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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往户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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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
迁往户籍法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国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中国的人口管理长时间以来基于此制度。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来划分人口,把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以控制人口迁移,这一点引起广泛争议与指责。户籍制度是具有所谓“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根据邓聿文的考察,目前全世界仅仅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和贝宁三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而据了解,即使朝鲜的户籍制度,也没有在农民和工人之间划出差异性鸿沟。也有人将中国大陆的户籍制度比作印度歧视性的职业种姓制度。

目录

1 概述

2 初期

3 中期

4 现状

5 难题

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50年

7 各方意见

8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概述

周宣王中国在其历史上采用了很多种方式来管理人口,基本的管理方式则大致相同,都是由官员负责维护人口的档案,以作决策参考。从周朝时期以来的大部分时间,统治阶级都采用了不同的形式的户籍制度。

根据《文献通考·卷十·户口考一》,周宣王时就有官吏负责“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

周礼中则记载内史、司会、冢宰都存有户籍副本。根据到国都距离的不同,周朝将领土划分为乡、遂和都鄙,用来执行不同的税收、征兵和土地划分制度[1]。但是类似现代的限制人口迁移和户籍注册制度则首见于保甲制度。管仲提出“禁迁徙、止流民、圉分异”的政策,限制人口的流动,以及自行分家。而商鞅的《商君书·垦令》中则提出“使民无得擅徙”。萧何的《九章律》中包含了“户律”,将户籍制度用法律规范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国共产党建国以来,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当时社会资源供给不足,颁布这个条例有利于稳定整个社会。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

农业户口一般为住在农村,并从事农业劳动的户口。非农业户口则是指住在城镇,并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期

蓝印户口本改革开放后:

一些较大城市,较早实行了“蓝印户口”。

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不过这项政策很快因为蓝印户口增长过快,于2002年4月1日被终止,改为使用居住证制度管理

外来人员。

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广州1998年3月推出了“蓝印户口”;

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

北京于2001年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3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户籍管理制度1990年代末有所松动,一些地方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2003年起,全国很多省市开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户口簿上仍然保留

居住地一栏,所以仍然可以辨别户口是属于城镇还是农村。

在2003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陆炳华等34位代表就提出了尽快制定户籍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认为,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城乡户籍制度的统一

2005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员表示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5年10月27日,公安部新闻局表示,目前全国已有陕西、山东、辽宁、福建、江西、湖北等11个省的公安机关开展了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工作。公安部目前正起草户籍法,预计会突出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弱化户籍的附加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1、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和在国内的自由迁徙,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由此生成,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不平等。

2、对超生或非婚生的子女实施的不准入户的规定,造成黑户口(没有户口)问题。由于户口的附加值,使得黑户口公民在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遭遇极大的困难。

3、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

4、由于各地竞争激烈程度不同,一些学生家长在高考报名之前将子女户口迁移至竞争不激烈的地方以求获得更好的录取机会。高考移民现象引起很大争议。 5

6、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国户籍制度变迁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半个世纪前,通过户籍等一系列制度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城乡之间形成壁垒森严的界限。多年来顽固的户籍政策虽未完全把农民挡在城市之外,但是城市、农村两种人的待遇差别和相关制度安排,还是大大消解了这一群体完全进城扎根的可能性。中国以农村供养城市的模式高速完成了工业化,代价是城乡间越拉越大的发展鸿沟。显然,这一过程伴随着巨大的制度不公和成千上万个体利益的被掠夺。而今,世界上未曾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在面对全球最大迁徙潮的同时,又面对如此重大的消弭城乡、区域差别的历史任务。一切,可以从看似单纯的户口政策的变革上,找到线索。“大户籍改革”,历史契机也许就在眼前。

历史地看,户籍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在追求“迁徙自由”的梦想之路上,我们要走的路显然很长。 全球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中国至今属于其中之一。衍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户籍制度从严格控制到半放开历经了漫漫50年,现在仍处于有待彻底改革的相持阶段。中国户籍制度背后承载的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所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整体构成了一个利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彻底的改革,绝非改掉一纸户口所能解决。

城乡二元户籍制之源1958年,被视为中国人口管理制度的一个分水岭。这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配套制度,为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提供了详细的制度安排。在此前的1954年,其实中国公民的迁移自由已经从宪法中被取消。从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开始,中国人步入了一个漫长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这一体制的形成,很多人把其归结为计划经济使然,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温铁军则认为这更多是当时的经济危机造成的。他在《我们是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一文中提到,在1952年-1957年中国一五计划时期,大约有2000多万农民工已经自由流动进入城市。但从1959年开始到1960年,大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又从城里迁出2000万人。

