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区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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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检察院办案区标语(一)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
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
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
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
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
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
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
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
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
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检察院办案区标语】
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
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检察院办案区标语】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
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
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
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
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
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
院向有关部门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九条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
证据。
第三节 侦 查
第十条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
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一条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
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
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
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
传唤被告人,应使用《传讯通知书》。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科、处长批准,可以拘传。
拘传要出示人民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四条
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计划。讯问时既让被
告人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育。
第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录象)。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
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亦在笔录末页上
签名。如果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
词,检察人员也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第十六条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
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
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
签名或盖章。询问人和记录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为了发现和搜索犯罪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当在检察人员主持
下进行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也可以请公安机
关协助,共同进行,检察人员主持或参与勘验、检查工作,必须持有人民检察机关的证明文
件。被告人如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
人。
第十九条
侦查中,如有必要由受害人、被告人、证人对某些物品、文件、尸体或参与犯罪的人进行辨
认的时候,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辨认。在组织对人的辨认时,应将被辨认的对
象混杂在三个以上年龄、衣着、体貌等特征大致相似的人当中,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分别进
行。在辨认前,应详细询问辨认人,要其陈述被辨认的人或物有哪些突出的特征。不能让辨
认人事前看到所要辨认的对象,在辨认过程中,检察人员不能对辨认者给予任何暗示。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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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的人和见证人、检察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并和本
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聘请鉴定人应先由人民检察院写出《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在机关、团体聘请。进行鉴定
前,应向鉴定人送达所需鉴定的文件、物品、痕迹、帐薄、凭证以及有关材料,并提出要求
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果
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定案件中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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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实验。但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
果,要全面、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检察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出示《搜查证》,并有见证人在场。《搜查证》应由检察长
签发。 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身体,必要时也可由医师进行。
第二十六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
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
单一式两份,由检察人员、见证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被搜查人或其
家属,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
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或者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的时候,应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决
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邮电部门和银行执行。【检察院办案区标语】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决定扣押的邮件、电报和冻结的存款,如不需要继续“扣押”或者“冻结”的时候,应当
按原审批手续填写《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或《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
别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扣押或者解除冻结。
第三十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妥善保存,不得动用、调换或毁损。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四节 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逮捕人犯,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逮捕人犯应填写《逮捕人犯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同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错捕,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可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犯罪需要逮捕的,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岐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同意逮捕意见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属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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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检察院标语
检察院办案区标语(二)
检察院标语
1、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2、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严法
5、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端端正正做人
6、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司法
7、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8、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弘扬务实求真精神
9、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
10、用真诚赢得信任,以党性凝聚人心
11、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12、廉不言贫勤不言苦甘于清贫乐于奉献
13、办事不公开必然怀鬼胎办事不透明内幕有私情
14、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
15、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16、政治素质是根本当好公仆勤为民一身正气常律己两袖清风不染尘
17、讲事实,讲法律,文明接待,视民如己;拒权钱,拒诱惑,公正立案,清明似水。
18、对权力当临渊履冰,面对职责当殚精竭虑;面对诱或当安如磐石,面对群众当有求必应
19、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党要奉献,为官要廉政。
20、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21、公以至仁正以尽义廉以树威明以立信
22、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服务人民人民监督权力人民评议权力
23、大幅提高服务效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关系
24、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历实法治基础强化法治管理
25、优化权力运行程序,规范作业标准项目;明晰岗位职权责任有效制约权力运行。
26、围统中心服务大局分权制约源头预防严密高效简便实用齐抓共管全面覆盖以人为本促进和谐
27、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技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监督
