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文档 > 策划 >

诊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1-09    阅读:

合管办门诊管理制度
诊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篇

附件9

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农民,有权享受在全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服务,未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为参合农民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第四条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每张处方附一张门诊发票,否则新农合不予报销。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按照《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诊疗,杜绝“空处方”(指只有处方基本信息无处方内容的处方)、假处方、滥检查和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一经查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医疗收费必须出具云南省统一门诊

发票并附于新农合处方上,按新农合门诊报销补偿规定实行现场减免、即时结报。

第七条 首诊医生必须认真填写《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登记表》上的登记项目。《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无登记的处方,新农合不予报销。

第八条 凡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必须出具《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薄》或《身份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提供的证件核实患者身份(是否参合、是否冒名看病、是否符合新农合相关规定等),为诊疗费用报销提供依据。不核实参合患者身份,导致冒名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未参合人员减免了的医疗费用等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新农合不予报销。

第九条 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每日将当日门诊就诊补偿信息录入新农合系统。不按规定录入或不录入新农合系统和录入不进行结算的处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规诊疗,一经查实,将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员、合管办人员、当事人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病人不得要求医生开指定药物、超规定开药,医生根据病人病情合理用药,不得开“搭车药”、“替代药”、

“转抄药”、“人情方”,已开药品在未用完期间,不得重复给药。上述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人,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避免围诊现象。

第十三条 门诊医师(士)、护师(士)工作职责、诊疗程序、诊疗规范按单位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门诊处方用药:一般病3日量,新农合实施方案规定的特殊病、慢性病7日量(中药3—5剂),其中,村卫生室一律为7日量,结核病用药量最长不超过4周,糖尿病、皮肤病用药量最长不超过2周。

第十五条 新农合专用处方一式二联,一联存档备查,一联审核报账。

第十六条 处方用药以《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上的药物为主,做到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用药,不滥用抗生素。

第十七条 处方要按要求认真书写、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字迹端正、用药正确,剂量剂型服药方法书写清楚。医生、患者(家属)在处方上要签全名并按手印认可。未见病人,不经诊断,医生不得开出处方,更不得让他人捎药。由于处方书写不认真,项目不齐全导致无法审核处方者,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第 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县、乡镇合管办有权不予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应妥善保管,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时限报经批准并做好销毁登记方可对处方进行销毁。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马关县合管办负责解释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诊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二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条件的乡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批准,可以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县合管委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县级监督指导、乡镇统筹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办法》(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实施和管理。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对乡镇门诊统筹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乡镇合管办设专职管理员2~3名。专职管理员从乡镇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县合管办备案。

第六条 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

2、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报批。

3、按照《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4、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第三章 基金分配

第七条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13元分乡镇核算。

第八条 乡镇合管办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第九条 门诊统筹基金分为门诊医疗补偿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门诊医疗补偿金占95%,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储备金占5%,用于门诊医疗费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补充。风险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门诊统筹基金10%时,不再提取。

第十条 动用门诊风险储备金时,必须报县合管办批准。

第十一条 门诊医疗补偿费用由乡镇合管办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20日至25日为上月的门诊医疗费补偿费结算时间。

【诊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乡镇合管办应建立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门诊医疗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处方、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四相符。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专账。

第四章 医疗补偿

第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应获得门诊医疗补偿。

(一)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范围:1、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2、医技检查费(限于卫生院):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3、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4、药品费(限于合作医疗目录内药品)。

(二)补偿标准

1、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分别按20%给予补偿。

2、封顶线:参合农民每日次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检查费补偿封顶线均为6元。

(三)补偿办法

1、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直接补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患者签字认可。【诊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2、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5日前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处方》上报乡镇合管办审核,乡镇合管办每月28日前上报县合管办复审,通过复审后,县合管办按审核金额拨付至各乡镇合管办。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1、在本乡镇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本乡镇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诊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诊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3、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用;

4、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5、《某某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不予报销的范围。

第五章 服务提供

第十六条 乡镇合管办会同乡镇卫生院对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发给“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室”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本乡镇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乡镇合管办与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户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合作医疗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

