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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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第一篇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危险作业许可的类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策划、危险作业许
可的实施及关闭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作业许可的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作业
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1.1 电网操作、维护和检修; 3.1.2 临时接用电;
3.1.3 登高(基准面2米以上); 3.1.4 进入有限空间; 3.1.5 动土开挖;
3.1.6 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 3.1.7 大型吊装;
3.1.8 季节性危险作业(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汛、防火、防中毒);3.1.9 公司确定的其他高风险作业等。 4 管理职责
4.1 行政部是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公司危险作业许可类型;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
4.2 危险作业所属公司负责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和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批,并对危险作业实施检查。
4.3 危险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填报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票,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危险作业活动。 5 管理程序和方法 5.1 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 5.1.1 申报与审批 5.1.1.1【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需要进行危险作业单位(如在厂区内使用明火作业)应落实作业现
场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编制作业方案,包括相应安全措施,报行政部书面核准,否则一律不准作业。 5.1.1.2
行政部应到危险作业现场核实作业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关内容,在
各项安全措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批复。 5.1.2 危险作业的实施 5.1.2.1
作业单位接到经批复的作业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有关要求,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完成。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危险作业、扩大危险作业区域或私自延长危险作业许可时间。并在作业现场地面洒水,准备好灭火器材,做好应急措施。 5.1.2.2
当危险作业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各公司应急预案执行。
5.1.3 危险作业的检查和监督
5.1.3.1 危险作业时限一次不得超过七天,危险作业未关闭前,作业单位安
全主管负责人每天负责检查危险作业实施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 5.1.3.2
行政部负责监督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确定监督频次、方式。监督
中发现违反本规定或措施要求时,有权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并提出整改要求。 5.1.4 危险作业许可的关闭
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经所在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危险作业许可关闭。作业单位将作业记录整理归档。 5.2 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策划
危险作业安全单位在实施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如下要求:
5.2.1 实施作业许可的对象、范围和类别; 5.2.2 具体的安全作业措施; 5.2.3 风险分析;
5.2.4 风险消减措施及现场确认; 5.2.5 作业过程的监督、监控; 5.2.6 危险作业结束的关闭等。 6.附则:
6.1 本方案之制定改废由行政部立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危险作业票
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第二篇
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八大作业票制度)
AS/DK 16-2013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管理,特对吊装、动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土、断路作业实行作业前审批手续,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辖区内从事吊装、动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土、断路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3职责
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作业票办理和审批职责。
4 术语【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4.1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动火作业:是指一切可能产生火焰、火花、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3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压力情况下,或对设备、管道进行清洗、置换、吹扫等进行密封的作业。
4.4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各类塔、槽、罐、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进行的作业。
4.5临时用电:是指生产、技改、临建等方面需要短期使用电源线路和用电设备,在使用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用电。
4.6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4.7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或可能对地下电缆、管道等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8断路作业: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工作要求
在对吊装、动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土、断路作业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5.1作业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2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3现场要有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的监护人员。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5.4实施危险作业前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并落实防护措施。
5.5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5.5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6吊装作业
6.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佩戴安全帽。
6.2起重吊装工作必须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统一由指挥人员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6.3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4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5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吊。
6.6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6.7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雨、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8对4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需制定吊装方案,应经施工主管单位、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6.9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10不得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6.11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1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13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6.1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1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6.16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7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
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18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9作业完成后应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动火作业
7.1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7.2各类动火作业区域由各分(子)公司划定。
7.3动火作业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动火区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液体。
7.4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7.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7.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7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作业许可证。
7.8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7.9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容器等的动火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7.10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7.11特殊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分公司分管经理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7.12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7.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7.1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7.15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8盲板抽堵作业
8.1盲板抽堵作业时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8.2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8.2.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8.2.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8.2.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8.3监护人负责盲板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8.4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措施。
8.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6在强腐蚀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或介质温度较高的情况下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