28、调解优先促社会稳定和谐,司法为民做群众满意法官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检察院办案区标语(三)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
第二条 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形成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区域。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第三条 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用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 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室用于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执勤室用于司法警察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工作区周围安全情况,待诊室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体不适时休息、待诊。
第五条 办案工作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一)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护网,出入口、走廊及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二)办案工作区内电路设施应当具有触电防护装置,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三)办案工作区内应当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四)办案工作区内应当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
第六条 办案工作区内用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讯问室。讯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门窗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讯问室应当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二)询问室。询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询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询问室应当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三)接待室。接待室的内墙可以采用软性饰面,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接待室可以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视频监控设备。(四)执勤室。执勤室应当设置在办案工作区出入口处,配备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并与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以及出入口、走廊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连接。配备常用警械具。
(五)待诊室。待诊室应当配备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室内显著位置应当标明急救医院的电话号码。(六)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不得有外露的管道,不得摆放无关物品。
第七条 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相关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计财装备部门负责提供保障。使用办案工作区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由办案人员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司法警察负责。
第八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应当填写登记表,报经分管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同时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安排录制人员调试录音录像设备。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讯问室,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询问室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其身体状况、观察其心理变化,并如实记录。对患有疾病、情绪不稳定的,要做好应急准备,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时,安全防范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司法警察应当在执勤室待命。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移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应当认真记录值班事项,交接班时应当详细介绍处理事项及注意的问题。
第十四条 异地办案的人民检察院需要使用当地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遵守办案工作区的有关规定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工作。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并予以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讯问室的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检察机关宣传标语
检察院办案区标语(四)
1、公以至仁正以尽义廉以树威明以立信
2、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严法
3、用真诚赢得信任,以党性凝聚人心
4、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历实法治基础强化法治管理
5、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弘扬务实求真精神
6、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司法
7、调解优先促社会稳定和谐,司法为民做群众满意法官
8、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9、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党要奉献,为官要廉政。
10、优化权力运行程序,规范作业标准项目;明晰岗位职权责任有效制约权力运行。
11、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
12、讲事实,讲法律,文明接待,视民如己;拒权钱,拒诱惑,公正立案,13、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
14、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15、群众检察心连心 共建平安好社区
16、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17、大幅提高服务效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关系
18、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19、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20、廉不言贫勤不言苦甘于清贫乐于奉献
21、争创一流检察院、争当一流检察官
22、公正廉洁执法 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检察队伍
23、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服务人民人民监督权力人民评议权力
24、执法为民 满意检察
25、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
26、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27、政治素质是根本当好公仆勤为民一身正气常律己两袖清风不染尘
28、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
29、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躁,躁则无进;戒欲,欲则无刚
30、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检察院实习报告
检察院办案区标语(五)
[篇一: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
为期六周的实习期结束了,我在这六周的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在学校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应该说是受益颇深。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的知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在实习过程中,我做到了一次不落,全勤到位;中间还加班两次,出差一次共三天;与单位的工作人员打成一片,说来真正体验了具体的实践工作。
一、实习单位的基本状况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处,从开学初一直到4月7日,共经历了六周。检察院实习报告。
反渎职侵权处主要是为了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犯渎职罪、利用职务侵权罪而设立的。从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看,反渎职侵权处主要负责四十多个罪名的侦查工作,是具有很强专业性质的检察机构。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处是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负责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本地区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渎职侵权犯罪大、要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涉外及跨区、县渎职侵权案件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区、县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研究制定全市有关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定。
二、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我进入反渎职侵权处实习,还是很复杂的,不是说光凭一些框架式的理论就能解决的。参加实践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深化,是很有帮助的。
(三)现代科技对于处理实际问题作用太大了。在这次实习中,我们查阅案件,都是通过网络,办案自动化不但节约了时间,而且对于处理案件也不无裨益。全程录音录像,提高了案件的透明度,对于司法文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国家资源。
(四)必须扩展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这次实习中接触的案件,与其他各门科学都有联系。在查帐过程中,会计、税务的知识显得极为重要,不明白,就不懂;交通、海关知识对于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对于案件的侦查对有帮助。加强综合技能的培养,扩大知识面,可以切实的开展实际工作。
[篇二:检察院实习报告]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xx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篇三:大学生检察院实习报告]
此刻,不得不感叹时间的流逝,四个星期的实习竟然这么快就结束了,真的好舍不得。那些可爱的姐姐、那些教会我很多东西的师傅,尤其是我的指导老师徐检察官——-一个只有29岁的主诉检察官,一个人超好的大哥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给我的东西实在是太多太多,酸甜苦辣,付出与回报,挫折感与成就感,理论与实践的冲击……所有这些,都逐渐在我原本浮躁的心灵 内沉淀,发酵成一种不能用纸笔所形容的感动。
在此,对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公诉科的老师们特别是我的指导老师徐建成检察官表示我最诚挚的感谢!感谢你们辛勤与耐心的指导和帮助!
