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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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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会计09-2

尤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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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养老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的期盼,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随着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其他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演变。建国以来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指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政策措施。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使广大农民群众有地可耕,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成为了解决当时农村“鳏寡孤独”者生活贫困的主要方式。1956年前后,我国广大农村在建立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普遍开始并逐步建立起了高级农业合作社。时年的6月通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规定,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应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烧柴供应,保证年幼的受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望。”从此,基于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农村“五保”制度得以确立。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制定发布了《农业六十条》,其中规定,生产队可以从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每年扣留不超过2%-3%的公益金,作为社会救济款对于老、弱、孤、寡、残疾社员进行生活补助。1964年增加的“保医”、“保住”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五保”制度。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初步体现,但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化程度低,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保障水平低,农民生活依然非常困难。

(二)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和衰退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我国农村也拉开了改革的序幕,与此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进入了初步探索时期。农村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导致的集体经济的瓦解使传统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了严重的挑战。为了解决筹资困难等问题,少数农村开始探索实行退休金养老办法。

1.初步探索时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件(试行方案)》,方案中规定:“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82年,全国已有11个省市的近3457个生产队推行了养老金制度。方案中还对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参加集体劳动满10年以上,年满65岁得男社员和60岁的

女社员均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标准一般为10元-15元,最高可达20多元,当时约有42万人左右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养老金来源主要由生产大队和各生产队按比例分担,且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

2.开始试点阶段(1986-1991年)。1986年10月,国家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了要“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任务。同年,民政部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开始探索建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目标,其中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与1987年下发该报告,开始着手试点工作,加快了各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初步形成了了以乡镇企业职工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试点工作在山东牟平等5个县市正式进行。

3.着手推广阶段(1992-1998年)。在总结了近五年的试点经验以后,1992年,民政部正式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方案中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指导思想,从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各地逐步推进。1993年,随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方案的审批通过,各种规章制度与操作方案也陆续出台,继而各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发适应其区域特征的规范性文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推广。1994年-1995年政府先后下发《关于保持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的意见》,以规范和指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截至1998年底,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网络已基本形成,基金积累150多亿元。

4.搁浅衰退阶段(1999-2002年)。1998年国务院进行的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民政部门移交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加上同时受利率下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临困境甚至陷入停顿。1999年,农业部要求暂停农村社会保险,7月2日,国发[1999]14号文件《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就此搁浅至2002年。据不完全统计,农保工作的乡镇单位从1999年的33806个减少到2000年的32610个,参保人数从1999年的80000万人减少到2000年的6172万人,减少了1828万人。

(三)“新农保”制度的恢复重建期(2003年至今)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

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其中强调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的思想路线,成为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指导方针。

2004-2008年,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五个“一号文件”。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通过,将2020年确定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全面完善并加快发展。其后两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目标被不断的巩固。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新农保要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种形式相结合,同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截至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2011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提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并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通过已有研究结论可以看到,中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政策的不稳定性不仅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制度的威信和吸引力,而中国当前现状也凸显了改革的必要与紧迫性:一方面,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承担农民养老的历史重任。随着老年农民老无所养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形成了强烈反差,许多地区开始改革制度。

至今,农村养老保险已取得很大发展,但全国各地发展情况不平衡、缺乏统一管理和立法保障、保值增值困难仍是农村养老保险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制性和国家责任性,随后从制度层面总结了保险制度的内在缺陷。有学者也指出了其他原因,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术界建立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计划时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它的发展停滞。

改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政府的作用。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李迎生指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阎安认为政府应承担全部转制成本和隐性债务,应从部分积累制

过渡到完全积累制,在强制缴费的基础上鼓励个人多储蓄积累,建立多功能个人养老账户。

(二)路径的选择。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不具备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难以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这是由现实国情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既定路径决定的。建议发达地区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建议立法先行,渐进式推进。(三)目标的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的构建,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原则,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家庭养老和社区互助为辅助,逐渐与城镇从业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整合的社会养老模式。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变迁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发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基于目标、执行、路径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我们需要从政策科学和公共政策分析的角度去探析,或许这会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创新所在。

