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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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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压力管道的管理,确保压力管道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压力管道的类别和级别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分。公司其他重要金属管道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压力管道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压力管道管理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的领导下,依据总部、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管道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压力管道的运行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作为压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二)组织或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和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或参与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下同)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各单位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负责组织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总结。

(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七)组织推广压力管道先进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交流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经验。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管道外部检验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管道正常运行。压力管道应定期检查时,负责从运行中退出、清空管道并作相应的处理,达到内部检查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安全事故预案和防范措施编制与审定工作,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压力管道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作业人员、自检人员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

第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管道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压力管道现场安装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物资装备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做好对供应商资质审查工作,保证压力管道材料、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质量,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

(二)负责压力管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

(三)负责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确保管道不超温、超压。

(四)负责编制上报压力管道检验计划,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安排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校验和检修工作。

(五)参与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验收工作。

(六)对存在隐患的压力管道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

(七)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八)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 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

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相应

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包括电子版空视图)。相关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应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所选用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厂家,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管道安装,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前,应按国家、总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相关(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标准。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内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压力管道元件的管理,应制定严格的材料进场

验收、保管制度。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材料质量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管道的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

质的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的30日内,向

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移交竣工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一)管道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

(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真空度试验记录。

(三)管道系统吹扫记录。

(四)管道系统隐蔽工程记录。

(五)爆破片、安全液封、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的安装记录。安全阀试验、

调试记录。

(六) 管道组成件、焊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补验报告。

(七)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

(八)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及射线检测布片图。

(九)无损检测报告。

(十)静电接地测试记录。

(十一)高压管件加工记录。

(十二)管道绝热、防腐工程记录。

(十三)管道竣工图(含电子版空视图)。

(十四)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履行审批及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包括有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 使用、修理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篇二:《压力管道安装管理制度》

QB(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企业标准

YJA/GD-ZD-2012

压力管道安装管理制度

第A/0版

受理状态:__ 发布编号:__

2012-4-30 发布 2012-5-30实施 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发布(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目 录(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01 压力管道安装管理制度

1.目的

压力管道施工工艺管理,是对各种复杂的技术因素,实现其科学有效的控制,建立符合规律的施工秩序,以达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压力管道工程工艺全过程的管理。

3.职责:工艺责任师、技术科、生产科参与大型施工技术监督检查。 4.工艺责任工程师对压力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进行抽检,并指导其施工。

4.1工程项目质保工程师、工艺责任师等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

5.施工前的技术准备 5.1设计技术交底

大型工程和重点工程,邀请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环保单位等参加,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生产工艺、安装使用、技术要求等,我方应根据施工设备和条件及图纸初审时发现问题与解决办法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

5.2工程项目质保工程师组织进行图纸会审,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参与,专人记录。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表态形(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成统一意见后,经图纸会审单位代表签字,形成图纸会审记录,作为施工依据的法定文件。

5.2.1图纸审核的依据:按现行压力管道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管规》及《实施细则》。

5.2.2图纸审核内容:设计单位的资格,设计手续齐全,总图上应有设计、校对、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名;选用标准的有效性,无损检测比例、合格级别的正确性;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包括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特殊材料要求、公差要求、主要参数、设计说明等);技术要求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设现行的计规定和规范、规程要求。

5.2.3工艺性审图内容:图纸和技术要求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以及视图清晰正确性,阀门、管件、补偿器等的工艺性,考虑加工能力工产品制造工艺的统一性。

5.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编制。根据工程情况,由项目部各专业责任人编制,公司相关责任师审核,批准按公司《质量手册》规定执行。

5.4将焊接工艺、施工工艺、热处理工艺按专业分别向施工作业级作技术交底,使每一个施工人员做到心中有底。

5.5工艺文件的更改,按公司新《文件资料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6施工中使用的工装、夹具由工艺责任师设计、施工人员制作,由质检责任师签字确认。

6.施工过程

6.1施工负责人将各段管线分到小组施工,项目技术员将每段管线画成压力管道单线图交小组按单线图要求领料、下料、组对、装配。

6.2施工小组按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管道施工(划线、下料、加工、组对成型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隐蔽工程、支承件装配、管道防腐、扫线通球、压力试验、内部清理),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工艺,文明施工。