这一变化源于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建国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一五”时期所建立的基本是军重工业为主的国家工业体系,重工业有一种内生的“资本

中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和前景
迁往户籍法 第二篇

中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和前景 中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

(一) 新中国户籍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户籍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以此作为掌握人口信息、征调税役、分配资源和维护秩序的基础,它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和法律的综合性社会制度。

建国前我国不存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公民的迁移基本是自由的。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废除国民党时期的户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人民民主专政的公安机关的同时,设立户籍管理部门,并着手建立新型的户籍制度。但建国初的头8年,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主要是服从和服务于当时民主革命任务的完成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工作。这个时期居民的居住和迁徙是自由的,对居民迁出迁入只要办理相应手续,不作任何限制,而且这种自由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由于这段时期我国实行户口自由迁徙政策,公民迁移也就非常活跃。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制度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七项内容。并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该条例的颁布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此后,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制度日趋完善,并走上僵化。1961年,公安部将农业户数和人数这一统计指标改为“非农业人口户数和人数”,这使“非农户口”和“非农人口”成为广泛使用的概念。

1977年1 1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规定》确立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主要为:“从农村迁往城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此提出了“农转非”问题,并在此后制定了若干项“农转非”的政策。与此同时,公安部为贯彻上述规定,给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农转非”控制指标,即“每年批准从农

村迁人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庭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

1.5‰ ”。从而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至此,以控制公民自由迁徙为基本特征的新中国户籍制度已臻完备。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并不断固化,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被人为地从《宪法》中取消。全体公民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可逾越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城乡壁垒日益森严,耸立在城乡之间的“户籍墙”坚不可摧,二元社会结构也逐步形成。

(二)中国户籍制度发展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政治管理的需要,我国仍然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6)

1949 年以后,中国社会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强制措施。

1950年8月,公安部制订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与国民政府时期的《户籍法》相比,这个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就是把社会治安作为户籍管理的重点。户籍由过去归内政部及地方政府管理转而交由公安部门管理。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其中明确指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的宗旨,对户籍制度治安作用的强调十分明显。这个条例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了严密的治安防范体系,为镇压反革命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普遍建立起农村户口登记制度。农村户籍制度的重要特点是进行了阶级划分,区分了所谓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

1953年,进行了1949年以来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为全国户口登记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有利条件。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经常性的户口统计制度。1956年3月,公安部召开了首次全国户口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户口管理的性质,研究确定了统一的户口簿册证件样式。

第二阶段(1956-1975)

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导致了不少省份粮食大量歉收,农民吃饭成了严重问题。安徽、河南、河北、江苏等省的农民开始试图进入城市寻找机会。针对这种局面,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1957 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联合指示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严厉制止农民进入城市,其中包括:交通部门严格检查,民政部门负责遣返“盲流”,公安机关严格控制城市户口,粮食部门不得向“盲流”供应粮食,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收工人和临时工。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徙制度固定了下来。其中第10条第2款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人口迁徙的程序。在国家严密控制城市生活的条件下,实现了国家对人口迁徙的主动控制权。从此以后,二元户籍制度正式确立。而且,强制性成为了户籍制度最根本的特点。

虽然直到1975年宪法才取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但公民的迁徙自由从1957年就开始丧失了,而到了1958年1月9日,公民的迁徙自由从法律的意义上就不存在了。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虽然奠定了至今为止的户籍管理的基础,影响深远,但在当时并没有能够立刻控制住人口向城市的流动。

原因有二:一是《条例》只能限制“合法”的人口迁徙,而想要对自发的人口进入城市进行控制,需要其他的配套措施。这些配套措施将在以后的几年内陆续建立。二是1958年开始了“大跃进”。在“大跃进”中,由于各项建设的规模膨胀,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招工审批权限被层层下放,各建设单位纷纷大量招工,甚至达到互相争抢的地步。大批农村人口经过招工的渠道进入城市,成为城市职工。