第二十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的检查;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二个品种。

第二十二条 村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合患者,经门诊治疗三天仍不能明确诊断者,应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年度中没获得住院和门诊医疗补偿的应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项目收费标准》、《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及价格》、《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上墙公示,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乡镇合管办每月公示本乡镇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各村卫生室每月公示本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乡镇合管办、财政所每季度要对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合管办、县卫生局、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卫生院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30元内,村卫生室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26元内。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超额部分在基金拨付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乡镇合管办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的药品必须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西药的加成率不得超过15%;中成药的加成率不得超过16%;中药(草)的加成率不得超过30%。【诊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用药。乡镇卫生院目录内用药费用必须达到95%,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100%(急救药品除外)。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将从拨款中扣减一个百分点,一月结账一次。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十四项制度
诊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三篇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转(外)诊管理制度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管理实行病情需要转诊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转诊,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

2、本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急、危、重症病人须转院抢救的。

三、参合患者转往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开具转诊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县级以上标准执行。为保证医疗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可直接转诊治疗,但需在入院三日内报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在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未经批准转诊、转院的参合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四、参合农民患者转诊,可自由选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五、参合农民转往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必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告知转诊后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六、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同时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备案。转诊后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县级以上标准执行。

七、参合农民患者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八、参合农民外出发生急诊的患者可就近就医,但三日内要将详细情况报告县合管办,在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回到患者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县级以上执行。

九、长期在外打工、经商、求学的参合农民在居住地因病住院时,必须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入院三日内向县合管办报告,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县级以上标准执行。如在当地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十、对距离邻近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较近的乡镇、村屯的参合农民患急、危重症时,先就近进行抢救治疗,并在入院三日内报告县合管办审核批准,病情好转并允许情况下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就近就医的乡镇和就诊医院:太平川-样子哨医院、辉南县医院;凉水镇-白山市二级以上医院;柳南乡、红石镇、三源浦镇-通化市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相应级别标准执行。

十一、确诊的传染病实行归口治疗。对疑似结核病人需转往县结核病防治所诊治,其他传染病必须统一转往柳河医院传染科诊治,除柳河医院之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不允许收治传染病患者。对已经确诊的结核病人需转诊的由县结核病防治所出具转诊手续,报县合管办审批。其它需转诊的传染病患者由柳河医院传染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报县合管办审批。经审核批准的患传染病的参合农民到上一级传染病专科医院诊治,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县级以上标准执行。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转诊条件,但不及时转诊而造成后果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凡符合转、外诊规定的参合患者在出院一周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薄、转(外)诊证明、出院诊断书、正规收据、费用明细(或处方)、复写病历、外出打工者需提供打工所在地单位证明或外地居住证明,到县合管办审核并履行报销手续。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制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住院标准,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并确认无误后,由接诊医生填写住院患者审核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患者,不准收入院治疗。

二、参合人员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要跟踪检查其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出院报销时要在住院审核单上签署意见。

三、实行住院医药费用限额报告制度。参合患者在乡镇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达到2000元,县级医院达到5000元时,需通过电话等形式报县合管办。合管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监督审核,必要时报请有关专家评议。如未按规定报告或专家评议有异议,审核时不予报销或核减相应报销金额。

四、实行大型及特殊检查审批制度。大型及特殊检查是指CT、核磁、彩超等单项检查收费在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参合患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做大型及特殊检查时,必须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特殊检查审批单,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交工作站登记并做好人员核查工作。参合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所做的大型及特殊检查本院不能开展的,必须由经治科室的科主任填写大型、特殊检查审批单,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工作站审核登记并以电话等形式报县合管办,参合患者或家属携带审批单到合管办审查批准后方可检查,出院时其检查费用与其它住院费用合计并予以报销。危、急、重症可先检查后补手续。不按此规定进行的大型及特殊检查,新农合不予核销费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正确书写相关医疗文件,病历、处方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病历要完整、准确。处方一律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复写处方,一式二联,其中一联交给参合农民患者,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销使用。处方书写要规范,处方药一律使用药

