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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则5s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5-18    阅读:

《5S管理规则》
管理规则5s 第一篇

5S管理规则

为了公司员工有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使公司的办公管理及文化建设提高,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整理

1、各单位每月对所使用的各类文件(包括电子档)作一个盘点,将文件分为必要(有效)和不必要(过期作废),必要的送交档案室归档。

2、对自己工作区域的物品、设备、空间做盘点,区分必要和不必要。

3、对所有不必要的文件或物品,呈报各单位主管确认后,作销毁或拍卖处理。

第二条:整顿

1、各单位工作环境中所使用的工具,可以集中放在一定区域内,办公桌面人若离位半小时以上应收拾干净。车间各常用工具摆放整齐,工具箱或物料箱摆放要有秩序,,工作台面经常擦拭以保持没有灰尘。

2、文件按待处理、处理中和已处理分类放置,此外机密类文件根据应用情况分为每日必用、常用和不常用三种,不常用文件要尽快处置。

3、储存公用信息的软盘采取保护措施,使大家都自觉小心使用。并且为了明确存储在硬盘和软盘里的信息联系,建议在软盘的标签上注明题目,将软盘分类。修改以后一定要注明标题、日期。同时软盘也应该像保存文件一样,保存在专用的夹子里。

4、 硬盘里的电子文档、资料分类必须条理清晰,电子文件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应形成纸质和办公软件等双套介质材料归档保存;

第三条:清扫

公司办公楼有生产线各单位,有专职保洁人员,公共区域(如通道、楼梯)不需清扫。清扫的对象主要是个人办公区域(如桌面,办公设备、工作台面、工作用具、机器设备)等等。

第四条:清洁

1、彻底落实前面的整理、整顿、清扫工作。

2、利用文化宣传活动,保持新鲜活跃的活动气氛,保持5S意识。

第五条:素养

遵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素养巡查:

行政部每天两次例行巡查(早晨、中午)【管理规则5s】

每月底5S推行会对整个公司的5S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S管理规定》
管理规则5s 第二篇

5S管理规定

1 目的

通过5S工作的长期不懈推行,塑造整洁有序、节约盛行的现场管理风气,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区域。

3 职责

3.1 公司各部门确定本部门5S管理员,实施本部门的5S推行工作。

3.2 行政部确定每阶段5S实施重点,督促和评价各部门和各区域的5S实施情况。 4术语

4.1 合格品区:指专门用来存放符合检验标准及规定要求的物品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4.2 不合格区:指专门用来存放不符合检验标准及规定要求的物品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4.3 待处理品区:指专门用来存放等待检验或判需返工、返修物品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重要而定。

4.4 废品区:指专门用来放置被判定报废的产品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重要而定。

4.5 物品放置区:指用来定位生产辅助物品的区域,为了现场的整体美观,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如清洁用具放置区、文件柜放置区等。

4.6 禁区:指因消防或防盗、安全生产需要,公司设定的特殊区域,该区域一般用红色斑马线标识。任何人和部门未经得到行政部和保安队的许可,严禁占用。

【管理规则5s】

5 规定内容

5.1 工作区域划分:

5.1.1 行政部召集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的工作区域使用情况,划分各部门的工作环境责任区域,明确各部门工作环境责任区域的负责人员,并赋予其维护职责和使用权限。

5.1.2 生产车间通道要求:

通道线规划要求:

1)通道区域颜色:绿色

2)标识线颜色:黄色

3)主通道线宽度:10cm;次通道线为6-8 cm

4)通道线标示法:黄色油漆涂装

5)通道的其它要求:

— 在通道上不可停留或存放任何物品

— 要时常保持通道地面干净。

5.1.3 工作区域线的颜色规定:

1)合格品区域线:绿色标识线,6cm宽。【管理规则5s】

2)不合格区或警戒线:红色标识线,6cm宽。【管理规则5s】

3)待处理品区定位线:黄色标识线,6cm宽。

5.2 生产车间工作场所要求:

5.2.1 对工作现场的物品要经常整理、整顿,按区存放并做好标识

5.2.2 定时清扫工作场所/车间/厂房的地面、标识、立柱、玻璃、工作台、机器设备、工装测量设备等。

5.2.3 在制品(半成品)、成品不可直接裸放在地,工序间产品要摆放整齐,在加工摆放过 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磕碰受损,并及时交检。

5.2.4 工作场所内不可放置3个月内不使用的物料。

5.2.5 检测仪器、器具,标准件应放置有序,位置适当,便于使用和操作,防止变形和工序磕碰伤。

5.2.6 生产现场要穿戴好劳保用品,不可放置私人物品(可在某区域集中放置)。

5.3 机器设备(包括测量设备)要求:

5.3.1 每台设备都要有保养记录,设备使用者及管理者均需作明确标示。

5.3.2 生产现场、各车间的设备摆放须整齐、干净。

5.3.3 交接班时做好设备的点检并作好记录。

5.4 材料、物品及料架要求:

