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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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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龙江森工林区人工林经营有关问题的探讨
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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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龙江森工林区人工林经营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曹强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3年第02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19个林场所设置的58块样地数据的统计分析,主要对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人工林的经营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了对所存在问题的相应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人工林 经营 问题

为了详细地了解以往人工林的经营情况,总结人工林经营的历史经验,更好地指导新时期人工林的经营与发展。我们对人工林面积较大、经营比较规范并且具有代表性的林业局,进行了不同年代的人工林经营现状调查。

实地调查了19个林场,布设样地58块,收集资料320份。通过现地调查,资料汇总,对目前人工林经营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人工林经营现状

目前,森工林区的人工林林分情况很复杂,大部分是人工林造林后天然苗木侵入所形成的人天混。主要优势树种组有纯林、人天混、还有达不到以上两种优势树种的林分,但是人工林木也占3层以上。现有已成林人工林以人天混林分为主。其中落叶松纯林面积109.4万公顷,占相关已成林人工林面积的45.8%;红松林面积58.7万公顷,占相关林分的24.6%;樟子松、云杉、赤松等面积37万公顷,占相关林分15.5%。落、红、樟、云等针叶纯林累计面积205.1万公顷,占相关已成林人工林面积的85.9%。水曲柳、黄菠萝、胡桃楸、杨树等阔叶树人工林面积只有4万公顷,占相关林分的1.67%。针阔混交林面积31.4万公顷,占13.1%。速生丰产的落叶松人工林,在本世纪将陆续进入主伐利用阶段,成为扭转可采资源危困的主要后续资源。按现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叶松人工林的主伐龄为41年,20世纪60年代营造的落叶松林,从本世纪起陆续大量进入主代利用期。由于大面积人工林在本世纪内陆续进入成熟期,通过实施天保工程,使天然林经过20年的休养生息,在2020年以后,森工木材产量有望恢复到历史较高水平,黑龙江森工将进入一个新的繁荣发展阶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通过实测调查数据显示与分析,人工林经营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采取相应的对策。

1、中、近熟落叶松人工林公顷蓄积量总体偏低。

从黑龙江省农林土地权属争议看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和林业管理体制改革
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第二篇

从黑龙江省农林土地权属争议 看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和林业管理体制改革

作者:孙绪森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6-4-15【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本站发布时间:2006-4-15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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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发北大荒的战略需要等历史原因和现行规制的障碍,近年来,黑龙江省农林土地权属争议频发且迟迟无法解决,不仅使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无能为力,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而且成为黑龙江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从高层决策和立法修正的角度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据统计年鉴显示:2004年,黑龙江省共有13 个地级市(区)、46个县和19个县级市,全省总人口3816.8万人,其中市镇人口2014.5万人,乡村人口1802.3万人,土地总面积4540万公顷,耕地面积990.5万公顷,森林面积200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43.6% 。

黑龙江省基本地貌特征是五山、一水、一草、三分田。山地面积占58.9%(其中:中山占4.4%,低山20.4%,丘陵占21.8%,台地1.8%,山区河谷和冲积平原10.5%),平原占41.1%。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东部和北部的大、小兴安岭、完达山、张广才岭和老爷岭,松嫩和三江平原则相对较少。

黑龙江省是我国的林业大省,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森林面积约占全国的12%,活立木总蓄积15亿立方米,两项均居全国第二位,木材产量位居全国第一位。

黑龙江省也是全国最大的国有林区,国有森林面积占93.2%。全省森工实际上分为“三家”,即龙江森林工业集团(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伊春林业管理局(伊春市政府),均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其中,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完全政企合一,辖3县、4区和10个林业局,总人口54万人,土地面积846万公顷,有林地面积653.2万公顷;伊春市政府与伊春林业管理局也是完全政企合一,辖1市(县级)、1县、15个区、17个林业局,总人口132万,土地面积330万公顷,有林地面积313.9万公顷。大兴安岭地区和伊春市合计土地面积1176万公顷,有林地面积966.1万公顷。

鉴于大兴安岭和伊春国有林区的特殊性,黑龙江省农林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范围和研究重点是省森工林业、地方国有林业施业区及其与农村集体、国有农场等单位毗邻的区域土地权属争议问题,而不包括上述两个国有林区。这样,本报告与此相对应时所说的“黑龙江省”、“全省”及数据也就不含上述两个地市(如说全省土地面积3364万公顷,就是在黑龙江省全境土地面积4540万公顷基础上扣除1176万公顷后的面积)。

一、 黑龙江省农林土地权属争议状况及至今难以解决的原因

据调查,九十年代初期黑龙江省每年发生农林土地权属争议几十起,到1995年全省共遗留大的争议50起,面积约12.5万公顷,而1998年以后争议起数激增,事态趋重。截至2005年末,全省尚有711起农林土地权属争议未得到解决,面积达16.5万公顷,争议起数与面积分别增加了14倍和4万公顷。在争议总面积中,属于林权证与土地征(也有极少数是土地证与草原证、林权证与草原证、林权证与林权证)重叠的面积占1/2以上。根据典型调查解剖和上报材料分析推算,在争议总面积中,属于农村集体已开垦

属要求的占1/4以上;目前仍由农村集体在使用的占70%左右,其中有约6.9万公顷已划为基本农田。近年来,因土地争议引起的突发性、恶性事件呈现出增长势头,有的抢扣工具、毁坏苗木;有的聚众殴斗、持枪伤人、抓人,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林口县部分乡村与东方红林业局发生过150人参与的大规模械斗致使10余人受伤。尚志市有土地争议面积1.43万公顷,几年来农民到市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多达200多起、5000多人次;上省、进京达到50多起,而且大都是群访。海林市海林镇三合村与省森工总局所属的海林林业局的土地权属争议,2002年、2003年、2005年发生了三次大规模的激烈冲突,一次比一次严重,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黑龙江省农林土地权属争议产生及至今难以解决,其主要原因是:

(一)农林交错、场村交叉、插花用地格局

黑龙江省农林用地主要由省森工、地方国有林业、省农垦和农村集体四大系统构成。

省森工下辖三个林管局、23个林业局(其中有20个林业局局址在建制镇内,2个局局址属独立工矿区,1个局局址在市区内)、386个林场经营所,施业区跨省内47个市县。森工系统共有人口180万人,职工71万人(其中正式职工34万人)。省森工经营面积1006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30%,有林地826.2万公顷。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业包括3 6 0 个国有林场(其中山区林场301处,平原区林场47处,种子林杨12处),7 9 处国有苗圃,4 6 处森林公园。360个地方国有林场总经营面积779.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3.2%,有林地面积476.5万公顷。全行业现有从业人员近10万人。

【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黑龙江农垦横跨全省11个地(市)56个县(市),总局下辖9个分局、104个农(牧)场、2241个农牧生产队,总人口158万人,从业人员70.5万人。土地总面积562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6.7%。其中,耕地213.2万公顷,林地77.8万公顷,牧地草原33.7万公顷。

统计年鉴上全省境内耕地面积是990.5万公顷,实际上目前已接近1200万公顷。所以,全省农村集体耕地(扣除农垦系统的200多万公顷、伊春的15.3万公顷、大兴安岭的9.7万公顷、国有林业施业区的近20万公顷耕地)在1000万公顷左右。这些耕地分布在全省各地农村。

这样,在全省许多地方就形成了森工、地方林业、农垦、乡镇相互之间农林交错、山中有村、林中有田、场村交叉、插花用地格局,为土地权属争议埋下了隐患。

(二)有关法律法规相左,地方政府作为有限

本来在土地法总则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法管理的客体包括了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可是在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中又将林地、草地、水面的登记肢解出去,由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土地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也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法》关于“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使林地这一不动产的登记脱离地方且向上多级审批,不仅不能及时公示,违背不动产登记的主旨,而且出现差错难以更正。现行的《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条“已领取《林权证》的国有林业单位,不需再办理《土地证》”的规定,使得林业辖区内的非林地也无法进行土地登记。该《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林地,包括有林地、梳林地、灌木

“林业用地”,从而就使人们将“林地”与“林业施业区”混淆了、等同了。在林业施业区内不仅有有林地、梳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还有耕地、水面、草地,以及市镇、办公、住宅、企事业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后者显然不属于林地,不应纳入森林法及条例的调整范围。从另一方面说,林业施业区是经国家批准的具有宏观控制和规划性质的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方向和经营范围,利用方向不是也不等同于土地利用现状,范围更不等同于产权。但事实上林权证是按林业施业区发放的,施业区面积都进入了林权证。这样,在林业施业区内,不管是水面、草地还是耕地;不管地方的耕地是林业局建局前形成的,还是建局后开发的;不管是经政府批准开垦的国有荒源,还是私自毁林开荒的耕地,林业部门均将其视为自己的权属,并以林地及退耕还林的名义“回收”或收取有偿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权属产生争议是必然的。

【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三)管理体制的原因,使问题难以协调、久拖不决

森工企业隶属于黑龙江森工总局,森工总局又隶属于国家林业局,这样,当出现土地争议需要协商或上级裁决时,由于层次多、隶属关系不同,市县政府无法作为,即使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也效率低、难度大。土地争议难以协调的还有省林业厅直属的两个国有林场管理局,即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和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原系尚志市所属单位,1998年划归省林业厅直属,在此之前尽管也发生过一些土地争议,但都能在该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解决。划归林业厅后只能相互协调,而协调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尚志市土地权属争议总面积中,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就占60%,达到8635公顷。尚志市有关部门的领导说: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如果隶属于尚志市可以使目前尚志市的土地权属纠纷减轻50%以上。

(四)农业与林业生产境况的逆向变化,是土地争议产生的现实诱因

五十多年来,黑龙江森工系统累计为国家生产木材4.9亿立方米,上缴利税117亿元。与此同时,严重透支了森林资源和企业财力。从80年代中期,森工林区逐渐陷入了资源危困和经济危困之中,特别是1998年国家实施“天保”工程以来,黑龙江森工企业年林木采伐量锐减,木材产量调减近50%,由90年代的每年1千多万立方米,降为近几年的6百万立方米左右(1995年1123. 6万立方米,2000年691.5万立方米,2004年623.8万立方米),70%的林业局已经基本上无林可采,30%以上的林业职工转岗或失业,工资增长缓慢。2004年全省森工职工年平均工资只有4751元,还经常迟发和有一部分无法兑现。而农业的境况却与此相反。前些年,农民种田每亩要交纳各种税费七八十元,收益较低,经营耕地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弃耕撂荒的现象。2004年黑龙江省开始实行“一免两补”政策,农民经营每一亩耕地不仅可以免去七八十元税费,国家还给予一二十元的补贴,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普遍高涨,对耕地的重视程度及增加耕地的欲望迅速提高。农业与林业生产境况的这种逆向变化,导致农民把眼光盯在耕地上以求致富,林业把眼光转向耕地以求解困,从而就使潜伏或历史遗留土地权属的问题集中凸显出来。

(五)林地回收超出应有的范围和度量,导致土地争议加剧

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国办发 [1994]64号《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发明电

[1998]8号《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通知》下发后,林业部门逐步加大了对毁林开垦、超坡开荒、盗伐林木打击和管理力度,这样做是符合国家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总体要求的。黑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贯彻中央精神。如省委黑发[1998]17号文件规定“凡1994年后开垦的林地和1994年前开垦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必须在2000年前还林。对1994年前开垦的坡度在1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制定规划,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2010年前全部还林”。但多数林业企业在林地回收工作中超出了范围和度量;有的把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开垦使用三五十年的平坦耕地也加以回收。

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在回收林地的过程中不少林业企业在没有村委会参与的情况下就直接向有关农户发送“林地回收承包合同书”,每亩一年收取5—50元的有偿使用费。对此,有的农民拒绝了,而有的农民看到转向林场交承包费要比向村里交承包费每亩一年省几十元,便签字接受了,但当2004年全省农业实行“一免两补”后,这部分农民又翻悔,拒绝向林场再交承包费,使问题及矛盾更加复杂化。

