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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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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制度改革问题
教育制度改革 第一篇

中国教育制度改革问题

一、我国教育制度导致的问题

我们在多年的研究中发展:中国的人口问题、腐败问题、经济问

题和各种社会问题归根结底是教育问题,而导致教育问题的原因又在

于教育制度。其表现在于:

(一)、教育制度是导致中国人口问题的关键因素:

中国的人口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口基数过大和人口再生

产规模过大,二是人口素质过度低下。导致人口基数过大的原因是历

史性的,也是教育性的。所谓历史性的原因就是1950年代至1970

年代对人口规模的扩张性政策,所谓教育性的原因就是生育观念的教

育严重缺乏。中国人口规模尤其是人口再生产规模过大的教育原因是:

1、随着人口的文化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生育观念趋向于少生或不

生,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人口规律;

2、随着人口的文化程度的提高人们的优生观念将会提高,从而

使其后代进一步巩固少生和不生观念,人口规模将得到进一步的控制。 导致中国人口素质低下的原因则完全是教育性的,即因缺乏应有的教

育而使人口素质极其低下。这一问题近三十年来表面上似乎有了提高,但实质上中国人口素质是在下降。

可见,人口问题可以归因于教育问题,而教育问题又归因于教育

制度。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描述为:

教育制度→教育问题→人口问题

(二)、教育制度是导致中国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

腐败问题形成既与人性相关,也与制度相关。从人性方面看,孔

子都承认“吾未见有好德如好色者也”。而对于人性之善恶,儒家学

说肯定人性主恶从善(即人的本性是恶的:食、色,性也。),但可教

化而从善。因此,如果教育不够,人们无法就无法将“君子之财,取

之有道”这样的仁道形成自己的道德习惯或道德本能(让每一个人将

道德从小培养成习惯甚至本能就是教育的第一要务,否则,教育将失

去其最基本的价值。)。因此,我们认为,在教育得当并充分的条件下,

每一个人都从小接受了传统美德教育,腐败问题就可以在内德条件下

再辅之以外法而得以有效遏制。

可见,腐败问题从内德(根于对人的教化)和正潜规则(而不是

如何通过行贿而获得项目等这样的负潜规则)方面完全归因于教育问

题,而教育问题又归因于教育制度。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描述

为:

教育制度→教育问题→腐败问题

(三)、教育制度是导致中国经济问题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经济问题主要表现为: 1、经济秩序混乱。

2、交易规则潜在化、阴暗化和负面化。

3、拜金主义思潮成为经济观念的主流并不断腐蚀经济体系、政

府体系、家庭和社会。

4、币值不稳定并与“无商不奸”这样的行为紧密相关。

5、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收入政策无效并与被调控主体的政府

官员、金融机构和企业当权者的逆势博弈行为直接相关并无法从行政、

【教育制度改革】

经济和法律上得到解决。

6、失业问题严重。

7、按劳分配这样的分配价值取向在政府、企业和整个社会无法

得到具体体现。

8、权力经济、官僚经济、恶霸经济、地下经济、计划经济与市

场经济并存,资源配置方式复杂而混乱,包含着社会各个阶层为此付

出的血泪(获得利益者与被剥夺利益者均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每一个

人的生活质量都很低下)。

9、经济对人们生活质量的贡献较小。

10、经济增长的后果是严重的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和物种破坏。

11、经济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的破坏极其严重甚至是毁灭性的。

12、个人、家庭、企业、政府和社会过度追逐金钱利益,忽视文

化、道德、安全感、社会责任感和非金钱性社会地位。

13、企业效率表面化、金钱化和过度物质化。

14、政府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私有企业)的当权

者的金钱主义思想主宰着经济体系甚至整个社会。

15、经济分配和权力分配不公,个人、家庭和社会贫富两极分化

和权力两极分化严重。

我们认为,上述经济问题的一个基本根源还是归结到教育问题上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不再展开论述),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可以

归纳为:

教育制度→教育问题→经济问题

(四)、教育制度是导致中国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

1、杀人、诈骗、抢劫等犯罪问题严重并极端年青化。

【教育制度改革】

2、婚姻法等法律不断受到来自新的生活方式的挑战。 3、网

络犯罪问题严重并与青年人和学生紧密相关。

4、毒瘾和毒品走私犯罪严重。

5、网瘾、网络游戏问题严重。

6、因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而导致的癌症等疾病对人的健康

造成严重威胁。

7、尊老爱幼、尊师重教这样的传统美德不再成为人们能够普遍

做得到的行为和道德习惯。

8、人们缺少安全感同时也不能给他人安全感。

9、人们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社会责任感不再为绝大多数人所

具备。

10、人们普遍过度追逐物质享受和性享乐,道德堕落,精神颓废,

缺乏理想尤其缺乏关爱天下苍生、胸怀远大抱负的社会责任。

11、人们普遍意志薄弱,容易在挫折面前消沉、自杀甚至采取极

端变态式的滥杀无辜。

12、贫穷阶层的贫富心理和富裕阶层的鄙贫心理越来越严重,各

个阶层之间、劳资之间、上下级之间、官员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紧张甚

至因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而积累着仇恨和报复行动。

上述社会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教育问题,而教

育问题又归因于教育制度。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样可以描述为: 教育制度→教育问题→社会问题

二、我国教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自从1805年科举制度被废除之后,中国社会中的知识分子便从

传统文化学习的文质走向了极端外国文化学习基本全面流氓化,知识

分子也不再“学而优则仕”,而是披上知识分子的外衣充当真正的文

化流氓。这不仅是中国知识分子的悲剧,同时也是中国文化的悲剧,更是中华民族的悲剧。

从前面的简单论述中我们已经得出一个最基本的结论:中国的一

切问题的根源就是中国教育制度。然而,中国教育制度究竟出了哪些

问题?根据我们多年的研究,中国教育制度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个方

面:

(一)、统考制度

统考制度包括初考制度、中考制度、高考制度、大学英语定级考

试制度、职称英语考试制度、公务员考试制度等,这些制度成为束缚

中国学子学习的枷锁,也是误导中国人学习的重要因素。在这些制度

的约束和误导下,每一个中国人从6岁开始便失去了学习的自由、选

择的自由和人生发展的自由,每一个中国人都只是为了读书而读书,人们只会学习课本和考试,相当多的人变成有文凭无文化的“文盲”(进入学术权威或教育权威者甚至就是文化界的流氓和学霸)和人格

不健全、缺乏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善于投机钻营和玩弄权术、贪图

享乐的知识分子的败类。

中国教育体制存在的弊端及改革措施
教育制度改革 第二篇

中国教育体制存在的弊端及改革措施

教育,是按照社会良性发展的需要培养和完善人的活动。尽可能的使人得到全面的发展,最大限度地为每一个人创设良好的成长空间,为社会的良性发展不断提供最大的创新动力,这应该是教育的基本职能。然而当前中国的教育体制却越来越偏离这样一个基本目标,教育弊端也逐渐显露,严重影响了广大学生的成长和学习。

