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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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一篇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日常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安全活动(班前会、KYT、周安全会等)开展的贯彻落实情况;
3、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4、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作业环境情况、安全设备设施设置情况;作业现场隐患查处及整改情况;设备的防护装置、定时维护、检查保养情况;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查情况;定置管理情况);
5、员工的遵章守纪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作业、操作方法;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危险预知、辨识情况);
6、员工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常识掌握情况;
二、综合性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作业现场隐患查处;
2、危险源的控制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5、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6、员工遵章守纪情况;
7、员工劳保用品的穿戴情况。
8、其他临时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季节性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四、专业安全检查
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按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要求制定。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础安全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管理机构
(1) 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相关文件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2)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 安全会议制度
(4) 安全检查制度
(5) 隐患整改制度
(6)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8)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9)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0) 事故管理制度
(11)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相应岗位上公示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1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查应急救援文本及备案注明 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完整规范,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明确,物资和器材按规定配备,明确定期组织演练,能定期修改完善
4.安全管理台帐(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 安全会议台帐 检查台帐 根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会议议题明确,决定落实到位
(2) 安全检查台帐 根据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登记清楚,发现问题应记录解决期限和结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参加安全检查
(3) 隐患整改台帐 检查台账 完整记录隐患整改期限、内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
(4)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 记录完整、规范
(5)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 记录完整、规范
(6) 职业卫生检测台帐 记录完整、规范
(7)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8大危险作业票证记录 记录完整、规范
(8) 事故管理台帐 事故及未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上报、原因、处置方法、责任追究记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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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全费用投入台帐 隐患整改、安全培训、安全评价等费用列支清晰
(10) 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 记录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报安监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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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11)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查演练记录 记录演练时间、内容、评价和总结
5.安全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在有效期内
(2)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有效期内
(3)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应提供每一名培训人员姓名、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绩、本人签字等记录
(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5) 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6) 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
1 是否建设在政府规划的化工区域内 查区域政府批准文件 2 是否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 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查验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二篇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1.查思想。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企业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2.查制度。主要检查企业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上议事日程,是否真正贯彻执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是否有安全的内容,“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是否得到落实;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安全专职机构是否健全,工人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计划是否按年度编制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是否与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是否落实;此外,还要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 ·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例如,机电设备的防漏电、触电装置是否完善,防爆装置是否符合防爆要求;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特别是企业的要害场所和重要设备,如配电房等,都要严格检查。
4.查事故处理。检查企业对工伤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在检查中如发现未按“三不放过” (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的要求,草率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从中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三篇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安全检查是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发现生产活动中不安全隐患的一种重要办法。对于任何生产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都要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查思想:检查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检查职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建立。
查管理、查制度: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各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各车间和危险工种岗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建全和落实;安全组织机构和职工安全员网是建立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三同时”、“五同时”以及“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是否得予执行,等等。
查现场、查隐患: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操作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及操作规程;检查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的事故隐患等。
查纪律:检查生产领导、技术人员、企业职工是否违反了安全生产纪律。 查措施: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
查教育:检查对企业领导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持证)是否达到要求;检查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四篇
[篇一: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隐患。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维护、查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四、安全检查的方法是:看、量、测、动作试验。安全检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检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进行实测实量,如用尺量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用水平仪测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检验其实际动作灵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机的超高、停层、防坠限位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五、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架体、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现场防火等。
六、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见车记录,除进行每周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坚持日常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
七、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针对雨季、台风期、冬季等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危害而组织专门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制度。
八、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好整改。
[篇二:安全检查制度]
一、日常安全检查
1、一般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应在上班工作前,下班离岗前对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检查。
2、生产岗位上的操作工人,必须按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进行认真巡回检查。
3、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在上班后应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对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篇
[篇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zhèng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zhà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zhà药和雷管,不得将zhà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zhà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zhà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
安全大检查总结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篇
[篇一:春季安全大检查总结]
春风盎然,阳光和煦,在这生机勃勃的季节里,我公司开展的春季安全大检查活动于本月的12日圆满结束了。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公司各车间、部门及部分人员的积极配合下,我们终于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换来了胜利的果实。本次检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为公司的下一步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次安全大检查共组织各车间工段长以上管理人员十余人,共对我厂重点设备、设施,煤气管道、架体和所有制成架体,全厂电器线路、电器设备,管道阀门、加压设备等进行了综合全面的检查。安全大检查总结。至12日共检查发现各类隐患143条。在检查过程中采取随检查,随整改,随落实的方法,至12日共整改完成86+条,无论从隐患的查出、整改的速度及整改完成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