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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国家庭收入划分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8-01    阅读:

央视《2006-2016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数据报告
2016中国家庭收入划分 第一篇

央视《2006-2016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数据报告

2016年,国事、家事、心事老百姓最关心啥?

——央视财经频道独家发布八十项国民数据大发现

2016年国民经济大数据正式发布!投资、就业、房价...你最关心啥?

3月7日,央视财经频道重磅首发《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国民大数据。作为中国规模最大的媒体民生调查活动,《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在充满变化的时代,深入中国最微小的经济细胞—普通家庭,以持续十年、每年调查十万个样本、累计数千万个民生基础数据,传递百姓最真实的生活感受和经济主张,《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成为财经频道全国两会报道的独家数据支撑。3月7日18:26分,

《2006-2016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数据发布之夜”央视财经频道播出。

本届《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向全社会发布和分享的数据,涵盖机遇、财富、消费、养老、幸福等方面,累计近八十项大调查独家数据发现,如:

收入信心强势反转,63.97%的受访者预期2016

年收入上涨。中国家庭预期收入增加的信心创下大调查十年新高点;

幸福感“V”型反转,超半数中国居民在2015年感觉生活幸福,达到五年来大调查发现居民幸福感近五年来最高点;

投资“U”型反转,2016投资“求稳”是王道,超三成受访者计划投资保险。

与前些年相比,

保险实现大逆袭成为百姓投资首选;

消费“U”型反转,保健养生的消费意愿较过去几年明显提升,未来一年,有31.84%的受访者想要购买保健养生,消费意愿上升到第三位;

重视“舌尖上的安全”,提到“全面小康社会”最期待的图景,“健康放心的食品安全”(54.92%)最被百姓看重。其次,山青水绿的生态环境

50.56%)和衣食无忧的富裕生活(47.20%)也很重要。

最想说走就走,未来五年,百姓旅游的打算,2008年排在未来消费的第三位,近两年则连续登上榜首,2016年,更有超过四成的受访者首选外出旅游;

面向2016年,有创业意愿的受访者比例高达27%

创业意愿连年攀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在持续发酵;

养老(46.6%)替代住房,与收入(54.8%)和医疗(45.3%)共同成为民生三大困难。其次是住房、子女教育、就业和婚姻状况等问题;

2016-2021年中国家庭网关行业趋势分析及投资前景调研报告
2016中国家庭收入划分 第二篇

中国行业研究报告咨询系列

●行业研究分析报告(推荐指数★★★★★)【2016中国家庭收入划分】

《2016-2021年中国家庭网关行业趋势分析及投资前景调研报告》是博研咨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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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1年中国家庭网关行业趋势分析及投资前景调研报告》充分体现了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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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1年中国家庭网关行业趋势分析及投资前景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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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中企业收入及相关市场预测主要由公司研究员采用行业访谈、

市场调查、二手数据及其他研究方法分析获得,部分数据未经相关企业直

接认可。本报告中发布的调研数据部分采用样本调研方法,其数据结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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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1年中国家庭网关行业趋势分析及投资前景调研报告

正文目录

第一章 家庭网关产业相关概况 11

第一节 家庭网关的概念界定 11

一、家庭网关含义的不同理解 11

二、家庭网关的理解 12

第二节 家庭网关的特点 12

第三节 家庭网关的功能 13

第四节 家庭网关的分类 15

第五节 家庭网关的应用 17

一、通信与信息服务 17

二、家庭娱乐 18

三、家庭安全 18

四、家庭管理与控制 18

第二章 2015年中国家庭网关产业运行环境分析 19

第一节 2015年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分析 19

一、2015年中国GDP增长情况分析 19

二、2015年中国工业经济发展形势分析 20

三、2015年中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22

四、2015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析 24

五、2015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与消费分析 26

六、2015年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形势分析 28

第二节 2015年中国家庭网关产业政策环境分析 29

一、行业管理体制 29

二、互联网政策分析 29

三、电信产业政策分析 30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1

五、《“十三五”产业技术创新规划》 35

第三节 2015年中国家庭网关行业社会环境分析 36

一、人口环境分析 36

二、教育环境分析 39

三、文化环境分析 41

四、科技环境分析 41

第四节 2015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现状分析 45

一、2015年互联网用户规模 45

二、2015年互联网基础资源 48

三、2015年互联网分类资源 49

四、2015年互联网应用分析 52

五、2015年手机网络应用 64

六、2015年互联网安全情况 66

2016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
2016中国家庭收入划分 第三篇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一)

1.调查设计

(1)CHFS抽样设计:经济富裕地区(东部地区)的样本比重相对较大(样本市县中东中西部省份的比例为32:27:21,全国为34:27:38),城镇地区(相对于农村地区)的样本比重相对较大(样本中城镇居委会与农村村委会比例为181:139),城镇富裕家庭占比较大,样本的地理分布比较均匀。

(2)数据核查:事后对所有受访者进行(电话)回访。

(3)拒访率:CHFS的拒访率低于国内外相似或同类调查的拒访率。

(4)数据代表性:人口统计学方面,CHFS调查数据在家庭规模、人口年龄结构和性别比例方面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比较一致,其中城市人口比例数据与国家统计局有差异(20**年CHFS数据按户口计算为0.369,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0.513,但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不是户籍概念)。在居民收入总额上,CHFS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收入总额、城市和农村居民收入总额、人均收入方面比较一致,在农村和城市人均收入内部构成上二者差距比较大。

(5)国内有影响力的家庭调查数据: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中国家庭收入项目调查(CHIp),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中国健康与养老跟踪调查(CHARLS)。

按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抽样,它是一种使用辅助信息,从而使每个单位均有按其规模大小成比例的被抽中概率的一种抽样方式。ppS 抽样是指在多阶段抽样中,尤其是二阶段抽样中,初级抽样单位被抽中的机率取决于其初级抽样单位的规模大小,初级抽样单位规模越大,被抽中的机会就越大,初级抽样单位规模越小,被抽中的机率就越小。

2.家庭人口和工作特征

(1)20**年CHFS样本数据显示平均家庭规模为2.94人。少儿(15周岁以下)人口男女性别比为123:100,劳动年龄人口男女性别比为100.5:100,老年(60周岁以上)人口的男女性别小于1。

(2)无论是根据人口老龄化指标1(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0%,根据CHFS我国20**年该数据为16.34%)还是指标2(65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7%,我国为10.65%)都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少儿抚养比低于老年抚养比,且城市人口老龄化趋势高于农村。

(3)根据CHFS数据,我国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比例高达63.58%,年龄组越低的人群高学历的比例越高。

(4)根据CHFS我国城市剩男、剩女(30周岁以上的未婚男女)的比例41:62,农村为59:38。

(5)企业雇佣的劳动力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高达62%,其中38.44%在私营或个体企业工作,大力发展工商业可能是解决中国劳动力就业的主要途径,大力支持私营或个体企业的发展,中国劳动力就业压力将可能得到缓解。

【2016中国家庭收入划分】

(6)具有博士学历职工的工资收入低于硕士学历职工的工资,在这个阶段教育收入回报为负。

(7)随着人口年龄降低,初中学历以下人口比例显著降低,义务教育效果明显。

3.家庭非金融资产

(1)从土地的闲置率上看,在被征收土地归为农用土地的假设下,限制土地的占比也有9.97%。(这一数据与我观察到的家乡的情况正好相反,由于种粮补贴及苹果价格上涨,农民们甚至把部分荒山都开垦成土地了,根本看不到土地闲置的情形。)

(2)农村劳动力的输出比例为35.22%。

(3)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16?25周岁,26?35周岁的农村居民供给人数显著小于其他年龄组,据此分析,劳动力输出可能持续不足,“用工荒”现象可能长期存在。

(4)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中,有66.88%的农业家庭以及72.68%的非农业家庭没有使用机械。

(5)政府对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补贴差异仅能缩小两类农作物生产收益差距的2.2%,富裕家庭可能获得了更多的农业生产补贴资金。(这是否与富裕家庭的生产规模更大有关系?)