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考试成为衡量学生成绩和能力的唯一标准,更有甚者,一考定终身的说法也深入人心。这样的教育模式与考试方法限制了学生能力的充分发挥,培养的学生难以适应工作和社会的发展。

中国现在的应试教育体制是一种十分狭隘的教育模式,这种狭隘的教育模式正把中国基础教育引进死胡同,弊端显而易见。其消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智力教育的发展无法达到既定目标

应试教育模式虽然把智育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智育的目标却是片面的、狭隘的。智育是传授知识、发展智力的教育,其中发展智力是智育最重要的目标,但是,应试教育从应试这一

角度出发,过分强调传授知识和技能,强调知识的熟练程度,大多采取过度学习、强化训练的手段,把学习局限在课本范围内,致使学生无暇参与课堂以外的、各种对发展智力十分有益的活动,从而出现知识面狭窄,高分低能的局面。

2.重人力素质轻人本素质教育

就当前教育现状来看,人力素质比人本素质更被教育者所看重。因此,对关系人本素质提高的价值、人格、权益、政治思想、社会参与等意识方面的教育则注意不够。如果我们的教育把自我意识和自我实现视为自私和个人主义,并对此采取虚无主义,甚至以社会整个需要的名义来规范限制个体的个性发展的价值形成,后果只会导致真正的个人主义和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自私行为。

3.阻碍个性发展,扼杀创造力【教育制度改革】

在应试教育模式中,教育目标狭隘,教育手段单一。学校成分按一个模子改造人的“教育机器”。人的个性发展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传统的应试教育极易助长学校教育中的管理主义和权利主义倾向,对培养和丰富学生的个性十分不利。

4.负担过重 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发展

由于升学率、平均分两根指挥棒自上而下被层层强化,教学中广泛采用过度学习,强化训练的做法,造成学生作业量过大,中小学生必不可缺的游戏时间和体育锻炼时间没有保障,连正常的星期日和假期也被挤占,影响青少年学生身体的健康发育。同时,也造成许多心理疾病,如恐学病、逃学病,学习反复受挫后的精神抑郁、孤僻等。

5.导致学生的两极分化

厌学和差生流失,人为地制造了教育的不平等在应试模式中,教育竞争被激发到不恰当的程度,竞争中的失败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帮助,造成学生学习水平的分化和差生面扩大。许多差生迫于竞争压力中途辍学,这些现象不但违背了义务教育法,同时也是一种人为的教育不平等现象。

6.酿成严重的考试弊端

以考试、分数作为学生标准的应试教育模式扭曲了考试的功能。在这里,考试不是为了检测和反馈学习情况,服务于教学。相反,考试成了教学的目的。教学只是为了考试,是为了评分排列等,考试的功能和作用被严重局限了。这种本末倒置的状况,促使作弊风泛滥,不仅中学存在,高考考场上存在,小学也存在。个别教师为了获取本班考试成绩虚假的高分率,甚至还暗

示一些作弊的方法,污染了学风,十分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当然,面对如此多的弊端,教育改革也从未停下脚步,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改革考试制度和考试方法

首先,应淡化考试的选拔作用,增强考试作为检查教与学得失的评价功能。其次,考试题目数量要减少,内容要科学,着重考查学生的能力和水平。尤其是要取消用来给学校,给教师或学生排名次,并借此给予奖惩的各种统考统测的考试方法。把考试作为一种手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2. 实行教学改革

改革教学模式,倡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与探究学习的新学习方式,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去发现、探究、研究等认识活动,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渐养成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

3.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全面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必须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教师要时时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终生学习的意识;拥有新的教学方式,新的教学技能;保持开放的心态,在改革中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使自己具有更开阔的教学视野、创新意识来不断适应新的教学需要。

只是不能否认,虽然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改革所起到的作用却小的可怜。例如北京、山东、浙江等地新出台的高考改革方案,降低英语考试分值增加语文考试分值的做法,虽然受到广泛好评,但实质却换汤不换药,我认为要想改变现今的教育状况,更应该大胆的去突破应试教育的桎梏,改变一考定终身的教育格局,真正让学生们有一个更广阔更舒适的成长成才环境才是最急切要做的事情。

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现状及建议
教育制度改革 第三篇

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现状及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体制得到不断的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日趋繁荣,高等学校的本专科招生规模日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来,研究生群体的队伍日益壮大,毛入学率也呈直线上升趋势。然而在进步之中,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教育是培养人才最重要的一环,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根据当今中国教育体制的现状,完善财政教育体制十分必要。

一、中国教育财政体制现状问题分析

1、 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缺口巨大

近些年,政府重视基础教育并将大量教育经费投入到基础教育上来,我国教育经费总量有了大幅度增加,2002年达到5480亿元。但是相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教育经费短缺的状况没有缓解,甚至有所加剧,教育经费总量缺口巨大。

(1)教育经费不足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最为突出

由于经费不足,相当多农村地区不具备义务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的抽样调查,样本小学按教学大纲开出所有课程的占87.2%,初中为21.8%;小学课桌椅残缺不全的占37.8%,初中为45.9%;小学试验教学仪器不全的占59.5%,初中为70.3%;小学教室或办公室有危房的占22.3%,初中为28.8%;小学购置教具、墨水、纸本、粉笔不足的占32.5%,初中为35.0%。

(2)高校扩招后办学经费紧张、办学条件亟待改善

高等学校在连续的大扩招后,办学条件紧张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教师短缺,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设施严重不足,可能引起教学质量和学生生活质量的下降。

(3)我国教育经费总量短缺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 财政教育投入总量不足,导致了教育产业化和教育腐败,加剧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教育是社会公共品,投资教育没有短期利润。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的供给与需求长时间存在严重的缺口。在1993年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时,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到上世纪末占GDP的比例应达到4%,而现在只有3.28%,低于世界各国5.1%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4.1%的平均水平。1996年,在九个发展中人口大国中,我国小学净入学率和中等教育毛入学率都是最高水平,但在有可比数据的七个国家中,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却最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报告》1998年统计表明:我国是用占世界1.18%的教育经费培养占世界18.45%的学生,基础教育的投入则更少。这样的漏洞让全社会出现了“择校费”、“招生腐败”、“教育腐败”等现象,导致教育资源的配置以追求利润为动机,加剧了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

2、 教育财政的职责不明

在基础教育方面,由于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在分级管理中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客观上是层层下放的办学权力,扭曲成了层层下放的办学责任。特别是实施义务教育的10多年来,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和负担完全落在县、乡、村三级。村一级没有财政,乡一级是各级财政中最弱的一级,县级财政也大多是“吃饭财政”。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经费筹措能力相对最强,但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最小。这种财力与责任不一致、义务教育经费分担不合理的状况,直接导致农村义务教育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3、教育配置不均等加剧

(1)区域配置的不均等

从政府教育支出区域配置的不公平方面来看,主要体现在基础教育投入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明显,教育财政资源分配严重不均等。首先,地区之间的不均等。2000年,上海市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最高(2756元),河南省最低(261元);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上海市最高(448元),陕西省最低(不足9元)。绝对差异分别达到了10倍和49倍!

