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文档 > 策划 >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1-23    阅读:

2016年法学毕业论文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第一篇

浅谈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

论文摘要: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的先验性假设为前提,在刑事责任上坚持道义责任论,在犯罪论领域坚持客观主义,在刑罚理论上坚持报应刑和一般预防。这些理念和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限制刑法的适用,保障****。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存在,从而否定道义责任论,建立社会责任论;否定报应主义,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提倡刑罚个别化。刑事实证学派混淆了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界限,在预防犯罪上过于依赖刑罚,有侵犯****之嫌,在刑法学中应当予以摒弃。

论文关键词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 批判

一、对刑事实证学派的批判

(一)对犯罪原因论的质疑

新派学者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出犯罪的原因在于人类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从而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假设。新派学者认为:“实证心理学已经表明所谓的意志自由不过是一种纯粹的主观幻想,„意志自由‟不仅是背离科学的杜撰,而且是有害于社会安全的形而上学的概念,它实际上使社会在危险的罪犯面前束手无策”。笔者认为刑事实证学派的这种批评不能撼动意志自由假设在刑法学上的基础地位,原因

首先,旧派的意志自由假设是从刑事责任根据的角度提出的,其认为意志自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正如前文所述,只有对具有意志自由的人才能科处刑罚。意志自由理论不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正如刑事实证学派指出的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个人的、自然的、社会的等一系列原因,意志自由理论不可能单独回答这么复杂的问题,同时刑法学也没有赋予意志自由理论这种功能和任务。意志自由回答的是归责基础的问题,即只要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犯罪的原因在所不问。所以刑事实证学派通过揭示犯罪原因来否定意志自由理论,有混淆意志自由功能之嫌,没有做到有的放矢。

其次,意志自由理论最受诟病的地方在于其是一种先验性的假设,没有办法用实证的方法进行验证。笔者认为,采用实证的方法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因为实证的方法也有其缺陷,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用实证的方法获得客观真实、唯一的标准。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存在完全真实的理论,所以社会科学中有很多理论假设,对某种理论假设的评价应从其有用性进行,而非其真实性。如,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先验性的假设,虽然无法用实证的方法验证其真实性,但是社会契约理论合理的解释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制约国家权力奠定了思想基础。社会科学中的很多形而上的理论假设解决的是一种思想观念问题,更多的是从应然角度出发的。对于采用实证的方法对社会科学进行研究存在的弊端,有学者指出:“实证的研究方法存在一个潜在的假设,社会是具有自然基础的并可以加以客观认识的存在,但是社会并非是一种客体,而是由人们建构起来的东西。因此,也不存在认识世界的客观合理的方式,应该把法看一种符号或者程式,并因人们不同的社会经历而赋予它不同的含义”。刑法学作为一种规范法学,其主要的功能是用刑法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关注的是哪些行为应该由刑法调整以及怎样进行调整,至于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以及怎样预防则不是关注的重点。当然,不是说犯罪原因的研究不重要,但是不能使刑法承载太多的社会功能,毕竟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根据对刑法学的正确定位,笔者认为,从价值的角度而言,意志自由理论更尊重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尊重人的自由,这是现代刑法应当追求的。

(二)对社会责任论的质疑

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否定意志自由理论,进一步否定了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上的道义责任论,主张社会责任论。“根据社会责任论,刑罚不再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当与犯罪的危险状态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主张主观主义,处刑与否及其轻重,只能取决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或者人身危险性,而不应着眼于犯罪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笔者认为,社会责任论中对意志自由的简单否定是不妥的,上文已有论述,此不赘述,社会责任论还有一下不妥:

首先,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前后矛盾。在犯罪原因理论中新派主张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的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根据这些研究结果,预防犯罪应当针对社会采取改良

措施,使社会归于良性运转。正如李斯特指出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但是,社会责任论认为犯罪的归责根据是行为人对社会的侵害,为了预防犯罪、防卫社会,应当对犯罪人进行处罚,而且还要根据不同的人身危险性采取不同的刑罚处罚措施。根据刑事实证学派的犯罪原因论,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并非是着眼于对犯罪人的改造,而应侧重于对病态社会的改造,社会责任论中通过处罚犯罪人来防卫社会的的方式可谓本末倒置。

其次,社会责任论有侵犯****之嫌,是刑法沦为镇压犯罪的工具。如前所述,根据社会责任论,刑罚不再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当与犯罪的危险状态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样会使刑罚的功能过于扩张,由于人身危险性的不确定性使刑罚缺少客观制约。笔者认为,刑法在价值上应该是“犯罪人的自由大宪章”,有学者指出:“真正的刑事责任理论应当以道义责任论为出发点,即使追求与社会责任理论的调和,也应当以道义责任论为基础,这样的追究才具有合理性。而且以道义责任论为基础的刑事责任论是制约国家刑权的内在原理,从尊重公民自由权利、保障****的利益出发,也应当将道义责任论作为刑事责任论的基石”。道义责任论这种限制刑罚权的功能在具有封建****传统的我国更具有意义。

(三)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质疑

新派学者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在犯罪论领域提出了人身危险性理论。龙布罗梭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各自不同的生理的、心理的特征所造成,所以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犯罪行为即犯罪事实的大小确定,而应当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李斯特将刑罚处罚的中心归结为犯罪人,特别是他的性格或心理状况,认为应当以犯罪人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为标准,个别的量定刑罚。刑事实证学派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设置了保安处分等措施。

首先,人身危险性理论最大的缺陷是容易导致罪刑擅断,侵犯****。李斯特也认为对实施犯罪以前的危险性格进行判断是很困难的,弄不好会有侵害****的危险性。在这一立场上,李斯特又强调罪刑法定和客观主义,认为“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能够科处刑罚的只限于犯罪人的危险性作为犯罪行为的表征显露出来时。刑事实证学派论证人身危险性理

论的逻辑顺序是:从犯罪原因出发得出每个犯罪人都有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再从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认为应针对不同的人身危险性采取不同的措施,将人身危险性消除在萌芽状态以有效的预防犯罪。可以看出,人身危险性理论是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而提出的,但是笔者反对这种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采用侵害****手段的模式。陈兴良教授指出:“社会防卫论从行为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既然社会有用刑罚进行防卫的必要性,那么对即使尚未犯罪的人,只要他具有人身危险性,有危害社会的犯罪倾向,也应该对其实行强制隔离和强制矫正,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使社会免遭其害。在这里,社会防卫论提出的刑罚之社会防卫目的虽然本身具有一定正当性,但其为实现这一目的而构思的刑及无辜,置人的权利与尊严于不顾的手段是不正当的”。笔者坚决反对为达目的不折手段的做法,历史已经证明这种做法注定以失败告终,目的的冠冕堂皇掩盖不了手段的卑劣,最后华丽的目的也会沉沦。

(四)对刑罚个别化理论的质疑

刑罚个别化理论建立在人身危险性理论上,其具有先天的不足,刑罚个别化理论主张对犯罪人区分情况分别量刑,但是个别化的标准很难统一,这容易导致刑罚判处的不公平。正如邱兴隆教授指出:“刑罚个别化理论因为与一般预防相对立而有失片面,因为与报应刑相排斥而有失公正。诸如此类的理论缺陷决定了个别化理论是一种天生不良的刑罚理念。同时,由于个别化理论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而人身危险性难以预测,因此个别化理论不具有实施的现实性,这又决定了它是一种后天不良的刑罚观念”。

三、结论

刑事实证学派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通过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从而提出预防犯罪的一系列措施和刑事政策是值得肯定的,但其理论成果如果想替代刑法以及用其理论对刑法进行改造,有越俎代庖之嫌。笔者认为,刑罚在预防犯罪上的功能是有限的,刑罚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之一,而且不是主要手段。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新派学者想通过改造旧派理论,通过刑罚来达到彻底预防犯罪的效果是不可能的,这种改造同时会产生上述侵害****的危险

2016年法学毕业论文2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第二篇

试论转变观念,论推动检察政治工作升级发展 论文摘要: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政治工作的标准越来越高,对检察政工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检察政工部门、检察政工干部如何转变观念,推动检察政治工作转型升级、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如何使政工队伍素质强起来、工作热情高起来、管理制度严起来、队伍形象好起来,是我们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者要认真思考、长期探索的重大课题。 论文关键词 检察政治工作 转型升级 思想政治工作

检察政治工作是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政工部门是党组的主要职能部门和特殊的办事机构,政工干部是抓干部的干部,党组抓政治工作的意图要通过政工部门来实现,政治工作的决策要通过政工干部来实施。政工部门、政工干部队伍作风和素质的好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保证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能不能够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思想政治工作是教育人的工作,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政工干部必须成为本职业务精、相关业务懂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院政工干部队伍整体状况是好的,在加强修养,提升素质,按照党组意图开展工作等方面,作了很大努力,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应当清醒的看到政工部门的建设,政工干部的素质与时代发展的要求和肩负的职责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政治工作的标准越来越高,对检察政工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大力加强检察政工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工干部素质,已是当务之急。我作为检察政工战线的一员,结合工作实际,就检察政工部门、检察政工干部如何转变观念,推动检察政治工作转型升级、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我个人认为,主要从“四重四防一加强”上下功夫。

一、重视经常性,防止随意化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检察工作开展到哪里,思想政治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在方式方法上,要防止“大锅饭”、“一刀切”、随意性教育,取之以经常性思想教育、经常性

谈心沟通、经常性学习提升、经常性激励引导和经常性文体活动。在内容设置上,着重树立“四种意识”、弘扬“四种精神”、保持“四种作风”。“四种意识”即政治意识、法律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四种精神”即团结协作精神、工作实干精神、争先创优精神和修身治家精神;“四种作风”即终身学习作风、乐观向上作风、求真务实作风和廉洁自律作风。政工部门、政工干部要勤于调研、善于分析、勤于观察、善于评判,审时度势,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确保检察队伍朝气蓬勃,积极向上。

二、重视针对性,防止盲目化

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人,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面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给检察队伍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对对象,有针对性地做到“什么钥匙开什么锁”。一是坚持防范在先。对检察队伍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本着主动抓、抓主动的思路,在抓早抓细抓实上下功夫,坚持做到“四谈心”和“三延伸”:“四谈心”即干警员工情绪低落时谈心、发生矛盾时谈心、受批评处理时谈心、完不成任务时谈心;“三延伸”即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延伸、岗内监督向岗外监督延伸、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延伸。二是坚持“制度管人”。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检察队伍管理机制,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三是坚持强化教育。积极开展“四强化”活动,即抓班子,树标杆,强化凝聚力;抓机制,重落实,强化执行力;抓队伍,聚人心,强化原动力;抓开拓,重提高,强化创新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干警员工认同感,提升满意度。

三、重视灵活性,防止僵硬化

干警员工经历不同、岗位不同、教育程度不同,思维方式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思想呈现出多元化和差异性。因此,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讲原则性、又讲灵活性,做到“三个寓于”。一是寓思想政治工作于检察宣传工作中。切实做好正面典型的宣传工作,维护检察队伍形象,让干警员工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得到引导和激励,产生标杆

效应。二是寓思想政治工作于富有特色的检察文化活动中。检察文化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要充分利用这个途径,建设好图书室、版报栏、健身房、荣誉室、电子文化墙和运动场所,办好本院内外网、简报内刊和花都检察论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三是寓思想政治工作于扬正求实的氛围中。必须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实现让想干事者有位置,能干事者有舞台,干成事者有奖赏,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四、重视渗透性,防止灌输化

社会形势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干警员工的思想意识也会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做到耐心细致周到。一是“换位思考”,真诚感化干警员工。要通过交心谈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了解干警员工在想什么、想做什么、需求什么?全面及时掌握其思想脉搏。站在干警员工的角度思考问题,以包容的心态看待干警员工的缺点和不足,帮助他们深入剖析,查找根源、解开症结;对他们的行为方式,多鼓励支持并加以引导,有针对性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二是“平等交流”,尊重善待干警员工。成为知心朋友的前提是相互平等,要主动“平起平坐”地与干警员工开展思想交流,努力缩短与干警之间的距离,尽力改变“我说你听”的状况,多倾听干警员工发表意见,与干警员工共同探讨、达成共识。三是“落地有声”,落实待遇。检察干警也是人,必须把落实待遇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对他们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要落实年休假、定期体检、工资劳保、晋职晋级等待遇,对工作特别优秀、业绩突出的干警要重用和提拔,使干警员工实实在在感到院党组的关怀和温暖。

五、加强政工干部素质建设,提高政治工作水平

政工干部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政工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体现政治工作的好坏,必须加强政工干部的品质建设和能力建设。

高尚的品质是政工干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对政工干部品质的培养与塑造。一是高尚的人格和人品。作为检察政工干部,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地加强人格的修养。要为人正派,凡事率先垂范;要端正观念,不为金钱名利所动;要培养浩然之气,塑造良好的公仆形象。二是心地耿直,表里如一。作为检察政工干部,应该做到敢于讲真话,敢于坚持正确意见,敢于为干警员工说公道话,全面打造铁面政工形象,这样才能带头在干部选任和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中抵制不正之风。三是忠实坦荡,诚信为本。作为检察政工干部,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不虚荣浮夸。四是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检察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与党性原则极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极其清贫而繁重的工作,如果没有无私奉献的精神,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清贫,处处斤斤计较,就不可能干好本职工作,从而有损自己和政工队伍形象。五是为人师表的风范。作为检察政工干部来说标准应该更高,要求更严,处处为人师表。 出色的能力是政工干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要从“四勤三距离”上加强检察政工干部的能力建设。政工部门作为院党组的办事机构,政工干部作为贯彻落实党组决议、党组书记指示的直接责任人,必须要学会“四勤”。一是勤于思考。要把党组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好,不能仅仅满足于原原本本地传达下去了、布置下去,而是要根据全院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并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分析和综合,有针对性地给党组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承上启下、有效推进的作用。二是勤奋学习。俗话说得好“学无止境”,作为政工干部更要牢记,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不断地丰富自己,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三是勤快高效。凡是涉及到政工部门的都是关系到全院、关系到整体的工作,稍有拖拉就会贻误大事,因此,政工干部的工作要快节奏、高效率,抢前抓早,主动及时,尽快落实。四是勤勉持重。政工部门虽然只是检察机关的综合部门,但是对其他业务科(室、局)和干警的影响和印象却十分重要。因此,政工干部必须坚持向党组负责、向检察长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原则,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给干警做出榜样。政工干部除了必须做到“四勤”外,在工作中必须明确职责,找准定位,把握好“三个距离”。一是对待工作"零距离"。政治工作无小事,涉及到党组和领导工作意图的贯彻落实,

因此政工干部必须事必躬亲、扎实稳健,将工作做实、做细。二是对待干警要“近距离”。政工干部必须深入科室,深入干警,善于团结干警和倾听干警的呼声,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当好小道消息的“挡风墙”、“防雨罩”,以积极正确的舆论引导干警员工。三是对待个人利益要“远距离”。政工干部的一言一行都要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体现政工干部的高尚人格和自身品味,切忌为了个人私利做封官许愿的讨好者,败坏政工干部形象。要有“甘当人梯、爱岗敬业”的精神,行得正,做得端,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公道正派的政工干部的良好形象。

总之,推进检察政治工作的升级发展,加强政工队伍建设,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迫切而永恒的课题。这就要求检察政工干部从转变观念入手,振奋精神,以有为的姿态,投身于检察改革发展中,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努力担负起院党组赋予的使命,为检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6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第三篇

2016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 )

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 )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4、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

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

C.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进行补偿

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5、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

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6、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没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胡某应当向何机关提出行政赔偿?( )

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7、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8、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李某举报王某正在非法贩运药品,焦某遂将路途中的王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此后,焦某将王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李某到外县卖掉,将所得钱财与李某平分。后经县医院举报,查明此药品系县医院委托王某运送,并非王某非法贩运。则,本案中,县医院能否向焦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

A.以,因为焦某违法行使职权并给县医院造成损失

B.不能,因为焦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C.能,因为公安局是焦某所在单位

D.不能,因为县医院的损失是由焦某的职权行为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

9、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 )为前提条件。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1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1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 )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

A.高效.便捷

B.公开.公平

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12、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

D.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13、《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14、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

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15、《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 ),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A.法定化

B.自由化

C.职权化

D.职能化

16、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 )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

A.高效.便捷

B.公开.公平

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1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18、张某于1998年2月份购买了一辆中巴,从事个体运营,但是并未办理税务登记.营运手续和申报纳税。经乡政府税务干部核对,张某应缴纳税款400元。但张某在限期内未及时缴纳,乡政府于是将张某的中巴扣押,后张某缴清了税款而乡政府仍旧不交还车辆,给张某造成了损失。张某应当如何提出行政赔偿?( )

A.张某只能先向乡政府提出,因为乡政府实施了违法行为

B.应当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出,由复议机关一并解决

C.张某只能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张某既可以先向乡政府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 )

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2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21、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22、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 )

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2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25、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没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胡某应当向何机关提出行政赔偿?( )

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26、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

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

C.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进行补偿

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27、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 )为前提条件。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28、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 )

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2016年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第四篇

CQWU/JL/JWB/ZY012-14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刍探

学 院:

年 级:

专业(班):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16年 6 月 19 日

1

重庆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

3

5

大学毕业论文模板2016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第五篇

分类号: 学校代码: 密 级: 学 号: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题目题目题目题目(黑体小一号字)

作者姓名:

学科、专业:

研究方向:

导师姓名: 三号仿宋 三号仿宋 三号仿宋 XXXXXX?教授

XXXX年XX月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承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他人和其他机构已经撰写或发表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的研究成果对本人的启示和所提供的帮助,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学位论文版权的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辽宁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及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复印件或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文授权辽宁师范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并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并且本人电子文档的内容和纸质论文的内容相一致。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使用本授权书。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摘 要

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写作规范和排版格式的要求。以下格式为研究生院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所编制的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模板,供硕士研究生参照使用。

摘要部分说明:

“摘要”是摘要部分的标题,不可省略。

标题“摘要”选用模板中的样式所定义的“标题1”,再居中;或者手动设置成字体:黑体,居中,字号:小三,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论文摘要是学位论文的缩影,文字要简练、明确。内容要包括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单位制一律换算成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制,除特别情况外,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码。文中不允许出现插图。重要的表格可以写入。