(6)20**年非农业户籍家庭11.79%从事工商业,农业户籍家庭14.73%从事工商业项目。行业分布方面,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制造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其他行业分列前5位。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家庭从事工商业活动更为积极。

(7)从户主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来看,20**年从事工商业的家庭户主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77年,高于未从事工商业家庭户主平均受教育年限,后者为8.86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家庭户主与未从事工商业活动家庭户主获得这些学历占比差距不显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家庭中创业比例低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随着家庭工商业项目资产规模的增加,户主平均受教育年限也增加。

(8)按行业来看,绝大部分行业对应的工商业项目资产规模小于40万元。从工商业项目的取得方式看,通过创立工商业项目的方式获得经营项目的家庭占比为79.69%。从家庭对最主要工商业项目的占有份额来看,农业户籍家庭占有份额平均为93.27%,非农业户籍家庭为87.85%。从项目的组织形式来看,个体户/个体工商户是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

(9)个体户/个体工商户家庭每周平均工作时间6.51天,家庭独资企业6.34天,有限责任公司5.41天,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分别为6.18天、5.62天。

(10)20**年家庭主要从事的工商业项目以盈利为主,仅少数项目存在亏损现象。

(11)从银行贷款的资金流向来看,大企业或工商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更大。贷款申请被拒及害怕被拒而未提出申请的家庭占所有从事农业或工商业家庭的10.7%。从贷款的年利率来看,农业家庭与非农业家庭非别为7.11%、5.96%。随着贷款规模的增加,贷款的年利率大致呈递减趋势。非农业家庭主要采用抵押贷款,农业家庭主要采用信用贷款。不管是农业家庭还是非农业家庭向民间金融住址借款的占比均较小。不管是农业家庭还是非农业家庭,绝大部分借款都没有收取利息。

(12)非农业户籍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为85.39%,农业户籍家庭为92.60%。20**年中国城市有房家庭户均拥有住房1.22套。11.88%的城市家庭未拥有住房,69.05%的拥有一套住房,15.44%拥有两套住房,3.63%的拥有三套以上(城市家庭有房率比较高,但炒房的比例并不高,未来商品房的需求可能在于城市化)。20**年城市人均建筑面积为38.89%,人均使用面积上升到33.76%。中小户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占比为44.89%。20**年中期,有13.94%的非农业户籍家庭为购买住房而向银行贷款,还有7.88%的非农业户籍家庭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渠道借款以获得住房。(住房贷款的比例低于我以前的预期)户主年龄在30-40周岁之间的家庭,贷款总额平均为家庭年收入的11倍之多,收入处于最低25%的那部分家庭贷款额达到了年收入的32倍之多。

(13)约14.53%的家庭拥有常见车辆如轿车、客车和货车等。排名前3位的汽车品牌分别是大众、丰田、别克。第一辆汽车从银行借款或通过其他途径借款的占拥有汽车家庭的24.33%,为第二辆汽车负债的家庭占拥有两辆以上汽车家庭的14.29%。家庭为汽车购买保险比较普遍,但为其他车辆购买保险较少。每类汽车险种,没有理赔的家庭购买占比都比理赔家庭的购买占比低,汽车保险的逆向选择明显。

(14)在其他资产种类的分布上,农业家庭和非农业家庭持有金银首饰最为普遍。

4.家庭金融资产

(1)金融市场参与率分别为:银行存款60.91%,股票8.84%,债券0.77%,基金4.24%,衍生品0.05%,金融理财产品1.10%。其中股票市场、基金市场、银行存款以及民间金融的参与率与学历(博士以下)成正相关,与年龄成反相关。博士在股票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参与率显著低于硕士,在基金与银行存款市场的参与率高于硕士。

(2)家庭金融资产平均为6.38万元,中位数为6000元,金融资产在家庭之间的分布不均匀。户主受教育程度与家庭持有金融资产(或无风险资产)总量成正相关(博士除外),与年龄反相关。户主受教育程度与家庭持有风险资产总量正相关(博士除外),在年龄段的分布上44周岁以下家庭持有家庭风险资产最多,60周岁次之,45-59周岁最少。家庭风险资产的占比平均为9.98%,与户主受教育程度正相关(博士除外),与年龄反相关。(博士群体更保守么?)

(3)从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来看,城乡家庭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中位数分别相差4000元与3万元,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家庭股票账户现金余额均值、中位数均高于城市家庭,表明农村家庭股票账户资金闲置情况更严重。股票投资盈利的家庭占比为22.17%,学历与炒股赚钱之间没有必然关系,随着年龄的增加,炒股赚钱比例递增。炒股借贷的比例为1.70%,平均借贷金额为6.29万元,比例较小,但金额较大。50%以上的家庭没有从基金投资中获利。

5.家庭负债

(1)家庭房产负债比例为(2513/8438)29.78%,其中银行贷款比例为(846户)10.03%,贷款均值为22.85万元;民间借款比例为(1667户)19.76%,借款均值为5.37万元。家庭教育负债比例为7.93%,均值为12798元。

(2)除了住房、汽车、商业、教育、信用卡负债之外,其他负债的主要目的是看病,占40.41%,其次是娶媳妇,15.40%。家庭其他负债的主要来源是近亲。民间借款的家庭比例为34.95%。

6.家庭保险与保障

(1)44.2%的被调查居民没有养老保险。农业户籍居民64.36%主要靠子女养老,非农业户籍为49.17%。目前离休金与退休金之间,以及离退休内部行业之间差距较大(养老保险改革势在必行)。0.38%的农业户籍居民与4.76%的非农业户籍居民有企业年金。从行业来看,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拥有企业年金的比例为6.26%,占比最高,其次为专业技术人员为4.4%。年金人均领取余额,前者为1627元,后者为5131元。年均缴纳方面,二者差距不大。

(2)社会基本医保的平均覆盖率为89.17%,城乡差别不大。商业保险方面,农业户籍居民92.86%没有任何商业保险,非农业户籍居民,85.37%没有任何商业保险。

7.家庭支出与收入

(1)家庭总支出由食品支出(27%)、衣着支出(6%)、生活居住支出(17%)、日用品与耐用消费品支出(6%)、医疗保健支出(8%)、交通通信支出(20%包含交通工具的购买支出)、教育娱乐支出(14%)及其他支出(2%)构成。农村居民年均消费支出为城市居民的51%,且家庭消费不均等的程度在农村居民内部更加突出。城乡居民在医疗保健支出上相差无几,考虑到城乡收入差别,农村居民的医保负担更重。城镇居民的转移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约为11%,农村为14%。

(2)居民家庭年收入的均值与中位数之比约为2.9:1,意味着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高。20**年我国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为3884元,转移性支出为6052元(差额去了哪里?)。公务员家庭相对于非公务员家庭来说,年转移收入的总量高出32%,来自非亲属的转移收入比例也大大高于后者。

(3)无论是城镇家庭还是农村家庭储蓄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子女教育。子女教育和结婚、养老以及买房是我国家庭储蓄的三个主要原因。

8.家庭财富

(1)城市家庭资产达到均值的占14.30%,农村家庭资产达到均值的占21.34%。

(2)样本家庭中没有负债的占到61.78%。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二)