教育经费和教学条件的巨大差距,使入学率特别是教育质量必然产生巨大差距。我国各地的经济状况十分不平衡,人均GNP在地区间的差距较大。所以,把义务教育的投资支出全部下划到地方财政,必然造成比较悬殊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

(2)资源配置的不均等

教育资源应优先配置初等教育,但现行的公共教育经费分配没有体现这一要求。义务教育经费不足,大量学龄儿童失学与高校毕业生大量失业并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恶化;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重读现象非常普遍,造成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

4、高等教育大众化与质量监控问题

高等教育质量问题总是伴随着高等教育发展的大众化而不断被人们关注,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逐渐由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方向发展。同时高等教育的“扩招”所衍生的高等教育的“量”的扩张与“质”的稳定和提高的问题也凸显了出来。如果不能把教育的“量”的扩张与“质”的稳定和提高有机结合,必然成为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处理好质量监控问题,就会白白浪费宝贵的教育资源,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就有可能走弯路。近年来,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就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已直接影响到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影响到家庭与社会的稳定。2011届毕业大学生中,有近57万人处于失业状态,全国就业的499万学生中,就业满意度不到50%,有70万人处于“低就业”状态,大学生就业问题亟待解决。

二、对完善我国教育体制的一些建议

1、加大投入,调整结构

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是衡量一国教育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研究表明当人均GDP达到800—1000美元时,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下限为4.07%—4.25%.我国人均GDP1998年已经超过了800美元,现已超过了1000美元,但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只有3.28%,可见我国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太低。要实现教育与经济的良性发展,加大教育投入刻不容缓。首先,借鉴发达国家对基础教育确定标准办学水平和实行职位轮岗的做法,完善我国义务教育投入“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教育成本分级负担制度,并由中央对全国的义务教育承担兜底责任。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得到保证,以法律的形式强化教育投入总量。其次优化教育投入结构。义务教育属于“纯公共品”,应由政府无差别均等地提供,承担其全部和最终的责任。对于中、高等教育,因其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可依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利益原则,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以政府为主渠道,以补助和贷款的方式给予支持。最后,公共财政应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直接资金补助,对城市“外来人口”的子女应和当地户籍孩子一样,就地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高考,平等竞争和录取。

2、 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教育财政法规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和财政法规,对教育财政的一些重大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或是规定得很不具体。应修订现行有关教育法规和财政法规中有关教育财政的条款,完善我国的教育财政法规体系,使教育经费的筹集、负担、分配、使用都有法可依,责任明确。首先,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原则,并在分配方法中提出具体要求。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偏向发达地区的倾向,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有限。发达地区本来地方财力就大大高于落后地区,又在中央的补助资金中得到更多,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只会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资金的分配机制,保证财政体制的公平与透明。其次,要改变现行财政与教育部门权力过大、财政资金分配不透明的状况。要对公立学校学费的制定程序进行规范,学费属于公共服务收费,应该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实施。再次,要在财政、教育部门的法规中,明确规定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如明确在公共财政体制中,教育经费支出是政府必须保证的公共支出,保证教育经费的供应主要是财政部门的责任,

而不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筹集和负担是政府的职责;规定保证贫困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是政府的职责,等等。 3、 建立公平公正的资源配置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是运用教育而不是税收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就是注重利用通过给低收入者提供取得高收入所需的相应教育机会来治贫,来提高低收入者的生产能力。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需要强大的中等收入群体作后盾。机会平等的最低要求是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机会,这是人人平等的起点。

针对教育投入,应借鉴发达国家公共财政的经验,首先重点倾向基础教育,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基础教育资源均等化分配,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水平,以保证国民接受大体相同的基础教育,体现公民最基本的社会公平价值理念。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强,才逐渐增加对中等及高等教育的投入。为保证公共教育经费在公立学校之间的公平分配,应该建立公共教育经费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核、批准公共教育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将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公共教育经费分配预算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还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教育财务制度,明确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财政权限和责任。【教育制度改革】

4、保证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的教育资源十分宝贵,在高校不断“扩招”的今天,不对高等教育的质量把关关,就是白白浪费了教育资源。要保证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质量,就必须建立高等教育质量的监控机制。具体地说,一是高等教育质量观的多样化,即学术上的质量观、满足社会需求的质量观和整体性质量观;二是建立内控质量监控机制和外控质量监控机制,即内部建立校、院、系、班四级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外部应建立政府、社会和相对独立的评价机构三方互动又互不干涉的质量监控机制。三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的标准化和数字化,从而使中国的高等教育达到世界的教育标准。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学校可成立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积极帮助和引导学生就业,解决学生向就业者转变的一系列问题;其次,国家可以通过加大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机制,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也可积极支持和引导大学生创业,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对中国教育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
教育制度改革 第四篇

对中国教育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 中国一直在高喊教育改革,可是终究还是摆脱不了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应试教育的模式,中国的教育从古至今都不是为培养人才而服务的,而是人们走上仕途,获得名利的一种手段。直到21世纪的今天,中国的教育仍然是让人们过上安逸生活的一种途径,中国的教育就是要学生过独木桥,谁过了谁就胜利了,不关乎能力,只看结果。所以中国应试教育的现状是难以改变的,这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我觉得在这种应试的模式中还是应该出现素质教育的影子的,这也是我们可以做到的。在我实习的这段时间,我尤其感觉到了中国素质教育的匮乏,以及素质教育的必要。

首先,我觉得作为教育者,我们最主要的是要把孩子当做“人”来培养,而不是读书的机器。中国人从一出生就摆脱不了考试了,中考,高考,还有毕业后的各种职业考试,为了生活,为了饭碗,中国人一辈子都在考试。在这样一种巨大的压力面前,中国人更是不可能放弃应试考试的,所以在大多数人的眼里考的过别人就是王道。这就让人们把孩子培养成了考试的机器,除了读书什么都不让孩子干,缺少必要的动手能力,没有社会实践的经历,他们就只是一群会读书的机器,这样的人终究是会被社会所淘汰的。所以,对现行的教育制度我有以下的几条建议:

1、切实的落实减负,让学生养成做作业的习惯。我实习的时候发现现在的孩子都不爱做作业,不管老师找他谈话或者是惩罚他,第二天绝对还是不会做作业,而且有的学生是什么课程的作业都不做,从开学一次作业都不交。现在的学生课程负担太重,初一的学生一共开设了7门课程,每门课程都有课堂作业和家庭作业,还有各种练习册,确实让做作业成为了学生们所头疼的事情。我觉得作业不在乎做多,做作业就是为了检查一下学生们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达到这个目的就可以了。所以我觉得作业应该针对性的做一些,不宜过多,但是要让学生有要按时完成作业的这个意识,养成他们按时完成作业的习惯,这一切都得从小开始培养,从孩子一上学就实行这一政策且赏罚分明,一定会让学生养成按时完成作业的习惯的。

