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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务公开制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23    阅读:

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篇一
《政务公开制度汇编》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职责,依据省局关于推进系统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和《长白山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全局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办事人到本局办理事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向其解释清楚,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员或者由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员或者被指定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人找何部门、何人联系,必要时应主动带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 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局各机构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

有关责任人的;

(二)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三)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事项的;

(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第七条 本局在适宜的地方设臵举报箱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不断提高办事效

率,努力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推进政务公开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履行

法定职责,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食品药品管理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大力推进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不断地予以健全和完善。

第五条 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廉洁高效,对管理相对人应当做到态度和蔼、热情服务。

第六条 在办理政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实现各项服务承诺。

第七条 对不能实现上述承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根

椐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开信息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的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向外发布的一切政务信息,须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条 根据我局职能权限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规范管理方面。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方面。审批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政府及其组成(五)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

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篇二
《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臵和交易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臵方案等情况;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

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臵、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臵、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2.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4.除1、2项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本级办公部门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第1、2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以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政府公报;

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3.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

4.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 5.新闻发布会;

6.公共图书馆设臵的政府信息查询点; 7.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时限。 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与救济。 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考核和评议制度

一、考核和评议的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

2.加强协作的原则。要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协作,结合惩防体系建设、行政效能监察、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同步进行。

3.促进工作的原则。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民主、注重实效、促进工作。评定考核等级,要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标准要有可比性,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估和核实。

二、考核和评议的对象。

乡(镇)政府及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考核和评议内容。 1.组织领导。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或方案;是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是否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2.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是否充分体现本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公开重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4.公开形式。是否利用快捷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5.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6.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考核和评议的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平时检查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2.被考核政府及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3.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

4.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5.考核组综合考核和评议情况,提出综合评定意见,评出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和评议的结果运用。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民主评议为不满意的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考核和评议结果纳入市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2.公开通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并大力宣传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3.对存在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当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合理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媒体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反馈。

4.对在考核和评议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条例》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和稽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并监督整改。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履行相应程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乡(镇)政府及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臵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 (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11)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两层皮”,搞“暗箱操作”。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以及其他欺骗公众的行为。

6.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7.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

8.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不合格及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三、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篇三
《乡镇政务公开制度》

安岳县乡镇政务公开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将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承办的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等情况向社会和群众公开,保障公民对政务工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人民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和规定程序,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

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人民政府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村工作政策的执行情况;

2、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3、乡镇基本情况及五年工作规划;

4、当年工作目标、为民办实事的目标、公益事业收支及完成情况;

5、累计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机关季度财务收支情况;

6、乡镇干部考核及交流情况;

7、政务公开开设的投诉信箱、监督电话、监督员;

8、群众普遍关心的以及上级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二)乡镇站、办、所、校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实施公开的部门和单位

(1)党政办公室;(2)经济发展办;(3)民政和社会事务 - 1 -

办;(4)城市管理办;(5)综合办;(6)财政所;(7)公安派出所(警务区);(8)农业服务中心;(9)社会事务服务中心;(10)学校;(11)畜牧兽医站;(12)卫生院。

2、公开内容:分政务、财务、事务、服务四大类。具体包括:(1)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2)代县行政执法部门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罚款依据以及标准、收缴情况;(3)农业技术、社会事务服务性涉农收费;(4)上年及季度财务收支;(5)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公开时间

常规性工作在公开栏上每季度公开一次,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点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三、公开的形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便于干部群众观看的地方因地制宜设置固定醒目政务公开栏,并可通过广播、电视、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民主生活会、听证会、论证会、报告会、恳谈会、干部会、代表会议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布。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四、监督机制

(一)各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 2 -

成立由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由人大主席团、纪委、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实行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全方位监督的运行机制。

(二)对政务不公开或政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等行为,人民群众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三)坚持把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乡镇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其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把政务公开作为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五)政务公开后,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作好解释说明工作。

(六)县成立政务公开指导监督小组,采取明查暗访和民主评议等方式对乡镇政务公开进行定期督查和重点抽查。

安岳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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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篇四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开题报告》

