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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回避制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4-01    阅读:

篇一:《我国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回避制度》

黑龙江中公教育: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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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司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零零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3

第二章 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 ...........13

第三章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17

第四章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20

第五章 成本与费用内部控制制度.......................22

第六章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24

第七章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28

第八章 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31

第九章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 .... 34

第十章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37

第十一章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41

第十二章 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44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48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51

第一章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所有员工共同实施的,为了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规避经营风险,防止欺诈和舞弊,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

1、使内部组织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形成并完善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2、保证国家法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全面预算制度,形成覆盖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业务、所有人员的预算控制机制;

4、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5、保证对资产的记录和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防止毁损、浪费、盗窃并降低减值损失;

6、保证所有的经济事项真实、完整地反映,使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资金回避制度

7、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帐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环节。建立的内部控制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反舞弊机制等。资金回避制度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和评价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3、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略所采取的确保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控制措施结合公司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4、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公司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公司内部和与公司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

5、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公司制定与修改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3、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5、制衡性原则。公司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拥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资金回避制度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合理体现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

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节 内部环境

第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及职能划分应符合内部控制原则和目标。

第八条 公司新设、撤销机构,或变更机构职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下,按照确定的授权体系审核批准。

第九条 各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必须的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该职务所需的业务能力业务经验;

4、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资格、任免、回避已有规定的,公司在设置该机构和任命管理人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构内部岗位设置或职责划分发生改变,应符合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内部控制的原则,按照确定的授权体系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机构、岗位的设置与职责划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回避的原则,保证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提高岗位设置的效率,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风险,是指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是指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一般应当按照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目标设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的前提。公司按照战略目标,设定相关的经营目标、财务报告目标、合规性目标与资产安全完整目标,并根据设定的目标合理确定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充分调研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识别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内部风险因素和外部风险因素。

篇三:《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严格限制关联方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

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

的“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三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

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占用指经营性占用以外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第1页共4页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方订立交易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关联交易款项支付时间、延迟支付处罚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

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九条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过程中,涉及到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一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并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立

关联交易台帐并作为重要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门对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关联方资金往来监督专项小组,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日常监督,以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严格限制关联方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小组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长是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资金回避制度

第2页共4页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监管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上述人员如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甚至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具体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应程序罢免其职务,直至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占用资金关联方停止侵害、返还占用资金、赔偿损失。当占用资金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救济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清偿:

当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时,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资金。也可针对不同情况以抵扣红利、转让、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加快偿还速度。资金非经营性占用关联方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可以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采用“以资抵债”或者其他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须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七条为促进本制度得以切实执行,形成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当于每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办报送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办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

局的要求报送报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

第3页共4页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篇四:《公务员回避制度》

[篇一:公务员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公务员回避制度。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jú长、监察jú长、公安jú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公务员回避制度。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篇二:公务员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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