2、多进行情感道德教育,让学生学会感恩。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里的小公主,小皇帝,在家里有一大群的家长围着他们转,要什么给什么,这就让他们觉得别人为自己做什么都是理所当然的,都是应当的,他们不会感谢别人,不会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感谢别人的付出。我的同学在国本高中实习,她回来的时候讲了这样的一个事情,让我觉得感慨万千。她讲的是在学生的考试中有一道题是让学生写一封感谢信,感谢一位为了救落水学生还牺牲的人民警察,在我看来这是非常值得感谢的,是让人钦佩的,可是很多学生却无话可写,反而觉得这个警察花着人民的纳税钱,就该为人民服务,就该他牺牲。这不禁让我觉得很可悲,中国的教育培养出来的一群所谓的知识分子,高材生只是一群不知感恩,不知天高地厚的笨蛋,这是教育最大的失败。所以,感恩教育是必须,也是必然要进行的。

3、组织纪律意识的养成。在实习中我也深切的感受到了现在的学生对纪律的无视,上课铃响了还有学生在外面疯,玩,老师进教室了,还有人在前后左右的说话,正式上课了还是有大把的人在下面聊天,完全不觉得这是课堂,得收敛自己,得有规矩约束自己,他们完全是自己怎么想的怎么做,完全不顾及别人的感受。面对这样的一帮学生,你甚至就觉得课上不下去了,而且你还绝对拿他们没办法。现在的学生哪还像我们小时候啊!我们小时候就觉得老师的话是圣旨,老师说的都是对的,现在的学生且跟你对着干呢!所以我觉得首先就得有规矩,有了规矩约束他们才让他们懂得在方圆中行事,让他们明白不是什么事都是自己想干就可以干的。

4、教育的任务首先得是教育学生成为”人“再才是成为”人才“。不能一味的逼着学生【教育制度改革】

学习,考高分,而是要注重他们生存能力,生活能力的培养。现在很多的所谓优秀学生,完全没有生活自理能力,说的难听点就是一群废人,什么都得靠别人照顾,不会洗衣服,不会做饭,不会叠被子,有的大学生离了父母都生活不能自理,这是教育畸形发展的结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教育把人培养的都不是人了,那教育的意义何在?所以在我看来,一定要把学生先培养成一个有用的人再去要求他成为人才,成为国家栋梁,一个人各方面能力的培养远远比知识的获得更主要。

以上所述就是我在实习中所发现的中国教育制度的几点问题,和我对改革的几点设想。中国的教育真的应该大刀阔斧的改一改了,不要再让应试教育挡住了国人的出路,不要再让学生成为书呆子,教育的意义应先在育人其次才是成才。

你认为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应改革哪些方面
教育制度改革 第五篇

你认为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应改革哪些方面?怎样改?

防城港教育本13 裴铁兵

中国的学校教育改革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即不能向西方发达国家照抄照搬,也不能墨守陈规,小打小闹,脱离中国的实际而应付差事,走走形式而已。

近两年,中国素质教育的口号喊的很响,但收效甚微,其原因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现行的教育太死板,学生死抠书本,缺乏灵活性。我认为,要想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学制和教学内容必须改革,高考的制度必须彻底改革。

一是学制必须缩短。取消小学到初中的界线,改为初级文化学校,学制为7年。高中改为高级文化学校。

二是教学内容必须压缩。现行小学到初中由9年完成的课程压缩到7年,在全国统一初级学校的教材。学习课程的面可以广些,但内容必须简明扼要,抓住重点。

三是在各类学校中设立科研班,组织那些有头脑、善发明的学生进行小发明、小改革、小创新的科研活动,提高学生的思维创造能力。

2015教育制度改革
教育制度改革 第六篇

第1篇:释放教育改革的制度“红利”

(一)

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和根本是实现人的现代化,是从知识体系、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到行为方式的全面发展与升级,随之而来的教育治理方式的转变是根本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

有学者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视同“第五个现代化”,与以往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的“四个现代化”偏重器物层面的现代化相比,治理现代化更偏重于制度层面的现代化,且更具有变革意味。这对教育治理现代化同样适用,因为教育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当“老人摔倒了该不该扶”成为大学思政课上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典型案例时,当老师们面对独生子女一代陷入说不得、罚不得的教育困境迷茫和困惑时,“教书育人”也便被新时代赋予了新的内涵。从这个角度看来,以问题为导向,着力破解教育治理现代化中,对“教育应该培养什么人”和“教育依靠谁来培养人”这两大关键问题的回答,都蕴含着鲜明的现代化意味。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对以人为教育和服务对象的教育治理现代化,更是如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人们受教育程度及经过教育所获得的知识才能已经成为促进现代化的决定性因素,没有人的现代化,教育治理现代化便失却了运转的基础和动力。

2015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突出强调要使学生具有中华文化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国际视野,力求使立德树人的方向性、民族性和时代性更加鲜明。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无论在任何时代背景下,只要国家在进步、社会在前进,立德树人便是一个没有终点的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建国100周年时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教育现代化要先于国家现代化30年实现。再用6年时间,让世界最大教育体系整体进入现代化,任务紧迫而艰巨。

没有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教育现代化的目标便是镜中花、水中月。在这种时代需求下,用行政管理的缺位、越位、错位制约学校办学与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以权责交叉、责权不明制约基层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以简单粗暴的“唯分数论”、“唯升学率论”制约教师、学生的创造性,显然都是不合时宜的,甚至是历史的倒退。

马克思曾说,“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教育能生产出一种可卖的商品”,即劳动力本身。而作为这种“商品”的生产者,从“教育管理”到“教育治理”,一字之差,却包含着教育领域从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到组织结构、制度机制等各个方面的深刻变革。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教育必须培养出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相适应的人才,充实现代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本,这也成为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

改革的动力、创新的活力和发展的内驱动力,连接着中央和地方,连接着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主体,也连接着家庭和社会,而这些都是衡量教育治理现代化是不是真的现代化的多维度标准。

2015年2月底,一场为期一周的雾霾笼罩在北京上空,北大附中为此停课,北京市海淀区教委严令禁止之下,北大附中仍坚持停课,此事件引发了教育界和社会关于“学校是否有权停课”的广泛讨论。

能否停课不能由学校说了算,职称待遇问题不能帮助教师有效解决,教师住房等待遇没有保障……面对这些困惑,期待学校获得更广泛办学自主权的呼声从未间断过。

教育治理能力如何?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是否体现了现代化特征?关键看权力与权利二者关系的处理以及二者的现实状态和未来走向。在围绕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展开这一对关系的实践中,以权力的实施压制权利的行使,绝不是现代化的教育治理。