一、实习单位情况
这次实习,我很幸运地被安排在了检察院公诉科,一个我向往已久的地方。因为公诉科作为检察院最繁忙的地方,工作量最大,但也意味着接触面更大,学到的东西也更多,为此我感到十分幸运。
二、实习的情况与内容
从走进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第一天开始,我就发现这里的案件量非常大,每一位公诉人都要负责办理大量的案件,远远超出我原来的想象。但因为我是刚进来的实习生,所以还不能够接触办案。我首先接到的任务,就是公诉科上一年度的卷宗装订整理工作,这种工作比较简单机械,对于我们这些刚刚参与工作的实习生,就成了这项工作的主要劳动力。每个人的卷宗都报到了装订室,堆得高高的,于是我们开始整理卷宗顺序,找出缺漏的材料,将这些材料补齐。补这些材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出庭笔录、“三纲一书”等,要完成这些需要看过所有的案件材料,对案情有全面的了解。材料补完以后我们开始取钉、裱糊、打上页码、制作卷宗目录、进行装订。装订的要求很高,要做到符合标准,整齐美观,然后进行最后检查,加盖公章、补充签名和完成卷宗皮,到了这里一本卷宗的装订才算最终结素。这项工作差不多持续了两周,我中间因为徐大哥给了我出庭旁听、陪同提审等另外的机会,所以断断续续地只做了几天,但最后完工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大大的松了一口气,也包括我。
正如以上所说,我只整理了一两天的档案,徐大哥就让我跟他一起学习处理案件了。先是在他出庭支持公诉的时候带我去旁听,还会带我一起去提审。我还记得第一次走进平湖市看守所的日子,那是在8月5日的上午,一共要提审四个犯人,主要是涉嫌盗窃罪。与我事先想象的犯罪分子面目凶狠,态度恶劣不同,几乎所有的犯人都比较配合,清楚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即使有一些小麻烦,经过徐大哥的政策攻心和技巧性讯问也顺利的解决了。刚开始,我们实习生只是作为陪同人员,整个询问过程几乎都没有出过声,经过多次这样的提审就会有些无聊了。我是很幸运的,因为徐大哥很有意识地培养我独立办案的能力,他会在我听了几次他的提审之后,给我机会让我尝试着去询问。记得第一次他给我这样的机会时,我竟然害怕,不敢去询问犯罪嫌疑人。但是,有一次,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来找徐大哥时,因为徐大哥不在,我就对她做了一次简单的询问,并做了(!)笔录。这也是我第一次独立的询问,第一份独立完成的笔录。真的很有成就感。所以在以后的日子里,我珍惜着每一次机会。
没过几天,徐大哥就把一个案子交给了我,让我开始学习独立办案的能力。那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盗窃案件,他让我在办案中了解掌握最基本的程序和一些文书制作方面的要求。拿到卷宗后,我先仔细阅读审查了一遍,并填写了相关的提押证、告知书等,然后徐大哥和我一起去看守所进行了提审,还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也较好,这样一来,案件事实也更加清楚。看守所回来后,我再次清理作案经过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据,然后开始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等。在徐大哥的指导下,我很快就完成了第一个案子。当我听到徐大哥说“我已经把你的案子拿到法院了”的时候,真的有一种无以言表的成就感!
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我已经接触了好几个案子了,我的工作已经涉及了办案的各个阶段和方面,已经基本掌握了办案的全过程,能够做到独立办一些简单的案子了。包括整理公安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提审犯人,完成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等基本文件材料,但因为身份的关系,不能够出庭支持公诉。在这些办案的过程中,我还有意识的对一些复杂或疑难案件进行关注,这些关注和思考给了我很大的收获。
三、实习中的认识与体会
由于是在公诉科,我所接触的全部是刑事案件,一个平湖市仅半年时间就要办理那么多案件,而且公诉人到现在还持续着很高的办案量。以一个县市推至全国,而且平湖市还是社会治安比较不错的城市,所以我国现在的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大部分的案件都是盗窃案件,而其中的作案人员又几乎都以外来打工人员为主。他们很多人是来平湖打工的,没有找到工作就几个老乡一起从事犯罪活动,这些人属于流动人口又不好管理,以至于在案发后给抓捕和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案件也频繁出现,大部分案件也暴露出了社会的很多不稳定因素。例如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人员的低龄化(很多犯人的年龄比我还要小),毒品的泛滥等等。
在办案的过程中,正如我在前文中所说到的,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公诉科的老师们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
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实习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恐怖。
四、实习结语
实习生活在我刚刚开始独立办案,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不舍和遗憾。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时刻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尽我所能的帮助各位老师办案,发挥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我很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徐大哥,正是在他的指导和帮助下,我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提高得很快,很短时间就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得收获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它架起了我从学校到社会的桥梁,承载了我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终生难忘!
