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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5-16    阅读:

我们该执行什么企业会计制度
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一)

我们该执行什么企业会计制度

接触的企业多了,经常遇见如下对话:

A:“贵公司执行的什么会计制度啊?”

B:“最新企业会计准则。”

A:“那你们是上市公司啊?”

B: “不是啊。”

A:“你们不是上市公司可以不执行准则呢。”

B:“哦,那我们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吧。”

A:“你们公司就十几号人,应该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B:“还有《小企业会计制度》,没听说捏?我们公司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还是小企业啊?”

A:“呵呵呵!”

现在有时间就把这个问题归纳整理一下,供有同样疑问的朋友参考。

现行可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大体有4种,按照国家规定的实施范围,对于有些企业来讲,其适用的会计制度是确定的,但对于有些企业来讲其适用的会计制度具有可选择性。 第一套企业会计制度

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以及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因为1996年推出过几项准则,2007年新准则出台后就废止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必须执行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他企业也可以执行。据说这是中国会计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不过我看这确实是个“拓碑”,就像拓王羲之的字一样,把国际会计准则拓上了碑---可以看,可以学,没有多少人用。现在研究、学习和使用这个准则的大体有如下5类人群:1、财政部会计司那帮子会计制度的设计人员;2、大专院校研究和教学财务会计的专家、教授;3、上市公司、央企会计(主管一级的);4、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5、广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的学员。除了第5类人群是被迫接受新知识外,1-4号人不会超过全部财务人员数量的1%。有些具体准则描述的经济事项可能大部分财务人员一辈子也难得遇到一次。更可恶的是目前的教材和学习资料都只是告诉你应该怎么执行准则,却不知是有意无意地偏偏不告诉你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估计能明白其中滋味的只有第1号人群,他们潜意识的可能是怕太多的人搞懂了再来钻空子。操纵报表的干活还是留给自己干吧,精英治国呦。所以对于不在上市公司、央企干活的童鞋来说,这个东西考试的时候可以死记硬背一下,实际用处不大(基本准则还是要看的),说不定三五年后明白的人多了,漏洞出现了又会推到重来一遍的。如果那位老兄真的想在自

己的企业里试一哈的话,要掂量一下成本问题呦,反正现在上市公司和垄断央企基本上是不考虑成本问题的。第二套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1998年搞了个《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1年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后就无疾而终了,估计是寿命最短的一个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1号):《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未执行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除金融企业以外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未执行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非金融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说实在的,我内心总是蛮怀疑这个制度的时效性和实用性。从实施的时间上来看它是在1996年的老准则颁布之后,2007年的新准则实施之前来到人世的,就像一个早产的遗腹子。本来应该是先制定准则框架后有具体制度内容,结果是制度颁布6年后框架就变了。从实用性来说,大中型企业在有了新准则后可以选择直接向新标准看齐,而小型企业完全可以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来操作,目前用得最多的是省市以及地方国有企业,为了汇总报表的一致性而采用该制度,适用面实在是太狭小。

第三套企业会计制度

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真的是个很好很实用的制度,可惜藏在深闺无人识。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不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符合“小企业”标准未执行最新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应当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从实施范围来看,当前应该是60%以上的企业都应该选择这个制度来指导自己的会计工作。可从实际情况来看却不是这样。

第一,虽然这些小型企业数量众多,但是大部分都属于民营性质,也没有公开对外筹资的行为,不是国家监管的重点对象,国家的会计主管部门对此重视不够。在对会计制度宣传、普及起最重要作用的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中,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操作也是语焉不详。而会计咨询、培训等中介机构出于利益驱动的原因,本能地只会围绕着着能来钱的上市公司、大型国企来转,对于每次年报审计只收得到一点碎

银子的小型企业所面临的核算困境,也是有心无力。

第二,从中国企业老板的现实心理来看,都是雄心勃勃啊。创业阶段就可以规划要做行业里面的老大,公司刚刚起步就喊着要上市。如果你告诉他经营的只是个小企业,在有可选择的情况下,老板们为了面子也不会承认或选择让他的企业实施“小”企业的会计制度的。看来给一个制度起个好听的名字也很重要啊。

