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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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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制度
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第一篇

我国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户籍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仅指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户籍登记、统计、档案、证件等内容的行政法律制度;广义的户籍制度则包括与户籍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不仅是提供人口统计的基本信息资料,而且包括与公民的身份、职业、迁徙等权利相关的一系列的社会管理制度。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指出,要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化,融入城市社会。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中国户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并且两类户口的的规定作为区别对待。公安部门正在起草《户籍法》准备提交全国人大,预计会对目前严格的户籍规定做松动。目前部分地区(例如青岛)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在中国,法律规定户口簿也是有效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很多歧视性政策得以实施的依据。比如,在教育方面,不同城市户籍的学生,面临的竞争是不平等的。拥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户籍的学生,可以凭户口优势低于其他城市学生的分数(目前部分省市高考不为统考。但需要指出的是统考卷的总分要高于地方卷。)考取本地的大学。在就业方面,很多城市招录公务员、一些公司招录职工,都会倾向于有本市户籍的应聘人员。必须指出的是,在某个城市生活,不一定意味着拥有这个城市的户籍,除非是官方认可的有限的渠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要将自己的户籍从一个城市调往另一个城市,都是相当困难和繁琐的事情。很多人只注意到从外地户籍迁往北京很困难,实际上,拥有北京户籍的人要迁往新疆,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目前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生相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划生育制度是依赖于户籍制度而得以实现的。如果没有户籍制度,中国无法实现限制人口增长的目的。因此,很多“超生”的人,他们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超生的儿童无法登记入户口,无法享受正常的教育和培训,被排挤于正常的社会制度之外。在户口迁移的时候,很重要的一个审查方向,就是迁移者是否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往往迁移者要提供大量的资料、填写繁琐的表格,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对流动中的人口监测其是否曾有生育,是很困难的事情。在同样涉嫌侵犯人权的单配偶制度下所引发的未婚先孕、婚外情、包二奶、私生子相对增多的今天,要检测一名男性的计划生育情况是不可能的任务。因此,计划生育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女性。

因此,在现有制度下,女性办理户口迁移时,比男性遭遇了更多的障碍。这实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个条例,2010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实行第六次人口普查。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自然人和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永久居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将面临着户籍被注销的危机。

【我国户籍制度历史演变】

萌芽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期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如今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

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时期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户改时间表】

改革把握三原则 不能拉进城被落户。黄明表示,当前,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把握一些重要原则。

一要尊重意愿。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群众要不要进城、进哪个城、何时进城,都要让群众自主选择,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被落户”。要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要分类实施。国家层面作出政策安排、明确总体要求,由各地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让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了解不同城市的落户条件,合理安排自己的未来,给大家稳定的预期和希望。

三要有序推进。要立足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扎实,不刮风、不冒进、不搞运动。

【路线图和时间表】:2020年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黄明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了路径和要求。

黄明称,目前已经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稿,并由6个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工作组,分赴东中西部部分省区市听取意见。总的考虑是,整个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遵循规律、因势利导、统筹配套、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好的效果。待报中央审批和部署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组织实施,由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和实施方案。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具体到户籍制度本身,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变迁】

基本综述【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弊端介绍

1、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及人才市场,“城市关门”现象出现,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2、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对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人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我国城市发展步伐缓慢,城市在户口管理

制度保障下通过人口控制实现社会需求,使城市自我调节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3、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有数千万农村人口在城市打工,处于流动状态。然而,由于他们不具备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预期不稳定,其消费行为并没有城市化。

4、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与住房、消费(如购车)、教育、社会保障等利益直接挂钩,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仅人为地把本应平等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贫富差距。

5、不能对中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6、户口管理使中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这也是当前户口管理所受非议最多的方面。

基本方向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并不在于放开户籍制度对人口自由流动进行约束等问题上面,其着力点与突破方向应放在如何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而不造成新的社会冲突与群体对立,如何革除其利益分配功能而使其回归到仅仅作为对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手段,以及如何配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福利但不至于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这三个方面。这三个问题处理好了,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才有可能彻底瓦解。同时还必须明确,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还农民以迁徙的自由,给农民与城镇居民相等的权利,更重要的一点是使他们获得自由发展的可能,赋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竞争的能力。因此只有不断夯实经济基础、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个体素质与能力,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才有可能使我国户籍制度以及由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基本目标

形成于计划体制时代的户籍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健全发育的重大制度障碍。在人口大量流动的时代,这种滞后的户籍制度导致大量人口处于“人户分离”状态,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这三类人口对所在城市贡献了大量税收,但却难以全部享受理应得到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

另一方面,这些外来人口也多在其常住地政府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外。城市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回避其对常住外来户籍人口的福利责任。但这一做法的后果,却是政府对公民的管理存在失灵。

从国民平权与政府有效管理两个角度看,现行户籍制度都应废除,转而建立以保障国民自由迁徙权为基本原则的居民户籍登记制度。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就是“以房管人”。但,这里的房,不是指“房产”。如果是这样,大多数白领和农民工就不可能在常住地获得户籍,改革就不过是有些城市为刺激房地产市场而曾出台的政策:买房送户口。合乎平等原则的“以房管人”,其实就是以户籍随

户籍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第二篇

户籍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户籍制度并不必然带有强制的色彩,而是完全可以仅仅具有管理、统计等服务性的社会职能。但是在中国,户籍制度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国家利用户籍制度规定了每个公民“应当”居住生活的地区,强制取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将公民的迁徙置于国家的严密掌控之下。

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其中许多延续至今。这种种的强制措施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以计划经济为核心特征的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户籍制度是这个全面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其他的强制措施互相支撑、互为因果。

