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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案调查终结报告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9-01    阅读:

虚假宣传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案调查终结报告 第一篇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分公司利用广告对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一案的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一、发案及立案情况

XX年XX月XX日,我局接一名消费者举报,称其看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公司的广告“全光宽带进我家,一年只需280”后,以为现在XX移动分公司安装的宽带全部是光纤入户,于是在XX移动缴费安装了宽带,但是安装后却发现XX移动分公司却提供的是铁通ADSL宽带,并不是光纤,该消费者认为XX移动分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经初步调查,该消费者举报属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之规定,我队于2012年1月5日经报市局批准后立案,并指派XX、XX为本案的承办人。

二、调查经过

立案后,办案人员对XX移动分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对XX移动XX营业厅的店堂广告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户外广告进行了拍照取证,就对“全光宽带”的理解随机调查了多名消费者,并于2012年2月10日依法对XX移动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注册号:4XX,营业场所:XXXXX,负责人:XX,经营范围:经营移动通信业务,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登记机关: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违法事实

当事人按照其上级公司的安排,于XXXXX年XX月开始和XX铁通合作,以铁通原有的宽带设备为基础经营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当事人计划对设备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最终淘汰ADSL宽带接入,实现全部光纤到小区,然后再用以太网方式接入用户终端。上述升级改造计划尚未完成,当事人目前仅仅改造了XX市区60个小区,要将XX市区域全部改造完毕预计还需要一年半时间。

当事人在XXXX年XX月,开展“全光宽带进我家,一年只需280”营销活动,利用户外广告、店堂广告等方式发布大量广告,上述广告

中均有“全光宽带”字样,对其只能在XX小部分区域内具备光纤接入而大部分区域还是ADSL宽带接入的事实未予以明示或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全部是光纤接入。

办案人员于2012年1月4日至1月8日,对不特定的10名消费者进行了调查,消费者一致认为XX移动分公司广告中的“全光宽带”就是说明XX移动分公司所提供的宽带接入全部是光纤接入,并且每年只需要280元的费用,相比其他提供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的运营商是更具吸引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其营业厅内利用店堂广告宣传“全光宽带”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利用户外广告宣传“全光宽带”的相关情况;

4.办案人员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制作的调查笔录10份,消费者均认为“全光宽带”就是说当事人现在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全部是光纤接入,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确实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5.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利用广告对所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7.当事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调查合法有效。

五、处罚依据和建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案调查终结报告】

XX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

调查人:

审 核:

XXXX年XX月XX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案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篇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案由: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调查时间:

案件承办部门: 承办人: 、

案情及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办案程序: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条款:

【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案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意见:

处理建议:

承办人: 、

年 月 日

201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案调查终结报告 第三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关于朱治英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16年6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旧州工商所执法人员罗礼全、王家春到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进行巡查,在该建材城11幢1楼3号发现,朱治英的经营场所内外墙体上张贴有广告,广告内容标明“CCTV上榜品牌奥盟集成吊顶 取暖 换气 照明 模块一体化”的宣传用语。执法人员在朱治英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张贴的广告及销售现场拍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朱治英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16年6月11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罗礼全、王家春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朱治英、女性、现年29岁、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黄金街,身份证号512527780104252、电话:13708291445,家有3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800373,发照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日期2016年4月4日,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双飞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姓名:朱治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翠屏区旧州江北建材城11幢1楼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装饰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零售。三、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朱治英于2016年4月4日起,利用经营场所内外墙体张贴广告及发放宣传卡的形式,对其销售“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为“CCTV央视上榜品牌”,当事人仅提交了(1)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出具的“荣誉播出证明”的传真件,但时间是2016年4月至2016年4月,该证明没有单位的印章。(2)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宜宾地区总代理授权书”的传真件。(3)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颁发一块“CCTV中央电视台奥盟集成吊顶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牌匾。当事人无法提交“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称号或证书,于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调查取证,2016年8月22日收到中央电视台于2016年7月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朱治英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为“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于2016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本案证据材料有:(1)广告照片六张,(2)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 (3)对杨万军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当事人罚款3000(叁千元)。案件承办人:二00七年九月五日

2016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本
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案调查终结报告 第四篇

当事人姓名

调查检查、勘察时间8月29至9月15日

调查检查、勘察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检查核实在建设开工前未到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并建设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至今仍未办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月29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环限纠字【】h—74号。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

2、现场调查勘察记录一份1

3、《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1页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应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行政处罚建议1、处伍万元罚款。