摘要正文选用模板中的样式所定义的“正文”,每段落首行缩进2个汉字;或者手动设置成每段落首行缩进2个汉字,字体:宋体,字号:小四,行距:多倍行距 1.25,间距:前段、后段均为0行,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篇幅以一页为限,字数为600-800字。

摘要正文后,列出3-5个关键词。“关键词:”是关键词部分的引导,不可省略。关键词请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关键词与摘要之间空一行。关键词词间用分号间隔,末尾不加标点,3-5个,黑体,小四,加粗。

关键词:写作规范;排版格式;硕士学位论文

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The Format Criterion of Master’s Degree Paper of LNNU

Abstract

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对应。使用第三人称,最好采用现在时态编写。

“Abstract”不可省略。标题“Abstract”选用模板中的样式所定义的“标题1”,再居中;或者手动设置成字体:黑体,居中,字号:小三,多倍行距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标题“Abstract”上方是论文的英文题目,字体:Times New Roman,居中,字号:小三,行距:多倍行距 1.25,间距:前段、后段均为0行,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Abstract正文选用设置成每段落首行缩进2字,字体: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距:多倍行距 1.25,间距:前段、后段均为0行,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Key words与Abstract之间空一行。Key words与中文“关键词”一致。词间用分号间隔,末尾不加标点,3-5个,Times New Roman,小四。

Key Words:Write Criterion;Typeset Format;Master’s Degree Paper

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目 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引 言 ............................................................................................................................... 1

1 正文格式说明 ................................................................................................................... 2

1.1 论文格式基本要求 ................................................................................................ 2

1.2 论文页眉页脚的编排 ............................................................................................ 2

1.3 论文正文格式 ........................................................................................................ 3

1.4 章节标题格式 ........................................................................................................ 3

1.5 各章之间的分隔符设置 ........................................................................................ 4

1.6 正文中的编号 ........................................................................................................ 4

2 图表及公式的格式说明 ................................................................................................... 5

2.1 图的格式说明 ........................................................................................................ 5

2.1.1 图的格式示例 ............................................................................................. 5

2.1.2 图的格式描述 ............................................................................................. 5

2.2 表的格式说明 ........................................................................................................ 6

2.2.1 表的格式示例 ............................................................................................. 6

2.2.2 表的格式描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公式的格式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1 公式的格式示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2 公式的格式描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参考文献的格式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1 参考文献在正文中引用的示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2 参考文献在正文中引用的书写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3 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4 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示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打印说明 ........................................................................................................................... 6

3.1 封页 ........................................................................................................................ 6

3.1.2 封皮 ............................................................................................................. 6

3.1.2 封一 ............................................................................................................. 6

3.1.3 封二 ............................................................................................................. 6

3.2 中英文摘要 ............................................................................................................ 6

2016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第六篇

第1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引言

由于法制观念的演进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原来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客体地位的被告人一跃成为刑事司法的中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完备,这是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表现。但是与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在有些时候,被害人只有告诉人的地位,甚至在诉讼程序中被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问,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护被害人和重视被害人的权利问题,产生了重新探讨的必要。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为此,本文就有关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讨,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诉讼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学界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著名学者康树华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而学者汤啸天则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认定一个人是否刑事被害人,应当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权益是否合法权益,也即其权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2)必须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直接,则将受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人排除在外,如被害人的近亲属,其因为犯罪行为心灵上也受到了创伤和打击,同时可能伴随着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物质损失,但是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范围来看,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即单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的思想和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角度讲,当公诉无力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眼目睹审判的公正,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最后,从被害人实质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过刑事程序的运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这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意。

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只属于一般诉讼参与人,法律没有赋予其当事人的地位。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明确将被害人界定为“当事人”,同时赋予被害人多项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这是我国人权保障刑事改革的重大进步。刑事被害人拥有当事人地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最深刻的感受,在解决其利益遭受侵害的刑事犯罪冲突中,他是当然的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主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惩罚的要求。

二、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立法状况

西方流传着一句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是从被告人的角度着手而很少关注到已经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被害人不仅受到犯罪行为的一次被害,在诉讼过程中乃至之后还可能受到二次被害或者更多。

随着刑事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以及人权保障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乃至国际公约发展的一大趋势,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表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关于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呈现出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是建立对被害人金钱资助的制度。第二阶段是加强对犯罪被害人间接和直接的帮助,具体表现为非营利性组织如英国的被害人支助、美国的被害人支援的全国组织等开始向被害人提供间接和直接的援助。第三阶段,就是根据这个原则,一些国家纷纷制定或改进法律确立被害人的权利。目前,随着国际范围内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世界各国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上已形成诸多共识。

从权利保护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是:(1)控诉权。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启动公诉程序。(2)诉讼参加权。为使司法程序满足被害人的需要,应当让被害人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陈述其观点和有关事项以供考虑。各国立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参加权都有不同的规定。(3)知悉权。从上世纪60年代起,英美澳及欧洲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享有知悉权。(4)援助权。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从法律援助的时间、途径、内容和对特殊被害人的适当照顾几个方面详细确立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有所忽视,但是在当代被害人学运动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纷纷改变了做法。(5)隐私权。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其旨意是能有效避免刑事诉讼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有关被害人保护的特别立法之中,都体现了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内容。(6)处分选择权。在国外,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自诉领域,由于没有国家公诉机关的干涉,被害人可以享有相对完备的实体处分权利,比如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放弃部分权利。(7)赔偿和国家补偿权。对被害人给予不同形式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各国对此已经形成了普遍的立法潮流。

总体说来,国外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是当前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从理论上来说,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是由国家、犯罪人、被害人这三个主体构成的“三元结构模式”,而非只定位于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二元结构体系”,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具有真正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对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加强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司法全面正义的需要。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长期以来,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主要方向,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

随着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意义的认识深入,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个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作了规定,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种权利。(1)报案、控告权。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是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控告人的安全。报案、控告权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负有保护被害人安全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也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2)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由于原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的此项权利,实践中是否允许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做法是不一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及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明确规定,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3)申请回避权。被害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审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认为具有符合法定的回避的理由时,有权申请其回避。这一诉讼权利,是被害人地位被立法承认后增加的诉讼权利,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重要意义。(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参加法庭审理权。被害人有权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可以申请通过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有权与被告人互相辩论。(6)异议或申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强奸案被害人可以选择是否出庭;被害人报案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存在问题

通观我国立法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诉讼领域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其中有些措施也是很有力度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明显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予以界定现行刑事诉讼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而正是由于被害人地位获得,确立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2)对被害人的诉权限制太多,保障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权制约私诉权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对私诉权制约公诉权重视不够。(3)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立法,在司法实务中,对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而造成生活极为困难的被害人,有的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有的由被害人单位给予救济,有的由某种援助团体予以资助。(4)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过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赔偿仅仅是一种“填平式的赔偿”。对加害人而言,没有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没有抚慰性赔偿。此外,未赋予精神损害赔偿权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过于空泛。在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中,没有对被害人如何进行法律援助的内容,以至于讲到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人们只知道对被告人有法律援助。(6)民事赔偿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讼只能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一并审判,而不能提前进行,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6)国家补偿缺位。目前,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尽管各地都有对被害人实施国家补偿的做法,但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如何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将被害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标准混乱。

四、完善诉讼权利配置,强化我国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对策

被害人及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广泛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在立法上和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他们的做法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参考。

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为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和实现司法公正,针对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有必要重新构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被害人援助

许多被害人由于其特殊的诉讼地位或者某些特殊原因而不能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甚至还可能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强化我国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主要是:(1)对法律援助权予以明确规定。从宪法高度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给予明确,同时在刑事诉讼立法上规定被害人享有和被告人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权,比如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己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应当缓、减、免诉讼费、鉴定费等。(2)司法实践要细化援助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被害人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框架中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律师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刑事程序提供相应的物质便利和法律上的帮助,如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设立被害人误工补偿制度、对被害人的人身保护制度、被害人出庭期间的休假制度、为出庭被害人提供与他人隔离的休息室或者设立专门的被害人室等。(3)建立对被害人的社会救济制度。主要是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建立经济援助的体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人格。所以,我国有必要设立被害人人权问题研究机构和被害人保护机构。有些国家,例如美国等国家早已成立了“国家犯罪受害者调查”机构。若要在财力还不够强的我国普遍建立这种机构是有许多困难的,但我国被害人的人权却急需加强保护。因此我们不能再等待,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以及监察机关设置的信访机构,可以增设窗口,承担对被害人的免费法律咨询援助。

(二)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赋予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毕竟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源不同质,其在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方面有先天的不足。民事侵权之诉中尚且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为何较之社会危害性严重许多的刑事案件,如强奸、猥亵、侮辱等行为,被害人只能就直接物质损失获得赔偿,这一制度显然不合理,而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三)赋予被害人提起国家补偿的权利

所谓国家补偿,是指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国家在法定情形下加以补偿的制度。从社会的角度讲,在犯罪分子无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时,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适当的补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避免被害人过激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从国际上看,新西兰、英国、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确保被害人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也是值得借鉴的。20世纪60年代开始,很多国家制定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还没有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规定:无法从犯罪人或是其他来源获得物质保障的、因故意犯罪受重伤的被害人及因故意犯罪死亡的被害人的遗属,有权利获得国家补偿。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根本职能是为人民服务,它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国家应尽最大力量实现犯罪人对刑事损害的赔偿,如果犯罪人本人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国家应当尽可能使有赔偿能力的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的人,合理地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对于不具有前述两类赔偿能力的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可取自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和变卖罚没物品所得的钱款,亦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来自海关、行政机关、工商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款、没收的非法钱款和变卖没收的非法物品所得的钱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四)完善被害人赔偿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好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可以有效地使被害人从被害后果中获得恢复,平复被害人的心理,消除和缓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冲突,提高被害人及其他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进而有于实现诉讼目的,维护社会安全。

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经验,完善被害人的赔偿制度主要是:(1)将犯罪人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作为一项基本规定。在考虑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时,不但要考虑赔偿损失的数额,而且也要考虑犯罪人对赔偿损失的态度和所做的努力。(2)将赔偿损失与缓刑、减刑和假释结合起来。(3)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某些没收的犯罪工具,可以用来优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不仅仅拘泥于犯罪人的没收财产,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保证犯罪人的经济赔偿能力。(4)加大对犯罪人逃避赔偿责任的惩罚力度。(5)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法定赔偿范围。

(五)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害

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刑诉的公正,能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日趋完善。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其财产已经蒙受损失,身心也已遭受巨大的痛苦,尊重被害人的人格,避免对被害人的人身和人格造成进一步的损害,不仅是保证刑事司法顺利进行和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也是缓解被害人的痛苦,防止其产生对社会的敌对心理的必要条件。在被害人中,有一部分人尤其容易因诉讼程序本身再次受到伤害,比如性犯罪中的女性被害人、未成年的被害人等。日本在2000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规定:当证人(包括)被害人有可能看到“显著的不安或紧张时”,可以允许陪同人陪伴作证;可以在证人与被告人之间设置屏风等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对方;可以让证人待在法庭以外的其他房间,通过连接设置在该房间和法庭的录像装置进行作证。因此,我国的刑事司法要在这方面给予改进,从法律层面赋予刑事被害人足够的尊重和尊严。比如,对受害者不应抱有轻蔑指责的态度,对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情应避免传播、限制公开报道;对性犯罪被害人在侦查、调查时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询问,询问中应进行适当的安抚,并对其隐私进行保密。另外,我国可借鉴日本的规定,在审判程序中加强对易受伤害被害人的保护,防止其再度受到伤害。促进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恢复,使其重归社会。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尤其是1996年刑诉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规定,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势在必行。

如何对待被害人,是反映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进步的标志。笔者相信,随着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各项制度必将日趋完善。

第2篇:浅析刑法立法效益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刑法效益的提高对我国构建法治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主要针对刑法立法效益问题进行了简单的研究和探讨。

目前,我国刑法立法的效益还不太理想。从社会现实生活中刑法的实施效果来分析,刑法法律体系不协调,刑法实现程度不高,刑法立法质量偏低,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法的立法效益。因此,对于刑法立法效益问题的研究有其必要性。

一、刑法立法效益的简析

(一)刑法立法效益

要想对刑法立法效益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首先就要了解立法效益的概念。目前关于刑法立法效益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现阶段大家普遍认同的立法效益概念是从立法者和立法工作角度来衡量,主要看立法者设定立法的目的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简单来讲,就是投入与产出的数量差。但是,不能想当然地将刑法立法效益理解为刑法立法的成本与收益之差。由于刑法的特殊性,既关系到刑法立法的时间、刑法的监督成本,同时,还关系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以及刑法的立法质量等等。所以,在对刑法的立法效益定义时,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各个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正确地理解刑法立法效益。

(二)刑法立法效益的实质

刑法立法效益主要表现为刑法立法收益除去刑法成本以后,所得的净收益。因此,刑法立法效益的实质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耗费立法成本为前提的刑法立法效益。刑法的立法活动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修改和认可刑法的行为。可是刑法在制定、修改和认可的过程当中是必须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的,即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而言,刑法立法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就是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所消耗的成本,包括立法机关以及相关机构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立法调研费用、机会成本、法律草案或文本的制作费用以及宣传教育费用,如:立法的工资、机构建设费用、误工费、食宿费、办公设备费用以及相关的福利费用等;而间接成本是指由于刑法立法可能不合理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因刑法立法不合理而导致民众对法律及立法者的消极评价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刑法权威和尊严所带来的损失;二、基于立法者的法学素养或立法技术等原因使刑法缺乏可适应性,而必须进行较大修改而再次耗费的成本;三、立法者制定出的刑法存有疏漏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其次,以刑法立法收益为其价值追求的刑法立法效益。从某种角度上讲,所有的立法活动,都是以立法收益的取得为目的的,同样,刑法立法活动也不例外,其作为资源耗费活动,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较大或者是良好的收益,如经济收益、社会收益以及政治收益等等,所以要想有刑法立法效益,就要有刑法立法收益。为此,在实践中,必须要通过刑法立法收益的取得来获取良好的刑法立法效益,在保证成本的前提条件下,立法收益越大,就会产生更大的立法效益。因此,刑法的立法效益是以刑法立法收益为价值追求的。

二、刑法立法效益之内容

(一)经济效益

刑法立法的经济效益,要求我们要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提高立法质量,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既要符合刑法立法的目的,也要符合社会目的。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体制下,重视立法的经济效益是刑法立法效益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一般来讲,刑法立法效益的主要内容及其组成部分是刑法经济效益,其可以通过相应的经济指标来表示,与其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相比,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显性作用。首先,刑法经济效益可定量预测立法效果以及立法目标,为人们从事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行为指导和框架,既减少了成本,也降低了风险,使其确定性提高,为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其次,刑法立法活动还以立法机制为前提,量化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投入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台相关的刑事法律,不仅可以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还可以遏制刑事违法结果的进一步拓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各项社会活动正常进行,为我国经济市场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进而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

(二)政治效益

刑法立法的政治效益是指刑法立法在维护稳定和谐的政治环境中而取得的效益。例如:我国刑法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刑法立法通过刑法的制定,加强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有效地对我国人民进行保护,从而来实现刑法的政治目的。

(三)社会效益

刑法立法的社会效益,就是以刑法立法为基础,其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效果及其影响。对于刑法的社会效益要用辩证的理论去分析,在使用和实施刑法的过程中,要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合理应用,不可以随意地滥用和扩张,这是刑法使用之道。因此,要保证刑法立法的社会效益,要做到以下三点:一、要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研究,丰富和加深对刑法的理解和把握,并且,能够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规定的原理、原则;二、要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使用刑法;三、及时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健全。

三、刑法立法效益的影响因素

从我国刑法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分析,影响刑法立法效益发挥和提高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刑法立法成本

简单来讲,刑法立法成本囊括了太多的资源支出,如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通常我们将其划分为立法成本、立法监督成本以及实施成本。

首先,立法成本。在我国,由于刑法立法工作艰巨而又漫长,在这项长期的工作中,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文本费用、办公费用以及立法者的工资等等,这些固定的支出,都是其中所必须要承担的部分。尤其是在刑法不断地修正和出台的过程中,其相应的成本也会相应地增加,进而刑法立法成本就会增加,自然刑法立法效益就会受到影响。

其次,立法监督成本。立法监督成本对我国刑法立法效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刑法立法活动,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影响刑法的实施;二是缺乏对刑法立法结果的实施效果的监督,制约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三是由于相关的成本投入较少,导致刑法监督体系不完善,从而大大限制监督的充分和有效发挥。

再次,实施成本。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其成本内容主要包括利益格局的耗费以及刑法制度结构的耗费等支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又可称之为违法成本支出以及守法成本支出。但是,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这部分费用都是由组织或者是公众来投资,并不是由国家承担。由于组织、公众不愿意增加投入,客观上影响到了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和发挥。

(二)刑法立法质量

从本质上将,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刑法立法的质量具有密切的关联,这也是我国构建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刑法立法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刑法立法效益的高低。首先,在刑法立法中,立法政策、立法程序、立法体制以及立法思想都会影响到立法质量,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因素的分析,从宏观角度分析和考察,提高刑法的前瞻性。其次,还有一些非立法因素的影响,如政治体制、社会发展水平、法学研究以及法治模式等,在刑法立法中,根据相关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水平,启用高素质专业人才,规范立法体制。

四、提高我国刑法立法效益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一)建立刑法立法成本控制与管理机制,合理控制刑法立法成本

目前,我国刑法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刑法立法的成本控制机制。传统的刑法立法管理采取的是一刀切的方式,其所构成的社会管理,不仅成本高,而且执行力度不强,大大影响了刑法立法的效益。因此,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要尽量地减少成本支出,增强刑法立法成本的控制和管理意识,完善相关的控制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设置控制目标,积极构建立法成本分析体系,并将其作为重点工作。同时,还要合理调控范围,避免一些社会因素的介入导致刑法的张狂,杜绝刑法惰性的产生,保证刑法的补充性、谦抑性、威严性以及内敛性,提高其经济性,以免刑法立法调控范围的随意扩大和消极萎缩,进而保证刑法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二)科学处理刑法立法与刑法实施,保证刑法实施效益的提高