教育作为连接整个社会的末梢神经,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全局性作用。教育领域的每一个问题,每一步走向,都涉及公共利益,必须行之有据、处之有理。此前广州媒体曾报道,白云区教育局宣布因承办合约到期,收回几所民办学校承办权,重新进行招投标。舆论质疑集中在对两所已经建立了18年,广受欢迎且被评为“区一级学校”、“特色示范学校”的学校,停止招生的依据在哪里?又有多大的必要性?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将教育行政权力配置的各种失衡归纳为五个方面,越权管理教育、扩权管理教育、交叉管理教育、集权管理教育、代替地方和学校管理教育。

善政必简,政贵有恒。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教育行政权力配置的科学性与效率性问题。权力下放不充分,则抑制发展活力;财权、人权与事权不匹配,则制约教育改革。这也是为什么改革开放30多年来,自上而下的改革,越往下行,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自主性越弱。

要真正释放基层改革的活力和创造力,就要敢于自我革命,积极简政放权,把该放的放掉,把该管的管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构建“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新型关系,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释放和提高教育改革的执行效率。今年以来,教育部的一系列举措可以视为对这一变革的积极回应。

7月,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10月22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通知,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10月28日,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等一批行政审批文件,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

在政府转变职能的背景下,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形势的变化,以教育综合改革的路径,破解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是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2015年上半年,陕西、吉林、湖北等多地民办幼儿园违规给幼儿服用“病毒灵”事件相继被曝光后,公众的震惊与疑问久久挥之不去:为何以危及幼儿健康为代价的事件如此频发?为何民办幼儿园总能成为监管的死角?

办学主体管理的不规范、主管部门监管的不到位、信息严重不对称不啻为导致“病毒灵”事件频发的“三宗罪”。在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思路下,我们有理由期待在教育内部形成一个制度化的治理架构,通过教育综合改革突破体制掣肘带给教育改革的困境。

伴随着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等15所高校章程核准书的正式公布,先期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的47所高校的“家规”中,政校分离、教授治学等去行政化内容都占据显要位置,其中,“自主”一词共提到了553次之多。

高校章程的集体亮相起源于教育规划纲要针对政府对学校管得过多、过细、过宽等问题提出的明确要求,其核心就是“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不绕路、不迂回地推进以“管办评”分离为显性标志的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需要完整和科学的制度安排、协调有效的教育组织体系和有效形成及充分发挥教育治理能力。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政府、教育和学校的关系,教育改革与体制机制的关系,教育改革与社会领域改革的关系。

2015年8月,教育部发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就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提出92条要求;11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幼儿园监管体系……从教育改革的局部出发,汇聚成综合改革的一盘棋,应该可以视为行政层面对教育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探索与尝试。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在2015年教育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用“坚定方向、保持定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化改革、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务求实效”32个字来诠释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和信心。

从简政放权到权益保障,从民主参与到基层活力,从公平正义到资源共享,从区域教育现代化到全面教育现代化,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前进之路承载了太多渴望与期待,而这些无疑都需要通过剥茧抽丝的变革来实现,每一步走起来都不轻松。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子进程,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是一个教育治理价值导向调整优先于教育治理技术革新的过程,从解放思想出发,为体制机制禁锢松绑,便会让更多的期待与渴望一步步成为现实。

第2篇:要用制度促进教育改革

现在对教育的议论和意见很多,这是坏事还是好事?我认为是好事。当教育还是精英教育的时候,我们可能不会有那么多意见。正是因为教育发展了,大家有学上了,才突显了教育公平以及一系列的问题。问题多不可怕,而是要发现解决问题的办法。现在议论最多的还是教育公平问题,教育到了大众化的阶段,确实是人人关心的。从国家来讲,教育的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是不是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要求,能不能培养出一批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关系到我们国家的软实力,关系到能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梦;从每个学生来讲,关系到他的潜能能否得到发挥,他的人生成就和人生幸福指数到底有多高。

教育改革要解“中国结”

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永远是教育改革的主题。改什么?我认为,首先是要改革教育的观念。大家一直很关注“钱学森之问”,我们是大众教育,但还要培养一批精英,国家如果没有精英,怎么发展?这里面就有一些矛盾,要想解决就得考虑中国的国情。

教育评价改革的方案已经出来了,大家议论纷纷,我认为改革是受传统观念和中国国情影响的。比如说考试,传统观念说学而优则仕,没有说学而优则工、学而优则农。我们的文化里面攀比思维很严重。在聊天的时候,他的孩子考上了清华、北大很有面子,我的孩子考了地方大学觉得没有脸面。我们制定教育规划纲要的时候,讨论了许多方案,国外的方案都研究了,但是拿到中国就行不通。

又比如学生做义工,报纸上曾经报道一位居委会主任就感到为难,说:明明这个学生没有做,却要把单子拿来让我盖章,不盖显得没人情,盖了是在弄虚作假。确实,当前我国的诚信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所以我们的改革要考虑到国情和观念的问题,诚信和传统文化问题。

人才首先要成“人”

观念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要有制度保障,用制度促进改革。这次高考(课程)改革涉及综合素质评价,有媒体问我怎么评。我认为不是评分,而是要从高一开始,学生做了什么事,参加了什么活动,都要客观地记录下来。结果不是排队看谁的综合素质高,而是看高等学校的选择,这所学校注重动手能力强的,那所学校要求的是学术研究强的……这样的评价,可以引导我们观念的转变。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我们要把“立人”作为教育的主要目标,人才首先是人,然后是才,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同时我们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对教育来讲就是依法执教。要完善法律,比如学校法,其实学校是有限的责任,不能承担所有的责任,但是现在学校承担了所有的责任,比如孩子的安全问题,孩子跑步走路磕掉了门牙,学校要赔钱,这本来不应该由学校承担的。学校的压力太大了,所以要设立学校法。我们还要设立投入法,原本我以为东部地区人均教育经费非常高,而西部地区很低,没有想到河南作为人口上亿的大省,生均经费却是最低的。我请政协委员写了提案,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由中央政府来统筹,有一个最低的标准,每个省都是一万元。能不能做到这点,需要法律保障。所以,观念的转变和制度的建设两者要结合起来,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教师要成为体面的职业

在我60多年的工作中,除了当过小学教师和中学

教师以外,这50年来我主要是在师范大学搞师范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最重要的,任何政策、好的方法和措施都要落实到教师和学生身上。

教师的自我学习非常重要。我一生中做的工作并不多,但是有一项是自己比较满意的,我为中小学教师争取到了教师专业研究生的学位,现在中小学教师还可以拿教育博士学位。教师要受到社会的尊重,本身就要能够值得让社会尊重,教师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水平,才能够真正地受到社会的尊重。同时,也要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使教师成为体面的职业。