惠州学院数学系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篇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编制《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请各处室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水平。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将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传达;二是搞好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传达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各环节职责、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各职能处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市政府计算机中心,同时送青岛畜牧兽医信息网。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或签收市政府办公厅转交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处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提出人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处理结果。受理申请过程中,应及时

与受理中心保持联系,接受其帮助和指导。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六、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

一、局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职能处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二、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职能处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可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保密部门确定。

三、各处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务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四、对公文类信息各处室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应在发文拟稿单

“备注”栏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处室应指定专人每周对本处室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二、局办公室在抓好自身信息审核、信息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处室信息送交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三、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对因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办理制度

一、局办公室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方便公众检索、

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三、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受理中心。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个科室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篇六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的要求,现就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职权公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对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职权,要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推动不涉密的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

(三)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公开。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目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公开办理,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

(四)推进办事公开。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二、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编制并动态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科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权威政府信息,特别是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全面清理并分时段、有步骤地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防止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杜绝公开涉密信息。

(二)着力推进就业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重点公开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各项补贴政策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各项补贴的管理和审批情况;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信息、职业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适时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典型案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扎实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主动公开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定期向社会披露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名录和社保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适时按规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四)积极推进人事人才信息公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务员考录、公务员公开遴

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军转干部安置等方面的信息,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招录安置。及时发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信息和各类人才选拔、评比、表彰工作情况和结果。深入宣传人才发展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对纠正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的不正之风工作进展和成效以及典型违纪违规案件,要及时向社会通报。

(五)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和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政策措施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时发布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以及劳动条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指导价位、人工成本变动情况等信息。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信息服务,为农民工在城镇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

(六)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把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查、舆情研判作为必经程序,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认真做好涉及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适度集中的原则,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适度集中公开办理。要按照同级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开办事窗口。要依托县、乡两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以及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打造集中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

(二)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负责同志要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同时要进一步增加新闻发布的频次。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密切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质疑、误解甚至谣言,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正面引导舆论。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是不涉密的可公开文件要及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拓展政府网站互动功能,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公众问答、网上调查等方式,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部门负责同志应主动到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完善政府网站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力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多数面向企业和群众的办事项目在网站上提供在线办理通道。加强各类业务信息数据库建设和数据共享,为群众提供多种渠道的便民查询服务。要以部门门户网站为基础,逐步整合本部门主办的其他政府网站,形成统一平台、统一入口。

(四)加强12333公益服务电话建设和管理。清理整合有关电话资源,统一使用12333对外提供服务。使用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标识,逐步统一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加强电话咨询服务队伍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电话接通率;拓展服务内容,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全覆盖;丰富服务方式,提供人工接听、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服务形式;建立和完善内部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公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回复和解决。建立全国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信息资源库和电话接转平台,逐步实现“一地呼入,全国咨询”的服务模式。

(五)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与公众互动交流和便民服务新渠道。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

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开通政务微博、微信要进行审核登记,制定完善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及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确保政务微博、微信安全可靠。积极拓展移动客户端、自助服务终端等便民服务新渠道,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便捷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把政务公开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防治腐败和各种不正之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建立健全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工作的规划和指导,保障必要的经费、人员、场地和设备。要大力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积极为他们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畅通渠道,形成合力。要加强与同级政府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做好重大政务信息公开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作用,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及时组织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全面准确地知晓、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三)加强业务培训。要建立政务公开培训常态化机制,经常组织开展面向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相关人员等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公务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四)强化监督考核。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监督、责任追究和社会评议等配套制度建设,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细化考核评估标准。建立电子监察系统,逐步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察。重视社会监督,认真解决新闻媒体和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篇七
《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井敏

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我们这一讲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的情况。这一次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可见有多处提到了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如果在这里提出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要推行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要求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同时在司法上也提出了一些公开的要求,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推动公开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由此我们也看到了党和政府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关注,下一步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也将会加大推行力度。我们今天就这个话题来谈一下。