在刑法制定后,刑法立法者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要考虑刑法制定、出台后的实施效果,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顺利展开,促进刑法立法与刑法实施的高度协调,尤其是刑法中的条例不可以与其他的任何法律发生相互的冲突,造成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另外,虽然单行刑法或者是立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会使得刑法立法成本增加,但是如果没这些相应的条款,那么刑法立法效益也就难以实现。因此,在刑事立法问题上,尤其是一些重大问题,必须要分析其可能的耗费和收益,从而保证其实施收益适合于刑法立法。

(三)构建完善的刑法立法体制,规范刑法的运作

要想促进刑法立法效益的发挥和提高,就要建立完善的刑法立法体制,国家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增强刑法立法监督力度,在立法过程中,规范相关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活动。与此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刑法立法在整体上存在不足之处,虽然政府对此比较重视,也确立了一些立法体制,但是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切实保证我国的刑法立法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立法效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强化公民法律意识

我们必须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实现全民的普法教育,强化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特别是在一些新刑法出台和实施后,其中的利益关系就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利益受到影响的人们必然会抵制和反对,所以,要想保证出台的新刑法能够被公民良好的遵守,就要要求公民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进而才能体现刑法的意义,提高刑法立法效益。

(五)合理配置刑法立法资源,提升刑法立法效益

在立法活动进行中,社会资源的消耗是必然的,如果资源在该领域被使用,那么其他领域就不可能再分配到这个资源,尤其是在我国立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需要在刑法立法过程中,加强对各个环节的分析,合理分配资源,优化资源结构,强化刑法立法,加强经济投入与法律投入的分配与权衡,从而有效地推动刑事法治的建设,实现刑法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四、总结

总而言之,在刑法立法活动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素质,规范刑法立法程序,保证刑事立法及其实施的有效性,最终实现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

第3篇:浅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论文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构成条件

论文摘要:共同犯罪简称共犯,它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这里的人一般指的是自然人,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此,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当然,不论是自然人或者单位,要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都必须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一般来讲,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却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单位也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和团体。如果是非法组织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而应当认为是自然人相互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含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即他们各自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独犯刑法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在多人实施的共同行为之中,有的人实施的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其他人利用该行为实施犯罪,则此人的行为便不是共同犯罪的行为,在他们相互之间也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根据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大多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有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还有共同不作为的形式。

(三)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与单独犯罪的故意有别,但亦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首先,就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1)各个共同犯罪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方面的内容说明,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在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有犯意的联系,他们之间的犯意相互沟通、彼此协调,从而使得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其次,就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第4篇:简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思考

论文摘要: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怠于履行职责有时候危害是社会公益。依照现行的行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资格取得以与自身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为前提。但在公益受损害的案件中,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受益者,不会提起诉讼。为了社会公益的维护,支持公民对与自己权利无直接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特定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实属必要。

一、行政公益诉讼定义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公益行政诉讼构建之必要性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法理分析

1、司法对社会公共性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司法权是用于保护权益的,包括私权和公权。公权行使过程中侵犯公共利益从表面上分析对个人权益并没有造成直接的损害,公民不能以个人名义对此提起诉讼。但无救济便无权利,法律对公共权利的保护不应是一种真空状态。

2、私权利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在使行政权日益无限扩大成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时,也导致了效率低下、妨碍了公民行使管理国家、主张自身权益的权利。我们需优化公权和私权的配置,借助私权,运用司法审查,制约公权。

3、传统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法谚“无利益即无诉权”以“诉的利益”为拥有诉权的前提,但我国公民法制观念不断更新,理念的进步也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好了观念基础,法律本应不断更新以适应社会现实。

(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如教育环境方面,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开发、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的被动局面。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因为公益的保护,在两型社会当中应该主要是靠人们对公益的自觉维护和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来实现的。但是两型社会也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样完全依靠自觉是无法实现公益的。我给公益诉讼的定位,它是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一种有益补充。之所以定位为补充,因为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公益诉讼,但是公益通过管理或者执法等途径得到维护。公益的诉讼保护实际上不仅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关,跟刑事诉讼关系也一样大。

三、公益诉讼的起诉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特别提到了环境公益诉讼,在界定原告资格时,主要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这样的规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才能取得原告资格,有关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无需法律特别授权。以前理论界一直呼吁的公民和企业组织被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体现了立法者对滥诉的一种担心。公民没有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他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进来:一是通过向有起诉权的机关提出控告检举;二是对于损害公益的行为,受到影响的公民可以就其本人受到的损害提起诉讼;三是在法定机关或者有关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证据或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没有明确提到。但是,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这也说明检察机关事实上已经依据刑事诉讼法取得了部分民事公益诉讼权。

普遍被认同的一个观念是,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纠纷解决、公共利益权利保护、不当行为纠正等功能,还可借以形成社会公共政策、制约公权。与此相应,目前比较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的违法成本将大大增加——当生产企业向食品中添加非法添加剂时,向河水中排放高污染生产物质时,将不得不有所顾虑,因为公益诉讼随时可能找上门,并且让他赔个底掉。但到底谁有权利提出公益诉讼?学者普遍认为,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均可提起公益诉讼。但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一直未有明确规定。此次民诉法拟规定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这是非常大的进步。以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将会更容易。”专家认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确立,将更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以环境公益诉讼来说,环境公益诉讼可更有效地抑制环境侵权行为和约束环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不作为、滥作为以及行政权力违法寻租的现象,最终达到保护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公益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其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是开展非营利性实际工作的组织形式,在实践中,后者的活力与作用有目共睹。目前,我国的多数环保组织都属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特征

(一)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

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是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与被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国内许多人主张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有的人主张公民个人也应当是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国家机关、检察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公民。检察机关应当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代表机关。检察机关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作为“公诉支持人”支持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这对于我国遏制日益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益无人代理的现象是极为必要的。律师和普通公民关注社会公益、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应当受到大力提倡、鼓励和支持。近几年国内引起全社会关注、促进了公共利益、公共福利的许多公益案件,都是由律师和普通公民“挺身而出、拔刀相助”的。另外,无论政府支持的妇联、残联、青联、共青团、工会,还是以高校科研机构、工商登记企业形式出现的各类环保组织、文化组织、人权组织,都应该向国外NGO组织学习,不断促进公益诉讼的发达。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通过以上对各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可知,尽管海外公益诉讼的表现形式和称谓不尽一致,但却有许多共同特征:第一,各国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且宽泛不一,但是扩大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或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的趋势之一。第二,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民众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对于普通民众诉讼往往只有不利影响,而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允许在该相对人不愿、不敢或不便提起诉讼之时,普遍民众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持而向法院提起民众诉讼。第三,可诉对象的双重性。民众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在国外并不仅仅指针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是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民众诉讼亦可对此抽象行政行为起诉。第四,受案标准的严格性。民众诉讼必须依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为前提,严格民众诉讼受案范围,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构建

受案范围需借助于一定的科学的方式予以明确的划定,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确定就越可却。各国对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不完全相同,有些国家以判例确立受案范围,如英、美、法等国。但大多数国家是以制定法确定公益案件的受案范围,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列举的方式。一种方法是明确事项列举的方式,我国法律应结合使用上述两种方式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1。概括性规定先是允许行政公益诉讼,然后规定只限于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可以起诉

再在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中逐个列举可由法院受理的公益案件,这样就可以让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法律不断完善、公民法治意识逐步提高、法治日益进步的情况下逐步扩大。

2。列举

应采用明确事项列举的方式将目前在国有资产保护、环境资源、行政垄断等作为或不作为领域中严重侵害公益情形:(1)国有资产流失。(2)社会、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3)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问题。(4)行政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5)涉及财政资金运用的侵害公益行为。(6)违反行政公开制度侵犯公民知情权的行为。(7)被认为侵害公益的抽象行政行为。(8)法律法规允许起诉的其他侵害公益的行政行为。

第5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一、沉默权的历史渊源和定义

沉默权(privilegeof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权力。简单地说,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在英国,13世纪以后,在英国的宗教法院、星座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强令被告人就犯罪宣誓供述,被告人拒绝回答时就要受到刑讯或处罚。在这种程序中,不是由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是否有罪。因此,公民的权利从根本上是得不到保障的,这引起国民的强烈反对。1639年英国的李尔本案,在这一案件中李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反对星座法院法官的纠问宣誓,两年后终于被议会裁决认可,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确认。美国首先移植这一制度,并首创米兰达规则,使刑事沉默权制度在程度上得到了保障。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住其胳膊一手捂住其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后,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电话报警。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判决结果,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事诉讼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联邦最高法院从此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在米兰达规则中,只有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而确定下来的。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可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在后来的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盗窃案中,才最终确定并最终形成了米兰达规则的第四条。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宣告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德国经过纳粹期间的惨痛教训以及《联邦基本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要求,是通过增设《刑事诉讼法》来实现的。

沉默权的发展历史进入21世纪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认识到沉默权的进步性和合理性,因此都在其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沉默权规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28条、第133条分别规定:“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此项同意只有当他的律师在场时方可取得。任何时候,当被审查人要求作陈述,预审法官应立即听取。本款所规定的告知,应记入笔录。”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各个质问拒绝供述。”这说明沉默权利制度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是最低的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不可抗拒的世界进步潮流。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我国历史上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六篇直到唐代的《唐律疏议》,我国的封建法典逐步的发展成熟和完备,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实施专制统治的统治阶级把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破坏了社会安全与秩序的臣民,在诉讼活动中只能成为一个遭受拷问、提供有罪供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客体。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必须取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后才能定罪,为了能够取得有罪的口供,而广泛的采用刑讯方法。有时候甚至对证人或原告实施刑讯,不仅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这样的刑事诉讼体系之下,都完全没有任何权利可言。这是封建社会不注重人的权利,而极力维护统治阶级绝对权威的必然结果。而在新

中国建立之后,我国制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坦白自己的罪行,否则就要加重刑罚。尽管这一政策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应该看到,这一政策与沉默权的基本精神是相背离的。沉默权要求被告人对讯问官的提问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能因此而受到追究。如果一个被告人仅仅因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被处以法定刑罚更重的刑罚,这显然不符合沉默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精神。而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要么选择坦白,获得从宽处理;要么选择不坦白,被从严惩处,没有中间道路可走,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三、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

以及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情况

(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方法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反复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取的是彻底真实的客观标准,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标志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这一客观标准是建立在一切案件事实都是可以绝对查清的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在我国以前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对引导司法人员努力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减少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刑事诉讼证明要求“结论唯一,排除一切可能”是非常困难的。诉讼证明是司法人员通过对搜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来重现案件事实。由于证明材料具有有限性,逻辑推理具有主观性和间接性,重现案件事实并不等于案件事实本身,因此,要实现绝对性认识是十分困难的。

我国刑事诉讼之所以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彻底真实的客观标准,与我们的哲学观是密不可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通过主观的努力,主观一定可以真实的反映客观。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认为通过司法人员的努力追求,可以真实的还原和再现案件的本来面目,也即是认为一切案件事实都是可以绝对查清的。为了能够把案件的事实绝对的查清,也就必须占有大量的客观材料,这也是完成理性认识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不仅要收集完备的书证和物证,更重要的是获得被告人如实的供述,因为被告人是案件的最直接参与者,或者可以说被告人是案件的主角,只有得到被告人如实的供述,才有可能使案件的本来面目真实的还原出来。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如实供述的义务,并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这是与我国刑事诉讼的方法论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相适应的。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和方法论

英美法系的认识论是经验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不可能将过去发生的事情百分之百真实的还原出来。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称:“由于取得证据的方法有显著不同和区别,证据只能产生程度不同的概然性,而不会有绝对真理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说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是同一的,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与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则也是相反的,在英美刑事诉讼中,以可能性或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来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如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是无法达到的;第二等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做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可能的原因,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这里,证明标准不仅包括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而且包括检察机构起诉的标准,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采取重大侦查行为应当遵循的标准。因此,可以说在英美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标准,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证明标准在可能性或确定性程度上呈递进的态势,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需要达到最高的证明程度──排除合理怀疑。

(三)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建立了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相衡对抗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同时《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刑事诉讼法》依然规定:“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负有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如实陈述的义务,而没有保持沉默、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权利。这些规定,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和国家权力本位主义是一致的,无疑这对迅速、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供述义务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规则,也无助于取证行为的合法化和文明化,并且助长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过分依赖的心理,这种过分依赖,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这一规定和刑讯逼供的关系,在下文中会详细阐述。

(四)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与沉默权制度的冲突

如果赋予了被告人沉默权,那就必然会面临着一种情况,那就是大量的刑事案件将有可能出现零口供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的追求彻底真实的刑事证明标准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一旦欠缺了被告人供述这一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都将面临无法彻底还原案件真实面目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部分的案件都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存在疑点而不得不“存疑不起诉”,使得大部分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秩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在侦查阶段作为解决的办法,通过加大侦查工作的力度,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物证、书证,用其他详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将被告人推上法庭,必然会使侦查工作的难度大大的增加,相关耗费的人力物力也将呈几何级的递增,同时对侦查人员提出更高的专业技能要求。目前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要依靠口供来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而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比如天气的变化,人的生老病死,物品的灭失损毁,都会让案件的关键证据灭失,无法收集和提取。在这种情况之下,无论侦查工作付出多么艰辛的努力,也无法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因此在客观真实的刑事证明标准这个大前提之下,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将使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面临极大的压力和困难,其结果很有可能是大量的犯罪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障碍即是刑事证明标准与沉默权的冲突。

四、沉默权的重大意义和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是最低的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不可抗拒的世界进步之潮流。有人说过:人都有自我保护的天性,因此从道义和伦理上讲,每个人都不愿意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从世界范围考察及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来看,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其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权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免受到国家强制的侵害,就更要在各方面加以有效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的发展,我国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放置至与追诉机关平等的地位上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沉默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定国体、政体、公民权利等国家的根本问题,在一切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法律均应与其保持一致,并不得与之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成为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的宪法权利。

沉默权是言论自由的固有内涵。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意见自由”或“表达自由”,被称为人类的“第一权利”,这作为“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正如陈独秀所说的,“法律是为保守现在的文明,言论自由是为创造将来的文明”、“政府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内的言论自由,并且不宜压迫人民法律以外的言论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现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现代的言论自由应包括以下几层内涵:(1)公民说与不说的自由;(2)说这个与说那个的自由;(3)这样说与那样说的自由。其中,第一层内涵“说与不说”的自由是第二层与第三层涵义的基础,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而“说与不说”的自由,以前没能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这项“自由”体现到刑事诉讼中,就应是当事人享有陈述与不陈述的自由;而陈述与不陈述的自由,其实质就是供述与沉默的自由,也就是沉默权。沉默权作为一项“消极”的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被告人在陈述与沉默之间有权进行完全无约束的选择,法律不应强迫被告人进行陈述;强迫陈述所得的证据应认定为非法。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的写入了宪法,这是历史的飞跃、法治的进步、人权的胜利。而沉默权,则是人权的最低标准和人权的最低保障。

(三)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那么就不得让对受追诉的人协助履行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既然承认受追诉的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受追诉的人的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做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其做出答辩。否则,受追诉的人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既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而不能强迫他本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从证据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偏重自白的证据观的否定。在纠问式刑事程序中,自白被称为“证据之王”和“最佳证据”,在证据运用上强调“无供不录案”,自白的证据价值被片面夸大了。为获取作为最佳证据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导致了刑讯的合法化和法外刑讯的广泛适用。沉默权的诉讼理念却恰恰相反,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面。正是基于这一点,并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在确认沉默权的程序中,均严厉禁止并在出现时坚决予以制裁一切违背供述人意志的强迫取证的方法。

(四)沉默权是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

酷刑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已基本废止肉刑,严防酷刑已被各国法律所确认。特别是二战以后,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禁止酷刑的国际公约或文件,其中主要的有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5年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198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确立了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等主要刑事诉讼国际准则。这些准则,基本理念是国家在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严防酷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五)确立沉默权也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1994年9月10日,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重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立场。该决议第16条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另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7条亦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缄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或母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和盘诘证人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

(六)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是根治刑讯逼供的良药

刑讯逼供,是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刑讯逼供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前者如封建留毒的影响、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力、办案人员素质低、侦查任务重人员不足、刑侦技术不能适应需要、法律监督不够等;后者包括侦查机关认识错误、主观唯心主义作怪等。在有些刑事案件当中,通过采用刑讯手段,固然加快了办案速度,实现了破案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但刑讯逼供造成的不利后果,却不是提高某些案件的办案效率所能比拟的。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勃兰代斯说过:“我们的政治是威力强大无所不至的教员,教好教坏,它都用自己的榜样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我们一方面严禁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又默认其存在;一方面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又在损害具体案件中的个体权利,这种把个人权利与由个人权利组成的社会的整体利益相互分离甚至对立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刑讯逼供伤害的是具体个人的人性,但动摇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基础和人民对国家法治的希望与信任。刑讯逼供虽然针对的是案件中的个人,但它影响的却是全社会。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错放可能是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而错判不仅冤枉了一个好人,而且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社会成本上的差异不言自明”,“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更有甚者,当刑讯逼供被异化为一种可能行之有效的特殊侦查手段时,它却非常容易被运用这种手段者易当成牟取私利、损害人民的封建专权。有些滥用权力者,已经彻底忘记了办案的宗旨,甚至把办案作为他们牟取政治、经济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借口,其危害之大可想而知。刑讯逼供并否不能实现案件的实体真实,即使它可以为某些案件查明真象带来一定的帮助,但这种帮助远远不及刑讯逼供本身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为追诉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难以长久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要严禁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如实回答。同时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这些规定从表面上看是要禁止刑讯逼供,但实质是在包庇、纵容、认可刑讯逼供。从某种偏激的程度上说“坦白从宽”就是诱供,“抗拒从严”就是逼供!换句话说“抗拒从严”的政策必然导致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必然导致各类冤假错案的发生。有资料显示,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约案件5526起,涉及民警7716名,1584名领导干部被追究领导责任,其中刑讯逼供案件下降了1。6%,那么刑讯逼供案件是多少,无从知晓。然而,被查处的案件仅是刑讯逼供事件的冰山一角,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还有多少刑讯逼供问题呢?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从客观上来看,除非造成嫌疑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外,其它刑讯逼供的行为,是无法查证属实,也无人去查证属实的!近年来,媒体接连曝光了多起冤案,特别是佘祥林案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11年前,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因“杀妻”被判处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高院发回重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被杀”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洗不白之冤。2016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变更强制措施。走出高墙,佘祥林说:审讯中他遭遇了刑讯逼供,经历了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水喝,不让睡觉,连打带骂,最终在极度疲劳、困乏之下被迫招供。还说:“有人制造冤案,还不是一个两个,很多”。这一让人拍案而起的案例用近乎残酷的事实,再明白不过的说明了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和沉默权的意义。