(六)一方违规、违法但已成既定现实,另一方则坚持已见

黑龙江省在八十年代初期从林业部门划拨出“两荒”1400万亩给临近的乡村和国营农场造林。但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两荒”土地后来开垦成了耕地,并已成为当地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其中绝大部分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30年不变。这些原“两荒”地已不在林权证范围内并且大部分已由当地市、县政府为乡村和国营农场颁发了林权证或土地证。林业部门不顾现实情况,坚持欲收回已不可能收回的这些由“两荒”开垦成的耕地,要求明确权属有偿使用。这样势必产生争议和纠纷。再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开垦蚕食林业企业的土地、林地,有的甚至毁林开荒。这种情况由于当时没有有效的制止和查处,今天对那些年代久远且不超坡的私自开垦的耕地,再追究起来不但已丧失时机而且也事过境迁。【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七)地权、林权两部门管理多级发证,必然造成混乱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原林业部颁发林权证工作方案的规定,颁发土地证、林权证必须要履行一定的工作程序,其中最关键的工作环节就是申领证书的单位要与周边相邻单位履行签定土地、林地权属界线协议并签字盖章手续,这项工作应在土地划界和林业稳权划界工作中完成。据调查了解,黑龙江省颁发的土地证和林权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划界成果和省、市、县政府土地划界批复文件,由市、县政府为省、市、县和部队所属农、林、牧、渔、苇场和乡村颁发的土地证书;二是由省政府按土地划界批复文件为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渔场颁发的土地证书;三是原林业部按稳权划界成果或林业部门提供的林相图为省森工各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四是当地市、县政府依据划“两荒”成果为国有农、牧场和当地乡村颁发的林权证和土地证;五是当地政府依据划“两荒”和林业资源调查成果或林业部门提供的林相图为当地林业部门的林场颁发的林权证。由于受当时工作条件和技术水平的制约,无论是在土地划界、颁发土地征,还是在稳权划界、颁发林权证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漏划、错划、图文不符、图纸与实地不符的问题和单方另绘图纸上报等其他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正是由于土地和林业部门以往的工作疏漏和失误及土地证与林权证重叠盖被(以及没有实行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地权、林权两部门管理和多级发证,引发了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

二、解决黑龙江省农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宏观思路

要从根本上解决黑龙江省农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体制下,地方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已力所不及,它有赖于相关规制上的突破及理念上的共识。

(一)平衡协调好双方利益 保障其应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黑龙江农林土地权属争议,林业企业往往以属于其林地,应退耕还林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由拒此力争或收回土地,但据调查了解,在实际中,林业企业从农民手中所收回的土地大部分并没有植树造林,而是坐收或转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因此,黑龙江农林土地权属争议实质上是农民、职工(包括林场、农场职工)群体间的利益之争以及利益链条的支撑。争议的裁决结果,本身与是否落实退耕还林、生态建设的政策无关;要搞好退耕还林、生态建设关键决定于退耕还林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执法力度,它与土地权属争议是两个范畴的问题。

利益群体,又称利益集团,是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都关心的一个问题。利益群体指的是在某些问题上有共同利益,并且有类似人口特征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存在就引出利益协调问题,如果没有利益协调就可能产生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长期以来,我们在利益分配上有两个错误的倾向,第一只讲整体利益,不谈群体的利益,更没有研究如何协调群体利益;第二是过分期望得到一种“帕累托最优”(就是让某些人得到利益而不伤害他人的利益)。由于上述两种思路的误导,人们往往不注意寻找一种各利益群体都能接受的方案。做为黑龙江林区土地权属争议的三大利益群体,无论是农民,还是林业职工、农场职工,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均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制定政策和调处土地争议时尽可能兼顾双方的利益,不能兼顾时,要向生存困难的一方倾斜;在双方发展空间及余地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向小的一方倾斜。这其中蕴涵和实现对历史政策的微调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顷注。因为某些历史政策由于受当时环境和和时代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国家当时给各森工林业局的建局规划和林业后来的稳权划界及划“两荒”时,就没有给地方和农村集体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把大量的宜农荒原划在了林业版图内,几十年来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村只能开垦林业版图内的宜农荒原。可以说,协调农民、林业职工、农场职工群体的利益矛盾,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对某些有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权属模糊的资源进行重新分配。这是政府作为国有资源的代表和社会的管理者的权力和职责。

(二)明确不动产登记以土地登记为核心的改革取向

土地是一切不动产的基础和载体,是物权之母,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主体。黑龙江国有林区土地多头登记、多级发证,土地征、林权证、草原证重叠盖被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五(即登记机关、登记根据、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登记簿册)不统一的一个缩影。我国《物权法》(草案)把解决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五不统一问题从立法的层面上提了出来。《物权法》(草案)第十条中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统一登记的范围和登记机构统一到怎样的地步还没有明确。它涉及国家机构的重新设置和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

其实,物权登记原本是基于物权变化自身特点考虑的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化的公示方式,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其公示产生物权登记的公信力,为民事主体的交易提供信用保证,达到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但是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将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别登记的理论基础是土地、房屋、森林等不动产的行政管理理论,而不是市场经济需要的民法物权法原理)而不是公示方法,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强调管理,而在转轨时期,国家利益又多为部门利益所代替,并形成部门利益之争。从而造成了登记与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合一的问题。由于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对不同的不动产进行管理,由此形成了多个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的现象

为维护在不动产登记上的司法统一性,同时也因为不动产在自然联系上的紧密性,在国际上,通行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一项原则是“帘幕原则”,即只能透过这一个窗口来了解不动产权属状态,政府的登记簿是公众获得信息的唯一来源。为保证这种唯一性,就只能由一个机构来管辖不动产的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德国为属于地方普通法院系统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大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这种作法,是以土地登记直接或者间接地决定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故登记应与司法系统建立直接的关系。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争议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已经不必起诉,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为贯彻民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的作法,但后来因为民国初期司法的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此法延用在我国台湾至今。在我国,有学者认为登记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但将法院作为登记机关也有一定的弊端,表现在:1、由于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再让它承担繁重的登记工作, 未免负担过重。2、在物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要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必须要审查登记的真实性问题,然而如果由法院进行登记,必然对法院最后的裁判产生影响。3、由法院承担登记义务,如果法院的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登记的规则进行登记,玩

