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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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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2016执业药师继续再教育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解读

陆浩

第一部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起草说明

一、制订的法律依据及背景条件

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的药学服务,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完成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的制订。

中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对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与执业药师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

2002年8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15条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004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其中第5条第2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机关是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的实施机关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是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明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见第12条第3自然段)。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国发〔2009〕12号)明确指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号),要求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强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推动执业药师立法;并且明确指出: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是执业药师,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要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13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在依法治国、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大环境下,面对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历史新机遇,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和队伍建设,提升执业药师自身的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发挥好执业药师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健康指导方面的专业价值和专业优势,制定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势在必行。

二、制订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制定国家层面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对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职责做出统一的、严格的规定,是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3〕9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的第四项主要职责就是:组织制订执业药师认证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标准。指导拟订执业药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协助开展执业药师相关执业监督工作。

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全国注册执业药师243,279人,其中注册在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有203,954人,占全部注册执业药师的83.8%,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执业药师的工作岗位在社会药店,他们活跃在药品使用的第一线,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开展药学服务的主要力量。

目前,国内许多关键行业都制订了各自的业务规范或行为准则,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9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系列(2001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等,对于指导和约束各类执业人员的业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此,通过制订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对于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提升执业药师的执业水平,确保其在执业过程中,能更加明确所担负的职责,更好地为患者和公众提供优良、规范的药学服务,以及保障执业药师的执业权利,引领执业药师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起草过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自2013年初,就开始酝酿制订《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于2014年11月14日在“药品安全与执业药师”第二期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作了《执业药师执业规范探讨》的专题报告。同时,在对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队伍作了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执业药师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开始着手编写工作,并与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以及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共同探讨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的制订。在编写过程中,专家们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各行业规范并借鉴国际上相关药师执业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执业药师队伍发展现状,确定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的结构和内容框架。

期间,分别于2015年4月2日、6月3日和7月19日,有关专家召开了三次制订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讨论会,从规范要解决的问题、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具体的内容、结构、语言文字表述等多方面进行论证研讨,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在执业药师中心网站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 2015 年 10 月 25 日,共收到近四十份来自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2015年11月2日,召开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审定会, 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逐款逐条完善业务规范内容,最终审定形成《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稿,共六章三十一条。

经研究决定,本规范于2015年11月12日在“药品安全与执业药师”第三期研讨会上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基本框架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共6章31条。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是制订的宗旨,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对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为处方调剂,共10条,规定了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和处方调配的各项规定,包括对不合法、不规范处方的处理,处方用药适宜性的审查要求,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以及发药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用药咨询,共6条,规定了咨询服务的对象和服务的形式,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供的咨询服务,对特殊用药和特殊人群的咨询服务,以及为慢性病患者建立药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第四章为药物警戒,共4条,明确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为健康教育,共3条,提出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分别表述了制订和解释部门以及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

(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一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应当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对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注意;

(六)有条件时,应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七)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八)审方、调配及核对发药者,均应在处方相应处签字或者签章。

第十二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第十三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四条 发药前,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条 发药时,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原因;

(三)用药剂量,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用药(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特殊要求的,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使用用药标签;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用量或极量;

(四)用药方法,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

(九)贮存条件及药品有效期,需冷处(冰箱冷藏)存放的药品需特别提示;

(十)中药汤剂煎煮方法及要求,先煎、后下、烊化等的煎服方法及煎煮器具的选用;

(十一)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十二)当患者要求提供更多的药物治疗信息时,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定。

第三章 用药咨询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咨询服务的对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对无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向其咨询服务应当以当面语言交流为主,同时尽可能提供书面资料。 遇有下列情形时,执业药师应主动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 家属或监护人说明药品使用的各种事项。 处方调剂原则上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发药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

(一)患者同时使用四种及以上药品的;

(二)有既往药品不良反应史或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的;

(三)用药依从性差的;

(四)发现使用的药品中有配伍禁忌或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

(五)需要进行药物血浓度监测的;

(六)药品说明书近期有变更的;

(七)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

(八)所用药品的适应证多或用法用量复杂的;

(九)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有效期短的或近效期药品的;

(十)首次使用或持续使用该种药品的。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有义务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的疾病情况;

(二)询问近期服用的药品;

(三)对患者非处方药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四)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为特殊人群(妊娠妇女、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儿童、65 岁以上老人和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透析患者等)提供专门的用药指导,特别关注这些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点、病情状况、用药注意事项及用药安全等。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为慢性病患者建立药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帮助患者及时发现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状况,给予处臵建议或就医指导。

患者用药咨询的内容应当建立咨询记录,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事项必须标注。如果患者不愿意接受咨询服务或指导也应记录备案。

第四章 药物警戒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特别关注新上市的药品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来识别用药错误和药物不良事件。

执业药师应当在审核处方、医嘱、药品标签、包装、药品名称、配方、发药、给药、用药指导及随访等全过程中防范用药错误和药物不良事件。

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日常的患者咨询和用药监护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五章 健康教育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文化。