品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实行单独装订结算。做到病程记录与用药相符、处方与医嘱相符、处方药品名称、数量与实际投药名称、数量相符。

六、严格控制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治疗用药、检查应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和《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检查、治疗项目时,必须事先向参合患者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单独开具处方并注明“自费”字样,同时要告知费用分担减免政策。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费用,医疗机构承担(减免)2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80%;使用《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费用,医疗机构承担(减免)5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50%。

七、对于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及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

八、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九、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出院恢复期患者,根据病情需要,最多可带治疗本次住院疾病7日量的口服药品。超出此规定的药品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十、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工作人员对病历、证件、住院票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患者出院当日按规定标准先行垫付报销金额,并如实填写《合作医疗证》中相关项目。特殊情况出院当日不能履行报销手续的,最多不能超过出院日期10天,逾期不予报销。工作站人员每月汇总报销情况,报县合管办审批并拨付应报销资金。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管理制度

一、参合患者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冒名就诊的,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上缴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交县合管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接诊医务人员要认真书写门诊病志,开具门诊专用复写处方,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准将门诊能治疗的病人介绍入院。

三、门诊就诊需动用家庭门诊账户报销的,必须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本村定点卫生室就诊。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填写合作医疗证内家庭门诊账户医药费补助情况及门诊报销月登记表中内容。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各村级定点诊所门诊报销情况。

四、参合农民可以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看病、买药和健康体检动用门诊家庭账户。如果进行健康体检,可在B超(一项)或心电(一次)中任选,同时家庭个人账户8元消费结束。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参合患者免收挂号费,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减免辅助检查的项目和减免比例。

六、村级定点卫生室只承担本村或屯的参合人员门诊就医医药费的报销工作。设立在行政村而本行政村内的其他屯未设定点的,报销范围为本行政村内的所有村屯;如其行政村内的某个偏远或人口密集的屯已设立定点门诊的,报销范围为除该屯以外的其他屯。不是设立在行政村的定点门诊,只负责本屯的参合人员门诊报销工作。

七、村级定点卫生室接受县合管办和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诊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四篇

[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

每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将不再办理当年农牧民参保缴费。

二、参保对象:凡户籍在本市的农民,均可参加西宁市新农合。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所有成员同时参加,不能选择性参加。参加新农合农牧民家庭成员因去世或中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新增家庭成员除出生6个月以内已报户口的新生儿可随时参保,其余人员只能参加下一年度新农合。

三、参保流程、地点: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并由村委会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领取合作医疗证。

新生儿参保的由家长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在地区社保局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由区社保局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办理参保、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当年新农合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40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其余36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参保金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的个人参保金由区财政代缴。

新农合普通门诊、住院报销办法

参保农牧民必须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规定,就医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才能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一、新农合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参保农民普通门诊就医只能在定点的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

门诊医药费在家庭账户内报销,不设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年报销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每人每年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同使用,用完为止。如有剩余,可以在下年度继续使用,也可继承给子女,但不能抵交下年度个人缴费。

二、新农合住院报销办法

起付线分别为:省级500元、市级350元、区(县)级10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乡级90%、市(区县)级80%、省级70%。

年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农村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费用新农合不报销,属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在扣除500元(由其他部门报销)后按普通住院病人报销。

参保农牧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的,可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给予二次大病补助。

新农合住院就诊、转诊相关规定

一、省内就医:

(一)市级及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农民可自主选择就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病人,必须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出院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急)诊审批手续。

(三)报销办法: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二、省外就医:

(一)转外就医:必须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方可转外治疗。

(二)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乡级以上(含乡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时需出具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

(三)报销办法:参保农民持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出院证明、合作医疗证、转院和转诊手续、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相关住院资料到参保地区社保局报销。转外就医按省级比例报销、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的住院费用按住院医院同级比例报销。

三、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以上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医药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未办逐级转诊手续到省外就医的医药费用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审批、报销办法