五、我国引入沉默权所必须进行的相关改革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而沉默权制度虽好,但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沉默权制度的运行,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相配合。笔者认为,与沉默权制度相呼应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刑事证明标准如何规定的问题。

在沉默权起源地的英美法系国家,一方面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另外一方面,将刑事诉讼的有罪证明标准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确定一个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不要求把案件的真实面目彻底还原出来,只要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将一切合理的怀疑排除,即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因为从客观上讲,把案件的真实面目彻底还原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被告人完全保持沉默的情况下,可能性更几乎为零。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证明的标准,是与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相适应的。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要引入一项先进的制度,不仅仅要全面详细的引入该制度本身,还应该把与这项制度配套的相关制度一起全盘引入进来。不顾一项制度运行的相关环境,孤立的引进一项先进制度,让它在没有配套环境的情况下运行,其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如果我们孤立的引入沉默权制度,而不进行相关的配套改革,那么如前文所述,其结果很有可能是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大部分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秩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沉默权制度的精神所在——保护人民大众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所以,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必须进行从询问方式、法律援助到证人保护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改革,而最重要的改革是刑事诉讼的有罪证明标准的改革,抛弃现在过于理想主义的追求绝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引入一种全新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标准,以及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程度的证明标准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商榷。

第6篇:社会转型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分析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转型给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各种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严重影响的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社会转型期,未成年暴力犯罪案件的急剧增加尤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只有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和控制才能有效的减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暴力犯罪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不可否认的是,我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的差距都在逐渐的显现。中国社会正在处于从一个轨道转到另一个轨道的过程之中,在这个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在这个社会的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问题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呈现出犯罪成员低龄化、犯罪形态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智能化等特点。如之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等一系列的未成年人暴力恶性案件的发生,更是凸显了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消极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结构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未成年人在人格塑造、观念形成、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等各方面都正处在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家庭影响、社会环境都对其个人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转型这个大背景下,城乡文化的激烈碰撞,家庭模式的改变、贫富差距的增加、教育保障的不完善等各方面因素都极大的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着影响,无疑对未成年人形成了巨大的心理与社会压力,在这些压力的影响下,如果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低并不能得到及时调试,则其极易通过暴力犯罪这种途径缓解内心的压力与失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转型时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未成年人获得各类信息的渠道大大增加,加之如微博各种实时性、交互性极强社交网络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各种观点,一些宣扬不正确价值观的信息在网络上泛滥。由于未成年的心智发育特点,大多数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应对必要的知识与判断能力,过度沉迷与这个虚拟的社会中,极易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产生不良的影响,从媒体或网上接触到大量的不良信息,使其成为不良信息受害者或甚至被网络中一些别有所图的人所利用。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发育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而又模仿力极强,在长期不良信息的腐蚀之下,一些未成年人往往就会在性格上表现为极端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思想简单,在发生矛盾或纠纷时不知道如何去正确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去模仿电视、电影、网络中的暴力情景,拉帮结派,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

(二)家庭因素的影响

良好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基础,不完整家庭、不和睦家庭均会给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消极的影响,成为导致未成年人暴力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的家庭观念逐步解体,有的青少年因家庭暴力、单亲家庭、留守家庭和家境贫困等原因,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缺少管教,容易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有的家长对孩子

凡事迁就、纵容放任,认为只要孩子过的开心就好,往往使其形成自私任性、蛮横霸道的不良品行。如在一些家庭中,由于父母感情不合甚至离异,造成孩子缺少家庭温暖,得不到基本的家庭教育。这样的孩子往往因为在亲情上得不到关爱,导致他们在成长中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性格偏激,产生暴力倾向。通过暴力侵害他人的手段,宣泄自身对家庭矛盾的不满,甚至将对自身家庭幸福感的缺失,归咎于对社会的不满,通过暴力犯罪手段报复社会,以达到内心的平衡。

(三)情感上的不成熟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传媒对爱情主题的热衷以及各种成人话题的泛滥,对当代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恋爱人群的年轻化趋势非常明显。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如过早开始性交往,遇到挫折往往会不知所措,很容易走向极端。由于性心理发展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失恋”或者遇到感情上的竞争对手时大多十分敏感,极易对“背叛者”、“挑战者”产生仇恨的情绪。在这种心态的怂恿下冲动的采取报复行动。因“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导致暴力性犯罪的发生,或为满足各种“恋爱”过程中的各种开支,在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下,通抢劫等暴力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四)学校教育存在问题

在我国当前学校教育尚存在者明显的不足。在应试教育和高分教育的模式下,一方面学校重视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了未成年人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受到关注的往往是那些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而长期不好学、成绩差的学生往往被老师和学校放弃,导致了他们更容易自暴自弃。一些学校尤其是职业学校的课业压力较轻,又缺少对在校生的监管,导致一些学生日常便沾染了吸烟、喝酒、旷课、打架等不良行为。这些学生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后,极易被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

(五)进城务工未成年人文化素质较低并缺乏监管

由于我国城乡贫富差距的存在,到大城市务工未成年人逐步增加。由于这些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各地政策法规对其保障不尽完善、甚至存在着一些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性政策,造成他们就业困难,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从农村进入城市后多在小歌厅、私营小餐馆等场所从事保安、服务员等经济收入底、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在这类场所的工作过程中,由于管理的不正规与不完善,加之日常所接触的人员情况复杂,流动性差,使这些本身没有较高文化素质同时又缺乏明辨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转型时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

转型时期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从家庭、学校、社会全方面入手,形成合力,才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

社会和学校要转变以往只重视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培养的错误做法。在学校或社区中应建立心理辅导岗位,对未成年人在思想上进行引导,情绪上进行疏导。对父母离异等家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不歧视,要更加予以关爱,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多与他们进行沟通,防止他们由于家庭环境的原因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二)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信息传播渠道

加强对歌厅、网吧等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一些不健康的服务项目和黄色音像制品及赌博游戏等低俗文化影响。同时,应多建立一些以知识性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拓展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把精力投放到有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以减少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管理和教育

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开设法制教育课、心理教育课。促进在校学生的全面成长,使在校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于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注意加以教育、引导,并及时与其家长进行沟通,使家长也要发挥好对子女的监护、引导和管理作用,不能因为工作忙或其他各种原因而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后就不管不顾,或只关注孩子的学习,而忽视对孩子思想成长上的关心。同时,学校还应加强与学校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改善学校周边的治安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在校未成年有安全感,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对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的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可能的为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创造一个优良的成长环境,对雇工单位进行严格要求,在雇用年满16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登记制度,采用实名制。以便能够对这些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进行实时的监控,对不符合雇佣未成年人条件或者雇佣未成年人从事非法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保障未成年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和个人愿望,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培养他们劳动技能。

2016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文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第七篇

第1篇:浅谈中国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面临的问题及思考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摘要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行业面貌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保险行业由小到大,从一个基础薄弱、可有可无的行业逐步发展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保险市场由封闭走向开放,逐步展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之一。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更新发展理念,推进改革创新和结构调整,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对保险业来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解决行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等深层次问题的根本举措,是新起点新阶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保险业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从四川汶川大地震到百年盛事北京奥运、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到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从养老社区投资到新农合建设……保险业正在努力提高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能力,在保障民生方面取得显著成就。

关键词保险业发展盈利

一、中国保险业的现状

1、保费收入快速增长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业务种类不多,保费收人较少,但从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来,我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0%,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中国作为一个潜力无比巨大的对外完全开放的市场,对国际保险资本有着非同一般的吸引力,许多国际知名的保险企业已把在中国发展业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来安排。对于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适应国际化发展的潮流,中国保险行业已步入高速发展期,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向着多元化发展,未来中国的保险业发展前景看好。

2、投资渠道稳步拓宽

在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本融通功能,是保险金融属性的具体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保险业积累的大量资金通过投资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基础设施项目等,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在资本和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保险监管水平显著提高

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监管也在不断进步完善。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保险监管发生了深刻变化。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监管原则,20xx年初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引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初步形成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特别是《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保险工作,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保险业发展。

二、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问题

(一)国有股份制企业如何巩固成果、深化改革

首先,股改了,名称换了,股权结构调整了,架构变了,经营观念、员工素质、经营方式等是否就能完全适应上述变化。如果不能,就可能重蹈国内许多上市公司所出现的“上市圈钱”,“换汤不换药”的老路。

其次,怎样保证对股东的回报。因为资本市场并不因为股改了,要直接进入市场了,就立刻变规范了,就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了。

第三,人保原是国有企业,即使做得不好,外界也很难知其内情。而现在成为股份制企业,成为公众公司,透明度大大增强,股东“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机制将时刻影响公司的股价;

第四,人保是国内最大的保险企业,占据国内产险70%的市场份额,在全国各地有几千家分支机构。如果情况不好,不仅会影响其他即将上市的保险公司,而且会大面积地影响整个市场,引发公众对其他保险公司的信心,并由此产生连锁反应。

(二)如何利用资本市场

国务院新近允许保险公司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并且成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这对发展资本市场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的“利好”。首先,它能够大量增加资本市场的供给,刺激并满足资本市场需求主体的筹资需求。第二,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经济效率的提高。第三,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促进金融深化。第四,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结构。第五,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

对于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来说,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接轨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如我们上述所分析的各种有利因素与效果,但同时也意味着投资风险的加大。如果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投资人才、没有成熟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监管部门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那么,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在降低了“负债风险”的情况下,又面临巨大的资产风险。

(三)如何“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

首先,与世界保险业相比,中国保险业的地位太弱小,中国的GDp占世界排名的第二位,但中国的保费总规模仅占世界排名的第十三位,总保费的规模不到世界总保费规模的2%。从保险密度看,世界平均水平位423美元,我国不到30美元,在世界80多个国家中排名第71位。

其次,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保险业太弱小。目前银行业有20多万亿资产,而保险业到去年底仅为9123亿,占银行资产的4。3%左右;居民储蓄存款11万亿元,保费只有3800多亿,仅占居民储蓄存款的3。5%左右。

再次,最关键的是,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对保险业的要求相比,我国的保险业无法适应,它的渗透力太低,很多人没有买保险,或者保障额太低。保险保障的不足,给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如何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盈利能力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实现未来的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最近中央明确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是要在“加快”上下功夫、见实效。对保险业来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这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防范化解风险、应对经济周期变化的重要措施,更是提高服务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的有效途径。为此,要进一步明确方向和任务,促进行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一)促进行业发展加快向内涵式增长转变

内涵式增长就是转变过去外延粗放型的增长方式,通过依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把推进创新作为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坚持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突出人力资源在行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全行业的创新活力。坚持把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提高承保业务质量,在优化理赔服务的同时加强理赔管理,堵塞各种“跑、冒、滴、漏”现象,严格控制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二)促进行业发展加快向差异化竞争转变

竞争手段同质化一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表面上看是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实质上是行业发展方式粗放的问题。随着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这种依靠营销层面的价格竞争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必须通过拓展竞争领域、提升竞争层次、丰富竞争内容来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一是要提高产品差异化水平,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保险业的广泛需求,通过提升风险管理技术不断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二是要提高经营差异化水平,立足于公司和保险市场实际,通过不同的市场定位和管理模式,不断拓展发展空间。三是要提高服务差异化水平,要改变传统以产品为中心的观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通过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效率,在竞争中确立优势。

(三)促进行业加快提升综合协调发展能力。

具体就是要加快提升“五个能力”。一是增强创新能力。加快推进保险业创新体系建设,坚持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加大对技术、产品、服务领域创新的投入,完善知识创新体系。二是增强识别和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能力。借鉴国际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经验,深入研究后金融危机时代防范保险风险的重大课题,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三是增强盈利能力,继续推进结构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承保业务发展质量。四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培育诚信经营、积极向上、和谐发展、服务社会的行业文化精神,使先进文化成为提升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成为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加强保险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坚定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五是增强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加强产品研发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保险业的渗透率和贡献度。

(四)加强改进监管,为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供保障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要巩固和保持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就必须把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就必须加强和改进监管,准确把握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采取综合措施,加快形成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从思想上、机制上、政策上、措施上保障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在目前的保险险种中,对于一些非强制性保险,人们的投保意愿在不断加强。主要可能是因为现在关于非强制性保险的宣传力度高了,而且有些社保无法解决的风险分摊可以有商业保险来帮助解决。而这里所说到的非强制性保险可指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是保险险种本身所包含的不强制性,而另一方面是指在一些强制性保险中的保额数量的不强制性。例如车险的强制性保险,如第三方责任险中,虽然保险公司的数量在增加,车辆的数目也在增加,但人们对于这一强制性保险的投保意识也在不但加强,这体现在保额的增加,它的保额由最低5万至最高50万。过去人们一般投保额为5万,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一旦出了事故,那么如果投保额越少,自己将付出越多,所以,越来越多的投保人将保额不断增加。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私家车,这势必会导致事故的发生率比以前有所增加。因此,人们对这一保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强。

结束语

中国保险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中国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依然较强,经济仍具备实现平稳快速增长的有利条件,这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实,人们对于财产类保险并非不重视,只是在现在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里,人们自然而然地更重视一些关于生命类的保险。但在财产险中,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人们对于盗窃险这一附加险的投保意识已超过了自然灾害险。这是因为,不管社会的发展有多好,犯罪现象总是有的,如盗窃的家庭是属于贫穷的,那么哪怕被盗少量的东西,对他们也是会造成一些损失;而对于一些富裕的家庭,那么一旦遭窃,损失的数目更多,因此,人们不希望自己遭受太大的损失,而这一附加险正好可以分摊人们的原本要由自己所承担的经济损失。

保险业作为如此重要的一个行业,其从业人员也对它寄予了厚望。保险从业人员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和看法非常看好和认同。他们相信保险业是个十分具有潜力的企业,而且加入WTO后外商保险公司要进入中国,这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十分有利。他们认为中国保险业今后的发展会不断进步,作为保险公司来讲,由于群众的认识加强了,保险业的竞争也促进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质量,所以他们对保险公司的发展十分看好。

第2篇: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是本科生在毕业之前最重要的一项学习任务。文章针对目前毕业论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写作基本功欠缺、学术基础和意识薄弱、选题不合适及论文缺乏深度和创新等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探讨,据此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提高毕业论文写作的质量。

[关键词]毕业论文;问题;改进措施

高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认为毕业论文是考察学生综合能力、评估学业成绩的一个重要方式。在2016年开始实行的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本科教学评估方案中毕业论文的质量被列为一级指标“学生创新能力”的主要观测点(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6)。根据英语专业教学大纲的精神,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不仅是对学生学业和专业成绩的一次综合测评,也是对学校设置和培养方案以及教师教学活动的一次考验。毕业论文写作是高等院校英语专业教学计划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实践性环节,是考查学生综合能力、评价学生成绩的一个重要方式。

一、毕业论文写作的现状

在国内,近年来各高校英语专业对学生毕业论文的撰写比较重视。为了提高论文的质量,加强论文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各高校近年来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开题报告的撰写、中期检查、抽查评估,有些高等院校从三年级开始增设学年论文教学环节等等。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虽然有一定的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原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戴炜栋教授等的研究和调查证实了高等学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滑坡趋势(戴炜栋2016)。学生在论文实际的撰写过程中,出现了写作基本功、格式规范、选题、论文的深度、外文资料不足的问题。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在培养中偏重技能训练,轻视知识吸纳的连贯性,使学生缺乏学术的内涵和深度,缺乏认识能力和思辨能力(文秋芳2016);在第八学期才开始毕业论文的写作,不仅毕业生在短时间内无从选题,而且导致论文质量下降。这种现象对本科教学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引起各高校英语专业的高度关注。

二、毕业论文写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高校毕业论文存在不少问题,如语言技能较弱,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比较差,不知道怎样确立自己的观点等等,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尤为明显:第一

,写作基本功欠缺。英语专业毕业论文中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学生的写作能力较差,反映出学生英语语言能力欠缺。例如:论文结构不严谨、松散;一篇论文有多个中心论点;章节之间缺乏连贯性;语法、拼写错误多;学生随意使用非正式文体,书面语和口语混用的现象比比皆是。

第二,学术基础和意识薄弱。学生对于学术研究基本方法、论文写作规范、引用格式了解甚少,或许知道也缺乏足够的重视;有部分学生对于要求原创性的论文缺乏足够的重视,在阅读文献的过程中,找到了一种“轻松”的办法,从自己研究的论点出发,东拼西凑,就“凑”成了自己的文章。教师在批阅论文过程中,常常发现文中引用不规范,或引用了其他作者的观点却不标明出处,殊不知,这对要求学术性、严谨性的毕业论文来说,是一种抄袭现象。

第三,论文选题不合适。选题过大。大多数学生在选题之初都存在着题目过大的问题,认为题目越大,资料越多,论文越好写。比如有学生选题为“莎士比亚十四行诗研究”,把各种参考资料在论文中进行罗列;选题重复甚至抄袭他人的选题,或只作微小调整;选题陈旧,没有新意,研究思路落后。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学生在前几年的专业课程学习中没有自己的兴趣点,缺乏资料收集和阅读整理工作,而大多数院校毕业论文写作课往往是在最后一学期开设,所以在短时间内很难确定一个合适的选题,导致在论文写作时不知如何选题,或随意选题,欠缺思考,只为应付了事,最后导致选题不合适,写作过程中频繁更换选题;另一方面,不少老师对学生论文的选题不够重视,与学生交流少,没有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建议。

第四,论文缺乏深度和创新。有许多学生的论文仅局限于对事实的阐述,写得比较肤浅,或将他人的观点或已知的事实重新写一遍,这样简单的重复是没有意义的。当然,对于本科论文过于强调原创性不太现实,要想一整篇文章都有创新是不可能的,但论文中应有自己独到的东西,否则这种论文没有价值。究其原因,其一,学生前期积累太少,没有对某一方面的兴趣点进行深入的思考,或没有阅读最新研究动态的论文。