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教育的效果。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倡导并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

应当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抑制社会的药物滥用方面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制,避免患者过量使用含麻黄碱制剂,关注老人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对已经发生药物滥用的患者应告知其危害性。

第六章 附则【《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

杨萌

第一部分 保健食品基本知识

一、保健食品基本概念

(一)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的定义

1987年,日本文部省在《食品功能的系统性解释与展开》最先使用该词。

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生产销售单位,称为保健食品,学术上一般称为功能性食品。

2.保健食品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

②其功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且经过科学验证是肯定的。同时,其功能不能取代人体正常的膳食摄入和对各类必需营养素的需要。

③保健食品通常是针对需要调整某方面机体功能的特定人群而研制生产的。

④它不以治疗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病人的治疗作用。

保健食品与药品有着严格的区别,不能认为保健食品是介于食品与药品之间的一种中间产品或加药产品。主

篇二:《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2016年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解读

陆浩

第一部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起草说明

一、制订的法律依据及背景条件

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的药学服务,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完成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的制订。

中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对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与执业药师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

2002年8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15条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004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其中第5条第2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机关是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的实施机关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是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明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见第12条第3自然段)。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国发〔2009〕12号)明确指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号),要求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强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推动执业药师立法;并且明确指出: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是执业药师,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要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

局令第13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在依法治国、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大环境下,面对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历史新机遇,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和队伍建设,提升执业药师自身的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发挥好执业药师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健康指导方面的专业价值和专业优势,制定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势在必行。

二、制订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制定国家层面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对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职责做出统一的、严格的规定,是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3〕9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的第四项主要职责就是:组织制订执业药师认证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标准。指导拟订执业药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协助开展执业药师相关执业监督工作。

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全国注册执业药师243,279人,其中注册在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有203,954人,占全部注册执业药师的83.8%,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执业药师的工作岗位在社会药店,他们活跃在药品使用的第一线,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开展药学服务的主要力量。

目前,国内许多关键行业都制订了各自的业务规范或行为准则,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9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系列(2001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等,对于指导和约束各类执业人员的业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此,通过制订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对于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提升执业药师的执业水平,确保其在执业过程中,能更加明确所担负的职责,更好地为患者和公众提供优良、规范的药学服务,以及保障执业药师的执业权利,引领执业药师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起草过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自2013年初,就开始酝酿制订《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于2014年11月14日在“药品安全与执业药师”第二期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作了《执业药师执业规范探讨》的专题报告。同时,在对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队伍作了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执业药师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开始着手编写工作,并与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以及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共同探讨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的制订。在编写过程中,专家们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各行业规范并借鉴国际上相关药师执业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执业药师队伍发展现状,确定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的结构和内容框架。

期间,分别于2015年4月2日、6月3日和7月19日,有关专家召开了三次制订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讨论会,从规范要解决的问题、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的作用和地

位,以及具体的内容、结构、语言文字表述等多方面进行论证研讨,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在执业药师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 2015 年 10 月 25 日,共收到近四十份来自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2015年11月2日,召开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审定会,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逐款逐条完善业务规范内容,最终审定形成《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稿,共六章三十一条。

经研究决定,本规范于2015年11月12日在“药品安全与执业药师”第三期研讨会上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基本框架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共6章31条。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是制订的宗旨,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对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的基本要求;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第二章为处方调剂,共10条,规定了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和处方调配的各项规定,包括对不合法、不规范处方的处理,处方用药适宜性的审查要求,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以及发药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用药咨询,共6条,规定了咨询服务的对象和服务的形式,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供的咨询服务,对特殊用药和特殊人群的咨询服务,以及为慢性病患者建立药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第四章为药物警戒,共4条,明确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为健康教育,共3条,提出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分别表述了制订和解释部门以及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

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处方调剂应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九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

(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合格后,应当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对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注意;

(六)有条件时,应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七)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八)审方、调配及核对发药者,均应在处方相应处签字或者签章。

第十二条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第十三条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四条发药前,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条 发药时,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原因;

(三)用药剂量,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用药(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特殊要求的,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使用用药标签;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用量或极量;

(四)用药方法,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

(九)贮存条件及药品有效期,需冷处(冰箱冷藏)存放的药品需特别提示;

(十)中药汤剂煎煮方法及要求,先煎、后下、烊化等的煎服方法及煎煮器具的选用;

(十一)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十二)当患者要求提供更多的药物治疗信息时,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处方调剂原则上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发药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第三章 用药咨询

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的对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对无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向其家属或监护人说明药品使用的各种事项。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应当以当面语言交流为主,同时尽可能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时,执业药师应主动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

(一)患者同时使用四种及以上药品的;

(二)有既往药品不良反应史或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的;

(三)用药依从性差的;

(四)发现使用的药品中有配伍禁忌或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

(五)需要进行药物血浓度监测的;