5月13日,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正式发布全国首份《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的发现包括,中国家庭储蓄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储蓄率为60.6%。中国较高储蓄的根本原因是储蓄分布的差异,广大民众并不缺少消费动机,而是没有足够的收入。

在住房资产方面,中国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为89.68%,远高于市场想象和世界平均水平。城市家庭第一套住房市价与成本之比为4.4,城市住房收益可观。

该报告历时三年,对全国25个省份、80个县(市)、(

家庭金融的相关数据直接反映了家庭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行为决策,对于央行进行宏观调控,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消费者金融调查(SCF)是美联储投入巨资与芝加哥大学合作完成的一项长期性调查。金融危机之后,美联储为直观了解美国家庭财务受金融危机影响状况,甚至将本因20**年进行的调查提前到了20**年。而我国,之前在此领域仍是空白。

收入前10%家庭储蓄占比74.9%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在全国范围收集并统计家庭金融行为的微观信息,主要包括:住房资产和家庭金融财富、家庭负债和信贷约束、家庭保险与社会保障、家庭支出与收入等方面内容。

报告显示,中国的高储蓄的根本原因不是没有足够的消费动机,而是没有足够的收入。

目前,中国家庭的高储蓄率日益成为世界的焦点。政府一直在采取措施刺激国内居民消费需求,但效果甚微。

截至20**年8月,中国家庭总储蓄占总收入的19.25%,处于较高水平。然而从储蓄的分布来看,家庭储蓄分布极为不均。一方面,有55%的家庭在调查年份的支出大于或等于收入,没有或几乎没有储蓄。另一方面,收入最高的前10%的家庭储蓄率达60.6%,储蓄金额占当年总储蓄的74.9%。可支配收入占所有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6.96%,收入不均现象非常严重。也就是说,中国家庭储蓄都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

“增加消费、减少储蓄最有效的政策是减少收入不均。高储蓄的根本原因不是广大民众没有足够的消费动机,而是广大民众没有足够的收入去消费。”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西南财大经管学院院长甘犁教授认为,可以通过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改变收入不均的现象,从而实现中国政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

提出的“工资增长和GDp增长速度要求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认为,增加消费可以通过增加低收入家庭的消费能力和消费结构升级完成。

事实上,中国经济的结构正在改变,市场力量正在推动着消费力的提高。“消费力从2016年开始,每年提高0.7%。原因就是劳动力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廉价劳动力供给开始小于需求,可支配收入在提高。”清华大学教授李稻葵(微博) 补充道。

自有住房拥有率近90%

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为89.68%,高于世界平均住房拥有率为63%的水平。20**年,中国城市户均拥有住房已经超过1套,平均为1.22套,农村为1.15套。我国的自有住房拥有率,农村高于城市,中西部地区高于东部地区。

但这并不与市场上旺盛的刚性需求存在矛盾。

“一方面,中国有相当一部分人群离开已有房产的家乡,到外地或大城市生活,这是房产刚性需求的一种表现。”李稻葵解释。

另一方面,房产已成为中国家庭资产增值最快的财产。“拥有房产的家庭这几年都有很高的收益率,有房子的家庭还想买两三套。”甘犁补充。城市中第一套住房的总收益率均值为340.31%,第二套为143.25%,第三套为96.70%。

甘犁教授认为,此份报告提供了详尽的基础数据,人口结构、家庭信息、教育需求、储蓄状况等。希望社会各界能充分利用这些数据资源,从不同角度和视野来分析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中国经济问题。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三)

“一天不工作,就会被世界抛弃”,这句话经常被拿来形容“房奴”。没想到,如今这个群体的苦楚,却被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名为《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给“意淫”了。这份具有“神奇功效”的报告一经问世,就在网上炸开了锅。有网友疾呼:在“被就业”、“被增长”、“被小康”、“被幸福”之后,我们又“被有房”、“被有钱”了。

调查统计为何总与公众的实际感受相差甚远?“中国自有住房拥有率89.68%”以及“中国城市家庭平均资产247万元”的结论,究竟是因为数据的来源不准,还是调查的方向本来就“跑偏”了?

活在报告里,真的很幸福!

这份由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自有住房拥有率高达89.68%,远超世界平均住房拥有率63%的水平(美国为 65%,英国为70%,日本为 60%),处于世界前列。报告指出,在受访的3996个城市户籍家庭中,有3412.36个家庭拥有各种类型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拥有率为85.39%;农村更高达94.6%。在拥有住房数量方面,城市户均拥有住房1.22套;农村户均拥有住房1.15套。

按理说“领先世界”的美誉,足以让国人陶醉在“超越英美”的自豪中,但对于这个“幸福”的结论,网友却纷纷表示有种“不靠谱”的感觉。12581苦涩道:“又被有房了”;“迷鹿”则自嘲说:“我就是那一成人,拖国家后腿了”;“gdsq008”更是感叹:“穷得只剩下房了”。

“不食人间烟火”的调查结论吸引了地产界名人的集体围观。易居中国总裁周昕就坦言:“90%高了!”而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则认为“城市户均住房总量尚达不到1:1,尤其是成套住宅。”在任志强眼中,20**年中金公司发布的“我国家庭平均拥有0.74套住房”更加可靠。

面对扑面而来的质疑,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出场救火”:“这是一个全国的平均值,其中农村自有住房率远超过城市,老年人的自有住房率远超过年轻人,小城市的自有住房率远超过‘北上广’这样的大城市。”甘犁认为调查数据被媒体断章取义了,“之所以数据与网友感受存在巨大的落差,和各自定义不同有关。”

甘犁解释说,此次调查对“家庭”的界定为:受访家庭中不同个体必须至少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即同屋居住、共享收入、共担支出。例如,城市中与父母同住的年轻人,因为与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支出,所以父母的居所也被认为是该年轻人的自有住房;如果在城市打工、父母无固定工作,需要其承担老家中父母的生活费的,其在老家的房子也算作他的自有住房。“因为定义不同,很多城市的年轻人心理上认为自己没有住房,但在我们的统计中,他们其实应划归拥有自有住房的一类人,因此才会出现数据与感觉不符的情况。”

甘主任言辞凿凿、“有理有据”,遗憾的是公众并不“买账”,与现实感受“南辕北辙”的数据被公众嗤之以鼻。“心理学的疯子”就反问:“假设你有10套房,我没房,你能说我俩每人都有5套房子吗?取平均值难道不是掩耳盗铃吗?”中原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则表示,中国正处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在城市打工的人口比例非常高,也许这些城市移民在老家或多或少都有住房,但是大部分人一年最多回老家几天,在城市里对住房的刚性需求才是关键。他认为,农村和城市的自有住房不能混为一谈。

一时间,围绕“有房没房”的争论四散蔓延,一份耗时三年的调查报告,换来了舆论“一地鸡毛”。其实,研读这份被称为“填补行业空白”的“全国首份家庭金融微观数据领域的报告”,争议之处还远不止于此,报告中关于“中国城市家庭资产平均247万元”的结论,似乎更像是“重磅炸弹”。

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年8月,中国家庭资产平均121.69万元,城市家庭平均247.6万元,农村家庭平均37.7万元。”看到这个“幸福”的数字,很多人“哭笑不得”。不少网友形容“被有钱”的感觉就像安徒生的童话故事,只是美梦醒来后却发现“自己还欠银行好几十万贷款呢”!

