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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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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整顿方案 (1)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第一篇

×××井

停产整顿方案

×××公司

2014年4月20日

××井停产整顿方案

××公司:

××公司接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9号)后,立即召开会议,学习通知精神,对××井的停产整顿工作立即进行了安排布置,对××井产业升级进行了分析研究。根据目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的要求,现将××井停产整顿方案编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9号)要求。把××井停产整顿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执行文件通知要求,加强各生产系统的安全检查和整顿,以达到复产验收条件。

二、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井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兼任主任,负责方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负责领导××。××井必须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停产整顿方案。

三、停产整顿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井人员调整安排

1、在停产整顿期间,矿井领导不放假,轮流值班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地面重要岗位(供电室、炸药库、主要通机房、井下抽排水工、瓦斯检查工、调度监控系统人员、入井检身工、各系统维护人员等)人员正常上班,其余人员放假。

3、矿井领导、正常上班的人员及所留下值班人员,必须按三班进行轮流值班,对井下各系统进行巡回检查,毎班必须有一名矿领导值班。

(二)、工作安排

1、停产整顿期间的停产工作安排

(1)、在停产整顿期间,所有上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职,严格交接班制度,以确保井上下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2)、在停产整顿期间, 井严禁从事以矿井供电、通风、排水、设备和仪器仪表维护、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外的采掘作业,严格执行文件要求。

(3)、 井必须编制停产整顿期间井上下巡回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矿井各系统的安全维护,各司其职,责任落实到人,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确保停产整顿期期间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在停产整顿期间,公司要加大对矿井检查管理力度,井口不得因停产整顿而放松安全管理,加大对矿井各系统的检查整改。并做好 井复产验收做准备工作,一旦具备验收、复产条件,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

(5)、 井的扩建工程和升级改造工作是公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必须加快本两项工作的准备工作和实施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郑吉生负责与上

级管理部门联系, 井力争进入×××转型升级上报批准矿井。尽早实现 井进入组织整改和复产验收程序。

(6)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文件要求,立即组织对 井《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执行情况,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相关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两证、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资格证、特员证等)、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采、掘、机、运、通、六大安全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附后)。

四、工作落实措施

1、为确保本次 井停产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公司所成立的组织机构及成员,全面负责 井停产整顿工作的开展和督促落实。

2、公司各领导、各部室、 井按照各自职责,齐心协力,全力以赴,认真履职,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采取措施,保证本项工作扎实推进。

3、对在 井停产整顿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公司

2014年4月20日

111煤矿整顿方案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第二篇

****煤矿

顶板事故停产整顿实施方案【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煤矿顶板事故停产整顿实施方案

2011年10月9日在我矿*******回采工作面发生了一起顶板冒落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此次事故我矿高度重视,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紧急会议,决定立即进行停产整顿;10月10日*****市煤炭工业局,以书面形式对我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为达到停产整顿的实施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高度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停产整顿目标

1、完善生产系统,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作业环境,提高矿井安全状况。对生产现场要全面细致检查,从轨道铺设、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从掘进迎头到工作面,包括各种运输大巷、硐室认真进行检查。

2、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和现场管理责任制,各责任区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有检查、有控制,形成安全责任保证网络管理。

3、通过培训学习,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按规章制度作业,消除三违现象。

4、全矿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对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量、控顶距的留设、特殊地段的支护方式进行检查。

三、停产整顿要求

1、严格按上级指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每班必须安排瓦检员和安全员一同对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处理。

2、停产整顿期间必须正常进行井下的排水工作,抽水时必须由瓦检员陪同。

3、对我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逐条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必须做到整改措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4、整改期间,矿部要认真组织工人培训,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采掘工区和职能班队必须对所辖的工作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并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及时按整改方案,按时完工。

6、加大对原有的过巷段、穿层掘进段、扶U型钢棚或工字钢棚加强支护段、不常行人、运输的巷道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消除危岩悬矸。

7、整改期间,矿领导及工区负责人要加强现场跟班。

8、整改结束,在上级领导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矿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停产整顿期间的集中安全检查。

五、停产整顿实施措施

****煤矿为保证全面细致做好停产整顿工作。查思想、查档案、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活动,不漏车间、不漏班组、不漏设备、不漏人员,不留盲区和死角活动的开展,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严格按照停产整顿规定限期整改、确保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1、实施措施

事故发生后徐矿长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紧急会议,立即进行全矿停产整顿安全大检查,重点对顶板管理、机电提运、“一通三防”、冲击地压等各安全生产系统进行了全面整改;使全矿人员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从

根本上认识到“安全第一”的重要性,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一)采煤工作面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1、工作面支护接顶严实,严禁有倒柱、失效柱、漏液柱,对所有支柱、支架进行二次注液,工程质量符合《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

2、在断层、顶板破碎、压力大处必须加强支护,周期来压期间认真观察工作面内压力显现情况。及时找掉工作面及两顺槽范围内顶板、煤壁的危岩悬矸。

3、超前支护必须齐全有效,超前支护支柱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超前支护距离达到规定要求,保证工作面各安全出口畅通。

4、清净工作面浮煤,杂物,文明生产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

5、采煤机检修期间必须停在顶板完好、支护可靠处,且处于停电闭锁状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处于停电闭锁状态。

6、液压支架必须有效支护顶板,且保持平直,严禁出现空顶现象。

(二)掘进工作面

1、各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支护紧跟工作面。

2、锚杆、锚索打设齐全有效,支护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3、断层处、顶板压力大和破碎处必须采取特殊支护,并保证有效支护帮、顶,确保安全。