2016林业局农业农村工作报告2篇
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第三篇

第1篇

一、2016年林业工作的主要成绩

1、造林绿化再创佳绩。“一大四小”工程造林任务全面完成。去年全区完成造林22761.1亩,占省厅下达任务8100亩的280.9%,其中山上造林17805亩,山下造林4956.1亩,顺利通过省级秋季检查验收。完成楠木造林2000亩,油茶造林1080亩,退耕还林补植补造6000亩。森林城市创建活动全面开展。推进大树进城,去年在滨江路网、大道栽植10cm以上大树5000株,其中30cm以上的400余株;建设了文山正气省级城市森林公园,面积480亩,栽植高大乔木1000余株;建设了滨江内湖公园220亩,东井冈公园65亩,火车站广场等绿地,栽植乔木4000余株,同时推进单位庭院绿化,栽植大树200余株,提升了城市品位

2、资源管护全面加强。大胆探索森林采伐管理新办法,规范了计划编报、指标分配、指标审批等程序,实行木材指标直接发放到林权单位和林农手中;严格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全年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4宗,面积10.874公顷;加强山林纠纷排查和调处,认真处理林权争议的来信来访;建立了公益林管护措施和责任制度,完善了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加大打击力度。全年共查处林业行政案件121起,行政处罚146人次,维护了林区治安秩序稳定。

3、森林防火成绩显著。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大力开展防火宣传,加强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建设,去年全区未发生大的森林火灾。2016、2016年连续两年荣获全省春季森林防火平安县称号,荣获2016-2016年度全市森林防火目标考核三等奖。

4、林权配套改革成效明显。全年共组织拍卖35宗,面积9264亩,交易额达1709万元,比起拍价增加742万元;开展森林火灾保险面积20.36万亩,其中商品林保险面积14928亩,全部纳入中央森林保费补贴范围,保险金额1223万元;新增林权抵押贷款1100万元,此外,以会员形式加入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为林权交易搭建了更广阔的平台。

5、国有林场改革全面完成。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国有非工口企业改革工作的部署,按照一场一策的原则,开展了分类经营、置换职工身份、转换内部机制等工作。至去年12月底,我区三个国有林场全部完成改革任务,滩头林场20名职工置换了国有职工身份,领取了补偿金;东固林场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和林场签订了置换身份合同,林场召开职代会通过了改革方案。

二、2016年主要工作

1、大力实施“一大四小”工程。2016年,省绿化委下达我区“一大四小”造林任务1.06万亩,其中山上造林0.77万亩,山下造林0.29万亩。退耕还林荒山造林任务0.4万亩,封山育林0.4万亩。重点要抓好105国道和青东公路两侧、沿线村镇及沿线可视范围山地的绿化,提升绿化水平;抓好森林城市创建,力争在2016年创建成功。当前是植树造林的黄金季节,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集中精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全面完成区下达的山上、山下造林任务,林业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搞好数据统计;二是要抓紧时间完成通道绿化任务。必须按年前现场督查会上区领导提出的绿化标准组织实施,不能降低标准。2月底前要全面完成新租地栽植三排大树的任务,第一排栽植10公分的樟树,第二排栽植8公分的杜英,第三排栽植6公分的樟树,全部用全冠苗栽植。由区林业局组织验收后,区政府按照验收结果给予补助,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三是要抓好“一大四小”工程后续管护。重点搞好开沟排水、8-10㎝以上大树打支撑固定、树木刷白防冻和防病虫、防盗、防人畜危害等工作,以便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四是要扎实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的迎检准备工作。我区2016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今年到期,要接受国家林业局验收。各乡镇街道、林业部门对少部分不合格的山头地块要督促林农补植,以顺利通过国家级验收。此外,要早作准备、早调运苗木,力争在3月底前全面完成2000亩楠木造林任务。

2、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今年森林防火工作,特别是春季森林防火这一关键时段,我们必须按照上级要求,抓住关键问题,按照“防火就是防人”的思路充分做好各项准备,确保夺取今年森林防火工作的全面胜利。一是要继续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林场要始终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做好防火工作的前提来抓,贯穿于整个防火期,切实增强全民防范意识。要发挥好手机短信、流动宣传车进村、图文并茂宣传单入户等综合的宣教手段,切实加大对林区、野外作业点及车站、学校等公共场所人员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反复宣传《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奖惩政策,强化警示教育,真正让群众入脑入心,起到震慑作用,增强教育效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坚决控制住盲目入山人员,对野外作业点实行备案和实名登记制度,确保做到人数清、责任明、把关严。林业、信访等部门要加大林农矛盾调处力度,理顺民心,消除人为火灾隐患。在“清明”、“五一”和防火戒严期等关键时段,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要实行封山戒严,重兵看守、重点管护,集中一切人力、物力,在各入山口增设巡查人员,加强防火检查,全面掌控防火动态。三是要提前做好防扑火各项准备。抓好森林防火综合治理工程的实施,完善森林火险预测预报、林火信息指挥通讯系统;加强扑火物资和装备建设,及时检修扑火装备,保证灭火器具、通讯设备、交通机具数量和质量,提高控制扑救大火的能力;加大防火队伍和指挥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区专业消防队防扑火综合作战能力;制定好森林扑火预案,做到统筹指挥、快速出击、重兵扑救、科学扑救,确保集中优势兵力一次性扑灭,力争不出现隔夜火。四是要严格落实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进入防火期,各乡镇、各林场和有关部门要24小时有人值班,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以火为令,无条件地服从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防火戒严期,一律进入待命状态,主要负责同志一律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严防群死群伤和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森林火灾发生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对于酿成重大森林火灾的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决不留情。

3、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是“不冒烟的火灾”,造成的损失不亚于森林火灾。一是要认真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等一下,各乡镇(街道)要和区政府签订重大林业生物灾害预防目标责任状,各乡镇(街道)要按责任状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林业部门要做好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尤其要把园区、通信部门、电力部门等作为监管重点,防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通过货物带入我区,确保全区生态安全。二是要做好病虫害的除治。2016年我区马尾松毛虫有可能大爆发,区林业局订购了4吨白僵菌。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林农储备好药剂、药械,最好储备市森防站联系的黑龙江产的手拉式“敌敌畏烟剂”,以备马尾松毛虫大爆发生时使用。