[篇四: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摘要:
专业实习是提高自身素质及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过程。专业实习也是大学生活中所必备的课程,是对我们在大学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一次重要检阅,是我们大学生踏入社会的第一步。对于法学来说,实习显得更为重要。
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9月23日,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查院侦查监督科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暑期实习。实习期间,得到了检察院老师的热心指导,学到了一些实践经验,了解了检察院侦监科的主要工作流程,巩固和提高了<刑法>,为<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法律实践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实习期间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理论知识的不足以及实践经验的匮乏。现在,我就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感受做如下报告:
一、实习目的:
首先,我想通过在我们学校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实习,获得一次认识社会的机会。社会是法律学科的源头,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法律因社会的需求而产生,所以认识社会是一个法科学生能够真正学好法律的必备条件。
其次,我想通过此次在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来了解一下处于基层的人民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的来源、数量,案件的性质等等。从而在此基础上发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我想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法律是极其讲求实践的,所以实践应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实习内容:
在检察院实习,有法律实务方面,也有法律理论方面,由于我主要在批捕科实习,所以更多的是做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批捕科的工作是环环相连,从接到案件到做出决定,任何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都非常重要。实习这一个月我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卷宗材料,以及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内江市市中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单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看,这一个月来,我们科一共办案三十八件,涉及人数达四十人之多,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我们科要收到一到两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我们都必须逐一审查。有的案件复杂,卷宗材料厚达七八十页,每天的工作量相对较大,通过这一个月高工作量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理论知识不足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所以,学好这两门学科对于任何一个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这是案件承办人制作阅卷笔录的一个辅助工作,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材料内有一项重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了行使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监督职能,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我们都要认真、仔细地讯问,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实习这一个月,每次去看守所提讯,我都要协助案件承办人做好讯问笔录,偶尔也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由于批捕科只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认定,所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在记录的时候,不必字字都记,记上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第三、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做好讨论案件笔录。这是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之上,在承办人审核了卷宗材料之后,由检察长主持的对案件进行研究的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简单介绍案情,然后提出本案中存在的问题,由大家共同讨论,得出结论。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环节尤为重要,特别是大家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行为方面的认定时,可能会持不同的意见,同时,主观行为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重要证据,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一定要综合大家的意见,然后把问题和结论都写清楚。
第四、法律文书的写作。在检察院这一个月,写得最多的法律文书是批准逮捕决定书,还有其他文书,如检察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逮捕决定书等。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所制作的文书,这种文书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是由存根、正本、副本、回执组成的四联填充式文书。由于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绝对效力,所以在填写的时候,不能有丝毫差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事由等。制作法律文书一定要有一颗细致的心,经过反复查看后,才加盖人民检察院的公章,然后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登记案卡。从工作流程来看,这是工作的最后一项,即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信息登记在互联网上,以备后查。这一项也要求细心,因为案卡要在互联网上公布,一旦公布,就会成为查看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的重要依据。
三、实习心得:
在检察院为期三个月的实习,使我对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首先,学习法律的必要性。通过实习,我了解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是如此强烈,也了解到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案件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不够才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是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在全国开展普法教育,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个法科生来说,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树立起强烈的正义感。法律本身对司法工作者的自身素质要求较高,一部良法在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那里能够体现立法者的本意,并且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则会与法律背道而驰。所以,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其次,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既然法律赋予了其监督权,就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好法律的捍卫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再次,通过查阅卷宗和提讯犯罪嫌疑人,我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过早踏入社会,找不到立锥之地,在想不到求生办法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迈出犯罪的第一步。再有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令人担忧他们大多都是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如抢劫、抢夺。当我们在提讯青少年犯时,情不自禁的为整个社会叹一口气,由于青少年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难免会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青少年的成长。所以,对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我们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最后,从具体工作来看,第一,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无论是同事还是领导交办的任务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力求做到最佳。作为法律职业人员一定要细心,法律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学科,由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将法律运用于实践时一定要细心,否则,将漏洞百出。第二,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协调。人要融入社会就必须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他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便是重要一步。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知识。知识的不对称会导致工作的被动,降低工作质量;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沟通,协调,培养团队精神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展。第三,分清轻重缓急,有条理地做事。
三个月的实习,在学到很多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以外,还学会了如何做人,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各种利益的驱使会使人性变得扭曲,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每天发生在身边的小事。
四、结语: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这三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这一个月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三个月的实习时间不可能学到更多的知识,但使我对把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务过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将有更大的意义和指导作用。在此,谢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查院给我提供这个实习机会,还有谢谢这一个月来一直关照我的同事,科长以及检察长。谢谢!