6.3按压力管道单线图进行焊工号登记,管道组对,焊前、焊接、焊后应做检查记录。

6.4管道需进行无损检测的由项目质检员在压力管道单线图中标焊缝探伤编号记录,由无损检测责任师根据单线图审核探伤报告。

6.5需要进行进行热处理的管道,严格按照热处理工艺卡进行,热处理责任师监督进行全过程,使热处理记录曲线真实可靠,并签发热处理报告。

6.6项目质保师到现场监督压力试验的全过程,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检验单位参加。

篇三:《压力管道安装管理制度》

编制说明

(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压力管道是工业生产、运输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之一,具有易燃、易爆和引起中毒等危险。

为了加强本公司压力管道安装的管理,确保压力管道安装的工程质量,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及监察规定》、《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及其它相关规范及本公司特种设备安装管理规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制了“压力管道安装管理制度汇编”,其内容包括: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技术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原材料管理制度;焊接质量管理制度;焊接材料管理制度;无损检测管理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设备机具仪器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接受监督和检验制度;服务及质量反馈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汇编适用于本公司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施工管理,执行中如与国家及行业管理标准有矛盾时,以国家及行业管理标准为准。

(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目 录

1质量检验管理制度„„„„„„„„„„„„„„„„„„„„„„„„„1 2技术文件、资料管理制度„„„„„„„„„„„„„„„„„„„„„„9 3原材料管理制度„„„„„„„„„„„„„„„„„„„„„„„„„ 12 4焊接质量管理制度„„„„„„„„„„„„„„„„„„„„„„„„ 16 5焊接材料管理制度„„„„„„„„„„„„„„„„„„„„„„„„ 21 6无损检测管理制度„„„„„„„„„„„„„„„„„„„„„„„„ 25 7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7 8设备机具仪器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 28 9接受监督和检验制度„„„„„„„„„„„„„„„„„„„„„„„ 31 10服务及质量反馈制度„„„„„„„„„„„„„„„„„„„„„„„33 11人员培训管理制度„„„„„„„„„„„„„„„„„„„„„„„„35 12许可证管理制度„„„„„„„„„„„„„„„„„„„„„„„„„37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的质量要求做出规定,从原材料进厂到整个工程完工的验收及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必须受质量检验系统的控制,各环节、各控制点都要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和质量要求。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达到使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三者兼备,满足用户要求,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承揽的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工序检验及完工后最终质量检验。 2 工作依据

2.1 引用标准

2.1.1 (国务院令第549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1.2 GB50236-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1.3 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1.4 GB50184-9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1.5 GB50185-201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1.6 GB50252-2010《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管道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2.1.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及监察规定》;

2.1.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10《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2.2 工作依据

质量检验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本单位技术管理文件、 设计图纸、随机文件和用户要求等。相互有冲突的应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本单

位的质量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文件无要求的,按设计图纸或随机技术文件执行,或由技术部门提出,并经质保工程师批准的有关标准文件执行。

3 职责范围

3.1 建立质量检验机构,由质保师、质检员、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操作工人的骨干成员组成,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把好质量关。由检验责任师归口负责,施工现场检验员、施工班组及有关人员予以配合。

3.2 进货检验和半成品进货检验,由材料员、仓库保管员按采购文件及技术要求对数量、质量和质量证明书进行检查验收。

3.3 检验(如理化、无损探伤等)由质保师对检验单位的资格、检验过程和出具的检验报告审查确认。

3.4 质保师对质检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质量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特殊工序和重要部位进行重点审核;定期召开质量、安全会议,布置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工程验收。质保师对施工中发生的违章行为有权制止,直至恢复和纠正。

3.5 由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负责对该项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认真填写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向质保工程师汇报工作。

3.6 施工人员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验,并积极配合质检员的检验。

4 原材料和半成品入场质量检验

4.1 材料选用、生产厂家符合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

4.2 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出厂标志、表面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无质量证明书的主要材料要进行复验。

4.3 建设单位供料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供材料与图纸要求材料一致,并按进料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4.4 材料代用应取得甲方或设计单位认可,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和考虑工艺可行性,由材料责任工程师对代用材料进行复核验证。

4.5 外来半成品入场检验程序:

4.5.1 清点数量;

4.5.2 检查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包括焊接坡口)测量,要作好记录;

4.5.3 检查焊接外观质量;

4.5.4 检查探伤报告或热处理报告。

5 工作程序控制

5.1 施工前具备技术条件

5.1.1 现场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保证体系已经建立,且已经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了告知手续。

5.1.2 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所需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齐备。