4、各掘进巷道文明生产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

5、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巷帮危岩、悬矸及时找净、找掉,锚喷巷道停工前必须进行喷浆,耙装机后进行永久支护,耙装机前进行初喷。

(三)机电、提运管理

1、严格机电管理制度,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防爆、完好,实行包机到人,挂牌管理。

2、机电设备停电应执行由开关→配电点→变电所的停电顺序,并挂停电牌。

3、正常运转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保证其可靠运行。

4、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臵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臵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5、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胶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

6、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上严禁存有杂物,要拉净拉空。

7、井下各停工工作面调度绞车必须停电闭锁,矿车必须甩入车场或平巷。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8、倾斜巷道各挡车装臵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并保证其安全有效,缺少的必须及时补齐。

关于市内部分煤矿停产整顿的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第三篇

关于对市内部分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

实施意见

市内各煤矿:

为深刻吸取“10.29”衡阳市霞流冲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按照衡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全市高危企业实施“三个一侓”停产整顿的决定,及(衡煤安„2011‟123号)《关于对部分煤矿实行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活动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全市煤矿从11月1日起全面实行了停止作业活动。11月14日市政府刘市长在政府主持召开了各煤矿矿长会,确定给予部分煤矿复工整改安全隐患,我局决定对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天江、七一两矿实行停止一切作业活动,对市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证照不全的莲江等七家煤矿实行停产整顿,现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属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停产整顿整改方案,及时上报我局审查。

二、煤矿停产整顿工作与煤矿瓦斯整治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三项工作,必须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五到位、两提高”,即:煤矿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装备配备到位,煤矿通风系统改造、完善到位,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到位(紧急避险系统按上级要求期限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到位,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到位,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瓦斯治理和技术管理水平提高。必须在年内达到验收标准,坚决杜绝瓦斯事故再发生。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已到最后期限,按照省局(湘煤行函[2011]87号)《关于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大会战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及我市煤矿申报的标准,各矿于2011年12月31日前必须达省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从而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停产整顿期间,如整改项目确需使用火工产品的矿井,必须由专家核定其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期限出示证明上报我局,我局根据专家核定证明限量批供,严禁用于与整改施工无关的项目,一经发现,将函告公安部门予以收回,并对其矿井实行“三停”。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监管执法。整改期间对停产整顿煤矿我局将实行跟踪督办,按照年初的工作布置,局挂点领导负责所挂矿井的整改督促督办工作,驻矿安监员负责日常监管,检查督促煤矿落实整改,并且停产整顿矿井的驻矿征收员必须24小时盯守到位,绝不允许停产整顿煤矿施工与方案无关的工程,更不得擅自组织生产出煤,一经发现整改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将移交局执法队立案处罚,情节严重将实行“三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煤矿企业必须相应成立整改班子,加大整改资金投入力度,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人等“五到位”,停产整顿及瓦斯整治、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三项工作必须在12月30日以前全面落实整改到位。整改任务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向煤炭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煤矿才能恢复正常生产。如停而不整或整改进度缓慢,在整改期限届满,达不到整改要求,继续实施停产整顿,延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将提交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常宁市停产整顿煤矿名单。

常宁市停产整顿煤矿名单

煤矿停产整顿方案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第四篇

富源县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xx煤矿停产整改方案

总 经 理: 总工程师: 编 制 人:

二O一四年五月五日

xx煤矿停产整改实施方案

根据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立即停产整顿》(富政办发[2014]35号)的通知、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停产整顿有关问题》(富府办明电[2014]56号)的补充通知、墨红镇人民政府《关于落实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停产整顿有关问题》(墨政发[2014]39号)的补充通知以及云南东源恒鼎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对云乡煤矿等七对矿井停产整顿》(云南东源恒鼎[2014]58号)的紧急通知,结合我矿实际情况,xx煤矿于2014年4月18日中班开始停产。停产后,我矿立即安排停产整改工作,开展了隐患排查、职工教育培训、贯彻学习相关文件、规程措施等,井下只安排正常通风、瓦斯检查、排水及井上下机电设备保养维护工作。为确保xx煤矿停产整改工作有序开展,特编制此方案。

一、矿井及矿区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xx煤矿位于云南省富源县墨红镇恩洪矿区老书桌井田,行政区划隶属于云南省富源县墨红镇九河村管辖,矿井往北至墨红镇10km,至富源县59km,至沾柏(沾益—柏果)铁路支线富源站60km;往西至贵昆(贵阳—昆明)铁路。xx煤矿建于1996年5月。原设计生产

能力60kt/a。矿井于2007年10月委托曲靖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富源县墨红镇xx煤矿矿井初步设计》和《富源县墨红镇xx煤矿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生产能力为300kt/a,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和回风斜井三个井筒,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

(二)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情况

2、矿井基本特征

煤矿整顿前置条件审核表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第五篇

煤矿整顿前置条件审核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2016煤矿安全质量承诺书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第六篇

煤矿安全质量承诺书

晋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相关规定,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将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检查包保责任制,向所属各煤矿派驻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和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有效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测、监控和整改。

四、认真落实“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五、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六、复产矿井严禁“三超”和存在重大隐患组织生产;

建设矿井严格执行煤矿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严禁擅自开工建设,严禁私自扩大矿井建设规模,严禁以掘代采,严禁建设矿井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边施工边生产。

七、杜绝兼并重组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竣工验收,绝不组织生产。保证从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有相应的资质,不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

八、对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矿井,遣散人员、切断电源、驻矿盯守,积极创造条件,按晋市政办[2016]79号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提请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按“关井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