1958年一年,全国有1104万农村劳动力成为城市职工。1970年代后期,当知青开始要求返城以后,政府对于知青城市户口的恢复作了特殊安排,但与此同时,却进一步加强了城乡户籍制度的壁垒。 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徙的规定》,强化了对户口迁徙工作的严格管理,尤其强化了对于人口进入大城市的控制,并第一次系统提出了“农转非”的具体政策,确立了对“农转非”实行政策控制加指标控制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与其说表现了户籍制度的松动,不如说给国家提供了新的人口控制手段。城市户口作为一项奖励可以在需要时发放给适当的人群,比如专业技术人员,复员军人等等。

第三阶段(1975-至今)年来,中国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公安部的消息显示,已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

2003年8月,公安部就已发布《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在户籍管理方面,推出了包括新生婴儿随父随母自愿选择落户,方便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和所需人才落户,高校新生入学自愿落户等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公安部表示,这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出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三)户籍制度的弊端和改革前景

随着体制的转型,这些弊端日趋显露。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剥夺了“公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二是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首先,传统的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得我国这一最富足最具比较优势的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其次,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严格限制非农业户口的增长,使得在工业化迅速发展的同时,劳动力配置结构不合理,人口城市化进展缓慢。三是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具有明显的不公

正性。新中国的户籍制度硬性地把城市和农村严格的隔裂开来,造成了城乡分割,强化了中国的二元结构。不仅如此,由于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下,多种社会、福利待遇作为附加条件不合理的同户口登记、迁移挂钩,使户口失去了本来面目。社会也被分成完全不同的两个群体,形成了所谓的“城里人”和“乡下人”的身份区别,农民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对于以上弊端来说,户籍制度,一个改革绕不开的话题。当务之急是摸索、寻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口管理新模式。户籍管理应回归其基本职能:一是证明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二是为国家行政管理奠定基础,提供人口数据。具体地讲,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争取尽快从根本上打破农业、非农业“二元结构”户籍管理模式;以条件准入取代进城人口指标控制,逐步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最终实现户口自由迁徙。

对此,一些有识之士呼吁,现行宪法应尽快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并以此作为户籍改革的突破口。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打破城乡壁垒,消除对进城农民的歧视,这是推进城市化所必须的,也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减少犯罪现象所必须的;二是尽快出台户籍法,加强对城市规则的制定、宣传和执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防止一些无生活能力的盲流聚集城市并影响城市的管理秩序;三是统一全国的社保标准和居住地的居民权,逐步取消入托、上学、就业与户口挂钩的做法,保证每个公民的合理流动和迁徙自由。

户籍制度全面改革在世纪之初终于露出了晨曦。这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顺应时代要求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潮流的得民心之举。它不仅具有里程碑式的跨世纪的政治意义,而且具有划时代的经济意义,必将对中国的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西安户口迁移政策
迁往户籍法 第三篇

西安户口迁移政策(2012最新)【迁往户籍法】

户籍准入的基本条件

新的户籍准入政策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职业为基本准入条件。

1.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以及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以及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2.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其标志是必须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申请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本次户籍准入政策调整之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税款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同样予以认可。此外,《细则》明确: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也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7类人员可直接申办

迁入本市市区人员需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准入证》由市人控办按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其中,市区内的普通高校(含科研院所)、中专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

才和技能人才;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投资纳税人员;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人员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等7类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准入证》。另外,因婚嫁、收养迁入市区农业户口的人员凭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准入证》。

外地就读返回可恢复户口

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可恢复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其中,普通高校和中专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回本市的,向市人事部门报到,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毕业两年以上或肄业、退学、休学及其他原因回本市的,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同时,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可恢复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但被录用到上述地区工作的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内。

办理迁户只收工本费

【迁往户籍法】

《细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准入证》。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准入证》的,由市人控办建议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市人控办主任严伟东同时表示,申办《准入证》、办理户口迁转手续时,按规定只收取办证工本费,借办户口收取的其他任何费用均属违规违法收费,群众发现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迁出小城镇有限制

2004年~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临潼、长安、灞桥4个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户籍人口准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迁入各区小城镇的人员,3

年内不能迁入本市其他市区。这些小城镇包括:斜口街办、雨金镇、相桥镇、关山镇、引镇街办、斗门街办、滦镇街办、东大街办、子午街办、马额镇、西泉镇、油槐镇、何寨镇、栎阳镇、交口镇、零口镇、北田镇、普化镇、焦岱镇、前卫镇、葛牌镇、鸣犊镇、马王街办、太乙宫街办、杜曲镇、大兆镇、王曲镇、狄寨镇。