一、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22种):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重性精神疾病和终末期肾病透析。

二、审批办理时间、地点:

凡患有以上相关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到有就诊记录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所申请疾病相关资料(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参保农民携带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周一、三到市社保局新农合管理科审批,审批后即可享受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三、审批申报材料: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合作医疗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户口本、本人身份证、一寸照片。

四、报销办法: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与审批病种相关的费用才能予以报销。报销不设起付线,比例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10000元。合并多种慢病的,按最高定额的病种报销。报销费用先从家庭账户余额中支出、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五、报销时限、地点:参保农民持医药费用发票、处方每季度末到参保地区社保局进行报销。

[篇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改革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惠及全国9亿农民的利好政策,是探索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从2003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以来,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已有不少农民从中获益,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有所缓解。新农合作为一种涉及人口最多的制度,它的改革发展和完善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方筹资、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管理的新农合,在资金的筹集、管理、支出以及完善补偿方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等环节,尚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让更多的农民参合、如何又快又好地帮助农民拿到报销金额,是值得卫生管理部门深思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一)“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发挥过不可低估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称其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范例”。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一制度历经曲折,几起几落。

1、概念

这里的“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新农合而言的,是在合作化运动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按照互济互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集资医疗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一项低补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对应,其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要交纳少量的费用,从而实现健康人群和病患之间医药费用再分配。

2、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时期,农村出现了一批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群众集资合作医疗,实行互助互济。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政府在我国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60年代以后,该项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在全国逐步推行。合作医疗大面积普及是在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这期间有两项措施促进了农村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和可得性,一是恢复振兴中医,强调使用中医的草药和技术;二是赤脚医生的培养。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农村人口在医疗保健方面缺医少药问题。在此基础上,1979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建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积极开展合作医疗,被世界银行认为促进了“中国卫生状况的显著改善和居民期望寿命的显著增加”,被誉为成功的“卫生革命”。

但是,80年代后期出现了严重滑坡,农村合作医疗逐步退出历史舞台。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着手恢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经过1992年和1997年两次推广,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只回升到10%以上,国家两次尝试“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告失败。

(二)新农合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新农合,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

1、概念与做法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其基本做法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部分东、中部地区稍高)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各级政府每年每人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储存在县(市)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财政基金专户内;参合农民每次到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证可直接按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为农民报销所支付的资金数额以及相关凭据,定期报到县(市)或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将资金转入有关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能否解决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关系到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了加大建设力度,改变长期以来一些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以至于“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的状况,2002年10月我国政府首次做出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明确要求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真正让群众受益的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3年1月<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具体办法,从2003年开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县开展了农民自愿参加,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共同筹资,以大病补助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试点之初,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地方财政亦以人均年补助不低于10元为标准,农民个人再缴10元,共30元。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20元,农民个人10元的标准不变,这样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0元,同时将东部地区中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县市也纳入中央补助的范围。2003年至2006年,各级财政累计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入资金189亿元。其中2006年为150亿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2、7亿元,地方财政补助107、8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占合作医疗筹资总额的70%。

在此基础上,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县市区的目标,比原来规划的时间2010年提早两年。进入2007年,中央决定将“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搞得更快一些。2007年是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01亿元,比去年增加了58亿元。为了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督管理,省及省以下的zhèng fǔ 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而县市和乡镇也成立了专门的督办机构。

截至2007年3月31日,全国已有2319个县(市)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占全国县(市)总数的81、03%,覆盖农业人口7、99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91、93%,实际参合农民6、85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78、78%,参合率为85、7%。从受益情况看,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累计受益7418、19万人次,其中住院补偿553、40万人次,门诊补偿5822、80万人次,其他补偿122、28万人次,体检919、71万人次。截至2006年6月底,已有4194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报销,报销金额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试点三年多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支付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全国各地相继试点成功。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开始形成,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二是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三是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有所加强,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二、新农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据7月16日<新京报>报道,陕西省洋县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采取伪造住院病历及住院收费单据等手段,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增加个人和单位收入。经查,该院多个科室的33名职工参与了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共伪造了86份假病历和住院患者收费单据,总金额为38万元,报销了175266、68元。目前,该院院长刘兴彬已被撤销院长和支部书记职务;违规收入全部被没收上缴财政后重新划归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事实上,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恶劣做法并非个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被当作“唐僧肉”,挤占、挪用、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过度用药,造成基金的浪费;有的不合理检查,导致基金的有效使用率降低;甚至有的“引导”农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结果“医院挣了钱,农民不受益”……凸显了新农合在运作过程中尚存漏洞。

