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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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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商局说理式案件终结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一篇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虚假宣传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县局案件核审委员会:

于2011年*月*日立案调查的***虚假宣传案已经**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调查终结,现将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拟作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报告如下,请核审: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2011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有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嫌疑,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相关规定,报经局长批准于2011年*月*日批准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主办、**协办,对此案进行调查。此案经由公平交易科调查,于2011年*月*日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于19**年 **月**日,系**省**县**乡**村人。 现居住地:**县**镇**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县工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期限截止**年**月**日。

字号名称:*****

注册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明:2011年2月,当事人为了对其销售的‚*****‛等品牌化妆品,出资**元在其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设置了一块电子广告显示屏,并将含有‚央视品牌‛等内容的广告词植入该电子显示屏进行滚动播放;同时,当事人在推销其部分化妆品的彩页宣传材料中突出使用了‚*******‛的广告用语,而当事人无法提供足以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2006年3月9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于通过央视国际网站发表过‚关于部分企业擅自使用‘央视上榜品牌’的严正声明‛,称:‚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和证书,上述企业的行为从未得到过中央电视台的许可和承认。‛的声明。案件调查人员进一步查明,至案发时为止,当事人尚未对其发布的广告涉及的化妆品产品进行销售,故当事人在本案中当事人未获取违法所得。

四、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具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此证据由于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细节。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印制有‚****‛的广告用语的彩页广告,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案件调查人员调取的中央电视台关于‚央视品牌‛的声明,此证据用于证明中央电视台未进行过所谓‚央视品牌‛评比的事实。

五、执法程序的说明:

本案于2011年*月**日根据市场监督检查发现并立案调查,经由**县工商局授权公平交易科全程办理,于2011年*月**日立案调查,立案期限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关于七日内立案的要求,至2011年*月*日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六、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发布内容不真实的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

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当事人虽然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案发后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客观上减轻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而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情节,当事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八、处罚依据及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0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00元。

办案人员:** **

办案单位负责人:**

二〇一一年*月*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假酒一案的调查终结

报 告

当事人 :×

性别 :男

年龄 :45

文化程度:高中

住所(住址):×城关镇西干道666号

身份证号码 :410725

调查时间 :2011年5月3日10时30分至2011年6月28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11年5月3日上午10时30分, 由啊啊啊人民政府组织,包括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参加 的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博浪沙街西段,×经营的糖酒城 店内,发现有33件天喜郎52%,9件国花郎52%白酒,涉嫌 侵权他人注册商标,这两件白酒标注生产厂家为,四川省古 蔺郎凤曲酒厂,以及其它“三无”产品,经带队县工商局长 批准后,对涉嫌假冒的33件52%天喜郎、国花郎白酒,以 及其它“三无”产品,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施行 强制措施通知书和财务清单后,实施扣留,保存到原阳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局,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并指定由×主办,×等人

协办,并且 当场依法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

事人

拒绝签字,后工商机关多次通知当事人到工商局接受询问, 当事人为了逃避打击,均为到场,

2011年5月10日经×帝星酒业有限公司实验检

测52%天喜郎、52%国花郎两种白酒酒精度数为39%、50.5% 均为达标,2011年6月1日工商人员到四川古蔺县郎凤曲酒 厂外调,厂家证实这两种就不是本厂产品,2011年6月7日、 6月13日×工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的门店送达询

问通知书和厂方检测证明,遭到本人拒绝,家人也不预接收, 邮件通知当事人也遭退回。

违法事实:×销售假冒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生产的 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拒绝配合调查,逃避打击, 性质较为严重。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

1、2011年5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 经营52%天喜郎、国花郎酒的行为。

2、2011年5月3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通知书(090113267号),×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清单(090147169号),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经营事实。

3、古蔺县郎凤曲酒厂法人代表×笔录一份,证明×工

商局所扣的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非本厂产品。

4、2011年6月1日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证明一份,证明×销售的52%天喜郎、52%国花郎酒非本厂产品。 5、2011年5月22日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声明一份,证明该厂没有在异地设有分厂和委托他人代生产自己的产品。

6、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复印件一份,证明×得身份和出生证明的合法性。

7、图电资料,证明执法人员查扣现场情况和工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和检测证明的情况。

8、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工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和检测证明的事实。

9、北干道郎酒专营店证明一份,证明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市场销售价格。

10、2011年7月1日,×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书一份(N201112021)一份,当事人销售的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检验报告为49.9%证明酒精度不合格。

