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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维修申请报告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0-18    阅读:

维修房屋申请报告2
厂房维修申请报告 第一篇

明火取暖维修申请报告

河西乡向阳小学

尊敬的穆棱市教育局领导:

我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的事业单位,现有在校生47人,教师10人。1993年建起了一栋800余平方米的校舍,现有14间教室(包括:教室、微机室、实验室、活动室等)1995年迁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校舍的部分内部结构老化严重,包括:房盖红瓦老化、漏雨,门窗老化严重变形,室内明火取暖,炉子、火墙、烟囱均有裂痕。所有这些对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目前学校资金短缺无力更新和维修。现特向教育局领导申请援助。

学校校舍维修预算:

一、项目名称:维修火墙、烟囱、炉子、粉刷墙壁

二、总造价:2.002万元

项目分列如下:

(一) 维修火墙:

1. 墙体砖:600块/个×10个=6000块×0.40元=2400.00元;

2. 沙子:15方×40.00元/方=600.00元;

3. 白灰:2吨×160.00元=320.00元;

4. 水泥:1吨×400.00元=400.00元;

5. 掏灰铁砖:40块×10.00元=400.00元;

6. 人工费:(拆+砌)600.00元×10个=6000.00元 本项合计:1.012万元

(二) 维修烟囟:(抹水泥 人工+料)

本项合计:200.00元/个×10个=2000.00元;

(三) 更换炉子内部:(换盖、人工+料)

本项合计:150.00元/个×10个=1500.00元;

(四) 粉刷墙壁:总面积800平方米,人工+料8.00元/平方米。

本项合计:8.00元×800平方米=6400.00元【厂房维修申请报告】

河西乡向阳小学 2009年6月24日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厂房维修申请报告 第二篇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厂房维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参考一

**物业管理公司:

*#楼*单元房顶漏水,申请维修。

申请人:***

*年*月*日

【厂房维修申请报告】

小编提醒:

1、请写明你是房主,何时购买,房屋维修基金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交到了几个月。

2、写明房屋的质量问题,比如裂缝何时出现,产生了什么问题,问题影响到你们生活多少,裂缝多长多宽,你们曾经采取什么措施,结果如何,其他房主是否受到影响,影响面有多广等等,就是越真实详细越好,目的是保留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确不是你们引起的,是房屋建造时候就留下的隐患或者说是其他人行为导致的,与你们无关。

3、要求他们在多长时间内来查看问题,之后多久提出解决方案,总共多久解决问题,目的就是让物业公司没有故意拖延的余地,最后委婉的提出如果问题在多久内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你们的生活,你们将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申请报告参考二

尊敬的政府领导:

本人xxx,男,19 年8月出生,现年 岁,未婚。新塘镇黄沙头村西坊社人,农业户口,五保户家庭,因年老体弱多病,生活自理能力低,无工作能力,无积蓄,日常生活靠政府供养。关于住房问题,本人现居住的唯一住房是百年砖木结构老平房,面积约40平方米,由于日久失修,天面木瓦结构腐烂严

重,下雨天多处漏水,房屋地面不完整造成行走不便极为危险,实难居住,自己又无经济能力维修,苦无办法情况下,现向新塘镇人民政府申请维修住房资金,维修金额据建筑行业人士打价,天面木瓦结构全换新工料费1XX元,地面整改工料费3000元,合计资金15000元,恳请新塘镇人民政府了解实情,尽快给予解决为盼,本人致以万分感谢。【厂房维修申请报告】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书
厂房维修申请报告 第三篇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书

尊敬的农歌大队领导:

您好!我是真州镇农歌村王庄组村民韩广元,今年58岁。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厨房屋顶维修和后院房屋的翻新。

我现在住的房至今已10年有余,厨房屋顶经过多次简单的整修,但由于房顶不平整,破损处较多,难以解决漏雨漏风问题,每逢下雨天都会严重影响了家里的日常的生活。而且下水道经常不流通,所以希望能在厨房顶上加盖屋顶,这样既能解决破损处较多漏雨漏风的问题,同时也不影响美观,所以觉得修建非常有必要。

至于后院房屋,还是十几年前修建的简陋瓦房,由于常年的风吹雨打,大树的倒压,导致后院房屋东面的墙和屋顶随时有可能倒塌,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所以希望能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翻新。

因为对家乡爱得深沉,希望能够为家乡发展做出贡献。同时自己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从没做过违背国家利益的事情,于公于私,希望领导批准这两方面的房屋的维修。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韩广元

