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文档 > 策划 >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1-14    阅读: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第一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文献综述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型养老保障制度。通过对我国学术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势在必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监管责任与财政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部分省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等相关问题的理论探讨进行了文敲综述,进而阐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取向。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和社会变迁,传统农村养老方式不可避免地陷人了困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削弱。土地保障功能备受冲击、家庭结构模式变迁、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农民消费方式改变等因素使老年人的供养缺乏稳定性且隐藏着风险学者卫龙宝、储雪玲、王恒彦从我国城乡老年人口生活质量比较研究角度指出,老年人口的核心问题是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问题。同时,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缩小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差距,实现城乡统筹,提高老年人口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老年人共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对进一步化解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危机和压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老年人口生活质量包括健康质量、物质条件、养老保障、精神需求、社会参与、自然环境等六个方面。可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在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沦坛专家发言摘要中指出: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分割的背景下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基本停留在家庭保障。8亿多农民大多没有社会养老保障,其结果是以社会保障为主旨的社会保障领域形成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不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江胜认为农村保障的欠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问题,造成贫困现象的恶性循环,而且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保障应该体现的公平原则,进而直接妨碍着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赵庆国指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是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是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需要,是增加农民收人的需要。严俊指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转型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要求。闫然指出,目前能够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只占投保人数的5%左右,投保养老保险的人群主要是中青年人,现在的老年人受益面很小。已投保的20岁一60岁的人占应投保的比重不足1%,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够得到养老金的人数也将是很有限的。让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既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和合理要求,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需要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延伸到农村,建立全国通用的、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结构,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

二、政府责任定位:监管和财政

作为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政府行为包括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和行政行为,研究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行为也就是研究政府如何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石宏伟、王鑫谈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政府的责任。在实践中,各国政府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就业和社会保障是宪政的必然产物,世界各国宪法均已明确规定了国家有保障公民就业和基本生活的义务和责任。对此,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养老、医疗、救济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学者彭高建指出,个人与养老保险市场和经营者之间在信息分享方面不公平、不对称,个人无法判断自己面对的风险,在已达到

的风险面前,也无法为自已提供基本保障。因此,政府的介人不可避免。周德胜认为,发展农村养老保险是现代政府责任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是政府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要求。黄晓指出由于个人经常具有“短现”行为,不可能为自己老年购买足够的储蓄和保险,这就需要政府介人。安增龙中指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通过改革逐步形成机构统一、政事分开、法制完备、机制健全、监管有力,以城镇职工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逐步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在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政府要担当管理者角色。杨方方也认为,在正常社会状态下政府也有必要承担社会保险的相应责任,这是基于国家认同和政府公共职责所决定的,因为国家认同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而政府肩负着提高国民福利、维护社会公平的公共职责。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定位除了监管责任之外,还承担财政责任。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人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华迎放认为,我国目前还处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探索阶段和建立初期,建立什么样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一致的意见。但是,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原则,赵殿国指出,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三是建立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补贴相结合的三方筹资方式;四是体现普惠制原则;五是制度具有弹性和包容性;六是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建设。王树和指出,转型期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适宜模式应该是双层组合模式,即家庭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的双层组合模式。徐忠芳指出,我们要重构的家庭养老模式是依靠家庭的基本养老功能,即家庭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并利用农村社区提供家庭之外的服务,如组织老年活动中心,让老年人老有所乐,成立老年人协会,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等;同时政府应多渠道减轻农民负担,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来弥补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不足,使单纯的家庭养老行为变为家庭与社区、政府互动型的养老过程,也即把社会上的力量纳人到家庭养老的范畴内,更好地辅助家庭完成养老任务。世界银行于2005年提出的“五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都是十分值得借鉴的。这五个支柱分别为:零支柱“普惠性养老金”、第一支柱“强制性社会统筹养老金”、第二支柱“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三支柱“自愿性养老金”和第四支柱“非正式家庭养老保障”。多支柱模式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每个支柱都有各自的优势和风险,采取多支柱模式可以有效进行风险分散,以便更有效地提供养老保障。类似地,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支柱,“五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王晓洁、张晋武认为,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问题,通过政府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诱导作用,是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支点所在。一个有效的制度供给必然会引来制度需求,当新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达到平衡时,制度变迁才能应运而生。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

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运作”。但是,总的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倾向于政府财政支持为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和管理风险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不顺问题,北京大学郑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过于分散,给基金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力度甚微,导致违规投资和挤占挪用现象十分严重。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郝书辰、董西明等认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制,银行利率下调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已相当困难;同时,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不仅难以保证保值、增值,而且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五、部分省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总结