5.4.1 材料物品须有专门的存放区、放置区。

5.4.2 材料物品要在规定区域摆放整齐,并以标示牌明确标识。

5.4.3 料架须摆放整齐,并且牢固。

5.5 仓库、储存室要求

5.5.1仓库、储存室须有管理责任者标示。

5.5.2 光线的照明亮度应适宜,且仓库、储存的区域应通风,不积水,不潮湿,干净,整齐。

5.5.3 仓库、储存室存放的物品、材料如采用叠放式储存,须有叠放高度限制。

5.5.4 对仓库、储存室中所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险物品、化学药品等,都需用明显标识进行标示,并对其予以隔离,防潮及采取消防保护措施。

5.6 工装、模具、夹具、刀具、工具、仪器、零件、劳保用品要求:

5.6.1 工装、模具、夹具、刀具、工具、仪器、零件、劳保用品等储存、保管须予以定位放置,并以标签或标识牌予以明确标识,工具箱需时常进行整理。

5.6.2 工装、模具、夹具、刀具、工具、仪器、零件、劳保用品等须采用可视管理,并以标签、标识牌进行明确标识且瞬间即可找到。

5.7 图纸、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书及文件/资料管理要求:

5.7.1 图纸、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书及文件/资料等须有管理规定:如编号、目录、存放 处定位。

5.7.2 图纸、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书及文件/资料等保管须有目录,有秩序且整齐,以很 快能使用。

5.8 办公室要求:

5.8.1 办公室所属物品要保持整齐、清洁,标识管理,定位放置。

5.8.2 接电话时如要找的人员不在,须有留话备忘录。

5.9 消防设备要求:

5.9.1 灭火器须定期点检,气压不足时,应立即更新或重新充气。

5.9.2 消防栓要经常擦洗,其前1米处不可堆有障碍物,须用红色油漆或红色胶带等标识。

5.10 厂房设施卫生区域要求:

5.10.1 厂房设施卫生区域须安排人员定期清扫与整理。

5.10.2 厂房设施卫生区域须定期进行检查。

5.11 可视化管理要求:

5.11.1公司各部门应建立起本部门的管理看板,将本部门的管理要求、生产计划、质量目标及其进展情况、成本考核、安全考核要求、下属班组绩效考核等内容形成看板公布。

5.11.2 各部门逐步将本部门的定置图、生产流程、物流路线等制成图表形成看板。

【管理规则5s】

5.11.3 将公司、本部门的管理规定,装订成册,置于生产现场,方便员工查阅。同时亦应 将工艺规程、设备保养要求、劳保要求制成图文并茂的文件形成看板。

5.11.4 对有利于生产、质量的操作提示、安全警示应形成看板,必要时可贴、挂于操作机 台旁。

5.11.5 各部门应把看板作为一种培训手段,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同时也应将公司的 政策、部门取得的成绩反映出,进行企业文化宣传。在班组开设班组园地栏目,由 班组进行管理,加强班组文化建设。

5.11.6 各部门要设立工作总结专栏,将每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公布。

5.11.7 各部门要不定期对看板进行维护和内容更新,防止出现破损和空栏现象,并保持其 整洁和格式新颖。

6 5S工作的评价

6.1 行政部召集各部门工作环境责任区域的负责人员组成5S检查小组,每月对公司内所有生产现场、车间、厂房(包括办公室)等工作环境、区域按公司工作环境区域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5S”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事项要求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和提出纠正措施或改善对策,并于下次进行5S检查时对其提出的纠正措施或改善对策的效果进行确认、验证,直至其符合规定要求。

6.2 行政部负责日常的5S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责任部门处理。

7 5S的奖惩:

7.1 行政部根据工作计划或公司领导指示,颁布每阶段的奖惩要求,包含奖励和处罚款额和扣分事项。

7.2 行政部每月汇总当月检查情况,送相关部门当作当月5s综合考核的依据之一。

《5s管理规定》
管理规则5s 第三篇

《5s管理制度》
管理规则5s 第四篇

[篇一:工厂5s管理制度]

一、整理

车间整理:

1、车间5s管理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职责是负责5s的组织落实和开展工作。应按照5s整理、整顿的要求,结合车间的实际情况,对物品进行定置,确定现场物品贮存位置及贮存量的限额,并于坚决执行。日后如需变动,应经车间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及时更改定置标识。

2、上班前车间员工应及时清理本岗责任区通道(有用的物品不能长时间堆放,垃圾要及时清理),摆放的物品不能超出通道,确保通道畅通整洁。5s管理制度

3、设备保持清洁,材料堆放整齐。

4、近日用的物品摆放料架,经常不用的物品存仓库。

5、工作台面物品摆放整齐,便于取用。各工序都要按照定置标示,整齐地摆放物件,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规则5s 第五篇

[篇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zhèng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zhà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zhà药和雷管,不得将zhà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zhà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zhà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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