第三、在这里对于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也是莫名奇妙。由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经营上的灵活性,据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的职工人数、销售额及资产总额等指标值在不同时期会发生变化。其中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有可能变化,因此,严格对照划分标准,许多中小企业在不同年度甚至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会发生企业规模归属的变化:年初属于中型企业的,年末可能变成了小企业;年初属于小企业的,年末也可能发展成中型企业。当年初为中型企业,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小企业,该企业年末时是否必须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呢?若年度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中型企业,则年末是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呢?更可笑的是这几种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科目代码规则都是不一致的,在现在无电脑不成帐的年代,让人家怎么选择呢?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基本要点
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二)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二)》的基本要点及审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

财政部于2003年3月17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二”)。为了便于业务人员学习、掌握,现将“问题解答二”的基本要点及审计实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简介如下,供参考。

一、 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2001年下半年以来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问题 在此方面,“问题解答二”主要是明确了以下两个问题:

1. 要求所有新设企业(金融企业和小企业除外)从一开始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在颁布之初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2002年起推广到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国有企业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也可先行施行。“问题解答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自2003年初起新设立的所有企业(金融企业和小企业除外)。也就是说,自2003年起,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也应当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无需再经过主管财政部门审批。金融企业和小企业因另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 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均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是在2001年初颁布的。颁布于该制度之前或与该制度同时颁布的13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内容均已包含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这13项准则的适用范围事实上扩大到了所有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即使是颁布当时明确暂在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的准则,如关联方披露、收入、无形资产、投资等也是如此)。但是对于2001年下半年颁布的存货、固定资产这两项具体会计准则而言,由于其内容并未包含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在颁布当时又定为“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施行”,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非股份制企业是否执行这两项准则,在当时并未明确。这两项准则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规定(例如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对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净残值的定期复核等)与《企业会计制度》并不一致,因而实施范围的不明确也造成了会计实务的混乱。为此,在“问题解答二”中明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存货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存货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从新不从旧”原则处理,即以存货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规定取代《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应内容。

根据这一规定,存货和固定资产准则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大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因为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均需同时执行这两项准则以外,上市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业务也应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处理(事实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业务的规定与固定资产准则是完全一致的)。

至于2001年下半年颁布的另一项具体会计准则(即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要求制定的,因此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现行的会计准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规范会计处理为主的准则,例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借款费用等;另一类是以规范信息披露为主的准则,例如中期报告以及即将出台的终止经营、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对于前者,凡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般均应执行;对于后者,因为相当一部分都是针对上市公司制定的,因此其他企业是否执行应

当由财政部另行作出规定。

二、 关于合并报表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若干问题

1. 关于需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集团的范围

《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问题解答二”规定的需要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集团的范围大体上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一致,但是增加了一项“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同时明确: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问题解答二”明确规定需对外提供合并报表的企业,在审计中应同时审计其合并报表,不能仅仅审计母公司个别报表。如果母公司不提供合并报表的,应当考虑该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2) 根据《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92]国资企发第50号)的规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明确授权。因此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国有企业不大可能成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根据“问题解答二”的规定,这些企业如管理当局无特定管理要求的,也可不编制合并报表。因此,审计中可以只审计其个别报表,不必因此类被审计单位未编制合并报表而对其出具保留或者否定意见。与《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关于所有企业集团均需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相比,“问题解答二”的规定显然要宽松许多。【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 应当关注国内会计规范和国际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会计》规定:本身完全由另一企业拥有的母公司,或几乎由另一企业完全拥有的母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在后一种情况下,该母公司需要取得本公司少数股东同意。这类母公司应当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披露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由,以及对子公司的核算基础;还应披露其公布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除此以外,所有母公司均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比之下,无论是《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还是“问题解答二”都没有此类情况下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