■个体户企业法人入户政策

个体户子女也可迁入

【迁往户籍法】

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年缴纳税款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为员工申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在本企业连续任职3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年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计算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均为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包括国税和地税在内的税款,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企业法人或投资人同时在本市多个企业投资,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各项税款,可以合并计算。

■专业技术人才入户政策

暂无住所可入集体户

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准入条件的“两院”院士、国家科技奖获得者等12类高级人才和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大专(含高职)毕业生等人员,本人户口可先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本市直系亲属处,或者先迁入接收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非农业集体户。

待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

自考学位等同高校毕业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落户条件一致,只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普通高校本科往届毕业生中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按照专业技术人才户口迁转规定执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可申请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专科(含高职)毕业生申请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须与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上述所指“用人单位”,均为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事业单位和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配偶迁户政策

4类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或硕士以上学位;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配偶从外省、市离休、退休;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年龄在35周岁以上,配偶无职业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或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连续居住满2年的,以上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4类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且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

同时,子女在本市市区具有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在外省、市离退休或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其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也不受年龄限制。记者雷宁

新闻背景

户籍制度的演变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至1958年,属自由迁徙期)、发展(1958年至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半开放期)等三个阶段。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户籍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迁往户籍法 第四篇

户籍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户籍制度并不必然带有强制的色彩,而是完全可以仅仅具有管理、统计等服务性的社会职能。但是在中国,户籍制度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国家利用户籍制度规定了每个公民“应当”居住生活的地区,强制取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将公民的迁徙置于国家的严密掌控之下。

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其中许多延续至今。这种种的强制措施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以计划经济为核心特征的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户籍制度是这个全面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其他的强制措施互相支撑、互为因果。

当国家决定建立起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以后,带有浓厚强制色彩的户籍制度的建立就成为一种必然;而户籍制度今天仍然存在的事实只能表明,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虽然趋于削弱,但还顽强地存在着。

要想全面地了解户籍制度产生的原因,就必须把这个问题放在更大的背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掌控——之下进行考察。

英国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将人类关系系统归结为两种基本类型:公民结社型和生产结社型。

在国家的层次上,公民结社型要求公民的是对统治者的服从,而生产结社型则为国家预设了某种目标,并要求所有公民共同奔向这个目标。传统的国家,包括许多被认为是暴政的国家,几乎都是公民结社型的。

生产结社型的国家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与之伴生的则是空前的极权和暴政。这其中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国家是否有自己的建设性目标。

国家绝不可以有建设性目标。这是人类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国家必须把自己的职能限于为公民实现自己目标提供外部环境。一旦国家突破了这个限度,试图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实现某种建设性目标,强制就不可避免地会大量出现。

在中国,这个目标,这个促使以后无数政治强制相继出台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就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并不是在1949年新政权建立以后就立刻提出的。新政权建立以后的首要任务是恢复、稳定社会秩序,控制、消灭各种敌对势力。为此,1950年8月,公安部制订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

与国民政府时期的《户籍法》相比,这个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就是把社会治安作为户籍管理的重点。户籍由过去归内政部及地方政府管理转而交由公安部门管理。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其中明确指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的宗旨,对户籍制度治安作用的强调十分明显。这个条例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了严密的治安防范体系,为镇压反革命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条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新政权缺乏管理城市的经验和足够的信息,需要借助户籍对城市的人口现状进行了解。因此,户籍制度的建立是从城市首先展开的。

当时,城市失业现象严重。仅上海一地就有失业工人15万左右。全国9个主要城市大约有失业人口166万。建立户籍制度也包含着为缓解失业做准备的意思。但在当时,政府并不是如后来那样采取强制的手段控制城市的人口。《条例》第一条就申明人民具有迁徙自由。在实际当中,政府也确实没有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宣传和说服的形式。

从1950年起,为了缓解城市中的失业现象,各地方政府开始动员和说服城市中的失业人员回到农村。同时,农村地方政府也设法劝阻农民进入城市。当然,这些人所以愿意回到或者留在农村,也和当时的土地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得到承诺可以在农村得到土地。对比在城市的失业状态,在家务农是个不错的选择。

在农村,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户籍制度也同步建立起来。1954年,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普遍建立起农村户口登记制度。农村户籍制度的重要特点是进行了阶级划分,区分了所谓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