11、2011年7月1日×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书(N201112022)一份,当事人销售的52%天喜郎白酒,检验结果为38.3%,证明该酒质量不合格。

违反法律情况:

根据我们所取得的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销售的52%天喜郎(33件)、52%国花郎(9件)白酒系擅自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及确认违法行为等次。根据当事人何奉天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在产品中惨杂、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我们认为Ⅹ销售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在我们调查过程中,Ⅹ为了逃避打击,拒不配合调查,且出言不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依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案件复杂,超出本规则及《执行标准》规定降低或者提高处罚阶次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该案报请局党组裁定。

行政处罚建议:

1、没收不合格52%天喜郎白酒33件,52%国花郎白酒9件。

2、罚款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三篇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 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 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参见证据八、九),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办案机构)

案件承办人:XXX XXX

XX年XX月XX日

说理式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四篇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1年8月**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县****农资经营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部的货柜上摆放有过期农药,涉嫌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报经县局领导批准于2011年8月**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李**对此案进行调查。此案经由县局经济检查大队调查,于2011年9月18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李&&;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于19**年4月23日,年龄: 32岁;高中文化程度,系云南省**县**乡**村人,现在住址:**县***乡**村**街25号 ;身份证号码:533025197*******724;联系电话:135*****177;邮政编码:6***06;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30*****0054072;经营场所:字号名称:**县****农资经营部;经营范围及方式:农药、化肥、农用薄膜零售。发照机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照有效期:2009年1月**日至2011年3月**日。 经调查查明: 当事人于2009年1月21日在&**县***乡***街子设立了**县***农资经营部,用于从事农药、化肥、农用薄膜零售经营活动,并于2009年1月21日办理了注册号为:530*******054072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11年8月*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县****农资经营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部经营有:①展着剂(无

规格)21瓶,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9日,保质期为2年(超过保质期1年4个月零26天);②双甲眯(200ml/瓶)10瓶,生产日期2009年7月16日,保质期2年(超过保质期22天);③氯氰.丙溴磷(100ml/瓶)9瓶,生产日期2009年5月20日,保质期2年(超过期2个月零16天);④戊唑醇(100ml/瓶)5瓶,生产日期2009年1月6日,保质期2年(超过保质期7个月);⑤啶虫眯(50ml/瓶)39瓶,生产日期2009年3月8日,保质期2年(超过保质期4个月零28天);⑥蚊蝇净(500ml/瓶)11瓶,生产日期2009年3月18日,保质期2年(超过保质期4个月零18天)(详见2011第124号财物清单)。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进销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财物清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县******农资经营部内销售有效期内的农药货柜上检查出过期农药事实; 证据二、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农资销售经营活动已办理过《营业执照》,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及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家庭住址等; 以上证据分别经出证人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2011年8月**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县***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检查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90瓶过期农药实施了行政强制扣留措施,并由杨**代为保管。同时向当事人下发了《权利义务告知书》。

2011年8月**日,我局办案人员到我局企业个体注册登记管理股进行核查,我局企业个体注册登记管理股出据了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打印件1份; 2011年8月**日当事人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 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其行为已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的规定,构成《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第(七)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所指行为,根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数量较少,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行政处罚: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之意见。案件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建

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

售过期农药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戊唑醇‛等农药90瓶;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否,请审批。 承办人: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

企业逾期未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五篇

**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领导:

201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的企业年度检验

中,发现当事人**县民族印刷厂涉嫌逾期未参加年检。该案

经报主管副局长***同志同意,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

***同志主办***同志协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1月13

日,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完毕,报告如下:

当事人: **县民族印刷厂,企业类型:全民所有;法定

代表人:***,住所:**县**镇建设路,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登记机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0年6月30日前在**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2009年度的年检,并且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

期参加年检的申请。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营业执照逾期未年检的违法事

实。

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代理人身份。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在**县

**局监管股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准备年检及逾

期未年检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参加2009

年度的年检及主动来补检的事实。

6、我局刊登在《**报》的催检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

我局对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年检的企业已责令其限期补检

的事实及当事人逾期未年检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受年度检验,并且未向我局

提出书面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

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

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

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之规定,构成了逾期

未检行为。

是否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及相关

证据:

当事人在刊登催检公告后,能主动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

年度补检,能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湖南省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

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认为:当事人虽然构成了逾期未

检违法行为,但认错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

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

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和“湖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244号颂布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湘工商

法字[2009]216号发布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之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

接受年度补检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上缴国库。 办案人员: ***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县工商局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股 2012年1月14日

