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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问责制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4-23    阅读:

企业问责制度 篇一:《企业问责制度》

企业问责制度 篇二:《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未完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七)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 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 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企业问责制度)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 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设备事故免责。

(一)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七天以上为“特大级”;

(二)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五天以上、七天以下为“重大级”;

(三)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为“严重级”;

(四)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一天以上、二天以内为“一般级”; 第十二条 工作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5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特大级”;

(二)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0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重大级”;

(三)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7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严重级”;(企业问责制度)

(四)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3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一般级”。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企业问责制度)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在各分管辖区内,出现乱扔、乱放造成损失的,按价值参照以上规定级别处理。

第二十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企业问责制度 篇三:《企业问责制度》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 励并举,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公 司和股东造成损失,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所 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 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 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的范围:

(一)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 席会议,无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决议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贯彻执行,影响公司 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 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 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公司损失的; (七)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的;

(八)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 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利益,从事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 成公司损失的;

(十)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处分 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三)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的;

(十四)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问责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对被问责人处以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问责形式之外,可 同时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视情 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七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 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企业问责制度)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企业问责制度)

第十条 问责程序

(一)若出现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问责情形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立即依据本制度规定启动问 责程序,对其作出问责决定。

(二)其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议尚需以提案 形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还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原因 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 生。

第十二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 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 方式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问责决定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三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 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 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4 月

企业问责制度 篇四:《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篇一: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提高本公司经营运作,加强产品市场的开发及维护,公司决定确立经济责任制,采用重管重制政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各种业务管理公司营销策略,采取设立经销点的经销制,同时为加强经销网络的维护,致力开发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及包干制业务,应定期走访各经销点,每月对所有经销商的业绩审评,对销售业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并随时做好所有客户的销前、后服务工作。

二、岗位职责:2、1销售副总:

a、负责总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b、组织并参与市场调查和预测,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和客户要求。c、会同销售部经理制定和完善销售承包责任制,制定年销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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