对于这一串惊世骇俗的资产数值,甘犁主任坦言,抽样调查的样本里非常有钱的人很多,资产最多的一成家庭占全部家庭总资产的比例高达84.6%,这样一来,平均数就被拉高了。“我们还有个数据比较准确,那就是看中位数,比如城市家庭资产的中位数仅40.5万元,与平均数247.6万元差距悬殊。”

至于网友对“报告基于8438个家庭抽样调查,是否可以概括所有中国家庭?”的追问,甘犁表示,“关键在于样本的选择是否全面……美国进行相似的调查,样本比例还不足此次调查的1/2……从抽取的80个市县样本与总体的人均GDp描述统计可以看出,样本与总体在人均GDp的分布上是非常接近的。因此我们有信心可以代表全国的情况。”

耀眼的数据,让欧美那些挣扎在金融危机泥潭里的“老外”羡慕嫉妒了一把,也让为了房子和票子“奔波在路上”的国人头晕目眩了一回。有网友感慨“活在报告里,真的好幸福”!

我们要的是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富裕

乍一看,房子和票子的“双丰收”让人振奋:“中国人有钱了!”我们似乎应该为骄人的成绩欢呼雀跃,但各自回家盘算家底儿后,很多人却痛苦地发现,其实光鲜亮丽的数据中掺杂着“水分”。

有首“打油诗”比喻得很恰当:张家有钱一千万,九个邻居穷光蛋,平均起来算一算,个个都是“张百万”。报告中“城市家庭资产平均247万元”的结论,更像是这首“打油诗”的翻版。难怪有网友调侃,要是能在调查样本中,多拽进几个像李嘉诚或是比尔·盖茨这样的超级富豪,中国家庭资产的平均值肯定能突破千万!到时候国人可以浸泡在“数据幸福”中笑傲全世界。

只可惜,著名的“木桶理论”提醒我们,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富裕的关键,不是看富人有多富,而是要看穷人有多穷,只有这样,才能洞察秋毫并补齐“短板”。正如网友所言:“我们想要的是共同富裕,而不是平均富裕”。然而,一个简单的“平均”,却使社会矛盾“消失”在无声无息中,数字被人为地制造出欺骗性,看似科学合理,实则掩盖了贫富差距的真问题。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过分质疑“城市家庭资产平均百万”也有些刻薄,毕竟在“北上广”这些房价动辄百万元的一线城市,对于那些拥有房产的人来说,账面上的资产数值就是百万元甚至更多,非常吻合调查的结论。但不能忽视的是,纸面上的“富翁”终究不是真正的“富翁”。对于大多数仅有一套房子的家庭来说,对住房的刚性需求,锁定了百万资产只能停留在纸面上,除非变卖房子否则并不能兑换成票子。更何况很多人的房子还是向银行“贷”来的,倘若不能足额还款,所有权必将易主。这么来看,他们只是背着重重躯壳的蜗牛“负翁”而已。

【2016中国家庭收入划分】

曾经一部热播电视剧《蜗居》,让人们零距离触摸到“房奴”的辛酸与悲苦。片中女主角海萍曾有句经典的台词:“每天一睁开眼,就有一连串数字蹦出:房贷六千,吃穿用两千五,冉冉上幼儿园一千五,人情往来六百,交通费五百八,物业管理费三百四,手机电话费两百五,还有煤气水电费两百……也就是说,从我苏醒的第一个呼吸起,我每天要至少进账四百,至少!这就是我活在这个城市的成本,这些数字逼得我一天都不敢懈怠。”

艺术来源于生活,海萍的感叹生动地刻画了底层的生活状态——处于金字塔下端的人们为了得到一个梦寐以求的“安乐窝”,承受着精神疾苦。很多贷款买房人自嘲为“蜗牛一族”,他们不敢轻易跳槽,不敢花钱旅游、娱乐,害怕银行贷款加息,担心患病、失业……他们经常调侃自己正在坚定不移地叩响“忧郁症”的大门,“我们其实穷得只剩房子,除此之外,几乎一无所有”。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说过:“分母越大越不靠谱”。那些“强加”于数据中的幸福,对“被平均”的个体而言,其实并无真实的关联感。正所谓“生活是有体温的”,对一个社会而言,那些处于平均线以下的群体的真实生存状态,才是更能体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真实指标,而“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平均数,不仅脱离个体的感受,也有悖现实的状态。

更可怕的是,这样的“数字幸福”经常会迷惑眼球,成为“注射”在各级官员头脑中的“医学专用剂”。倘若官民“心心相映”,明辨现实状况,“一笑而过”倒也罢了。就怕在官民沟通存在隔膜的现实中,在“政绩”引领行动的思维里,一旦某些官员轻信了数据带来的虚幻的“幸福”,误认为“房价高”、“住房难”已经得到良好解决,那现实生活中的民生疾苦,又该与何人说?

“统计数字会撒谎”

相声大师马三立有个著名的段子叫《逗你玩》,讲述了一个睿智的小偷把粗心的主妇骗得团团转。生活中,用“逗你玩”来形容那些诡异的调查结论带给人们的感受,似乎也不为过。

最近的例子同样发生在这几天。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容5月11日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发言:过去30年,中国共有420余万党政人员受处分,其中90余名省部级官员因贪腐被追究司法责任。“民众对防治腐败成效的满意度,由2016年的51.9%上升到20**年的72.7%”。数字一出便惹来非议,许多网友对这项“不接地气”的民意调查,表现出本能排斥,很多人留言表示“我就属于剩下的27.3%”。

相比于这种“自己调查自己,调查结果良好”的轻描淡写,生活中有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统计数据,也总是带有几分“调皮”。2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年中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较上一年同比上涨1.5%。这个“一眼假”的结果,让不少人笑掉大牙。有网友沿用同样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算了一笔账:20**年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增长43.9%,销售额也增长75.5%,以此为基准掰手指也能算清,20**年房价的涨幅远远高于1.5%。不知道坐在空调房里的研究员们,怎么没算明白这笔账?

“笑话”同样出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年该局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结果显示,2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其中,占比最多的前四位分别是食品类月支出400元,交通和通信类支出165元,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类支出136元以及衣着类支出120元。而备受关注的住房月支出,统计局仅给出111元的“估价”,令人惊诧地排在了“衣食住行”的末位。数据一公布,“天下大笑”。住房一直被称作新“三座大山”之首,然而国家统计局却昭告天下:住房其实比穿衣服还便宜!与现实割裂的数据自然会“雷到众生”,有网友毫不留情地说:“这种‘选择性失明’不过是为了粉饰矛盾罢了。”

美国统计专家达莱尔?哈夫著有《统计数字会撒谎》一书,畅销50年经久不衰。书中引述的事例,大部分来自美国社会。由彼及此,我们不得不承认“统计数字会撒谎”的断言绝非虚言,它时常能在中国社会找到注脚。不论是恩格尔系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GDp,还是自有住房拥有率、家庭平均资产等等,统计数据经常被当做“变压器”,让人感觉“祖国山河一片好”。然而,你若静下心观察周遭,却总能发现与数据相去甚远的现实。

恰如坊间流传的一副对联:上联是“下级骗上级级级掺水水到渠成”,下联是“上层压下层层层加码马到成功”,横批是“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数据中的“幸福生活”在撩拨起颤颤民生心弦后,注定会等来质疑一片。毕竟,望“数”不能止“渴”。

结 语

“数据是数据,现实是现实”。对民生现状,比统计数据更有话语权的是民众实感。房价的高高在上,“房奴”的气喘吁吁,物价的“高歌猛进这些都要比空洞的“幸福数字”更具有说服力。

只怕亮丽的数据迷惑了决策者,到头来只能加剧民生焦虑。

201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待完善
2016中国家庭收入划分 第四篇

【2016中国家庭收入划分】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由于长期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行纳税申报认识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目前的自行纳税申报出现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016农民的边缘化思维的表现形成与危害
2016中国家庭收入划分 第五篇