至1954年,城市的失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这个过程看起来比以后的人口控制办法要温和、有效得多,但是,在这种解决办法中已包含了一种城乡分治的思路。【迁往户籍法】

从此以后,一旦城市人口、物资供应出现紧张形势,决策者首先想到的就是把一部分人口转移到农村,同时禁止农业人口进入城市。而不是从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数量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1953年,进行了1949年以来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为全国户口登记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有利条件。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经常性的户口统计制度。1956年3月,公安部召开了首次全国户口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户口管理的性质,研究确定了统一的户口簿册证件样式。

社会秩序初步稳定以后,国家开始制定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至1957年),明确提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其中重点内容是建设苏联援助的156个工业项目。

重工业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并不旺盛,对来自农村的低素质劳动力更是需求很少。这种发展战略从根本上抑制了城市就业岗位的大量增加。

重工业发展战略属于一种赶超战略。所谓赶超战略,指的就是以发展没有自生能力的产业为目标的战略。重工业的特点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由于需要进口国外的机器设备,还需要大量的外汇。而中国当时资金极为紧张。表现为极高的市场利率。1950年代初期,市场资金的月利率达到2%~3%,外汇则更为紧张。

为了解决发展重工业时的资金不足,国家采取了以下的解决办法:

(一)低利率政策。至1954年,工业信用贷款的月利率被下调至0.456%;

(二)低汇率政策。在汇率水平不断降低的情况下,1952年起,中国的汇率不再挂牌,仅为内部掌握。1955年3月1日至1971年12月,始终保持246.18人民币兑换100美元的低汇率水平。【迁往户籍法】

(三)低工资和低价能源、低价原材料政策。1950年代初,即实行全国统一的八级工资制,限制了工人工资的增长。从1956年开始,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全部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企业无权调整。一直到1978年,大多数年份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都在600元以下。

(四)压低农产品价格,减少公共建设和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人口在低工资下的基本生活保障。

但是,国家实行这些政策以后,并不能确保节省出来的资金被用于重工业的发展,因为市场总是自发地把资金吸引到最有比较优势的生产经营部门。

比如,低利率政策必然使得国有金融机构失去吸收存款的竞争力。私营金融机构将吸收到更多的存款。而低汇率政策必然压抑出口,扩大进口。人们将更乐于使用进口货。而当时需要的却是扩大出口以换取外汇。所以,进一步的政策就是实施国家的金融垄断和进出口贸易垄断。

在工业领域,面对同样的低利率和低汇率,更具比较优势的轻工业显然将吸引更多的资金。这显然不符合国家的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为了阻止轻工业的“过度”发展,确保重工业的优先地位,只能将工业企业收归国有,采用直接的计划指令规定企业的生产范围,统一安排轻重工业的比例。

但在企业收归国有以后,企业的员工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就不可避免地会采取各种变通办法压缩积累,增加工资、福利。为了克服这种现象,就只好更进一步,剥夺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由国家包销调拨,财政则统收统支。

计划经济就是这样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目标指引下一步一步地建立起来的。

这样人为维持的体系自然十分脆弱,根本无力面对开放的市场竞争。所以,要建立起各种强制措施以实行足够的保护。城市户口的特殊地位的基础就在于此。由于优先发展的重工业位于城市,城市居民自然在这个体系中占据着比农村农民有利得多的地位。

相比之下,农民的地位就要不利得多。由于农产品价格被人为压低,农民自然不愿意向国有商业交售农产品,而是更愿意卖给私商。国有商业以低价收来农产品,并以低价出售给城市居民——实际是用农业补贴重工业——的任务难以完成。必须想办法解决这个麻烦。

国家指望着在市场上打败私商是不可能的,但国家自有其撒手锏,那就是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

从1953年开始,国家陆续把粮食、油料、棉花纳入统购统销的范围,禁止私商经营。到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烤烟、麻类、生猪、茶叶、蚕茧、羊毛、牛皮等物资也被纳入派购的范围。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产品及其他商品分级管

理办法,把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和派购等政策制度化、法规化。

由于国家不可能有效地掌握亿万分散的农户,并从他们那里以低价征购到足够的农副产品。因此,在统购统销这个社会化的强制制度和农民个体占有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当然,这时让步的不可能是国家及其发展战略,而只能是农民。如果农民不肯自觉让步,强制自然随后就到。

