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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治方案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9-12    阅读:

篇一:民主自治方案
创建“村委会自治家园”活动方案

创建“村委会自治家园”活动方案 根据街道党工委推进村委会自治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参与,密切围绕人民群众的生活要求,使人民群众围绕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在基层民主的参与中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公民自治参与的广泛性和实效性,全面开展“村委会自治家园”创建活动,为确保活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结合小营村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扎实推进小营“村委会自治家园”建设,全面开展村民自治创建活动,为构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奠定坚实基础,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 工作目标

通过“村委会自治家园”建设的创建活动,运用民主自治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展示村民自治生活的特色项目,展示社区真实精彩的自治生活,邻里互助、和睦友爱的人际关系,丰富多彩,参与广泛的文体活动,功能多样,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等,将小营村建成社会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民众安居乐业的新型社区。

三、 组织机构

在街道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成立“村委会自治家园”创建工

作领导小组,部署和推进创建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根据工作的要求,统一部署,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

组 长:贾锡安(小营村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贾中民(小营村村委会主任)

委 员:贾明霞(小营村支部委员)

委 员:贾广信(小营村委委员)

四、 工作任务

推进群众自治参与,密切围绕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解决社会交往中的各类困难和问题,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式,使人民群众围绕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在民主参与中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民主自治方案】

1、 建立完善社区教育网络。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挥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在村民中广泛开展民主自治学教活动,使社区村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文化水平,推进学习型社区的建设。

2、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建立健全基层自治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社区村民自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3、

发展社区服务项目,推社区服务向社会化方向发展,满足社区

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便民利民以“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为宗旨,给社区村民提供学习、娱乐、保健、休闲等活动场所。

4、 做好社区医疗卫生服务。通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实现社区村民一般性医疗保健,康复不出社区的目标,不定期对社区村民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建立健全社区村民健康档案,强化防治各类传染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5、 组织村民加强学习,崇尚科学,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学习型家庭活动,社区内宣传栏、科普栏要定期更换,黑板报要经常宣传村民遵纪守法、明礼诚信、邻里之间要和谐融洽,团结互助,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引导广大村民群众积极参加各类健身活动,丰富村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五、 责任分工

【民主自治方案】

1、 建立和健全社区村民自治的各项工作制度。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形成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2、 建立二支村民志愿者服务队。一支是白天有老年护村队为3个自然村进行巡逻;另一支是夜间联防队,坚守在马路边的岗亭里。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使社区安全防范有所好转。

3、 健全了社区环境卫生,划块保洁,组织保洁队,为社区环境卫生,创造市级卫生村、健康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地上卫生整

洁、河道清洁,奉献着自己的力量。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一村一特色活动,形式多样,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让有一技之长的莲湘队人员有活动和交流的地方。有比赛,有奖励形成极具特色的社区文艺队。

4、 根据村民群众的需求,社区里健全了3个老年活动室(棋牌室)。天天有活动,为村民在活动中获得快乐,在相互沟通中得到充实。

5、加大对图书室图书更新的投入,开展社区图书室与社区借书活动相结合,开展百家借书看书活动,营造学习氛围,提升文明程度,有力地推动学习型社区的建设。

医疗服务开展活动由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组织实施,村委会干部全力协助配合,做好社区各项医疗服务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 宣传发动阶段。

召开“村委会自治家园”创建工作探讨座谈会和动员会,研究部署关于创建工作相关事项,并结合社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创建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同时通过板报、橱窗、宣传栏等向社区村民广泛宣传创建“村委会自治家园”的目的意义,调动广大村民关心,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让辖区村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创建实施阶段。

加大“村委会自治家园”创建力度,突出社区创建的特色品牌,

大力营造昂扬向上、开拓创新、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的社区人文环境,运用社区成员自身力量解决,共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三)完善考评阶段。