5.1.3 图纸会审已经进行,会审有专人记录,提出的问题落实到责任人。

5.1.4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且审核批准,并进行了技术交底。

5.1.5 必要的工艺试验已进行,如焊接工艺评定等。

5.1.6 与压力管道有关的土建工程己检验合格,满足安装要求,并己办理交接手续。

5.1.7 与管道连接的设备已找平找正合格,并且已经做了二次灌浆固定完毕。

5.1.8 管道组成件内部己清理干净,无杂物。

5.1.9 管道安装前,管道的脱脂,内部防腐与衬里等有关工序己进行完毕并检验合格。

5.1.10 进入现场的材料和物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已验收合格,现场具有必要的材料保管条件。

5.1.11 根据施工任务和对质量控制的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规定,配合必要的施工生产设备、机具、计量器具等资源,进入现场的设备应验收合格。

篇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篇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人员工作纪律

1、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全心全意为工程建设服务。监督人员应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馈赠,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自身公正地位。监督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推荐分包队伍和推销设备材料,更不准兼任第三方的实职或虚职(顾问)。监督人员应明确职责,摆正位置,顾全大局,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的关系。

6、监督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读图纸规范及合同。常驻现场,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工程优质、高效、安全及造价合理。凡因监督人员失职、失误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责任。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7、监督人员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篇三: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一、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

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比较,是决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最佳方案。

二、施工前的质量管理

施工前的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重新的审查,包括各个分包商的资质的审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与投标时的情况不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2、对所有的合同和技术文件、报告进行详细的审阅。如:图纸是否完备,有无错漏空缺,各个设计文件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技术标准是否齐全等等。应该重点审查的技术文件除合同以外,主要包括:

(1)审核有关单位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

(2)审核开工报告,并经现场核实。

(3)审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4)审核有关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5)审核反映工序质量的统计资料。

(6)审核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和技术核定书。

(7)审核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

(8)审核有关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技术鉴定书。

(9)审核有关工序交接检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0)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技术签证、文件等。

3、配备检测实验手段、设备和仪器,审查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方法、标准、次数和取样的规定。

4、审阅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5、对施工中将要采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审核,核查鉴定书和实验报告。

6、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行检查,检查采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7、协助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8、对工地各方面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机械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9、做好设计技术交底,明确工程各个部分的质量要求。

10、准备好简历、质量管理表格。

11、准备好担保和保险工作。

12、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13、全面检查开工条件。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工序质量控制。

包括施工操作质量和施工技术管理质量。

(1)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流程;

(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

(3)及时检查工序质量,提出对后续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4)设置工序质量的控制点。

2、设置质量控制点。

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某个工序或环节,设置技术和监理的重点,重点控制操作人员、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针对质量通病或容易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工序,提前制定有效的措施,重点控制;对于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也需要特别引起重视。

3、工程质量的预控。

4、质量检查。

包括操作者的自检,班组内互检,各个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施工员的检查和质检员的巡视检查;监理和政府质检部门的检查。具体包括:

(1)装饰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查,并检查相应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实验报告;

(2)分项工程施工前的预检;

(3)施工操作质量检查,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

(4)分项分部工程的质检验收;

(5)单位工程的质检验收;

(6)成品保护质量检查。

5、成品保护。

(1)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破坏已有产品;

(2)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

(3)加强成品保护的检查工作。

6、交工技术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的文件:材料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或者检验证明,设备维修证明;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技术洽商;水、暖、电、声讯、设备的安装记录;质检报告;竣工图,竣工验收表等。

7、质量事故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并责成有关单位提出解决办法。重大质量事故,须报告业主、监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由各方共同解决。

四、工程完成后的质量管理

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竣工检验,检查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制作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维修期内负责相应的维修责任。

[篇四: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思想,千方百计把工程质量抓上去;

2、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技术、施工规范、施工工艺等标准进行交底工作;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主管技术负责人亲自主抓,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5、建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在施工中必须坚持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交接检、专检);

6、工程质量检查人员,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工艺行使检查权,对不按要求施工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者有权勒令其停工或清退出场;

7、实行质量例会制度、月评制度,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促使工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制度

质量检查是质量管理的重点,也是工长实行有效质量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施工前准备工作检查,包括:现场条件、施工人员配备、设备完好情况和技术水平、材料的质量等,各部门积极努力完善满足施工的准备工作;

2、开始施工时,施工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亲临施工现场,对操作者进行施工前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进行一次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工作;

3、施工中进行各工序之前定期检查,主要部位重点检查,实行原材料检查制度,各阶段检验制度,抽检项目检查制度等,并要实行例会制度,月评制度,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做好质量检查监督工作;