一、政府信息与政务信息公开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什么是政府信息?政府哪些信息属于我们这里的政务公开的信息的范畴。所谓政府信息,用一个概念来概括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都叫政府信息。这里边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它记录的,制造过程制作的,如它制作的文件、政策、规则、会议等,还有一些它获取的,如它为了征税,它要了解个人、企业的收入情况,这些都属于它获取的。不管是政府制作的,还是获取的信息,只要是政府所掌握的,那我们就叫它政务信息,都属于我们今天所探讨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为什么要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探索并不是这个时候才开始的,从法律上来说2008年5月份就开始实施了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样一个公开条例也是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为什么要公开呢?政府获得的信息就一定要公开吗?为什么?至少有这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它是民主治理的需要。民主治理是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如果公民要想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那它就必须了解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如果它不了解,它的参与就没有质量,就无法参与。正如美国前司法部长在美国当年颁布它的信息自由法的时候,它所说的一段话,“如果一个政府真正是民有、民享、民治的政府的话,(这是它们对它们的民主政府的一个界定,民有、民享、民治),那人们就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行动,没有什么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民没有了解情况,所谓的民治,所谓的公众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能是一句空话”。从这个意义来说,要想让公众参与国家事务,体现民主,那公众就必须对相关的事务进行了解和知晓,否则它无法知道,这是一个。

另外一个,它也是公民对公共信息所掌握的知情权的要求。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我们可以称之为是公共信息,这种信息作为权力所有者的公民,是否有权了解和知道呢?我们可以看到,各个国家,特别是这

些民主国家,包括我国,都规定了公众有这样的知情权,既然有知情权,如果你不公开,它又如何知晓呢?如果要想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那政府信息也必须公开。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句话,他说:“单有知情权,而没有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知情权就会落空。”你给他这样一样知情的权利,但你不公开相关的信息,他怎么知情。这样一种权力就会落空。反过来说,要想让公众的知情权能够真正地落实下来,那政府所掌握的有关公共信息必须公开,这是从知情权的角度来说。

从制约行政权力的角度来说也必须公开。公开是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的一种需求。我们都知道一句话,“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了,公众才有了监督的依据,公众才能参与进来实施监督,才能让所有的公权力行使的环节、过程等放在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这样才能遏制腐败,相反,如果我们不公开,在一个秘密的状态下就很容易产生权力寻租。马克思曾经非常尖锐地指出,他说:官僚机构的普遍特征是秘密,是神秘,保守这种秘密在官僚界内部靠的是其等级制度的森严,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关系,所以上级的事务下级没有了解的权力,靠这样来保证上级,特别是决策者所拥有的神秘权力,对于外界来说则是靠闭关自守的社会性质,政府干什么,我关门决策,关门评估,关门制定政策,一切不打开门,不公开,不让公众知晓,这也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保证权力的神秘性和力量,因此,公开的国家精神和国家意图对官僚机构来说就等于是出卖其秘密,所以它是不愿意公开的,从权力的角度,从官僚为了保证自己的神秘性,以及神秘性带来的这种权力和可能的寻租行为来说,它不愿意公开。反过来说,我们要遏制这种可能的寻租行为,那就必须公开。从这些角度上可见,公开是必须的。这样的一种认知,不仅仅我国从法律上已经给予了保证,从很多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即追求法治和民主的这些国家,至少从法律上来说,它都承认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我国的法律是从2008年开始颁布实施的,相对于西方很多国家来说,我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探索相对比较晚,很多国家已经有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证本国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

二、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征

(一)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特征

下面我们也来看一下国外,特别是做得相对比较好的一些国家的信息公开制度中有哪些共有的特征,因此我们也可以来观察我们和为我们政府信息公开下一步的信息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借鉴。有哪些共有的特征呢?有这几个:

第一个,立法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要公开?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行规定的,是立法保证的。大家认为世界上最早的一个牵涉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是在1776年的挪威制定的,当时它虽然不叫政府信息公开发,它只叫《出版自由法》,但这样一个《出版自由法》也奠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这样一个法律也是世界上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的一个开端。从此以后,很多国家都

