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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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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请示报告
加班费平均 第一篇

篇一:加班申请报告

×××××××××限公司

关于加班费的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2014年3月1日至4月17日,因××××、××××××,长期加班,节假日没有休息,晚上天天加班,有时甚至加班通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出12小时,特申请将予以加班费补贴×××××元。

附注:相关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加班计算:平均日工资4170元/31天=135元(没有扣除法定休息日,如要扣除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平均小时工资135元/8小时=17元

节假日:7天×135元×150%=1418元

清明:2天×135元×300%=810元

平常加班以12小时计算:(12小时-8小时) ×48天×17元×150%=4896元

以上合计加班费7124元,因本人在企业时间比较久,对企业已存在一定的感情,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特此提出予以加班费补贴2000元。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有限公司

申请人:××××

2014年××月××日篇二:申请加班费请示

xxxxxxxxxxxxxxxx部门

xxxx2014]第 号签发:

关于申请加班费的请示

公司领导:

x月份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出色的完成了xxx等各项指标。在这些指标完成的过程中,品保部冲焊检验组员工不怕困难.不怕辛苦.加班加点,为公司的发展而奋斗。 在此,特向公司领导申请加班费用,请领导酌情批示。 附加班明细:

2014年 月 日篇三:加班费申请书

关于技术人员加班费的申请

to:湖南公司人事行政部

attn:刘部长

fm:总经办2011-8-16

sujb:关于技术人员加班费的申请

一、申请原因:

因公司技术人员目前工作量比较大,同一人员负责的工作任务比较繁杂,存在身兼数职的现象。有的岗位,比如it人员,实际上一直是由技术质量工程师在完成本身的技术质量工作之

外,再额外负责it、通讯等方面的工作,由此产生的较多工作量通常都是他利用加班时间完成的。

公司原来实行的调休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因生产线工作时,技术人员都必须跟进生产线工作,而生产线放休时,技术人员却因为需要跟进产品或新项目而无法休息,导致实际每月允许休息的时间少于调休时间。

为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申请将现有调休制度改为加班费制度。

二、目前申请所覆盖的人员名单:技术质量工程师,电气工程师

三、建议生效时间:从2011年8月份开始实行

四、加班费计算方式:按《劳动法》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4.1平时加班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1.5

4.2周六、周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2

4.3法定节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3

以上,敬请批准,谢谢!

国家规定的平时加班费计算
加班费平均 第二篇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算定方法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具体例子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计算日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如果一名劳动者领取北京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费,总加班费最低应为30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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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费平均 第三篇

【加班费平均】【加班费平均】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小编获悉:各地关于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规定各不相同。关于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问题通俗而言,就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因此,造成加班的原因无非是两方面:①劳动者的生产效率;②用人单位的工作定额。所以,要想减少因为加班而增加的工资支付,只有从以上两个方面来考虑,即在合理确定工作定额的同时,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

以下5点仅供参考: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申请加班费的报告
加班费平均 第四篇

篇一:加班申请报告

×××××××××限公司

关于加班费的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2014年3月1日至4月17日,因××××、××××××,长期加班,节假日没有休息,晚上天天加班,有时甚至加班通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出12小时,特申请将予以加班费补贴×××××元。

附注:相关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加班费平均】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加班计算:平均日工资4170元/31天=135元(没有扣除法定休息日,如要扣除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平均小时工资135元/8小时=17元

节假日:7天×135元×150%=1418元

清明:2天×135元×300%=810元

【加班费平均】

平常加班以12小时计算:(12小时-8小时) ×48天×17元×150%=4896元

以上合计加班费7124元,因本人在企业时间比较久,对企业已存在一定的感情,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特此提出予以加班费补贴2000元。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有限公司

申请人:××××

2014年××月××日篇二:申请加班费请示

xxxxxxxxxxxxxxxx部门

xxxx2014]第 号签发:

关于申请加班费的请示

公司领导:

【加班费平均】

x月份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出色的完成了xxx等各项指标。在这些指标完成的过程中,品保部冲焊检验组员工不怕困难.不怕辛苦.加班加点,为公司的发展而奋斗。 在此,特向公司领导申请加班费用,请领导酌情批示。 附加班明细:

2014年 月 日篇三:加班申请报告

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加班费的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公司前期开荒,各岗位人员配置不足,工作量较大,导致员工身兼数职的现象,每天工作时间超出12小时。现期间不能满足员工调休,特申请将占用的休息时间调整为加班时间,予以加班费补贴。 建议生效时间: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

附则:

加班费计算方式如下:

1、平时加班从18:00后算起,加班累积时间8小时即按一天工资计算;

2、周末值班即按正常工作日计算工资;

3、日常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30 。

4、加班时间考勤依打卡机记录为准。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6日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费平均 第五篇

新劳动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摘要: 用人单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平均】

摘要:用人单λ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λ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λ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û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制度的用人单λ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用人单λ安排职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种观念也来也深入民心。但是,在以何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谈谈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λ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λ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例1:劳动合同约定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岗λ工资为500元,技术津贴为1000元,则你的标准工资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现在很多用人单λ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Υ法行为.