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十分重大的战略决策。而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好8亿农民整体收入和消费水平偏低的问题,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又是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当我们用社会公平和公民权利理念去分析当前我国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时,我们不难发现农民不仅在经济上的利益不断被边缘化,在政治、文化、国民地位等方面也是如此,而且随着社会的高速转型和体制改革的不断升华,农民阶层在各领域被边缘化的情形愈演愈烈,所以农民的边缘化思维正逐渐形成,对和谐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也正逐步显现出来,值得引起各级组织的高度重视。

按照我国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和当前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我们可以粗略地将农村居民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在校学生,他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第二类是青年农民,他们中90以上都在外打工或有“农民工”的经历,是游离于城市与农村的庞大群体;第三类是中老年农民,他们虽然是农村和农业的留守群体,但实际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中流砥柱,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本文所指农民皆为后两类)

一、农民边缘化思维的形成与表现方式

(一)政治地位的边缘化,促成了农民对政治生活的冷漠心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虽然《代表法》通过不断修改完善,规定各级人大的一个农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村人口数比一个城市代表所代表的城市人口数的比例由原来的八倍缩小到了现在的四倍,但显然农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机会要少、权利要小。从历届全国人大的构成来看,第一届农民代表为5.14、第二届5.46、第三届6.87、第四届22.9、第五届20.59、第六届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共23、第九届8。可以看出随着各种利益群体急剧分化,农民的政治话语权越来越小,参与国家事务、参政议政的机会越来越少。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89年以后,代表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代表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和代表文化主体的知识精英,在领导干部“知识化”、“年轻化”的要求下,许多知识精英已成为权力精英,权力精英又通过各种方式成为实际的经济精英,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的社会领导阶层。广大农民因为贫穷被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同时由于广大农民处于无意识和无组织状况,其生存条件和正当利益得不到正常表达,出现了农民“失语症”。“三农”问题只是“上热下冷”,自上而下的各种农村政策并未收到预期效果,真正原因便在于农民“失语症”蔓延,各级政策未能很好地与农民意志相衔接。

在对县、乡(镇)的农民党代表和人大代表的调查中,我们听到反映最多的是“党代会其实是‘书记’会,人代会其实是‘××长’会”,这真实反映了广大农民对我国当前民主政治的不满。即使发言或是提出议案,也是人少言寡,人微言轻,久而久之,农民便失去了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代表对会议留念也就仅止于会议间的招待和礼品。有不少人总是一味强调中国农民的“素质低下”是乡村民主政治的阻碍因素,这种说法极为似是而非,民主政治的最本质特征是在竞争中实现公共物品供应的公平性和专业化,我们谁都不会承认现在我国农民的素质要比古希腊民主时代雅典市民的素质差。

“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这种利益与人们越贴近,人们对它的追求就越迫切,由它引起的参与动机就越强烈,反之也是如此。在参与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村民自治上,青年与中老年农民这两类人群表现出了殊途同归的参与心理。青年农民作为乡村的强者,其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都比中老年农民要高,在城市吸引和乡村现状的双重作用下,迫使他们游走于城市与乡村之间。一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村委会的选举;二是即使亲自回村、请人代投、或是信函寄投参加了选举,也由于经济利益相关性弱或是对现场和被选举人情况不甚了解,并没有真实地表达出自己的选举意愿。从而形成了青年农民对村民自治的无所谓态度,农村政治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老人政治”。今年上半年的村支两委换届,就农民参与的踊跃程度,表面上似乎说明当前农民的民主意识显著增强。但实事上主要是因为村干部职数明显减少,中央出台了保障村干部待遇的新政策,造成被选举人之间的竞争空前激烈,广大农民因亲属关系、宗派主义或地域缘故而积极参与;另一方面也是村级组织对参加选举的农民承诺给予0.5-1个义务工/天或5-10元/天报酬的结果,被选举人的经济回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经济地位的边缘化,使农民感觉在市场竞争中富贵无门

社会学理论

认为,衡量个人社会地位高低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即财富、权力和声望,其中财富即经济收入是首要标准,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收入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从居民经济收入水平来看,我国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在不断提高,但从横向比较来看,农民的经济地位实际是在不断下降。就全国而言,1978年时农民年人均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只相差209元,到1985年差距突破300元,随后几年每年再扩大100多元,到1992年差距突破1000元,1994年突破2000元,1997年突破3000元,2000年突破4000元,2016年接近相差6000元。由于家庭间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平均数下掩盖着的贫富分化式的经济增长,使广大农民正成为不能充分共享经济繁荣成果的边缘阶层。

从农业经济的发展阶段来看,其实农民与个体工商户的实质是一样的,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否则难以生存和发展,只不过身份是个体农业户而已。从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阶段以及我国加入WTO的现况来看,说它依然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恐怕难以令人信服;但现在的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又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绝大部分农村仍然走不出“多收了三五斗”的怪圈。介于“市场”与“小农”之间、刚刚甩掉“最贫困的纳税人”帽子的广大农民,有所作为的念头受阻之后,自己的“理想”依然是“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和“农妇、山泉、有点田”。

从面临的经济发展环境来看,一方面在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低的情况下,人均耕地又不足1亩半,而且不断减少,人地矛盾已相当紧张,农村劳动力正大量富余出来或成为隐性失业者,青年农民需要大量向城市转移;另一方面在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过程中,城市对农村青年劳动力的文化、技术等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农村青年的整体素质与市场要求还存在很大距离?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IMB System)

信息监控系统提醒您:很抱歉,由于您提交的内容中或访问的内容中含有系统不允许的关键词,本次操作无效。请注意,如果您看到此信息切勿强制提交相关内容,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次拦截的相关信息为:六合彩全是自己的”的奉献精神已随制度的变迁和思维的变化而远去。同时,随着农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电视的普及、大众传媒的勃兴,尤其是外来文化和城市文明的传播,一些与传统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大量涌现,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在丰富和多元化的同时,农民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又都带着明显的传统痕迹。农村青年在农村以接受外来文化和城市文明的带头人自居,尽情展现自身精神生活的丰富多彩,同时也发泄着面对城市时的压抑和自卑,其实空洞无物。中老年农民在农活之余,由于传统的“乡戏”已经鲜见或是销声匿迹,农村电影文化因市场主导已基本消亡。新兴的电视文化由于有线电视短时间内不能惠及广大农村,无法接收卫星电视,普遍只能收看到县、乡、镇的无线电视节目,由于管理的漏洞,农民的电视画面基本上已被“农药”和“人药”所覆盖。打牌赌博也因此成为了农村大部分人的重要消闲活动,另外一部分人成为了“毛泽东时代”生活见闻的无限怀旧与诉说者,一部分人顺理成章地成为其听众,还有一部分人成为了不同类型的“教友”,部分地区“地下六合彩”盛行也就不足为怪。

(四)国民地位的边缘化,使农民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增加和蔓延

在社会管理层面上,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阻碍了农民的社会流动。1958年的《户口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公民被严格地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控制农业人口迁往城市。随之而来的多部法律及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划分为两种不同身份的阶层。户口管理使我国公民具有不同的身份,并享受不同的待遇。户籍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公民出生的不平等,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自卑”心理,并且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合理社会流动。

在社会保障层面上,农村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真空”。长期以来,国家充分提供面向城市、市民的公共产品,保障职工、市民劳动、生活、医疗、养老等多方面的需要,而极少向农村、农民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使得农民基本上只能自力更生。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民手中提取了大量的纯收入,用于支持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单位制逐渐被打破,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城镇低保等)在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日益完善。但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农民的社会保障根本没有纳入其中,所谓社会保障也仅仅是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