(一)管理环节

1、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及新农合基金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支持。例如在山西,由于对医疗机构应如何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可以参照执行,对于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违规行为,监管人员即使有发现,也不能对其依法进行处置,采取的办法只是对医疗机构应补偿部分不给予补偿。此外,对一些违规做法,处罚时掺杂人为因素,处罚力度也较小,达不到应有的惩戒目的。如这次洋县妇保院伪造住院病历和收费单据,套取本来就不敷使用的农民医疗基金,已涉嫌伪造证据、合谋诈骗罪,但见诸媒体的“处分”仅是对相关责任人撤职了事,没有将他们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不大,不足以令当事人和观望者产生敬畏。

2、管理和监督不规范

监督管理的好坏是新农合能否取信于民,保障基金公平、安全的关键。

(1)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地方存在着为追求参合率而夸大宣传的现象,导致一些农民对医疗合作制度的保障功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假如农民知道合作医疗基金是他们的救命钱,知道医院的这种行为将严重地伤害那些真正需要住院看病的农民患者的利益,并有可能危及自身利益时,他们就不会那么“配合”,让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做法无法进入操作阶段。

(2)信息系统成摆设。不少地方利用全国联网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就诊证、家庭医疗账户减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都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能有效避免“病后参保”及借用他人医疗证报销的漏洞;各定点医疗机构把每天本单位医疗兑付情况及新增住院病人登记情况,通过网络上传给当地的合管办,合管办对每天的兑付费用情况也就一目了然。但由于新农合管理软件的开发者往往不从事业务流程的管理,具体经办人员又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开发,致使研发与使用信息不对称;参合人口的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印刷证件和修正信息的工作量大,出错率高,且发现错误后不能方便修改;软件的开放性和安全性不强;兼容性差,缺少资源共享的机制;致使网络投入大,利用率低;管理中报销后的数据监督多于在院数据监督。另外,政府各部门未能将信息共享。

(3)监督管理有盲区。按理说,合作医疗是为农民服务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价全部公开,接受患者监督,每月减免补偿情况还应张榜公示到村,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在运作流程上一般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也就是说收钱的人不管钱,管钱的人不审钱,审钱的人不碰钱,让资金在封闭状态下运行。可在洋县,医院和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在既不见农民本人,也没有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只凭“借来”的合作医疗证和户口本就完成了大笔资金的报销。

(4)经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新农合经办人员的来源很杂,多数地方依靠临时借调或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有人无编或无人无编的问题普遍存在。随着合作医疗的推进,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一些新农合管理人员政策把握随意性大,存在损公肥私,优亲厚友现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流动性大;管理经费和日常经费不足,没有明确标准,随意性大,解决渠道不多;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将是新农合政策运行中需要解决的关键环节。

(5)管理力度不够。目前的合作医疗管理模式多为管理机构挂靠在当地卫生局,各乡镇管理机构多设立在卫生院,管理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黑哨”现象难以避免;参合家庭身份核定难度大,如何有效杜绝冒名住院仍待探索;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以及保护性医疗的问题突出,监督不完善,致使一些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比不参合者的费用高,影响到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同级别的医院使用一个药品目录,不便于急危重病人的治疗;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转诊手续麻烦,参合患者自主选择高一级医院的随意性较大,未形成良好的双向转诊鼓励和制约机制;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先行垫付制度,农民须首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统一申请报销;医疗服务监督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点、共付比等技术方法来引导病人合理“消费”不到位;新农合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二)筹集环节