4、大力发展林业特色产业。要大力实施“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经济生态化”的惠民生态工程,建设一批花卉苗木、油茶、毛竹等别具特色和农民喜爱的林业产业基地。今年重点抓好两个基地。一是油茶基地。油茶造林是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特色产业考核内容之一。2016年市里下达我区油茶新造任务8000亩,省厅下达我区油茶低改任务1万亩。区委、区政府对发展油茶产业非常重视,出台了《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青府发[2016]6号),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扶持政策。对新造油茶林,经验收合格,区财政将给予适当的补助。到目前油茶低改进展还比较顺利,但新造油茶整地不足1000亩,只有值下、新圩等乡镇整了一部分地。各乡镇街道、场要强抢时机,采取有力措施,完成市下达我区油茶造林和低改任务,努力把我区油茶产业做大,使油茶产业真正成为广大林农增收致富的重要产业。二是花木基地。要制定花木产业扶持政策,加大花木产业招商,力争引进1-2家花木公司落户天玉、河东,集中连片种植,把天玉、河东打造成花卉苗木之乡,今年计划新增花卉种植面积1000亩。

5、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一是要规范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程序。把好伐区申请资格审查和公示两道关口,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使林木采伐分配过程做到阳光操作,确保采伐计划真正落实到有可采资源的山头地块。二是要进一步严格林地审批管理。开展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自查清理。清理出的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林地的项目由政府行文督办。同时,对今后的林地征占用,严格按照规定,先要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这个前置条件后,才可以办理土地、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三是要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审核,强化对野生动植物的猎捕、采集、收购、运输、加工经营的管理和监督;四是要加大案件查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占滥用、乱捕滥猎、乱垦滥挖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森林案件查处率在99%以上,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林区秩序的安定。

第2篇 【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前阶段,我局认真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发展提升年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了学习动员阶段工作。通过学习动员,全体干职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端正了服务态度,改进了工作作风,为发展提升年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1、迅速动员部署。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下达了《关于印发〈区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后,我局迅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全面部署我局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重大部署上来。机关各科室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等方式,学习发展提升年活动有关文件。全体干部明确了发展提升年活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充分认识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强化组织机构。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提升年活动的日常工作,从组织上得到保障。

3、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区林业局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局开展提升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活动主体、工作重点和工作步骤,务求取得实效。

4、搞好宣传报道。对活动中好的经验、创新的方法等内容积极撰写专门的信息简报,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同时采取设置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利用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多种形式,搞好动态报道,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5、搞好学习和工作的结合。

在开展提升年活动中,我局将发展提升年活动与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林业两大改革、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创先争优活动、机关作风建设等林业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对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确定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要求对分解的目标任务雷厉风行、狠抓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在开展活动中,我局圆满完成了学习动员阶段的目标任务。但是,工作中仍有不尽如意的地方,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紧紧围绕上级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每一个环节,夯实工作基础,积极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提升年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2016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妇女权益维护现状调研报告
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第四篇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20**年12月18日,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到**调研,就第二轮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我市妇女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了调研。为进一步落实**主席调研指示精神,根据市妇联统一安排,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构建和谐社会,20**年1月份,县妇联采取个别访问和调查统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确权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基本情况

**县1997年实施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2016年又进行了换发证,2016年我县作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县之一,选择了**镇10个行政村进行试点,26843个承包人口,21723亩承包耕地,335个农村土地承包村民小组,7391户承包户。应签长久不变合同7391份,已签合同7364份,占目标任务的99.63%;全部完成承包合同录入;20**年又选定**镇**、**、**桥3个村进行试点。经我们初步调查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有土地承包耕地总面积6**118亩,确权面积588064亩,签到合同证197957亩,占农户比例98%。证书发放数185091户,占签订合同农户比例占91.6%,其他由于权属纠纷、国家建设征用地、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用地、工作不到位等原因未完成的土地面积25054亩,占8.4%。2016年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过程中,90%以上女方姓名为共有人进行登记确权。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基本得到较好的落实。

二、我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情况

我们针对村组下发了100份调查问卷,针对个人下发了200份调查问卷,现将调查问卷收集的基本情况整理如下:

(一)女性在村组事项中的参与权、知情权方面的情况

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村民议事会、监事会有女性参与;村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享有共有权益,土地流转取得收益时,妇女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等情况所占比例都是95%以上。建立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后妇女土地权益变更的告知、公示制度,村民大会关于土地分配的制度与情况问题公告的占80%以上。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被告知或参加过关于土地分配问题的村民大会;土地流转取得收益,明确认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或者直接参与了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的妇女个人占90%左右。期望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的占96%。期望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应实现夫妻共享,期望集体土地收益权、分配权实现男女同权的占100%。事实上在土地流转时,是由夫妻双方同意签字后方有效的占89%。

(二)女性在土地权益维护方面的情况

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出嫁、离婚、丧偶和招婿妇女,在获得土地及相关收入(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土地流转)时与所有村民待遇一样的占78%。90%以上的村组认为应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实现夫妻共享的,将集体土地收益权、分配权实现男女同权,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更能体现出妇女权益。村组对已婚女性、离婚女性、丧偶女性土地权益的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获得应有财产分配和按习俗分配各占40%左右 。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认为自己与土生土长的本村人土地分红有无差异,就自己所知出嫁女离婚后土地权益没有受到影响,子女会不会因为母亲是出嫁女而被牵连没有获得土地及相关收益的人占50%左右。

(三)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的解决方式

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认为本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占12%,申请仲裁占5%,找村委会解决的占79%,选择忍气吞声的占4%。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本人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找村委会解决的占88%,选择向政府部分反映的占8.5%,选择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占2%,寻求社会救济的占2%,选择不予理会的占0.5%。73%的人是通过村委会宣传知晓出嫁女权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二、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我县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10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我县有部分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调查显示,我县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调查也显示,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我县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一)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壮胆。一是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决议时应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监督其执行情况。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三是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决,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犯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一是要加快完善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在相关权利证书上明确记载权利人的姓名,以防止妇女土地承包主体资格的虚化。二是要增设妇女出嫁时分割承包地的规定;一旦家庭解体,家庭成员可以主张权利分割;夫妻离婚时,应保障女性应得的那一份土地;女性婚后未迁出户口者,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承包经营土地;流动妇女也应与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土地集体收益分配的资格。三的对于家庭成员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而要分割、处分或者继承共有份额的,可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优先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离婚、丧偶、流动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四)强化以法律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一是要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二是主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对村规民约进行定时清查的工作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依法审查备案和跟踪监管制度,以便对违法的村规民约进行监督和纠正。三是应构建流动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机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在讨论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时,应有不少于30%的妇女参加,确保流动妇女的利益在村民会议、村规民约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