201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六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关于朱治英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16年6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旧州工商所执法人员罗礼全、王家春到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进行巡查,在该建材城11幢1楼3号发现,朱治英的经营场所内外墙体上张贴有广告,广告内容标明“CCTV上榜品牌奥盟集成吊顶 取暖 换气 照明 模块一体化”的宣传用语。执法人员在朱治英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张贴的广告及销售现场拍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朱治英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16年6月11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罗礼全、王家春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朱治英、女性、现年29岁、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黄金街,身份证号512527780104252、电话:13708291445,家有3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800373,发照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日期2016年4月4日,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双飞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姓名:朱治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翠屏区旧州江北建材城11幢1楼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装饰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零售。三、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朱治英于2016年4月4日起,利用经营场所内外墙体张贴广告及发放宣传卡的形式,对其销售“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为“CCTV央视上榜品牌”,当事人仅提交了(1)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出具的“荣誉播出证明”的传真件,但时间是2016年4月至2016年4月,该证明没有单位的印章。(2)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宜宾地区总代理授权书”的传真件。(3)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颁发一块“CCTV中央电视台奥盟集成吊顶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牌匾。当事人无法提交“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称号或证书,于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调查取证,2016年8月22日收到中央电视台于2016年7月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朱治英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为“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于2016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本案证据材料有:(1)广告照片六张,(2)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 (3)对杨万军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当事人罚款3000(叁千元)。案件承办人:二00七年九月五日

2016工商局行政执法检查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七篇

一、认真贯彻落实执法大检查工作,切实把法治工商建设摆上突出位置。

六月上旬,参加市局和区政府召开了全市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动员部署会,分局党组高度重视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贯彻落实工作,立即制定行政执法大检查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工作任务分解表,并召开由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行政执法大检查动员会,将自查任务落实到各业务科室,力图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行政执法大检查来认真剖析执法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理念、执法模式、执法监督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新突破。

二、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近年来,我局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履职,从规范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等方面,全面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执法证件数据库,加强对数据库的动态管理,根据执法人员新增、调动、考试等情况,实时更新基础数据,提高执法证件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了分局案件领导小组,出台《案件案件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充分发挥民主决策机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严格罚没物资的管理。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设定的程序和法定时限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期限以及扣押财物的品种数量均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扣押的物资实行专人记录、严格保管。没收的财物依法处理。

(四)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为避免行政处罚轻重失衡、宽严失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和违法事实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处以法定幅度以下罚款,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长效机制,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提高。

我局不断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同级和层级监督以及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长效机制,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提高。

(一)健全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强化行政执法内部横向监督,法制部门通过对办案单位提交的案卷进行全面核审,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案件提出核审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监察部门通过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时限和处理阶段实行全程监督,对临近期限未能正常结案的案件进行预警,保证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工作的权限和责任依据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每季度由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科所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年中年底举行执法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将行政执法责任完成情况作为科室工作、干部年终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推行“阳光执法”,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我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同时,大力推行“阳光执法”,建设“阳光工商”、“效能工商”等活动,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项目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外部监督不仅促进干部依法办事、规范执法,也有效地提高了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率。

(四)认真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后监督。我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涉及行政执法活动各个环节,明确了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建立完善了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通过多种渠道监督,分局自2016年至今无一起被媒体曝光事件发生。

四、围绕中心,服务青奥,提升依法行政实效。

分局牢牢树立亚青会、青奥会主场馆和主会场工作保障的“东道主”意识,先后制定食品安全整顿、知识产权保护百日执法竞赛工作方案并予以实施,并以群众满意和幸福感提升为导向,创新服务机制,强化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一)进一步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今年,分局围绕亚青会食品安全监管的高标准要求,借鉴广州、深圳、北京等地成功经验,制订了以影响力大、辐射力强为重点的食品批发市场,以添加剂、肉制品、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为重点,以城市主干道、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为目标的迎“亚青”百日整治方案,着力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结合年检验照工作,对食品、乳制品经营户重点审查“三证一帐”(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台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二是加强与街道社区合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建成60人组成的食品安全调查员队伍,提升社会监督力量;三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通过多次组织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培训、开展“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宣传周、“迎青奥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经营者的法律和食品安全意识,打造一批食品安全建设引领企业,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四是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创建工作,今年共创建4条示范街、100户示范店和2个示范农贸市场,实现示范街每个街道100%覆盖。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分局今年先后组织开展对涮牛肉片、“农药残渣盐”、生鲜制品、明胶、食品添加剂等11次食品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组织开展针对奶粉、保健食品抽检304个批次,查处不合格食品案件26件,罚没款26万多元。。巩固放心消费创建成果,围绕放心消费多次开展“放心消费进社区活动”,参创放心街道、镇覆盖面达100%,达标的创建活动市级先进单位6个,省级先进单位2个,区荣获“省放心消费环境治理先进单位”。