1、全国性难题:筹集资金难管理成本大

新农合虽然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筹资难度相当大,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筹资能力明显不足。由于参合资金的收取未形成规范化运作,全国多数试点县(市)采用的都是“运动式”收费办法,每年筹资时突击宣传集中入户,即县、乡层层开动员会,干部走家入户宣传并收缴参合费。这样的筹资模式使得筹资工作成本高难度大,既消耗人力财力也消耗乡村两级干部大量的精力。据不完全统计,将筹资过程中的宣传资料、人员培训、车辆、入户宣传、登记资料等合并计算,平原地区筹资成本人均1元,山区就更高了。此外,为了实现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实时报销,要开通门诊补偿网络,配备相关人员,加上门诊处方、收据、农合补偿单的成本,管理成本就相当个人账户资金的2%。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筹资成本由地方卫生部门承担,乡(镇)财税所只负责收费工作,工作缺乏主动性,使得筹资工作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同时,地方政府投入不足,资金收取额度也因时因地而异,集体经济投入部分也难以及时足额供应,加之农民缴纳的积极性不高,共同导致财政支出困难,补助经费难以按时发放,造成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定期交费,由社会团体、乡镇企业、其它经济实体和各级政府多方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亟待建立。

2、欠发达地区筹资渠道单一,水平偏低

筹资被称为新农合的基础。而一些贫困地区仍然缺乏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手段,筹资效率不高。这些因素又会刺激地方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冲动,既不利于新农合的管理,也使得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据了解,我国中西部一些省份,自2003年启动新农合工作以来,目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筹资渠道单一的困境。以山西为例,筹资渠道仅限于个人参合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其他渠道资金微乎其微。筹资水平偏低造成当地农民大病受益受限,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就医需求。目前我国东部一些经济发达省份的筹资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省份。如江苏全省平均筹资水平超过64元,其中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筹资水平也明显高于苏北贫困地区,最高达200元。上海市2006年筹资水平达每人360元。筹资水平的高低差决定着参合者的受益程度,其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例如,江苏明确要求各地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和留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用于新农合救助。上海市除个人和政府财政资金外,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业人口也要以一定标准出资;非城镇企业由税务部门按职工年计税工资2%的集体基金缴费标准,征集资金扶持合作医疗,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而在大多数中西部省区,目前无法达到这样的筹资水平。

3、农民参合积极性还需提高

新农合采取的是“大数法则”,即参加的人越多,保障水平越高;参合率越高,基金的“蛋糕”就越大,农民受益面也就越广。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如果让农民自觉自愿地缴费,困难也比较大。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管理者和对政策稳定性的不信任;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及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增长的卫生需求;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烦琐。另外,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与意愿有一定影响。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三)支出环节

补偿方案有待完善,避免资金过多结余与透支。一些试点县(市)由于补偿方案设计尚不完善,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合管办既管钱又管账,而某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致使无法科学测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最终使得住院医疗补偿资金沉淀或者超支。在山西南部运城市,截至2006年10月底,全市6个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总额占到了总预算资金的近60%。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而使基金沉淀太多,影响农民受益,这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新农合方案。建议逐步形成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模式,在做好测算的基础上,逐步降低补偿的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把资金最大限度用在农民身上。

(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环节

基层卫生机构是新农合的载体,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如果不尽快得到改善,农民享受合作医疗只能是一句空话。

1、缺医生,尤其缺乏好医生。乡镇(村)卫生院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适应农民的就医需求,是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普遍现状。相对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而言,乡镇卫生院对参合农民的报销比例是最高的,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则递减。即便如此,农民生病后还是愿意去县或市里的大医院看病,原因还在于农民到乡镇卫生院看病不放心。缺医生尤其缺好医生,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基层新农合工作者认为,缺人才最主要原因在于待遇低。

2、收治住院病人不讲原则。没有科学把握住院病人准入关,把不该住院的轻病、医院不具备技术、设备治疗的重病均收住院,该出院的不出,该转院的不转,轻病重治、重病乱治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把反复多次门诊治疗的病人纳入住院补偿。