开始探索本国政府信息如何公开,以什么样的一个法律形式公开,什么样的一种机制公开,开始了它们本国的立法探讨,特别是在1946年由美国颁布了它们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以来,这就使得更多的国家开始了本国通过立法来保证本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这是一个特点,通过法律要不要公开,不是通过文件、领导人的讲话倡导,而是通过法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持续性都是有很高的保障的,这是一个特点。

第二个,它们采用的是公开是一般,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什么叫公开是一般呢?一般情况下的政府信息都要公开,只有那些个别的例外不公开,所以如果一个政府信息不属于例外的范畴,一般来说都应公开,这是一条原则,也是这些国家共同遵守的一个原则。

第三个特点,一般来说,它都是采用不公开的事项列举出来的。它不公开的是例外,既然是例外,例外都是有限的,几条例外,如美国就列举出了9条例外,因此它就把不公开的范围一一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公开的是概括,列举完了之后的其他所有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公开,所以公开是一个概括,它就不需要列举了,因为太多了,而不公开是个别的几个,所以它可以详细地、相对清楚地列举出来,除了这些列举出来之外的所有政府信息都是公开,以概括的方式要求公开,这是它们的一个共同做法。

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或做法是被动公开与主动公开兼有,而且很多国家都明确表示,以被动公开为主。从字面上来说,被动公开是不是公开的程度更弱一点,主动公开,公开的开放性更强一点呢?并不是这样一个字面上的理解。我们首先要看一下什么是主动公开,什么是被动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政府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共媒体上公布政府的信息,如我国相关的官媒,如《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以及各政府网站,或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来公开政府信息。每一个国家都会有自己政府公开它信息的官方媒介,不管是现在的网站,还是以前传统的报纸、公报等,都是官方通过媒体来传播、发布、公开它们的信息。这种公开是政府主动的,没有人提出要求,但它主动地把它认为应该公开的相关信息在一些公共的媒体上来公开,这叫主动公开。很显然,主动公开的主动权是在政府手里边的,它认为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就公开,它认为哪些信息不应该公开,它就可以不公开,主动权掌握在它的手里。

我们再来看被动公开,被动公开是指应人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允许申请人通过查阅、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或应申请人的信息将政府信息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这里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这个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社会组织,是行政相对人,他们提出这样一个申请和要求,政府根据其申请和要求而公开,被动是指政府的这样一种应别人的要求而被动进行的公开,这叫被动公开。虽然从政府这个角度来说,它是被动的,但这里的主动权交给了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公民,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我需要了解什么信息,我想了解什么信息,我就提出申请,政府就根据我的申请予以公布,政府处在被动,而主动权交给了申请人。从这两种公开的方式上来说,被动公开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更严密一些,我需要什么,我自己最清楚,我想了解什么,我自己最清楚,我想要什么,我就申请什么,政府就要根据我们申请予以公开,前提是符合信息公开的范畴,就要公开。所以,要更强调被动公开,因

为主动公开是政府主动的一种行为,在这个主动过程中它有其自身的一个筛选,它想公开就公开,它不想公开可能就可以不主动公开。在被动公开里,恰恰是申请人占据了主动地位,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国家都是这两种形式都有,既有政府主动公开,又保证被动公开的这样一种公民通过申请获取信息,政府被动公开的义务,也用法律的形式要求政府要尽到这样一个义务,也保证了公民主动获取信息的权利。在很多国家,如少数的北欧国家,它就叫做以被动公开为主,这是它们共有的公开方式。

第五个共有的特点,救济制度相对完善。救济制度,一旦政府不履行公开的职责之后,它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伤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如果公众的知情权受到了伤害,它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来救济这样一种被伤害的权利呢?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是否完善将决定着公民的知情权能否真正得到落实。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国家的特点是他们经过之后的法律探索都在这方面作了一些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如《美国信息自由法》就明确规定:如果政府机关拒绝公民的请求,必须说明理由,如果公民对政府说明的理由不认可,那公民就可以对政府的行为提起复议或司法审查,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政府对其不公开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你为什么不公开?你的理由是什么?公众不需要来公正,你必须要公开,而你认为可以不公开,那这个举证、论证的责任是政府的,政府必须提供有法律依据、相关的材料证据证明这个信息是属于例外的可以不公开的范畴,公众不需要提供这样的证据,举证的责任在责任这一面,通过这样一些相对的救济制度来保证公民知情权能够基本得到落实,这是它们一些共有的做法,这些做法也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做法。