当国家决定建立起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以后,带有浓厚强制色彩的户籍制度的建立就成为一种必然;而户籍制度今天仍然存在的事实只能表明,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虽然趋于削弱,但还顽强地存在着。

要想全面地了解户籍制度产生的原因,就必须把这个问题放在更大的背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掌控——之下进行考察。

英国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将人类关系系统归结为两种基本类型:公民结社型和生产结社型。

在国家的层次上,公民结社型要求公民的是对统治者的服从,而生产结社型则为国家预设了某种目标,并要求所有公民共同奔向这个目标。传统的国家,包括许多被认为是暴政的国家,几乎都是公民结社型的。

生产结社型的国家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与之伴生的则是空前的极权和暴政。这其中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国家是否有自己的建设性目标。

国家绝不可以有建设性目标。这是人类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国家必须把自己的职能限于为公民实现自己目标提供外部环境。一旦国家突破了这个限度,试图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实现某种建设性目标,强制就不可避免地会大量出现。

在中国,这个目标,这个促使以后无数政治强制相继出台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就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并不是在1949年新政权建立以后就立刻提出的。新政权建立以后的首要任务是恢复、稳定社会秩序,控制、消灭各种敌对势力。为此,1950年8月,公安部制订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

与国民政府时期的《户籍法》相比,这个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就是把社会治安作为户籍管理的重点。户籍由过去归内政部及地方政府管理转而交由公安部门管理。

【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其中明确指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的宗旨,对户籍制度治安作用的强调十分明显。这个条例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了严密的治安防范体系,为镇压反革命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条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新政权缺乏管理城市的经验和足够的信息,需要借助户籍对城市的人口现状进行了解。因此,户籍制度的建立是从城市首先展开的。

当时,城市失业现象严重。仅上海一地就有失业工人15万左右。全国9个主要城市大约有失业人口166万。建立户籍制度也包含着为缓解失业做准备的意思。但在当时,政府并不是如后来那样采取强制的手段控制城市的人口。《条例》第一条就申明人民具有迁徙自由。在实际当中,政府也确实没有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宣传和说服的形式。

从1950年起,为了缓解城市中的失业现象,各地方政府开始动员和说服城市中的失业人员回到农村。同时,农村地方政府也设法劝阻农民进入城市。当然,这些人所以愿意回到或者留在农村,也和当时的土地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得到承诺可以在农村得到土地。对比在城市的失业状态,在家务农是个不错的选择。

在农村,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户籍制度也同步建立起来。1954年,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普遍建立起农村户口登记制度。农村户籍制度的重要特点是进行了阶级划分,区分了所谓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

至1954年,城市的失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这个过程看起来比以后的人口控制办法要温和、有效得多,但是,在这种解决办法中已包含了一种城乡分治的思路。

从此以后,一旦城市人口、物资供应出现紧张形势,决策者首先想到的就是把一部分人口转移到农村,同时禁止农业人口进入城市。而不是从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数量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1953年,进行了1949年以来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为全国户口登记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有利条件。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经常性的户口统计制度。1956年3月,公安部召开了首次全国户口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户口管理的性质,研究确定了统一的户口簿册证件样式。

社会秩序初步稳定以后,国家开始制定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至1957年),明确提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其中重点内容是建设苏联援助的156个工业项目。

重工业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并不旺盛,对来自农村的低素质劳动力更是需求很少。这种发展战略从根本上抑制了城市就业岗位的大量增加。

重工业发展战略属于一种赶超战略。所谓赶超战略,指的就是以发展没有自生能力的产业为目标的战略。重工业的特点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由于需要进口国外的机器设备,还需要大量的外汇。而中国当时资金极为紧张。表现为极高的市场利率。1950年代初期,市场资金的月利率达到2%~3%,外汇则更为紧张。

为了解决发展重工业时的资金不足,国家采取了以下的解决办法:

(一)低利率政策。至1954年,工业信用贷款的月利率被下调至0.456%;

(二)低汇率政策。在汇率水平不断降低的情况下,1952年起,中国的汇率不再挂牌,仅为内部掌握。1955年3月1日至1971年12月,始终保持246.18人民币兑换100美元的低汇率水平。

(三)低工资和低价能源、低价原材料政策。1950年代初,即实行全国统一的八级工资制,限制了工人工资的增长。从1956年开始,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全部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企业无权调整。一直到1978年,大多数年份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都在600元以下。

(四)压低农产品价格,减少公共建设和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人口在低工资下的基本生活保障。

但是,国家实行这些政策以后,并不能确保节省出来的资金被用于重工业的发展,因为市场总是自发地把资金吸引到最有比较优势的生产经营部门。【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比如,低利率政策必然使得国有金融机构失去吸收存款的竞争力。私营金融机构将吸收到更多的存款。而低汇率政策必然压抑出口,扩大进口。人们将更乐于使用进口货。而当时需要的却是扩大出口以换取外汇。所以,进一步的政策就是实施国家的金融垄断和进出口贸易垄断。

在工业领域,面对同样的低利率和低汇率,更具比较优势的轻工业显然将吸引更多的资金。这显然不符合国家的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为了阻止轻工业的“过度”发展,确保重工业的优先地位,只能将工业企业收归国有,采用直接的计划指令规定企业的生产范围,统一安排轻重工业的比例。

但在企业收归国有以后,企业的员工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就不可避免地会采取各种变通办法压缩积累,增加工资、福利。为了克服这种现象,就只好更进一步,剥夺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由国家包销调拨,财政则统收统支。

