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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依法自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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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村依法自治事项
关于村民自治依法治村调查情况报告

关于村民自治依法治村调查情况报告

3月15日,按照市委统一安排,由市政协副主席崇斯兰牵头,组织政法委、民政局等单位对新街乡、关塘集乡村民自治、依法治村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群众的四项权利,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所在。我市在村民自治中,围绕核心、抓住关键,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依法选举,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几年来,我市把民主选举工作作为村民自治的关键和前提加以高度重视。全市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严格的法律和得力的政策推动下,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快车道。民主选举进程稳健,已接近尾声。据不完全初步统计,参提率达到92.6%,正式投票参选率达到94%。实践证明,市出台的选举方案操作性强,民主广泛,群众满意。

村务分开民主管理,保障村民政治权利。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实质就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2004年8月,市委责成市委组织部牵头,农委、民政等部门配合,对全市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由市委政府两办下发。【村依法自治事项】

1、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是我市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全市普遍落实。各村委会每年都召开2—4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其内容主要有: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决定公益事项,实行一事一议,所作出决定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提高了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2、村务公开与监督。主要抓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明确村民代表的监督职权。村委会实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委员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村经济及公益事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进行审议,实行监督。二是抓村务公开,在公开内容上分为财务公开、村务公开、政务公开三类,具体公开内容、程序、时间、形式等有实施细则规定;如:在公开方式上,主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发挥村务公开栏或墙(黑板)等主阵地作用,按时公布;运用村级有线广播向村民公布宣传;打印成文字材料送到农户。三是建立村务公开和理财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

3、民主管理。我市制订了以下两方面的制度:一是《村委会工作制度》、《三年任期目标》等干部行为约束制度,使村委会干部按章办事。二是全市100%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村民自我管理的制度,制约村民行为。同时,发挥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作用,这种双向约束机制,使干部管理有依据,村民行为有规范,使村民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管理者。

民主建设 成效显著

随着村民自治的广泛开展和不断加强,使我市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出勃勃生机和活力。

村级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第六届村委会选举,加大了候选人资格审查环节的力度,使得一批政治上坚定、文化程度较高、年龄轻事业心强的人才脱颖而出。据不完全统计,已选出的新一届村委会主任301人,党员300人,占99.6%;大专、高中129人,占43%,初中172人;年龄平均44岁,整体素质比上届提高,村级组织建设得到加强。

【村依法自治事项】

干群关系大大改善。一方面,村干部民主意识加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办事透明度高,村干部感到村民对自己信赖,增强了对村干部的信任感,使干部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

使,同心协力把村里的事情办好。

新街乡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注意四个民主协调推进,并在推进中有所发展、有所突破。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街乡顺利地将原16个村合并为9个村后又圆满地完成了村委会选举任务。总结新街的成功经验。最实在的一条就是村民自治功底扎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不是光上了墙,而是落在了群众的心上。三年来,干部为民办实事,如修水渠35公里(其中水泥护坡4公里),12座头,通过村民会议,群众出资筹劳自挖当家塘100面,修村道路75公里等,搭起了干部与群众的连心桥。并村后,村民代表会议参会率88%至99%,群众民主议事积极性高涨,村民讲:“乡领导为我们着想办实事,村干部为我们费了事少心面,我们没有理由不支持村里的工作。”

村干部民主决策意识明显增强。村民自治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参政议事的积极性,村干部的民主决策意识明显增强。过去村里的事往往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有的还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现在规范了决策程序,重大问题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工作中失误少,干部的威信高了。如新街凤阳村玩具厂有的提出承包向村缴3万元,村民有意见,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公开招标,结果以9.3万元成交。

稳定了农村社会秩序。依法治村、民主管理使干部群众的公德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得到提高,瞻养老人、邻里和睦、婚丧从简等悄然兴起,打架斗殴、封建迷信等现象得到遏制。冶山铜闸村,按照村规民约,“厚养薄葬树新风”的条款,采取送“警告礼”的办法,即村委会买只花圈送至丧户,并宣传节俭办丧事,起到了教育作用。新街山尖村,因缺水常打架斗殴,经村民会议决策村民自愿集资筹劳挖了一条面50亩的当家塘,使争水的矛盾消除了。【村依法自治事项】