(二)以美国为例看政府信息公开

我们下面再以美国为例,我们来看这个国家在信息公开制度化探索过程中是一步一步怎么样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保证制度的相对完善的?美国第一步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是1946年颁布的《行政程序法》,这个制度主要是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程序进行的法律公开,并且进行了公开。程序是什么?程序是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方式,通俗来讲是其先后顺序。某一个行为,如行政申请、行政审批,一个行政审批前后有几个环节,这是它的程序,每一个环节在时间上的表现形式,如这个环节需要几个工作日,两个工作日,那个环节需要几个工作日,整个行政行为需要多少法定工作日,其前后顺序、相关部门是什么,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是首先在行政行为的程序上通过法律的方式颁布出来,进行了公开,这是美国的第一部法律,这样的法律属于主动型公开,政府认为这些行政行为应拥有哪些程序,这些程序的设定也好,哪些行为的程序要公开,选择什么时间点公开,为什么1946年通过《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来公开等,这个选择权都在政府手里边,政府掌握着主动权,而是公众说要求公开哪行政行为的程序,然后你再要求公开,这是一种主动型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什么时候公开,都只是政府的单方面规定,公民基本上没有更多的主动权,这是它的第一部相关法律,只是在行政行为的程序上予以了公开。在行政程序上,公民对这些信息的掌握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个很好的保障,你只有知道了政府某一个行政行为的先后

顺序,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工作日是多少,那我们就可以监督,如果政府出现了拖沓、不办事的情况,我可以依行政程序法来向政府提出要求,遵守法律,按照规定,几个工作日办结。这是一个,这样的法律,从信息公开的角度,它只是公开的行政行为的程序。

因此在1966年的时候,美国又通过了《信息自由法》,这部法律更具有信息公开意义的直接的法律保障,这个法律就规定了,政府机关包括行政部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股公司,其他在政府的行政部门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总统行政办公室或独立的管理机构,依照职权或依照申请向社会公开申请。它几乎把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包括在内,不仅仅包括行政部门,还包括军事部门、政府控股的公司和政府自己设立的公司,以及政府内部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原则上只要是公共部门,政府的部门,都有责任主动公开或依申请被动公开,这使信息化有了一个更全面的规定,这就不仅仅限于程序了,而是制作和获取的所有信息,原则上都应按照这样一个规定来公开。不仅规定了这样一个范畴。

而且它还同时规定了其他方面,如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不管其目的如何,都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众只要想了解信息,你可以不出具理由,公民都可以获取,不管你的目的如何,不需要出具一个所谓的合乎规定的,可以解释的目的和理由,不管公民的目的如何都可以获取,这是一个规定。

还有一个,公民有权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资料,政府机关有义务对公民的请求作出决定,联邦政府机构都承担被动公开的义务,公民向你提出申请,你都要对它的申请作出决定,是否如何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如何就要按照其申请给他,让他了解这个信息,如果不符合,你说明理由。