环境监察大队

9月15日

2016新闻媒体整治调研报告
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案调查终结报告 第五篇

媒体的公信力是指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为社会公众所依赖的程度,是媒体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用以衡量媒体权威性、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标尺。如果一家媒体长期、真实、客观、公正地宣传了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和最感兴趣的内容,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就会使人民群众对这家媒体产生信任和依赖。因此,媒体公信力是媒体群众性的充分体现。

但是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媒体运作的市场化,使一些媒体面临很大的生存挑战和竞争压力。有些媒体人由于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思想侵蚀,导致媒体出现了一些影响自身公信力的问题,如以稿件或版面谋私、花样繁多的有偿新闻、传播虚假广告等。媒体公信力是指公共与媒体的互动关系中,媒体具有的能够赢得公共受众信任与信赖的各种专业品质和能力的总和。公信力既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新闻媒体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直接影响了媒体在受众中的信任度、美誉度、权威性、社会影响力等,也是影响媒体品牌价值、经营发展、市场竞争的软实力。在当今社会,打造媒体公信力,应当成为媒体发展的自觉追求。因此重视、保持和提升新闻媒体公信力,对于新闻媒体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媒体公信力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发展迅速,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新闻媒介的数量和种类快速增多,新闻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各类新闻媒体4800多家,从业人员也有数十万。新闻传播事业的迅速发展,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对经济社会和“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新闻传播活动中产生的一些负面现象,直接影响到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众对新闻媒体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信任危机。

(一)虚假新闻时有发生。真实是新闻的第一要义。传播真实的新闻信息是传媒取得公信力的基本前提。然而近年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的广泛普及,大大加快了各种信息的传播速度与覆盖面,扩大了人们的新闻视野。但同时对媒体造成的反向刺激就是更快更多地寻找新闻源,而且还要刺激受众的注意力,要让受众在海量的新闻信息中注意到“这一个”新闻。于是就产生了恶意竞争和过度竞争的问题。于是,虚假新闻就在这样的情势下“应运而生”,蓄意制造的虚假猎奇的新闻出现在各种媒体以及网络的各个角落。很多时候,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卖点”,增加点击率,只要“好看”、“抢眼”,不管真假,导致一些网络新闻抢眼的标题让人忍不住点击进入,可是内容往往和标题文不对题。这还只是标题的虚假,而有的则是整篇新闻都是子虚乌有的事情,作者不是随意捏造,就是凭空想象。虚假新闻搭上网络技术的“快车”更加快了它的传播速度和范围。由于这些虚假新闻是根据受众的心理需求蓄意设计制造的,所以在传播上就更容易引起受众的注意,加上次一轮媒体的盲目炒作,因而虚假新闻的影响力往往更大。虚假新闻产生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严重损害了网络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弱了新闻的公信力,而且影响了新闻服务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这一基本职能的履行。这些违背社会伦理的虚假新闻报道是导致媒体公信力失衡的原因之一。

(二)低俗媚俗新闻成为媒体“新宠”。近年来,各级电视台都纷纷开设民生新闻,重点关注“日常状态下平民百姓的衣食住行及所想所惑”,视角更加平民化、语言更加口语化,站在大众的立场上,关注弱势群体,体验底层生活,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受众对这些节目的认同感和信任度非常之高。但是也有一些媒体为了片面的追求收视率和娱乐效果,追求所谓“人无我有”的独家报道,热衷于捕捉非社会主流方面的细枝末节,津津乐道于一些与丑闻有关的消息,甚至将有些新闻的负面部分截取出来,无限放大呈现给观众,以迎合部分观众低俗的接受心态。时间一长,不仅难免会让受众反胃,甚至还会产生许多不良的后果。

(三)“政绩工程”、“数字工程”、“形象工程”报道充斥媒体。这要分成两类。一类是这些所谓的工程确实是名不副实的“政绩工程”、“数字工程”、“形象工程”,而一些电视台的新闻节目整天围着领导转,盯着上峰看,没有应有的媒体立场,使得荧屏上出现假大空的新闻泡沫。这会使媒体的公信力受损。另一类是这些工程确实是名副其实的民心工程,而媒体的工作者业务不扎实,作风不踏实,采访不深入,记者不是泡在会上“听”新闻、拿着文件“摘”新闻,就是坐等通讯员“报”新闻,没有报道出民心工程和民心之间的联系和关系,写出的尽是数字堆砌出来的新闻和脱离实际的“表面文章”。这也很大地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