九、对停产停工的矿井,驻矿盯守,切断生产运输系统、长期停产停工的,坚决遣散人员,杜绝非法违法生产。

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愿意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凡发现建设矿井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和边建设边生产,整合关闭矿井非法组织生产的,一律免去煤矿矿长职务,如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本人将自愿辞职,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承诺企业:

承诺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煤矿安全承诺书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我单位通过招标,山西乡宁焦煤集团延申岭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的工程由我单位承建,双方已签订了施工合同,明确了各自的安全责任。为切实做好本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我们保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709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47号)文件的具体规定要求,不发生生产建设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事故,作为建设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者,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配备各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切实加强工人教育培训工作,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二、切实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各项安全制度。

三、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合理安排一、二、三期施工顺序,严格按照阶段工程要求安全施工,不随意减压工期,不盲目赶超进度,杜绝多头多面建设和超强度、超能力组织施工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提升运输,基板管理、供电、设备检修等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防范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不排除或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不施工。

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加强精细化管理,规范工人操作细节,严格贯彻执行规范规定、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做好现场安全检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安全措施不到位不施工。

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工程转包、违规分包和挂靠资质的现象发生,绝不弄虚做假。

七、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实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八、严格施工设备和材料管理,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及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

九、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教育、队伍建设和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

十一、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施工建设活动。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或未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马政辉

煤矿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人特对20xx年6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保证辖区煤矿企业合法生产,安全生产,有效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完成晋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煤矿安全生产指标。

二、严格落实领导包片、科室包矿、驻矿监管制度和“五人小组”包保责任制,加大全面排查、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跟踪回查、交叉检查力度,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严格执行煤矿复产复工验收规定, 严禁煤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或开工复工建设;

2、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禁复产矿井“三超”组织生产和存在重大隐患组织生产;

3、严格执行煤矿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严禁擅自开工建设,严禁私自扩大矿井建设规模,严禁以掘代采,严禁建设矿井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边施工边生产;

4、严格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79号)要求,按“关井六条标准”和进度时限,对整合关闭矿井实施关闭,并及时移交国土部门管理。对已经实施关闭的,要派专人不定期的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5、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情节严重的,实施断电,按相关程序取消煤矿整合资格,并依法实施关闭。

三、严厉惩处事故煤矿,严肃追究发生事故的煤矿、主体企业、政府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时间至少三个月;

2、事故死亡人数1至2人的,对主体企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进行事故诫勉约谈;

3、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按相关程序吊销煤矿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吊销分管安全副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对主体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领导一律免职,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4、煤矿发生事故,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领导进行行政问责,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人民政府

承诺人:

二〇xx年六月四日

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安全条件,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再次发生事故,特制定本承诺书。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诚信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诚信机制。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安全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5.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一年内建成示范矿井。

6.加大煤矿安全科技投入力度,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

7.积极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加强班组建设,强化现场管理。

8.按规定配备煤矿专业技术人员。

9.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和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10.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严防煤矿职业危害的发生。

11.不再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以上承诺,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我矿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没有兑现承诺,愿自觉接受处理。

承诺人: ××煤矿企业负责人×××

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 2

为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一切事故都是可防可控”的理念,根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8号),坚决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我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保证我矿生产(建设)手续齐全,杜绝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保证我矿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杜绝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杜绝违规作业。

五、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杜绝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杜绝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指挥。

以上承诺,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若未兑现承诺,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处罚,直至关闭煤矿。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2016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方案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第七篇

天元区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方案

为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成果,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湘政办函﹝2016﹞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煤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多井口非法生产、分井口分采区分水平非法承包生产经营、超深越界开采、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生产和现场“三违”行为,推选正规开采、正规循环作业和集约化生产,努力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4月)

1、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网站、电视、广播、宣传车、墙报、标语等媒体和形式,深入矿区、矿井和班组,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和打非治违工作要求,组织专家解读《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分析解剖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案例,进一步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专项行动的舆论氛围。

2、认真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制定煤矿打非治违推选正规开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在4月26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深入排查摸底。煤矿企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自查自纠,按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深入煤矿现场,在逐矿逐井排查的基础上,确定整治的重点对象。

(1)区煤炭监管部门联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对通过现场排查,确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况的矿井: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或关闭后死灰复燃的矿井(井筒),违反规定出煤的排矸井,保留提升设备设施的风井、排水井、行人井和安全出口等违法出煤的井筒,以及技改结束后未及时关闭的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煤层赋存条件具备实行正规开采条件但未实行正规工作面生产的矿井;无采掘作业计划,多水平多采区多头多面超能力、超设计定员、超强度生产的矿井;存在随意停开主扇、下井人员乘坐矿车、蹬车等违法行为的矿井;使用非阻燃电缆、不合格风筒、不合格矿灯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设施的矿井;职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矿井;地面生产、生活设施不达标,脏、乱、差问题突出的煤矿。对于存在以上违法违规情况的矿井,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区人民政府。

(2)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煤炭部门全面清理2016年全省整治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中发现有超深越界行为矿井的治理整改情况,逐矿检查原超深越界处的永久密闭是否完好,提出拒不退界、擅自开启密闭、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资源枯竭、超深越界开采严重威胁国有大矿安全生产的矿井名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测量重点整治矿井井巷工程,提出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应停产整顿、退界处置的矿井名单。

(3)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煤矿股份构成情况,以保留了副井、2个以上井筒和股东内部矛盾突出的矿井为重点,核查乡、镇煤矿股份构成和统一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假整合、挂靠井筒等未实现统一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管的矿井名单以及企业内部分井口、分采区、分水平、分作业头面非法承包生产经营的矿井名单。

4月3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煤炭、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逐矿逐井跟踪促整改销号。4月30日前,各市州将应关闭取缔矿井(井筒)名单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5月至9月)