(六)药品说明书近期有变更的;

(七)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

篇三:《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2015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立足于尽快改善患者就医感受,使群众最大限度体会到改革带来的实惠,立足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勇于探索,立足于当前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际,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以完善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落实各项惠民便民措施,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为县域居民提供健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

二、改革目标

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所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通过综合改革,大力发展和优化配置县级医疗资源,建立体制合理、机制灵活、功能完善、效率较高的服务体系,提高县级医院等级水平、服务能力,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发展,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实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城,预防在基层”的目标。

三、改革任务

(一)以改革促发展,适应人民群众需求。

针对XX省卫生事业“发展不足、发展滞后”的现状,通过扩增医疗资源总量,尤其是增加优质医疗资源并合理分布,着力解决县级以上大中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门诊拥挤、检查排队、住院候床、手术等待”等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服务需求,在优先满足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可适当启动部分公立医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为新兴城市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保障。按照人口数超过20万的县(市、区)应建立1所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和人口超过80万的县(市、区)鼓励建立1所三级公立医院的要求。

一是实施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成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县级医院床位数、核定建筑面积和配备医护人员,使县级医院的土地、人员、设备等硬件因素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及产科、儿科、病理、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等重点专科建设。以县级医院为中心,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建立院前急救体系。探索成立区域检查检验中心、区域医学影像中心以及后勤服务外包等。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医疗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和改制,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二是提高县级医院技术服务水平。制订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按规划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重点加强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救、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以及近3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所在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开展好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的救治和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复杂疑难疾病的筛查转诊工作。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切实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制订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规范医疗行为。

三是加强县级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到县级医院就业,并为其在县级医院长期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新进入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临床医师应当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积极培养或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不低于1∶2。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或退休的骨干医师到县级医院执业。通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职称晋升、荣誉授予等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医院长期执业。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

四是加快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涵盖电子病历、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绩效考核及综合业务管理等,与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积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区域医疗协同服务。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医院与三级医院建立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与50%(三州为30%)的乡、镇医疗机构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力争40%的县级医院达到XX省数字化医院建设标准。发挥省市级城市优质资源辐射作用,全面推进民族地区县级医院远程医疗工作,按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指导帮扶区域内民族地区县级医院的远程医疗平台建设和培训工作。

五是提高县级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针对地方主要疾病,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提高辨证论治水平,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和指导,促进中医药进基层、进农村,为群众防病治病。加强县级医院中医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二)改革补偿机制,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各地要积极支持,创造条件,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药械采供、治理流通环节商业贿赂、加大投入保障、改革支付方式和控制医药费用等措施,充分发挥医保补偿作用,稳步推进价格改革,总结试点经验,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一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由同级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要遵循总的医疗收费降低、患者负担减轻的原则,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为基础,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额,并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同时,各地要适时推进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和地区间价格衔接工作。积极开展医疗服务定价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逐步取代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

二是加强药械采供监管。全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器械(含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医院使用药品必须按规定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实行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通过县级结算中心统一结算;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推行医用耗材省级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三是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药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药费用控制分级评价体系,逐步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四是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范围要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相适应,严格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疗服务,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为主,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同时,加强对“三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五是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县级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应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财力支持。对位于地广人稀和边远地区的县级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给予必要的保障,医院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三)深化惠民便民措施,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

一是改进就医服务。全面落实“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全员改善服务态度,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为患者就医提供温馨的全程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着力加强医患沟通,使患者了解自身病情、用药选择、诊疗程序、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实施手术及术中方案变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贵重药品使用告知制度;通过设立医疗服务随访热线、发放满意度调查表、上门回访等多种形式,关心患者康复,征求群众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县级医院要100%开展预约诊疗工作,100%开展便民门诊、双休日门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提高接诊能力,全面缓解“三长一短”问题。拓展门诊手术、日间手术。能在门诊做的手术尽量不住院,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效率。

二是优化诊疗流程。整合门诊资源,改进就医流程,全面缩短病人候诊、等待检查结果、等待化验报告时间;做到办理入院手续后有专人将患者送到病房,办理出院手续后有专人送出病房;工作日和节假日都能及时为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出院结算金额要准确、无误,钱账相符,病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患者提供预约出院结算服务,患者出院力争做到零等候。

三是深化优质护理。推进护理模式改革,继续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加强护理内涵建设,提高专科护理水平,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全省100%县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覆盖40%以上的病房,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

四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认真实施《XX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医患沟通,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员队伍、工作运行机制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规范管理,继续推进“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多管齐下,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

一是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合理使用抗生素,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覆盖90%的县级医院。

二是推进临床路径试点。各地卫生和医保管理部门要组织县级医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制订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全省县级医院100%开展,病种数不少于10个。

三是发挥医保机构调控监督作用。采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品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考核,加强实时监控,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等挂钩。

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是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公布县级医院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各医疗机构质量安全、费用和效率等信息。