计划经济就是这样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目标指引下一步一步地建立起来的。

这样人为维持的体系自然十分脆弱,根本无力面对开放的市场竞争。所以,要建立起各种强制措施以实行足够的保护。城市户口的特殊地位的基础就在于此。由于优先发展的重工业位于城市,城市居民自然在这个体系中占据着比农村农民有利得多的地位。

【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相比之下,农民的地位就要不利得多。由于农产品价格被人为压低,农民自然不愿意向国有商业交售农产品,而是更愿意卖给私商。国有商业以低价收来农产品,并以低价出售给城市居民——实际是用农业补贴重工业——的任务难以完成。必须想办法解决这个麻烦。

国家指望着在市场上打败私商是不可能的,但国家自有其撒手锏,那就是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

从1953年开始,国家陆续把粮食、油料、棉花纳入统购统销的范围,禁止私商经营。到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烤烟、麻类、生猪、茶叶、蚕茧、羊毛、牛皮等物资也被纳入派购的范围。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产品及其他商品分级管

理办法,把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和派购等政策制度化、法规化。

由于国家不可能有效地掌握亿万分散的农户,并从他们那里以低价征购到足够的农副产品。因此,在统购统销这个社会化的强制制度和农民个体占有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当然,这时让步的不可能是国家及其发展战略,而只能是农民。如果农民不肯自觉让步,强制自然随后就到。

1952年土改刚刚基本结束,农民得到了土地,1956年国家就开始通过农业集体化的形式把土地的所有权从农民那里拿了回来。只有国家控制了土地,才能保证统购统销制度的落实。至1955年底,只有14.2%的农户参加了初级社,一半以上的农户参加的是较为简单的互助组。

1956年,突然加快了农业集体化的速度。这期间当然发生了无数的人间悲喜故事。到1956年底,参加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达到96.3%,其中所谓高级社吸收了87.8%的农户。农民开始失去土地,而且离彻底失去已为时不远。

当1958年“大跃进”开始以后,重工业尤其是钢铁工业的地位被进一步强调,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农产品的征购数量。而这种加大征购自然需要对农村社会的更强有力的掌控。于是,人民公社制度应时而生。从1958年8月到11月初,人民公社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来,参加公社的农户达到了99.1%,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所有权。

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往往会变为流民进入城市。能否把农民顺利地纳入到人民公社体制内,迫使其承担起为工业化付出牺牲、积累资金的任务,这是户籍制度面临的一个问题。而以后的事实表明,户籍制度成功地完成了这一任务。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户籍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而且,与城乡分治的土地制度相对应,户籍制度的城乡分治也被牢牢地固定下来。

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导致了不少省份粮食大量歉收,农民吃饭成了严重问题。安徽、河南、河北、江苏等省的农民开始试图进入城市寻找机会。针对这种局面,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与此前主要利用宣传说服的手段不同,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工厂、矿山等用人部门不应当私自招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尽管不久前颁布的1954年宪法正式宣布公民有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但显然宪法对中国政府没有起到什么约束作用。

【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不过,由于这时的强制手段还不太多,控制人口流动的效果很不理想。同时,由于农村的形势进一步复杂,1957年春天农村人口外流更加严重。国家为此发布了进一步的控制“盲流”的指示,但仍然未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这时,国家开始考虑使用有力的强制手段了。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联合指示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严厉制止农民进入城市,其中包括:交通部门严格检查,民政部门负责遣返“盲流”,公安机关严格控制城市户口,粮食部门不得向“盲流”供应粮食,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收工人和临时工。

当时的形势看来刻不容缓。法律政策以极快的速度推出。21天以后,1958年1月9日,全【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徙制度固定了下来。其中第10条第2款规定: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人口迁徙的程序。在国家严密控制城市生活的条件下,实现了国家对人口迁徙的主动控制权。从此以后,二元户籍制度正式确立。而且,强制性成为了户籍制度最根本的特点。

虽然直到1975年宪法才取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但公民的迁徙自由从1957年就开始丧失了,而到了1958年1月9日,公民的迁徙自由从法律的意义上就不存在了。

即使是在中国这样高度集权的国家,全社会范围内的强制也不可能依靠一纸法律就建立起来。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虽然奠定了至今为止的户籍管理的基础,影响深远,但在当时并没有能够立刻控制住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原因有二:

一是《条例》只能限制“合法”的人口迁徙,而想要对自发的人口进入城市进行控制,需要其他的配套措施。这些配套措施将在以后的几年内陆续建立。

二是1958年开始了“大跃进”。在“大跃进”中,由于各项建设的规模膨胀,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招工审批权限被层层下放,各建设单位纷纷大量招工,甚至达到互相争抢的地步。大批农村人口经过招工的渠道进入城市,成为城市职工。1958年一年,全国有1104万农村劳动力成为城市职工。

“大跃进”的虚假繁荣景象很快被物资匮乏的真实局面所代替。城市的各项生活物资的供应日益紧张。饥荒开始出现。国家开始制止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1959年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指示》。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

到了1961年,开始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精简职工和减少城市人口,决定在3年内减少2000万城镇人口。首要的被精简对象当然是那些1958年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他们被迫交出了刚到手不久的城市户口簿,返回乡下,重新又成为农业人口。

在此期间,户口已经逐渐与粮油供应制度、就业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实行挂钩。

1955年8月,在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同时,还颁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建立起了凭户口分配粮票并凭粮票与户口簿购买粮食的制度。在就业制度上,1957年,规定了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城市户口。在当时的条件下,优先录用就等于只录用。社会保障福利制度是与单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公民有迁徙和就业的自由,这种福利保障制度并不排斥农村人口。但在歧视农村人口的就业制度的作用下,社会福利保障成为城镇居民的独有待遇。