[篇五:大学生检察院实习报告]
年级:xx级学生姓名:xx学号:08521521
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xx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 ,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三、实习总结与体会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11年11月11日在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暴力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1、各种法律职业人员分工不同:律师主要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诉权;公诉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主要是保护公权力和公众利益;2、渎职类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很少被列入诉讼当事人,属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难在诉讼中得到体现和保护;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人权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草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人权的肆意侵犯。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独立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篇六: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1、把在课堂上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相结合,深化理解,学以致用;
2、熟悉检察制度和检察院的管理与工作流程,熟练掌握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3、学习法律文书的规范写作;
4、虚心向检察人员学习,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
5、扩大社交面,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和与人沟通的重要技能。
二、实习时间
20xx年12月5日-20xx年2月17日
三、实习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四、实习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很荣幸这次有机会到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作毕业实习,在此衷心感谢学院领导和老师的大力支持,感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耐心指导与帮助。通过这两个多月的实践学习,我对检察制度有了更深入地了解,认识了检察系统各部分的职能运作,并在与检察官接触和交流的过程中收获了许多东西。
检察院下设很多科室,有公诉科、侦监科、反贪局、民行科、控申科、行装科等,我被安排在公诉科,那是检察院业务最为繁忙的科室,主要负责承办对辖区内公安机关和该院内部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实习期间,在多位检察人员热心地带领和帮助下,我顺利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整理装订卷宗
在这次实习的过程中,我最先接触到和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整理卷宗了,看起来无聊烦琐毫无用处,到最后却发现自己获益匪浅。
说实话,刚开始的时候面对上百页打乱顺序的文件我常常会感觉到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后来发现做得多了自然就娴熟了,比如某个文件要放在什么位臵,它的前后面分别应该是什么,这些都在我头脑中渐渐形成定位,效率当然也就跟着提高了。其实,卷内繁杂的文件归纳概括之后不外乎如下几大类:1、起诉意见书: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介绍,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该事实的证据,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等;2、法律手续卷:它包括了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与执行手续和检察机关的批准手续等,体现了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正当性;3、口供卷:它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的汇总,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违法性、严重性的认定与巩固,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程度的认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确认;4、证据卷: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是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5、律师卷:包括各种申请表、证明表、授权委托书等表征诉讼代理人身份和资格的证明文件,是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重要凭证;6、判决书:它是法院通过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之后,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所作出的书面决定。由于一份卷宗材料就包含了公检法三个机关的整个司法程序,这段时间通过反复地整理与翻阅卷宗,我对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把握。
