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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0-10    阅读:

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篇

忠信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入学和建档: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条 新生建档。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F. 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五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六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七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八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由于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该学生的电子档案,只能按新生为其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九条 由本市转至外省市,由于转入学校及班级在系统中不可见,只能按流失处理,选择流失原因为“转至市外”,并在备注栏目注明“转出至。。。。省或市”,上级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第十二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四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中小学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第十七条 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学习期满,成绩符合毕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业申请,并填写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八条 有电子学籍的小学生,升入初中学校后无需再为其重新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1.小学将已毕业的班级直接设置为已毕业状态即可。2.初中学校根据招生情况,新建需要的班级。3.初中学校按招生规定将属于在本校就读的学生选定,指定正确的班级后,学籍管理系统自动完成新生电子档案录入。4.初中升高中,由另外的中考考试与招生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二条 班级的毕业和解散。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通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二十四条 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况(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条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

第二十八条以上各条解释权为忠信小学校行政.

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篇

【中小学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确保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全国学籍系统)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组织建设全国学籍系统,系统在部、省两级物理部署,部级用户访问部署在教育部的全国学籍系统,省、地市、区县和学校四级用户访问部署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应学籍系统。

第五条 各省(区、市)原则上使用全国学籍系统。个别自建学籍系统运行较为成熟稳定且满足全国学籍系统建设要求的省(区、市),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自建系统,但须尽快实现与全国学籍系统的对接,确保数据适时交换,满足国家学籍系统的数据需求。跨省转学审批流程须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

第六条 在全国学籍系统中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终身使用的学籍号,并以学籍号为基础形成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阶段的终身电子学籍档案。

第七条 统一推行全国学生教育卡,逐步为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配发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

考勤、转学、就餐等业务管理,以及交通、金融等服务。教育卡号为学生学籍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完成全国学籍系统部署,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中小学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第九条 省、地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级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本级全国学籍系统的业务责任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和学籍管理员;组织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建设应用培训;统筹安排辖区内学生学籍信息首次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开展系统应用与运行维护;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地和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各级学籍管理员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班额、关键数据定义、转学发起方和异动类型等;

2.审核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学生异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入学和高中学生毕业;

3.处理辖区内学籍仲裁等待办业务;

4.发布公告和通知;

5.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完成相关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学生数据;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电子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校所有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一)学校校长是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学籍管理员、班主任、学生及家长完成电子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更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审核学生学籍;

2.审核关键信息变更;

3.审核学籍校内变动、转学、其他异动等;

4.查看、统计各种学生数据。

(二)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校校长、分管学生学籍校领导的管理和指导下,承担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和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班主任完成相应电子学籍管理,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录入在校学生、小学一年级新生、来华归国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本校学生学籍信息,在校领导审核学生学籍后上报给学籍主管部门;

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籍异动;

4.实施学生毕业、结业信息处理;

5.按招生计划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处理;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三)班主任工作职责

1.组织采集并核实本班级学生信息;

2.沟通联系家长(监护人),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

3.更新维护本班级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家长(监护人)职责。

1.配合学校和班主任完成学生信息采集;

2.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纸质信息须经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

3.学籍信息存在问题的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当提供问题学籍相关证明,配合学校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4.学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来学校的,家长(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提出转学等异动申请,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电子学籍建立

第十二条 电子学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电子学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来华归国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第十三条 首次建立电子学籍。系统上线初始化数据时,通过在校生注册功能,为纳入学籍管理范围的所有学生首次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学籍信息入库后,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上报到教育部。教育部通过公安部身份认证服务系统进

行学生身份验证,验证无误的学生再在全国学生数据库中进行学籍查重。对通过身份验证且无重复学籍的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对存在身份验证错误和重复学籍的学生,将相关信息退回当地进行问题学籍处理。在校生注册完成时间由各省学籍信息采集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直接调取学籍档案),学籍信息校验、查重、问题学籍处理流程与方式同在校生建立电子学籍。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第十五条 来华归国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处理流程和方式同在校生注册。来华归国学生注册时间可灵活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学籍,严格审核,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和准确。问题学籍分为身份证错误、身份证重复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三种情况。学校可采取的处理方式分为删除、佐证和变更,两方及两方以上的佐证都审核通过时,进入仲裁处理。佐证和变更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学籍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其他学籍异动等。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篇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管理、服务、决策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确保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安全、规范、高效,特制定本办法。【中小学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教育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校各学段电子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五条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学校关键信息包括学校

代码、学校名称、学校类型、学校属性、学校办别、校区信息等。

第六条 学校关键信息变更及新建、撤销、合并等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设置管理岗位和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校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等。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标准名称设置学制、学段、年级及班级信息。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班级名称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也可自行设置。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九条 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从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获取。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分班操作。分班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义务教育阶段经督促无效的,学校可在学籍

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未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中阶段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确定对应的普通中小学校并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为其申请建立“融合教育双学籍”。“融合教育双学籍”不计入普通中小学校学籍总量。

第十三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标注为“随班就读”。

第十四条 电子学籍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区县和学校可根据需要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打印并存档。

第四章 考勤记录

第十五条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具备考勤记录功能,设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电子化考勤档案管理。

【中小学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学期注册通过平台中的“学期注册”功能进行,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旷课达到三个月的,学校可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异常原因不在学”。

第五章 学籍变更

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功能设置。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申请在本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转学证明材料,依次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电子学籍档案自动转移到转入学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申请跨省转学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审核备案后,转入学校还需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跨省转学未调档前,转入学校可发起跨省转学撤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已在本市就读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户口进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变更学生户籍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境外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转回本市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境外返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从境外转入本市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外籍、港澳台境外转入”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

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由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入专门学校就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需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复学”功能恢复其学籍档案,并提取其在专门学校的过程学籍数据。

第二十五条 根据规定被文艺、体育等有关社会组织选调进行专业训练的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文体选调”标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休学的学生,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休学记录,打印休学证明。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做出提示,可选择“复学”或者“延长休学期”,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可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其实际学业水平调整年级,不影响复学年级的学籍总量。

第二十七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退学信息,打印退学申请表和退学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国籍、户籍、是否按本市户籍对待等属学籍关键信息,确须变更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篇

[篇一: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篇二: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 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篇三: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篇四:2014年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学校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准确理解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管理规定家喻户晓,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由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尚在部署过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学籍系统应用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具体由教育部依据全国系统应用进展情况确定。试运行期内,凡涉及跨省的学籍变动操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学生身份证号码和临时学籍号码为主要依据,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据实办理。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2014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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