1、5月31日前,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组织取缔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或关闭后死灰复燃的矿井和井筒,关闭违反规定出煤的排矸井,关闭设施不予利用的井筒,拆除风井、排水井、行人井和安全出口的绞车、轨道等提升运输设施和地面储煤设施。拆除排水井、安全出口的提升运输装置,并在井口和井筒内分别设置永久栅栏,限制矿车通行;彻底切断所有排矸井与储煤场地的运输通道。

2、5月31日前,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存在严重超深越界矿井名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于需要关闭的矿井作出关闭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吊(注)销证照,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但允许保留的矿井,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在矿界以内打好永久密闭,经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相邻矿井业主共同验收认可后,方可恢复生产。擅自打开密闭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6月30日前,所有乡、镇煤矿垂高超50米的倾斜巷道(含暗井)未安装人车的,都要安装架空人车,已经安装人车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对存在分井口、分采区承包及转包、外包等非法违法承包生产经营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所有乡、镇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煤矿现有股东重新签字承诺确认本矿井只有一个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安全管理班子,并实施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经审核属实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要继续停产整顿。

4、7月31日前,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定各矿井允许生产的水平、采区和采掘作业头面数量。在国家有关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作业头面数量的新规定下发前,暂作如下规定:

每个矿井只允许1个水平生产;水平接替期间2个水平同时生产的,要报市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产量6万吨(含6万吨)以下矿井原则上只允许1个采区生产,6万吨至21万吨(不含21万吨)矿井只允许2个采区生产,21万吨及以上矿井生产采区不超过3个。每个采区同一煤层只允许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多煤层矿井每个采区只允许2个回采工作面同时生产,采掘比为1: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接替紧张矿井,在通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增加1至2个岩掘工作面。

国家有关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作业头面数量的新规定正式下发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8月31日前,所有具备条件的生产矿井都要推行正规开采,形成正规水平、采区和正规工作面,全面淘汰木支护。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复采、开采零星资源、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等不具备布置正规工作面,矿井超过2个采区同时生产的、每个采区超过3个煤巷掘进面和巷采工作面的,需经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煤炭局备案。

6、9月10日前,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各矿井生产采区、采掘头面、生产辅助环节、现场管理等因素,逐矿审查核定矿井每班最多下井人数,严禁超定员集中一班作业,对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

7、9月10日前,煤矿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井分专业、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针对性完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分岗位、工程操作规程专题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实施全员持证上岗。

8、10月底前,地面生产设施达到基本要求,矿容矿貌得到改善。

(三)验收阶段(2016年10月)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煤矿打非治违推进正规开采专项行动工作自查,10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区煤炭打非治违推进正规开采专项工作组。10月15日起,搜集整理资料,做好相关迎检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具体组织,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乡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责任追究。

1.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未查清情况列出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问责,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2.乡、镇和部门上报了名单,区人民政府将及时作出关闭决定;有关部门工作严重滞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企业,没有按要求排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并切实整改,问题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凡在一个乡、镇内发现1处应关未关、应停未停产整顿煤矿的,对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问责,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企业负责人,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责任,同时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第446号从重顶格处罚。

4、凡煤矿企业不积极落实专项行动措施,存在假整合、挂靠井筒非法生产,分井口、分水平非法承包,多水平多采区多头多面生产,或风井、排矸井、安全出口等未拆除煤炭生产设备设施非法生产出煤的,一律按国务院令第446号从重顶格处罚。

(三)加强监督举报。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利用区安委会办公室“打非治违”举报电话(0731-28665219),鼓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凡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这篇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2015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第八篇

方案一: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全旗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特制定伊东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发展。

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

(一)“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

(二)顶板管理情况。采空区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时进行密闭,密闭质量是否符合鄂煤局发〔2015〕68号文件要求,采掘工作面是否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是否遇到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三)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计划100人规定的情况。

(四)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井下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及工艺,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

(五)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探放水、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情况。

(六)建设项目情况。施工队伍、监理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和监理人员不在现场等现象。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登记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一是煤矿每月自查,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人五落实,矿长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矿上有各部门分管领导和技术员每旬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旗煤炭局、市煤炭局。

二是煤矿每月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报集团公司;每年申请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制定治理措施。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和报送。

煤矿安检科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本月20日前向旗煤炭局报送书面统计表,事故隐患的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报,对于重大事故的隐患,煤矿应当及时向旗煤炭局报告。

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督办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负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煤矿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煤矿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凡旗或市煤炭局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应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事故的隐患进行评估,按评估的结果制定整改方案。煤矿应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由煤矿组织进行验收。

煤矿安检科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要“一患一档”,对于重大隐患,必要时逐级报告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五、***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六、工作安排

每月10号、20号、30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由***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成。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当作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抓紧抓实。要制定工作方案,对本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矿长总负责,分管副矿长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抓,对本矿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查清楚、整改到位。同时要注意协调解决隐患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情况的汇报和信息反馈。

(二)狠抓落实,注意实效

煤矿要把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作为安全生产重中之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从规章制度、现场管理和安全设施三个方面,全面排查各种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所有的隐患都要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标准“三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要逐项检查,逐项整改,及时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切实做到排查认真,整治坚决,成果巩固,确保隐患排查整治收到实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

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治理不彻底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现安全和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从重处罚,绝不姑息迁就。

(四)畅通信息渠道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根据有关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时报旗煤炭局,同时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尊重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广大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参与隐患治理。

(五)健全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要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项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有效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方案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能够真正提高广大职工及管理人员对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的认识,完善管理制度和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的范围

在全采区各生产班组及相关管理班组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区负责人对采区的隐患负有排查、登记、治理、上报的责任。