参考文献: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李轩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

张正军,苏永春《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与政策评价》

谢冬水,王松《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与制度创新》

李春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制度安排》

郝新蔷《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张正军,苏永春《社会保障研究》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分析》

《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势、问题及完善对策》

篇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 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从长远看,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当前我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依靠家庭养老给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农民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

【关键词】 农村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制度

前 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开始明显的表现出来。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现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山东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但是,这一方面不符合养老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 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高龄少子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环境不复存在;同时"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也是对农村劳动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使政府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但是要考虑到年迈的老人能做的了什么,如果要是不可以劳作的老人怎么办,这个方式养老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

(三)社会保险模式

1992年民政部于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所以不容易推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大部分地方强调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违背,不利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老龄化迅速加快,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保障,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

篇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201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介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农村养老保险注意哪些环节?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蓄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缴纳积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分段计息,计算复利,滚动增值,积累的本息在按政策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逐年加大。到开始领取时,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额达到最大,此时的积累本息称为“积累总额”。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时,将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18年按月领取。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计算领取标准时,首先要计算积累总额,然后根据积累总额计算领取标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意哪些环节 在这个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严格掌握和熟知计息政策规定、分段计息的利率标准和时间;

(二)严格按照计复利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严格按照给付系数计算,保证小数点位数要求,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四)60岁和55岁领取的系数区别计算,不能合二为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篇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201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介绍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等。

通知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6年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篇五: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新型农保政策宣传标语

新型农保政策宣传标语

1.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2.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3.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5.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

6.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广大农民养老后顾之忧。

7.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业。

8.推进新农保是民生之本,参加新农保是幸福之源。

9.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10.和-谐社会政策好,农民百姓来参保。

11.新农保是“没有围墙的敬老院”。

12.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年轻不参保,晚年谁养老。

13.早参保实惠,晚参保吃亏,不参保后悔。

14.新型农保,惠民工程,财政补贴,农民养老。

15.及时加入新农保,六十之后笑到老。

16.老有所养百姓乐,新型农保好政策。

17.莫道人间桑榆晚,农保撑起保障伞。

18.养老保险是大事,及时参保最明智。

19.上班种地两头忙,养老保险不能忘。

20.平时积累上农保,终身受益忧愁少。

21.年轻时候早缴费,白发年龄不后悔。

22.实施新农保,惠农政策好。

23.新型农保政策好,政府扶助帮养老。

24.养老保险进农家,年老生活有钱花。

25.政府补贴进农家,养老盛开幸福花。

26.农保双补政策好,农民参保热情高。

27.参加新型农保,保障晚年生活。

28.今日参保缴费,明朝养老无忧。

29.参加新型农保,享受政府礼包。

30.政府担责任,农民得实惠。

31.参加新农保,夕阳无限好。

32.参加新农保,存钱又防老。

33.参加新农保,搭上幸福车。

34.农民养老,首选农保,缴费不多,受益到老。

35.新型农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36.新型农保,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37.人生之路,农保相助。

38.新农保,真是好,老来无忧儿女笑。

39.新农保,真正好,快快乐乐活到老。

40.新农保,政策好,请您安心来养老。

41.个人缴,政府补,全部计入咱账户。

篇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201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介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目前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新农保的缴费、领取条件等相关规定如下: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以当地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则上费率为4%~8%,农民自愿多缴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主要参考了农村低保的水平、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国务院确定最低限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可视财力适当提高。

而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目前的试点草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但是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

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养老金计算方式

基本计算方式:男(60退休).工资=上缴总额/139+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女(55退休)=上缴总额/170+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新农保(一律60岁)= (上缴总额+30*上缴年限)/139+基础养老金55元

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2016-05-12)
  • ·为何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16-05-31)
  •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2016-12-05)
  •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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