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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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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退耕还林要求
退耕还林细则

夷陵区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

配套荒山荒地造林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

一、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

(1)监理规划编制在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陈代雄主持,监理站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写。

(3)编制监理规划依据: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国家退耕还林条例》。技术数据;监理大纲、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2009年度荒山造林涉及 5个乡镇 。造林面积为0.6万亩,按林种分:生态公益林面积1676亩,占工程造林面积的28%;经济林面积为4324亩,占工程造林面积72%。

2监理工作范围:根据省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计划安排,我

区荒山造林0.6万亩,共安排5个乡镇。【退耕还林要求】

3监理工作内容:整地、造林、种苗、抚育管理和档案管理。 4监理工作目标:按营造林技术标准,确保计划落实到位。 5监理工作依据: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和林业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由区森林资源监测站统一组织,该工程的监理。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由区森林资源监测站全部和各乡镇取得林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员、材料、设备,并做好检查记录;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按设计数据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9监理工作程序;

林地植被处理:方式,质量。整地:规格。育苗:整地,播种,苗圃管理,苗木分级,检疫。定植:树种,株行距,混交比例与方式,分层回填,拌肥,苗正、根舒、踏实。补植补播到位率。当年抚育:抚育方式、次数与抚育时间。病虫害防治:防治措施。

10监理设施。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11、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四、监理实施细则

对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的自然条件等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如下: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是:已批准的监理规划;相关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数据;施工组织设计。

4.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的主要特点;

按计划组织编写说明书,按设计书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监理。

【退耕还林要求】

2监理工作流程:

整地、造林、种苗、抚育管理和档案管理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造林地主要选择在规划区范围内的25度以上的坡耕地中实施。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造林地为生态脆弱,易引起水土流失和生态地位重要地段的坡耕地。

严格按照树木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及海拔、土厚、酸碱度等立地因子,坚持因树制宜、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适功能的原则。

上山苗木的质量要求:坚持Ⅰ级优质壮苗上山,Ⅰ级苗必须达到100%以上。上山苗木必须严格“三证一签”,即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苗木验收合格证、林木种苗标签。

整地规格为60×60×60cm;兼用林茶树和经济林柑桔采用抽槽整地,规格为80×60cm,整地时间为造林秋冬季进行。

混交林树种配置按品字型配置,选择的伴生树种为茶叶。混交类型有杉茶混交林。

造林密度直接影响到幼林郁闭时间,是形成森林群体的重要条件。造林密度大小的确定,主要反映于立地条件、设计林种、

造林树种的不同。根据全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设计为中密度造林。即生态林密度为111株/亩以上,杨树每亩56株/亩,经济林为56株/亩,杉茶混交杉木111株茶叶4447株。

新造幼林抚育管护是巩固造林成效、促进苗木生长的重要措施。抚育管护包括松土、除草、挖穴、补植、修剪等生产环节。幼林地应连续抚育三年,头二年每年抚育2次,第1次在5—6月份,方法为锄抚,结合中耕除草,进行培土补植,第2次在8—9月份,第三年割抚1次。对成活率低于41%的造林地当年或次年重造,成活率在41—84%的造林地要用Ⅰ级苗及时补植,早日促成幼林郁闭。

宜昌市夷陵区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站 二〇〇九年十月

篇二:退耕还林要求
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主要政策精神

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主要政策精神

时间: 2013-10-09 来源: 退耕办

9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召开了7省市林业厅分管厅长和财政厅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座谈,实际上是一个征求意见的过程,主要由财政部农业司通报了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顶层设计情况。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新一轮退耕工程实施条件,一是地类限制为25度以上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二是新一轮退耕还林完全打破第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各种限制,是一种全新的生态工程建设模式。