学者冷向民选取江苏省新沂市进行样本调查,发现不同收人水平影响到择养老方式选择,集体补贴政策对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性也具有影响。巴中市社保局局长朱荣宗认为巴中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情况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策不完善,制度不统一;二是集体补助难到位;三是农保基金保值增值难;四是管理体制理顺难。博士张瑛对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时指出,部分地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认识不足,养老保险覆盖面较低,参保面过窄,缴费水平较低,农村养老基金增值困难收支缺口增大等问题。如果要加强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要进行行政管理、法治管理和财政管理等。学者史维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陕西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陕西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与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该地区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人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的“两个先走”的原则,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进行。江涛、谭静、傅新红基于四川省南充市230户农民的调查数据,对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现行制度下,有82.17%的农民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实际参加的只有11.3%。农民最迫切的需求,对利益的心理预期,过度自信及从众心理等心理因素对参与意愿有重大影响。政府应充分考虑农民的不同心理需求与参与意愿,制定更为合理的制度。比如:在完善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增加农民的收人,提高农民应对重大经济风险的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和有效需求。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要真正考虑农民的这些心理和需求,比如因地制宜地设置灵活的兑保年龄和多层次保险金额,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收人的农民的不同需求。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减少因政府失信给农民带来的风险;要通过群众监督、审计制度监督等多种方式,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管理更加透明和规范,杜绝违规操作现象。这是增强农民信任度和满意度,提高其参与意愿的重要途径。中国社会科学院黄庆杰在对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调查研究后发现,北京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了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和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和谐农村建立的重点之一。

[1]徐清照.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东岳论丛,2009,30(4):176-178

[2]唐钧.农村白发浪潮催生“新农保”[J].农村工作通讯,2009(15):12-13 [3]姚家祥.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J].现代经济探讨,2007(8):44-47

[4]杨琳.突破七道“门槛”[J].瞭望,2007(10):24-27 [5]毛淑娟.概述我国新农保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及发展思路[J].现代经济信息,2009(24):243 [6]许照红,郭旺,陈树玉.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建[J].农村发展,2007(4):14-15 [7]谢广英,李婷.试析我国新农保启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J].农业经济,2010(1):54-56 [8]窦艳芬.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0(6):37-39 [9]张帅梁.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及完善措施[J].行政与法,2010(1):61-63 [10]张为民.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分析[J].未来与发展,2009(11):82-85 [11]熊晞.我国新农保的特色和农民享受国家普惠式养老金的可行性[J].理论前沿,2009(24):45 [12]米红,冯磊.基于真实参保率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发展预测研究——以青岛市城阳区为例[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8-40

[13]戴卫东.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述评[J].中国农村观察,2007(1):71-79 [14]杨翠迎.基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建设及其管理现状与问题——基于对浙江省43个县(市)的调查分析[J].消费导刊,2009(11):39-41

[15]薛惠元,王翠琴“.新农保”财政补助政策地区公平性研究:基于2008年数据的实证分析[J].农村经济,2010(7):95-99

[16]陶纪坤“.旧农保”与“新农保”方案对比研究[J].兰州学刊,2010(6):90-94 [17]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EB/OL].(2009-09-01)[2009-09-04].

[18]战梦霞,杨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J].特区经济,2010(2):174-175 [19]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J].经济体制改革,2010(1):86-92

[20]靳红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产生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0(5):33 [21]刘迪平.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长效供给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 [22]黄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新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性分析[J].南都学坛,2010(4):130-132

[23]刘军民,周志凯.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J].中国财政,2010(1):12-14 [24]赵净.论如何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J].党史博采(理论),2010(5):27-28 [25]丁建定,郭林.新农保的“协调”与“配合”:新农保可持续运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社会保障,2010(7):23-24

[26]刘颖,何春玲,赵大全.成功推行“新农保”需财政可持续性支持[J].中国财政,2010(1):24-25

齐鲁先锋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答案87分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第二篇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上)答案87分

1、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雇主和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正确

错误

2、1935年,德国的铁血宰相俾斯麦颁布了德国的养老保险法。

正确

错误

3、20世纪50年代,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正确

错误

4、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劳动岗位后,经办机构依法支付养老金等待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正确

错误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缴纳,企业缴8%,个人缴12%。

正确

错误

6、2011年,我国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四千万到六千万城市未就业居民。

正确

错误

7、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正确

错误

8、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正确

错误

9、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只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正确

错误

1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都具有个人储蓄的性质。

正确

错误

1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养老待遇上采取( )。

家庭养老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政府补贴

社会救助

1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决定领取水平。

领取年龄

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缴费标准

物价

13、罗斯福颁布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的时候,养老保险主要是为( )。

乡村居民

城镇居民

美国乡村居民

美国城镇居民

14、美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的建立比城镇居民晚( )年。 45 36

52

57

15、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方式主要是( )。

个人和雇主

雇主和政府

个人和政府

政府

16、首先建立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国家是( )。

英国

德国

美国

瑞典

17、20世纪80年代以前,无论是德国模式、英国模式,还是苏联模式,几乎所有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属于( )。