4、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专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部位提出整改意见、处理方法等措施进行返修;

5、对建筑成品进行保护,制止违章、破坏行为;

6、对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入现场,要及时检查、核对、验收,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不许验收;

7、工程竣工后,要与技术负责人积极配合,做好交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提供完备的技术档案等技术资料,建立完善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

[篇五: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一、工程实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由公司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二、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项目部组织会审单位,会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三、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提出的设计变更都要填写设计变更联系单,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实施。

四、如果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建设规模、投资、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影响较大的,必须由公司审批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五、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修改图纸均需文字记录,纳入工程档案。

2、岗位培训制度

一、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二、项目部应根据培训计划及职工的排班情况,有针对性的科学安排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三、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将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问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内容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四、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考证优秀者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3、工程技术复检制度

技术复核是保障,根据单位工程具体情况,下列必须复核:

一、放线、定位、基槽(坑)、标高、标深、消防间距、焊接、吹扫、探伤、回填、试压、堡坎护坡、指示灯、压力表。管沟的标高、开挖、回填,管道焊接、阴极保护、断面尺寸,全部要达标符合设计规范。

二、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式、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符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三、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沙垫、砼、砂浆配合比(作为计量资料)要符合标准。

四、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

技术复核后,施工员应立即填写复核记录和自复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监理(建设)单位复核认可、要经分管副总核实。

4、技术交底制度

一、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每个工旷、每道工序、每个环节、每个结构施工前,项目部(分公司)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二、项目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施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问题,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控制要点、采用技术文件、检测要求以及安全技术要点。

三、施工员对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图纸要求,采用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法要点,技术措施要点,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点。

四、班组长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结合具体操作部位,明确各部位的操作要点,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以及岗位职责。

五、各级技术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记录,参加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一、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工程部和副总经理都要督促资料员现场管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二、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副总经理和工程部及施工员会同质检员进行自检,并签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指定日期内,由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具验收意见。

三、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管道无损探测由有资质专业单位负责,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单位由工地资料员保管,竣工整理成册,纳入工程档案。

6、材料采购、检验、管理制度

一、材料进场必须有材料员、质检员、工程部门负责人到场进行验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

二、钢管、接头、表阀、材料等原材料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还应及时做材料标识和复试工作。不合格材料由材料员工程部门负责人与供货方交涉,办理退货、调货、索赔工作。

三、各种材料的领用,发放必须持有工程部签发的材料领用单后,副总经理批字,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有关材料。

四、各种材料进场后至使用前均要挂设过程标识,明确检验状态,表明该批材料是否为待检品、不合格品或合格品,以便使用。

五、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不同材料分类堆放,并根据不同性质做好防水、防火、防潮、防热等保护工作,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和领用。

7、工程质量“三检”制度

一、自检: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施工员应督促班组长自检,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二、互检:

工种间的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表,经双方签字,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上道工序出成品后应向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手续,而后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下道工序的单位承担责任。

三、专检:

所有分项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邀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8、管沟开挖回填、管道试压制度

一、管沟开挖、回填必须按指定专人负责指导,严格按图纸和规程要求执行。

二、尺寸、数量、填沙和高、宽度、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回填后的复耕和护坡堡坎要有利农田和管道保护。

三、管沟开挖、回填和护坡堡坎要作好隐蔽记录,并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现场负责人和施工方同时签字负责,收集资料准确无误。

四、管道试压前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搞好吹扫,强度试呀压时,先行报告公司技术监督、安全管理、消防和特种压力管理部门、监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场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达到压力等级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五、管道试压不合格或有漏气,及时减压修复再复试,合格后由各方面参检负责人签字汇合技术资料汇总成册。

9、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一、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验收评定,并做好记录签字。不合格者应予返工。

二、分部工程完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根据资料给予评定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三、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可分层段)经项目部(分公司)验收评定后,经公司质量科验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由项目部(分公司)将全套工程技术文件上报公司质量科审核,核定工程质量自评等级,经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定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

篇五:《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篇一: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机械设备管理,结合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应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机械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装备、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不断改善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分散、流动、露天作业、工况差、磨损快等特点,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完善设备管理体系,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而造成机械设备非正常损坏的统称为机械事故。

(2)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20000元,或因损坏造成停工7-14天者。

2)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1-50000元,或因损坏造成停工15-30天者。

3)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1元以上,或因损坏造成停工31天以上者。

4)非责任事故:指事前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破坏行为。

(3)事故处理原则

1)事故发生后应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以利于事故的分析处理。

2)各类事故发生后,都应进行认真的检查、分析,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3)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事故处理方法