(二)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原则,即“统一标准,农民自愿,政府助推,自我发展”十六字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在充分肯定第一轮退耕还林成绩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特点提出的。“统一标准”就是在大的方针政策上由国家出台统一的标准,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实施细则,国家不再规定的过细、过死。“农民自愿”是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前提和根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采取农民自愿申报,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政府助推”就是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将不再是国家包办一切,采取国家助力,各级政府助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的原则进行;“自我发展”强调新一轮退耕还林不再和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挂钩,鼓励农民借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谋求自我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经济林。【退耕还林要求】

(三)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具体标准。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不再强调南北方地域差别和林种、树种等区别,全国统一按照“乔木、灌木、草本”三种标准实施。即退耕还林栽植乔木的每亩补助共1300元、栽植灌木的每亩补助共1000元、还草的每亩补助共500元,还乔木的还可以享受两次森林抚育补贴共200元。在工程实施的第1、3、5年进行检查并兑现补助,第1年检查工程完成情况,第3年检查保存情况,第5年检查抚育及成林情况,当年兑现比例由各省具体制定。

(四)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投资规模及要求。国家初步确定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总规模为8000万亩,2014年启动1000万亩。退耕还林前农民要自愿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还林后林业部门要及时确权发证改变地类性质。国家只根据各省申报的情况下达总投资规模,具体实施细节由各省制定。

篇三:退耕还林要求
退耕还林简要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

《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退耕还林要求】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退耕还林要求】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篇四:退耕还林要求
2015退耕还林复查报告

退耕还林复查报告

根据局领导在会议上的工作布置,要求对2015年退耕还林工程进行全面的核查核实,一方面核查成活率,另一方面核实保存率。根据会议要求,我们于2015年03月15日--2015年03月25日对XXX、XXX、XXX,XXX四个乡镇的退耕还林小班进行了全面复查。现将各乡镇小班的复查情况说明如下:

XXX:经济林保存率基本上达到85%以上;生态林有几个小班保存率在60%以下,分别为:115小班、118小班、124小班、126小班、129小班、120、127小班;不合格面积有640亩。这次进行第二次复查成活只达到75%左右,需要补苗3000株左右,用工15天,补苗费900元。

XXX:总体基本上保存率都好,只有183、184、239、250、251、255这几个小班保存率在65%左右,现正在进行补值补造……

XXX:XX村的几个小班保存率都只在75%左右。只有266小班保存率只在40%左右,现在正在进行补值补造中。

XXX:保存率总体都很差只在60%左右,但有几个小班008、009、010、011、012、013、014、006保存率只在30%左右,面积有229亩,这几个小班的人户现已经移居到另外地方居住了,需要补苗15000株左右。需用工75个,一天按60元计,需费用4500元。

总体情况来看,各造林小班都有树子存在,有的造林小班林木长势良好,但有些小班管理和抚育上都很差,杂草丛生,茅草棵里树苗弱小。特别在XXX的几个小班的管理者全家出去打工或不在以前居住地,造成无人管理。

以上调查,均为实地现场查看。

核查人员;

2015年3月28日

篇五:退耕还林要求
2016退耕还林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一、2016年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巩固8.7万亩退耕还林。县2002年-2016年共实施退耕还林8.7万亩,2002年3.5万亩,2016年3万亩,2016年2万亩,2016年2000亩。

经县林业局2016年度检查,全部合格。2016年退耕还林补助1039.88万元,已全部兑现。

2.到期退耕还林。县2016年到期退耕地还林面积1971亩,共涉及县镇、镇等9个乡镇的15个村,总面积1971亩。

2016年11月我局组织人员进行了全面自查。2016年3月11日至3月17日,省林业厅组织人员对县2016年到期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全部合格。2016年5月,国家林业局组织人员对县2016年到期退耕还林工程国家核查,全部合格。没有不合格面积,没有不核实面积,没有损失面积。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按照市天退办的批复组织实施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种植项目8095.7亩,其中:丰产措施2756亩、短周期工业原料林2401亩、特色经果林2878.7亩、特色经济作物60亩;养殖项目11340平方米。其中:家畜圈舍建设13200平方米、家禽圈舍建设37420平方米、蚕房建设150平方米。其他建设520平方米。