2016纪委调查报告范文
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第五篇

纪委调查报告范文(一)

去年5月份以来,市按照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在试点中探索、在试点中研究、在试点中不断创新和提高,取得明显成效。

一、理性思考,准确把握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科学内涵

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创新之举、治本之策。从试点工作一开始,市就注重学习、研究各地的情况,并认真对照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作了一些思考探讨,逐步把握和弄清了作为无立法权的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一些关键性问题。

(一)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对象需要延伸。评估对象,即要评谁。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都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对象明确界定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像这样无立法权的地市及以下层面,评估的对象只能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理解,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但从实践看,这类文件的制定多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制度为依据,并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廉洁性问题并不是特别突出。即便有问题,无立法权的地市对其修订和废止也无权限。因此,这类文件的分量较小,评估意义不大。对基层而言,问题较突出、损害群众利益较严重的,多是那些短期有效或一次性适用的、具有特定目的的文件,如招聘、招标和政府采购公告等。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类文件不属于长效的可反复适用的制度性文件,但却在一定事项和一定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属于规范性文件。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过程中,没有经过较为严格的程序运转,往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任意设置门槛,选择性设置条件,存在制度漏洞较多。比如,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各类招考中“量身定制”、“萝卜招聘”的问题;政府采购中“选择性”确认中标人、采购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限条件、限资质、限门槛,甚至“明标暗定”的问题,等等。诸如此类,群众意见大,舆论批评多,社会关注度高,理应作为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点对象。

(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需要拓展。评估内容,即评什么。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需要对廉洁性作出明确界定。但制度廉洁性的概念还不甚明确,评估的内容非常广泛。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内容确定为,制度的廉洁性、制度的合法性、制度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制度的科学性,这也是各地普遍采用的评估框架。从广义上讲,制度评估应包括廉洁性、科学性、合法性等,廉洁性不是其他内容的上位概念。但从各地实践看,有的上下位内容并列,概念外延和内涵含混不清,给评估工作造成一些障碍,需要进一步厘清概念,科学界定评估内容。市认为,基层廉洁性评估定位不宜过于宏观,内容不宜过于宽泛,不应超出严格意义上的廉洁范畴。另外,除科学性评估、合法性评估、廉洁性评估等内容外,还应增加民主性评估和效能性评估。所谓民主性,是指是否体现民主和民意,是否体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求,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基层政府及部门,处于直接面对群众的“第一线”,文件内容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针对性更强、更具体。因此,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执行中的困难和阻力,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这是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一个重要标准。所谓效能性,是指是否体现高效率、高质量,是否违规违法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环节和程序,是否违规延长办事时限等。当前,政府部门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问题,如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私自增加前置审批条件;有的审批时限设置过长,等等。因此,效能性评估也应是廉洁性评估的应有之义。

(三)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点需要细化。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点是什么,各级普遍确定为利益冲突。但对基层来讲,市认为,更核心的应是利益输送。利益冲突,是指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发生私人、部门利益与公共责任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主要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冲突、个人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群体之间的冲突三种形式。具体表现为,隐藏着地方或部门利益;存在部门权力重叠;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倾斜,即利益输送;存在模糊职责和减免公共职责,谋取权力便利;存在不正当的社会利益倾向和不合理的社会利益安排等。在实践中,部门单位或系统之间的利益冲突,大多来源于上层的制度设计,如部门单位出台的一些规章制度,本身就是按照上级文件部署要求执行的,作为地市及以下层面评估机构,受审查的权限限制,难以纠正和防止这类利益冲突。在基层,利益冲突的主要问题是个人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突出表现为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如,备受社会关注的选人用人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在职位设置、专业要求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为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留下了空间,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招标、招考中,任意圈定范围、量身定制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十级古筝”、“八级英语”、“篮球特长”等不一而足。对此,群众反感,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再如,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问题,现在药品普遍经过招标采购,药价却居高不下,因为药品的生产、销售、采购、招标、开单等环节,隐藏着一条巨大的利益输送链条。正如其业内人士所说,给药品定个高价很简单,只要公关一下物价主管部门就可以。这里“公关”就是明显的利益输送。类似这样的一些简章、公告、招标文件堂而皇之出台,不仅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不公,也最容易滋生腐败。因此,需要把审查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作为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中之重,认真审查和堵塞制度设置上的漏洞,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切断非法利益输送链条,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四)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机制需要健全。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解决谁来评、怎么评的问题。谁来评,即评估的主体,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部门自评,即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由文件制定部门进行自查自纠和全面廉评,把好“自查关”。二是专门机构评审,即监察、法制等部门组成专门审查机构,研究解决评估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三是社会评审,包括专家、群众和中介组织评审。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单一的评估主体,都难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全面、科学,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扩充评估主体,形成严密的评估链条,逐级进行评审,最大限度地减少偏差。怎么评,即评估方式,主要包括备案审查和前置审查两种方式。目前,多采取备案审查,即对“出炉”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一旦文件有廉洁问题,不易纠正,且已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可挽回。对于基层来讲,应注重前置审查,对正在起草或即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提前介入,将评估结果作为能否出台的重要依据,未经审查或存在问题较多的一律不得出台,力求把廉政风险消除在文件起草制定过程中。

二、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基于以上思考,市在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中,始终坚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截止目前,共梳理审查各类规范性文件3.5万件,确定纳入集中评估范围1121件,经组织法制机构、专家、群众代表评估审查,建议保留878件,修订61件,废止155件。

(一)扩大评估范围。界定评估对象,明确评估范围,是开展好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前提。市在确定评估对象时,一方面,按照上级要求,将政府及其部门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和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评估范围,主要对20**年以来政府及其部门公布实施现行有效和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年以前制定实施、现行有效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存在廉洁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另一方面,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增加了评估对象,拓展了评估范围,将短期有效或一次性适用的、具有特定目的的文件,如招聘、招标和政府采购公告等,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进行重点评估。