现收现付制度

完全积累制

个人账户制

部分积累制

18、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针对低收入群体来建立的,采取( )的方式。

社会统筹

个人账户

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

19、户籍制度改革第一阶段的特征是( )。

自由迁徙期

严格控制期

半开放期

完全开放期

20、户籍制度改革第二阶段的特征是( )。

自由迁徙期

严格控制期

半开放期

完全开放期

21、户籍制度改革第三阶段的特征是( )。

自由迁徙期

严格控制期

半开放期

完全开放期

22、户籍制度改革第一阶段的主要内容是( )。

针对人口的城乡流动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和规制

对人口居住地点与基本信息的登记

将涉及就业、教育等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权益与户口联系

城乡人口自由流动

23、户籍制度改革第二阶段的主要内容是( )。

针对人口的城乡流动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和规制

对人口居住地点与基本信息的登记

将涉及就业、教育等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权益与户口联系

城乡人口自由流动

24、户籍制度改革第三阶段的主要内容是( )。

针对人口的城乡流动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和规制

对人口居住地点与基本信息的登记

将涉及就业、教育等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权益与户口联系

城乡人口自由流动

25、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表现是( )。

现收现付制度模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基金积累制养老金制度逐渐兴起

基金积累制逐步取代现收现付制度

多支柱模式获得巨大发展

26、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进,我国的就业结构也发生着重大变化。以下判断不正确的是( )。

正规就业劳动者相对下降,非正规就业劳动者、自我雇佣者相对增多

随着工业化的加速,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从业人数仍将不断下降,第二产业从业人员将不断上升

与第二产业相比,第三产业的就业形式更趋灵活、更加多样化

许多新型的就业方式由于缺乏稳定的资方主体,对建立在稳定劳资关系基础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挑战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这说明( )。

财政参与养老保险的建立与管理过程

财政为养老保险的健康运转提供保障

养老保险资金充足可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税收支持政策是促进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2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在1999年改革之前大约是( )以上,当前大约是( )以下。

90%;80%

75%;50%

50%;60%

60%;60%

29、传统的家庭养老,实际上是一种( )。

大数据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第三篇

研究生课程论文

大数据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文献综述

课程名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姓 名 XXXX

学 号专 业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任课教师

开课时间 2014/09/20

课程论文提交时间: 2015年 01月 15日

摘要:我国当前面临着严重的老龄化压力,而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当前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本文阐述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介绍了国内外的相关理论,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经历的阶段,指出了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代表地域的实证分析,得出了几点启示,强调了经济发展、政府主导、改革创新和强化实施在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 要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互济性原则、法制性原则、坚持三方共担责任原则、与其他养老保障形式配合实施原则以及配合城乡衔接原则。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推行不同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理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字:农村养老;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正面临着日趋加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不断提高的过程。根据联合国规定的标准,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 10%或者 65 岁及以上人口超过 7%,则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是老年型国家或老年型地区。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 1.77 亿,超过总人口的 13.26% ,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9亿,占总人口的8.87%。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正在加速发展,据相关专家预测,至 2050 年,60 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可达到 19%。人口老龄化不是一国的问题,而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截止 2001 年,世界上共有一百七十多个国家进入了这一阶段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老龄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庞大。联合国的预测数据显示,我国到 21 世纪中叶会成为老龄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占整个世界老年人数量的五分之一之多。第二,老龄化速度快。我国属于世界上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其

速度远远超过许多发达国家。第三,属于未富先老型。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是在经济上基本实现现代化之后才步入老年型国家的,或者是在实现现代化的同时进入老年型国家。而我国经济还处于不发达阶段,就已经进入老年型国家。第四,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发达国家城镇老龄化速度一般比农村要高,我国则不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十分重要的内容,当然也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研究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来探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对策,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更是建设中国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存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缓解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有利于农村“三农”问题的解决。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对解决当前制度所遇到的问题、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基础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农民人口多,占全国13亿人口的74%,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7285万,占农村人口的8.2%,并且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如何建立和完善,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

1货币经济的发展

非货币经济决定了交换只能在相同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从而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无法分离,家庭养老成为必然。只有到了工业化的现代社会,社会化生产达到了极度发达的程度,生产单位由家庭变为工厂,即以货币经济完全取代非货币经济,老人才能挣脱作为生产单位的家庭的桎梏,用货币来购买自己喜欢的商品维持生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才算成熟。因此,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的前提条件就是现代化的货币经济的存在。哈瑞斯说:“我们正在用老年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办法取代工业化以前孩子照看老年父母的制度。当这一过程完成之后,父母孩子之间真正的反哺关系的遗迹也将消失”。可见,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他们的社会处于非货币经济即农业经济阶段时同样也是实行的家庭养老,不

可用其它方式取代。

2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

养老的两个要素是物质保障和生活服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关键是解决了养老的物质基础,这就必须具备相配套的生活服务体系。生活服务的提供有三个来源,第一,老人自我服务;第二,家庭成员的服务;第三,社会化服务。家庭养老之所以经久不衰,就在于家庭成员不仅提供了充足物质资料,还提供了完善的生活服务,而且亲人提供的服务又是最细致入微和完美周到的。因此,不管将来社会养老保险多么发达,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家庭养老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老人自理能力的降低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就使得社会化生活服务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关键因素

3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许多地方现在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外没有现成的模式供使用,国内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依据,操作的时候难免有种种不尽人意的地方,不当的管理和不周到的服务都会影响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受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及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2000年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 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养老保险制度越完善、服务越到位,投保者的热情就越高,保险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没钱,服务就越无法提高,投保者越没有热情,保险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