在社会发展层面特别是子女受教育的机会上,由于几乎所有的优质教育设施都集中在城市,城市子女受教育和获得良好教育的机会无可争辩地要多得多。就目前市场经济和大学生自主择业的条件下,高考依然是改变人生的命运之考,但在不少城市的高考录取率达到80的时候,广大农村子女在通向高等学府的路上仍然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有些学生即便是考上,昂贵的学费也令他们望而却步。

社会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乃至于思想观念的变革过程。社会公正是改革的本身要求,它虽然不要求结果平等,但却要求起点公平、机会平等,并且规则、程序必须合法有序。农民国民地位的边缘化,表现在社会心理层面上的则是农民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满情绪不断增加和蔓延,这种观念与心理上的分化和冲突,是高速转型期农民行为越轨和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产生的思想基础。

二、农民边缘化思维的危害与表现方式

(一)一定时期内,农民将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和“集体失语群体”,造成农民代表说不上话,说话的代表都不是农民,这就容易使得各级政策与农民意志相脱节。

(二)农民的正当意思表达渠道不畅,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产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尖锐和对立程度加剧,有时甚至会出现反社会的恶性报复行为。这其中有不少是以前在“以人为本”方面做得不到位而积累、遗留下来的问题,只是在改革发展的攻坚时期被集中揭开。但也有很多的确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造成的,这一点我们不得不承认。司空见惯的政府大门被堵、“**伙系列抢劫杀人案”、“在**工长期性压抑一年多连续奸杀四名女子”、“**农民工讨薪杀人案”、“**县法院爆炸案”、“福州公交车爆炸案”等等,这些群体性、报复性、甚至是反社会型过激行为的暴发,我们在强烈谴责“农民”的扭曲心理过后,必须冷静思考他们为什么会把对社会公正的不满用如此极端的方式表露出来。

(三)农民主流价值的缺失,将会大大削弱社会的抗震能力,同时必须警惕别有用心分子和敌对势力乘虚而入。在目前农村基层组织与分散的家庭之间的经济链条断裂、经济关系淡化,聚合力削弱,离心力增强,基层政权组织的社会控制能力大大减弱的情况下,使得农村一些地方的种种非正式力量纷纷抬头,农村寺庙不断增多,甚至消失多年的宗教势力、邪教、会道门等腐朽、反动的东西悄然复出。前几年“FLG”在农村的迅速传播,就是邪教组织利用了农民主流价值缺失,需要寻找精神寄托的心理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对于无钱治病的农民家庭来说,对病人是一种精神解脱,对其家属又是一种不花钱的物质解脱,农村“中功”、“真功”之类的流传,亦是如此。前段时间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发生的“反日游行”,目的是反对日本右翼势力及其政策,但许多人将日本的人民、企业、文化、产品、技术、资金等统统加以反对,这种简化的“反日”,正好为日本右翼所用,进一步煽动日本国民的反华情绪,使他们的右翼政策有植根之处。这么多高素质的市民和大学生都不能运用理性思维去理智“反日”,我们更没有理由去期待农民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反映出理性的良好国民素质。另外,农民“教友”、“同志”之间关系的诸多表现,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过他们对基层组织的虔诚和期望,必须引起警惕,我们绝不能让别有用心之人在“宗教自由”的幌子下,干着反对社会、分裂国家的勾当。

2015分配制度改革
2016中国家庭收入划分 第六篇

第1篇: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战略部署,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矗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断改善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也应该看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在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锄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2篇: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破除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不断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确立,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平均每十年翻一番,家庭财产稳定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实践证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总体相适应的。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再分配调节功能,加大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彻底取消农业税,大幅增加涉农补贴,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扶贫标准大幅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持续提高,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城乡收入差距缩小态势开始显现,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有所提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同时,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有待优化。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我国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和阶段性特征,也与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直接相关。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分配不公问题,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处理好劳动与资本、城市与农村、政府与市场等重大关系,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向纵深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区域之间发展条件差异大,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还在深入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断改善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也应该看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着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继续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重点,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主要目标。

——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5年翻一番,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

——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

——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创业规模,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获取收入能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生产要素价格的机制。

3、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大力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税费减免和公益性岗位、岗位培训、社会保险、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借鉴推广公务员招考的办法,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4、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职工带薪最短培训时间。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建立健全向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认证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5、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研究发布部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研究出台劳务派遣规定等配套规章,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

6、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

7、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抓紧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实施方案。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8、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完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

9、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严格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拓宽居民租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

10、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11、完善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海域、森林、矿产、水等公共资源出让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无偿或低价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制度。

12、集中更多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财力支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

13、加大促进教育公平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全面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免费政策,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补助。切实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当地中考、高考问题。

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15、改革完善房地产税等。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16、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17、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待遇水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十二五”期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水平达到75%以上,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报销支付比例的差距。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增加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18、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十二五”期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按质量标准完成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1000万户以上,实现全国游牧民定居目标。

19、加强对困难群体救助和帮扶。健全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孤儿集中供养,建立其他困境儿童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20、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慈善组织,简化公益慈善组织的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

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平等交换和自由流动,促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1、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稳步提高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完善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入,促进产销对接和农超对接,使农民合理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值收益。因地制宜培育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和乡村旅游,使农民在农业功能拓展中获得更多收益。

22、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政策,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新增农业补贴向粮农和种粮大户倾斜。完善林业、牧业和渔业扶持政策。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细化和稳步扩大农村金融奖补政策。

23、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分享流转收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征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24、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加大以工代赈力度,努力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二五”时期,对240万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异地扶贫搬迁;按照人均2300元(2015年不变价)的扶贫标准,到2015年扶贫对象减少8000万人左右。

25、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公开透明的各类城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重点推进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六、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大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反腐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实行社会监督,加强基础工作,提升技术保障,保护合法收入,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26、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研究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集体协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税收征管、房产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完善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27、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将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完善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资支付属地政府负责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28、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行为,抓紧出台规范改革性补贴的实施意见。加强事业单位创收管理,规范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严格公务招待费审批和核算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职务消费,规范车辆配备和使用、业务招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项目和标准,职务消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相关账目要公开透明。

29、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规定,对隐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通过抽查、核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继续规范领导干部离职、辞职或退(离)休后的个人从业行为,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条件和要求办理兼职任职审批事项。

30、严格规范非税收入。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31、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围绕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堵住获取非法收入的漏洞。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逃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行为。深入治理商业贿赂。加强反洗钱工作和资本外逃监控。

32、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大力推进薪酬支付工资化、货币化、电子化,加快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推广持卡消费,规范现金管理。完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整合公安、民政、社保、住房、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住户收支调查一体化制度。

七、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33、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日常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4、突出重点,强化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国有企业、行政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等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鼓励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35、深入宣传,注重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从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收入分配问题,深入宣传坚持科学发展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本途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坚定不移的目标。切实做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解读工作,加深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3篇:中国30年分配制度改革

分配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30年来,我国的分配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分配制度改革取得巨大成效。

一、30年我国分配制度变迁轨迹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体制改革的历史,不难发现我国的分配政策在不断地调整,分配体制改革在一步一步地深化。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第一次提出了要克服平均主义。由于长期"左"倾思想的影响,平均主义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分配体制的最根本特征。平均主义分配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破坏,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提出要实现党的工作重心转变,即由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经济建设上来。针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首先以农村为突破口,"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质;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克服平均主义是"文革"之后在党的文献中首次提出的。随后农村普遍地推行了土地家庭承包制,实行"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原则,从根本上打破了农村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贯彻了多劳多得的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农业生产跨上一个新台阶。