这三项制度的确立,加之物资匮乏的背景,自发迁徙的农村人口不再具有在城市立足的可能。户籍制度的强制性越来越强。

2015户籍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第三篇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3、高校毕业工作一年可落户

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不限

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5、准入条件取代控制指标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二、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中国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

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证明,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上访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公安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公安化”,而公安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性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毛主席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这成为公安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后,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准确区分土地权利的主体性质,对该局执行集体土地的各项有关政策造成影响,建议由公安部门提出更为妥善的办法,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此种意见的观念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将本职的社会管理职能简单的依托在公安提供的“户口”之上;而不是自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政策的调整和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来配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发点变成了本末倒置。

三、中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同样也有。国外的户籍管理多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治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外的“民事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国外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部门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国外都将户籍登记作为民事登记,成为基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突出的户籍登记制度:

一是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二是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三是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掌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欧洲的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欧洲许多国家都有人的犯罪记录管理,很有效。这些国家表面看起来户口管理很松,其实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四是亚洲的泰国。该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证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

,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随意性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公安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人民皆有申报的责任。政府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对的证件。户籍所在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离开台湾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政府公共部门和公证、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身份证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身份证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法律地位未明确,民事法律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认为户口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档案不能公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信息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迫切需要了解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行为中人的信息缺失无形中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也是社会交往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骗婚和生意中的骗财。笔者建议,除对国家涉密人员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之外,其他公民的户口信息应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允许公民查阅、核实。

(二)泰国的启示:运用市场+法治的原则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加强户籍管理。泰国与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流动人口和户口登记的问题,但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我们一提放开户口限制,按居住地原则登记户籍,就有反对声音:农民都涌入城市,城市承载力不足怎么办?会不会形成贫民窟?显然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城市即使不给户口,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因流动人口没有列入现代社会必需的户籍常态化管理,而造成人户分离现象,导致了社会管理无序的状态,这种观念必须转变。笔者以为重视三农问题,搞好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待遇,让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是一条根本的消除城乡差别、解决农民流动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漫长的而且必需的。无论如何城市在社会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活方面都要丰富多彩的多,我们无法限制农民进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未能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只能是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经济消化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城市管理者可以为农民的流动做点什么呢?那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不是简单地给“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必然享受到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是让农民按照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选择居住的城镇、或者是一二三线城市。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原有的取得城市户口的高门槛,一旦进入就可以一次性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改革为低门槛,即在城市常住(自有房产、单位宿舍、公租房、投亲居住、有至少半年以上的长期租房合同)有稳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就纳入城市的户籍登记管理,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法则,由农民向城市“购买”,渐进式的取得。因为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不必然的失去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农民取得城市户口既无偿的享受社会的福利和保障,又拥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显失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又不宜将进入城市农民的土地都收回,因为农民相对来讲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在城市生活艰难;如果在城市待不下去还可以再回到农村时有“土地”的保障。否则,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无着落就容易引发社会动乱。农民购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应该是自由选择的,需要那种或需要多少都是自主的。比如一个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为了子女的前途看好城市的教育环境,选择到城市长期打工租房陪子女读书,老了有农村的“新农合”保障,而且全国社保一卡通可以转移接续,还可以回乡养老。他要享受城市的免费优质义务教育,就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足够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的居民都需要缴纳),这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准入规则。如果他们再需要其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就分别缴纳费用,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低保,保障房等,达到一定法定的准入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城市福利和保障,他是一种市场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此外,泰国的户口事后确认迁移政策,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民在居住地的身份管理,防止人户分离现象,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日本的启示:强化身份管理和运用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注意身份管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日本的身份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而且登录内容详尽、注重家庭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可以反映人们真实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生案件,很容易查到线索;反观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毕竟不是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户籍登记内容不严密,而且人户分离,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要注意身份管理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社会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户随人转。我国的流动人口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纳入身份管理,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是一种不确定的生存状态,缺乏城市归属意识和守法观念,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无序的管理,我们应借鉴日本户随人转的制度,树立人口只要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就要将其纳入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的理念。三要注意身份管理在日本有公示和公证的作用,公民有需要可以查阅及核实户籍登记,方便公民的经济社会交往。(四)美国的启示:户口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是社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国高度现代化,身份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连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迫切需要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这就要求户口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的支撑,而我国的户口信息还作为国家机密束之高阁,起不到发挥社会基础数据的作用。近期,我国170个城市开通了社保一卡通全国转移接续,并且具备金融功能,开了个好头。如果户籍改革能主动与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接轨,那么,户口信息与社会保险体系联网,将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四、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为此,建议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如下的步骤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户随人转的理念。在户籍管理中严格户口登记,将部分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业管人部分)纳入身份管理,登记为居民户口;厘清户籍登记管理与户口红利的区别,它不是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理解: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有身份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建立起“户随人转”主动申报的自觉意识。至于原有的户口红利,应摒弃计划经济环境下无偿获取的陈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要获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渐进式的努力付出,而且可以凭自身能力和需要分项选择获取,政府和社会要提供的是社保全国一卡通式的接续服务。公安部门也要跟上时代的开放步伐,抛弃不合时宜的将户口信息作为国家机密档案的落后观念,除涉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外,户口信息应主动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和公民的民事行为。

(二)户籍立法要跟上。我国现有最权威的户籍立法就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法律地位:在政府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法律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法律确权明示。

(三)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跟进措施的建议。公安部门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户籍改革中采取措施、积极跟进,为此笔者建议:(1)将流动人口中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部分纳入公安的户口管理,发给居住证,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口的不确定状态和人户分离现象。(2)流动人口中的以证管人部分,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被动局面,配合政府保障房和公租房建设,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模式,尝试物业化、公寓式的管理和服务并重。(3)对出租房登记备案,对租房者实行旅社式登记。(4)严格户口登记事项,严密人口出生、死亡、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分户、迁移、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人身基础信息的户籍登录。(5)将实有房屋管理信息纳入公安人口信息库,房屋和居住状况相对应,原则上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地为基础设立,从而维护传统、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6)建立起全国的实有人口信息库,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主动融入社会征信系统,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7)管控住重点人口,建立安置帮教衔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工的作用,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结对监督和教育引导;探索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按照重新犯罪的风险,分别实施帮教措施。

第3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上半年党员干部重点学习内容
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第四篇

2015年上半年党员干部重点学习内容一、学习内容

1、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5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2、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3、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二、学习要点

1、一号文件提出从哪几方面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

答:(1)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2)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3)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4)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2、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包括哪几方面?