(五)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一是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原则,加大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力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医院按照国家确定的通用岗位类别、等级、结构比例和我省岗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在编制规模内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医院对全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二是深化用人机制改革。按规定落实县级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由医院按规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推进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完善县级医院卫生人才职称评定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

三是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医院收支结余着重用于改善医务人员待遇。医院业务收入用于建立医疗风险基金、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确保改革后医务人员总体收入有合理增加。严禁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医务人员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质量、数量、成本控制、病人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和短缺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

(六)探索机制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资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明确县级医院举办主体,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县级医院的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负责县级医院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院长选聘与薪酬制订,其他按规定应负责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监督医院运行。院长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建立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是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分工协作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

三是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

(七)上下联动,建立城乡分工协作机制。

一是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口支援工作的长期性、针对性和稳定性。2016年完善和巩固69个三级综合医院与174个县级综合医院、13个三级专科医院与20个受援医院形成长期对口支援关系;三级医院每批下派每个县级医院医务人员不少于5人,三级专科医院每批下派人数不少于1人。落实119个内地二甲综合医院对口支援民族地区59个县的291个中心卫生院,二甲医院每批下派每个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不少于1人。2016年所有下派医务人员诊治基层病人人次比去年增加20%,开展示范手术比去年增加30%,开展新技术项数比去年增加50%。

二是推进县级医院上下分工协作。县级医院要发挥县域龙头和医疗中心作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探索建立县级医院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院长和骨干医师制度,通过开展纵向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流动长效机制,使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定期轮训。县级医院要与城市三级医院开展危重病例远程会诊、重大疑难病例转诊等工作。

三是加强民族地区巡回医疗。完善巡回医疗考核评价制度,探索整体托管式对口帮扶模式,强化甘孜、阿坝、凉山州“流动医疗巡回服务工程”2016年巡回医疗派出医务人员、诊治农牧民群众要比2016年分别增加10%、15%,巡回医疗重心要继续放在牧民定居点、藏区新农村建设新区、寺庙周围和僧侣聚集点。

四是强化远程医疗服务。推进全省县级医院远程会诊系统建设,利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技术,积极开展远程会诊、教学甚至示范手术等。到2016年底,市与县80%实现远程医疗,充分发挥市(州)级医学中心的辐射引领作用,着力提高区域内县级医院诊疗水平;县与乡镇50%实现远程医疗,将较为优质的医疗资源释放到最基层,直接惠及广大农村老百姓。其中,藏区32个县医院与华西、省人民医院要实现直接远程医疗。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公立医院改革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指导。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改办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三)完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行为等的监管,开展县级医院医药费用增长情况监测与管理,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行为。建立以安全质量为核心的专业化医院评审体系;依托省级或地(市)级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中心,建立健全县级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

(四)加强协调。卫生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试点市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价格调整、人事分配、机构编制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各级医改办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按进度要求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各市(州)要组织开展调研,分析梳理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形成研究报告及时上报卫生厅、省医改办。

(五)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动员,使广大医务人员成为改革主力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目标,争取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公立医院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篇四:《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2016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一、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1.健全城乡医疗服务网络。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促进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发展。严控公立医院规模,逐步减少特需床位,调整设置一定比例的康复医疗和老年护理床位。重点扶持精神、儿童、传染、康复和护理等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建立慢性病管理中心,推行慢性病多学科协作诊疗模式。开展“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建设活动,继续培育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为群众提供便利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启动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内涵质量和服务水平。力争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达到10%,新增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3个。

2.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药价格改革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提高劳务性收费价格。落实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化解公立医院债务。推进医疗集团实体化,建立社会多元化投资、医疗集团专业化管理、医院运行使用的“建、管、用”分离模式。加快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健康服务联合体,形成县乡联动、镇村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集团医院与辖市区医院之间的危急重症诊疗协作和转诊机制。推进预约诊疗服务,三级医院和县级人民医院与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实现直连上线,专家门诊预约率三级医院达到85%,二级医院力争达到45%,出院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100%。扩大日间手术试点,缩短平均住院日,全市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不超过9天,二级综合医院不超过8天,专科医院平均住院日比上年度有所下降。强化优质护理、临床路径管理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内涵,推进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3.加快推进社会办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举办康复、护理院等资源短缺专业机构,最大限度放宽规划限制。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做好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机构衔接,实现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卫全覆盖,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机制。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扶持,帮助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4.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层医药价格改革,调整提高劳务性收费价格。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全面推行有效工时制等考核办法,建立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强基工程”,落实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定向培养、基层骨干医生培训等办法。