1952年土改刚刚基本结束,农民得到了土地,1956年国家就开始通过农业集体化的形式把土地的所有权从农民那里拿了回来。只有国家控制了土地,才能保证统购统销制度的落实。至1955年底,只有14.2%的农户参加了初级社,一半以上的农户参加的是较为简单的互助组。

1956年,突然加快了农业集体化的速度。这期间当然发生了无数的人间悲喜故事。到1956年底,参加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达到96.3%,其中所谓高级社吸收了87.8%的农户。农民开始失去土地,而且离彻底失去已为时不远。

当1958年“大跃进”开始以后,重工业尤其是钢铁工业的地位被进一步强调,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农产品的征购数量。而这种加大征购自然需要对农村社会的更强有力的掌控。于是,人民公社制度应时而生。从1958年8月到11月初,人民公社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来,参加公社的农户达到了99.1%,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所有权。

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往往会变为流民进入城市。能否把农民顺利地纳入到人民公社体制内,迫使其承担起为工业化付出牺牲、积累资金的任务,这是户籍制度面临的一个问题。而以后的事实表明,户籍制度成功地完成了这一任务。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户籍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而且,与城乡分治的土地制度相对应,户籍制度的城乡分治也被牢牢地固定下来。

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导致了不少省份粮食大量歉收,农民吃饭成了严重问题。安徽、河南、河北、江苏等省的农民开始试图进入城市寻找机会。针对这种局面,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与此前主要利用宣传说服的手段不同,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工厂、矿山等用人部门不应当私自招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尽管不久前颁布的1954年宪法正式宣布公民有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但显然宪法对中国政府没有起到什么约束作用。

不过,由于这时的强制手段还不太多,控制人口流动的效果很不理想。同时,由于农村的形势进一步复杂,1957年春天农村人口外流更加严重。国家为此发布了进一步的控制“盲流”的指示,但仍然未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这时,国家开始考虑使用有力的强制手段了。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联合指示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严厉制止农民进入城市,其中包括:交通部门严格检查,民政部门负责遣返“盲流”,公安机关严格控制城市户口,粮食部门不得向“盲流”供应粮食,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收工人和临时工。

当时的形势看来刻不容缓。法律政策以极快的速度推出。21天以后,1958年1月9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徙制度固定了下来。其中第10条第2款规定: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人口迁徙的程序。在国家严密控制城市生活的条件下,实现了国家对人口迁徙的主动控制权。从此以后,二元户籍制度正式确立。而且,强制性成为了户籍制度最根本的特点。

虽然直到1975年宪法才取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但公民的迁徙自由从1957年就开始丧失了,而到了1958年1月9日,公民的迁徙自由从法律的意义上就不存在了。

即使是在中国这样高度集权的国家,全社会范围内的强制也不可能依靠一纸法律就建立起来。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虽然奠定了至今为止的户籍管理的基础,影响深远,但在当时并没有能够立刻控制住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原因有二:

一是《条例》只能限制“合法”的人口迁徙,而想要对自发的人口进入城市进行控制,需要其他的配套措施。这些配套措施将在以后的几年内陆续建立。

二是1958年开始了“大跃进”。在“大跃进”中,由于各项建设的规模膨胀,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招工审批权限被层层下放,各建设单位纷纷大量招工,甚至达到互相争抢的地步。大批农村人口经过招工的渠道进入城市,成为城市职工。1958年一年,全国有1104万农村劳动力成为城市职工。

“大跃进”的虚假繁荣景象很快被物资匮乏的真实局面所代替。城市的各项生活物资的供应日益紧张。饥荒开始出现。国家开始制止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1959年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指示》。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

到了1961年,开始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精简职工和减少城市人口,决定在3年内减少2000万城镇人口。首要的被精简对象当然是那些1958年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他们被迫交出了刚到手不久的城市户口簿,返回乡下,重新又成为农业人口。

在此期间,户口已经逐渐与粮油供应制度、就业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实行挂钩。

1955年8月,在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同时,还颁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建立起了凭户口分配粮票并凭粮票与户口簿购买粮食的制度。在就业制度上,1957年,规定了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城市户口。在当时的条件下,优先录用就等于只录用。社会保障福利制度是与单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公民有迁徙和就业的自由,这种福利保障制度并不排斥农村人口。但在歧视农村人口的就业制度的作用下,社会福利保障成为城镇居民的独有待遇。

这三项制度的确立,加之物资匮乏的背景,自发迁徙的农村人口不再具有在城市立足的可能。户籍制度的强制性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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