答:(1)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3)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4)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5)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

3、一号文件提出怎样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答:(1)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2)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3)积极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4)推进农村综合改革。(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

4、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发展农业生产要做到哪几方面的工作?

答:(1)加大力度扶持粮食生产。(2)支持优势产区集中发展油料等经济作物生产。(3)加快发展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4)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5)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抓好哪几方面工作?

答:第一,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第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保证权利正确行使。第三,加大查办案工作力度,着重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第四,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6、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弘扬良好作风要突出抓好哪六个方面的工作?

答:一是着力增强宗旨观念,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是着力提高实践能力,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三是着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四是着力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按照客观规律谋划发展。五是着力树立正确利益观,切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六是着力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7、科学发展观的含义是什么?

答:科学发展观是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8、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怎么做?

答:(1)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2)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3)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4)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9、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15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10、十七大提出的“四个一定要”指什么?

答:是指: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优化意识,一定要戒骄戒躁、艰苦奋斗,一定要刻苦学习、埋头苦干,一定要加强团结、顾全大局。

11、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答:第一,要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尽快让广大农民喝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第二,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让广大农民走上更顺畅便捷的路。第三,要推进农村能源建设,让广大农民用上清洁、经济的能源。

12、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如何形成清洁、经济的农村能源体系?

答:第一,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第二,加快发展秸秆利用。第三,加快发展小水电。第四,加快发展风能和太阳能。

13、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什么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答:第一,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第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第三,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重要手段。第四,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

14、什么是责令辞职?

答: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15、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需做到那些工作?

答:第一,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第二,要优化品种结构。第三,要提高单产水平。

16、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

答: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积极应对挑战。最重要的是要把我国自己的事情办好。要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推动科学发展,坚定信心、冷静观察,多管齐下、有效应对,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保持经济稳定、金融稳定、资本市场稳定,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7、为什么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任务?

答:总体上讲,这是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农村改革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重要性决定的。第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第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全局。第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18、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需遵循哪些重大原则?

答:(1)必须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2)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4)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5)必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始终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治保证。

19、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怎么做?

答:一是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二是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20、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答:一是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二是繁荣发展农村文化、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强化农村社会管理。

21、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如何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

答:第一,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逐步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第二,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第三,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22、如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答:第一,搞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第二,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第三,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第四,坚持农村土地流转中“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第五,创造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环境。

23、怎样理解我国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

答:第一,形成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是党的十七大做出的战略部署。第二,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迫切要求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第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迫切要求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24、怎样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

答:第一,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第二,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第三,积极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第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第五,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第六,降低农产品流通费用。

25、新形式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什么要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

答:第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归根到底是要促进农业实现现代化。第二,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必须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26、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行以具有稳定就业和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户籍制度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既要鼓励地方用于创新,又需要从国家层面统筹考虑。既要考虑农民工的落户意愿,又要充分考虑流入地人口承载能力。应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区别情况,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和农民工的落户条件。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可以率先放开农民工落户条件。要加强社会管理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统一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促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7、如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答:第一,以转变职能为重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第二,着眼增强基层财力,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第三,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第四,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38、如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答:第一,要在加强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上下功夫。第二,要在保障村民当家作主上下功夫。第三,要在坚持依法办事上下功夫。第四,要在坚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上下功夫。

29、如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第一,要加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力度。第二,要做到应保尽保。第三,要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30、如何认识搞好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重大意义?

答:第一,我国城乡、区域和居民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第二,农村贫困人口规模依然较大,且减贫难度更大。第三,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减贫产生不利影响。

主题词:干部工作 思想建设 考学 通知

抄 送:县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县纪检委,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莎车县委组织部 2015年2月18日

共印维、汉各200份

2016农民的边缘化思维的表现形成与危害
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第五篇

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十分重大的战略决策。而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好8亿农民整体收入和消费水平偏低的问题,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又是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当我们用社会公平和公民权利理念去分析当前我国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时,我们不难发现农民不仅在经济上的利益不断被边缘化,在政治、文化、国民地位等方面也是如此,而且随着社会的高速转型和体制改革的不断升华,农民阶层在各领域被边缘化的情形愈演愈烈,所以农民的边缘化思维正逐渐形成,对和谐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也正逐步显现出来,值得引起各级组织的高度重视。

按照我国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和当前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我们可以粗略地将农村居民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在校学生,他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第二类是青年农民,他们中90以上都在外打工或有“农民工”的经历,是游离于城市与农村的庞大群体;第三类是中老年农民,他们虽然是农村和农业的留守群体,但实际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中流砥柱,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本文所指农民皆为后两类)