社区将通过图片展览、实地观摩、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总结推广社区品牌创建的经验和做法,并进行回顾总结,对照考核标准,查漏补缺,完善有关档案资料,不断深化拓展创建内涵,推动整个社区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七、保障措施:

这次创建工作涉及的面广、工作量大、标准要求高,为保证创建活动正常运作,村委会设立专项基金,作为必要经费开支,用于创建“村委会自治家园”活动以及各个队开展活动的奖励,同时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软硬件设施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村委会自治家园”的创建,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画廊等多种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村委会自治家园”的良好氛围,掀起创建热潮。

小营村委会“村委会自治家园”创建领导小组

篇二:民主自治方案
“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州第六次党代会和州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根据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州法律七进活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功能,进一步扩大社区基层民主,增强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尊重和保障社区居民的自治权利,促进社区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领导,确保创建工作全面落实。(二)坚持扩大民主、居民自治。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要以实现居民自治为着力点,扩大基层民主,逐步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社区民主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尊重和保障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权利,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居民的民主自治意识和能力。(三)坚持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体系,实现党组织领导下的各类组织的协调运作,居民委员会认真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发挥驻区单位、社区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落实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不断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开展群众性自助、互助服务,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三、创建目标社区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得到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社区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居民公约》和各项制度更加完善,社区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社区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得到落实,社会秩序良好,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得到普遍增强。四、主要任务(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认真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大力宣传与居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居民积极学法用法,提高参与法治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认真执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组织,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居民制定和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认真落实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各项措施,自觉接受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引导居民正确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篇三:民主自治方案
2014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方案一: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金河镇20XX年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实施活动计划。

一、目的意义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于积累工作经验,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对于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创建标准

1、村民自治组织健全,自制机制完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村民自治章程》规范完善并能保证实施;

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3、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够由村民讨论决定;

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5、民主监督推进有利,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村级帐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6、法制宣传深入人心,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和场所,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7、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高度重视“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要发挥党组织在村级民主选举、重大事务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2、突出重点内容。要着重抓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制度的落实。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断健全完善以《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抓好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干部民主评议等各项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努力实现管理行为规范化、公开内容真实化、民主监督经常化。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方案二: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农村工作实际,现就我镇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做好农村工作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完善村民自治,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总体目标

(一)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发挥作用,农村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至二〇XX年底,全镇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实现达标率100%。

三、基本标准

(一)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村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三)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民讨论决定,“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四)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五)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村级账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六)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七)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

(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围绕上述九条标准切实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努力做到六有:

1、有一个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领导负责;

2、有一个法制课室(可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会场所同设);

3、有一个法制图书阅览室(或在农村文化图书阅览室设法制图书专柜);

4、有一个法制宣传栏;

5、有一个村务公开栏;

6、有一支法制宣传骨干队伍。

四、组织领导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镇委、镇政府成立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长段晓军任组长,政法书记张荣玲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陈建龙(党委秘书)、张丽媛(行政秘书)、苏志芳(妇女主任)张燕(团委书记)、刘永锋(司法所所长)、刘婵(综治干事)、申群山(纪检干事)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镇 “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永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论述及《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内容。

(二)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三)完善村民选举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制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和《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真正做到民主选举。

(四)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民主自治方案】

(五)完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制订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等公共事务管理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六)完善村务公开、健全民主监督制度。继续贯切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七)进一步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按照我镇“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广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宪法、农业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能力,加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方案三: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农民当家做主,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登封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是“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深化和发展。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推进农村依法治理,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2、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要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保护农民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利于农民当家做主的好经验,完善保障农民当家做主的各项制度。

3、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坚持为农村工作大局服务。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要积极促进农村各经济主体依照市场规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合作与竞争。依法规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工作目标

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力争到20xx年“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结束时,法律知识普及率达到村民人口的80%以上;法治环境明显改善,93%以上的群众对法治环境表示满意;全村达到民主法治村创建标准。