排序工作完成之后下一个步骤就是要给材料编页码,这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又是一项考验耐心和细心的活儿。正反两面有字的都要标,不能漏掉也不能重复,否则一个疏忽就会导致从头再来,白白浪费了大把时间和精力。至于卷宗的装订,我总结了两个要点:一是钻孔时应严格按照“三点一线”来确定,两端的孔与中间的孔距离要相等;二是穿线时应拉紧装订线至无松动感,装订完成后尽量做到美观工整。总而言之,“工作简单却不能小看,严谨细致是其不变的准则”,这就是我在这项工作中最深的体会。有人说,看案卷就像在与一位最后的裁判者对话,能得知提供了以上证据的原被告将会得到一个怎样的判决结果。细心倾听,善于发掘,勤于思考,才能在这个看似乏味的工作中体会到其中的意义,认识到法律工作的真谛。不仅如此,通过阅卷我还发现,案件类型是五花八门,犯案人员鱼龙混杂,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罪恶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上演。这些犯案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更加触目惊心的是,其中还有不少的青少年涉嫌违法犯罪。我想,他们也许和其他同龄人一样有着灿烂的梦想和憧憬,也许只因为一时的冲动和邪念才走上了这条不归路,也许从小就经历了家庭的破碎而得不到亲人的关怀,也许是性格的孤僻和偏执才酿成了这些过错。总之我觉得,每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都难免犯错,我们并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犯过错就永远否定他,而需要给他多一点的机会和关爱帮助其改过自新,这样当他以后重新踏上社会的时候才能真正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二)提审犯罪嫌疑人
在检察院实习,跟随检察人员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也是经常要做的事情。提审是检察人员为了进一步了解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真实情况,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证据的真实性和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活动,它是公诉活动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公诉人员在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都需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与巩固,从而寻找更新的突破点和更确凿的证据,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需要通过提审进一步了解案件的遗漏,进而指导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同时,提审也是检察院行使检查监督权的一种体现,它监督着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充分保障着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提审并不是随便问问就可以查清犯罪事实,它也需要方法和技巧,尤其是对那些经常作案的惯犯,他们或多或少都具备反侦查的能力,讯问时只有巧妙地运用证据逐步揭穿其谎言才能让真相水落石出。
到现在我还清楚地记得自己第一次提审犯罪嫌疑人的经历。那是我第三次去看守所,在接待室登记过要提审的犯罪嫌疑人后,基于对我的信任和能力的肯定,吴副科长便将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交由我提审。来到提审室,趁犯罪嫌疑人还没被带到,我立刻把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记录纸、笔和印泥都准备就绪,然后把吴副科长刚才交代的讯问要点再巩固一遍,整理好思路,这就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几分钟过去,犯罪嫌疑人在狱警的带领下就位了。带着些许紧张和兴奋,我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表明了身份,并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接着核对了他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实施强制措施的时间,之后就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一系列围绕时间、地点、人物、动机、工具、行为、结果等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问题,以书面语言记录问答过程,并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让其签名摁指印。总的来说,这次提审的整个过程都进行得比较顺利,吴副科长在旁边直夸我做得好。
总结这段时间以来多次跟随提审的经历,我觉得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顽固不化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场面沉默的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者改变;3、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在末尾签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的意见,并由其逐页在页码处和涂改处摁上指印。
(三)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公诉刑事案件,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协助法庭作出正确判决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在开庭前的一段时间里,检察院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然后检察人员就要做开庭前的准备了,比如辩论提纲和公诉词等。每次开庭前检察人员都会对起诉的证据进一步审查以熟悉案情,分析预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并事先拟好应对方案。由于没有工作证,我并不能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而只能坐在旁听席旁听。在这么多次旁听的经历中,由李检察官承办的信用卡诈骗案让我印象最为深刻。法庭上,她的形象伟大,精神饱满,举止落落大方;庭审中讯问环环相扣,步步紧逼,切中要害;举证条理清晰,层层递进,富有逻辑;辩论重点突出,理由充分,精炼严谨,从法律、证据、情理三个方面一一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公诉意见观点鲜明,中肯透彻,有理有据。面对着铁证如山的事实,被告人所作的辩解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连在场旁听的群众也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经历这件事后,我深深认识到自己的稚嫩,认识到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只是冰山一角,认识到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灵活性。如果日后要想有李检察官这样的才能,我还需要更多的磨砺与学习。还记的法官曾这样问过被告人:“你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吗?”“我不知道法”被告人的回答让我有些震撼。或许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像被告人这样认为不知法者无罪的人还为数不少吧。在法律面前,不知者真的无罪吗?其实不然。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它是否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是否触犯了刑法,以及是否应受刑罚处罚,而不论行为人知不知道法。所以,知法守法不仅是现代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还是我们不可推卸的义务。法律是公正的,单纯以“无知而不为罪”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根本站不住脚,也是与我国法律相违背的。