1)一般事故由分公司处理,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理,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重大事故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逐级上班,按上级有关部门指示精神对事故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

八、机械设备报废制度

(1)机械设备报废条件

机械设备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其性能仍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设备受到严重损害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设备超过使用周期年限、非标准专用设备或无配件来源的。

6)国家明文规定列为强制淘汰的设备。

(2)机械设备报废处理原则

1)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可核减设备资产和实力台帐。

2)设备报废后,原则上不准继续使用或整机出售给其他单位。

3)对报废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部分一律送交总公司规定的回收公司。

(3)机械设备报废处理程序

1)对需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

2)根据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的鉴定情况,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总公司。

3)车辆报废应先由公司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后报总公司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篇五:机械设备规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2、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机械设备管理的台帐档案

1、项目经理部设备员负责所在项目经理部的机械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设帐,其中<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组织计划>、<施工设备维修计划>、<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2、机械设备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统一编号;

(2)设备的购习买日期:

(3)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5)操作人员当班记录,维修、保养、自检记录;

(6)<大、中型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施工设备验收单>及<安装验收报告>;

(7)各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8)<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施工设备验收单>、<设备运转当班记录>、<施工设备配置计划>、<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设备维修记录>、<早期购置之不理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租凭合同>、〈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凡设备技术资料[(2)、(3)、(4)]丢失或不全,由生产科组织对设备状况进行鉴定、评定,填写<早期购置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存档。

三、机械设备标识

1、设备标识应制作统一的标识牌,分为“大、中型施工设备”、“小型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三类。

2、标识牌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将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的每三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的检查结果填入设备标识牌的“检验状态”一栏中,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停用”,同时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检查情况填入<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中。

3、标识牌应固定在设备较明显的部位。

四、机械设备的组织

1、凡属新开工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先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施工设备组织计划>,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批、备案。

2、项目经理部设备来源可分为“新购、调配、自有、租凭”。

3、项目经理部需购置新的大、中型设备时,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配合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填写<设备购置申请表>,报项目经理部审批。项目经理部需购置小型施工设备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自行购置。

4、凡由项目经理部自行制作、改制的设备均要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进行评定审,评定合格才可投入使用,并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五、机械设备租凭

1、项目经理部租凭大、中型设备时,要签订<租凭合同>;并将<租凭合同>复印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2、租凭设备进场使用前,由生产科施工设备监督员组织对其性能进行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3、租凭设备的管理应纳入项目经理部设备的统一管理中。

六、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1、机械设备使用的日常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即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生产科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察工作。

2、各项目经理部应聘任设备员,该设备员应具备机械设备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设备管理经验。

3、机械设备使用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维修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4、机械设备使用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熟悉所使用的设备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要求。

5、所有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严禁超负茶运转。

6、所有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要按<设备保养规程>的规定做好日常保养、小修、中修等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带病运转。

7、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应认真做好<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及<设备维修记录>。各项目经理部的设备员应经常检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的填写情况,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七、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

1、施工设备的保养由项目经理部设备员组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按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并由操作人和设备员分别填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中。

2、<施工设备检修计划>由项目经理设备员部根据<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编制,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核、备案。

3、施工设备的检修,由工地结合实际情况,按<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由设备员组织进行,所有维修工作,设备员均要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八、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

1、小型施工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由项目经理部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标明行;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做好相应记录。

2、大、中型设备进场后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3、大、中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专业队伍来完成,并事先由选定的专业队伍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报生产科设备技术负责人审批。若拆装工作由非本公司队伍来承担,应先由生产科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承担拆装工作。

4、大、中型施工设备的运输,按<物资搬运操作规程>执行。

5、大、中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按有关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相应的<安装验收记录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机械设备的停用管理

1、中途停工的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做好保护工作,小型设备应清洁、维修好进仓;大型设备应定期(一般一个月一次)做维护保养工作。

2、工程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尽快组织进仓,进仓后根据设备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3、因工程停工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恢复使用之前应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十、机械设备的报废批准。

1、机械设备凡是属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报废:

(1)主要机构部件已严重损坏,即使修理,其工作能力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能耗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国家规定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无配件来源的。

2、应予报废的机械设备,项目经理部应填写<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送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查、备案。大、中机械设备要送主管生产副经理审批。

3、报废了的机械设备不得再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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