一、农民边缘化思维的形成与表现方式

(一)政治地位的边缘化,促成了农民对政治生活的冷漠心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虽然《代表法》通过不断修改完善,规定各级人大的一个农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村人口数比一个城市代表所代表的城市人口数的比例由原来的八倍缩小到了现在的四倍,但显然农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机会要少、权利要小。从历届全国人大的构成来看,第一届农民代表为5.14、第二届5.46、第三届6.87、第四届22.9、第五届20.59、第六届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共23、第九届8。可以看出随着各种利益群体急剧分化,农民的政治话语权越来越小,参与国家事务、参政议政的机会越来越少。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89年以后,代表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代表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和代表文化主体的知识精英,在领导干部“知识化”、“年轻化”的要求下,许多知识精英已成为权力精英,权力精英又通过各种方式成为实际的经济精英,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的社会领导阶层。广大农民因为贫穷被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同时由于广大农民处于无意识和无组织状况,其生存条件和正当利益得不到正常表达,出现了农民“失语症”。“三农”问题只是“上热下冷”,自上而下的各种农村政策并未收到预期效果,真正原因便在于农民“失语症”蔓延,各级政策未能很好地与农民意志相衔接。

在对县、乡(镇)的农民党代表和人大代表的调查中,我们听到反映最多的是“党代会其实是‘书记’会,人代会其实是‘××长’会”,这真实反映了广大农民对我国当前民主政治的不满。即使发言或是提出议案,也是人少言寡,人微言轻,久而久之,农民便失去了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代表对会议留念也就仅止于会议间的招待和礼品。有不少人总是一味强调中国农民的“素质低下”是乡村民主政治的阻碍因素,这种说法极为似是而非,民主政治的最本质特征是在竞争中实现公共物品供应的公平性和专业化,我们谁都不会承认现在我国农民的素质要比古希腊民主时代雅典市民的素质差。

“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这种利益与人们越贴近,人们对它的追求就越迫切,由它引起的参与动机就越强烈,反之也是如此。在参与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村民自治上,青年与中老年农民这两类人群表现出了殊途同归的参与心理。青年农民作为乡村的强者,其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都比中老年农民要高,在城市吸引和乡村现状的双重作用下,迫使他们游走于城市与乡村之间。一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村委会的选举;二是即使亲自回村、请人代投、或是信函寄投参加了选举,也由于经济利益相关性弱或是对现场和被选举人情况不甚了解,并没有真实地表达出自己的选举意愿。从而形成了青年农民对村民自治的无所谓态度,农村政治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老人政治”。今年上半年的村支两委换届,就农民参与的踊跃程度,表面上似乎说明当前农民的民主意识显著增强。但实事上主要是因为村干部职数明显减少,中央出台了保障村干部待遇的新政策,造成被选举人之间的竞争空前激烈,广大农民因亲属关系、宗派主义或地域缘故而积极参与;另一方面也是村级组织对参加选举的农民承诺给予0.5-1个义务工/天或5-10元/天报酬的结果,被选举人的经济回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经济地位的边缘化,使农民感觉在市场竞争中富贵无门

社会学理论

认为,衡量个人社会地位高低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即财富、权力和声望,其中财富即经济收入是首要标准,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收入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从居民经济收入水平来看,我国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在不断提高,但从横向比较来看,农民的经济地位实际是在不断下降。就全国而言,1978年时农民年人均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只相差209元,到1985年差距突破300元,随后几年每年再扩大100多元,到1992年差距突破1000元,1994年突破2000元,1997年突破3000元,2000年突破4000元,2016年接近相差6000元。由于家庭间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平均数下掩盖着的贫富分化式的经济增长,使广大农民正成为不能充分共享经济繁荣成果的边缘阶层。

从农业经济的发展阶段来看,其实农民与个体工商户的实质是一样的,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否则难以生存和发展,只不过身份是个体农业户而已。从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阶段以及我国加入WTO的现况来看,说它依然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恐怕难以令人信服;但现在的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又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绝大部分农村仍然走不出“多收了三五斗”的怪圈。介于“市场”与“小农”之间、刚刚甩掉“最贫困的纳税人”帽子的广大农民,有所作为的念头受阻之后,自己的“理想”依然是“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和“农妇、山泉、有点田”。

从面临的经济发展环境来看,一方面在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低的情况下,人均耕地又不足1亩半,而且不断减少,人地矛盾已相当紧张,农村劳动力正大量富余出来或成为隐性失业者,青年农民需要大量向城市转移;另一方面在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过程中,城市对农村青年劳动力的文化、技术等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农村青年的整体素质与市场要求还存在很大距离?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IMB System)

信息监控系统提醒您:很抱歉,由于您提交的内容中或访问的内容中含有系统不允许的关键词,本次操作无效。请注意,如果您看到此信息切勿强制提交相关内容,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次拦截的相关信息为:六合彩全是自己的”的奉献精神已随制度的变迁和思维的变化而远去。同时,随着农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电视的普及、大众传媒的勃兴,尤其是外来文化和城市文明的传播,一些与传统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大量涌现,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在丰富和多元化的同时,农民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又都带着明显的传统痕迹。农村青年在农村以接受外来文化和城市文明的带头人自居,尽情展现自身精神生活的丰富多彩,同时也发泄着面对城市时的压抑和自卑,其实空洞无物。中老年农民在农活之余,由于传统的“乡戏”已经鲜见或是销声匿迹,农村电影文化因市场主导已基本消亡。新兴的电视文化由于有线电视短时间内不能惠及广大农村,无法接收卫星电视,普遍只能收看到县、乡、镇的无线电视节目,由于管理的漏洞,农民的电视画面基本上已被“农药”和“人药”所覆盖。打牌赌博也因此成为了农村大部分人的重要消闲活动,另外一部分人成为了“毛泽东时代”生活见闻的无限怀旧与诉说者,一部分人顺理成章地成为其听众,还有一部分人成为了不同类型的“教友”,部分地区“地下六合彩”盛行也就不足为怪。