四、主要任务

1、要在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上取得新进展。要按期实行民主选举,建立健全以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体系,正确处理好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切实发挥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作用,形成农村村民自治的合力。

2、要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完善上有新举措。要根据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程序、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不断完善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确保“四个民主”全面落实。

3、要在规范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上有新突破。广泛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农村民主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培育村民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保证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4、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5、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大力宣传党的基本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6、为村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乡镇司法所要热情指导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村民自治章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对外经贸往来,提供法律服务,及时为贫困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村民委员会选举等自治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深入开展依法治理,逐步实现村级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7、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积极疏导民事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问题不出村。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工作要求

1、“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为农村工作大局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创建活动作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

2、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民主法治村”创建方案,充分认识到创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确保“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真正落到实处。

3、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办公室要根据所辖村组织数量,按照50%以上村达到创建标准的要求,明确到村,落实到人,抓好创建工作的落实。

4、依法治理、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指导水平;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拓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式、途径。

5、“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和文明单位验收挂钩。

方案四: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法治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化建设进程,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村进程,为推进民主法治村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任务内容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1)成立民主法治村创建领导小组。成立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全部参加的民主法治村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应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领导小组存档并做成展板上墙)

(2)制定切实可行并有具体工作安排的实施方案。(做成文件存档)

(3)定期召开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调度会议。(有会议记录)

2、依法管理,完善制度措施。

(1)村“两委”班子团结,职责分工名确,制度完善,清正廉洁。村“两委”组织健全,班子团结,职责分工明确,制度完善,工作协调。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决策失误现象。村“两委”成员和党员无违法犯罪现象。(有会议记录和档案)

(2)村民自治组织机构键全,制度完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制定《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制定《村规民约》,人际关系诚信和睦、村风正、民心齐。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每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2次以上。(《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做成展板上墙并存档,有会议记录并存档)

(3)严格落实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民主”和村务公开、党务公开“两公开”。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民主决策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切实有效。在村内醒目位置设立公开栏。(有会议记录,相关制度做成展板上墙并存档,设立公开栏)

(4)社会稳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赌博、家庭暴力、盗窃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村有治保自治组织,村治安防控网络完善,治安巡逻、群防群治制度落实,村民无特大刑事犯罪,无群体性越级上访现象。(有档案)

(5)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制度机构健全,切实发挥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健全,网络完善,有办公场所,设施齐全。矛盾纠纷调处率达到100%,成功率在95%以上。社区矫正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设有法律援助联络员,依法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档案)

(6)村集体经济依法经营、安全生产。村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依法经营、安全生产、健康发展。无经济犯罪现象。(有档案)

(7)村风文明,村容整洁。无污染排放,无重大环境问题。(有档案)

(8)重视民生,关注弱势群体生活。村“两委”重视民生,关注弱势群体。五保人员、低保户、因病致贫等困难家庭和个人生活有基本保障,无因弱势群体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有档案)

3、扎实有效的开展普法工作。

(1)进一步强化普法阵地建设。有一套法律图书或一个法律图书室、有一个固定的法律问题咨询场所、有一支法律宣传队伍、有一个固定法制宣传栏或法制宣传一条街、每户有一个法律明白人。法律图书200册以上,法制宣传栏或法制宣传一条街有专人维护,内容每年更换6次以上。(有图书室、固定法制宣传栏或法制宣传一条街)

(2)创新普法形式。利用网络、电视、板报、远程教育等途径增强普法效果。(有档案)

(3)健全学法制度。开展村“两委”成员学法、村民学法等学习活动。每年组织村“两委”成员集中学法4次以上,每年组织村民进行法制教育4次以上。学法有笔记、有档案。(有会议记录和档案材料)

(4)开展法制讲座。每年主动联系民警、交警、法官、律师、消防等人员,为村民上法制课不少于3次。(有会议记录和档案材料)

各办事处为牵头部门,组织科、纪委、民政所、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为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方法步骤

1、筹备启动阶段(6月18日-6月23日)