(二)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局积极开展“迎‘亚青’知识产权保护百日整治行动”。一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面提升商标保护效能,切实保护企业创新成果,通过邀请专家授课、网站发布、上门宣传等方式重点加大亚青、青奥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企业对青奥商标及特殊标志保护的知晓率和自律意识;二是分局不断完善亚青、青奥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在主场馆所在地工商所设立青奥维权站,为青奥消费维权和知识产权维权提供快速、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确保亚青、青奥赛事举办成功;三是围绕整治工作重点,我局先后开展了驰著名商标专项检查,青奥特许经营企业调查摸底,依托经济户口、网络交易监管、12315等监管平台互融互通,加强了整治行动的统筹力度和快速反应处置,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截至六月上旬,我局共立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3件,罚没款4.4万元,涉及茅台、洋河、长城(葡萄酒)、沃尔玛(蚕丝被)、火线防御(韩国网络游戏)等众多国内驰名商标和国外品牌,其中1件涉案值40余万的商标侵权案已移送司法机关。

(三)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实效。分局以提升群众满意度为根本,以“提质、增效”为着眼点,把将12315、12345热线作为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途径,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落实12315平台申投诉与12345政府工单办理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处理消费申投诉方面,分局在大型超市、商场、市场等21家企业推广“E通315”信息平台,缩短了处理消费咨询和投诉的时效,提高消费申诉工作效率。加大维权力度,针对消费纠纷的特点,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开展格式合同专项治理,严格查处侵犯消费权益违法行为。12345工单办理方面,为了提高工单办结率和百姓满意率,分局建立工单“分类管理”制度,对求助、咨询类工单,当天予以回复;对重点、难点和反复投诉类工单,通过会办、协办等方式解决;对无效和无理诉求类工单,积极与二级管理平台沟通协调,提高工单办结率;完善考核办法,每月针对工单办理情况及时召开分析会,对不满意工单共同查找原因,解决问题;针对群众集中无照查处取缔、住宅开店、油烟扰民等问题对涉及工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到位,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并加大电话回访力度,构建“工商所—业务科室—监察室”的联动回访机制,着力提升调处能力,提高群众满意率。

(四)进一步创新服务机制体制。分局围绕“制度先试、园区先行”的发展思路,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技九条”政策文件和市局二十四条实施意见,成立服务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出台《服务河西新城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八条举措》红头文件,充分利用市局事权授权下放优势,优化业务审批事项,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分局深化与园区及部门的联动机制和沟通衔接,认真落实支持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实施工商服务与区域发展规划、政府招商引资、园区产业定位的“三个对接”,完善服务体系,按照最佳途径、最简程序、最短时间、最优服务的原则,力求管理精细化、服务标准化、流程规范化,加大对重大项目、总部经济、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青奥产业以及高层次人才落地的服务力度。为14家“321”人才项目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江东文化产业、雨润云中央电子商务等重点企业成功落户。自2016年以来,共新增市场主体13944个。

五、创新机制,强化基层队伍建设,夯实工商法制建设基础。

我局高度重视基层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机制,优化人员配置,加强教育培养,全面提高工商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效能。

(一)积极探索执法办案新机制。分局调整科室职能,实行“集中执法”模式,走专业化办案的道路,逐步建立高效、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办案体系,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效能。集中办案可以有效整合工商机关执法资源,避免内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影响执法形象的问题,集中优势力量办理大要案件。

(二)加强基层法制队伍建设。近年来,我局以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把法律素养好、基层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基层工商所。每个工商所配备专职法制员2人,接受分局法制科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工商所的办案工作,并对工商所的日常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法制员在基层法律建设中充分发挥对基层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有效地提升了基层法制工作建设水平。

(三)强化对全局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实施“能力跃升”计划,每年年初制定干部业务培训教育计划,把业务能力作为干部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点,运用网络培训、专家授课、案例分析、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执法技能。

自2016年至今,分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803件,采取强制措施69次。分局共参加行政复议4个,行政诉讼6个(分管案件副局长均亲自出庭应诉),无一起案件被复议撤销、诉讼败诉。