其二,研究方法陈旧,没有用新的角度或使用新方法去探讨和挖掘,所以很难对选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三、解决对策

针对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弊端,笔者认为,今后的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教学改革应做好如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夯实学生基础写作能力。很多学生把论文稿件交给指导老师就高枕无忧了,期待老师把全篇的结构、语言、标点等问题一一改正。由于毕业论文撰写时间有限,结果就导致很多指导教师成为语言错误的校对者。在毕业论文的修改过程中,教师可采取“宏观指导-自我纠错-整体把关”的流程。在批改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时,针对论文写作中心不突出,章节、段落之间缺乏连贯性和逻辑性等问题,指导教师可作一些宏观上的指导并提出初步评价意见。针对论文写作中语法错误较多、用词不当等问题,指导教师在初稿阶段没有必要逐字逐句检查,否则形成了学生的依赖心理;在论文中期和后期的修改过程中,在确保论文结构、章节的衔接和逻辑性没有问题的条件下,鼓励组内的学生自我修改论文中的语法错误、拼写错误、用词不当等问题,同时,教师作相应的指导;最后定稿之前,指导教师再作整体上的把关。总之,教师在严格把关学生论文质量的同时,还要加强和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第二,注重学术能力培养。在论文的指导过程中,教师应对如何使用文献资料、如何引用原文作者的资料、引文标示和文献参考部分应作明确的讲解和严格的要求。教师应强调论文的学术性和严谨性的重要性,培养学生严谨的研究态度。

第三,认真作好选题工作。论文选题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和意义,能充分反映作者的专业水平、写作能力和独到的见解。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教师把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提前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三年级学生,以专业课程(如文学、翻译、语言学等课程)论文的形式培养他们的兴趣点,鼓励学生多阅读,多思考,这样不至于在论文写作时不知如何选题的问题。其二,学生选题要慎重,要选自己熟悉并感兴趣的、相关的选题。学生在选题时应该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把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与老师交流、沟通,但不能过分依赖老师的意见,否则写作时缺乏自身的观点、逻辑思路,以至于影响论文的质量。

此外,教师在指导学生选题时,也要做一些先期调查,论证其可行性,不能只凭自己的经验与理论推测,否则学生选题不成熟,研究路线不清晰,造成中途换题或无法正常完成论文工作。

第四,提高论文的深度和创新性。如没有前期资料的积累和思考,学生的论文很难有一定的深度和创新。可从早期入手,如鼓励二、三年级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或申报校级学生科技创新课题,辅助教师从事基本的研究工作;对于三年级的专业课程,授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研究的入门指导,介绍论文写作的基本方法,资料的收集,要求学生写课程论文,从主干课程中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有些同学对创新有畏难心理,总觉得不知如何下手。其实创新可以是观点的创新,也可以是材料、角度、方法的创新。不同观点的比较、不同角度的切入、不同方法的运用、不同学科的交叉等等都可以使自己的论文与众不同。此外,指导教师的作用不容忽视,对学生不能过分放手,要引导和启发学生,还应扮演好“导演”的角色,指导学生对所读文献进行分析和思考,找出有无薄弱点或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以及给予相应的研究方法的指导。

四、结语

毕业论文写作工作的完成需要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一方面,在平时的教学中,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基础写作能力的训练,扩充其各方面的知识面,注重其学术能力的培养,培养其独立思考精神、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教师在指导的过程中,从宏观上对学生论文进行指导,启发学生深入思考,引导学生新视角、新方法的创新,同时发挥检查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学生必须具备扎实的基础写作技能,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尽量避免出现语法错误、用词不当、时态等等错误;同时,学生也必须掌握必要的论文写作知识,在论文写作中发挥自主学习、研究学习的能力,形成严谨的研究学习氛围,出色的完成毕业论文写作任务。

第3篇:金融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强势经济会造就强势货币,中国经济通过近30年的超高速增长,使中国的国际收支规模和对外支付能力有了空前的提高,出口和外汇储备均为世界前列。如今我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近期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关于人民币的改革措施,人民币走向储备货币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如何正确认识人民币走向国际化这一重大国际金融战略,如何全面的了解这一战略的利与弊,如何利用当前的国际局势使这一战略更顺利的开展,扬利除弊,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话题。本文首先简单的阐述了货币国际化的含义,随后分析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与弊端。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利益弊端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国际地位稳步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中国虽然在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想要成为真正的强国还缺少非常重要的一项——金融实力。无论是历史

表明还是在理论分析,强国之所以“强”,不仅表现在军事强、经济强、政治强、外交强、文化强,更重要的表现是这个国家的金融强。具体地讲,就是必须要让这个国家的币“强”。目前中国就这一点还是有所欠缺的。“强币”既是一个“强国”强大政治经济实力的表现,同时也反过来巩固了“强国”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地位,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的利益。以美国为例,1944年7月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立了美元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不仅为美国带来了可观的铸币税收(

一、货币国际化的含义

货币国际化是指能够跨越国界,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过程。对于货币的国际化概念的界定,按货币功能划分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完善的框架。根据kenen的定义,货币国际化是指一种货币的使用超出国界,在发行国境外可以同时被本国居民或非本国居民使用和持有。我们下面通过一张chinnandfrankel编制的国际化货币的功能清单(见表1)来直观的阐释。

表1国际化货币功能

货币功能官方用途私人用途

价值储藏国际储备货币替代(私人美元化)和投资

交易媒介外汇干预载体货币贸易和金融交易结算

记账单位钉住的锚货币贸易和金融交易计价

资料来源:根据chinnandfrankel(20xx)和kenen(1983)整理。

根据这份清单我们可以看出,一种国际化货币能为居民或非居民提供价值储藏、交易媒介和记账单位的功能。具体来讲,它可用于私人用途的货币替代、投资计价以及贸易和金融交易,同时也可用作官方储备、外汇干预的载体货币以及钉住汇率的锚货币。

二、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由区域化到国际化

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建立区域金融架构。中国已经成为清迈倡议框架下最大的双边互换协议的资金供给者之一,同时也积极参与区域多边政策对话和经济监控机制。在现有的区域合作机制中,人民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用于双边互换协议的支付货币。截至20xx年7月,在清迈倡议(见表2)框架之下,中国已经分别同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签署了双边互换协议,总额达235亿美元。其中中国与日本、韩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签署的互换协议使用本币支付,其他协议也能够使用美元支付。

表2中国和其他“东盟10+3”国家之间的双边互换协议(截至20xx年7月)

bsa单向/双向货币协议总额状况

中国—泰国单向美元/泰铢20亿美元签署日期:20xx-12-06

终止日期:20xx-12-05

中国—日本双向人民币/日元

日元/人民币60亿美元签署日期:20xx-03-28

中国—韩国双向人民币/韩元

韩元/人民币80亿美元签署日期:20xx-06-24

中国—马来西亚单向美元/林吉特15亿美元签署日期:20xx-10-09

中国—菲律宾单向人民币/比索20亿美元签署日期:20xx-08-29

修正日期:20xx-04-30

中国—印尼单向人民币/卢比40亿美元签署日期:20xx-12-30

修正日期:20xx-10-17

资料来源:日本银行。

20xx年,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的国际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给东亚各国经贸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东亚各国普遍认识到,只有通过加强货币金融合作提高各国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有效抵御和化解金融海啸的消极影响。可以说,国际金融风暴生客观上推动了包括货币互换在内的东亚货币合作的深化。20xx年以来,东亚货币互换再次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国先后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印尼等国以及区域外的白俄罗斯、阿根廷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总额达6500亿人民币。此外,货币互换的多边化版本区域外汇储备基金的筹集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基金规模从原定的800亿美元扩大至1200亿美元。

货币互换的拓展客观上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人民币的区域化是实现国际化的必要环节。我国通过与周边国家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促进周边国家在贸易活动中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部分实现人民币国际结算功能和储备功能,加快人民币成为区域主导货币的进程。目前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人民币国际化选择以东亚地区为基础和平台,坚持从区域货币到国际货币的发展路径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20xx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此举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降低出口企业的风险,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双边贸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更将有利于人民币向国际化方向的推进。时隔3个半月,20xx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和广东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从货币互换到人民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但总体上看,人民币仍然处于国际化的初级阶段。目前人民币在境外使用还局限于跨境流通,取决于人口的流动。真正的国际货币应该融入物流和资金流中去。另外,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人民币还只是一种交易符号,如无本金交割的人民币远期交易,不能用于结算,基本上与资金流隔绝。因此,人民币的国际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按照由区域到国际的战略思想不断前进。

三、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收益

我们可以将货币国际化利益按不同的形式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相关数据的核算可以计量出来的经济利益,二是难以量化的经济利益以及超出经济范围的利益,货币国际化总利益即为二者之和。

1、可以计量的货币国际化收益

(1)国际铸币税收入

国际铸币税(internationalseigniorage)是指当一国货币国际化后,货币当局凭借其发行特权,从外国居民那里所获得的可量化的发行收益与发行成本之间的差额。货币发行收益巨大但发行成本却微不足道,国际铸币税收入相当可观。美国是国际铸币税的最大受益国,据专业人士计算计算,截至20xx年年底美国获得的国际铸币税收益高达9530亿美元。目前我国拥有数额巨大的外汇储备,这实际相当于对发行国政府提供巨额无偿贷款,同时还要承担通货膨胀带来的风险,这是一种巨大的财富损失。如果人民币实现国际化,我国不仅可以减少因大量使用外汇而造成的财富流失,还可以通过向国外发行人民币筹集资金,获得国际铸币税收入。根据国内学者钟伟的测算,如果人民币的购买力在长期保持稳定,并且逐步推进人民币的区域化,那么人民币的铸币税收入可保持年均25亿美元左右。

(2)从境外储备资产的生产成本到金融运作的净收益

对铸币税的研究表明,货币当局可获收益的多少取决于它使人们持有货币或者其他资产的能力。这意味着当国外央行持有的境外储备资产主要以银行存款或国债等形式存在的时候,国际货币发行国必须为之提供一个正利息补偿,这种非零的生产成本减少了发行国的国际铸币税收益。进一步来讲,如果存在足够多种类的国际货币可供选择,或是持有储备资产的形式足够多样化,则国际铸币税收益可能因为竞争而消失殆尽。

事实上,国外央行持有的境外储备资产,无论是以存款形式还是以国债形式存在,都意味着为国际货币发行国的银行体系及其政府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来源,通过银行体系的资金引用和政府财政支出机制,这部分资金必将转换为可贷资金并带来收益。而且,国际货币所执行的交易媒介等职能必然通过发行国银行体系所提供的结算和支付服务来完成,这也为相关金融机构带来了佣金收入。

2、其它类型的货币国际化收益

货币国际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不只是国际铸币税收益和运用境外储备资产投资的金融业收益,更多的是为国际货币发行国及其居民带来许多难以计量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例如,当本币成为国际货币以后,对外贸易活动受汇率风险的影响将大大减少,国际资本流动也会因交易成本降低而更加顺畅,从而使得实体经济和金融经济的运作效率有所提高。

(1)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我国的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

绝大多数跨国货币收支,如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借贷和本息偿还,都是由国际货币来参与的。因此国际货币成为了一种紧缺的资源。而要得到这种资源,其他国家就必须与国际货币发行国进行贸易往来,开展经济合作。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直接用本币计价、结算,十分快捷,有利于其对外经济往来的扩大。一国货币的国际化还给本国进出口商、投资者及消费者带来很多的便利,使其在从事国际经济交易中可以大范围的使用本币而免受外汇风险的困扰。对进出口商来说,汇率风险是他们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规避它的最好办法是用本币计价、结算。这样做,一方面能使该国进出口商免去了对外汇收支进行套期保值的成本支出;另一方面便于对国外进口商提供本币的出口信贷,从而进一步提升出口竞争力,扩大对外贸易和经济往来,货币国际化必将给发行国居民和企业的对外贸易创造便利条件,提高经济效益。

人民币国际化后,大部分国际贸易结算可以采取人民币进行交易,避免频繁的货币兑换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根据欧盟委员会估计,欧洲货币统一每年节省的货币兑换成本在400亿美元左右。由此可得,美国历年所节省的货币兑换费用是可观的。当然,人民币国际化后,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将更加便捷经济。我国政府在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时,也可以提供人民币信贷。

此外,人民币国际化后,我国对外投资最大的障碍——外汇资金的供给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国内投资商可以直接利用手中的人民币对外投资,投资能力将大大增强,同时也降低了由于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投资风险,投资收益有了进一步的保证。有利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扩大,促进我国对外经贸活动和国家交流的发展,尤其是推动我国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和境外投资,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提高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

(2)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政治声望

目前的国际金融体系中,由于不存在世界政府和世界中央银行,一些国家的货币同时担当着国际货币的角色。建立在一国或几国“国内货币国际化”基础上的国际货币本位制度,内在地规定了国际汇率制度的不平等性。当前的国际货币体系主要由美元、日元、欧元组成,是一种不对称的货币体系,发达国家由于掌握了货币话语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反,发展中国家,由于具体历史的原因,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人民币的国际化减少国际货币体制的不完善对我国的影响,一旦人民币完全国际化后,中国就拥有了一种世界货币的发行和调节权,对全球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发言权也将随之增加;一旦成为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也会做出重要的贡献。

货币的国际化往往意味着该货币发行国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地位的提高及在国际货币及金融政策协调中作用的加强,有利于增强一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人民币实现国际化后,中国就掌握了一种国际货币的发行权和调节权,将使那些使用人民币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中国经济的一定依赖性,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政策变化也将对那些国家产生影响,从而加强中国的经济中心地位,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将具有更大的发言权,有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此外,人民币的国际化可以优化世界货币结构,支持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多极化发展。人民币国际化后,成为国际结算的货币之一,可减少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中对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的过分依赖,从而增强中国防范外部金融冲击和抵御“货币入侵”的能力。

货币国际化并不只带来了经济利益。人们对货币的追逐,表面上是对货币所代表的经济价值的肯定,实际上则是对隐藏在货币之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乃至文化意识形态的某种自自愿的服从。因此货币国际化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给货币发行国所带来的好处自然也是多层次的。

(3)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国际融资

由于发展中国家“原罪”的存在,发展中国家无法以本币从国外市场甚至是国内市场上错款和获得长期借款。(eichengreen和hausmann,1999年)。具体来说,就是无法以本币从国外市场上借款是导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的主要原因。对那些持有外币债务的国家来说,他们无法从总水平上降低货币敞口风险,因而大多数国内贷款者将不得不面对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不匹配问题,从而面临更大的外汇风险。

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后,经常项目出现赤字可以通过境外流入的资本进行融资,人民币汇率的波动与经常项目赤字的相关度将下降,美国在多年出现财政和经常项目“双赤字”的情况下经济仍然保持高速增长,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美元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当然,对于经常项目赤字,还可以通过本币发行便利的进行融资,但是这种国际货币的特权不能滥用。同时,由于经常项目赤字的融资渠道更为宽泛,我国可以降低外汇储备水平,分流部分外汇储备资源以进行研究和开发投资。

(4)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缓解高额外汇储备压力

中国外汇储备持续增长,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突破3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增加导致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人民币升值会对我国贸易及加工业产生不利影响,而汇率稳定则贸易顺差更大,进而人民币升值压力更大,国际利益冲突也将加剧。解决这一两难困境的有效方法就是人民币国际化。虽然说高额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但本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并不会因为外汇储备的增加而有相同比例的提高,反倒是持有成本增加不少。人民币国际化后,中国的清偿力将可以用人民币来实现,这样将大大减少对外汇储备的需求,也有利于缓解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四、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成本

人民币国际化是一把“双刃剑”。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币国际化可以给中国带来丰厚收益,对中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效用。但是中国在获得上述利益的同时,也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和成本。

(1)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面临货币逆转的风险

铸币税的区域延伸表现为货币职能延伸到发行国范围之外获得货币发行收益。在国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高速流动的条件下,货币国际化在理论上存在可逆转性。这意味着货币国际化在带给发行国利益的同时,也使发行国承担者着巨大的风险。信用货币的国际竞争力主要取决于经济体对该货币的信心与预期,最终取决于这种货币的运行效能。信心与预期具有“双向强化”特征。对货币国际交易媒介能力的乐观预期使强币更强,进而使国际铸币税收益扩大;对货币国际交易信心的不足导致对该货币国际地位的悲观预期,从而影响其国际地位。在国际货币多元化格局中,在国际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流动效率充足,能够支持货币迅速转换的条件下,当一种国际货币的国际竞争力预期悲观时,货币持有者会通过资本市场或者货币市场在不同得储备货币之间迅速转换。这种国家货币在国际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上的可选择性决定了货币国际化的可逆转性——经济体可以选择一种货币,也可以放弃它而转向另一种预期乐观的货币作为国际清偿手段。国际货币市场上的风险溢价及其引起的货币与资本套利行为是国际货币可逆转性的最佳诠释。

另外,国际货币的选择,会由于货币替代问题,带来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不对称甚至货币政策的作用方向完全相反。这一点在美元化国家表现的淋漓尽致。美元化相当于美元化国家放弃了货币主权而达成了暂时的货币统一,但由于经济实体政治的独立性及其经济周期的差别性,决定了货币一体化国家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货币发行国为了自己的利益难以全面照顾美元化国家的利益,甚至所制定的货币政策带来美元化国家的利益损失,只要货币接受国与货币发行国处于经济运行的非一体化状态,这种情况就必然存在。

当货币区域内出现极度的利益不均与成本分配不公时,货币合作收益就难以弥补为合作而支付的成本,原来的利益均衡就会被打破,一种新的合作形式(不合作)就成为新的选择,拥有政治独立的国家政府则会重新选择货币,货币国际化的逆转就不可避免了。国际货币的逆转必然给无论货币发行国还是货币接受国都会带来巨大损失,对于货币发行国而言,货币国际化逆转是百害而无一例的,而对于接受国而言,放弃一种货币作为清偿货币或媒介货币,理性选择的结果可能是获得更大的收益。