(四)国民地位的边缘化,使农民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增加和蔓延

在社会管理层面上,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阻碍了农民的社会流动。1958年的《户口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公民被严格地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控制农业人口迁往城市。随之而来的多部法律及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划分为两种不同身份的阶层。户口管理使我国公民具有不同的身份,并享受不同的待遇。户籍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公民出生的不平等,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自卑”心理,并且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合理社会流动。

在社会保障层面上,农村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真空”。长期以来,国家充分提供面向城市、市民的公共产品,保障职工、市民劳动、生活、医疗、养老等多方面的需要,而极少向农村、农民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使得农民基本上只能自力更生。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民手中提取了大量的纯收入,用于支持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单位制逐渐被打破,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城镇低保等)在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日益完善。但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农民的社会保障根本没有纳入其中,所谓社会保障也仅仅是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

在社会发展层面特别是子女受教育的机会上,由于几乎所有的优质教育设施都集中在城市,城市子女受教育和获得良好教育的机会无可争辩地要多得多。就目前市场经济和大学生自主择业的条件下,高考依然是改变人生的命运之考,但在不少城市的高考录取率达到80的时候,广大农村子女在通向高等学府的路上仍然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有些学生即便是考上,昂贵的学费也令他们望而却步。

社会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乃至于思想观念的变革过程。社会公正是改革的本身要求,它虽然不要求结果平等,但却要求起点公平、机会平等,并且规则、程序必须合法有序。农民国民地位的边缘化,表现在社会心理层面上的则是农民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满情绪不断增加和蔓延,这种观念与心理上的分化和冲突,是高速转型期农民行为越轨和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产生的思想基础。

二、农民边缘化思维的危害与表现方式

(一)一定时期内,农民将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和“集体失语群体”,造成农民代表说不上话,说话的代表都不是农民,这就容易使得各级政策与农民意志相脱节。

(二)农民的正当意思表达渠道不畅,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产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尖锐和对立程度加剧,有时甚至会出现反社会的恶性报复行为。这其中有不少是以前在“以人为本”方面做得不到位而积累、遗留下来的问题,只是在改革发展的攻坚时期被集中揭开。但也有很多的确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造成的,这一点我们不得不承认。司空见惯的政府大门被堵、“**伙系列抢劫杀人案”、“在**工长期性压抑一年多连续奸杀四名女子”、“**农民工讨薪杀人案”、“**县法院爆炸案”、“福州公交车爆炸案”等等,这些群体性、报复性、甚至是反社会型过激行为的暴发,我们在强烈谴责“农民”的扭曲心理过后,必须冷静思考他们为什么会把对社会公正的不满用如此极端的方式表露出来。

(三)农民主流价值的缺失,将会大大削弱社会的抗震能力,同时必须警惕别有用心分子和敌对势力乘虚而入。在目前农村基层组织与分散的家庭之间的经济链条断裂、经济关系淡化,聚合力削弱,离心力增强,基层政权组织的社会控制能力大大减弱的情况下,使得农村一些地方的种种非正式力量纷纷抬头,农村寺庙不断增多,甚至消失多年的宗教势力、邪教、会道门等腐朽、反动的东西悄然复出。前几年“FLG”在农村的迅速传播,就是邪教组织利用了农民主流价值缺失,需要寻找精神寄托的心理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对于无钱治病的农民家庭来说,对病人是一种精神解脱,对其家属又是一种不花钱的物质解脱,农村“中功”、“真功”之类的流传,亦是如此。前段时间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发生的“反日游行”,目的是反对日本右翼势力及其政策,但许多人将日本的人民、企业、文化、产品、技术、资金等统统加以反对,这种简化的“反日”,正好为日本右翼所用,进一步煽动日本国民的反华情绪,使他们的右翼政策有植根之处。这么多高素质的市民和大学生都不能运用理性思维去理智“反日”,我们更没有理由去期待农民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反映出理性的良好国民素质。另外,农民“教友”、“同志”之间关系的诸多表现,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过他们对基层组织的虔诚和期望,必须引起警惕,我们绝不能让别有用心之人在“宗教自由”的幌子下,干着反对社会、分裂国家的勾当。

2016公安服务承诺书
中国公民户口制度 第六篇

公安服务承诺书

我代表**公安局就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坚持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全县公安民-警(含领导干部)。

(二)服务对象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咨询及办公、办事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民-警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前来(或电话)报警、报案、投诉、举报、求助、咨询、办事的群众,要热情接待、文明用语、认真负责,一律实行首问登记制度。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部门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经办人(业务受理人)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三)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首问接待人要耐心解释,尽己所能给予帮助。

二、推行警务公开制

(一)警务公开主要内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

(二)警务公开形式和办法。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它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

2、设置公示栏,公布警务公开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性质、任务、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基层单位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制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

三、实行服务承诺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单位依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报送省公安厅。

(二)依据《**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严格户口审批程序,规范户口审批手续,对公民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关系重大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根据《工作规范》规定凭相关原始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三)严格执行有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公民因私出国、往来香港或澳门、赴台湾等申请,及时依法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受理或拖延不办。

(五)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手续材料齐的,一次办结;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应补充材料,待手续材料补齐后,第二次办理完毕。

(六)提供“延时服务”。对来办事办证的群众,负责办理的单位和窗口,视当天工作量适当延长办公时间,做到当天的事情当天办结。

(七)全面做好派出所便民利民服务工作。派出所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设立报警点,公布报警电话,保证群众有事能同派出所及时取得联系。