六、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虽然我局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在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手段和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消费维权等领域需要逐步加强科技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和方式的运用;二是执法文书和案卷需要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少数案卷制作不够严谨,文书制作水平还不够高;三是执法监督有关制度需要进一步落实,特别是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研究行之有效的落实途径、方式和具体措施;四是执法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存在执法人员平均年龄偏大,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五是部分领域还存在职责不清,边界不明的现象。比如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小区噪音空气污染等事件,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由市容、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处理,但有些部门仍要求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将以本次大检查为契机,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切实提高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行力,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供保障。二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依托现代化科技,在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消费维权等领域使用科技化、信息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三是进一步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使执法队伍的能力素质与执法的高要求相适应。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各类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细化量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文书制作和案卷归档。五是集中整治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责不清、边界不明、执法交叉问题导致的久拖不决的投诉,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明确职权后认真处理。六是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长效机制。

2015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工作总结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八篇

文章标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工作总结200*年以来,**县工商局法制工作紧紧围绕市、县局整体工作目标的要求,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强化法制工作制度建设和案件质量建设,全力抓好依法行政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扭住案件执行这个纽带,推动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上,我们法制部门一是制定了贯彻落实《纲要》的方案,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二是组织了培训。首先是组织党组成员和副科级领导干部对《纲要》进行系统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实施依法行政的政治敏锐性;其次是开办基层工商所正、副所长培训班,用以会代训的方式,对正、副所长进行系统培训,树立基层工商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三是建立和健全各项配套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狠抓制度建设。2015*年由法制部门制定了《**工商局工商所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在全县工商所实行了工作绩效考核评比制度,将各项工作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责任到所。各工商所实行所长责任制并结合自身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对工作目标实行日清理、月考核,强化了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四是完善有关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不断加强对各种行政行为的监督。在四月份中旬,我们结合市局制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在全局上下推行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该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200*年6月上旬,某工商所擅自改变处罚告知事项,被发现后我们当即予以纠正,并对该所和相关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范文搜网-

为进一步搞好法制监督工作,今年我们法制部门在县局配备微机的基础上,实行了执法办案工作的微机管理,提高了办事效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断地创新监管方式,对立案、暂扣、结案、核审、执行、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个环节不出问题,实行监管职能到位,同时,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变被动送审为主动审核,经常做到外出调查、了解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对当事人申辩、陈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查证落实,并做好有关当事人的回访工作,即不放过任何违法行为,也不庇护违反法定程序的办案行为,全年回访当事人169人,撤消违法案件13件,稳定了民心,化解了执法积怨,理顺了监管工作环境。在主动审核工作中,掌握基层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办案情况和依法行政行为,及时查纠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近一年来,我们法制部门外出审核案件26件,纠正执法错误行为12次,乱扣行为7次,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工商形象,确保工商所执法职能到位工作的顺利推进。三、严把案件的五个关口,着力打造法制工商。200*年1—10月份,全局共办理案件920件,其中立案件724件,即时处罚案件196件,案值1036万元,罚没金额142万元。在案件的把关中,我们法制部门严把案件的五个关口:一是严把立案关。对基层工商所、经检队、机关相关股室拟报立案的案件,认真审查其有无管辖权,是否存在重复立案、重复处罚现象,是否做到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违法事实清楚,是否构成必须立案查处等。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编制并登记立案号,上报主管局长审批。1—10月份立案724件,较上年下降21.5。二是严把核审关。对各单位办结的案件,在处罚主体、执法主体、适用法条、定性标准、证据事实、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把关,对每个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材料查证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并填写《案件核审情况登记表》,然后编制登记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号码,1—10月份共核审案件713件,占立案数的98.4,建立机读资料一份,书式核审资料36本720页。三是严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关。对履行了告知或听证程序的案件,在送达方式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是否提出了陈述、申辩,是否申请或举行了听证,是否经陈述、申辩后改变了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处罚决定书制作是否合乎规范,文理是否清楚,行政救济措施是否告知正确等方面进行“二次”审批把关。1---10月份共审批处罚决定书652件,建立机读资料1份,审批数占立案数的90。四是严把案件执行关。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们法制部门每月一统计,对送达后三个月没有进入行政讼程序的案件,逐一纳入强制执行程序。由法制部门及时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其他委托、证明材料,整理案卷资料,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2016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本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篇

当事人姓名

调查检查、勘察时间8月29至9月15日

调查检查、勘察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检查核实在建设开工前未到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并建设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至今仍未办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月29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环限纠字【】h—74号。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

2、现场调查勘察记录一份1

3、《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1页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应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行政处罚建议1、处伍万元罚款。

环境监察大队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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