教育事业还应该让懂教育的人来办,要造就一批教育家。2015年,温家宝同志召开了基础教育座谈会,大家都谈到教师的重要性,要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吸引优秀青年当教师。我国实行的免费师范生教育,吸引了优秀青年来读师范,并且要不断地吸引他们一辈子干下去。师范生一般服务几年以后就会对教育产生感情。我越来越体会到当老师是一件多么有意义的事。

基础教育是打基础的教育,它要打好一个人的素质基础。具体包括打好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础;打好进一步学习的基础,不仅是打好升学的基础,还要为今后工作中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打好基础;打好走向社会的基础,要有社会责任感,能正确对待社会,正确对待他人。

我们的教育不能文理分科,高中可以多设一些选修课。课程改革要贴近学生的实际,贴近社会的实际,要减轻学生负担。教学改革不仅是课程改革,还应包括整个体系改革。过去,教育理论界只讲教学,不讲课程,只有教学论,没有课程论。近几年来,又只讲课程论,不讲教学论。现在课程标准颁布了,就要强调教学模式、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的改变。学生不仅要学会知识,还要学会动手、学会动脑、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和别人相处。除了学习,还要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的时间,留下思考的时间,留下动手的时间。

第3篇:教育考试制度改革

教育部日前发布《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

按照意见,计入高考(课程)的3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学生可以文理兼修、文理兼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分为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5个方面。

按照实施意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14个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对高考改革试点上海市和浙江省来说,计入高考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由学生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

同时,记者从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了解到,今年的高考作文将增加选择性。微写作三选一、大作文二选一。

第4篇: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考试招生制度不断改进完善,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考试招生体系,为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对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国民素质、促进社会纵向流动、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一制度总体上符合国情,权威性、公平性社会认可,但也存在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存在差距,中小学择校现象较为突出,加分造假、违规招生现象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认真总结经验,突出问题导向,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供有力保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制度改革】

着力完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体现科学高效,提高选拔水平。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完善政府监管机制,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加强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整体设计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促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衔接沟通,统筹实施考试、招生和管理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

2015年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完善国家招生计划编制办法,督促高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在东部地区高校安排专门招生名额面向中西部地区招生。部属高校要公开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属地招生比例。2017年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从2015年的6个百分点缩小至4个百分点以内。

2、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继续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部属高校、省属重点高校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农村学生。2017年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进入重点高校人数明显增加,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

3、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具体办法,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1、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考试范围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各地要合理安排课程进度和考试时间(

2、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注重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内容。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确保公开透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2015年出台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意见。各省(区、市)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基本要求,学校组织实施。

3、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

4、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依据高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科学设计命题内容,增强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改进评分方式,加强评卷管理,完善成绩报告。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国家题库和外语能力测评体系建设。2015年起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

(三)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1、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严格认定程序,做好公开公示,强化监督管理。2015年底出台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2、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申请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相应要求,接受报考高校的考核。试点高校要合理确定考核内容,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

3、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高校要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建立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2015年起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4、改进录取方式。推行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方式。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高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2015年起在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录取批次改革试点。

5、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扩大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机会,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注册入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宽进严出。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服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制度,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2015年研究出台学分互认和转换的意见。

(四)改革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2、加强制度保障。健全zhèng fǔ 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教育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安全体系。健全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管理。健全教育考试招生的法律法规,提高考试招生法制化水平。

3、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1、改革考试科目设置。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

2、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

3、开展改革试点。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省(市)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及时调整充实、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切实通过综合改革,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增加学生的选择性,分散学生的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2015年上海市、浙江省分别出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从2015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试点要为其他省(区、市)高考改革提供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领导。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二)有序推进实施。要充分考虑教育的周期性,提前公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给考生和社会以明确、稳定的预期。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完善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对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第5篇:教育部正式公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配套政策

今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2月16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两项重要配套政策:《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重要指标正式加入高考人才选拔机制。

配套政策之一,《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规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分为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例如,在思想品德方面,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如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的情况。

另一项配套政策《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则赋予学生考试的选择权,由学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可以文理兼修、文理兼选。

2015县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情报汇报
教育制度改革 第七篇

建县五年来,**县委县政府和县教育局十分重视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把这项改革始终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抓手”,作为强化学校管理、提升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牛鼻子”工程来抓。几年的改革成效显著,教师的思想观念、干部的管理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学校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下面,我就我县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情况分三个方面向领导和同志们作一汇报。

一、坚持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下的全员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我县于2000年5月正式启动以教职工全员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学校用人制度改革工作。并以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编办、原省委教育员会的“实施意见”为切入点,在全县中小学校全面辅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1.严格编制管理,实行“四定”2001年6月,我们对全县教职工底数进行摸底统计,一次性清退校雇临时工189人。于2002年底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60号文件规定,编制**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和精简方案,并在省编办批复前,先行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及岗、畈、湾、山县师生比情况,将县政府下达的总编制控制数分解到乡镇和学校,在全县公办中小学实行“定编、定岗、定人、定责”这“四定”管理新模式。为了强化编制管理推动改革开展,对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注销了擅自离岗外出的58名教师的编制。针对乡镇中心小学超编,边远和条件差的村级小学严重缺编的状况,为解决这个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制约教育发展的顽症,我们在实施聘任制中,对中心小学实行严格的按编设岗,通过考核、测评,在编制数内聘任教师,落聘教师全部下到缺编的村小任教。几年来,我县共有44名原中心小学教师落聘后被安排到村小任教。这一做法有效推动了全县的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工作的开展。

2.制定改革方案,实行“四制”2002年秋季,我县在全面推行以教职工全员聘任为主要内容的学校用人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校用人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并以政府办文件(金政办[2002]67号)下发至各乡镇和学校。依照这个实施意见,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按“四制”要求,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行校内结构工资制。各中小学在规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设定各类工作岗位,并按教学、行管、工勤岗位分别制定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考核办法。教职工根据自身情况自荐竞岗,学校按照“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的原则,根据个人申请、岗位设置情况和上岗条件,由领导班子和班主任初步提出岗位人选,校长在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各岗位聘任人员。对受聘的教职工,学校采取领导考核、学生评议、教师互评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学期、学年总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严格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对落聘教师实行安排到其他偏远缺编学校应聘、校内转岗或待岗学习。几年来,我县中小学共有98名教职工落聘,133人转岗,两项累计占全县教职工总数的4%。

二、改革干部任用制度,实行学校管理干部聘任制

在全面推行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的同时,为加强对中小学领导干部的管理,破除干部终身制,建立能上能下,选贤用优的新的干部任用机制,我们制定下发了《**县实行学校管理干部聘任制办法》,聘任范围和对象起初定为直属学校中层干部和城县小学领导班子,2015年,我们根据“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将聘任范围和对象又扩大到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和初中校长。我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划分,于2001年开始,在全市率先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干部一律实行聘任任期制。“学校管理干部聘任制办法”对聘任干部的职数、聘任程序、聘期及考核、续聘与辞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3年来,我们通过民主测评、组织考核,聘任了一批德才兼备的年轻教师担任学校领导干部,少数管理工作不力的校长、主任被新的干部管理体制所淘汰。另外,我们还在六安五中实行了公开选聘校长的大胆、有益的尝试。2002年夏,随着我县农村税费改革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进一步理顺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摆上工作议程,我们在认真调研和汲取兄弟县县成功经验