三、领导组织

采区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四、实施步骤

隐患排查的范围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出入井人员摘挂牌执行情况,采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相符合,工程设计的规格,生产布局是否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3、火工产品的支领、运输、储存使用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距离及警戒工作是否合理,火工产品的支领、使用、退库是否有记录,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凿岩工是否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高层作业时各种保护设施是否使用、齐全,劳保用品的佩带情况。

5、出矿、平场、攉渣作业人员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的执行情况,出矿口悬拱卡漏的处理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有无冒险作业现象。

6、顶板安全管理,加强顶板检查力度,明确作业场所顶板检查整改人,制定不稳固顶板处理、控制手段和措施、检查顶板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高层天井工作板、支撑木、行人梯子的架设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上下行人是否畅通,工作板、支撑木质量是否合格。

8、建立通风管理制度,调整通风设施,保证井下风质,规范通风工自救器,CO检测仪器的使用,做好自保、互保。

9、竖井提升系统的制动、防坠器、防过卷等安全保护装备是否齐全、可靠、竖井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梯子间是否有杂物,斜井提升防跑车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矿井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10、潜孔钻作业场所是否安全,检查设备架设的牢固状况、风水管路的安装,架设的是否安全可靠。

11、设备的使用、设备制动是否齐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线路有无漏电或私接乱接现象,是否按规定一机一闸。

12、电器、电器的架设是否合理,各种开关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电器维修,操作人员是否按规程进行操作。

13、检查作业场所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连锁和自动保护装置。

14、检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佩带的使用情况。

15、检查岗位操作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工艺流程,危险有害因素辩识、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

16、砂轮机的安装位置是否要求,砂轮的转动是否平稳,砂轮与盘的匹配是否正确,砂轮机等有无裂隙,防护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轮片磨损是否超标,是否按规定进行使用。

17、氧气的运送,摆放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仪器及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是否按规程进行操作。

18、电焊机电源线、焊接线与焊接机连接处是否可靠,保护接地是否连接可靠。

19、井上倒车工是否按规定架设探头,推车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20、作业场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提放整齐,铁道架设是否符合规定,人行道一侧是否符合安全距离,照明是否齐全。

21、其他应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

二、隐患的治理工作

1、采区一把手是采区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2、明确每个班组、岗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责任。

3、建立单位各岗位、班组、安全组、隐患登记台帐,详细记录隐患的基本情况。

4、结合采区生产情况,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对每日排查整理的隐患进行上报。

5、对查处的重大隐患,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并配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要求各班组,岗位作业人员对隐患排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对隐患排查工作要积极配合,不准应付走过场,要认识到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对待,应付走过场的班组、个人予以暴光、考核。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更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其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操作人员,真正调动广大职工隐患排查的积极性。

一、各班组要根据本班组的实际工作情况,并结合采区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要求,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各班组要建立隐患登记台帐,详细记录隐患的基本情况,发现人、发现时间、等级治理措施,应急防范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验证人等。

三、根据各班组的生产实际情况和作业环境的状况,安排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监督人,明确其责任及检查范围。

四、每个班组岗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对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自己肩负的责任,不能搪塞、应付。

五、对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分级,逐级上报,不得拖延,并积极配合治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验证确认工作。

方案三: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矿井各类隐患排查与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决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巩固和发展当前安全生产成果,进一步推进矿压防治、瓦斯治理和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积极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顺利完成全年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夯实基础。

二、总体思路

狠抓“两个薄弱环节”:狠抓顶板、机电运输管理,遏制零星事故;突出“三个重点”:突出抓好矿压防治工作、“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强化“四个保障”:一是强化基础保障、二是强化技术保障、三是强化资金保障、四是强化素质保障;抓好“五个落实”:做到隐患治理责任到人、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厉处罚“三违”行为,加大隐患查处力度,建立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期间,狠反“三违”、消除隐患、遏制事故,实现无“三违”、无人身事故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科室制定反违章实施细则,确保安全生产。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落实华能公司和集团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总体安排和要求,抓好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矿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

五、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矿各生产单位。

(二)排查治理重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管理情况,矿压预测预报和防治,“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顶板管理、工程质量及现场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隐患。地面机房、地面工程、外包工程及煤场的安全管理。

六、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一)矿压防治:矿压防治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矿压监测和预报是否完善和有效;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矿压防治计划和长远规划,各类台帐记录是否按时填写。

(二)矿井通风: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关于矿井通风方面的要求,各类通风管理制度的完善,通风系统的合理性;通风设施的完善和可靠性;采区通风情况,矿井总风量和作业地点的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要求;有无无风和微风作业现象;局部通风和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反风演习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要按规定进行。

(三)瓦斯治理:主要对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完善和合理性进行检查;瓦斯抽采指标是否达到有关要求;是否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抽、采、掘平衡,以及瓦斯抽放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情况,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完善。

(四)采掘工程质量:采煤和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是否按规定每月进行会审、补充和完善;生产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采掘工艺施工;采煤工作面的超前支护和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的定员编制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

(五)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两顺槽的超前支护长度、支护质量必须符合规定,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及掘进工作面后巷管理是否措施到位。

(六)机电管理:主要检查机电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完善;井下机电设备以及保护设施必须完好可靠;是否存在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主副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臵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井下使用的开关和高低压柜保护装臵是否齐全、动作灵活可靠;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方面是否到位;机电设备及配件安全标志管理是否登记、验收、台账齐全。