2013年10月20日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厂房维修申请报告 第四篇

[篇一: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xx物业管理公司:

xx楼x单元房顶漏水,申请维修。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小编提醒:

1、请写明你是房主,何时购买,房屋维修基金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交到了几个月。

2、写明房屋的质量问题,比如裂缝何时出现,产生了什么问题,问题影响到你们生活多少,裂缝多长多宽,你们曾经采取什么措施,结果如何,其他房主是否受到影响,影响面有多广等等,就是越真实详细越好,目的是保留证据,

申请报告格式范文
厂房维修申请报告 第五篇

[篇一:综合修理厂土地申请报告]

申请事项:

我是哈密是粤海道路清障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强,现因厂房及停车场急需扩建,进行基础建设,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50亩。

事实与理由: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导您们好:

我厂经过几年艰辛创业,现已发展成为以救援为主,修车、停车场为辅的大型综合修理厂,在哈密市拥有较好的知名度,并成立了哈密首家道路清障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在汽车修理行业是首屈一指的企业。现总投资已超过伍佰多万元,拥有员工四五十人,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交通救援及修理行业,更多地解决就业人员,我厂拟建一个大型停车场及厂房3座,共占地50亩,而目前我厂现有空地仅100多平方米,教育事业贡献一分力量,我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幼儿园。我开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幼儿园名称与地址:

名称:xxxx幼儿园

地点:

二、申办者:xxx

三、幼儿园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四、办园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五、办学目标:

培养“健康+快乐+求知+发展”的新世纪儿童,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智能培养为目的,家长满意为标准,“保一流幼教,育一代英才。”

六、园舍设备:

1、本园设置在安全区域,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采光良好,具有独立出入口与配套的安全防护措施。

2、本园设施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与安全标准,并创设有绿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3、活动室x间,占地约x平米,户外公用场地约x平方米。

4、户外活动场配有大型滑梯1套,中型玩具x个。

5、课桌、椅x套,儿童床x张,玩具柜x个,电视机x台,vcd机1台,电脑两台,录音机x台,空调x台,电风扇x台,茶杯箱x套,毛巾架x套,教学挂图若干,图书x本。

七、资金保障

幼儿园办园资金来源合法且充足,办园启动资金最低不少于5万元。

请给予批准开办为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四:出差申请报告]

集团公司及x总: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通过对便民连锁店项目的市场调查、市调分析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初步在便民店的市场定位、网点选址、产品导入、基建投入、经济效益评估以及电子化解决方案等具体实施方面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但是整个经营理念中关键的送货上门服务怎样实现?怎样拓展延伸服务?怎样协调处理多种媒体销售(电话销售、广告销售、电子商务等)、售后服务及投诉处理?对于这些我们还未能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上海梅林是近年来以配送纯净水起步、拓展其它服务,大力发展适合于电子商务配送网的成功企业,取得了较好的市场效应,在送货上门、发展长期客户、电子商务等方面积累了相当多的实践经验。

现已与梅林公司有关人士取得联系,可给予协助。所以,现申请批准潘旭东、贾国伟二人去上海对梅林进行技术咨询和学习,同时可对上海光明牛奶在营销策略、配送、送货上门推广等方面进行考察。此行必将对便民连锁店建设、"恒康乳品"销售注入更多有意义的内容,对于公司日后走向上市也可提供经验。

请给予支持和安排。

xxx营销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篇五:工程款申请报告]

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贵司的已完成了1-4幢工程,10#主楼结构部分1、2座分别完成至18层板及19层板,1、2座装修完成至9层;地下室结构完成2500m2;水电预埋等工作。我方的<合同(协议)支付申请表>也已提交贵方。但是,由于贵司审核工程款要经一个过程的时间,为了该项工程进度能正常运转,不使由于工程款影响进度而停工,所以为了燃眉之急,提前申请贵司预支(大写)xx万元整,(小写)xx0000、00元工程款,以解决目前人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支付。现报上工程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书。

附件:(合同(协议)支付申请表;合同(协议)支付记录明细清单;

工程管理确认报告;合同条件支付清单)各壹份。

施工单位:xx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篇六:物品购买申请报告]

李主任:

由于新领导工作方法变化,我室现有的日常公用品严重不足,已无法适应工作需要,现急需购买文件夹50个,文件袋80个,装订机1台,碎纸机1台,共需要资金1000元。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厂房维修申请报告 第六篇

[篇一: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篇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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