二、我国媒体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中国独特的媒体制度要求媒体一方面是社会“公器”,担当着政治宣传、引导舆论,整合社会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市场主体,在媒体竞争中求得发展。在目前尚不规范的媒体市场秩序下,个别媒体为了追求眼前的既得利益,忽视新闻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在2016年山西“封口费”事件中,参与受贿事件的媒体因为缺少足够的市场竞争力,更多地采取以经济利益为生存和发展的出发点,为了牟取私利放弃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精神。这种行为从长远来看,这无疑是饮鸩止渴,严重地影响了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媒体自身的发展。

(二)新闻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我国新闻从业人员的队伍近年来不断壮大,在给新闻事业带来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一部分没有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非新闻专业人士加入记者队伍,他们缺乏对新闻采写规律的认识,缺乏丰富的知识储备,缺乏对媒体操作规范的了解。加之我国新闻从业者的低龄化、年青化的趋势日益突显,新闻记者队伍职业道德水平整体下滑。另外现行的媒体招聘制度的弊端也是造成新闻记者队伍素质下降不可忽视的因素。当前媒体的实行的是记者招聘制度,导致更多的“新闻打工仔”的出现。他们没有媒体单位的正式编制,没有职称,甚至没有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记者证,他们的权益有时候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生存压力的加大也影响到记者自身职业素质的提升。2016年山西霍宝干河矿难问题查处的报道中指出到发放“封口费”现场的二十八名记者(一名已查处是假记者)中只有两名有正式的记者证,其余都是业界所谓的“编外人员”或“新闻打工仔”。

(三)媒体监督机制不健全。《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强调:“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不得索要或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可是,在这次“封口费”事件中,六家媒体牟取了订报费、宣传费、广告费、购买安全教育光盘等各种名义的贿赂总计125700元。数额之大,令人瞠目。此次封口费事件暴露出的媒体腐败问题是一个缩影,用批评报道换取广告费和发行量已经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

(四)法律存在真空地带。中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专门的新闻法来对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也,只是在一些规范、条例以及在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中对记者的行为有所约束。所以,一些记者在报道中喜欢钻法律的空子;一些记者受到西方媒体新闻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不违法就行,导致了有偿报道或者“有偿不报”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偿新闻一日不绝,媒体公信力就无从谈起。

三、重塑媒体公信力,建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建监管长效机制

对媒体的监督分为几个方面,首先是主管部门对媒体的监督。其次是媒体对媒体的监督。最后是人民群众对媒体的监督。

1.主管部门对媒体的监督。近年来,国家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媒体的监督力度。如2016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职责分工以及措施、要求。此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通过整治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二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科学的广告监管机制。还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等。随着主管部门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提高媒体公信力都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媒体对媒体的监督。级别越高的媒体公信力相对越高,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这些主流媒体要加大对其他媒体的监督。朱镕基在1998年10月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工作人员座谈时曾强调,舆论监督非常重要,它对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要通过舆论监督,纠正我们工作中的问题,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使全国人民受到鼓舞,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促使我们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当然,有的媒体对其他媒体的监督不但不予配合,还设各种障碍加以抵制,甚至对采访调查采取刁难和敌视的态度。这就更需要我们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着眼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增强团结,维护稳定。既要对虚假丑恶现象和腐败行为嫉恶如仇,又要掌握政策,以理服人;既要指出媒体中存在的问题,又要分析问题的实质和产生的原因。既要反映人民群众的疾苦,又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鼓舞,看到希望。完成这样的任务需要主流媒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正确的立场,具备不怕困难,不畏艰险的精神。要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要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认为我不揭你的伤疤,你也不要找我的麻烦。只有媒体互相监督,才能提高所有媒体的公信力。

3.人民群众对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是水,媒体是舟,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人民群众是媒体消费的主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媒体的监督,对提高媒体的公信力非常重要。人民群众对媒体的监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媒体主动寻求公众对其监督。媒体为了提高自己的公信力,主动寻求社会公众对其监督。例如泰州日报社从社会上聘请了十多名行风监督员,请他们定期不定期地评议新闻从业人员的言行,评议报纸是否有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低俗之风和不良广告;另外,泰州日报社还从新华日报社和新华江苏分社等新闻机构聘请了多名退休的资深新闻工作人员组成报纸评阅小组,借助“局外”专家超脱的眼光,客观地测评报纸,及时听取专家对提升报纸质量的意见与建议。泰州日报社的这种做法架起了报社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虽然这里的公众性并不十分全面,但足可以看出办报人对社会公众的重视,这种做法如果能踏踏实实的做下去,对提高《泰州日报》的公信力十分重要。二是社会公众主动对媒体进行监督。随着社会公众的素质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要以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感主动对媒体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是多样性的,可以向主流媒体反映,也可向媒体的主管部门反映。如果媒体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媒体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媒体公信力的提高。

