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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支委会参会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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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会议制度
党支部支委会参会人员规定 第一篇

党支部会议制度

为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办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党支部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

二、党支部会每月召开一次,并在月初做出安排,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党支部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全体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经党支部会议主持人批准,研究事项涉及的有关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可列席参加。

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或研究决定特别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主持人或由其委托的党支部成员向请假的党支部成员通报。

五、党支部会议议题,经书记及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后由书记确定。凡需党支部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都要进行

认真准备,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一些重大问题,党支部成员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集中各方面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应在党支部会议召开的3天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会议材料分送给全体党支部成员阅读。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

六、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主要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党支部织的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决定本办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讨论研究决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方案、年度经费预算;

3、讨论决定本办党支部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办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的配备和调整,人员的调进、调出,干部年终考核、审定等;

5、对领导班子及各科室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6、研究和讨论需向上级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7、讨论和决定对违纪党员和干部的立案审查、结案处分,对不合格党员、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置等;

8、定期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中心组学习,

加强党支部自身政治思想建设和理论建设;

9、研究决定全办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和方案;

八、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前,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九、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需表决的问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任免干部、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表决。

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书记或成员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办党支部汇报。

十一、与会人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遵守会议纪律。党支部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党支部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十二、党支部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指示有关科室和单位贯彻执行。决定、决策实施执行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对落实情况的反馈。

十三、对党支部会议已经作出的决定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党支部会议决定。

十四、综合科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党支部支委会会议制度
党支部支委会参会人员规定 第二篇

党支部支委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支部支委会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公司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措施。

2、讨论研究党支部年度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3、讨论审议以支部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4、对必须由党支部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议事规则

1、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支部支委会参会人员规定】

2、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支委会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或由其他支委提出,由支部书记审定。支委会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4、支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及列席人员名单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一至二天前通知到参加会议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支委会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支部党员大会制度规定
党支部支委会参会人员规定 第三篇

支部党员大会制度规定

一、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由党支部委员会召集,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如果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其它支部委员主持。

四、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认真确定会议议题。

五、会前支部委员会应将会议内容、要求、议程、时间通知全体党员,使员做好充分准备。

六、参会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出席会议党员的半数,大会方可召开,决议方可表决。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大会决议有效。

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程序

1.召开党员大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入党申请人及介绍人必须到会。

2.宣读发展名单---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宣读发展对象名单;做好会议记录。

3.申请人汇报---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本人填写的部分,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4.发表意见,大会讨论---第一、第二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到会党员发表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意见并指出不足和以后需要改进的方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汇报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和确定发展的意见。

5.大会表决---支部大会表决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形成决议,并在支部大会上宣读。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6.申请人表态---申请人谈对支部大会所提意见的认识及今后努力方向,并表决心。

7.会议结束---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支愿书》,报送上级党组织。

支委会会议议事制度
党支部支委会参会人员规定 第四篇

支委会议议事制度【党支部支委会参会人员规定】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局党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 支委会议议事范围

1、 党中央和省、市委及局党委重要会议、重要决策和重要指示的贯彻;

2、 根据局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3、 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 讨论通过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和以党支部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及重要文章;

5、 对中心中层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向局党委提出建议;

6、 其他必须经支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 支委会议议事程序

支委会议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也可随时召开。【党支部支委会参会人员规定】

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

支委会议一般有以下程序:

1、 确定会议议题。由支委领导提出主要内容和原则要求,指定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意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通过党务岗安排支委会议研究讨论;也可由党小组或有关部门提出预案,交党务岗汇总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具体议题,由分管人事的领导提出方案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经主要领导交换看法后,提请支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议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在会上怀里动议;会议进程中临时提议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放在下次会议讨论。

2、 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要讨论的问题,按职责分工,由各党小组或有关部门准备,必要时可指定领导同志组织人员准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准备会议材料。

3、 发出会议通知。每次会议由党务岗负责发出通知。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有关干部人事调配方案等重要内容的材料,根据其秘密程度,在会前或开会时送达与会人员。 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 召开会议讨论。会议进程中,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组织表决,形成决议,防止议而不决或决议不明确,以便使决定正确执行。会议需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方式,必要时也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5、 做好会议记录。支委会议应由党务秘书专门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保存记录本。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尽可能记录原话,对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要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记录不能随意涂改,会后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 支委会议议事原则

1、 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议事范围的问题,必须由支部委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凡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除复议作出调整和改变外,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支委会议的,书记或支部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接受支部检查。

2、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支部委员应支持书记工作,维护民主集中制。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表明自己态度。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表决的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3、 党内平等的原则。支委会议讨论的问题,书记和各支部委员都具有相等一票,都要本着对工作负责的精神,平等地讨论决定问题。个别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到会的支部委员及时向他们通报形成决议的情况。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部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4、 慎重表决的原则。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 避亲、保密的原则。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涉及支部委员和与会人员本人及规定范围的亲属,有关人员应当回避。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四、支委会议决定的执行

1、 会议作出决定后,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并将实施的情况适时向支委会议汇报。

2、 支部委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如果执行中发现新的问题,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党委领导提出,但在未经复议作出新的调整和改变前,必须按原决议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原决议相违背的行为。支部委员在检查工作或参加公务活动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决定的精神,凡代表支部委员会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的,就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

3、 党支部必须检查会议房室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解决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党支部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综合部就组织监督检查和催办,并及时向支委会报告情况。

五、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党支部会议制度
党支部支委会参会人员规定 第五篇

【党支部支委会参会人员规定】

伊宁市城乡规划局党支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局党支部议事制度,完善党支部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市委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支部负责全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局党支部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会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讲政治、议大事、顾大局的原则;

4、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会议人员

第四条 党支部会议由支委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集。必要时,党支部会议可由党支部书记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其他成员召集。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指定专人担任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党支部会议纪要的起草、分送和党支部决

议的督办。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八条 党支部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研究部署局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研究讨论班子成员工作的分工。

3、安排部署上级部门的重要工作,研究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审定依照权限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

5、讨论决定机关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推荐上报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

6、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

7、其他需要在党支部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进行党内监督,实现党支部团结。会议具体内容,按照市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党支部中心组学习,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要求,有计划全面系统地组织理论学习。党支部成员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应自觉地进行自学,完成年度理论学习任务。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党支部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确定,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一事一议,对涉及全

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深入基层和干部职工中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方案。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早作准备。有关职能科室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汇报。

第十三条 党支部开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党支部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执行决议

1、党支部会议表决结果,由党支部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2、党支部会议要有会议纪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耍,由党支部秘书起草,报党支部书记签发后,印发与会人员。

3、党支部会议的决定由分管的党支部成员组织实施,党支部书记要检查督导,党支部成员应及时向党支部会议或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汇报决定执行情况。党支部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支部成员须向党支部会议或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说明原因。

第四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六条 党支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个别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未到会党支部成员的意见可

用书面等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的票数。

第十七条 坚决维护党支部集体领导权威。党支部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支部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支部决定的言论。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党支部决定的,必须经党支部会议讨论同意。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十八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支部成员要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落实执行党支部决定,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分工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支部的团结统一,形成党支部坚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九条 在党支部会议上,党支部书记与党支部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关系。党支部书记在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负责地提出意见和见解,同时又要善于听取和集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各种意见,自觉接受集体的监督。党支部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好建议,当好助手,并自觉地接受党支部书记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条 严守会议的机密。党支部会议的决定,由会议指定人员,按照会议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传达宣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得泄露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定期检查分析本规则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坚持组织原则、违反本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报请上级党支部织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党支部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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