2015党员管理制度
教育制度改革 第八篇

第1篇: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1、坚持党支部学习制度,每月集中学习一次,重点学习中特理论、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党在农村现行政策法规及科技知识。

2、坚持开展党员争先创优、“双学”和“三比三争”活动,牢固树立改革开放的发展观、求真务实的人生观,乐于奉献的价值观,维护大局的世界观。

3、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严格按党章和党的规定办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民主监督,党员必须严格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

4、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每季度召开一次,必须重实效,党员半年以上不过组织生活或不缴党费视为自行脱党,党的组织生活必须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

5、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必须注重以下五个步骤:(1)学习教育;(2)自我总结:(3)民主评议:(4)组织处理;(5)健全制度。

6、坚持流动党员管理,党员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学习、借调、停薪留职、务工等必须按时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一年以内除上述以外,由单位出据鉴定书,一年以上接转组织关系。

第2篇:西街社区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管理工作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党员管理,使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党员先进性,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籍关系

1、党员因调动工作、学习以及其他原因等,需从本村转到外单位,党支部和党员应及时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2、党员一般应参加所在支部党的组织活动;外出学习或工作的,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3、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等,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过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要详细记载。临时性、间断性外出,离家较近的党员,应参加所在支部的各项活动;外出时间长、地点不固定的党员,由支委分工负责,定期通信联系。

4、对外出地点比较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在2—6个月之间的党员,则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党员应主动定期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按时缴纳党费,在返回期间,支部要对他们进行补课,单独组织他们学习外出期间的党内相关文件,并进行教育。

二、自身建设

1、定期汇报。党员每个月至少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以便党组织对其进行考察和监督。

2、定期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要按分工(),每个季度至少同党员谈一次话。通过谈话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了解他们本人或通过他们了解党内外群众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组织生活

1、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及上好党课。

2、每个党员应主动参加组织生活,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事前必须向党支部请假。

3、党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决议,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坚持定期过组织生活,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党员参加所在支部党的组织活动,外出学习、工作,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积极发言,做好笔记。

5、长期患病卧床不起或长期休养的党员,如参加组织生活困难,由支部派人向其传达党的重要文件和党内重要活动,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

6、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管理,由入党介绍人定期写考察记实(填写培养跟踪表),并为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预备期满,及时讨论转正问题,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民主评议

1、党支部每年一次对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

2、严格依照新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党员本人的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通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对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

4、根据评议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党费收缴

1、党员交纳党费要自觉、按时、足额。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补交,但补交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

2、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的党费收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阶段工资变动情况随时按标准进行调整。

4、支部党费的收缴,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上缴一次。要严格党费收缴手续,便于监督、检查和公布。

5、党支部对不能按时和不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增强党员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

六、违规责任

1、对违纪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支部可召开支部大会决定

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对没有正当理由,6个月以内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限期报到。经批评教育仍继续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根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4、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

第3篇:社区党员管理制度

1、社区党员应当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按照社区党组织的部署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社区的各项工作。

2、党员应该参加支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按时参加“三会一课”,过好组织生活,因事不能参加的党员,事先必须请假。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在各项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社区党组织要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参加学习培训,主要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政策法律、科技文化和业务技能学习。做到内容丰富、形式灵活、效果明显。

4、社区对党员实行登记建卡管理,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流动时,必须及时按规定做好组织关系接转。

5、党员必须按中组部文件规定自觉按月足额缴纳党费,特殊情况时不能超过3个月。

6、社区内单位在职党员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党组织要定期把在职党员在居住社区的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

7、社区党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活动,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8、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4篇:党员管理的主要制度

党员管理的成功实践大多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新形势下不断坚持和完善这些制度,即构成了新时期党员管理的主要内容。

(1)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只有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坚强的战斗力。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既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2)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这项制度是加强党员管理,对党员进行批评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组织保证。

(3)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党员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此外,其他同志在思想和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也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这项制度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是我们党内生活的优良传统之一。

(4)党日制度。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的规定。通常每隔一定时间安排一次,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接收新党员入党,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等。坚持这一制度,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增强党员党的观念,增进党的团结,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5)党员交纳党费制度。是指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仅是在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党章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者,应当按自行脱党处理。

(6)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融为一体,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共中央于1988年12月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后,这项制度在全国城乡基层党组织中逐步建立起来。每年进行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是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7)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组织在党员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由一个单位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有关党组织只有在接到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证明其党员身份,在所去单位党组织过组织生活,但在这个党组织中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党籍管理制度。党籍指的是党员资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申请人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预备党员也有党籍。凡是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党组织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9)流动党员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中央组织部在1994年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规范。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方式方法。

第5篇:党员管理制度

一、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

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

通过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互相帮助,达到纠正缺点、错误,消除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目的。

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组织生活会,可以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列席。

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是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领导班子召开的,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会议。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结合思想、作风、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实际,认真对照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根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原则性和思想性。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主题,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开展同志式的批评。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吸收同级行政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部分党员、群众代表列席。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也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三、“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上一次党课,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要做好会议记录,并且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

1、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等。

召开支部大会一般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特别是讨论发展新党员和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等重大问题,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支部委员会可就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个别听取,这些同志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党员大会,会后应向他们传达会议的决议。

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可吸收非党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2、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支部委员会议事要注意遵守规定的程序,会议的议题应事先通知支部委员,做好准备,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注意检查督促。

3、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党员组织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通常有以下内容: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

开好党小组会要注意抓好四个环节:一是会前与党支部沟通,确定会议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议定内容;四是做好记录,向支部汇报。

4、党课

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中心任务,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国际国内形势和科技文化知识等。

授课人可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承担,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课后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每个党员都应当自觉地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的一项活动,是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融为一体,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纯洁组织,提高党员政治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措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民主公开,坚持平等的原则,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评议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原则上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动员,全体党员参加。

五、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是关于党费的交纳办法、使用原则、审批、检查、报告等各项管理活动的有关规定。收缴党费包括党员个人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交纳所收的党费两个方面。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党员要自觉、按时、足额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正常情况下,党费必须由本人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各党总支(支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收缴党费,认真登记造册,每季度末15日前上交组织部。

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由组织科专人负责;建立会计专帐,单独立户存放;按照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严格党费使用范围、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和党费检查报告制度;组织部每年一次向市委组织部和党委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向学院全体党员通报。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六、党员教育制度