(七)运输管理:材料运送和人员运送管理情况;斜巷提升信号及警示装臵是否齐全完善,是否执行警戒制度,有无“人车混行”现象,斜巷一坡三挡和防跑车装臵是否合理有效;轨道敷设要符合要求,连接装臵,插销、连环和保险绳是否符合要求;绞车钢丝绳及制动装臵是否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八)火工品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定期检查井下火工品库。火工品库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认真作好存放和领退记录;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火工品领、用、退制度;爆破作业地点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装药和打眼平行作业等违章作业行为,禁止明火放炮;严格按规定处理瞎炮;是否执行作业地点火工品专人专管和使用专用木箱存放。

(九)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以及落实方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健全完善;按规定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十)标准化实施方面: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执行;对照标准查隐患,按照要求定措施,责任到人抓落实,质量标准化评级一级。

(十一)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方面:安措费用的提取符合规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十二)自然灾害的防治方面:矿井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泥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是否落实防治及治理措施;必须作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停电、停风等紧急事件的预防措施,恢复供电、通风前是否措施到位,并严格落实;必须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安排、部署要到位,隐患整改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十三)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方面: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演练;矿长和调度值班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十四)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方面:是否成立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是否制定系统建设方案,进度是否严格按照方案进行,目前建设情况是否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各项建设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五)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矿井年度制定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是否落实,各单位对职工是否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特殊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三违”帮教,师徒帮带和职工自保互保联保责任的落实情况,火工品领、用、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六)外包单位及地面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地面基建工程外包单位资质是否齐全有效,矿井要将外包单位的管理纳入正常安全管理范畴,主管单位是否定期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

七、排查治理办法及灾害预防

1、隐患排查:认真做好例行检查,组织好每旬安全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四个会战检查。一是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是主管矿长要根据安全管理重点,每月组织职能科室人员至少对管辖范围内的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三是专业科室每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对矿井进行三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及四个会战检查。四是安全主管科室每月组织其他科室及工程技术人员对矿井进行三次安全隐患排查。

2、隐患整改治理: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五定”的原则进行整改验收,确保各类隐患整改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在短期内能完成的,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加以防范。并在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3、自然灾害预防:进入秋季,暴雨频繁,做好“雨季三防”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提前做好“雨季三防”所需物资,清理排洪沟渠,防止灾害事故。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零星事故的发生,也是华能及集团公司长期以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战略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尤其是各单位一把手要提高认识,振奋精神,亲自安排,切切实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全年全面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打好基础。

2、作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学习和宣传,充分利用周例会时间,专门进行学习和培训,认真传达集团公司和矿上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向职工大力宣传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目的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让职工充分认识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营造氛围,人人参与。

3、切中重点,狠抓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突出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加大力度狠反“三违”,消除隐患滋生根源,防范事故,确保安全。

4、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行动期间排查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在8月25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问题,要指派专人负责,制定措施,加以防范。各科室对排查出的问题在8月26进行汇总,并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到各单位。

5、对在隐患排查行动期间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严格按照《煤矿2015年安全责任书》中事故处罚规定加倍处罚;对查出的隐患不能按期整改,且未采取措施的,对单位负责人、支部书记及安全副队长严肃处理;查出的“三违”人员加倍处罚。

2015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煤矿内部整顿的具体要求 第九篇

方案一: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政府的“攻坚年”部署,推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区安委会《关于制定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临淄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整治重点

20xx年煤矿整治的重点是: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和提升运输。

(二)工作目标

20xx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化安全整治,全区煤矿杜绝死亡事故、2人以上重伤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

二、煤矿安全整治的主要措施

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解决眼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研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努力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一)着力抓好瓦斯治理、防治水及雨季“三防”工作。所有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要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要把落实“以风定产”与合理集中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结合起来,严禁多头多面过度集中生产,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和扩散通风,严禁随意停开局扇;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制度,探放水工作要有设计、有施工、验收记录。各煤矿要加强对落实探放水措施、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探水的煤矿依据国务院446号令严厉处罚。雨季“三防”工作要做到早部署、早行动,在雨季来临前及早清捞水仓、清挖水沟,疏通地面泄洪道,填平古井。对供电电源和排水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二)深化“双基”建设内涵,提高矿井本质安全水平。继续大力开展“双基”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着力提高矿井本质安全水平。一是加强矿井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总工程师的职责,把技术管理作为安全管理中的关键工作来抓。二是加强现场管理。要把安全基础管理的重点放在区队、班组和现场,建立以安全考核为主的区队及班组业绩考核标准,加大安全工资在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现场,落实到每位作业人员。三是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的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两个方面,包括国务院《特别规定》及《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所列的60多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违法生产行为。加强对薄弱地点、薄弱时间、薄弱环节、薄弱人物的排查和监控,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力度,确保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落实到位。对安全隐患不能有效治理或不能实施有效监控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止作业,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上档次。各煤矿必须不等不靠,加大投入,从地面绞车房、矿灯房、职工宿舍、澡堂、调度室、办公室等到井下各生产系统都要高起点、高标准进行整改。地面广场、办公区做到干净、整齐、有序,矿区绿化达到园林化;井下各系统要向质量标准化更高级别迈进。

(三)着力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强化自主管理。要明确区队长、班组长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的职责,赋予他们安全管理权、生产组织权和考核分配权。充分发挥区队长、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的作用。切实把区队班组建设作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加强区队长、班组长培训管理,强化区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知识的培训。根据区队长、班组长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建立健全区队长、班组长工作考核标准,严格进行业绩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撤换。健全区队长、班组长、安监员“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安全的组织生产和施工。