3、违法违规提供医疗服务。如外科医生做妇产科手术,中医超范围用西药,下级医院私自联系上级医院医生超执业地点行医,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业务活动,擅自开展医院不具基本条件的诊疗项目和扩大治疗范围,这些都是<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不允许的。

4、检查、用药不合理。检查项目不依病情所需,只要医院可以开展的项目,不管是否对诊断有帮助,一概全面检查。处方用药严重违反对症、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不分病情,均使用价格昂贵的新特药,不分病名,抗生素治疗包罗万象,不分参合农民能否享受补偿,价差大利润多的就用。

5、计价、收费不合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肢解收费项目,同一名称不同产地不同价格的药品及检查,计价均按最高产地品种就高不就低,对国家物价明文规定不准计费的项目进行收费,另立名目、巧立名目收费,按照医院等级收费标准该下浮的不下浮。

6、医疗文件、软件资料质量差。住院病历不完整乃至无病历,病历记录与病情、处方用药不吻合,伪造、篡改医疗法律文件,上报资料与单位存档资料不合。

在新农合中,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合理治疗是关键,上述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超科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就可能导致一个医院倒闭;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参合农民得到的补偿小于多收的费用,不但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反而损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资料失真则有违制度的公正与公平。

(五)参合农民有五大困惑

参合农民对新农合有欢喜,更有困惑。一是限制太多,一些常用药没列入补偿目录。二是报销比例太低。三是基层卫生机构条件差,缺少医生和设备。四是补偿手续繁杂,五是“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目前新农合的普遍做法是只管大病住院,致使参合农民收益面低。而对广大农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来说,更需要的是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得到治疗。

三、完善新农合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新农合方面的法规

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这部法规应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办法。

2、建立稳定的新农合筹资机制

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同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必须保证连续的投入;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定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家庭账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

4、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农民参与新农合的意愿要靠社会方方面面去引导,要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使其了解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又要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但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味着长远的最大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

5、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

由于传统合作医疗目标定位低,举办形式以村、乡办为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不具备抗御大病重病的能力。因此,必须引入保险机制,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建立起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并逐步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国家应把新农合明确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地发展。

6、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政府要把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作为促进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完成“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中国实施的扶贫计划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通过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持,首先解决贫困地区的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问题,并且在国家扶贫专款及有关扶持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对于区域内、地区内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实施医疗救助计划。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7、管好医疗服务是建立新农合长效机制的根本

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者,又是直接服务于参合农民的前沿窗口,据统计,60%以上的农民住院,都在当地的乡镇卫生院,这一级卫生院大多从管理到临床业务,与农民对健康的须求尚有差距,这将会直接关系到这项工作的成败。因此,医疗机构要准确定位,摆正医疗市场供方与需方的位置关系,在管理与服务上主动适应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如果医院把这项工作视为挣钱的契机,就会挫伤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和该制度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这项工作制订一套完整的制度,加大行政执法与处罚力度,一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行业管理,从新认识医疗市场供需关系,主动去适应、争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创建良好的就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准确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补偿等方面赢得参合农民的信认与支持,才能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取得双赢,医院也会逐渐步入良性循环。

第三,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合管人员业务工作指导,在审核工作中要做到对象准确、事实清楚、数据科学、资料齐全、范围合理、质量保证、审核及时。

第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领导,把对业务单位的宏观管理模式,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医疗机构在当地的社会效益。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诊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五篇

[篇一:大丰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0年12月26日开始,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14所镇级卫生院及219个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改制的13所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增补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等。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辖区服务人口和实际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上一篇: 教务处办公室

最新成考报名

  • 2023年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
  • 组织生活会整改方案【七篇】
  • 党支部组织生活班子整改方案(通用7篇)
  • 重大涉校事件舆情应对处置预案范文(...
  • 两会期间维稳应急预案【12篇】
  • 组织生活会整改方案(通用9篇)
  • 重大涉校事件舆情应对处置预案范文(...
  • 学校“五育并举五育融合”工作实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