2. 关于需编制分部报告的企业的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编报分部报表(年报,会企02表附表2、3),但并未明确需编报分部报表的企业范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仅仅对上市公司有编报分部报告的强制性要求。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第3段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其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过程中的企业”。第4段规定:“如果证券不公开交易的企业遵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则鼓励其自愿按分部披露信息”。据此,“问题解答二”明确了需编制分部报表的企业的范围,即:如果报表使用者要求企业提供分部报表的,企业应按规定编报分部报表;除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外,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分部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分部报表。这一规定的表述还不是很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因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规范中有相应要求,肯定需要编报分部报表。

另外还需注意:我国现行规范中的分部报表格式,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证监会信息披露规范中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都比较大,例如不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告形式,披露内容也偏少。在《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正式出台后,分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还将会有很大变化。

3. 关于合并报表时母子公司会计政策的统一问题

根据“问题解答二”的规定,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其子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统一会计政策的原则与现行做法相同,即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从新不从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在实务中,后一规定实行起来有相当难度。因为这实际上相当于需要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整理出《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所要求的全套材料,还需要在母公司尚未被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设臵辅助核算记录(相当于双轨制核算)。这样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因此将会难以操作。同时,存在这类情况的多数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而这类企业对于合并报表往往不重视,因此会计政策调整和合并报表的编制质量可能难以保证。另外,这一规定与财政部其他司局颁布的文件也有冲突。例如:《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财统

[2002]29号)规定:当子公司已经按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母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时,除彼此关联方交易外,母公司不必再按照母公司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为了减轻工作量,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母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会计政策统一问题,可以按照对我们和企业都比较有利、易于操作的处理办法执行。

4.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中对于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问题

子公司资不抵债,则对该子公司的投资和债权就有无法收回的可能,因此目前实务上一般有两种做法:(1)不抵销内部债权债务,相应也就不抵销坏账准备;(2)内部债权债务仍然抵销,但在抵销相应减值准备时贷记“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问题解答二”的规定则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无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恶化,均应对内部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抵销。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某些问题,例如“财务状况恶化”的定量标准、抵销的减值准备在利润表中的处理方法等。为了便于操作,本所在此明确如下:

(1) “财务状况恶化”系指子公司净资产出现负数,即资不抵债;

(2) 对于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相应减值准备抵销时应冲减“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合并报表上所确认的损失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冲减“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应收该子公司的款项账面余额×[1-(该子公司总资产额/该子公司总负债额)]

也就是说,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冲减“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应当等于根据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所估算的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对该子公司的应收款项中预计将不能得到清偿的金额。目前实务上有一种做法是按照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净资产额全额确认损失,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将该子公司的全部不能清偿的债务(包括该子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均

由合并体承担,与“有限责任”原则不符。

现举例说明如下:假定子公司的实收资本为50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年初净资产为零),本年度亏损400万元,年末净资产为-400万元,同时年末子公司各项负债余额为1,000万元(即总资产为600万元),其中对母公司的应付账款为100万元。母公司对该笔应收债权原计提了10%坏账准备,计10万元。

在本例中,由于子公司年末总资产为600万元,而负债有1,000万元(假定均为无担保负债),则子公司的各位债权人预计可以获得清偿的比例为60%。因此,母公司在其合并报表中仍应按照预计无法收回的债权,保留40%的坏账准备,即40万元。

抵销分录如下:

(1)抵销内部往来余额: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1,000,000

(2) 抵销母公司账面上原先对该笔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假定该笔款项系在本年度内发生):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100,000 100,000

(3) 按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将预计无法收回的内部应收款项在合并报表上确认为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400,000 400,000

(4) 编制基本抵销分录。该基本抵销分录与通常情况下的基本抵销分录的区别在于:需将上述抵销分录(3)中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入资产负债表上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将相关的管理费用转入利润表上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5,000,000

管理费用 -400,000

贷:期末未分配利润 -9,000,000(=年初未分配利润-500万元+本年利润-400万元)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利润表) 3,600,000(=本年未确认子公司亏损400万元-管理费用转入40万元)