牵头部门召开各责任单位联系会议,安排各责任单位具体工作任务。各村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村领导小组成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具体负责工作人员联系电话齐全。

2、正式实施阶段(6月24日-7月4日)

牵头部门定期调度创建情况。在创建工作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感染力和影响力,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3、迎查验收阶段(7月5日-7月15日)

①(7月5日-7月10日)各村要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认真自查,据根自查情况进行完善。牵头部门对各村创建情况进行初查,对存在问题查清摆明,各村再进行改进完善,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

②(7月10日-7月15日)迎接区创建领导小组和省市对创建情况的检查考核,根据考核中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改进完善。

篇四:民主自治方案
201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1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第2篇:司法考试考点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看,民族问题往往是一个国家决定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首位要素。尽管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但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却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因此,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不懈的探索和总结,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有效途径,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自治与统一的关系。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现行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民主自治方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另外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虽然不属于自治机关的范畴,但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良政府分别实行主席、州长和县长负责制。&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民主自治方案】

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

(五)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有其特殊性,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六)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必要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3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正因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地区相比较,既有一定的特殊性,客观上又有一定的差距,国家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允许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广泛的自治权。

(三)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主自治方案】

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上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并不都是自治机关,只是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是自治机关。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一下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根据宪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此,它的组织原则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要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广泛的自治权,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注意,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看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包括人大常委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本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四)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可以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等等。(五)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六)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4篇: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讴歌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的伟大实践,展现其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它成功地铺就了社会主义新西藏建设的康庄大道,成功铺就了中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康庄大道。

一、深刻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的“中国特色”

我们党找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条道路,是一个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反复比较的过程,是一个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在新中国诞生前夜,将要揭开历史新篇章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的一个比赶走侵略者、结束旧制度更加严峻的考验:怎样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而言,要实现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与民族的振兴,必须解决好民族问题。我们党在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就曾提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践民族区域自治主张。在筹建新中国、制定《共同纲领》的重大历史关头,我们党最终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赋予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让他们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1965年9月1日至9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召开,宣告西藏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实施。

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一)这一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各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各民族之间始终存在着密切而广泛的经济文化联系,共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一直都对西藏实施着有效管辖,并采取不同于内地、带有自治色彩的特殊政策进行治理,既使藏民族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又密切了藏民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实现了国家的大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考虑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

第二,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有机结合。“大一统”始终是中华各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最高目标,统一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分裂从来不得人心。同时,汉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很大的互补性,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西藏高原世世代代居住着藏、汉、回、门巴、珞巴等民族,地广人稀,资源丰富,但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只有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才能实现与其他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充分考虑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等经济因素,注意照顾差异和特点,又考虑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等政治因素。

第三,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历史上,中华各民族相互交融、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共同创造了灿烂辉煌的发展史。特别是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斗争中,凝成了荣辱与共的血肉联系。从1840年以来的救亡图存抗争中,西藏人民与祖国各民族同仇敌忾、一致对外,促进了西藏民族与祖国其他各民族的大团结。在当代中国发展进程中,藏民族与祖国内地的关系更加牢不可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充分尊重我国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传统,又正确反映了我国现实国情的客观要求。

第四,制度因素和法律因素的有机结合。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并且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从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重要的建国方略,到把民族区域自治写进党的基本纲领,并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

(二)这一制度具有丰富的本质内涵

第一,国家的统一是前提。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这一制度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是维护国家统一安定的重要基础。

第二,一定的聚居区域是基础。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是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一个民族,也可以在不同的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有一定聚居区域的少数民族也可以建立行政地位较低的自治地方。这一制度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把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当地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紧密结合起来,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

第三,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核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法享有除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享有的职权外,还享有自治权。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特征、最显著的标志。这一制度有利于自治机关把国家关心帮助与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关键。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首先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没有本民族的干部,民族区域自治就无从体现。这一制度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群众把热爱伟大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有机结合起来,是凝聚力量、团结前进的重要途径。