(四)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各煤矿要积极推进采掘工艺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炮采、炮掘,加快淘汰木支护。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及时足额提取维简费并按规定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系统安全保障能力,从根本上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认真搞好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矿井安全开采的技术论证工作,完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加快发展煤矿生产机械化。要积极推进采煤工艺改革,尽快实现采掘机械化。开采薄煤层矿井要结合煤层赋存条件,制定适宜的机械化发展规划。通过加大安全投入,着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五)加强教育培训,改善办矿条件,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煤矿要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落实培训经费、保证培训时间。煤矿矿长、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职工要进行梯次教育培训。要采取委托培养、专项技术培训等措施,培养一批煤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加强应知应会教育和强制性安全轮训,增强干部工人的安全业务素质和自助保安能力。要抬高新工人入矿“门槛”,逐步推行变招工为招生的用工机制和全员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凡是招用的新工人必须具备相应学历,并接受为期六个月的系统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煤矿工作资格证”方可上岗。要改进和完善劳动分配管理,增加煤矿井下工人特别是一线生产工人的劳动报酬,用较高的劳动报酬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吸引高素质的人才。

(六)持续不断的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采掘工程部署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区煤炭办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跟踪督察,督促矿井及时进行整改。

(七)认真开展劳动定员工作,严格按矿井核定能力和劳动定员组织生产。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要求,煤矿要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劳动定员工作,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要采取定采区、定头面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其他人员不得在采、掘工作面交接班。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要在井口公示牌上真实标明每个采区及采、掘工作面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三、加强对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是落实省、市、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部署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煤矿要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区煤炭办成立煤矿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周效东主任任组长,煤炭办其他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部署煤矿安全整治活动,搞好组织协调和检查调度,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煤炭办,具体负责活动的检查调度和日常工作。

方案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安排部署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15〕11号),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订《全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5]第5号),紧紧围绕“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扎实推进“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按照深化、巩固、提高的要求,抓反复,反复抓,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规范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大事故,加快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继续深入开展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长:xxx

成员:xxx

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继续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各级、各部门、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将依据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各自业务职责,组织有关监管人员,并抽调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级督查工作组,对全省11个市及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公司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其中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太原、大同、朔州、忻州、阳泉五个市的督查工作,省煤炭工业厅负责长治、晋城、晋中、吕梁、临汾、运城六个市的督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对涉及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及移交后的关闭矿井组织专项督查。

领导组下设综合信息组,分别设在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工作,跟踪掌握各市、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通报、上报等工作。

组 长:xxx

成 员:xxx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此次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一是逐级对2015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分类整治;二是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5]第5号)情况;三是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一)对省属煤炭企业集团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制定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本集团所属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所有煤矿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该关闭的矿井是否组织实施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是否停产整顿,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了日常监管。

2.是否建立了“集团统一领导、部门加强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通过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效果专家评价制度和公告制度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本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问责。

7.是否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是否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作业。

(二)对地方政府及部门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煤矿企业进行了分类整治。一类企业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二类企业是否真停真整,整改无望的是否列为关闭对象实施关闭,整改达标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复产复工验收;三类企业是否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保证安全生产。

2.《通知》中明确的对地方政府及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以及2015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是否制定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政府班子成员、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市县长安全助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到位情况和安全监管“三落实”情况。

5.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问责。

6、是否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是否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作业。

7、是否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做到早关、快关、关实、关到位;是否严格规范煤矿整合技改行为,严格执行煤矿整合技改期限,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推进整合技改矿井实现管理强矿;是否切实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工作,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

(三)对煤矿企业检查内容

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矿井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彻底关闭,尚未执行关闭的矿井,是否拆除主提升系统的动力设备、加封上锁、停止供电,任何单位不准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当地政府和主体企业要派人24小时盯牢看守。

2、对生产矿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瓦斯方面: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情况,“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建设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放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2)防治水方面:是否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是否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是否摸清本矿井周边老空积水情况,完善水文地质资料。

(3)采掘方面:是否加强工作面探放水、支护、通风等重点环节的管理。

(4)机电方面:是否加强机电、大型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严禁违章作业和机电设备带病运转,杜绝机电失爆。

(5)火灾、煤尘防治:是否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是否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6)是否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

(7)现场管理情况,矿领导是否跟班指挥,与职工同上同下,区队长是否带班作业,是否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 “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8)是否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

3、对全省煤矿在建项目还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

(2)承揽施工任务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转包行为,建设、施工作业人员是否达标。

(3)建设、施工企业是否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

(4)是否严格“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

(5)是否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到位。

(6)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是否落实。

(四)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5]5号)和《山西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安发[2015]6号)要求,8-10月在在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一)对全省兼并重组整合已关闭矿井、正在实施关闭

和列入关闭名单且未批准过渡期生产的矿井(不含已经移交国土部门的关闭矿井)重点检查和打击:

1、已经关闭的矿井是否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关实关死,重点打击死灰复燃现象。

2、正在实施关闭和列入关闭名单且未批准过渡期生产的矿井是否拆除主、副井提升系统动力设备,从业人员是否遣散,公安部门是否停供并清缴火工品,供电部门是否停止供电,监管部门是否逐矿派驻专人24小时盯守,是否不再具备生产条件,重点打击擅自非法组织生产行为。

(二)对其他煤矿企业重点打击: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建设的;

2、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不认真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4、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8、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建设行为。

四、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按照“企业全面自查,市县政府组织检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8月)

各级、各部门、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成立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本地、本部门、本企业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做好专项整治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级各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为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

企业自查贯穿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对照本次专项行动内容,组织全面自查自整,查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一般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规定限期整改,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停建,并及时上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前不得组织生产建设,隐患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各煤矿企业8月10日、2015年1月10日前将本企业上半年和全年自查自整情况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集团。