四、落实限时办结制

(一)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时限不超过3个月。对申办《临时身份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户籍变更申请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局。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市公安局。

(三)对公民因私出国、往来香港或澳门、赴台湾等地申请,须在15天内办结。

(四)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凡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紧急报警求助,公安民-警在接到处警指令后,消防武警、巡警在1分钟内出警,交-警、派出所民-警和其他处警警种在2分钟内出警,并按城区5分钟内,农村20分钟内及边远地区派出所第一时间内的规定赶到现场。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要视情尽快处理。

(五)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方案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对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按照警务公开的时限按时办结。

(七)办理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警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视其情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故意导致违反上述制度行为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违反上述制度行为,或相同过错重复发生的;

3、干扰、阻碍对违反制度行为进行调查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二)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影响较小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处分。

(三)对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

以上承诺,敬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承诺不能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组织问责处理。

承诺人:

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服务承诺书

我是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高宏彪。我谨代表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如下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等公安交通管理业务,遵循依法、便民、公开高效的工作原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减少办事环节,推行优质服务。

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方便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公安交-警部门的服务环境。

三、规范收费行为,公布收费标准。

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批准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规范完备收费手续,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律公开,方便群众查询监督。

四、坚持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健全政务公开机制,主动公开交-警部门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信息公开连接,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等党风廉政相关规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长抓不懈。努力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保证公安交-警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措施落实。

六、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落实。

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工作措施的落实和服务承诺的兑现。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870-6121458 0870-6121346

承诺人:高宏彪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治安大队公开服务承诺书

一、主要职能

组织、指导、实施人口、危险物品、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组织、指导派出所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案件工作;负责全区居民身份证的制作、管理工作。

二、服务内容

依法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基层科所队。

三、服务承诺

(一)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着力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大力优化社会治安环境。组织开展重点工程、企业、学校周边治安秩序等专项整治,为信州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强化企业和重点工程的安全保卫。切实帮助企业和重点工程解决治安保卫方面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和重点工程建设违法犯罪行为,

(四)规范治安执法行为,进一步抓好案件办理工作。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五)向社会承诺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的工作制度,凡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对于材料不齐,不能一次性办结的,要当场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后第二次来窗口一次办结。

(六)落实“首接负责”制度。对前往户政窗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严格按照“谁首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办事不推诿,服务不扯皮。

(七)将临时身份证办理下放到派出所,实行临时身份证由派出所“一站式”办理。

四、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从政格言

大队长:张琨电话:0793-8323061、13907935880

从政格言:执法为民,立警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联络人姓名和电话

联络人:过红燕电话:0793-8323063、13970305052

公安局交-警大队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优化我旗投资环境,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更好地服务群众,密切警民关系,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我大队郑重向社会宣布以下十八项服务承诺:

一、交-警大队设值日警官,负责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值日警官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热情接待,认真查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和无法当场办结的投诉,首次接待的值日警官要继续跟进,直至办结。

二、坚持24小时值班备勤,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出、出警必处、处警必快。接到出警指令后,保证白天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在10分钟内出警。

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阳光作业”,公开法律法规、公开办案程序、公开事故证据、公开责任认定、提高透明度,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一般程序交通事故案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尽量以建议程序处理财产损失事故,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方便办事群众。

五、对交通事故中的暂扣车辆及时登记上册,妥善加以保管,事故处理程序结束后及时返还。

六、与医院、消防部门沟通、协调,为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伤员、迅速排出各类相关闲情。

七、对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能积极消除安全隐患的,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学生上、放学交通流量高峰时间路面巡逻和交通疏导。

八、违法处里室将机动车违法信息除电视公告之外,开通电话查询业务。

九、车管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办理各项车管业务,不徇私情。

十、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礼貌待人。

十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过户转出、转入从受理之日起,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二、机动车驾驶证检验、换证符合规定的,当日内办理完毕。

十三、驾驶员考试严格按照《考试办法》的规定,坚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十四、每个业务岗位在受理业务时,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一律开具《退办单》并注明退办原因。

十五、对逾期未检验的车辆,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于检验、审验、换证有效期满后的一个月,通过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告。

十六、坚持警务公开制度,做到各种办事程序、规定及收费项目、标准全部上墙公布,严格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

十七、交-警大队向重点中小学派校外辅导员无偿服务,协助他们抓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偏远地区的中小学如上“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课程,可与旗交-警大队联系,在约定的时间内保证上门无常服务,形成家庭、学校、交-警三位一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进一步提高全旗中小学生的受教育率,拓宽交通安全教育的覆盖面。

十八、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健全责任追究倒查制度。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有执法不文明、不规范、违法乱纪行为的,欢迎举报,一律查清原因,从严处理。举报电话0482-6122798

宜丰县公安局公开服务承诺书 一、主要职能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籍、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服务内容

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在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做好服务。

三、服务对象

人民群众、企业。

四、服务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二)提高预防违法犯罪能力。加大网格化巡逻密度,提高群众见警率,主动预防各类案件发生。

(三)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

(四)强化治安安全管理。坚决整治治安复杂地区、部位、场所,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五)加强法制宣教。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

(六)坚持和完善领导接待日、领导包案、下访等措施,畅通民生通道。

(七)坚持警务公开。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事结果等警务事项,均向社会公开。

(八)强化民-警队伍教育管理。严守“五条禁令”,做到文明执勤、文明办案、公正执法。

监督电话:0795-2769606或直接拨打110。

五、主要负责人:

副县长、公安局长 周晓明

办公电话:0795-2760999

从政格言:理性 平和、文明

六、联络员:

督察大队长 吴泉兴

办公电话:0795-2769606 手机:1370700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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