(二)1984年10月召开了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要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带动更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共同富裕。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经验,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要由农村转向城市,把如何增强企业活力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增强企业活力就需要扩大企业自主权,在企业内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打破平均主义。要打破平均主义,必然会有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就要求破除同步富裕的观念。也只有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才能实现共同富裕这一宏伟目标。《决定》分析了建国之后我国生产力发展缓慢,企业经济效益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严重。"造成了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的局面,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要充分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通过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从微观上对城市分配制度改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是:1。"企业职工奖金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决定,国家只对企业适当征收超限额奖金税"。2。"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3。"在企业内部,要扩大工资差距,拉开档次,以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充分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当前尤其要改变脑力劳动报酬偏低的状况。"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要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使职工工资同本人肩负的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可以说,企业内部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从此就彻底失去了制度基础。

在对企业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还对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作了深刻而详细的阐述:1。要坚决反对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思想根源就是"长期以来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存在一种误解,似乎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劳动收入比较多,出现了较大的差别,就认为是两极分化,背离社会主义。这种平均主义思想,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科学观点是完全不相容的。"而且指出平均主义的严重后果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严重障碍,平均主义的泛滥必然破坏生产力"。2。社会主义的目标是要达到共同富裕,但是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主义和同步富裕。"共同富裕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如果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不但做不到,而且势必导致共同贫穷。"3。达到共同富裕的办法就是"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富裕。"4。对于各类贫穷的人要给予积极的救济、扶持和帮助

,"必须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实行社会救济,对还没有富裕起来的人积极扶持,对经济还很落后的一部分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其它贫困地区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并给以必要的物质技术支援。"5。论述了先富与共富的关系。"由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产生的差别,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而绝不是那种极少数人变成剥削者,大多数人陷于贫穷的两极分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的,是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反对平均主义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了让一部分个人、一部分地区通过勤奋劳动和诚实经营先富起来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政策。这也标志着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三)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在分配问题上第一次提出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三大提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地认识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所有制的性质和结构决定分配的性质和结构。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这也就决定了在分配制度上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在分配问题上第一次提出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具体而言,就是:1。在收入分配方式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2。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4。"对于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对以非法手段谋取暴利的,要依法严厉制裁。"5。当前收入分配中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互相攀比",要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加以克服。6。从分配量上来看,要保证两个不超过,一个就是"保证社会消费基金的增长率不超过可分配的国民收入的增长率",另一个就是"职工平均工资奖金的增长率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这样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使生产和分配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的突破主要就是提出了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其它分配方式存在和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促进社会公平,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雏形,是收入分配理论的巨大进步,多种分配方式更进一步具体化。

(四)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大突破。也就要求进一步回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执行什么样的分配政策。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体制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收入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可见,其它分配方式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是并存的,而且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2。在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上,首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4。在继续执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的前提下,"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5。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国有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6。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形成正常的晋级和工资增长机制。"7。"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8。提出要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推进个人收入的货币化和规范化。9。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在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上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到了相当的高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分配政策上主要有三大突破:一是突破了十三大提出的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第一次提出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其它分配方式在整个分配方式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在公平和效率这个二难选择上,突破了以前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第一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三是第一次提出了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问题。

(五)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90年代中期以来,我们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就是生产要素要不要参与分配,这个问题在十三大报告中已经提出来了,但未能取得突破。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就是如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和调节过高收入。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比较详细和完善的分配政策:1。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2。"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共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5。"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并适应所有制结构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建立稳固、平衡的国家财政。"6。"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1999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国有企业的分配问题上有了的突破,第一次提出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董事会、经理层等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突破了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普通工人一样只获得工资,收入与贡献不挂钩导致的收入偏低问题,也是贯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政策的具体体现。

(六)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我国的分配制度和分配体制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2、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继续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继续坚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贯彻这一原则的途径就是在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4、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5、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6、建立健全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分配问题上的突破主要表现在提出了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提出了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七)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针对我国分配领域中的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要点:一是在继续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前提下,第一次提出了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二是提出了要提高"两个比重",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三是提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四是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政策的变迁,可以清晰地看出其演变轨迹,这就是:打破平均主义→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以按劳分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董事会、经理层等经营管理阶层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等。这一路径体现出明显的从计划经济分配体制转向市场经济分配体制的特征,体现出更加关注民生的特征。

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效

30年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居民收入来源看,非劳动收入量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多元化收入来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居民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实行单一劳动报酬制,非劳动报酬几乎为零。唯一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就是银行利息,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210、6亿元,人均为22元,人均利息收入不足1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经过30年的改革与发展,非劳动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1990年,非劳动收入(包括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达到344元,占当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78%,到2015年,我国城市居民的非劳动收入已经达到3733、1元,占当年可支配收入的27、08%。我国农村居民的非劳动收入1990年为29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23%,2015年农民的非劳动收入达到了385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30%。从发展趋势来看,还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

(二)从分配方式来看,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已经形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分配方式,只有劳动一个生产要素可以获得收入,即使劳动也并不是按贡献分配的,而是按照平均主义方式进行分配。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我国多种所有制格局的形成,在分配制度上形成了多种分配方式。除了按劳分配方式之外,还出现了新型的分配方式,如按资本、技术、管理等分配,初步形成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

(三)从分配过程来看,打破了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劳动者收入与其贡献的正相关性越来越强。对农民来说,一是推行了土地家庭承包制,实行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法。随后我国又免除了"农业三税",从事农业的农民不需要为国家缴税,相应地也就取消了以前和税收连带征收的各种费用,农民的劳动与收入直接挂钩,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多劳多得。二是一部分农民转移到第二和第三产业,转移到城市,获得了更多的工薪收入,他们的工资基本上是按照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和每个人的实际贡献形成的。三是一部分农民兴办了企业,获得更多的农业以外的经营收入,还有不少农民成为企业家,获得了更多的非劳动收入。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一是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都进行了深刻的制度变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深化了国有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改革,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收入分配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不复存在,职工收入与每个人的绩效在更大程度上挂钩。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职工的分配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职工工资与职务级别等与其贡献、职责等相联系。三是一部分城市劳动力从事个体、私营企业活动,其收入状况直接与企业效益相联系。总之,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与其贡献相关性愈来愈强,直接刺激了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

(四)从分配结果来看,打破了平均主义,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和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综合国力增强。从生产力发展来说,我国从一个短缺经济国家转变为物质和服务产品极大丰富的国家,诸多工农业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或前列。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2015年底,我国钢材、水泥、煤炭、化肥、棉布、谷物、肉类、籽棉、花生、油菜籽、茶叶、水果等产量均位居世界第一。从人民的生活水平来看,城乡居民收入都有了大幅度提高,2015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13786元,是1978年的40、19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140元,是1978年的30、9倍。正是由于收入水平有了极大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如衣食住用行等各个方面都得到极大改善。从综合国力来看,也有了极大增强。2015年我国GDP总量已经达到24、95万亿元,是1978年的68、46倍。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各国的位次由1978年的第11位上升到第4位,人均国民总收入由1978年在188个国家中位居175位,提高到2015年在20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第129位。

三、当前我国分配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

在充分肯定我国分配制度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我国分配领域还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收入差距过大。30年来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都有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城乡之间及内部、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及部分行业内部收入差距呈现逐年扩大趋势,目前已经进入过大区间,而且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控,有可能产生两极分化。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律自身作用和影响、二元经济结构及政策、地理条件的巨大差异、灰色收入及非法收入的存在等。