5.构建分级诊疗体系。通过医疗集团、县乡村一体、对口支援等多种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城市公立医院与县(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会诊和预约服务等各项机制,采取特色科室共建、区域资源共享等形式,构建紧密协作联合体,帮助基层提升水平。继续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差距,支付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推行急慢分治、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加强医疗集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完善医院与社区分工协作机制。推进晋升职称医务人员基层轮岗制度化,做好医疗集团下派内儿科医生到社区坐诊制度。有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均开设康复联合病房,提升医疗服务协同性和效率。深化“3+X”家庭健康责任团队服务内涵,引导基层医务人员为签约对象特别是重点服务人群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扩大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范围。

6.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创新编制和人事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原编制数按原办法管理,新增编制数由市编制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动态调整。探索编制外聘用人员总量由编制部门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管理人员与编制内人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同等对待,实行同岗同酬。针对卫生行业特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办法,逐步实行年薪制等多种形式自主分配方式,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推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

7.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面推进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服务,规范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建设,强化中医药综合服务。加强中医机构康复病区建设,开展“医养结合”试点,逐步形成特色。开展我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工程,选配40名中青年业务骨干为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力争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全科医生的比例达到20%以上。力争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建成标准化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

1.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涵。2016年,按常住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辖区不低于52元,辖市不低于40元。加强条线间综合协调,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和业务指导机制。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全面落实国家11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善“三位一体”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疾控机构能力建设。加强传染病防控,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20/10万以下。继续实施血吸虫病、艾滋病、结核病、疟疾、麻风病等重点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圆满完成中盖结核病项目二期试点工作。启动并推进艾滋病城市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计划免疫规范化建设,打造计免“安全年”,确保儿童预防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开展数字化计免门诊建设,年内全市数字化门诊建成率达80%以上。规范实施慢性病防治工作,扩大高血压、糖尿病及重性精神病规范管理示范项目试点范围,新增脑卒中及部分恶性肿瘤等慢性病病种开展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年内力争再建成国家级示范区1-2个。

3.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巩固妇幼保健服务年创建成果,提升妇幼保健服务内涵,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儿保门诊标准化建设。2016年,全市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9%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4.健全完善卫生应急网络。推进基层卫生应急能力规范化和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强化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网络建设管理,全面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处置水平。力争全市各辖市区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建成5个以上省级卫生应急示范乡镇。

5.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健康”2016年项目,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启动农村改厕提升工程世业镇试点工作,完成改厕任务2000户,其中生态厕所建设800户,积极探索无害化卫生户厕、污水管网收集、生态厕所等多种形式并进的高效综合改厕模式。完善覆盖城乡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积极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三、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1.调整医疗保险政策。完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补充医保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全市医保政策框架,加快实行医保市级统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的衔接,提升医保和救助制度运行效率。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对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2.改革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完善总额预算下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优化医保结算考核方式和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原则和流程,严格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医保与医疗服务协商谈判机制。调整完善区域外转诊制度。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3.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以统筹地区为单位,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部分达到380元。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努力缩小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与实际补偿比之间的差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乡镇卫生院住院人次占比稳定在35%以上。

四、改革药品供应保障

1.优化药品流通供应机制。探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社会化改革和医疗机构药品内外供应链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医疗机构与供应商一体化的供应链体系,强化医院药事管理责任,鼓励医院处方外配,为群众提供更加放心、快捷、价廉的医药服务。

2.巩固基本药物制度。调整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康复专科及特色专科用药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加强用药管理,保障基层药品供应,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不断提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建立社区全专联合门诊,促进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衔接。

3.加强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制度和程序,加强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各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正常供应。认真组织辖区内公立医院与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加强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考核监管,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落实基本药物和高值医用耗材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和公示制度,引导供货企业遵纪守法、诚信履约。

五、强化医疗卫生监管

1.健全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推进医疗卫生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

2.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等制度建设。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非法采供血等专项行动,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医疗诊疗行为,严肃查处医院分解处方、分解住院等现象。加强信息公开、多方参与和数字化监管。继续巩固和推进“阳光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

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院医患沟通中心建设,落实首诉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医疗风险共担机制,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基本医疗意外保险和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为主的“三位一体”医疗损害赔偿救助机制。优化重组我市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构建“医疗纠纷一站式调处”模式,强化保险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作用,优化医疗生态环境,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推进智慧健康建设

1.扩大基层远程会诊覆盖面。建立区域、集团及辖市远程会诊中心,开展影像、心电、检验及病理等远程诊断服务。建立集团与辖市人民医院影像协助诊断、检验及病理的集中诊断系统。各辖市(区)有2-3个社区服务中心的影像、心电系统与集团对接。康复集团、成员医院及社区实行检验及病理集中诊断,江滨集团(江大附院、市三院、市中医院)建立远程病理诊断系统。

2.增强智慧医疗服务能力。以市民卡、居民健康卡为介质,统一全市就诊卡,实现健康诊疗信息共享。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信息,完善居民健康查询服务系统,优化预约诊疗功能,通过互联网、移动客户端、微信、电视、12320热线、建立自助终端助等方式,推动智能化健康管理服务。