(2)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政府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在封闭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政策只受国内经济变量的影响,货币政策所调控的也只是国内经济;而开放经济下,外部经济变量也将对国内经济产生影响。人民币国际化将使得资本国际间流动变得更加容易,流通成本更低,这就为投资资本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资本流动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利率产生影响,资本流入会增加对人民币的需求,在保持货币政策稳定的情况下,市场利率面临上升压力。同样,资本的流动也会引起外汇储备的变动,进而引起人民币汇率波动。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货币政策将受到影响,国内宏观调控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例如,为了应对国内发生的通货膨胀而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提高市场利率时,国内商业银行可以方便地从境外借入大量的人民币资金以满足客户的借款需求,其他逐利资本也将迅速流入;相反,当施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利率时,又会引起大量资本外逃,极大地抵消货币政策的效果,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

(3)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面临更大的货币需求和汇率波动

一国货币成为国际货币后,其货币将被许多国家储存和使用。一旦国外货币需求的偏好发生变化,将会导致国内货币供需发生波动。此外,由于一国货币国际化后,将允许外国居民获得本币资产,外国居民如果大量购买本国资产,资本的大量内流就可能导致本国货币升值,这将影响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影响贸易收支的平衡。人民币在境外大规模流通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对人民币汇率产生压力,增大人民币汇率稳定的难度。当人民币离岸市场形成后,将对国内的人民币汇率形成重要的参照,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将更为复杂,准确地评估人民币均衡汇率水平和影响人民币汇率长期因素的难度更大,干预人民币汇率也就较为困难。

(4)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货币政策的效果减弱甚至失效

一国货币的国际化会影响发行国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降低本国货币当局控制基础货币、调控国内经济的能力。国际货币作为本国的货币和作为国际货币的职能有时候会发生冲突。货币国际化之后,本国货币与国际金融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将增强,这样,国内的货币政策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内外均衡的冲突”问题。货币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将受到国际因素的制约,货币政策的制订,不能仅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状况,还要顾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周期。有关国家为稳定本国货币将人民币视作为锚货币,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会发生相应变化,货币政策操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中央银行很难确定货币政策调整的适当时机。

储备货币发行国不时发现在实施国内货币政策时会受到国外本币持有额的钳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国际上持有其货币的数量越大,国内金融政策执行的难度就越大。同时,由于取消了货币壁垒,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可随时传递到国内。

总而言之,一国货币国际化像一把双刃剑,既给该国带来各种成本,同时也给该国带来诸多利益,但是国际化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国际货币发行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这种话语权意味着制定或修改国际事务处理规则方面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对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实践提供了很好的证明。而那些国际政治热点问题的背后屡屡浮现的美元货币交易的影子,则再三提醒我们:“美元这种制度工具,实实在在有着对于其他国家制度和文化‘侵入’的味道”。正是在这层意义上,货币国际化近年来一直被视为国家竞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我们揭开国际货币面纱,重新审视其背后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甚至文化冲突时,或许不得不承认,谋求货币国际化的动力已不仅仅源自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从某种程度上讲,欧元的崛起以及新兴国家对本国货币国际化战略的执著,也可以理解为捍卫自身利益、抵制国际货币“先驱者”的一种努力,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探讨人民币国际化问题或许可以有所启发。

第4篇:论述企业家参与政治的原因与主要作用

政治参与是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人大代表、村民组织换届选取等实施差额选举,我国民营企业家政治参与更是热情高涨,为此他们甚至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与财力,既推动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也滋生了一些社会问题。我国民营企业家参与政治问题也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

一、民营企业家政治参与的主要动机

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家政治参与的动机进行调研,民营企业家政治参与的动机主要有以下方面:

1、追求经济利益。追求经济利益是民营企业家群体参与政治首要的和根本的动因。利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按照不同的标准,按照利益的客观内容,人们一般把利益划分为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等。其中,经济利益具有根本的性质,追求政治利益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民营企业家群体与其他社会阶层相区别的一个本质特征就在于他们凭借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雇佣劳动去追求更多的资本增长和财富的积累,他们也正是凭借这一点才确立起身份和地位的。总之,民营企业家群体的一切活动首先是围绕其经济利益而展开的,他们的任务就是不断地努力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民营企业家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来反映他们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为他们在经济上的更大发展争取更多的资源,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因此,有利于发展自身经济实力的政治参与活动,他们会积极参与,他们的政治参与活动都会围绕自身的经济利益展开。

2、寻求保障权利与政治安全。当私营企业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满足后,保障权利、维护安全的参与要求目标就会突出出来。要求对自己经过千辛万苦积攒起来的个人财富进行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要求自然而然的发展轨迹。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是在一个特殊社会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其发展和成长过程中一直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一是自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产生以来,社会上关于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这对他们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二是尽管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的地位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得到社会以及党和政府的认可,但在现实的竞争环境中,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诸多的竞争歧视和压抑;三是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始终是私营企业主们头疼的事情。为了减少和避免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障碍,为了使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于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就开始寻求政治上的保护。他们力图通过参与政治,运用政治权威来克服其生存和发展的种种障碍,寻求保护其利益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就成为他们参政的一个重要动机。

3、提高政治地位与获得社会尊重。长期以来,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群体是被专政和消灭的对象,在政治上一直是受压抑的一个阶层,无政治地位。改革开放后,新产生的私营企业主群体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先富起来的那部分高收入群体,有着较高的经济地位。但是,历史的影响加上现实的因素,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家阶层的总体评价仍然不高。因此,部分民营企业家政治参与要求的经济目标就降到次要的位置,而将社会声望、政治地位等非经济目标摆到政治参与最突出紧迫的位置,力图通过政治地位和社会公众形象的突破,改变自身经济政治地位一高一低的不对称局面。

4、实现自我价值与贡献社会。少部分民营企业家在实现了个人的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以后,开始迈向“民主型的发展性政治参与”。他们不再把政治参与仅仅视作“实现其他政治、经济目标的手段”,而更多的是把政治参与视作是一种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义务,是对民主本身价值的崇尚和信仰,也不仅仅是从个体自身或本阶层的利益出发来参与政治,而是超越了个体或阶层利益的狭隘圈子,上升到从社会整体发展的高度来参与政治。

二、民营企业家政治参与作用分析

民营企业家参与政治构成了当前我国政治参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一定的影响。民营企业家政治参与,容易滋生一些负面作用,比如容易带来“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但是,不可否认,民营企业家政治参与带来了更多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促进和支撑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参与得到认可,将进一步弱化私营企业主积累财富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其发财致富的积极性。同时,民营企业家登上政治舞台,与其他阶层一起参政议政,便于其他阶层了解私营企业主阶层,逐步消除社会习惯势力对私营经济的种种偏见,为其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民营企业家通过政治参与影响政府决策,有助于健全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争得宽松的政策环境。可见,鼓励民营企业家参与政治,可以进一步激发企业家的持续创业精神,可以营造更为良好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为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和环境保障,有助于促进和支撑经济持续发展。

2、有利于推动我国各级政府政策的创新与顺利执行。经济建设处于优先地位的中国,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成为考核政府官员的一项重要指标,政府官员具有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的积极性,但官员并不一定熟悉民营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民营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非常重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正是提供了这样一种制度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民营企业家可以就企业的现状、存在的困难、所需的环境等问题与政府进行交流,使政府明白企业真正的需要。这有助于政府的政策创新。经过企业家与政府互动而形成的政策更能得到民营企业家的自觉执行、拥护。政治参与培养了民营企业家的宽容精神,如果政治上的决定是在民主的气氛中作出的,即使与自己的意愿相反,亦能够接受。政治参与可以培养出民营企业家对政治体制的忠诚和认同感,有利于增强私营企业主执行政策的自觉性。

3、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公民,而非国家机关或以政治为职业的政治家和官僚,其目的是影响政府的决策或其他活动,并非直接参与决策。而人大和党代会,根据其职能定位,应该是职业政治家活动的场所,目前民营企业家能参与其中,只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他们政治参与的渠道会进一步拓宽,如参加行业协(商)会、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等等。这也恰好符合现代社会政治社会化的原则。民营企业家以独立的经济实体为基础,以日益强劲的经济实力做后盾参与政治生活,不仅有效地提升着自身的民主素养,还进一步示范和带动着其他民众的民主意识和实践,有助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第5篇: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述

“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来自于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年出版的著作《自然法典》一书。许多西方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的阐述,可以说,自其产生之日起,经济法就成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焦点之一,他们通过制定和颁布该类法律来实现国家的有效干预,从而达到管理、指导和保障的目的。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经济法产生时期晚,而且先天不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完善,经济法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参与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是是指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以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经济法成为法律体系中最大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微观经济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两部分内容。

(2)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导下,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由于协同劳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社会组织内部在经营管理或者生产协作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即存在一定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存在经济协作关系,对组织内部的经济实现微观调整

(4)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并不是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如具体的经济生活中的买卖关系、赠与等关系都不是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应当与民法进行区分。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经济运行中,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人。

如其他的法律关系主体一样,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具备经济法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并不是每一个现实中参加经济活动的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经济法主体。而在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两个主体是国家和企业。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因为国家机关和政府行政管理机关负有组织和管理国家经济的职能,所以就决定了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以独立的名义经营并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按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但依照公司法,我国的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经济权利主要包括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济管理权、请求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在法定范围内为或者不为某种经济行为。例如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义务、纳税义务、履行经济合同的义务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在不断的变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

世界上的物各式各样,不胜枚举,但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①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物;②必须是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的物;③必须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的物。所以不是所有的物都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它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依靠脑力进行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劳动成果。主要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注册商标等。该成果一旦为法律所认可并给与保护,创造者便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享有独占权,实现该成果的价值性。

二、经济法的体系

(一)市场主体法

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为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接轨,我国经济法主要是依照责任形式为划分依据来区分企业的法律形态。按照责任形式,我国的企业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我国已经以这三种企业形态为规范对象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二)市场秩序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活跃,经济领域也随之产生了很多具有消极影响的恶劣现象,扰乱了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国家为了有效地阻止该种现象的蔓延,使经济按照国家所预想的、积极的方向发展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达到调控市场的目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市场调控法

国家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同于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它有广泛性、自动性、滞后性等特点,因此国家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干预市场经济,但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滞后性等弱点,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去规范某些关乎民生的领域,以达到调控市场的目的。主要有税法、银行法、会计和审计法。

第6篇:企业定额的生成与编制及其问题

一、企业定额的生成与编制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投资方和承包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量清单作为计算工程建设施工承、发包费用核算的依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要体现成本的资料,即企业定额或方案资料。

(一)企业定额的编制原则。企业定额的编制,要遵循以下原则:

1、要遵循平均先进性的原则。要符合先进性标准,编制的定额既能反映出管理、技术的先进性,也应符合施工企业的造价管理要求。

2、要突出简明、准确和通用性原则。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参考,编制的企业定额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工程量清单形式,简明、准确,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企业定额应该适应不同计价形式快速报价的需要。

3、坚持抓大放小、动态管理的原则。企业定额的所有单价都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查市场,定期总结本企业各方面业绩与资料,不断完善,及时调整,与建设市场紧密联系,不断提高竞争力。人工工日单价和主要材料的单价,均执行现行的市场价,以后每月调整。

4、要坚持以专家为主,独立自主地编制企业定额原则。施工企业定额的编制工作量大,工作周期长,且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政策性,要求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与管理知识全面、有一定政策水平的稳定的专家队伍来负责组织协调、掌握政策、制订编制定额的工作方案,系统地积累分析整理定额资料,调查现行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测定、新编制定额的试点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同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政府的价格政策和产业导向,以盈利为目标,自主地编制企业定额。

5、企业施工定额的编制还要注意量价分离,独立自产,及时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原则。

6、遵循时效性和保密性原则。

(二)企业定额的编制依据。企业定额的编制依据包括全国统一基础定额: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操作规程;本企业相关资料,如现场测定资料、企业技术与管理水平、装备情况、典型工程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习惯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资料,本企业施工的历史资料以及相关的财务资料。

(三)企业定额的编制方法及内容。企业内部定额是企业成本管理最高水平的体现,而不是企业平均消耗水平的体现,是企业投标报价和制定项目目标成本的重要依据。

1、工程样本的选取。按照住宅和公共建筑类别分别抽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在建工程及近两年内已竣工的工程作为工程样本,参考工程量计价规范,以施工方法为主线,仔细划分工程项目的各个工序及实际的消耗内容,指定统一的、标准的定额测定表下发到各项目部,对项目进行问卷调查、考核、总结后综合汇总各项费用消耗的资料进行科学地测算,然后用统计学的方法对定额测定表进行科学分析来确定定额含量。

2、工程实体消耗项目指针的测算。人工、主要材料消耗量根据对工程样本的科学分析,按各个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消耗测定确定定额含量,工日单价,均执行现行的市场价。其涉及定额指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化工材料、合成原材料期限定额;(2)易损材料运输损耗定额;(3)设备技术功率参数;(4)机械设备台班费用定额;(5)工程量施工工艺技术定额;(6)工程量工期定额。

3、工程隐性消耗定额指针的测算。工程非实体性消耗费用包括辅助材料费、中小型机械费、工程水电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等。其涉及的技术定额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施工作业疲劳强度定额;(2)管理作业标准定额;(3)工程量量差系数定额。

4、工艺与工期的测定与调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工期对投标报价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合理设计施工工艺,准确测定工期,不仅对单个工程项目非常重要,对施工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是关键性的一步。工序劳动定额还是形成按工程量工期合理组织工期,通过工序劳动定额计算出应投入的人工数量。所以,工序劳动定额是合理组织实践施工的基础依据,是工程量工期顺利完成与施工质量的保证。

5、人、材、机的单价调整。人、材、机可以调整,但含量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调整;此外,辅助材料、中小型工机具为综合测算价,在一定时间内也不予调整。完成企业定额初稿后,对新开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试用,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进行修订和完善,条件成熟时正式颁布实施。在执行过程不断修正、改进,保证企业定额符合实际、先进合理,并具有活力和竞争力,顺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形势。

二、编制企业定额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定额是动态发展的,应能适应各地区、环境、气候、施工方法等诸因素的变化,并及时更新技术,加强成本核算、降低工程造价,提高造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投标报价能力。

(一)成立专门的定额管理机构。企业定额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技术、物资、机械设备、财务、劳资、概预算等不同的部门和专业。为满足动态管理的需要,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定额管理机构,其人员组成应本着多专业组合,以专家为主,高级、中级及初级职称技术人员合理搭配的原则,组成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同时也要注意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以保证定额管理工作的延续性、一致性。

(二)加强工程造价资料收集整理,实现企业定额动态管理。目前,不少企业虽然参与了大量工程项目的施工,但所积累的工程造价资料却极其有限,即使收集了一些资料,也往往是零散的且攥在个人手中,互不相通。由于缺乏基础资料,企业定额动态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从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大计上强制推行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

2016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初稿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第八篇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初稿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初稿)

云南艺术学院艺术文化学院 08级公共事业管理(2)班

杨馨

学号:201607024056

一、题 目:饶雪漫小说的吸引力

二、本课题的目的及研究意义

1、研究目的:

从念小学开始就开始接触“文字女巫”饶雪漫的作品,其小说非常贴近我们80后、90后的心理以及生活方式。希望在对其作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同时,也能够将我们80后、90后同胞们最真实的心理以及生活方式以一种能够被多数人认同并接受的方式正确的呈现给大家,希望大家能够更客观、正确的认识我们80后、90后。

2、研究意义:

①、深入了解自己喜欢的作家、作品;

②、将我们这一辈人最真实得一面呈现给大家;

③、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以及愿望。

三、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1、研究内容:

①、饶雪漫本人经历以及其创作历程;

②、饶雪漫目前所发行的作品;

③、饶雪漫塑造的典型人物;

④、80后、90后。

2、研究方法:

从饶雪漫的作品中提取相关材料,与现实人群进行对比

四、本课题的实行方案、进度及预期效果

1、方案、进度

①:2016年3月—2016年9月初:收集资料。

重读作品,确定论文题目,查阅相关资料;

②:2016年9月—2016年10月中旬:在老师的指导下,拟定写作提纲和开题报告; ③:2016年10月—2016年12月:论文修改。听取老师意见,撰写论文初稿,并交指导老师评审。

④:2016年1月—2016年3月:定稿。

2、预期效果:

①、推广并介绍饶雪漫小说;

②、通过其作品与现实对比,写一篇献给我们自己的文章。

五、参考文献:

1、饶雪漫作品:《胆小鬼》、《若即若离》现更名为《两个人的下雪天》、《我是坏女生》、《我不是坏女生2》、《想一个男生》

《想一个男生》

《蝴蝶来过这世界》、《天天天蓝》、《唱情歌》、《离歌》、《离歌2》、《离歌3》(已经出版,八月精装版上市)、《甜酸》

《甜酸》

《沙漏》、《沙漏2》、《沙漏3》、《微雪》(《沙漏》番外)、《左耳》、《左耳终结》、《左耳前传》、《校服的裙摆》、《小妖的金色城堡》、《小妖的金色城堡Ⅱ》(原名《没有人像我一样》)、《我是女巫我怕谁》、《双鱼记》

《双鱼记》

《雁渡寒潭》(收录于《按时长大》)、《爱情一直醒着》、《十年》、《离爱一个ID的距离》(原名《当你孤单你会想起谁》)、《马卓》、《七喜》、《最熟悉的陌生人》、《花糖纸》、《QQ兄妹》(现更名为《我不是你的冤家》)

《我不是你的冤家》

《可以跳舞的鱼》、《飞越青春的鸟儿》、《不必知道我是谁》、《咱们班》、《亦歌亦舞》、《我只记得你的好》、《木吉他的夏天》、《谁可以给谁幸福》、《爱在

仙境的日子》、《眉飞色舞》、《来不及学坏》、《爱在QQ的日子》、《花都开好了》、《挥着翅膀的女孩》、《原谅我们的十七岁》、《春天的绿袖子》、《亲亲我的小辫子》、《我不是鬼马的妹妹》、(《我要我们在一起》现更名为《莞尔的幸福地图》)、《简单爱》、《很爱很爱你》、《女生派》、《糖衣》(收录了《糖衣》《临暗》《冰激淋恋爱了》《像流水一样》及《刺猬小妖的最后一夜》)、《管妖妖的风-花雪月》、《魔女西西》、《七个寂寞的日子》、《星星堆满天》