存在问题 建议对策

关于村民自治,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天长72%的人口在农村,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农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对保持全市农村经济繁荣、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部分基层干部则认为:上面把农民素质估价太高,村民自治搞早了,他们并没有理解村民自治的深刻意义。为使我市村民自治健康开展,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现提出以下三个方面建议:

1、从根本上抓起,提高村民自治的认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竞相发展,村民的自主性、流动性大大增强,我市农村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地组织管理不能适应,因而有些村组织处于混乱;村民自立意识确立,但有些村民对全局不够了解,对上级政策缺少理解,因而对上级下达任务存在抵触情绪,影响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村民的自治要求提高,但一些村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留于形式,因而村民对村干部思想、作风上存在的种种问题有不满情绪。客观地讲,通过调研我们已看到了很多问题。目前,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还相当薄弱,这种不足不仅存在于广大农民身上,也指基层少数干部。部分群众把法律和政策为我所用,要权利而不尽义务,基层少数干部不依法规程序办事。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项任务的落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目前村民的自主、自立、自治的意识增强了,过去长期沿用的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和思维方式已不再适应,全面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已成为我市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这是新形势下党教育和组织农民的好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提高农民素质的培训班,也是推进农村发展的突破口。村民自治不仅是现实的需要,更有它重要的战略意义。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基础是把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热情和积极性调动起来,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好对村民自治工作的认识,从思想上弄清楚:在农村谁是主人、谁有权力、谁能作主、谁最公正的问题,真正把广大农村群众的主人翁位置摆准。只有这样,农村工作

才能提高水平,打开新局面。

2、从示范中推进,保证村民自治有序有效进行。《村委会组织法》在全国试行10年,正式实施7年,但在我市这项工作起步较晚,同时前期也不规范。目前,村民自治活动开展的还很不平衡,为此在全市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必要的可行的,即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为核心,以实现村民自治为目标,选择领导思想认识深,工作积极性高,村组织建设好的乡镇作为全市的先行示范乡镇。其它各乡镇都要求确定2—3个先行村,在搞好示范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推动全局,保证全市整体推进的规范化。

3、靠组织保证,提高村民自治的水平。为加强对村民自治中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村民自治整体水平的提高,市要成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组,领导全市的村民自治工作;各乡镇成立领导小组,各村以村委会为工作小组。民政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并强调组织、宣传、农委等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发挥部门作用,齐抓共管,共同抓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村依法自治事项】

4、加大督查力度,促进村民自治均衡发展。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天办[2005]9号),这是我市把17号文件精神贯彻到基层的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性较强的文件,也是对当前全市农村管理中突出矛盾的回应,对后三个民主薄弱环节的强化和规范。一些乡镇村务公开留于形式,甚至搞假公开或不公开;有的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不民主,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乡镇领导对村务公开不重视,对出现的问题不加以解决。而新形势下村民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要求村务公开和透明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因而村民针对村务管理问题上访,在我市上访高峰表现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新街的实践证明,凡是村务公开搞得好,选举程序依法的地方就稳定,反之就容易出现问题。所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也影响民主选举的进程和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我们认为,今后要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的同时,应加大对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的力度,以17号文件精神和市实施细则为标尺,本着边检查、边指导、边整改、边规范的原则,切实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

篇二:村依法自治事项
试议农村村民自治法律制度

试议农村村民自治法律制度

【村依法自治事项】

[提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项特色制度,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实践的产物,有其自身固有的鲜明特征和基本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不断加强,它将在基层民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村民;村民自治

当代“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其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这也是第一次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概念。它的出现是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的结果。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组织和产生办法。据此,全国各地有计划、有安排地开展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事实上,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具体体现,一方面因满足了农民的民主需求而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另一方面因满足了国家的秩序重建和稳定治理需要也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2条规定可以得出其核心含义是:有关村集体生产生活的各项事务,均由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解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依法不得进行干预。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管理。

二、村民自治的特征

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农村的民主政治实践的产物,是具有特定内涵的基层自治,因此具有其自身的固有特性和基本特征。

(一)村民自治具有民主性特征。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作为村自治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平等地参加该自治组织,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此外,村民自治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选举环节,还体现在为决策、管理、监督等环节。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了对村内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第30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可见,村民自治主要依靠广大村民,也只有依靠广大村民才能得到更好的利用和发挥,因此具有民主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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