3.提升综合卫生管理系统功能。完善基层业务系统及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行为、药管理品等有效监管。新建综合卫生管理系统,为卫生管理提供数据采集及报表分析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4.加快信息系统应用功能建设。规范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采集,强化信息整合与共享,提升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功能。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诊疗信息共享,提高临床诊断效率和准确性。优化急救、血液管理、疾控及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单位系统应用功能,提升居民健康管理水平。

篇五:《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2016医疗单位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结合“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载体,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用药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加强医德医风教育,防范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树立医疗卫生系统良好形象,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实施内容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阳光用药工程”各项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增强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服务效能,提高科学合理用药水平,提升医疗单位的诚信度和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具体目标:

1.药品采购更加规范透明

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严格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各项规定,严禁在中标目录以外采购药品,特殊用药按规定审批,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销售价格。

2.临床用药实现“三知道”

让患者知道所用药品的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让患者知道所用药品的准确价格;让患者知道合理用药的科学道理。

3.药品使用总量和结构合理

国家和省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人民医院配备品种数≥80%,中医院≥70%,人民医院、中医院使用金额比上年同期增加5%、第二、三、四、五、六、七人民医院≥50%、新建中心、分中心、分院100%使用基本药物。

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50%。

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二级医院≤25%、中心卫生院、新建中心、分中心、分院≤30%。

4.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效控制。

2016年全市医院实现均次门诊费用和均次住院费用零增长。

(二)工作任务

1.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阳光用药”理念。

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是造成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既损害群众利益,又损害卫生行业形象。实施“阳光用药工程”能对医疗机构非常态用药现象及时发现、提示、预警、纠错和规范,努力把不合理用药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是群众的要求,也是树立卫生系统良好形象的需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制订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阳光用药”理念,自觉将临床用药行为置于社会和公众的阳光监督之下,有效预防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提高药品科学合理使用效能。

2.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实施网上药品采购,采购品种必须从市卫生局确标目录中选择;各单位应制订出台《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药品确标工作,并将确标结果予以公开;规范备案采购,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如临床确需,要按照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并将采购使用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中标药品采购价格。

3.提供良好的临床用药服务

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并主动向患者告知所用药品的作用、用法和注意事项;药师和药品调剂人员能提供良好的药事方面的相关服务;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公示专栏等载体公示所有药品的价格信息,方便患者查询,要为门急诊和住院病人提供详细的药品等费用清单,及时解答患者对药品价格的疑虑问题。使用自费药品要及时告知患者并签字同意。

4.落实临床用药综合管理措施

要以强化临床用药管理为核心,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制度,确立严格有效的执行手段,加强对临床药物尤其是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类管理。二甲医院必须在HIS系统中设置临床合理用药的预警程序,做到有效预警、实时监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和医嘱点评工作。局对社区服务中心以上各类医院每年进行一次处方、医嘱集中点评,并根据管理需要随机抽查部分医院处方或病历,将点评结果及时反馈和通报。二级医院每1-3个月必须自行组织开展一次处方点评,对不合理处方、医嘱(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进行剖析,引导医务人员规范、合理用药。

5.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每季、半年和一年汇总医疗服务和“阳光用药”相关信息,将通过卫生局门户网站、今日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各单位须在每月初向局报告“阳光用药”相关信息。医院要进一步完善院务公开制度,每季、半年和一年汇总医疗服务和“阳光用药”相关信息,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确定“阳光用药”必须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至少有以下9项: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抗菌药物在门诊病房处方的比例及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比例、每门诊均次费用和药品费、每出院病人均次费用和药品费、门诊处方平均金额、不合格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平均住院日。

6.建立大处方公示上报制度

要在每月7日(假期顺延)前完成医院内部上月度处方点评,将大处方在公示栏内公示(人民医院、中医院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内网进行公示),同时报送局监察室及医政科。要针对公示的大处方进行有效整改,对反复多次出现大处方的临床医师给予一定期限的暂停处方权处置,必要时报送局纪委进行相应处置。以下情形可以界定为大处方:①无适应症用药,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超说明书用药。②病情不需要时,超疗程、超剂量用药以及应医保患者要求随意开药,住院患者出院超量带药。③为同一患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品。④无指针使用抗菌药物,Ⅰ类切口手术病人超常使用抗菌药物。⑤无合理理由二级医院单张处方价格大于200元,其他医疗单位大于150元。⑥单日内重复处方。

7.重申药品用量前十名公示上报制度

要在每月7日(假期顺延)前完成医院内药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的统计,对前十名的药品按数量及金额分别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上报局监察室及医政科。每月针对前十名药品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抽取病历进行综合点评,对明显存有商业因素的药品供应商进行谈话,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涉及的药品进行限量供应甚至暂停供应。对三次以上药品销量前十名的药品由局纪委对药品供应商进行谈话,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医疗单位要针对临床用药情况进行处方及医嘱点评,优化医院内部药品配备结构,二级医院要进一步落实临床药师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8.健全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局“阳光用药工程”领导小组对单位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并建立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统一受理对医疗服务中乱收费、不合理用药和医生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贵重或辅助药品的投诉举报,接受媒体、社会、患者对医疗服务“阳光用药”的监督,同时严肃查处药品采购和药品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局领导小组为了便于对全过程监管,设为投诉受理电话,工作人员作好投诉记录,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安排