《校服的裙摆》

《小爱》、《秘果》(《左耳》番外)、《天使暂时离去》、《我一直在逃》、《一千零一个愿望》、《仰望》

《左耳》

《秘果》

2、饶雪漫主编杂志:

《漫GIRL》、《漫女生》、《最女生》、《17SEVENTEEN》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初稿 [篇2]

2016优秀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初稿范文(1)篇

论文题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研究类型

基础研究;(v)应用理论研究;应用研究

开题报告内容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世纪是网络经济的时代,伴随着中国网络用户的急剧增长,网络游戏玩家人数与日俱增,网络游戏交流所衍生的虚拟交易日渐频繁,其交易主体 虚拟财产 也随之产生。虚拟财产,即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1系列信息类产品。由于其特殊的财产性质,使得虚拟物品交易中出现的众多问题,诸如虚拟物品纠纷中运营商责任的界定、虚拟物品的物权归属、玩家权益维护等问题,都因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对虚拟财产的社会关系加以明确,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无论是对保护玩家的权益,还是对促进网络游戏业健康发展,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初步探讨。

。国内外的研究状况

在我国,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尽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明确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16年出台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规定了 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时至今日并没有哪部法律条文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的数据的丢失导致的纠纷无法界定责任人,虚拟财产的被盗,若欲以刑法来救济,要面临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等1系列问题产生。

而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立法和司法均已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案件,已出现诸多涉及徒刑的刑事判例,立法上也新增诸多罪名。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 电磁记录 ,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 动产 ,被视为私人财产的1部分。

发展趋势:

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1种趋势,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用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条款加以惩治,维护虚拟财产的拥有人应有权益的保护,是适应时代发展进步势不可挡的趋势。对于虚拟财产纠纷发生后,为使玩家虚拟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建立1套行之有效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必须的。

。研究基础:

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调整。

主要参考书目:

[1]赵占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新浪科技评论, 2016-3-26。

[2]于志刚。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思考。法学文苑, 2016-08-29。

[3]张数。用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交易。前沿,2016(2)。

[4]司晓。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中国私法网, 2016-5-25。

[5]刘双玉、牛东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赔偿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6]商建刚。网络法。上海学林出版社,2016。8

[7]陈华彬。 物权法原理[j]。 法学,1995(04)

研究的主要内容(1、研究的主要内容;2、研究的重点和难点;3、独创和新颖之处;

预期达到的成果)

。研究的主要内容:

(1):网络虚拟财产的涵义及特点,这个部分主要从概念上对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对其法律特征,法律属性简要阐述。

(2):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法理依据,对其保护有无必要性进行初步探讨。

(3):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1般问题,诸如: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该财产所有权利的归属,以及发生纠纷后的救济途径少,纠纷取证难等现象进行分析。

(4):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制的提出初步构想,包括虚拟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制和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制。并结合他国的成功的经验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发展作切实可性的展望,提出自身的意见和建议,呼吁法律学界和立法部门对这个现实的问题展开足够的重视,以期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权益得到成功的保障。

。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1).研究重点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和可交易性,表明其不仅仅是存在于网络游戏虚拟社会的1种游戏物品,而是在现实社会中被人们观念所认可的,具有财产地位的商品,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在财产法中,该如何定性,是研究虚拟财产诸多法律问题的重点所在。

(2).研究难点

网络经济下的虚拟财产保护还属于1个相对新鲜的事物。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平台构建在1个虚拟世界,相对于现实中的实体财产保护存在1定的难度的。如何建立1套相对行之有效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是本文研究的难点。

独到创新之处

本文主要是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和探究,提出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建设性意见。国家的相关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缺乏,而玩家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目前广大网民所关注的问题。

。 预期成果

能够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进行分析,并从虚拟财产相关犯罪事实中找出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以期引起立法部门对这个问题作深入的研究,并作出相应对措施。

研究的方式、方法

研究的总体安排和进度

安排如下:

年3月开始论文写作

年4月初稿

年5月定稿

2016优秀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初稿范文(3篇)2016优秀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初稿范文(3篇)

提交指导教师时间:

学生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系学术委员会意见:

系学术委员会主任:

年月 日

2016优秀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初稿范文(2)篇

开题报告包括综述、关键技术、可行性分析和时间安排等四个方面 。

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from 2016优秀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初稿范文(3篇)来自学优网/end#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

开题报告是由选题者把自己所选的课题的概况(即 开题报告内容 ),向有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进行陈述。然后由他们对科研课题进行评议。亦可采用 德尔菲法 评分;再由科研管理部门综合评议的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这一选题。开题报告的内容大致如下:课题名称、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起止年限、报名提纲。报名提纲包括:

(2)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各项有关指标、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是否已进行试验性研究);

(3)大致的进度安排;

(4)准备工作的情况和目前已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仪器、设备等);

(5)尚需增添的主要设备和仪器(用途、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

(6)经费概算;

(7)预期研究结果;

(8)承担单位和主要协作单位、及人员分工等。

同行评议,着重是从选题的依据、意义和技术可行性上做出判断。即从科学技术本身为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2]如何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及其顺序:论文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拟撰写的主要内容(提纲);论文计划进度;其它。

其中的核心内容是 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撰写时可以先写这一部分,以此为基础撰写其他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2016优秀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初稿范文(3篇)文章2016优秀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初稿范文(3篇)出自/article/wk-4578675780365.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 。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国内外研究现状

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基于 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 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 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格式(通用)

总述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提纲

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

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要求

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开 题 报 告

学 生:

一选题意义

理论意义

现实意义

二论文综述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国内研究的综述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论文提纲【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前言、

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

开题报告封面: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

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概况

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预期的结果

进度安排

2016优秀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初稿范文(3篇)各类报告

[4]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2016优秀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初稿范文(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精神,为了加强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过程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特作如下规定:

开题报告的完成时间

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写作论文的必经过程,写作学位论文之前都必须参加开题报告会。博士生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第五周至第四学期第十周期间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参加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有特殊情况的,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后可延期一年。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

开题报告会的组织形式

各学院由博士生导师组组织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3-5人组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指导小组,设组长一位(导师不得担任)。

博士生在开题报告会召开之前,至少提前两周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送交各培养学院和各指导小组。

开题报告会的程序

开题报告指导小组组长宣布开题报告会开始。

博士生陈述开题报告内容(时间约20分钟)。

开题报告指导小组就博士生所做的开题报告陈述,提出问题或建设性意见,与博士生进行讨论。博士生应充分考虑评审小组形成的意见。

博士生退场后,开题报告小组对博士生开题报告进行评议。评议后如通过,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指导小组意见。

开题报告如未通过,评审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小组意见进行修改,择期重新开题。

开题报告通过后,研究生应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交所在培养学院存档

其它事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的下载路径:研究生部网站 学位 下载专区。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初稿 [篇3]

论文题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研究类型

()基础研究;(v)应用理论研究;()应用研究

开题报告内容

1、 选题(1、选题的目的、意义;2、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及研究基础,并列出

主要参考资料)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1世纪是网络经济的时代,伴随着中国网络用户的急剧增长,网络游戏玩家人数与日俱增,网络游戏交流所衍生的虚拟交易日渐频繁,其交易主体“虚拟财产”也随之产生。虚拟财产,即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1系列信息类产品。由于其特殊的财产性质,使得虚拟物品交易中出现的众多问题,诸如虚拟物品纠纷中运营商责任的界定、虚拟物品的物权归属、玩家权益维护等问题,都因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对虚拟财产的社会关系加以明确,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无论是对保护玩家的权益,还是对促进网络游戏业健康发展,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初步探讨。

2。国内外的研究状况

在我国,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尽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明确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0年出台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时至今日并没有哪部法律条文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的数据的丢失导致的纠纷无法界定责任人,虚拟财产的被盗,若欲以刑法来救济,要面临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等1系列问题产生。

而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立法和司法均已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案件,已出现诸多涉及徒刑的刑事判例,立法上也新增诸多罪名。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1部分。

3.发展趋势:

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1种趋势,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用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条款加以惩治,维护虚拟财产的拥有人应有权益的保护,是适应时代发展进步势不可挡的趋势。对于虚拟财产纠纷发生后,为使玩家虚拟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建立1套行之有效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必须的。

4。研究基础:

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调整。

5.主要参考书目:

[1]赵占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新浪科技评论, 2016-3-26。

[2]于志刚。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思考。法学文苑, 2016-08-29。

[3]张数。用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交易。前沿,2016(2)。

[4]司晓。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中国私法网, 2016-5-25。

[5]刘双玉、牛东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赔偿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6]商建刚。网络法。上海学林出版社,2016。8

[7]陈华彬。 物权法原理[j]。 法学,1995(04)

2、 研究的主要内容(1、研究的主要内容;2、研究的重点和难点;3、独创和新颖之处;

4、预期达到的成果)

1。研究的主要内容: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初稿 [篇4] 个人描述

姓名:张磊

学校: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学院: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

专业:工程力学

毕业设计课题:《弹性力学平面问题的有限元分析及ansys应用》

qq:123035487

e-mail:ghcip@riceker.com

网站:米客网riceker.com

这是一个绝对开放的学术讨论环境,欢迎大家与我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交流。

论文题目:弹性力学平面问题的有限元分析及ansys应用

(欢迎大家提出修正意见,转载请注明出处)

1、概述

1.1 课题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有限元法有着突飞猛进的进展。结合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有限元法也被用于计算机辅助制造中。有限元法解决弹性力学平面问题是借助于计算机进行的一种现代设计方法它分为三大步, 结构离散化、单元分析和整体分析。本课题旨在研究弹性力学平面问题的有限元理论分析,通过计算给出理论解,对此问题进行ansys分析,将有限元分析的理论解与ansys分析得出的数值解进行比对,从而达到系统的学习弹性力学、有限元法以及ansys工程应用软件的目的。

1.2 弹性力学平面问题、有限元法及ansys工程应用的概述

弹性体力学,通常称为弹性力学,又称为弹性理论,是固体力学的一个分支,其中研究弹性体由于受外力作用或温度改变等原因而发生的应力、形变和位移。任何一个弹性体都是空间物体,一般的外力都是空间力系,因此,严格地说来,任何一个实际的弹性力学问题都是空间问题。但是如果所考察的弹性体具有某种特殊的形状,并且承受的是某种特殊的外力,就可以把空间问题简化为近似的平面问题。这样处理,分析和计算的工作量将大大地减少,而所得的成果却仍然能满足工程上对精度的要求。

一般刚架问题的主要部分是由许多薄平板组成,因此,平面问题的载荷和变形的分析都限制在二维范围内,因而研究平板问题,存在着弹性力学的平面应力问题以及平面的应变问题。

有限元法是用有限个单元将连续体离散化,通过对有限个单元作分片插值求解各种力学、物理问题的一种数值方法。有限元法把连续体离散成有限个单元:杆系结构的单元是每一个杆件;连续体的单元是各种形状(如三角形、四边形、六面体等)的单元体。每个单元的场函数是只包含有限个待定节点参量的简单场函数,这些单元场函数的集合就能近似代表整个连续体的场函数。根据能量方程或加权残量方程可建立有限个待定参量的代数方程组,求解此离散方程组就得到有限元法的数值解。有限元法已被用于求解线性和非线性问题,并建立了各种有限元模型,如协调、不协调、混合、杂交、拟协调元等。有限元法十分有效、通用性强、应用广泛,已有许多大型或专用程序系统供工程设计使用。

同时,有限元法也是以计算机作为计算工具的电算方法。它是对大型、复杂结构进行分析的有力工具。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能够实现计算工作的高速度与高精度, 这使得某些实验手段开始成为过时的方法, 最优化设计方法的发展使结构设计从单纯的演算过程变成为真正的设计过程。

对于一个力学或物理问题,在建立其数学模型以后,用有限元方法对它进行分析的首要步骤是选择单元形式。平面问题3结点三角形单元是有限元法最早采用,而且至今仍经常采用的单元形式。在我们的课题研究中,也将以3结点单元作为首要选用的单元。

ansys软件是融结构、流体、电场、磁场、声场分析于一体的大型通用有限元分析软件。由世界上最大的有限元分析软件公司之一的美国ansys开发,它能与多数cad软件接口,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换,如pro/engineer, nastran, alogor, i-deas, autocad等, 是现代产品设计中的高级cad工具之一。

ansys有限元软件包是一个多用途的有限元法计算机设计程序,可以用来求解结构、流体、电力、电磁场及碰撞等问题。因此它可应用于以下工业领域: 航空航天、汽车工业、生物医学、桥梁、建筑、电子产品、重型机械、微机电系统、运动器械等。ansys软件提供的分析类型有结构静力分析、结构动力学分析、结构非线性分析、动力学分析、热分析、电磁场分析、流体动力学分析、声场分析、压电分析等9类,软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前处理模块,分析计算模块和后处理模块。前处理模块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实体建模及网格划分工具,用户可以方便地构造有限元模型。ansys的前处理模块主要有两部分内容:实体建模和网格划分;分析计算模块包括结构分析(可进行线性分析、非线性分析和高度非线性分析)、流体动力学分析、电磁场分析、声场分析、压电分析以及多物理场的耦合分析,可模拟多种物理介质的相互作用,具有灵敏度分析及优化分析能力;后处理模块可将计算结果以彩色等值线显示、梯度显示、矢量显示、粒子流迹显示、立体切片显示、透明及半透明显示(可看到结构内部)等图形方式显示出来,也可将计算结果以图表、曲线形式显示或输出。

应用ansys提供的平面问题单元对弹性力学平面问题进行数值分析是我们的课题中将采用的主要方法。

1.3 有限元法及ansys软件应用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有限单元法最早可上溯到20世纪40年代。courant第一次应用定义在三角区域上的分片连续函数和最小位能原理来求解st.venant扭转问题。现代有限单元法的第一个成功的尝试是在 1956年,turner、clough等人在分析飞机结构时,将钢架位移法推广应用于弹性力学平面问题,给出了用三角形单元求得平面应力问题的正确答案。1960年,clough进一步处理了平面弹性问题,并第一次提出了“有限单元法”,使人们认识到它的功效。我国著名力学家,教育家徐芝伦院士(河海大学教授)首次将有限元法引入我国,对它的应用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近30多年来,伴随着电子计算机科学和技术的快速发展,有限元法作为工程分析的有效方法,在理论、方法的研究、计算机程序的开发以及应用领域的开拓诸方面均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新的单元类型和形式不断涌现,极大的扩大了有限元法的应用领域。在提出新的单元类型,扩展新的应用领域和应用条件的同时,为了给新单元和新应用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研究工作的进展将包括hellinger-reissner原理、hu-washizu原理等多场变量的变分原理用于有限元分析,发展了混合型(单元内包括多个场变量)、杂交型(某些场变量尽在单元交界面定义)的有限元表达格式,并研究了各自的收敛性条件;将于微分方程等效的积分形式——加权余量法,用于建立有限元的表达格式,从而将有限元的应用扩展到不存在泛函或泛函尚未建立的物理问题;有限元解的后验误差估计和应力磨平方法的研究进展,不仅改进了有限元解的精度,更重要的是为发展满足规定精度的要求,以细分单元网格或提高插值函数阶次为手段的自适应分析方法提供了基础。

对于有限单元法的解法而言,从求解问题的性质上可以归结为三类,即独立于时间的平衡问题(或稳态问题)、特征值问题、依赖于时间的瞬态问题。这三类问题,从方程自身性质考虑,还存在对应的非线性情形,非线性可以是由材料性质,变形状态和边界接触条件引起的,分别成为材料、几何、边界非线性。求解非线性有限元问题的算法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采用newton-raphson方法或修正newton-raphson方法等将非线性方程转化为一系列线性方程进行迭代求解,并结合加速方法提高迭代收敛的速度。

(2)采用预测-校正法或广义中心法等对材料非线性本构方程进行积分,决定加载过程中材料的应力应变的演化过程。

(3)采用广义弧长法等时间步长控制方法和临界点搜索、识别方法,对非线性载荷-位移的全路径进行追踪。

(4)采用拉格朗日(lagrange)乘子法、罚函数法或直接引入法,将接触面条件引入泛函,求解接触和碰撞问题。

最后应指出,由于有限元法解题的规模越来越大,为了缩短解题的周期,基于并行计算机和并行计算软件系统的有限元并行算法,近年来得到很大发展。

ansys成立于1970年,致力于工程仿真软件和技术的研发,在众多行业被全球的工程师和设计师广泛采用。公司重点开发开放灵活的、对设计直接进行仿真的桌面级解决方案,提供从概念设计到最终测试产品研发全过程的统一平台,同时追求快速、高效和经济。总部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洲的匹斯堡,全球拥有25个代理,大约550员工在多于40个国家销售其产品。

作为优化产品研发流程的仿真技术及软件的开发者和革新者,ansys公司2016年6月2日发布ansys 10.0新版本。新版本在性能、易用性、协同工作及耦合技术,如流固耦合,等方面有很大提高。ansys 10.0延续了ansys一贯强大的耦合场技术,为复杂的流固耦合(fsi)问题提供了更完善的解决方案。我们的对弹性力学平面问题的研究将在ansys 10.0平台下开展。

2、研究的主要内容

(1)通过查阅相关书籍,提出弹性力学平面问题,包括基本方程和公示,并且给出用有限元法解答弹性力学平面问题的步骤;

(2)进行ansys软件的实际操作,列出ansys提供的用于分析各种平面问题的平面单元类型,给出弹性力学平面问题的有限元数值仿真分析的流程。

(3)选取实际算例,应用各种单元类型对其进行有限元分析,计算理论解;应用计算机仿真与数值模拟技术,基于ansys软件对该算例进行计算,通过比对分析讨论理论解与数值解之间的关系,以及选用单元类型的不同对实际计算结果的影响。

3、技术路线

(1)查阅资料:通过对近30年来弹性力学平面问题的有限元分析等论文、书籍的查阅总结,了解有限单元法的基本步骤和应用范围。

(2)选取算例:选取弹性力学平面问题的实际算例加以有限元分析,应用各种单元类型进行计算,得出不同单元类型下的理论解,并给出汇总。

(3)计算机仿真:应用ansys软件对所选取的弹性力学平面问题实际算例建模,进行网格剖分求解,对数值解与理论解相比较,得出有价值的单元类型选取对实际结果影响的分析。