3、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研究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2009 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是政府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所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经过几年的试点,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取得了相当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对新农保制度实施以来如何评价? 现行制度的运行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对一项制度进行评估或比较,首先必须确立评价的方法,明确评价的具体内容,最终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综合现有文献对新农保制度评估研究,也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 一) 制度的评价指标选择

目前评价指标缺乏统一和共同的认识,因此要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一项制度,就必须明确评判标准和指标,聚焦评价内容。在制度的评价指标方面,郑功成认为可以从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适应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等四方面和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综合评价; 杨岳主张从经济协调、社保基金、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与优抚五个指标对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综合评价[1]; 靳刘蕊则认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价不仅应包含制度内涵、功能目标、经济效应、基金的运营等客观指标,还需要包括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满意度等主观指标[2]。尽管目前制度的评价指标标准不一,但多元化的评价指标选择对我们制度的评估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 二) 制度内容评估

关于新农保制度内容的评估,学术界目前主要关注的是新农保的参保率和替代率。在参保率方面,根据现有研究文献和各地实施的状况来看,自2009 年以来,各试点地区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农民积极、自愿参与保险,同时积极缴费,并对这项惠农政策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徐立强通过对全国试点地区的调查发现: 新农保政策实际参保率为57. 59%,远高于1997 年9. 47%的参保率,表明新农保的参保积极性相对较高,但这一数字与2020 年建成覆盖全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在新农保的替代率方面,新农保的替代率相对较低,养老金水平不高[3]。邓大松、薛惠元通过测算得出: 当新农保开始实施年份参保农民的年缴费标准为100 元时,养老金替代率为14. 11% ~ 17. 38%; 当缴费标准为500 元的缴费标准,养老金替代率为14. 90% ~ 30. 84%之间,这一替代率水平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4]。

( 三) 制度实施效果评估

对新农保制度试试效果评估一般包括制度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三个角度。在公平性方面,一方面,新农保在建制理念与目标定位上,较老农保比较公平,新农保的筹资机制要求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结合; 另一方面,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也有不公平的体现。郑凤田指出: 目前新农保制度规定年满60 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享受领取待遇须以其子女参保为前提条件等“捆绑”政策违背了政府服务并维护公共群体利益的宗旨[5]。陈思宇通过新农保制度实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第四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

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步,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着不可避免的改革。于是,在2007年,农村养老保险迎来了新的篇章。2009年9月4日,“新农保”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拉开试点大幕。与“旧农保”制度相比,“新农保”制度不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待遇水平上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随着试点的深入,“新农保”制度在筹资机制、待遇发放、统筹层次以及基金保值增值等方面还是暴露出一些问题。

关键词: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

Abstract

Since the founding of China,the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undergone a long process of development.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and economy, it faced with the inevitable reform. Thus, in 2007, the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ushered in a new chapter. On September 4, 2009, the New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nationwide pilot starts. Compared with the Old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 not only in the excogitation of the system but also in the standards of treatment ,the new one has incomparable superiority. However,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experiment, the New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exposed some problems in financing mechanism, treatment issuance, the overall level and the increasing of the value of the fund and other aspects.

Keywords: pension insurance、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New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1、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国外文献

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文献相对较少。从现有的研究文献资料来看,国外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以下特点:

1)从福利公平角度着手

这方面的研究者比较普遍地认为农民同城市职工享有同样的福利待遇,主张将农民纳入国民社会保障制度;比如英国、丹麦、澳大利亚等国家将农民养老纳入非缴费性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中,而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则专门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其制度要求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另外公共财政在筹资上给予资助。

2)从制度建设时间角度着手

许多研究表明:有关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普遍滞后于城市职工;例如德国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时间差距为74年,美国为55年,加拿大为63年,日本为30年。

3)从建立制度的条件来看

研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从建立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看,人均GDP大都在2000美元以上。除此之外,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国情及社会政策也有关。欧洲的一些国家如丹麦,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但是却成功地建立了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制度。

4)从财政补贴的角度来看

农民与职工的社会保险不管是统在一个制度框架下安排,还是分别建立两种制度,其做法基本相同,政府都不同程度地给予财政补贴,但农民保障水平普遍比城市职工低。

5)从筹资模式角度入手

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例如德国采用现收现付模式,智利采用个人帐户基金积累制模式。经济学界大都借助于Samuelson引进的迭代模型来分析和论证。此后Aaron在迭代模型中引进生产和投资,得出养老金的增长取决于人口的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世界银行认为现收现付制具有代际转移支付的性质,随着老龄化的发展,社会保险费支付的负担会日益沉重,从而导致政府财政赤字膨胀,引发养老金支付危机。大部分学者认为个人储蓄账户与工资增长率和利率有更直接的关系,因此在现收现付模式下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冲击将缩小。

6)从覆盖面角度来研究

Holzmannetc提出五个阻碍扩大覆盖面(特别是扩大第二支柱即强制缴款积累支柱的覆盖面)的因素,分别是贫困、自雇、交易成本、制度设计、制度可信度。从现有研究文献资料看,主要基于产业结构变动、福利公平、财产权等理论出发。