(二)增加评估内容。在对廉洁性、合法性、利益冲突、科学性等常规内容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了效能性、民主性两项评估内容。其中,效能性评估,主要评估文件是否违规违法增加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以备案、登记、核准、增加限制条件等形式变相增加审批或者其他事项;是否违规违法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办事时限;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效率的情形。民主性评估,主要评估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是否经过前期调研、广泛讨论、集中研究等必备的程序和环节,对涉及群众利益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是否真正体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求。另外,在对利益冲突进行评估的同时,将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作为评估的重点,认真查找制度上的漏洞,从根本上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力寻租空间。

【黑龙江森工林场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研报告】

(三)创新评估模式。科学的评估方式,严格的评估程序,是提高制度廉洁性评估效果的保证。市在评估工作中,探索实行了部门单位自审、派驻机构初审、相关部门联审、专门机构审查、专家和群众代表评审、社会听证“五审一听证”评估模式。一是部门单位自审。由部门单位或牵头部门单位按照评估要求,对照梳理,逐件自查自审,提出自审意见。二是派驻机构初审。发挥各统管派驻纪检组监督职能作用,对部门单位上报的评估文件严格审核把关,初审初评,防止漏报、瞒报或应付了事。三是部门单位联审。多部门单位联合行文或者涉及多部门单位业务的,由制度廉洁性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审。四是专门机构审查。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度廉洁性评估办公室进行梳理分类,会同政府法制办、纪委政策法规室组成专门机构进行审查。五是专家和群众代表评审。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从人大、法制办、公检法司、党校、职业学院等部门单位遴选225名专业人士,组建了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智力支持。注重发挥基层群众作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基层群众中遴选3000人组建了群众代表库,广泛组织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关注较高或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难以把握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或群众代表评审,拓展公众参与度,提高评估质量。六是社会听证。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社会听证会,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听证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四)规范工作运行。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一项全新工作,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工作中,市注重督查指导,规范评估运行,保证了工作质量。一是注重工作指导。根据各环节、步骤工作开展需求,制定《制度廉洁性评估自查自评指导方案》、《制度廉洁性评估各统管派驻纪检组初审初评指导方案》等配套指导方案,制作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流程图,明确规程,严格标准,统一程序,保证了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二是注重工作督导。制定《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督导方案》,对评估工作实现全程跟踪督查,及时纠偏释疑,对评估方法措施不当、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推进缓慢的,提供操作范例,规范工作运行;对工作不积极、不彻底、不全面的,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漏洞或缺陷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废、改、立”,确保了整个评估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充分发挥市纪委各统管派驻纪检组职能作用,制定《制度廉洁性评估各统管派驻纪检组分工方案》,针对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特点,采取日常督导、专项督导、重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提前介入,全程监督。三是注重工作评价。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细化分解为5大项32小项,逐一提出具体标准要求,明确完成时限,严格进行督查考核。同时,将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专项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市制度廉洁性工作面临的问题和下步工作重点

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尺度还难以准确把握。对于“规范性文件”,目前学术界尚没有给出统一的概念,导致在评估对象的界定上存在争执和分歧,给试点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困难。特别是就某个具体的评估对象而言,风险点究竟有多少?风险的等级有多大?如何定性?没有既定的标准可参考,尺度上难以准确把握。

二是对制度合法性的评估还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的空白;地方性法规建设相对滞后,配套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上位法的缺失,导致在制度合法性审查上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难以深入开展。

三是既得利益者的消极态度阻碍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涉及面广,需要清理的制度比较多,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受既得利益的驱使,个别部门单位存在抵触情绪,对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影响了工作效果。

四是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力量需进一步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不仅工作量大、程序复杂,而且涉及多个领域、涉及很多专业问题,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队伍来实施。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工作人员素质、知识能力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客观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亟待提高。

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下一步工作,要重点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营造氛围上下功夫。对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经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在制度廉洁性评估上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二是在典型带动上下功夫。把抓典型、抓亮点、抓特色作为推动工作的有效手段,注重发现典型、培树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三是在提高评估质量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五审一听证”评估模式,对存在争议和专业性较强的评估对象,注重发挥专家和群众代表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评估质量。

四是在结果运用上下功夫。充分运用评估成果,对评估后认为无廉洁性风险的,要加快推行;有一定廉洁性风险的,要认真研究修订;廉洁性风险较高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改、立。

五是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下功夫。坚持边评估、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深入研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办法》,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作为今后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坚决做到“不评估、不出台”,形成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纪委调查报告范文(二)

自20**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镇××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镇××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92年5月在村任职。中国共产党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村支部书记。

(1)***同志自1985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村全村渔塘18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1985年至1990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年至1997年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

(2)***村在2000年,结合上级精神,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共修建渔池4口,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鉴于当时实际情况,从一组无人耕种的田中调出22.xxxx到四组。当时,村级召开了支部大会讨论此事,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合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采取微调方式。1组22.xxxx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占为己有,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四组村民的名字。

(3)***村在2016年度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在××镇xxxx村范围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镇财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增强透明度,由村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分别在多处张帖。10天过去了,竟然无一人接标,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xxxx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财政所副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迫于无奈,***村采取村干xxxx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与财政所签订合同,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事。

(4)***村在20**年度落实粮食补贴方面,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稻田每亩补贴到户33.3xxxx,分两个阶段进行,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欠农业税的农户,经协商同意,抵交了农业税款,未欠农业税款农户,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村直接在该户欠税税票上扣减,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暂且放下。

(5)***村2002年根据鄂政发〔20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积极上报,争取饮水解困资金4.xxxx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资33xxxx,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xxxx,省配套投资1xxxx(每人3xxxx),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村集体意见,中央投入部分按9xxxx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分解到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村另外奖付水利工款5xxxx。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村级水利工当现金结算,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我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6)***村2016年按上面文件规定,每个劳力负担水利xxxx,工值xxxx,村与农户的结算情况是:对少数农户全年超额完成了任务的,对超出部分可以抵减原来欠村的各项上交款,没有抵减的,村出具了欠条。对那些常年做工的农户,而村又欠了他们的钱,由农户自愿拿出村级欠条来抵减,对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劳务工的农户,由于他们不愿与村结账,就由组长造册登记,欠工个数及金额,交村作为后来结帐依据。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农户的各项结算不及时、不公开,导致群众上访,***村的全体村干也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追究个人责任,但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7)***村村主任***,现有四个孩子,最大孩子出生于1985年,最小孩生于1996年,其妻已作结扎手术。20**年5月,镇委研究决定,该同志任村委会副主任,主管财贸工作(当时该村无村主任),2002年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龚被村民海选为***村村主任。***到村任职以后,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党组织;村党支部多次向镇党委呈报,镇党委考虑到***的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未予呈报。20**年7月,经镇委考察组多次考察,认为该同志最小孩已近10岁,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者在5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予批准入党,而他已近10年,遂将***的情况如实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已批准***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