1.实施范围:全市医疗单位

2.实施时间:2016年3月全面启动,2016年4月强化推进;2016年为持续推进和巩固完善年,之后,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常态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实施“阳光用药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落实医改重点任务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卫生局建立实施“阳光用药”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单位实施阳光用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内部分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抓好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改进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要按照“阳光用药工程”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扎实贯彻落实。同时,要把该项工作与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和建立医院用药监管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市卫生局纪委将加强督导检查,实行阳光用药严格问责制,对工作措施不力的医疗单位,要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阳光用药”各工作小组将及时收集和分析反映医疗质量、医院效率和合理用药的数据信息,客观全面地评价医院工作。同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促进医院的良性竞争。通过实施“阳光用药工程”,引导医院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改进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增强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有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阳光用药工程”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重要内容。

篇六:《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菏办发50号)
2015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第1篇: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鄂发〔20XX〕29号)和《秭归县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到20XX年,我县为每一个村卫生室培养一名年龄在50岁以下的骨干乡村医生,累计脱产培训不低于三个月,使其基本掌握医疗卫生专业中专毕业生应了解的医疗卫生知识,其中在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培训7天以上;每一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的在职乡村医生累计脱产培训一个月,使其具备农村多发病、常见病诊治知识和公共卫生、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基本常识。

二、工作职责

1、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县人民医院、县二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讲师团,定期开展培训服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重点是培训乡镇卫生院的师资队伍,每季度开办一次巡回培训班,每次5-—7天。

讲师团人员构成如下:县人民医院10人(专业要求:内科2人,外科2人,妇科、儿科、五官科、中医、检验科、护理各1人),县疾控中心5人,县二医院6人(专业要求:内科、外科、儿科、护理各1人,中医科2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2人。上述单位在4月底以前上报人员名单,由县卫生局医政股统一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

2、乡镇卫生院:每所乡镇卫生院安排3—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乡镇培训领导小组,由各卫生院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定期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乡镇参训人员,按时参加县级培训班培训;组织本乡镇乡村医生开展培训、考核等工作。

3、村卫生室:组织本室在职乡村医生按时参加乡镇卫生院及县卫生局组织的培训班,每个村卫生室确定一名50岁以下,业务技术能力强,医德好的骨干乡村医生重点培训。

三、培训内容、时间、方式

1、内容:以湖北省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教材为主,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尤其是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可以自编培训教材。要求培训期结束时,骨干乡村医生基本达到中专学历水平,其他在职乡村医生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掌握农村多发病、常见病诊治知识和公共卫生、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基本常识。

2、时间:骨干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低于三周,三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一般在职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低于一周,三年累计不低于一个月。

3、培训方式:县级讲师团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乡镇师资队伍,每季度组织一次巡回培训班,到一至两个乡镇开展培训,每次5—7天;乡镇每月组织一次培训班,对乡村医生开展轮训,每次2—3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核,确保培训质量。县卫生局将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选送乡村医生参加省、市组织的乡村医生培训。

四、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时,各卫生室按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并据实提供交通费;县、乡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培训时,免费为参训乡村医生提供教材、场地和安排住宿,乡镇卫生院要免费安排好县巡回培训班教师的食宿;县级各医疗卫生单对讲师团成员提供相应经费保障,不能因为参加讲师团而降低待遇。县卫生局对上级转移支付的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做到应拨尽拨。

2、严格考核:县卫生局对各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加强目标考核。从年起,县卫生局将把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作为医政工作的一个重点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将其纳入各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各乡镇卫生院对培训对象加强管理和考核,严格考勤制度,对参训对象做好考勤记录,未达到培训时间的必须补训;严格工作纪律,培训期间要着装整洁、举止端庄,尊重培训教师;严格目标考核,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如期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达到预期的目标,培训结束后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试及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县卫生局。

3、奖惩措施

奖励:培训期结束,县卫生局对组织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乡村医生进行奖励;

惩处:对于拒不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将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执业证书或其他处罚;没有达到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在6个月内进行补训和考核。

4、工作要求:乡村医生是我县一支重要的卫生队伍,是捍卫我县三十多万农民身心健康的第一道屏障,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是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技术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具体措施。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按照县卫生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把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抓好、抓实、抓出特色。

第2篇: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增强我镇农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建设,规范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管理,保证培训的质量与效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更新乡村医生的知识,提高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培训对象

经注册在我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及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28名。

三、培训内容

20XX年培训内容为:小儿发热、小儿腹泻、小儿肺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肺结核、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病毒性肝炎、消化道出血、贫血、肾炎、尿路感染等常见疾病。