4、进度安排

(1)2016年3月22日 介绍题目,提出基本要求;

(2)2016年3月24日-2016年4月3日 研究题目,根据题目查找相应的资料并撰写开题报告;

(3)2016年4月4日 提交开题报告草案;

(4)2016年4月7日-2016年4月11日 修正开题报告,确定正稿,进一步确定研究方法;

(5)2016年4月12日-2016年5月8日 根据设计题目的思路和方案准备基本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6)2016年5月8日-2016年5月20日 理论分析、算例实际计算、计算机仿真数值模拟,并对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准备开始毕业论文的书写;

(7)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初 论文的整理和撰写、论文初审;

(8)2016年6月 论文定稿,准备答辩。

5、预期目标

通过对实际算例的选取,进行各种单元类型下的有限元分析,得出理论解,并将所得理论解与计算机仿真模拟所得到的数值解进行比对分析,得出理论解与数值解之间的关系,以及选用单元类型的不同对实际计算结果的影响。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初稿 [篇5]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优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开题报告范例一: 论文题目:论工笔画中藏传佛教人物服饰的表现形式

一、综述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我国的传统绘画,扎根于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土壤中,是数千年来各民族绘画的发展、演变和提高,我所绘画的是藏胞的服饰是大气而厚重的,从服饰看到了这个民族的特点。

西藏是高原地带,阳光充足而寒冷,生存条件比较恶劣,就在这种环境下锻炼了人的坚强意志与斗争精神。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人们的生存出现危机,在西藏这块净土上,以农牧业为主的藏胞虔城的信仰自身创立的教派--藏传佛教。

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生活方式。在独特的地理环境下,古老的文明将源远流长。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工笔重彩的运用首先解决的是怎样表达服饰的厚重感。藏传佛教徒服饰大体颜色较深,服饰边角色彩非常艳丽而图案轮廓变化大,形成鲜明的对比。

三、研究的步骤、方法、措施及进度安排:

进度:

查阅文献、设计,拟订论文研究方向

开题报告撰写,收集资料

论文撰写、初稿修订、定稿

论文答辩

四、主要参考文献:

[1] 陈端冬编着,《张大千谈艺录》

[2] 张延凤编着,《中国艺术史》

[3] [美]房龙着,《人类的艺术》

[4] 张晓明编着,《藏传佛教》

[5] 蒋维乔着,《中国佛教史》

[6] 陈崇平,《当代名家现代重彩画精品》

[7] 何能,《当代名家现代重彩画精品》

[8] 夏硕琦主编,《中国工笔画全集》

[9] 湖南美术出版社,《郑小娟作品集》

[10] 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日本原刻浮世绘》

开题报告范例二: 题目:论《围城》中女性婚恋观 选题的意义:

《围城》是钱钟书先生一生中唯一的一部长篇小说,堪称中国近、当代小说中的经典之作,这是一部读来如嚼橄榄回味无穷的奇书。在妙趣横生、妙喻迭出的幽默外表下,深藏着令过来人低徊轻叹、令少不更事者然若失。因此,它是一部以看似超然的调侃语调述说人生无奈的笑面悲剧。“围城”取自书中才女苏文纨的一句话,“城中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冲进来”婚姻也罢、事业也罢,整个生活都似在一个围城之中,人永远逃不出这围城所给予的束缚和磨砺。书中方鸿渐与苏文纨、唐晓芙、孙柔嘉的感情纠葛,每每因自己的怯懦,不敢多言,言亦不由衷,甚至一步步陷入工于心计的孙柔嘉的 婚姻陷井之中,最后自食婚姻苦果。我主要是想分析在那样的而一个大的文化背景下,她们不同的生活环境,文化教育致使她们在面对爱情时做出的不同的选择。 时代在变化,文化在发展,现在的我们在面对爱情时,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我们又该怎样选择。两个时代的女性面对婚姻的不同态度的对比。

研究综述:

前人对于《围城》的研究大都是关于方鸿渐及其中的女性形象。有人从中西文化 的不同分析文中女性的不同婚恋观,有人从艺术的角度来看文中的女性,有人从传统文化角度来分析文中女性,有人从对比艺术的角度来分析文中女性。著名学 者钱钟书先生的《围城》是一部“现代文学史上的优秀长篇”。小说发生的年代 极富意义——全民族抗战爆发的一九三七年。

它以留学生方鸿渐的生活道路为线索, 展现了一幅西方资产阶级文化思想在中国失败的历史画卷。那么什么是“围 城” 用作者的话说就是人生的婚姻好比一座被围的城, 已婚的恰好是处于被围 ? 的城中, 极力想要冲出城去。但小说更有其深刻的含义, 不仅隐喻婚姻、家庭, 更隐喻旧中国的社会。小说中的人物千奇百怪, 各有各的外貌形象、性格特征, 作者均用不同的词汇描绘出来, 无一雷同。从前人的研究中给我留下了很多的启发,我即将从她们的生活文化背景的角度来分析她们不同的婚恋观,价值观。面 对爱情,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选择,但每个选择都是有原因,有依据的。随着时代 的改变,文化的发展,现在的我们在面对爱情时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研究内容:

著名学者钱钟书先生的《围城》是一部“现代文学史上的优秀长篇”,它以留学 生方鸿渐的生活道路为线索, 展现了一幅西方资产阶级文化思想在中国失败的历史画卷。文中说婚姻就像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小说中的人 物千奇百怪,各有各的外貌形象、性格特征,作者均用不同的词汇描绘出来,无一雷同。我认为,小说中的女性形象刻划实为叫绝,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刻分析。

《围 城》对女性人物的设置是独具匠心的,她们的存在具有双重意义,既是独立的艺术 形象,同时又是作者刻划人物、推进情节的道具。小说中的鲍小姐、苏文纨、唐 晓芙、孙柔嘉四位女性就是作者为主人公方鸿渐设置的道具式人物。本文将从她 们不同的文化背景角度来分析她们不同的婚恋观以及不同的价值取向。 我觉得每 个人不同的价值观,人生观,婚恋观都是因为她们不同的生活环境,不同的文化 环境的影响,所以我想从不同的层面来分析,从而来清晰的看出她们在那样一个大的背景环境下不同的婚恋观,面对爱情,她们有不同的选择,不同的态度,这些是因为什么造就的。最后再来论述自己的观点,自己对于爱情,对于婚姻的看法。随着时代的改变,文化的发展,现在的我们在面对爱情时会怎么做,该怎么 做?通过分析作品中的几个主要女性,来和现代女性做一个对比。

写作提纲:

一、文章从作品的地位,文化背景开始,先主要介绍作品中那个年代下时代 环境,作品的主要内容,主要人物。方鸿渐是那个年代的代表人物,和他有关的女性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我主要分析鲍小姐,苏文纨,孙柔嘉,唐晓芙,她们不 同的婚恋观。比如说鲍小姐是一位风流放荡的女人, 在归国邮船上她“只穿啡霞 式抹胸, 海蓝色贴肉短裤, 漏空的白皮鞋露出深红的指甲。”这近乎赤身裸体 的包装, 以及“ 长睫毛下一双欲眼似醉, 含笑带梦的大眼睛” 往往使得男士们 “心头起火,口角流水”。她受了外国文化的教育,同时她从小不同的生活环 境造就了她的“与众不同”。每个不同的人物都要她们不同的生活环境,所受的 不同的文化教育来分析,最后再论述我的观点。

二、大量的阅读:1,全方位阅读钱钟书的所有作品,对自己的论文内容进 行评估,对于可能要用到具体的实例,在阅读过程中要予以加强,并做详尽的读 书笔记;2,找到指导老师和相关老师,请他们开出相关的理论阅读书目的书单, 借阅和购买书籍,做详尽的读书笔记;3 查询相关的期刊杂志,对自己的理论知 识进行查疑补漏。

三、对所有拥有资料进行归类,大致分为四类,分类方法和四大板块一致。 确定每一个版块的关键字。

四、分版块写作。先写不同的文化背景及生活情况两大板块。这是整篇文章的重点。 先把它们完成, 有助于文章的宏观把握。然后进行剩下两个版块的写作。

五、按论文的写作要求进行组合。主要是过渡段和句与句之间的梳理,达到逻辑的完整连贯。

六、论文形式的调整。从格式上符合论文规范。

七、根据老师的指导,适时进行调整。删减和增添,直至符合要求。

完成论文的条件及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1)完成条件:1,全方位阅读钱钟书的所有作品,对自己的论文内容进行评估,对于可能 要用到具体的实例,在阅读过程中要予以加强,并做详尽的读书笔记; 2,找到指导老师和相关老师,请他们开出相关的理论阅读书目的书单,借 阅和购买书籍,做详尽的读书笔记; 3,查询相关的期刊杂志,对自己的理论知识进行查疑补漏; 4,指导老师的专业指导,拓宽思路,增强学术性和专业性。

(2) 研究方法 1,调查法:搜集整理了钱钟书的所有作品以及一些评论家对钱钟书作品的 评价,以便让自己占有丰富的材料,在写作时能够有一个客观的立场。同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以便从宏观上把握钱钟书 作品呈现出来的规律性的东西和受众群的共同特征。 2,文献研究法:根据自己确定的论文选题,在图书馆、期刊数据库以及通 过邮购相关书籍,较为丰富的占有相关的资料,从而进一步确定研究课题,形成 对钱钟书受众群的一般印象,同时帮助了解整个受众群的全貌。 3,描述性研究法:对于现有的关于女性婚恋观的一些理论成果,通过自己 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和解释。在这次写作的运用中,该方法的运用重点是在 解释别人的论证,通过实例的演示,对受众群原因的探讨,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前期准备情况:

全方位阅读钱钟书的所有作品,对自己的论文内容进行评估,对于可能要用到具 体的实例,在阅读过程中要予以加强,并做详尽的读书笔记;找到指导老师和相关老师,请他们开出相关的理论阅读书目的书单,借阅和购买书籍,做详尽的读 书笔记;查询相关的期刊杂志,对自己的理论知识进行查疑补漏。

研究工作进度安排及各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

第一阶段:理论积累。对钱钟书作品的全方位掌握,以便在理论阐述时,能 够用最为恰当的实例进行佐证。同时充实自己的理论知识,以便在阅读具体作品 时,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并能从宏观上把握事物间的联系; 第二阶段:将文章大致分为四块,分别完成四块内容,构建文章框架;再按 论文要求对论文进行组装、修改,完成初稿; 第三阶段:将初稿送交指导老师审查,并按老师的指导意见,结合自己的理 解,对论文进行一改、再改直到论文定稿。

主要参考文献:

[1]《围城》 ,钱钟书,中华书局,2001.5

[2]《女人的自爱与尊严》,河北人民出版社,2016.5

[3]《〈围城〉的女人,女人的围城》 ,张岩冰,杨幼力, 《甘旁社会科学》1994年第 3 期

[4] 《〈围城〉四女性》 ,方道文, 《河北学刊》

[5]《浅谈〈围城〉中的女性形象》 ,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院报

2016毕业论文任务书范文
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第九篇

第1篇:土木工程毕业论文任务书范文

一、主要任务与目标:

本设计的选题缙云县邮政生产用房结构设计,框架结构,地上5层,局部6层。本次毕业设计应独立完成大楼的结构设计。计算书部分的完成以手算为主,pKpM校核为辅,校核部分应包括内力计算结果、梁板柱配筋计算结果等基本内容。通过两次计算结果的相互校核,获得最终计算结果,并绘制AUTOCAD结构施工图,以WORD文档形式或者手写文本作为设计计算书。

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一)主要内容

每人至少须独立完成8张A2或A1规格的结构施工图及完整的结构设计计算书(小组内每个同学所计算的框架、连续梁、基础、板不同)。

1、结构设计总说明

2、桩及基础平面布置图、承台详图。

3、结构平面图。

4、结构构件(雨蓬、檐沟、构架、阳台、扶手板等)及连梁、板配筋详图。

5、楼梯配筋详图。

(二)设计要求

1、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基础:桩基

3、抗震设防烈度及荷载:六度(按构造设防),楼面荷载按荷载规范取。

4、砖砌体:地面以上采用水泥多孔砖,地面以下采用水泥实心砖。

5、计算书:要求做成文本(正规装订,A4规格),内容主要包括:确定框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内力计算与组合、框架梁柱截面计算,基础桩及承台计算,以及楼屋面梁板断面计算,楼梯配筋计算及其它结构构件(雨蓬、檐沟等)的配筋计算。

6、以上计算书部分的完成以手算为主,pKpM校核为辅,校核部分应包括内力计算结果、梁板柱配筋计算结果等基本内容。

计算书思路清晰,条理分明,步骤强略得当,计算正确,文字叙述流畅,成图完整,标识明确。计算书应包括了摘要、目录、正文、致谢、参考文献等等部分。

三、计划进度:

整个设计从2016年3月20日开始到2016年6月8日,共周。

第一周:写任务书及开题报告

第二周:楼、屋面板的梁板平面布置和荷载计算;

第三周:楼、屋面板的梁板内力及配筋计算与绘图;

第四周:框架荷载计算

第五周:框架内力、配筋计算;

第六周:框架配筋及施工图;

第七周:pKpM校核;

第八周:基础配筋计算、承台配筋计算。

第九周:绘桩基平面布置图、承台配筋图;

第十周:连梁的计算与绘图;

第十一周:楼梯的计算与绘图;

第十二周:雨蓬、檐沟等节点详图计算与绘图;

第十三周:设计总说明;

第十四周:整理计算书。

第十五周:打印计算书、出图,准备答辩。

四、主要参考文献:

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9-2001(2016版)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

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3-2001

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1-2001

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16

8、《建筑结构构造资料》(合订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年。

9、《混凝土结构构造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10、《地基基础设计手册》,上海科技出版社,1998年。

11、《混凝土结构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12、《建筑结构静力计算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

13、《建筑结构强制性国家标准》(简装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9月

14、建筑、结构设计有关图集资料以及专业课程教材等。

指导教师:20xx年xx月xx日

系主任:20xx年xx月xx日

第2篇:毕业论文任务书范文

论水权的公共性

1、主题词、关键词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教育

2、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要求:

文章主要论述的是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之一的法的教育作用,可以从法的功能方面去加以分析论证。具体做到:

(1)论点鲜明,论据确凿,材料翔实可靠,说服力强,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论文有自己的见解,对所论的问题有深入的分析;

(3)论文结构严谨,逻辑性强,论述层次清晰,概念准确,语句通顺;

(4)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

(5)符合论文写作规范等。

3、文献查阅指引:

1贺卫方法律教育身处十字路口

2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C。法律出版社。2016

3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第16页。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6周伟,任高潮,论法的教育功能。J。西北政法学院,1987,(2)。

7张明新。法的教育作用简论。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3

8挪威约翰尼斯?安德聂斯,刑罚与预防犯罪M。法律出版社。1983、

9陆德生。道德建设要靠教育和法制J。光明日报,1996、12、21、

10曲新久。刑法学案例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1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新局面。N。人民日报,2002、11、6、

12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16,(4)。

13田宏伟。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更新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第22卷第3期

4、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安排:

(1)2016年3月上旬,学生填好论文开题报告,经指导老师初审再经教研室集体讨论通过后,开始毕业论文写作提纲的编写。3月中旬学生向指导老师提交论文写作提纲,待指导老师批准后,正式开始论文写作。

(2)2016年4月下旬完成论文处稿,经指导老师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后进行修改。5月上旬,系部对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工作进行中期检查。

(3)2016年5月中旬前完成论文第二稿,再经指导老师进行修改,5月下旬前最后定稿。

(4)2016年6月上旬,进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5)2016年6月中旬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教研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XXX

第3篇:毕业论文任务书范文

浅谈藏文编码国际标准的产生对西藏文化发展的影响

学生姓名

xxx

院系、专业

xxxx院

xxxx专业

指导教师

xxx

选题目的和意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所承载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大家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与世界民族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面对各民族间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日趋密切的社会发展现实,面对开放的世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特别是跨境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对提高我国国际地位,扩大国际影响力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少数民族语言信息化理论的研究、少数民族语言的资源与信息处理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等工作,关系到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关系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关系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科学化,关系到民族文化兴衰,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发展,并涉及国家稳定与安全以及国际影响的重要社会问题。因此,加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科学意义。

本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及发展趋势:

从网络检索的资料看,藏文编码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正式启动实施。通过西藏自治区和国内相关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专家们精诚合作和艰辛努力,最终使藏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成为我国少数民族文字中的第一个国际标准。藏文编码方案在传统藏文字素的认知和计算机字符代码处理上做到了合理的继承和创新,体现了藏文应用开发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的有机结合。藏文编码标准在各种藏文信息处理领域的正式启用,将带动藏语文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国际化交流方面发挥更加广泛和积极的社会作用,推动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主要研究内容:

藏文编码国际标准研制提案的研究制定工作主要涉及4个方面的内容;即字汇、字序、字符名称及相关规则的制定。字汇就是要确定收字的范围(

进度安排

2016-11-19——2016-11-22确定论文题目、填写任务书

2016-11-23——2016-11-30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及进度表

2016-12-01——2016-12-20查找资料、写出论文大纲

2016-12-21——2016-03-31完成系统总体设计

2016-04-01——2016-04-15完善系统,并完成初稿

2016-04-16——2016-04-25第二次稿交给老师批阅。

2016-04-26——2016-05-03完成论文终稿交老师批阅

2016-05-04—2016-05-07申请答辩

2016-05-08—2016-05-12论文答辩

完成论文的条件、方法及措施:

1、收集大量资料。

2、刻苦钻研、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经常向指导老师汇报情况,虚心听取指导老师的意见。

3、严格遵循科学研究规律、遵守科研道德。

4、认真完成设计报告。

指导教师意见及建议

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表经学生填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院(系)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审批。此表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评分依据。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最新成考报名

  • 2023年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
  • 组织生活会整改方案【七篇】
  • 党支部组织生活班子整改方案(通用7篇)
  • 重大涉校事件舆情应对处置预案范文(...
  • 两会期间维稳应急预案【12篇】
  • 组织生活会整改方案(通用9篇)
  • 重大涉校事件舆情应对处置预案范文(...
  • 学校“五育并举五育融合”工作实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