2、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国内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主要存在的看法有:第一种认为家庭养老作为中国的一种优秀传统,应该继续保持下去,使其共同发挥最大效用,起到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第二种观点是认为社会养老终究会取代家庭养老,这是社会发展的方向。还有一种观点是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才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理性选择。从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并且在农村养老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关于以下几方面:

1)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国内学者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研究,目前主要呈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根据不同的人群,分层次,分类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建立非缴费型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年金)+个人自愿缴费型基本养老金制度+个人储蓄型或者商业保险。

2)关于政府责任

目前国内学者对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的研究基本上达成一致的观点,认为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应该承担立法责任、财政责任以及监督责任。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无法充分有效提供,必须通过政府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方式提供;但对于政府有没有能力提供补贴,部分学者认为政府目前不可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供巨额的财政补贴;部分学者则从技术层

面,运用人口数理学,保险精算学等方法对未来农村人口以及财政补贴能力做出预测,对我国有限财政责任条件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政策仿真与预测分析。

3)关于资金筹集问题

第一种观点则从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的具体差异的角度出发,提出实物换保障的创新模式,即: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进城农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

4)关于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国内部分学者认为,应该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才是保证基金保值增值的关键。

3、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

在我国已有近20年的实践探索,可是到目前为止,该制度尚未在全国推行和普遍实施,其中关键的制约因素是老农保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农保资金筹资来源不足。然而,在一个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占多数、农业剩余劳动力规模大、人口年龄结构失衡、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抚养系数增大、城乡区域发展差异显著增大的老年型国家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十分迫切。

我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老农保)。到目前为止,老农保制度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实践历史。部分学者研究认为,老农保制度至今没有在全国范围推行和普遍实施,究其原因最关键的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以及农保资金筹集不足;另外一些学者研究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家只给政策不替个人分担缴费,多数集体经济功能丧失,无力替农民分担缴费,老农保制度演变成鼓励农民个人储蓄,缺乏吸引力;还有部分学者从养老保险基金角度研究分析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问题面临巨大的挑战,基金的安全性难以保障,提取管理费过多,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导致老农保制度保障水平极低。

二、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下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继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曾在多次重要的会议和文件中强调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目前由于新农保的实施还在逐步进行中,制度还不够成熟,因此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过低,覆盖面低

城乡经济发展结构的不平衡,城镇经济在工业产业结构的带动下高速发展,而农村的经济发展相对较弱,农村资金的匮乏,则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就少。

农村养老保险缴纳的方式主要是以农民自己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由于集体和国家的责任不受法律的约束,这样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由个人全部缴纳,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个人自我储

蓄积累保障。造成农村养老保险投保人数少,覆盖面小,总体缴费水平偏低,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不合理,每人平均月养老金只有十几元,甚至几元,这样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使养老人员安度晚年。由此可见,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2、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稳定,缺乏法制规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缺乏稳定性。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经历了改革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严厉规范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执行和实施,并制定了有效的程序,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仍然主要是根据政府部门的政策性规定来展开,缺乏法律支撑,这样可能会出现各个地方、各个部门认识不一致的情况,地方政府又往往无章可循,因此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府补贴标准、基金投资管理等缺乏同意的规范和操作规程,农保工作的管理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时甚至表现为长官意志,这样容易造成各地农保模式不一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农村居民不能够正确的认识到养老保险的法律效益,原本按月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部分农村居民可能会欠款,偶尔不交,有时甚至是恶意的拖欠,这种缺乏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村居民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而对于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说,没有法律的支撑,许多的养老保险行为只是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性来实施,这样很容易造成各个地区间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各个地区间的政府津贴,政府补助不一致,造成各个不同地区间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引起农村居民的不满。

3、 个人缴费额度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根据《指导意见》,“新农保”个人缴费分为100元~500元五个档次,一方面,这几个缴费档次的确定缺乏具体的经济基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尽管农村居民不同于城镇职工,可以方便的根据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但“新农保”个人缴费额度的确定也应当以农村居民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确定适度的缴费率,这样既考虑到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保证了个人缴费额度随经济发展的自然增长率;另一方面,将个人缴费设置为高低不等的5个档次,看似考虑了不同收入水平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增加了个人缴费选择的弹性,实际上由于个人缴费额度的最终选择权掌握在参保人手中,大部分参保人可能只会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使多档次的弹性个人缴费额度蜕变成单一缴费额度。这又使得新农保的的实施遇到了不小的挑战。

4、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较低,公平性不高

从旧农保每月3元的养老金到新农保每月仅基础养老金就55元,这不可以不说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里程碑式的飞跃。但是,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的替代率相

比,“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明显偏低,仅为12.8%。考虑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地区差异,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还要低。另一方面,基础养老金发放过程中的“捆绑政策”降低了新农保的公平性。《指导意见》规定,实施新农保时已年满60岁的老年人不缴费就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必须参加新农保,这个条件看似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意识,实际上却剥夺了许多老年人享受公共财政阳光的权利,降低了新农保政策的公平性,对于那些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子女没有能力参保的老年人来说,新农保的“捆绑政策”所带来的逆向选择,无疑是加剧了他们同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老年人之间的差距。