四、组织管理

卫生院负责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在岗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全镇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并实施本辖区在岗乡村医生年度培训。

六、考试与登记

培训结束后采取理论考试,由卫生院组织考试,并将培训考试结果作为年度业务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3篇: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精神,落实医改中提出的“政府重点加强对农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的工作任务,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XX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及大纲》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余市20XX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一)掌握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激素的使用办法,纠正药物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培养临床合理用药习惯,同时按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XX]45号)的要求,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行为。

(二)了解和掌握重性精神病防治相关知识。

(三)提高乡村医生参加农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应试能力。

二、培训对象

全市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三、培训内容、形式及学时安排

乡村医生培训为三个项目12项内容(详见下表)。培训总学时为80学时,分为集中培训和临床培训两种形式,集中培训72学时采取理论授课或视频学习,临床培训8学时。实践技能项目由县级培训基地分批组织安排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进行。

注:合理用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按照厅农卫处印发《20XX年江西省乡村医生重点业务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四、培训考试考核与登记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参照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实行学分制管理。培训对象每年参加在岗教育培训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为25学分。完成培训80学时并考试合格者,授予25学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培训的内容、形式、学时、考试成绩,培训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作为其年度业务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并且,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卫农卫发[20XX]5号)文件精神,培训情况作为乡村医生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发放依据。

五、培训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培训基地的管理,负责乡医培训集中授课、安排实践技能和考试考核工作。

重性精神病防治课件请在江西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新余市20XX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大纲

一、合理用药:(40学时)

(一)总论:(8学时)

1.掌握常用抗生素、激素、解热止痛药物、中成药的合理使用知识

2.熟悉合理用药、药物相互作用的相关基础知识

3.熟悉药物不良反应类型及监测上报系统流程。

4.了解注射剂、特殊剂型药物安全使用知识。

5.了解常见不合理用药现象。

6.掌握村卫生室人员的从业规范。

(二)内科合理用药(20学时)

1.掌握内科疾病、神经内科疾病、急性中毒、急诊急救用药、急性传染病等各个系统疾病用药的药物的分类、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常见的毒副作用及处理。

2.熟悉内科疾病、神经内科疾病、急性中毒、急诊急救用药、急性传染病等各种疾病常见的不合理用药的表现及后果,各个系统疾病药物使用的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

(三)儿科合理用药(4学时)

1.掌握为达到儿童常见疾病初级诊治而涉及到的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2.熟悉儿童各个系统疾病常用药物的用法、剂量,熟悉药物作用和副作用,了解其作用机制、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了解儿童病情变化时药物加减量、换药、停药的指征。

3.了解儿童药物代谢特点和剂量换算原则。

(四)外科合理用药(4学时)

1.掌握各种类型外伤的用药原则和方法。

2.熟悉常见外科感染(浅表感染、深部感染)的用药原则和方法;掌握常见外科特殊感染的用药原则和方法;掌握外科围手术期抗生素的的使用原则和方法。

3.了解各种营养制剂、特殊疾病用药的使用指征和方法。

(五)妇产科和合理用药(4学时)

1.熟悉妊娠期、哺乳期药物代谢动力学特点和药物治疗总体原则;熟悉孕妇用药分级,妊娠期及哺乳期禁用和慎用的药物。

2.掌握妊娠期常见疾病常用药物的用法、剂量,熟悉药物作用和副作用,了解其作用机制、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掌握妇科感染性疾病、避孕与终止妊娠等常用药物是用法、剂量,熟悉药物作用和副作用,了解其作用机制、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二、重性精神病防治(4学时)

(一)熟悉农村精神病患者防治和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2学时)

(二)掌握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2学时)

三、农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复习(36学时)

(一)全科医学知识(2学时)

1.掌握全科医学概念

2.掌握全科医学原则与方法

(二)医学人文(2学时)

1.熟悉医学伦理

2.熟悉农村卫生中常见的行为与心理问题

3.掌握农村卫生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三)基本公共卫生(8学时)

1.掌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2.熟悉基层常用卫生统计学知识

3.掌握常用流行病学方法

4.熟悉农村居民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

5.掌握疾病预防与控制

6.熟悉农村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与食品安全

7.熟悉妇幼保健内容

(四)基本医疗(16学时)

1.熟悉和掌握农村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

2.熟悉和掌握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按系统)和转诊

3.熟悉常见危重症的识别与处理

(五)实践技能(8学时)

1.常见症状的鉴别能力

2.体格检查能力

3.辅助检查判断能力

4.医疗文书书写能力

5.基本医疗操作能力

6.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能力

7.急诊急救和转诊能力

8.慢性病管理与健康宣教能力

9.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

10.人文精神及沟通交流能力

第4篇: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XX〕131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XX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赣卫科教字[20XX]2号)文件精神,落实医改中提出的“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余市20XX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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