(二)加强媒体的自身建设,重塑媒体公信力

媒体的自身建设,不但关系到媒体自身的生死存亡,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信力的建设。媒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的建设:

1.加强政治修养和深入朴素的作风。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于国家的繁荣富强,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都有重要的作用。媒体人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有了这样的觉悟,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与时俱进,和亿万群众一起拼搏、创造,才能成为群众的代言人。媒体人要有深入朴素的作风,媒体人不仅要如实反映客观事物,而且要对客观事物作出正确的分析。要经常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且同人民群众一起,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才能更贴近群众,才能重塑媒体公信力。

2.加大培训和学习力度。教育培训是媒体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媒体队伍业务素质的最便捷的途径。主管部门要抓好岗位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要珍惜机会,端正学风,严肃学习纪律,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保证培训的最佳效果。每个媒体人都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以时不待我、只争朝夕的精神,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力争达到精深的程度,以适应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

3.加强制度建设。媒体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推进当前工作的同时,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深入研究。要注重媒体长远发展的制度建设,推进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不断完善媒体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对那些唯利是图、弄虚作假的人要严肃处理,不仅在媒体上曝光,更要彻底清除出媒体队伍。媒体要坚持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重塑媒体公信力。

总之,加强媒体监督和自身建设,就是加强对媒体的他律和自律,抓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媒体的公信力一定会得到全面的提高。

2016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案调查终结报告 第六篇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点。作为纪检

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和动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并完善领导包案、挂帐督办、领导下访、电话约访、信访工作百分考核、党风廉政信息发布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层党政组织与群众互动、互信机制, 随时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三、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一是创新工作机机制。结合《信访条例》、中纪委实施《信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领导负责机制,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重要线索和疑难信访问题集体评估与研究制度、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问责任制、实名举报制度、双向承诺制、保密制、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信访季度分析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

二是积极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信访举报办事程序要按照:受理→登记→送阅→领导批示→转办、交办、自办→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上报领导审批→结案( 了结) →立卷归档等程序办理,并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在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公开,切实增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力度。因为信访举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通过关门集中学习、走出去考察学习和在工作中实践学习,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干部的素质培养,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素质建设,努力提高其具备五种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捕捉信息,及时发现违纪案件线索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能力;提高正确运用政策和纪律,查办信访案件的能力;提高调动各方面力量,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疑难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把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秉公执纪,做到每件信访有记录凭据、有拟办意见、有领导批阅、有办理结果、有档案储存,减少处理信访举报的随意性,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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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二)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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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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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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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四)改革管理积弊,重新设计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五)对内对外拓展空间,强化执行工作的引领、宣传

法院执行工作紧靠法院自身单打独拼是不够的,必须借力于公安、工商、银行、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车管、边境等众多部门协助形成合力的联动机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积极拓展信息共享空间,发挥理念转变的宣传与引领作用,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引导。近期,甘肃省高法在清理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省院执行局积极组织,主动向各方借力,开展了与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的多方联动、联合下文,省法院院长给各涉案地方政府亲笔信等多项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

(六)强化社会诚信理念,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三)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二是明确了协助调查流程。《规程》规定,案件承办部门可以要求辖区内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须出具《协助调查函》,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三是规范了复杂案件处理情形。当保险举报投诉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处室职责范围的、情况特殊的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向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稽查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组成专项案件调查工作组进行查办,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案件调查,并要求其出具专业报告。

结案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报告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基本情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处理建议及相关依据。

二是理顺了结案程序。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结束后5日内,案件调查部门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做出是否应补充调查证据以及是否应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且证据充足的,应及时填写《稽查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表》,移交到内蒙古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但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证据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补充调查证据,待补证完成后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到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不再重复提交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稽查委员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将稽查委员会的书面意见附在案件调查报告后统一移交到法制处归档。

三是明确了司法移送程序。在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四是明确了延时处理规定。原则上,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法制处应自受理案件经分管领导批示后3日内转案件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自接收案件后在限定日期内将案件核查结果或处理进程告知法制处,由法制处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应说明缘由,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在《规程》发布的同时,内蒙古保监局还绘制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流程图》,直观形象地标明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程序,为提高监管部门信访案件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奠定了制度基础,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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