5、国家的财政补贴不到位,而集体的补助又缺乏落实

在改革试点开展以前,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自己的缴费为主,集体给予相应的补助”,因为农村居民人口基数巨大,而政府的财政收入能给与居民相应的补助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岂能起到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则农村地区养老保险主要的费用仍由农村居民自己承担。农民主要以种植农作物为主要收入,收入极不稳定,并且大部分小家庭种植的农民收入较低,以自己交费的养老保险则意味着用自己的钱养自己,而集体给予的补助微不足道,所以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很低,推广起来就很困难,很多农民宁愿把钱存入银行,也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则农村地区的参保率非常低。

2008年出台了新型养老保险之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最大的创新点就是弥补了老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无补贴状况,体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及现在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是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政府给予补贴,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参加新型养老的积极性,以前是政府要求农民参保,而现在变为农民自己主动要参加保险。

但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已经有近两年的时间了,直到目前为止,只有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财政给予了参保农民补贴,而政府的财政补贴并没有到位,这同时也间接说明了制度的制定仍需进一步的完善,政府应该积极支持,并切实做出行动,老加强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信心,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而对于大多数的集体而言,在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只是要求集体根据自身的条件随参保农民给予适当补助,而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的集体无力或者不愿意对参保的农民给予补助,除非是集体企业特别发达的地区,因此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参保农民的集体补助是无法落实的。

6、 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差,保值增值能力差

自开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始终是按照国家规定存入国有银行或者用于认购国家发行的高利率债券。虽然进行了新型的农保试点,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仍然是通过这种单一的渠道投资,虽然这种投资方式比较稳妥,相对能够避免因投资失误而造成的基金损失,但是在低风险的同时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间也不大,并且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大部分都由农民自己缴纳的现实情况下,基金无法保值增值将直接影响到农民对农保制度的信任。在某些偏远的市级地区,因为缺乏专业的人才,造成农保基金的管理

工作混乱,同时财务工作内控制度不完善等等原因,使得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无法保证。 并且农保基金的运营主体主要是各个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在对农保基金的管理过程中,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基金运营的经营者,因此受地方政府行政的干预较多,可能有时还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第五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养老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石,尽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且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因而自2009年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暴露出诸如农村参保意识差、待遇水平相对较低、财务补贴不够合理、保值增值难度较大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在我国大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必须进一步突破思想观念、政府投入、运营模式、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障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伴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改变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加快,传统的以家庭为核心的养老模式不断受到各种因素的挑战,其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农村居民的养老责任开始转向由社会组织和公共部门承担。本文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由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公共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缴纳义务,以保障农村劳动者在退休之后基本生活的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公平性和社会化的特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继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的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相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各地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过去的老农保主要由农民自己缴费,实质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新农保基金由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三部分构成突出了政府的财政责任,体现了“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1. 存在着农民参保意识不强的问题

尽管从2009年开始,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行6年的时间,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最为突出的问题。尽管我国各地都采取各种方式引导广大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比如通过宣传教育,再比如通过“上门服务”等形式动员农民参保等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地农民参保意识仍然不强,比如内蒙古某市2013年登记参保人数为95万人,而实际参保人数只有55万人,参保率只有75.3%制约了该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2. 存在着待遇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

尽管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相对“老农保”在待遇水平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且老龄越来越多,因而目前的缴纳率较低,导致养老待遇水平相对较低。比如一位55岁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果选择100元缴纳标准,当其一次性补足15年的保险金后,60岁后每月只能领到223元的养老金;而如果不补缴,则60岁后每月只能领到111元,这样的水平根本不够。

3. 存在着财政补贴不够合理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国家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实行全额补贴、东部发达地区则实行50%补贴,并要求地方政府给予每人不低于30元的补贴额度,而且也可以自身承受能力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补贴额度。但从具体执行情况来看,地方政府通常都采取30元的补助标准,基本上不进行提高。特别是从一些地区的情况来看,省级政府与县市(区)政府之间补助比例不够平衡,就是在同一地区,省政府与县市(区)政府之间的补助比例也不尽相同。

4.存在着保值增值难度较大的问题

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情况来看,从表1的情况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收益只有2772.3亿元,收益率只有9.2%。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较窄,尽管自200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允许社会保险基金入市,但却没有真正入市,直到2004年才开始真正实行,其入市比例遭到了限制。目前我国养老金入市比例不足1%,投资收益率只有3%左右,这与发达国家入市比例20%-60%、收益率10%以上的差距甚大。如(表1)

表1 2004-2013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统计

资料来源:根据韩军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整理。

由于我国养老社保基金收益情况来看,目前只能保值,根本无法达到培植的目的,因而随着我国农村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势必造成更大的资金压力,因而加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显得十分紧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优化策略

(1)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尽管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加突显了国家和政府的财务支持,但农民仍然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保费,因而必须着眼提升农民的承受水平,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使农民有能力参保。从整体情况来看,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因而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投入,鼓励 条件的地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除了农业“直补”以外,还应当加大农业机械化、农业技术化、农业产业化方面的补贴,加强扶贫开发力度,鼓励引导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加入到扶贫队伍中来,由“输血式”扶持转为“造血式”扶持,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最大限度的提高农民因收入不足而拒绝参保的问题。