第五,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实质。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之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这一制度有利于少数民族结合实际实质性地当家作主,把国家的繁荣富强与本民族的发展进步有机结合起来,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前提。

二、全面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西藏奇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实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西藏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创造了西藏史上的人间奇迹。主要表现在:

(一)民主政治建设开天辟地,当家作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样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和自主权,西藏先后制定了28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为维护西藏人民权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000多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94%。大批翻身农奴走上领导岗位,有的成为国家领导人,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已经成为建设西藏、发展西藏的骨干力量,在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7、9%。

(二)经济社会事业长足发展,我区进入发展史上最好时期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支援西藏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先后召开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集全国之力加快西藏发展,西藏现代工业从无到有,基础设施建设成就巨大,特色产业形成优势,农牧民生产条件显著改善。2015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605、83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54、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分别是1959年的93、9倍和48、5倍。现代教育体系全面建立,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4%,免费教育“三包”补助标准达到年生均2500元。高度重视西藏生态环境保护,现已建立自然保护区47个,生态功能保护区21个,保护区面积占全区面积的34、5%,居全国之首,促进了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弘扬,科学进步思想引领时代风尚

西藏优秀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得到大规模的系统收集、整理和出版,大批珍贵文物得到保护。国家先后投入巨资,对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文物古迹进行维修保护,《格萨尔王传》等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得到高度重视,藏文编码成为我国少数民族文字中第一个具有国家标准的文字。独具民族特色的藏医藏药已走向全国和世界。藏族人民的传统风俗习惯得到很好的保留和继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成为主旋律,全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崇尚科学文化、追求社会进步的精神引领时代风尚。同时,坚持依法管理宗教,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充分尊重,各种宗教活动正常开展,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求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

(四)民生得到切实保障和改善,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全区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以安居工程为突破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农牧民居住环境和农牧区面貌发生显著变化。2015年,西藏籍应届大学生基本实现全就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2015年上半年,参保人数达到230、6万人次,僧尼也享受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优惠政策。政府还为城乡居民、在编僧尼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西藏人口从1959年的122、8万,增长到2015年的303万,其中藏族人口占90、48%,人均预期寿命从1959年的35、5岁提高到67岁。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就辉煌,我们深深体会到:

第一,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西藏取得执政地位、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历程波澜壮阔。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西藏。只有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才能有效保证各族人民的政治权益,才能不断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政权的社会基础。

第二,必须始终坚持西藏工作指导思想。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具体体现,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运用,全面完整地体现了党和国家治藏方略的一脉相传和与时俱进。只有坚持西藏工作指导思想,我们才能把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走坚实,充分实现西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实现各民族繁荣发展进步。

第三,必须始终抓住发展稳定两件大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西藏稳定,“决不能让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也决不能让西藏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发展稳定是西藏工作的主题。只有我们把发展搞上去,把稳定搞扎实,就能不断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把社会主义新西藏建设得更加美好。

三、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在的“独特优势”

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把这一制度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好、切实体现好。

(一)把全国支援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西藏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也是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成效的主要标准。我们要牢牢抓住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的良好机遇

,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离不开”与“不依赖”的关系,把国家帮助、对口支援和自力更生结合起来,用好全国支援,加快西藏发展,不断夯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把民族团结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西藏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维护民族团结是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始终高举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坚持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表彰活动,大力弘扬“爱国、团结、和谐、发展、文明”为主题的核心价值观,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始终着眼于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在思想上筑起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坚固长城,深入揭批十四世达赖的分裂图谋,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谋长久之策,行固本之举,扎实推进西藏持续稳定,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三)把法制保障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法律确定的各项自治权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上稳步前进的必然要求。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大力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观念。要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西藏的贯彻执行,又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富民兴藏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真正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们要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开创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新局面,奋发有为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篇五:民主自治方案
2016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篇六:民主自治方案
2016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总结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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