党员教育制度是关于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规定。

党员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教育等。

充分利用党校阵地,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通过举办党员轮训班,采取集中辅导、分组讨论、个人自学、外出考察等灵活多样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员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效果。

七、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由于工作调动、离退休、外出学习培训、毕业(结业)等原因,使工作或学习单位发生变化时,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并妥善保管携带自己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接转手续。

1、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

来我院工作、学习的党员,时间在六个月及六个月以内的,应持原单位党组织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持原单位党组织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时到组织部办理转入我院手续。

2、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调离的党员,在办理离开手续的同时,由党员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出工作、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党员,持所在党组织证明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工作、学习结束后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党员离退休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至离退休人员党总支。对异地安置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或受聘到新单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纳入社区管理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

3、校内组织关系的接转

党员因工作、学习需要,在校内各单位调动时,原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党员本人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015户籍管理制度
教育制度改革 第九篇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3、高校毕业工作一年可落户

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不限

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5、准入条件取代控制指标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二、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中国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

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证明,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上访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公安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公安化”,而公安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性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毛主席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这成为公安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后,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准确区分土地权利的主体性质,对该局执行集体土地的各项有关政策造成影响,建议由公安部门提出更为妥善的办法,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此种意见的观念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将本职的社会管理职能简单的依托在公安提供的“户口”之上;而不是自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政策的调整和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来配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发点变成了本末倒置。

三、中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同样也有。国外的户籍管理多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治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外的“民事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国外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部门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国外都将户籍登记作为民事登记,成为基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突出的户籍登记制度:

一是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二是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三是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掌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欧洲的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欧洲许多国家都有人的犯罪记录管理,很有效。这些国家表面看起来户口管理很松,其实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四是亚洲的泰国。该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证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

,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随意性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公安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人民皆有申报的责任。政府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对的证件。户籍所在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离开台湾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政府公共部门和公证、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身份证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身份证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法律地位未明确,民事法律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认为户口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档案不能公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信息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迫切需要了解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行为中人的信息缺失无形中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也是社会交往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骗婚和生意中的骗财。笔者建议,除对国家涉密人员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之外,其他公民的户口信息应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允许公民查阅、核实。

(二)泰国的启示:运用市场+法治的原则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加强户籍管理。泰国与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流动人口和户口登记的问题,但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我们一提放开户口限制,按居住地原则登记户籍,就有反对声音:农民都涌入城市,城市承载力不足怎么办?会不会形成贫民窟?显然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城市即使不给户口,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因流动人口没有列入现代社会必需的户籍常态化管理,而造成人户分离现象,导致了社会管理无序的状态,这种观念必须转变。笔者以为重视三农问题,搞好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待遇,让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是一条根本的消除城乡差别、解决农民流动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漫长的而且必需的。无论如何城市在社会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活方面都要丰富多彩的多,我们无法限制农民进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未能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只能是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经济消化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城市管理者可以为农民的流动做点什么呢?那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不是简单地给“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必然享受到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是让农民按照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选择居住的城镇、或者是一二三线城市。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原有的取得城市户口的高门槛,一旦进入就可以一次性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改革为低门槛,即在城市常住(自有房产、单位宿舍、公租房、投亲居住、有至少半年以上的长期租房合同)有稳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就纳入城市的户籍登记管理,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法则,由农民向城市“购买”,渐进式的取得。因为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不必然的失去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农民取得城市户口既无偿的享受社会的福利和保障,又拥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显失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又不宜将进入城市农民的土地都收回,因为农民相对来讲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在城市生活艰难;如果在城市待不下去还可以再回到农村时有“土地”的保障。否则,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无着落就容易引发社会动乱。农民购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应该是自由选择的,需要那种或需要多少都是自主的。比如一个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为了子女的前途看好城市的教育环境,选择到城市长期打工租房陪子女读书,老了有农村的“新农合”保障,而且全国社保一卡通可以转移接续,还可以回乡养老。他要享受城市的免费优质义务教育,就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足够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的居民都需要缴纳),这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准入规则。如果他们再需要其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就分别缴纳费用,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低保,保障房等,达到一定法定的准入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城市福利和保障,他是一种市场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此外,泰国的户口事后确认迁移政策,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民在居住地的身份管理,防止人户分离现象,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日本的启示:强化身份管理和运用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注意身份管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日本的身份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而且登录内容详尽、注重家庭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可以反映人们真实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生案件,很容易查到线索;反观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毕竟不是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户籍登记内容不严密,而且人户分离,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要注意身份管理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社会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户随人转。我国的流动人口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纳入身份管理,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是一种不确定的生存状态,缺乏城市归属意识和守法观念,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无序的管理,我们应借鉴日本户随人转的制度,树立人口只要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就要将其纳入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的理念。三要注意身份管理在日本有公示和公证的作用,公民有需要可以查阅及核实户籍登记,方便公民的经济社会交往。(四)美国的启示:户口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是社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国高度现代化,身份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连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迫切需要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这就要求户口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的支撑,而我国的户口信息还作为国家机密束之高阁,起不到发挥社会基础数据的作用。近期,我国170个城市开通了社保一卡通全国转移接续,并且具备金融功能,开了个好头。如果户籍改革能主动与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接轨,那么,户口信息与社会保险体系联网,将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四、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为此,建议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如下的步骤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户随人转的理念。在户籍管理中严格户口登记,将部分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业管人部分)纳入身份管理,登记为居民户口;厘清户籍登记管理与户口红利的区别,它不是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理解: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有身份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建立起“户随人转”主动申报的自觉意识。至于原有的户口红利,应摒弃计划经济环境下无偿获取的陈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要获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渐进式的努力付出,而且可以凭自身能力和需要分项选择获取,政府和社会要提供的是社保全国一卡通式的接续服务。公安部门也要跟上时代的开放步伐,抛弃不合时宜的将户口信息作为国家机密档案的落后观念,除涉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外,户口信息应主动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和公民的民事行为。

(二)户籍立法要跟上。我国现有最权威的户籍立法就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法律地位:在政府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法律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法律确权明示。

(三)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跟进措施的建议。公安部门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户籍改革中采取措施、积极跟进,为此笔者建议:(1)将流动人口中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部分纳入公安的户口管理,发给居住证,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口的不确定状态和人户分离现象。(2)流动人口中的以证管人部分,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被动局面,配合政府保障房和公租房建设,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模式,尝试物业化、公寓式的管理和服务并重。(3)对出租房登记备案,对租房者实行旅社式登记。(4)严格户口登记事项,严密人口出生、死亡、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分户、迁移、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人身基础信息的户籍登录。(5)将实有房屋管理信息纳入公安人口信息库,房屋和居住状况相对应,原则上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地为基础设立,从而维护传统、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6)建立起全国的实有人口信息库,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主动融入社会征信系统,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7)管控住重点人口,建立安置帮教衔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工的作用,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结对监督和教育引导;探索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按照重新犯罪的风险,分别实施帮教措施。

第3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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