(2) 提升农民参保意识

由于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传统的家庭养老思想根深蒂固,部分中青年农民尚未考虑自身养老问题,对养老保险关心程度较低。因此,脚踏实地地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对调动农民的参保意愿,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大力加强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使农民更多、更全面的了解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特别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开展文体活动、印制宣传手册、上门进行宣传等多种形式,把思想工作做到每一个农户、每一位农民心中。只有通过宣传,让农民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才能最大限度的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才能使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全覆盖”。。

(3)完善多元筹资机制

从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源来源情况看,仍然是政府、集体、个人三部分,但如前文所述,我国政府补贴这部分只有30%,与发达国家60%左右相比差距较大,因而必须进一步创新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使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拥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税收调节的办法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在此基础上中央政府应由30%的补贴额度逐步提高到发达国家60%左右的补贴额度;省级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进一步壮大市、县市(区)政府财力,提高地方政府补贴能力。另一方面,进一步拓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社会化”渠道,既要采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方式,又要积极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比如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鼓励民营企业捐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方式,对于拓展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探索。

(4)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证券部门应抢抓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有利机制,从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促进证券市场科学、健康、稳健发展两个方面出发,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整顿。一是要着力增加市场投资品种,由于我国资

本市场结构比较单一,尤其是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少,结构不合理,因而增加市场投资品种,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后更好的控制风险;二是要着力改善资金投资环境,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环境稳定性差、效率低下、系统性风险较大,因而必须大力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审核,特别是要保证国家政策的独立性,减少对资本市场的过多干预,推进证券市场“市场化”步伐。

(5)健全政策法律体系

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看,必须在2009年《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体系上升到法律体系,将其纳入相关法律当中特别是对农村养老基金的管理进行严格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对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做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要建立严密的权力“制衡”机制。各投资机构也要从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保值增值出发,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管理过程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还要建立定期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内部和外部审计,最大限度的规避养老保险基金入市风险。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2009年开始已经有6年的时间,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在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农民的思想观念,资金来源渠道,运营管理模式,政策法律体系,整体待遇水平等都存在一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始终是党和国家的发展战略、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解决人民群众后顾之忧的底线,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着眼于破解难题、推动发展,既要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又要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解决农民思想问题,更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模式、法律推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科学发展,真正使这项惠民政策发挥出更大的效能。

201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介绍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第六篇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个税递延扩至商业养老保险 将于明年试点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这被称为保险业的新“国十条”。保险人士认为,新“国十条”里影响最大的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终于落地。

据悉,上海、深圳等城市已向财政部、保监会提交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预计2016年内启动试点。武汉或与首批无缘。记者昨日向本地监管人士求证,武汉暂未递交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但若外地试点成功,武汉将积极推进该项业务。

买商业保险将可延迟纳税了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一种,指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在一定比例之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补缴个人所得税,这有别于目前个人收入纳税后才缴纳保险金的做法,能降低投保人当期缴税负担。

“这是国家应对老龄化社会,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武汉科技大学董登新[微博]教授指出,目前我国的养老体系有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国家责任)、企业年金(雇主责任)、商业保险(个人责任)。作为我国养老体系第二大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明确的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税收优惠扩至商业养老保险已指日可待”。

“个人当前缴纳的保费要到几十年后领取保险金,自然这部分税费也应该在未来缴纳。”泰康养老湖北分公司吕静解释,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简单的说就是“延税养老”,并非新生事物,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401K退休计划,发达国家多使用此种税收优惠政策,国内对此呼声已久。

税收优惠可调动个人养老积极性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月收入超过3500元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超过1500元须按照3%所得税率缴纳。因此,月收入5000元的个人每月需缴纳45元个人所得税,全年需缴纳个税540元。如果每月拿出500元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则每个月少缴纳15元个税,全年则少缴纳180元。如按照投资20年计算,则20年间少缴纳3600元个税。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这3600元个税并不是免缴,而是在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后补缴,具体缴纳方式还要等细则出台。

既然这款养老保险能减税,是不是买得越多越好呢?吕静表示,当前“延税养老”细则未出台,按照国际惯例,会根据不同的收入制定相应的缴纳标准,不会一概而论,不然就造成了不公。“当然,未来补缴税费时,也会根据领取的金额制定阶梯型的费率。基本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归档,在免税额度内缴纳比较划算。比如我缴了700元的该养老保险后,刚好满足3500元的免税条件,那么700元就是比较合适的额度”。

董登新表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是鼓励储蓄型养老,实现在基本养老、企业养老之外的多元化养老,通过税收政策调动个人参保积极性,同时对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市场份额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保险人士看来,当前年轻人短期消费行为较强,缺乏长期储蓄养老的意识,“延税养老”可以让年轻人把钱递延到未来,用作养老。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情况

在近期颁布的新“国十条”指出,明年内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但近日有消息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或提前启动。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具体情况。

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表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启动试点。昨日,在中国平安半年报业绩发布会上,其高管指出一直在积极参与到税延型养老保险项目当中,并表示“未来空间很大,非常期待试点的启动。”