2、如果劳动合同û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λ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Χ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Χ。例2:你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月,奖金为400元/月,技术津贴为800元/月,则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2000+400+800),而不是2000元/月,现在很多用人单λ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也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Υ法行为.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ÿ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例如在例2中按照加班费的计算基数3200元/月计算,则你ÿ日的工资152.96元(3200/20.92),ÿ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9.12元(152.96/8).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λ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λ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λ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ÿ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λ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λ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相关法律链接:

1、《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λ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λ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λ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3、用人单λ计算小时工资应该具体视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λ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的规章制度而定。

2015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加班费平均 第六篇

核心内容: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有哪些?新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2016中秋国庆加班工资申请
加班费平均 第七篇

去年中秋节,有不少劳动者坚守岗位。小长假结束,加班费成为职场人士关心的话题。但现实情况是,员工在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中一直处于弱势,很多人为了职业前途,对加班只好忍气吞声。

加班族不敢较真儿

小吴是某二手房中介公司的经纪人,每年“金九银十”都是他们最忙碌的时候。“你们休息,我们正忙。这三天接待的客户数比前两星期加起来都多。”小吴说,去年他刚来这家公司,中秋节前放弃回老家,主动申请加班,但当时市场不好,他只加了一天班。“今年又开始回暖了,我三天一天也没歇。”但对于加班费,他只字也没跟店长提。“店长带头加班,我们还有什么可说的?反正工资都跟业绩挂钩,多跑点业绩也就把加班费赚回来了。除非你不想干了,谁会因为加班费跟公司较真呢?”

在银行工作的玲玲中秋节也加了一天班。她特别想申请调休代替领加班费,但行长不同意。“节前连上了七天,这两天还没睡够呢,又得上班。以前加班,调休或领加班费可以自己选,现在行里人手少、任务多,只给加班费,不让调休了。”不过,玲玲表示,至少每次加班后都能领到加班费,她已经知足了。

三天至少可领502元

与小吴和玲玲一样,为保住饭碗,不少工薪族不愿在加班补偿问题上过于计较。那么如果中秋三天全部加班,究竟能拿多少钱呢?

劳动关系领域资深律师介绍,按照《劳动法》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若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报酬。今年中秋从9月6日放到9月8日,其中8日为法定节假日,6日和7日是休息日。也就是说,如果三天都加班,且不给补休的话,劳动者应获得相当于7天日工资的加班费。

日工资等于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月计薪天数)。若以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60元计算,中秋三天加班费最低应为1560÷21.75×7=502元。若以2016年北京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5793元计算,加班费应为5793÷21.75×7=1864元。这意味着一个工资达到平均标准的北京上班族,中秋加班三天就应该可以拿到1864元。

维权注意留存证据

然而小吴表示,他的月收入高于社平工资,但却拿不到这么多加班费。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与各单位的工资构成有关系。通常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的月工资收入,以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标准,一般包括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固定性收入。但对于部分劳动者来说,占有较大比重的绩效工资、提成费等浮动性收入却并不在其中,只能以基本工资或者底薪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了。

如今职场竞争激烈,即便单位拖欠加班费,员工也多会在离职后才提出讨要。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专门调研显示,近年来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法定双休日、节假日、年休假等侵权的行为越来越严重,7成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诉求难以实现。律师提醒打算“秋后”讨薪的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前一定注意保留好证据,打卡、指纹考勤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工作成果比如签字表等也可以作为证据,甚至还有很多在电脑前伏案工作的,电脑本身就可以记录时间。如果申请仲裁时证据不足,执法部门难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016申请加班费支付申请书范文
加班费平均 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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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班费支付申请书范文

我自xx至xx入职xx发展有限公司,并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周六;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

第四条关于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1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计时工资;2740/一月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2540/一月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而实际上;我们现在的工作人员从入职之日起,一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4天,具体上班考勤为;

早班;08;00至16;00

中班;16;00至00;00

晚班;00;00至08;00

行政班;12;00至20;00

2、加班费计算的工资基数为;1440元/月

由此可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我们每星期存在一天休息超时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务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及以下列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务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定期限劳动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与所述,请公司按劳动合同、劳动法、确定加班计算方式,支付下列款项

1.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每周星期休息日双倍加班费用。

2.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平时超时加班按1.5倍计算加班费差额。

3.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国家法定假期三倍加班费差额。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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