借:实收资本 5,000,000

期末未分配利润 -9,000,000

坏账准备 400,000

贷: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资产负债表) -3,600,000

或者,也可以采用将上述抵销分录(3)、(4)予以合并的做法。也就是:基本抵销分录的做法与常规情况下相同;同时另外编制将上述抵销分录(3)中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入资产负债表上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将相关的管理费用转入利润表上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的抵销分录。如果采用这一做法,则上例中的抵销分录(3)、(4)应当改为: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5,000,000

贷:期末未分配利润 -9,000,000(=年初未分配利润-500万元+本年利润-400万元)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利润表) 4,000,000(=本年未确认子公司亏损400万元)

借:实收资本 5,000,000

期末未分配利润 -9,000,000

贷: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资产负债表) -4,000,000

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利润表) 400,000

贷: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资产负债表) 400,000

在下一年度编制抵销分录时,假定下一年度子公司又发生亏损100万元,年末净资产变

为-500万元;内部往来未发生变化;根据年末子公司财务状况推算负债的清偿比例降为40%(即应计提60%坏账准备)。则应通过以下抵销分录反映上述抵销分录对年初未分配利润的滚动影响:

借:坏账准备 100,000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100,000【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400,000

管理费用 200,000

贷:坏账准备 600,000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9,000,000(表明上述抵销分录对利润表的滚动影响已消除) 管理费用 -200,000

贷:期末未分配利润 -10,000,000(=9,000,000+1,000,000)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利润表) 800,000(本年未确认子公司亏损100万元-管理费用转入20万元)

借:实收资本 5,000,000

期末未分配利润 -10,000,000

坏账准备 600,000

贷: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资产负债表) -4,400,000 (=累计未确认子公司亏损500万元-坏账准备转入60万元)

5. 关于因股权交易导致合并范围变动的有关问题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一”) 规定: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包括减少投资比例,以及将所持股份全部出售),期末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将子公司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企业在报告期内购买子公司,应将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该子公司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是,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问题解答二”重申了上述原则,并作了进一步补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关于如何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具体按以下情况分别披露:①被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在出售日或购买日,以及被出售的子公司在上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②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止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以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

(2)关于本期出售子公司的利润表合并期间问题

正如本所技术指南“《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基本要点及审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内部通知EYDH[2002]第27号)所指出的那样,如果要将本期所出售的子公司自年初至出售日止的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就可能遇到未审数可靠性无法保证、难以获取报表项目明细表数据等问题。据我们所知,“问题解答一”颁布后,也有相当多的实务界人士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但是,“问题解答二”仍然延续了“问题解答一”的要求,即对于本期内出售的子公司,应将其自年初至出售日止的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 为此,在审计中应当请母公司进行必要的协调,尽量争取对本年度内出售的子公司自年初至出售日止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必要的审计,并确保取得相关损益类科目的明细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解读
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1]49号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 称金融企业, 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 过1年(不含1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 长期待摊费用、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金融企业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 下的定期存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应付手续费、 预收保费、应付分保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付保户红利、存入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质押借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 、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应付债券、长期准备金

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 长期应付款等。

提取法定公益金: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也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 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并作如下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金融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金融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

[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30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单位可以相应增设“14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发生调进外汇业务的,可以增设“118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单独设置“120备用金”科目核算;

4、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22在途物资”科目;

5、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6、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将其并入“库存材料”科目核算;

7、预收、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科目,将预收、预付帐款业务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8、企业发行不超过一年期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205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企业根据管理要求,可以将“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合并为“402开发费用”科目;或将“开发成本”科目分为“403土地开发”、“404房屋开发”、“405配套设施开发”、“406代建工程开发”四个科目;

10、有施工队伍的企业,对开发项目采取自营施工建设的,可以增设“408工程施工”、“409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11、房地产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2、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篇五: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帐、分类帐、辅助帐,及时记帐、结帐、对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帐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帐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

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五)

[篇一: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shuì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业,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篇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金融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五)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六)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金融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金融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金融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zhí shuì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业,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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