如果政府机关拒绝公民的请求,必须说明理由,按照法律规定,这个信息不可以公开,属于不公开的范畴,要说明理由。

这样的理由公众如果不认可,公众就可以对政府这样的一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

并且在这部法里边明确规定了九条豁免,九条不公开的、例外的,可以豁免公开的事项。

而且还规定政府对其不公开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政府来举证你的行为,你作出的决定是不公开,属于九条里的范畴,但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这个信息就属于那九个范畴,如果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它属于可以豁免的范畴的话,不管是提起行政复议也好,还是司法审查也好,那法院就不支持你说可以不公开的一种决定,也会判你向公民公开。当然,如果你的举证资料证明这个事项确实是属于九条后面的范畴,属于国家可以不公开的范畴,那很多法院会支持你的,也以此理由来说服公众,这属于不公开的范畴,你没有权利要求它公开,这是它的这样一个法律规定,这是在1966年的时候,这样一个法律基本上是涵盖了政府制作或获取的所有的信息范畴,同时也几乎涵盖的政府的所有部门,这是一个非常完整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虽然它只是叫政府信息自由法而已,这是一部法律。但这样的一种法律实施之后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哪些政府获取的信息,特别是政府获取的有关个人的信息是否要公开。如果政府获取的有关个人信息公开了,就会侵犯公民所享有的某些隐私权,所以为了明确区分哪些属于个人的隐私权,个人的隐私信息政府虽然获取了,但不能公开。

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篇八
《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摘要:在当今的信息社会,能否合理的利用资源使人人都能及时的获得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而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收集者。据统计,国家80%的信息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对国家、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有了基本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建设

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陆续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工作,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掀起透明政府建设的浪潮。从瑞典1766年《出版自由法》、美国1966年《信息自由法》、日本1999年《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等到现在,世界各国已经出台近70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颁布实施。

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所掌握和拥有的信息。具体来说,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它涉及立法、行政管理

等各个领域,覆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社会生活与经济活动在当今社会里有非常广泛的影响。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除具有一般信息所具有的客观性、价值性、时效性的特征外,还具有行政性、可靠性、有限行等的具体特征。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的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然而,在封建专制的社会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政府形成了“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 的错误思想。两者是大相径庭的。当前尽快建立信息公开,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实现信息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上新的台阶。

所谓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收集者,长期以来,政府掌握80%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基本处于非公开状态,造成了信息资源的闲置或半闲置,形成很大的浪费。进入21世纪,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是社会的无形资产,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将收集、生产、占有的信息资源公开,使其自由流通,减少信息阻塞、浪费的现象,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资源共享作用,满足社会各界对信息资源的需求,实现社会的发展。

2.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利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种权利的实现是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而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没有政府信息公开,也就没有人民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进行行政参与的重要前提。同时,政府

信息公开也影响人民日常的生活,与公民生活和财产的安全密切相关,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目前流行的甲型H1N1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甲流”发生后,政府及时有效的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采取积极的预警措施,对于减少人民的猜疑,避免社会的混乱起到积极的效果。

3.政府信息公开,是参加国际竞争的需要,也是加入WTO后对政府透明度提出的客观要求。

国际贸易的加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都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我国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就必须遵循国际规则,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增加政府透明度,成为迫切需要。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签订的《中国加入协定书》中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在加入世贸组织的8年内,每年都要接受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审议,包括贸易政策透明度的审议。然而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WTO协定》以及《中国加入协定书》的透明度原则还存在一定差距。现阶段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便于在审议中满足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

4.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阳关化”,建设反腐倡廉的有效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国家反腐倡廉的有力武器。正如Brandeis法官所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保密永远都是腐败的基础,它削弱了公众对民主国家的信赖感。2005年中央印发的《建立民主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将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与成就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历了萌发、初步形成、制度转型、稳步发展的发展阶段。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与方式、内容等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取得伟大成就。

政府信息公开受到高度重视始于2003年。2003年“两会”期间,政务信息化等问题成为代表们评议的热点,与会代表们就政务信息化提出了相关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其后的SARS事件又使人们看到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共享的紧迫性。同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进

入立法程序。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起草完成,进入审议阶段。2007年4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开始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建设也取得可观的成就。2003年1月1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广州成为全国第一个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的城市。2004年2月,深圳开始实行《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成为全国第一个网上公开政府信息的城市。2004年4月,广东佛山市现行文件查询中心宣布开通,这是中国首个开通的政府现行文件查询网站。2004年5月1日,上海市政府公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开始施行。2004年9月,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之后,杭州、成都、武汉、重庆、南京、宁波等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还相继建立了新闻发言人、规章制度上网、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等相关制度。这些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填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空白起到很大的作用,为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提供积极的经验。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法律制度虽然有一定的发展,封闭的政府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公开的信息也越来越多。然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刚刚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讲,综合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没有建立,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不是很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指哪些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哪些政府信息应当排除在公开之外。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条例》第八条与第十四条虽然对此作出了有关规定,但是用语过于模糊化、概念化、不具体,操作性较差。例如,《条例》设置的保密审查制度给与政府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国家秘密的规定过于宽泛而阻碍信息的公开和流动,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的规定过于含混而难于确定。