(二)分配秩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收入分配缺乏依据。3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处于一个转轨的过程中,旧的分配体制被打破,而新的分配体制还未建立起来,结果导致收入分配缺乏依据,既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因为按劳分配的社会条件、技术条件等还未达到,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条件也不完全具备。因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前提是具有充分、公平竞争的生产要素市场,只有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才能形成合理的生产要素价格,扭曲的市场只能产生扭曲的价格。目前我国生产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一般劳动力市场竞争过度,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力处于不对等的谈判地位上,导致普通劳动力价格过低;企业家市场还未形成,定价机制不合理;土地市场不规范,内部交易仍然存在,导致土地价格不合理;资本市场残缺不全,资本利息率实质上处于双轨制,一方面国有银行基本实行的是同一利率,另一方面,地下融资规模庞大,利率差别极大。总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前提不完全具备,结果导致我国目前的分配依据缺乏。

二是政府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一方面,从全国来看,不同地区同一级别的公务员收入差别过大。从同一地区内部来看,不同部门公务员收入差距也非常大。另一方面,工资外收入不规范。最近公务员工资实行改革以后,总体上看,公务员的收入规范化程度提高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区奖金津贴名目繁多如季度奖、年终奖、业绩奖以及各种过节费仍然保留,有的地区实行了车改,有的地区没有实行;有的地区以经济适用房的形式解决公务员的住房,有的地区以货币形式给予补贴,差别很大。

三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我国事业单位千差万别,收入分配状况更是五花八门,有的是财政全额拨款,有的是差额拨款,有的是自收自支。问题不在于这些,而在于有些单位既享受全额拨款,又利用自身条件搞创收,为职工滥发奖金福利;一手拿政府补贴,一手得市场好处,其结果不同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大相径庭。

四是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秩序混乱。从全社会来看,同为国有企业,竞争性越充分,则收入越低,垄断程度越高往往收入越高,职工收入与贡献相关性小而与其所在行业是否具有竞争性相关性大,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消费不规范,没有约束。在同一国有企业内部,存在二元分配体制,同为国有企业的员工,付出同样的劳动,如果是合同工,则工资高,福利待遇好,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是农民工或其他属于"临时工"性质,则工资低、没有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只因身份不同产生了巨大收入差距。

(三)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中的公平是指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分配中的不公平就是等量贡献没有获得等量报酬,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贡献大,获得的报酬少;另一种情况是贡献小获得的报酬多。初次分配中的不公主要来自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生产要素价格机制不完善。再分配中的不公,一方面主要来自于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即依靠财政再分配获得收入的职工存在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不同级别之间收入差距过小,如国家机关司jú长的工资是办事员的不到一倍。另一方面来自于转移支付中的不均等,如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障政策等。

四、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选择

(一)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生产要素市场完善,从而形成一个合理的生产要素价格,不健全的市场必然扭曲生产要素的价格,导致分配不公。市场是各种价格的最好发现者,不管是政府定价还是垄断价格都会产生价格失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继续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完善形成和完善企业家市场,发现企业家的市场价格;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发现土地价格;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发现资本价格;进一步打破垄断主要是行政性垄断,形成发现一些现在还处于垄断地位的重要商品的价格等。

(二)继续完善对居民收入的调控机制。一是要尽快建立个人收入的信息掌控机制,建议由税务部门尽快编制个人收入信息码,或者赋予个人身份证号以收入信息的功能,每个人一出生就有一个固定的号码,所有的收入信息都可以通过这一号码反映出来,由税务机关掌控,这是杜绝偷税漏税的基本前提。二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物价水平、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差异比较大,同样的收入在西部地区属于高收入,而在东部地区则只能属于中等水平,因此,建议不同地区设置不同的起征点。三是要强化合法收入的理念,只要属于合法收入就要保护。

(三)继续完善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体制。一是要建立城乡等值区域等值的社会保障体制。所谓城乡等值区域等值并不是指收入水平完全相等,而是不同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居民享受到相同的社会福利。二是要解决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就业是收入的保障,有效就业不足是我国城乡贫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要缓解贫困,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劳动力的有效就业问题。三是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劳动力文化技术素质不断提高的机制。包括逐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由9年制义务教育逐步过渡到12年制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教育,特别是要形成职业教育的政府、企业等多元支持体系,并进一步完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第4篇: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对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紧迫任务

1、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一些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内部竞争机制、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没有形成,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当前,要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2、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是: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强透明度;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改革方式和办法,务求实效;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3、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的改革作为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各类职工积极性的企业用人和分配制度。尽快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国家重点企业以及各省(市、区)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上走在前列,率先达到本意见的各项要求;其他各类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步伐,尽快达到本意见的各项要求。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1、调整企业组织机构。改革不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组织体系与管理流程。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精减各类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次,控制管理幅度,使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做到责权明确、信息通畅、监控有力、运转高效。企业管理岗位与管理人员职数的设定,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从严掌握。

2、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3、实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外,对所有管理人员都应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企业对管理人员竞聘的岗位和条件,要根据需要在尽可能大的范围提前公布,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或测试,公开答辩、公正评价、公示测评结果,按企业制定的竞聘办法决定聘用人员。实行领导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聘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4、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评。企业对管理人员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根椐企业经营目标和岗位职责特点,确定量化的考核指标。难以实行定量考核的岗位,也要根据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考核。对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对考评结果的确定,以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考核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5、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对年度或任期内考评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考评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警示和处罚。任期内不称职的,可以通过企业的规定程序予以提前解聘。企业根据实际,可在健全考评制度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实行淘汰下岗制度,真正形成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

6、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对关键、特殊岗位的管理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1、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和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人员。

2、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手段,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根据考核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择优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3、优化劳动组织结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参照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科学设置职工工作岗位,测定岗位工作量,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减员增效,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4、推行职工竞争上岗制度。对竞争上岗和在岗职工,进行岗位动态考核,并可依据考核结果建立和完善内部淘汰办法。对不胜任工作的人员及未竞争到岗位的人员,企业应对其进行转岗或转岗培训。不服从转岗分配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企业可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形成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

5、加强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内部劳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规范奖惩办法,严肃劳动纪律。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6、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富余人员较多的企业,要采取主辅分离和鼓励职工自己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等多种途径,加快人员分流。富余人员未分流前,富余人员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再招用新的职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富余人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和濒临破产的企业,可依法实行经济性裁员。

7、健全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企业要形成培训与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大力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对按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职工,应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进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加强职工在岗、转岗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创新能力。

四、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1、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允许职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分配。

2、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企业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企业应依法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取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允许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采取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其他分配形式。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应该坚持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直接挂钩,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4、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随着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在企业内部分配上逐步引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通过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与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5、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把工资总额中的部分补贴、津贴纳入岗位工资,提高岗位工资的比重。降低固定工资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重,提高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的浮动工资比重,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在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收入中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的浮动工资的比重应占较大部分。

6、实行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科技成果)定酬的分配办法。对有贡献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项目成果奖励,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和激

励形式。企业可采取特殊的工资福利措施,引进和稳定少数关键专业技术人才。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

7、完善对营销人员的分配办法。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状况和销售特点,确定营销人员的任务、责任和分配办法。营销人员的收入除了依据其完成的销售收入量而定外,还要与其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紧密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库存一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一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营销人员的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五、做好过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1、领导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作为当前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切合本企业实际的改革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和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要把三项制度改革的成效作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改革到位,努力取得实效。

2、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也是一场深刻的经营管理革命。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对改革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使职工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同时,要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对改革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审慎对待,认真解决。要关心职工生活,特别要关心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生活,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3、各部门要支持企业推进内部改革。各级经贸委和人事、劳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要及时沟通研究对策,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主动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深入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的典型经验,以推动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

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其他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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