委员会多次协商后村民委员会仍不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时,由会议召集组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由会议召集组主持。

六、村民委员会或会议召集组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3天前确定会议的议题。

七、会议召集组应根据会议议题做好会场布置、会前文件资料、下发会议通知等准备工作。

会议召集组应提前两天下发会议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会议通知必须通知到村民代表本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的意见,准备会议发言。

八、建立会议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必须统计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

九、村民代表要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一位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如村民代表人数较多,可分组讨论审议。

十、经村民代表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后,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十一、村民委员会或会议召集组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

十二、每次村民代表会议后,应对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管。

十三、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5篇:村务公开制度

一、根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村“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一事一议”情况;

(十)农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一)村干部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二)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三)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情况;

(十六)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公开的形式:村民委员会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栏统一模板样式》的要求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置固定公开栏进行村务公开,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

四、公开的时间:将“年度计划”、“收益分配”、“年终资产情况”、“债务债权”、“现金管理”、“收入支出”、“干部补贴”、“征地款管理”、“开发投资建设”、“完成上级部门工作情况”、“物业承包租赁”、“合作医疗”、“民主理财”、“计划生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一事一议”、“村民宅基地分配”、“重大事项”18项内容按照年初公开、每月公开、每季公开、及时公开的要求按时进行公开。

五、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经监督组审核签章后公布。

六、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七、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可向监督组提出意见。超过半数的村民代表不同意的事项,监督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

九、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农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等行为,村民有权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举报。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村民委员会改正但村民委员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监督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十一、对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篇六:镇人大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决议
2015提高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质量研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事务这一本质要求,一切重大事项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地方规格最高、作用最大、意义深远的大会,其目的就是“绘宏图、议大事”。但应该看到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个别乡镇存在着“会议从简、时间从短、审议从轻”的现象,这势必导致会议质量问题。因此,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操作有的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大胆探索,实现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本人认为需要从会前“三步曲”、会中把“三关”、会后“三落实”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会前“三步曲”

首先,人民代表在会前要广泛联系选民。人民代表大会能否开成一个高质量的会,充分听民言、集民智这是一个关键环节,广泛联系选民的过程就是“到群众中去”,走群众路线的过程。代表脱离选民,就是丧失民意,失去群众基础。因此,必须克服代表脱离选民,或与选民联系甚少的现象,把广泛联系选民作为提高会议质量的重要前提。

其次,重大事项搞好会前调研。人代会召开前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根据重要问题做好对重大事项的调查,有利于掌握第一手材料,有利于深化对事物发展变化规律的认识,了解其真实情况,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升华,使重大事项建立在客观科学的基础之上。第三,严把“三个报告”的质量关。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出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乡镇政府工作报告、乡镇财政工作报告”是乡镇人代会的主要内容。这三个报告的质量高低,关系到人代会的质量高低,要克服一人写稿、一人定稿、会上念稿的做法。这三个报告中涉及的主要工作目标、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和落实的措施等重大问题,必须提请乡镇几大班子研究,征求乡镇机关部门和村党支部、村委会意见,做到报告的内容实在和可操作,成绩讲够、问题讲透、目标明确、措施有力,使报告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提高报告的质量。

二、会中把“三关”

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是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如何把大事办好,必须把握以下“三关”:

第一,时间保障关。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实际操作的时间一般为5—7天,可以保障大会各项任务的完成;而乡镇有的一天时间,确切讲是4—5个小时就完成了大会的各项议程和任务,时间太短,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质量将会产生直接影响。必须克服以忙为由从简、以中心工作多为由从简、以经济困难为由从简的倾向,做到时间不能少、程序不能减、内容不能砍,这样才能既圆满又合法。笔者认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确保2天为宜。

第二,充分讨论关。通过充分讨论可以广纳民意、掌握民情、听取呼声、集中民智;通过充分的讨论可以明辨是非、理清重大经济发展思路;不能讨论走过场,会议搞形式,甚至把一年一次人代会当作例行公事,简单对待,讨论三言两语,简化讨论程序。要通过代表的积极谏言献策,把人民群众的意识意愿通过人代会上升为基层的大政方针,让代表的谏言产生“惠民效应”,这样,人代会才有“合力”,才有质量。

第三,科学决策关。决策民主化是人代会的基石,决策科学化是人代会的落脚点。人代会上的重大事项是事关一方人民生存发展和脱贫奔小康之大计。因此,必须克服两种倾向:一是克服草率决策和盲目决策的倾向;二是要克服重选举轻审议和轻决策的倾向。选举无疑是人代会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关注的大事,但是认真审议和提出科学的决策方案仍然是人代会的重要内容,仍然是百姓关注的大事。科学决策是党的事业蓬勃发展的生命。

三、会后“三落实”

人代会上提出了各项奋斗目标,这仅仅是一个方向,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闭会后去认真完成,做到会后“三落实”。一是认真落实人代会的各项决议,自上而下贯彻人代会精神,细化各项发展目标,扎实推进,实现从形式会议向务实求实会议的转变。二是认真落实代表建议案的办理,把事关全局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解决好,给人民一个较为满意的答复,通过解决一些突出问题,推动全局工作,达到取信于代表、诚信于民。三是认真落实实事的办理,实事是人代会的灵魂,老百姓非常关注,要克服口号式会议,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质量的高低,科学决策是前提,落实到位是核心。要高质量完成人代会的任务,目标看措施、措施看效果、效果看监督,只有监督到位、监督到边,才能更好地完成人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提高基层人代会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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