纪委调查报告范文(三)

近年来,由于土地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成为各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为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及时化解矛盾,我们成立调研组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因基础设施建设占地补偿款分配、土地开发整理占地导致土地不均引发纠纷。20**年,我县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36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30%。如威乌高速公路建设占用我县4个乡镇37个村的2553.42亩土地,群众在分配占地款和进行土地调整时意见不一;20**年部分乡镇因土地开发整理占用土地,部分被占地群众对土地调整方案不认可。

(二)村干部超标准预留机动地、暗箱操作发包土地引发纠纷。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20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16、6%。村干部为化解村内不良债务或谋取利益,通过保留“责任田”、多留“机动地”、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高价发包引发纠纷。

(三)因群众要求收回未到期的承包地和承包地到期不能按时收回引发纠纷。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10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8、4%。一是前几年村委会发包出去的土地,承包期限较长尚未到期,但群众认为原发包程序不规范,现要求收回;二是我县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时,为鼓励发展大棚、林果、桑园等而搭配的粮田,现群众要求收回;三是部分群众原来种植“三高农业”作物所承包的土地,虽承包期限较长,但大多已改变原合同规定种植种类,群众要求收回;四是前些年经村委会同意,群众自己投资开发的荒碱地,大多没有书面合同,群众要求无偿收回但种植户以已有投入为由拒不交出;五是承包地到期,但因承包户与村集体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等原因拒不交出,而群众强烈要求收回。LocAlhOST

(四)因土地权属不清、界线不明引发纠纷。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12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10%。主要表现在村与村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和村内队与队之间因界线不明引发的纠纷。明集乡南王参一村、二村存在争议地84、5亩,此地1965年时边界清晰,权属明确,自1989年后,由于南二村群众搞荒碱地开发,又把争议地分给群众耕种,到2016年南一村群众为灌溉、排涝挖沟到争议地时遭到南二村村民的阻拦,发生纠纷,南一村群众上访不止。最后经调查组调查,本着尊重历史、注重证据、维护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

(五)因非农业户口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出嫁妇女要求分配土地引发纠纷。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5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4、1%。不少村前几年按照约定俗成的规矩,每3至5年大规模调整一次土地时,将“买”成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考上学的大中专学生、已出嫁的妇女的土地收回调整给新增人口,该类人员现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要求分配土地,但无地可调或虽能分配土地但多数群众不同意。

二、导致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土地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一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国家推行“两田制”,即实行“责任田”和“口粮田”两种承包方式,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开始对“两田制”进行清理纠正,但因部分村的“责任田”未到期,纠正“两田制”不彻底,延续至今,仍有少数村存在“两田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产生矛盾。二是近年来,我县没有严格执行新的土地政策,及时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搭配给农户的粮田和改变种植作物种类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清理,导致土地严重不均,引发纠纷。三是村干部和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认识不到位,擅自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四是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贯彻不到位,许多村走了过场,有的甚至闭门造车,与实际严重脱节,致使我县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五是20**、20**年我县组织的集中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规范完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措施办法,因个别基层班子较弱的村没有落实到位。

(二)农村土地承包缺乏必要监督。一是村干部不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擅自对外发包土地,一次性收取多年承包费,透明度低,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二是承包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完善,给村民、村干部和承包者留下了矛盾隐患;三是果园、林地在承包经营期间因管理不善,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四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因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老班子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否认原合同的法律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五是以倒包土地为业的人员,承包村集体土地后,层层转包或一地多包,从中非法渔利导致纠纷。

(三)土地权属不清。因权属问题出现纠纷的土地有:一是自六十年代初,一直由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北洼地;二是昔日的荒碱地、坡地等;三是离村较远的荒碱地、撂荒地、插花地等;四是群众耕种的国有土地;五是成方连片开发整理前没有明确土地权属的土地。处理该类纠纷时,因存在土地详查资料与实际种植现状不符、缺乏有力证据、土地登记确权手续不完善等因素,处理难度较大。

(四)占地赔偿不规范。近年来,因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油田开发、经济园区项目建设等需要,占用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因土地补偿标准低、赔偿款到位不及时、分配不合理、失地群众得不到妥善安置等因素,引发了许多较大规模的上访。

三、解决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落实力度。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向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税费改革、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认识。在党校举办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班对村支部书记进行集中培训,或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巡回宣讲活动。二是循序渐进,彻底整改,全面落实国家土地政策。严格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地做好规范和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彻底清除矛盾隐患,从根本上理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群众反映土地问题往往与村财务、村干部作风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加了问题的处理难度。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村级班子建设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来抓,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选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党性强、德才兼备和群众信赖的同志选拔到村领导岗位上,对那些私心重、群众意见大的村干部及时调整和更换。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一旦发现干部有问题,该教育的要及时教育,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政策,确保群众知情权、监督权。要指导帮助各行政村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村级事务实行村民代表议决制度,履行民主程序,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农村确需进行土地“小调整”的,在做到“五公开”(即上级政策公开、村级土地核实的底子公开、土地承包方案公开、划分地块等级公开、土地归户注册公开)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对个别村干部不经批准擅自进行土地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落实农村合同乡镇监管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的管理,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台账,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鉴证和档案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并监督合同的实施,防止出现虚假合同、侵权合同和暗箱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确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容易引发权属纠纷的土地,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依法予以勘界确权,明确土地权属,完善土地登记确权手续,彻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五)严格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不制造新的问题,留有余患,及时化解矛盾,处理遗留问题。二是对信访问题依法处理。应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一些无取闹,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一味纵容。更不能为求得一时的安定,不讲原则,随意承诺和让步,纵容、包庇违法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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