通过多次的旁听,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询问给我的感触和启发很深。公诉人,作为控方,其主要目的在于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其讯问方式偏向于引导,试图使被告人做于己不利的供述,认罪伏法。这无可厚非。而审判长,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可以看出他在积极发问的同时,仍努力保持着中立地位,询问内容尽量不涉及需由被告人自己回答的案件细节。他追求 真相,却不作任何偏颇的引导。对比之中充分体现出了二者各自的角色特点,让我受益匪浅。
(四)文书写作和案例分析
很庆幸自己是来到公诉科,这里的工作人员都很热情,也很有耐心地教给了我许多务实方面的知识,并且给我机会进行一些简单法律文书的写作。实习的这段期间,我体会很深的一点就是在工作中,不管何种情况几乎都要动笔,无论是分析案件还是写起诉书、审查报告或者公诉意见,都需要很强的文字功底,虽不一定要有文采却必须具备很强的概括能力,文字表达要有精确度,法律术语要准确。因为许多文件都是需要领导批准的,必要时还要拿出来大家一起讨论,所以概括得是否精炼、得当常常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发展。在实习过程中,检察人员都会刻意挑一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刑事案件让我们试着写起诉书和审查意见等,但起初我完成得并不怎么出色,因而下定决心很认真很努力地向他们学习,之后慢慢的便掌握了一些技巧,慢慢的有所进步了。但我知道,这方面是我今后还需要继续努力的,由于在平时的学习中没有注重去培养文书写作能力,而这又是从事法律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本领,因此我要给自己定一个方向,有针对性地锻炼这方面的能力。
此外在实习期间,我还试着自己写相关的案例分析,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这些其实并不像我想象的那么难,基本上就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化与实际化。只要平时打好理论基础,然后认真分析,将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应上,再根据具体情况细化,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重要的是让没学过法的人也能够看懂,那就是一篇成功的案例分析了。起初还是有点难以下笔的,不过训练多了慢慢就找到感觉了,所谓熟能生巧大概就是这个道理吧。我决心,以后要更多地接触真实的案例,用法律的思维分析社会,不断提高自己的实践运用能力,同时我也希望自己在步入社会后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从事相关的行业,为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
(五)协助公诉人员日常工作
在这一点上,工作内容很杂,比如打印文稿、文字录入、盖章、填写表格等等,时间上也充满了不确定性,所以许多感受都只能针对单一事件,没办法做概括。但是我明白,正是因为这种工作的特点,要求我时时处在待命状态,对工作不可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培养了我良好的应变能力和认真对待每个细节的工作态度。
“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经过这次实习我才算真正体会到这句话的含义。由于实习期间经常要从事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和内勤工作,而这些工作基本上都是按部就班,依葫芦画瓢,表面上看几乎没用到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但只要细心观察就会发现,这些琐事背后实际上都暗藏着许多知识。比如说打印起诉书,就要联想到起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是怎样的?法律关于起诉书的份数是如何规定的?哪些案件可以由公民自诉而哪些又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相反的在什么情形下需要用到不起诉决定书?这些都是自己要思考的,而不是工作人员说要打印多少份起诉书照着打印出来就完了,很多事情都要靠自己自觉去了解和掌握。五、实习总结
不得不感叹时间过得真的太快,两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不经意间就在指缝中悄然流走了,但丰泽检察院留给我的东西很多很多,酸甜苦辣,付出和回报,工作的苦与累,挫折感与成就感,理论与实践的冲击,这些都逐渐在我本来有点浮躁的心灵内沉淀,发酵成一种不能用纸笔形容的感动。
通过这次实习,我不仅收获了专业上的知识,还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感触颇多:第一,理论知识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认可,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虽然实习单位的工作,我在课堂上都有所耳闻,但到实际中才发现,现实还是很复杂的,不是光凭一些框架式的理论就能解决。参加实践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深化,是很有帮助的。第二,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第三,迈向成熟最需要的是一颗沉静、理性、包容的心。原来的自己单纯地认为世界是纯净美好的,于是太容易被表象影响自己的判断力、辨别力,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总是存在的,要学会给丑恶、苦难与不幸一个正确的理念和态度。第四,要做好一个法务人员,乃至一个公务员,不仅要有学识、能力,还要有一颗社会责任心,一颗良心。
当然,我也看到了自己所表现出来的不足。比如,在专业知识方面,对法律条文的掌握还不够全面和透彻,以致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有时会不不知所措,旁听过程中偶尔会也跟不上节奏。在与人沟通方面,我还没有掌握足够的技巧,有时候讯问犯罪嫌疑人会抓不住重点,无法让其臣服于我的威严。
总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次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是我走向社会的过渡阶段,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着很大帮助,在这次实习中所学到的知识和经验是我人生中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