2.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保障机制。政府信息需要政府自身的推进,既要制度完善,又要监督有效,才能够保障公众获取这些信息的

权利的及时有效实现,《条例》中的监督和保障条款过于原则,既没有具体明晰、梯度适当的惩罚措施,又没有规定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程序等内容,因而缺乏可操作性,很难对各级政府产生必要的约束力。

3.政府信息公开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条例》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条例》的立法层级较低,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政府信息公开受到《保密法》等法律的限制。同时,对于涉及个人私密、商业秘密等的信息政府不易确定哪些属于例外,需要相关法律的规定。而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善属欠缺。

五、加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若干建议

当前,面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制定信息公开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条例》上升到法律是必然的过程,信息公开法的效力层级较行政法规要高,更有权威性,同时,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更广,不但在使用上适于所有国家机关,而且与其他法律矛盾、冲突的协调更为容易,在法律的形式上明确赋予公民获得政府信息权,增加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更有利于信息公开制度的推广。

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应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扩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的范围。世界各国信息公开法的方向是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整个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将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扩大。二是完善救济制度。当今世界信息公开立法的趋势是将司法审查纳入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各国均以司法审查的手段来对行政机关的不公开、怠于公开和不正确公开信息的行为加以监督。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法治行政的原则,公民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权利救济。我国不仅应确立信息不公开的“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应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将这些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才不至于使信息公开制度流于形式。三是完善

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篇九
《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学 年 论 文

论文 (设计)题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姓 名: _________xx______

学 号: ____200901074104___

专 业: __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__

指导教师: ________xx________

提交日期:_____2012年4月15日__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本论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建设和谐民主社会与法制社会为目的,结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点研究我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内容与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且指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途径和重点方向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度建设

目录

一、引言 .............................................. 1

二、政府公开制度简述 ........................ 1

2.1政府公开制度的含义 .................................... 1

2.2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介绍。 ............................ 3

2.3我国政府公开制度建立的背景。 .......................... 3

三、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 3

3.1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 3

3.2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 ............................ 4

3.3有利于防止腐败。...................................... 4

3.4是加入WTO的必然要求。 ................................ 4

四、我国政府公开制度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 4

4.1我国政府公开制度取得的成绩(以上海、佛山和四川为例)。 . 4

4.2我国政府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 6

五、加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策略 .............. 7

5.1转变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提高民众知情权。 ................ 7

5.2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建设,扩展信息公开渠道。 .... 8

5.3.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关系,提高信息的时效性 . 8

5.4.逐渐的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为法律。 ............ 9

参考文献 ................................... 10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09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黄旭 指导教师 杨晞

摘要:本论文重点研究我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内容与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且指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途径和重点方向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度建设

一、引言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向人民公开其政务活动信息,我国政府的权利源自人民,所以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向民众公开政府信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处在底层的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推动力有限。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里,政府都是最大的信息掌控者,要推进国家的信息化建设就必然要求政府加快其信息化进程。近些年来,我国也开逐步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是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得一直很缓慢,政府信息透明程度一直不高。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政府应该不断扩展信息公开的渠道,公开更多的政府工作信息,允许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查阅、复制、下载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信息,并且通过这些公开的信息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二、政府公开制度简述

2.1政府公开制度的含义

在我国,行政机关数量多、权利大,与普通公民之间的联系也最为密切,其行政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政府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就应该最大程度的向民众公开其政务信息。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 1

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篇十
《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政务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对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确定;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x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局机关政务公开制度,保障个人和组织对质监政务的知情权,根据《xxx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各处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按照《xxx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公开形式: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应及时利用以下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区局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的有关会议;档案馆设立的查阅服务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机关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局机关相关处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向区局网站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按《xxx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规定》办理。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

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记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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