2016年1月,我局与财政局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自查,全部合格。2016年3月11日至3月17日,省林业厅组织人员对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全部合格。

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新建短周期工业原料林1196亩,特色经果林466亩,品种改良及低产林改造1827亩,实施丰产经营措施2018.4亩。家畜圈舍21076.9平方米,家禽圈舍21461.5平方米,蚕房1093.9平方米,其他560平方米。按照市天退办的批复正在组织实施中。

(二)主要经验

1.注重分工协作。县政府成立了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及成果巩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事务,决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及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

2.做好自查验收。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对退耕还林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缓兑现当年政策补助,责令限期整改。2016年底,县退耕办对到期退耕还林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验收,即时发现问题,要求各乡(镇)限期整改,局长、主管副局长分别督促检查各乡(镇)整改情况。

3.抓好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坚持退耕还林信访接待登记制度,做到有访必查,有错必纠,有查必果,保证了退耕还林工作有序开展。

4.严格兑现政策。一是认真复核面积,二是坚持面积公示,三是完善软件资料,四是打卡直发补助资金。

5.强化成果巩固。一是签订目标责任书,二是完善林地管护措施,三是加强技术服务,四是加强档案管理。

6.确保经费落实。县政府专门预算了退耕还林工程工作经费,用于年度方案编制、检查验收、图表资料及项目建设工作的日常事务开支。

7.强化自主投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工程,实行国家补助和实施主体自筹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和鼓励退耕农户(业主)投入现金和投工投劳。业主和农户在国家补助资金不足时,自主投入资金或通过投工投劳解决。

8.严格资金管理。年度补助资金纳入退耕还林工程专款,我县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按验收情况及时报账拨付,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全部足额用于专项建设。

二、2016年工作打算

1.巩固8.7万亩退耕还林。2016继续巩固8.7万亩退耕还林,及早检查验收,及时兑现补助。

2.新一轮退耕还林。县2016年积极向省上争取新一轮退耕还林5000亩。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营造特色经果林、工业原料林、实施丰产措施、品种改良与改造等10595亩,新(改、扩)畜禽圈舍42449平方米。目前正在方案编制阶段。

篇六:退耕还林要求
2016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

莲山

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

申请人:xx,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镇xx村二组,身份证编号:5125x8286911,电话:1x80。

被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社长,谢xx,男,住xx县xx镇xx村二组,电话:15x55235。

申请要求:

1、依法确认申请人退耕还林专项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的权属积面积18.8亩;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支付退还林补助款4042元;

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支付申请人差旅费1000元;

4、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党纪行政和法律责任;

5、将查处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1981年农业承包责任制落实时,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为落实承包责任制,将其本组分三个小组分别落实,到1988年调整责任制时至今日,基按原三个小组来调整。其中申请人属于xx的社员,被申请人社长谢xx属岩x的社员。

近年来,由于退耕还林政策落实,申请人便在小地名x和x种植了楠竹和绵竹18.8亩,2016年4月,经xx县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补助现金18.8亩X215元/亩=4042元。此款被划到被申请人社长谢xx手中时,谢xx便利用职权,在《xx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资金分摊兑现花名册》伪造袁x、袁x、袁x、袁x、袁x、袁x、谢xx、谢x、谢x的名字将款冒领后侵占,申请人为此事多次找到xx县林业局,xx镇政府调查处理,确认林权及补助款的归属,至今未果。用去差旅费1000多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耕种退耕还林山林被申请人伪造《花名册》冒领侵占。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上级人民政府重新调查处理为谢。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县2016年度《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低产改造资金合作兑现花名册》一份。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2016年6月23日

报送:xx镇人民政府、xx县林业局、xx县信访群众工作局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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