第三阶段:实施整治阶段(9、10、11月)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省属煤炭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属)煤矿企业进行巡回检查。监督检查新建、整合改造矿井,相关手续是否完善齐备,是否严格按照批准设计组织施工建设,是否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监督检查纳入关闭范围的矿井是否存在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彻底现象;监督检查整顿矿井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资金,明确时限,明确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整改;监督检查生产矿井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查出的问题,要逐一处理落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处罚到位,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治本之策。

县级检查比例: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100%,三类企业100%以上;市级检查比例: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70%,三类企业50%以上,同时要对各县人民政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检查比例: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100%,三类企业100%以上。

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对各市、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公司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煤矿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抽查一半以上的县(市、区),每县一类企业30%,二类企业20%,三类企业10%以上,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抽查比例为:一类企业30%,二类企业20%,三类企业10%以上(督查分组名单附后)。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2月)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省属煤炭企业集团要组织回头看检查,跟踪抽查一类企业关闭情况,二类企业整改情况以及第三阶段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将适时组织省级督查“回头看”。

各市人民政府、各省属煤炭企业集团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上报省领导组,20xx年1月10日前将全年专项整治总结报省煤炭工业厅,省领导组将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打分评比,并在全省通报。

方案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仙政文〔2015〕233号文),推进我镇矿山行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镇非煁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仙游县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切实把集中专项整改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的行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树立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责,细化整治措施,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用一个月时间整合各方力量,集中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整顿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矿山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矿山企业生产安全水平;完善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治理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我镇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步好转,完成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各项指标。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整治我镇非煤矿山违规开采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贯彻执行“采剥并举、剥高先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的露天矿采矿原则。

1、实行自上而下,按顺序分层开采,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采用浅眼爆破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采用中深孔爆破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

2、剥高表层土的宽度始终符合设计规定;

3、禁止采用扩壶爆破和中底部掏采;

4、终了边坡角度符合设计要求,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5、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6、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矿区;

7、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冒险作业;

8、生产期间矿长、安全员在岗在位;

9、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二)整治未按设计建设和开采行为。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计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要责令补办后方可投入生产;露天矿的开采设计与原生产系统变动较大的,应履行“三同时”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

2、要严格按开采设计方案建设和开采,未按设计完成开拓系统的,应停止开采,在按设计完成开拓系统后,方可按设计方案组织开采;

3、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须对原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须报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4、对已持证的矿山企业没有做到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办理一张安全产生许可证的。

(三)整治不定时爆破和爆破安全警戒制度;

1、严格执行规定时爆破和爆破安全警戒制度;

2、爆破安全距离内的工棚、宿舍、民房住宅,高压供电线路及其他重要构筑物应限期搬迁或迁移到爆破安全距离之外或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租用协议合同,在搬迁、迁移或未签定安全协议书或租用合同前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对整改无望的矿山,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仙游县人民政府予与关闭。相关部门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吊销相关证照。

(四)整治非煤矿山机械设备安全和安全运输。

对桅杆吊等危险性较大的超重、提升等机械设备,配合质监部门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加强运输车辆和运输道路的安全监管,人货混装和运输超载,危险路段和部位须设置安全警示栏和防护栏。依法取缔矿区内无牌无证车辆。各矿山企业不得私自储藏易燃易爆机械用油。

(五)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期间自查自纠。矿山企业要在每日生产期间对本矿山安全生产进行自查自纠,并登入《矿山企业安全自查、隐患整改记录表》。

(六)建立健全矿山企业档案制度。

矿山企业在十一月底前按县安监局《关于印发仙游县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仙安监〔2015〕18号)文的要在现场办公地点设立档案柜。

(七)关闭和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含各种证照过期的),关闭率达100%。

(八)依法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对持证矿山要按划定矿区范围内开采,发现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整治非煤矿山安全用电

对矿山企业用电管理制度不落实,电工人员没有取得特种许可证的,用电设备、线路老化的,供电企业可以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直至矿山企业整改到位,保证矿山企业的安全可靠用电。

(十)集中整治砖瓦窑安全生产

对砖瓦窑不按安全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开采及不按安全用电要求的,应停止生产。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含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水土保持合格证、环境影响就评价表有效期已过,被暂扣、吊扣)的矿山企业,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职能部门应暂停提供爆破物品、电力使用等生产资料,促进企业规范化开采。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10月31日—11月1日)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详细整治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矿山安全整治各项工作,确保矿山安全整治取得阶段性实效。

2、排查整治阶段(11月2日—11月15日)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矿山进行全面拉网式大排查,对排查出的矿山安全隐患要逐项登记造册,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集中力量跟踪督促矿山企业整治到位;要按照巡查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的巡查,发现无证采矿(含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水土保持合格证、环境影响就评价表有效期已过,被暂扣、吊扣),要予以关闭、取缔。

3、整改复查阶段(11月16日-11月25日)

对整改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复查。拒不整改的矿山企业要上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该取缔的要取缔,该关闭的要关闭;整改不到位的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执法;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控,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村、有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我镇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的原则,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国土资源所要于每周五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表填报国土资源局地矿股。

2、抓好源头安全监管,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对不按安全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开采及不按安全用电要求的,都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私自组织采矿生产作业,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按程序提请吊销其有关证照,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继续深化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工秩序工作专项整治,规范非煤矿山无采秩序。

各村、有关各单位要按照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突出重点抓好砖瓦窑、采石场,尤其是个体私营小矿山的整治工作,深化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每周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至少检查一次,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资源的合力,着力整治采矿秩序,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通过联合执法,使采矿秩序、安全状况逐步好转。

4、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村、有关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标语、广播、有线电视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加大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要设立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调动职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对整治走过场的村、单位要予以曝光,对整治不力的,在整治期间发生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坚决按照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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