王祖继表示,通过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不仅可以促进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此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启动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据介绍,新“国十条”当中明确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要求商业保险成为家庭和个人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提供者。这些政策要落实到位的话,抓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是很重要的措施,也是非常有效的措施。下一步将按照新“国十条”的明确要求,加快这方面工作,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前期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分析认为,保险业“国十条”当中,巨灾保险首提“财政支持”,将成为第二个农业保险式“蓝海”。

据王祖继介绍,巨灾保险制度的大体框架为,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目的就是要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国将提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这一举措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2016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详情介绍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第七篇

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交税。说得直白些,就是指投保人在税前买入养老保险产品,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投保人而言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含义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

在国外,这种产品非常通行,旨在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在一般情况下,个人退休前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之后的收入,在累进税制下,这种政策实质上是国家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是一种政策上的鼓励。

益处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个双赢的举措: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员工自己投保,企业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却能提高员工的福利;对于个人来说,由于在税前购买养老保险,就能减免部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如果个人月收入为6500元,每月拿出500元购买养老保险产品,那么当月需要纳税的工资收入就只剩下6000元,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就可以了。对于投保人而言,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最大的好处是减轻税收负担,因为购买此类产品的多为青壮年,在领取保险金时,他(她)已经退休,在这期间大约有20年—30年时间,而通胀、提高个税起征点等因素已经把个税给稀释了。

市场风险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毕竟还是一种商业保险,其中也是存在着一定风险的。

首先,从产品形态看,该险种主要还是以分红险以及万能险为主,并设有保底利率,账户价值为交纳的保费以及投资收益(这两种保险形式从风险来看,没有投连险来得大,毕竟投连险可以全部用于股市投资,波动性很大)。即使是分红险和万能险,也可以从历史数据看出,其在资本市场波动比较剧烈的时候,也会产生不小的风险,虽然本金不太可能损失,但收益有可能会大大低于预期,这对于今后养老的需求也会产生不小的影响。

还有一点是对于负担比较重的青壮年而言,特别是那些身背房贷的人,每月扣除了定期缴纳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否会对于自己的生活品质产生影响,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经济作用

专家认为,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有效拉动内需,释放存款,此外,还有利于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重要的是,养老基金规模的扩大,可以为国家积累大量的长期建设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201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介绍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第八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农村养老保险注意哪些环节?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蓄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缴纳积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分段计息,计算复利,滚动增值,积累的本息在按政策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逐年加大。到开始领取时,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额达到最大,此时的积累本息称为“积累总额”。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时,将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18年按月领取。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计算领取标准时,首先要计算积累总额,然后根据积累总额计算领取标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意哪些环节 在这个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严格掌握和熟知计息政策规定、分段计息的利率标准和时间;

(二)严格按照计复利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严格按照给付系数计算,保证小数点位数要求,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四)60岁和55岁领取的系数区别计算,不能合二为一。

2015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投保、家庭养老、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种形 第九篇

第1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

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第3篇:我市日前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名称只改两个字但意义重大

我市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之一。2015年1月,我市所有县(市、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5年8月,全市参保人数156、72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60、21万人;市区参保人数27、63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9、47万人。

此次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衔接转移等方面与国家、省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我市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市人力社保局副jú长周燕祥介绍,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只改了两个字,但意义重大。前者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共同构成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改成“基本”后,政府层面承担责任和义务更大,政府要下大决心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我市提出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个人缴费标准从7档增至12档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在现有规定7档的基础上,再增加了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5档,共计12档。具体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各缴费档次设置能满足城乡居民的缴费选择,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据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测算,以最低档100元缴纳满15年,每月可领取144、03元,缴满30年可领取233、06元;如果按最高档2000元缴满15年,每月可领取358、78元,缴满30年,每月可领取662、55元。工作人员解释,这是按现在静态测算的,还没有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到10年以后或更长时间,会因财政收入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上调,也就是说,等你符合条件领取时,肯定会比现在测算的待遇要高。

文件提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可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加大政府补贴提高养老待遇

按省政府文件规定,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根据以上规定,此次出台的文件中规定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增加到120元,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市区缴费档次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选择100元到400元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500元到1000元档次的补贴80元,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的补贴12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和相应的政府补贴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补贴。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个人账户可继承缴满15年可领取

对原政策中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不能继承规定作调整,具体为: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省文件调整为: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及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同时对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享受对象作了扩大,从原来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调整为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死亡时均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倍。

文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增加了“累计缴费满15年”的规定,即:具有金华市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规定对实施意见前已参保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规定的领取条件执行。

第4篇: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15〕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

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

1、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5、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6、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8、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上述人员(第5、6项的人员除外)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15年至2015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具体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参保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六)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七)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八)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个人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补缴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在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置: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15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告之参保人员按要求核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十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最新成考报名

  • 2023年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
  • 组织生活会整改方案【七篇】
  • 党支部组织生活班子整改方案(通用7篇)
  • 重大涉校事件舆情应对处置预案范文(...
  • 两会期间维稳应急预案【12篇】
  • 组织生活会整改方案(通用9篇)
  • 重大涉校事件舆情应对处置预案范文(...
  • 学校“五育并举五育融合”工作实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